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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政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当然责任人。)
(二)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各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内容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对汕头市各区(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内容分为:1、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2、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建立,3、安全生产资金保障,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5、安全生产巡查、隐患月报、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档案制度工作,6、安全生产政策部署、专项治理工作,7、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事项。对汕头市各区(县)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内容分为:1、责任目标,2、责任体系,3、预防体系,4、保障体系,5、事故查处,6、亮点工作。(具体考评评分标准见附表)
对各区(县)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我局拟与汕头市“创建好班子”安全生产专项考评工作结合起来,考核结果既作为2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同时又作为“创建好班子”安全生产专项考评工作的结果。
(二)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
考核内容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52号)和20*年《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要求进行。被考核单位分为:I类和Ⅱ类。I类为下达了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包括: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汕头海事局、市高新区管委会、汕特保税区管委会。重点考核:事故控制、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安委会工作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打击“三非”和事故报告及处理等。Ⅱ类为未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港口管理局。重点考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职情况、安委会工作落实情况及对各单位设置的单独考核项目(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三、考核方式
(一)对各区(县)20*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采取自评加考核的方式进行,按市“创建好班子”考评工作的统一安排,自评工作从20*年2月18日开始,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对各区(县)班子以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自评:撰写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填写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专项考评表自评分栏和撰写各考评表的自评分说明,于20*年2月22日之前一并报送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在各区(县)自评的基础上,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考评组,于3月3-6日对各区(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果意见。其中,区(县)班子的考核结果意见报市委创建办。
(二)汕头市各有关单位20*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采用自评加审核的方式进行。从20*年2月18日开始,由各有关单位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自评:撰写单位安全生产自评报告;填写考评表自评分栏和撰写考评表的自评分说明,于20*年2月24日之前报送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组织审核,形成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
(三)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被考核单位。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区(县)、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评组织工作,切实保证责任制自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政府副县长李淑艳
同志们: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源头治超是省里的统一部署,也是"三车"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车辆超限超载,对道路、桥梁的破坏性很大,同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构成很大威胁。为提高全县道路的完好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抓好"三车"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力推进源头治超工作。县政府业已成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县交通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治超措施,研究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情况,当好政府参谋。县公安、安监、监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有序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治超工作。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牵头抓好"三车"整治工作,加大对县城路面的管控力度,决不允许超载车辆从城区道路穿越,对"三车"违法行为一律按法律法规上限规定进行处罚。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本次源头治超采取向石料生产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的办法,即向每家石料生产企业派驻3名安全监督员,其中县牵头部门安排2人、所在乡镇安排1人。县牵头部门为主要责任单位,所在乡镇为协同责任单位,由县牵头部门包片或包乡镇负责,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全县现有石料生产企业42家,其中店埠镇15家、桥头集镇12家、长**镇4家、石塘镇5家、包公镇3家、古城镇3家。具体分工是:县公安局负责店埠镇,县交通局负责桥头集镇、长**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石塘镇、包公镇,县农机局负责古城镇(见附表)。县安监局要迅速召开各砂石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县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砂石企业必须配备称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登记等有关规定。
三、严明纪律,严格执法。县牵头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本地本单位工作与源头治超的关系,保证所抽调的安全监督员能全身心地投入源头治超工作,对参与源头治超的人员要给予必要的车辆和经费保障。2010年6月18日起,县牵头部门和所在乡镇所有安全监督员必须进驻到砂石开采企业,进驻时间暂定两个月。安全监督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轮流驻守,要重点把好两个时段,即每日11:30——14:30和18:30-次日6:30。所在乡镇要组织村居干部参与监督、协助看守,并为县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安全监督员不仅要在岗在位,而且要履职尽责。要督促石料企业配备计重设备,对进出厂区、货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督促石料企业禁止为无合法经营手续的货运企业或黑头车装载货物;负责将企业超装、车辆超载等违法违规情况在第一时间向机动处置组报告。机动处置组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见附表),接到安全监督员的情况报告后,机动处置组要迅速赶往现场,对违规企业进行教育、处罚,视情做出停业整顿、公安部门停供炸药等处理决定,同时县环保、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一并介入调查。
今年1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实施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这既是加强安全生产的铁律,更是对全国550万矿工的承诺。在全省煤矿矿长宣贯大会上,陈炎生局长强调:“《七条规定》明确了矿长的职责,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这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每位矿长都必须要落实责任,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如果违反规定,就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上限处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直至依法关闭取缔,决不姑息迁就。”
春节过后,福建煤监局迅速行动,全面组织开展《七条规定》宣贯活动。2月底以来,按照“四覆盖”(覆盖全省所有煤矿、所有矿长、所有煤矿实际控制人、所有一线员工)要求,全省煤矿深入开展“十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举办一次安全承诺,全省所有煤矿矿长签订《安全承诺书》;组织一场《七条规定》专题考试;每个矿井组织一次安全形势分析,每位一线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献言献策;开展一次专题巡回宣讲;举办一期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每个矿井开设一个安全文化长廊,《七条规定》在主井口上板上墙;每个矿井聘请一支安全督导队;在三个重点产煤市分别组织一次示范式、解剖式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开展一系列专项督查。
2月27日和2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派出督导组分别在三明、龙岩两市组织召开宣贯大会。全省291名煤矿矿长、147名煤矿法人代表和140名省能源集团公司、产煤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以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共计578人参加了会议。会上,督导组将《七条规定》亲自送到煤矿矿长手中,国家煤监局副局长李万疆对《七条规定》做了具体解读。全省煤矿矿长观看了事故警示教育片,并现场签订了安全承诺书,参加了专题考试。经阅卷,平均成绩97.7分。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以安全生产
二、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要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回头看”,把工作重点由“认定达标”向“国家标准”过度,督促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评审机构和评审队伍建设,加大现场评审、现场认定的推进力度。二要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层次、巩固升级的进度,引领带动其他行业领域做细做实安全标准化的达标创建,确保所有企事业单位在今年底前实现全面达标。三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协调本级政府明确工贸行业标准化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推进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企业标准化建设的完善提升工作。
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最关键、最直接的行业领域,是名副其实的事故“大户”。一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支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二要在推进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准确定位,特别是对道路设施“三同时”制度要严格落实,严格把关,并切实加强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推动乡镇优化组合整治力量。三要认真抓好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及定位,从严把好事故的跟踪管理,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四要加强督促检查,运用警示通报、行政问责、事故调查等手段,督促各级相关部门切实抓好综合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强化重点行业安全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煤矿、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建筑施工、消防、学校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促进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各地要认真落实新出台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矿长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两个九确保”,切实抓好自己的责任田。
五、持续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从严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依法追责等“四个一律”,坚决实施及时通报、公布曝光、严厉处罚、挂牌督办、取缔关闭、严肃追责等“六个一批”,对存在的问题,要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剿,从严惩处。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一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动本级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在本地主流媒体持续加强安全发展战略举措、煤矿“七项规定”等重大活动的宣传教育。二要持续推进“安全社区”、“安全园区”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把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三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按照事故等级,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四要积极推进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改菩监管执法装备,提高监管执法水平。五要认真搞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协调发放工作。
在如何围绕发展大局认真履职上,陈炎生局长结合自身工作体会,认为最主要的就是要围绕责任这个主题,树立责任意识,坚持实事求是、有效监管,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抓好工作落实。一方面,要落实政府安办综合监管职责,注意发挥好本级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跟踪协调,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要落实安监局长职责,关键是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全力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安监局长们要提高认识,准确定位、加强学习,提升素质、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讲究方法,提升实效、带好队伍,廉洁自律。
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以设计诊断规范企业安全运行,以可视化管理保障作业环节安全,以专家技术介入支撑企业安全,以巩固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推动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一体化建设;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无亡人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
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要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列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
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同时,加强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查为主,要以严字当头,全市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列入市安监局危化处执法计划检查,三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列入市安全监察支队执法计划进行检查,四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列入本市执法计划检查,加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力度。
及时发放市安监局组织编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2014版)》,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
3、注重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
凡涉及到新、改、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做好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4]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
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按照权限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组织做好上报、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和监管档案资料。
2、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申领服务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4]356号)精神,进一步核定申领企业,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按照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
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合《省危险化学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宣贯,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三是结合拆除施工、检维修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以可视化管理保障作业环节的安全。
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在全市已全面完成危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管理,巩固和提升安全标准化管理,将行政许可、现状评价与安全标准化相衔接。通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评估活动,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和消除薄弱环节,巩固和提高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
3、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制定计划并依法开展检查;二是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特殊气候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在坚持分类分级监管、安全评价报告、化工专家检查、负责人履职报告和约谈等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和好的做法,细化工作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水平,特别是通过专家技术指导树立安全管理样板,推动化工领域的整体安全生产。
(四)进一步深化危化专项整治
1、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如实填报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认真落实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现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管理
(一)控制目标
坚决杜绝较大和重特大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死亡事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亿元GDP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68以内。
(二)责任要求
(1)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副区长为分管工作直接责任人,按分工组织全区相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2)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副职为分管工作直接责任人,按分工做好相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3)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第一责任人负责。
(三)组织体系
(1)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区政府安委会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2)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3)各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内容
(一)各街道办事处: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和完善本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社区和部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街道(集聚区)、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和对象。建立完善履职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抄送区政府安委办。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街道列入财政预算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增幅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执行。
(3)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按照《“双基”意见》,各街道要单独设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7人,其中扬名街道(集聚区)不少于9人,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工作标准及考核的“五落实”。
(4)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难点问题、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各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监管职责、监管标准、监管对象、监管计划。强化街道(集聚区)、社区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上级督办、群众举报核实的事项按期整改完成。突出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5)加强安全文化阵地建设和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示范社区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国家安全社区和国际安全社区建设,努力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做好社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社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考试以及企业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定培训考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6)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
(二)区有关部门(单位)
(1)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区政府关于印发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各项工作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考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按时向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本部门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重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
(3)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组织、监督、指导所属行业或领域安全整治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责、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明确监管范围、监管对象和监管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领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带队深入基层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4)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康杯”、“夏季百日安全生产”竞赛等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五进”、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行防灾避险应急演练等强化公众安全宣传效果,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5)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科学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计划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按时上报各类事故,及时参与或配合事故调查,完善和落实事故问责制度、约谈制度。及时通报本行业系统典型事故,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决定,及时报送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三、考核和奖惩
(一)考核办法
(1)按不同类型分别制定和实施差异性的考核细则。根据重点工作与整体工作相结合、动态考核与绩效考核相结合、条线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平时季度考核分值占总分的40%,年终考核分值占总分的60%,对各街道、部门(单位)实行综合考评。对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管理的区安监局、区建设局、交巡警大队和消防大队及区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日常评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由区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街道和各部门(单位)每季度对本地、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等内容,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同履职报告书面报送区政府安委办。
(3)区安监局、公安交巡警大队、消防大队、区建设局要结合本部门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和工作要求,每季度对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书面报送区政府安委办。区政府安委办每季进行通报。
(4)区安监局、公安交巡警大队、消防大队、区建设局每月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重点工作等实际进展情况,以月报表的形式于每月30日前书面报送区政府安委办。区政府安委办统一汇总后报送区领导。
(5)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统计时间从上年12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11月30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5月25日、11月25日前,各街道和区各部门(单位)将上半年、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书面自查总结材料,报送区政府安委办。
(6)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管理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查。抽查的街道、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由各考核组随机安排,并根据抽查情况进行评分。
(7)目标责任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和一票否决四个等次。考核标准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细则进行。
(三)考核奖惩
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之一,我市的试点工作已经稳步推进。为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顺利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经济政策支持
(一)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师资和评审员培训、专家咨询指导、组织评审、政策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必需费用,可从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立项条件的申报项目,可予以优先支持。
(二)推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与金融类信用信息数据库资源共享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贷款中使用。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性担保和信贷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培育。
(三)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加大安全培训的支持力度,经公告认定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费用标准,分别按企业的级别下浮10%、5%。
(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基金事故预防使用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制定和考核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时应予以体现。
二、加强监管与服务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限制其新增建设用地。
(二)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逐步淘汰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已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能核准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资质申报、升级和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在手续齐备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予以办理。对经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优秀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现场,按有关规定在工程招投标时予以加分。对连续2年验收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取消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企业和项目及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
对连续3年仍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建议发证机关给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期处理,并取消其项目经理在本地区的3年投标资格。经考评有20%以上施工现场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建议省有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年度检验、企业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时,应开辟“绿色通道”,即来即办;不能即时办理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部门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采购条件的产品,在同等情况下,政府采购予以优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的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给予优先支持。
三、实施差别化安全监管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企业,适度减少对其实施安全检查的频次,除法定检查、专项检查和涉及举报以外,减少其当年的日常安全巡查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时的现场抽查比例。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增加对其实施安全检查的频次和范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企业,发生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行政处罚。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上限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
(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鼓励其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结果,加大对安全管理相关人员的奖励;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结果视为不达标。
(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企业,安监部门对其提出的申请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对危险和有害程度不高的企业,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时,可不要求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管理。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停止办理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手续。
(五)对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实行职业危害否决制。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职业卫生部分考评得分分别低于75%和60%的,不能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延期或换证,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延期或换证手续。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七)非煤矿山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非煤矿山企业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前6个月内已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在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实施评先推优的支持政策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驰名和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质量信用产品,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限制上述荣誉的参评和推荐。
(二)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纳入到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范围,并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或一级企业申报创建省级诚信示范企业的,予以优先推荐。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其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有效期结束后不得重新申报创建。
(三)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按地区、行业、系统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先进单位(集体)、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对符合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推荐条件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按地区、行业、系统优先推荐参加评选。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限制其评选上述荣誉。
(四)对市安全生产标兵单位,原则上从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或一级企业中产生。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能参与市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市级以上安全文化企业的评定。
(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国有工贸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与年度绩效薪酬挂钩。企业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达标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
五、推动企业达标升级
(一)督促已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内部评定工作。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重新组织复评和定级。对经评定达到二级、一级标准化条件的企业,可出具评定得分证明,并向有关评审单位进行推荐。
(二)市安监局等部门要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等级的评定和升级。对经评定达到相应等级的安全诚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一)各地区及市安监局要组织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已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及时填报标准化建设情况等信息,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的动态管理。对未按期进行填报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公告和授牌。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坚决取缔;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资源整合工作稳步推进,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不断增强;钼、稀土等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得到全面落实;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清理,依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组织对无证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排查,防止非法矿业活动“反弹”;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符合勘查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牵头单位:矿管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林业局、供电公司。)
(二)全面规范,依法查处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辖区内的有证矿山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充分利用矿业权核查成果,及时纠正矿山越界开采,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依法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和违规承包行为。全面清理矿山企业生产组织方式,2012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全面规范矿山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行为。
3、全面核查稀土等矿产开采总量情况,进一步落实总量控制措施。对未进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的矿山,停供火工产品;对超配额开采的或违法违规生产的矿山,不得提供火工产品,不得发放准运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4、加强对稀土尾水点、渣头点的管理。组织对稀土尾水点、渣头点回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规范以尾水点、渣头点名义回收稀土的行为。
(牵头单位:矿管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工商局、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水利局、市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分公司。)
(三)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涂屋稀土矿区要积极督促指导整合主体,全面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划定矿区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编制地质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完成整合矿山的新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牵头单位:矿管局、新龙乡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安监局、工商局、环保局、水利局。)
(四)全面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权利义务
1、全面落实精神,加快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转型工作。对所有稀土矿山采出的矿产品由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统一收购,集中入库。
2、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编制年度开采计划,进一步完善图纸(含井上井下对照图)月填季报制度、及时完善生产原始台账、签订总量控制责任状、落实总量控制措施等工作。
(牵头单位:矿管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责任单位: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水利局。)
(五)全面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管理实效
1、全面实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制度。对稀土矿山,凡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动用矿块、不得生产;对未进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和超配额开采的矿山,不得发放准运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2、完善矿山产存销台帐制度。对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核减下年度指标。
3、运用先进手段加强监控。市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要在稀土开采关键环节,如离心机甩矿环节等处,运用实时摄像、离心甩干机上锁管理等手段进行监控,矿管部门要在稀土矿开采相对集中出口处,安装实时摄像装置,并实行矿产品集中查验办法,切实加强稀土开采、运销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对稀土矿山的矿产品实行集中入库、定点存放管理。
4、加强对运输、销售矿产品行为的监督检查,逐步探索建立矿产品流通登记票证电子网络管理系统。
(牵头单位:矿管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局;责任单位:安监局、工商局、市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分公司。)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努力营造工作合力
1、落实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矿业秩序维护和监管负全面领导责任。
2、在矿产资源重点乡镇设立矿业秩序维护办公室,落实人员、经费,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矿业秩序的巡查和报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矿业秩序。
3、建立“协管员”制度。在重点矿区设立“协管员”,明确“协管员”的具体责任,并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县矿管局应汇总,将所有矿区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4、全面落实矿业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矿业联合执法制度和矿业监察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牵头单位:矿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公安局、安监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供电公司、市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分公司。)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1年6月5日起至11月底止,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2011年6月5日-7月5日)。
1、进行深入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整治舆论声势,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宣传、组织保障。
2、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对本辖区稀土、钼等矿产勘查开采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汇总。并将有关情况于2011年7月1日前,报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排查出来的情况进行梳理分类提出整治措施,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和规范(2011年7月5日-2011年10月15日)。
严格按照本方案任务及要求的内容,全面清理、查处、取缔本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超量开采等行为;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各种有证勘查开采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验收(2011年10月15日-11月底)。
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向市政府申请验收。同时认真做好县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迎接上级对我县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对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对矿业重点乡镇、村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布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整规办负责日常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任务要求、工作安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县经信局和农网办高度重视农电安全工作,12月22日至29日,会同县水务局、安监局组建3个工作组,由三名副局长带队深入全县供电企业及供区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前进行了统一培训,制定了《县农村配电网络安全检查评分细则》,明确了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对15家发供电企业,采用事先不打招呼直接赴现场、不听汇报直接查阅资料、询问领导及员工等方式,详细了解各电力企业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建议,要求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加大整治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
此次检查突出五个重点:一是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落实及履职情况。二是安全生产制度及执行情况。三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四是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五是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检查,督促了各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大部分企业都已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专(兼)职安全人员,做到了有机构、有制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能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能积极组织职工安规培训和考试,持证上岗制度落实较好。通过检查,共查出安全隐患136处,下达了整改通知书16份,并限期整改,定期复查。综合全县电力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不落实。个别企业年初未签订安全生责任书,未落实专兼职安全生产员,员工未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如:红渠电站未签订2014年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员未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上岗。
2、电网安全隐患严重。由于投入不足,小水电供区未实施农网改造,木电杆多,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档距跨度大,线径小,长期超负荷带病运行,安全隐患十分突出。如:西清电业公司汇滩供区低压线全部使用木质电杆且电杆高度不够;电力公司供区村3社220V线路对地距离不够,村一社低压线路老化;桃园电站工地线路凌乱,对地对物安全距离不够,消防器材未定期检修,灭火器超过使用期且受潮严重。
3、小水电站,由于建设年代久远,生产设备陈旧老化,未全面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进度缓慢;人员技术素质较低,规范管理差,潜在安全隐患较多。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罩,设施设备未进行评级和编号挂牌。小水电站对发供电设备设施提出保护的水平参差不齐,部份小水电企业不能及时排除故障,可能导致主网跳闸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4、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小水电供区资产清理后,对低压供电设施维护和隐患整治无积极性,不愿意再投入,存在的隐患不能完全消除。S101线升级改造,造成新的安全隐患未整治。上关10KV、上银10KV线路,由于业主单位未支付补助资金,迁改不及时,S101线道路施工,部分电杆基础破坏,随时都有倒杆断线涉及施工、行人触电的危险,同时危及110KV寨坡变电站安全运行。
5、高低压线路障碍多,进户线、广播通讯线路交叉,用户用电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入户线路零乱,线径小,导线老化严重。
6、用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具体,造成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如赶场供电公司年内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下两电站排查的安全隐患未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治。
7、个别企业两票三制执行不到位。工作票未执行,操作票填写不规范。
8、安全工器具、消防器材未配备齐全,无台账,未定置摆放。
9、配电台区警示标志不齐全,变压器未按规定校验。如乡街道变压器跌落开关、接地装置锈蚀严重。镇村4社变台开关箱锈蚀严重。
10、安全管理软件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如:桃园电站2014年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和演练,无安全管理记录,未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这次会议主要是宣贯国家总局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以下简称“新《规定》”),座谈讨论我省如何贯彻实施新《规定》,促进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为全省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前面,规划科技处的同志传达了总局南京宣贯会议的主要精神,各机构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下面,我重点围绕如何贯彻落实新《规定》讲三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规定》的重大意义
20__年颁布实施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3号令,以下简称原《规定》),对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使安全评价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我省近几年的实践看,各机构在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有力地配合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但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不断发展,也遇到了一些原《规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反映出当初立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对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门槛设置偏低,导致机构数量偏多、规模偏小,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需要提高准入门槛和对机构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不利于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责任追究,需要对处罚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安全机构装备匮乏,安全评价方法简单、技术水平低等。因此,从20__年2月开始,总局规划科技司组织专家对原《规定》进行修订,经多方调研、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新《规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新《规定》从着重于提高水平、着重于科学规范、着重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使之适应当前安全评价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巩固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将进一步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改进安全评价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将加快引导和促进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的安全评价机构,更好地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新《规定》的重大意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全面掌握相关规定,认真贯彻实施。
二、正确掌握新《规定》的立法内涵
原《规定》共有35条,4300字左右,新《规定》拓展为43条,6700字,并另附3个附件。新《规定》立足于中介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为今后一段时间安全评价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新《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明确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
从全国范围来讲,安全评价机构整体偏多,市场竞争过度,恶性竞争较为普遍,不利于安全评价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发展,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国家总局下达我省的安全评价机构控制指标为:甲级资质4家、乙级资质10家以内(不含煤矿)。就目前来讲,我省现有13家评价机构,总体上与市场需求是相平衡的,也符合总局规划要求,将不会因总量限制而需强行关闭和整合一批评价机构。
(二)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原《规定》实施以来,安全评价人员一直采用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制度,这是为安全评价机构培养、考核、选拔专业人才而专门设立的,但缺乏相关行政许可依据。为促进安全评价人员依法从业和规范管理,国家总局与原劳动保障部协商,于20__年11月,批准设立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20__年2月颁布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新《规定》正式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对安全评价机构应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要求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使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工作能够得到规范发展。
(三)实行了评价资质分级管理,明确资质审批工作程序
为强化各级安监部门的责任,新《规定》继续实行了分级管理制度,并将机构资质的审核权下放一级,积极发挥各级安监部门的作用。新《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分为审核、审批两步,先由下一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核,再提交上一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批、发证(详见新《规定》第四条),从而促使各级安监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切实推动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较大幅度提高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准入条件
原《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符合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不可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新《规定》分别对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提高了注册资金额度,甲级资质由300万元以上增至5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须达400万元以上的要求;乙级资质由100万元以上增至3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达200万元以上的要求;根据评价业务范围的不同,对专业人员构成和设备、设施配置等进行了具体要求。二是提高了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数量和技术等级配置要求,甲级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由12名增加为25名,乙级机构由8名增加为16名,并规定一级评价师按20%以上的比例配备,二级评价师按30%以上的比例配备。三是增加了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即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已取得安全评价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是增加了对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五)调整划分了甲级、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
新《规定》第六条对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划分标准从建设项本文来源:文秘站 目的投资规模改为审批权限,从企业的性质改为企业的规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大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原《规定》中没有对上述重大项目、大型企业该由哪一级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作出规定。相比原《规定》,整体上拓展了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基本上省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的评价项 目,乙级机构都能够开展,有利于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属地监管。
(六)加大了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
原《规定》中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新《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处罚条款,将原《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处罚改为对所在机构的处罚,强化评价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加强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形成威慑力。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第三十条新增加和明确了对以下情形的处罚:一是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二是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四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五是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六是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七是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八是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九是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七)更加重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新《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评价行业组织可通过会员加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执业自律公约》、制定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指导价格、实施技术仲裁管理办法等方式,积极发挥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和推动诚信建设,实现自律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认真做好新《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措施,是构建全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发生,巩固和发展全省安全生产持续平稳态势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在加强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机构专职评价人员数量少,专业配套性较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不高;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没有得到有效运行,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不够高,与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致使一些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整改,同时也一定程度损害了评价机构的整体形象。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__〕2号)明确提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严格依法规范其中介行为,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我们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新《规定》为契机,全面促进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的健康发展,加快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
(一)认真开展安全评价资质延期换证工作
自20__年10月起,省安监局、各设区市安监局开始受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目前已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都必须在资质有限期内(最晚不超过20__年6月30日),按照新《规定》的程序完成复审换证。逾期不复审换证或经审查不具备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是认真做好安全评价资质审核工作。省局将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进行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布局,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工作,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合格一个,审批一个,对于审批结果将及时在省局网站公示,欢迎大家监督举报。
二是认真做好安全评价资质申请各项准备工作。各评价机构要逐条对照新《规定》中有关甲乙级资质的申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要准确定位。要根据机构自身人员、装备等条件,找出自己的优势,合理确定申报业务范围,争取做专做强;二要完善制度。要对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查,重新梳理完善。三要引进人才。新《规定》对专职评价师的数量和级别有较高要求,各机构要通过行业交流和引进人才等方式增加专职评价人员数量,组建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搭配合理的人才队伍。四要改进装备。我省各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的装备比较落后,手段还比较原始。各机构原则上均应根据新《规定》的要求购买和添置相关的设施、设备及有关评价辅助软件,提高安全评价装备水平,引进先进的安全评价方法,提高评价服务质量。
(二)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规行为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今后,省安监局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现场评审和其他行政执法时,将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质量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安全评价中有违反新《规定》以及其他诚信缺失行为的,省安监局将严肃处理,并将处罚结果定期通过省安监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安监部门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如何预防事故、加强管理的建议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凡发现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即使机构已解散,也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