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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10 21:20:1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1篇

一、新生入学

1、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属下面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③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应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3、小学招收新生不得进行智商等各种测试。任何小学(含民办小学)接(招)收各年段的学生不得进行选拔性的考试或变相考试。

4、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产权证)不符的,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5、凡是小学新生报名工作开始后出现的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户籍变更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学校就读。

二、转学

1、小学生户口因家庭住址变动迁移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可持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学校联系转学,经转入地学校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转入学校如班生人数确已满额,也应先予登记,并向家长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再由应接受学校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安排到相对就近并有学额的学校就读。

2、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学生在非户籍所在施教区入学作为借读处理。凡是因故要到施教区外借读的新生,也应先在户口所在地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取得学籍后,才能办理借读手续,到借读学校就读,并注明借读年限。

2、学生家庭住房变更,未办理转学,仍在原学校就读的,按借读处理。

四、其它

1、学生家庭住房(二手房除外)变更,只要其情况符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校应按正常情况处理入学问题。特殊情况由学校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2、学生家庭有几处住房的,父母应以一处为相对固定居住地,其子女入学的户口要按规定办理。

3、二手房购买者子女入学的规定:

①一年级新生入学,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小学招生报名前办好二手房的产权证及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

②凡在学生学习中途购买二手房的,根据该学区学额情况安排入学,如施教区内的学校学额已满,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学生就读。

③学校对施教区内二手房的每套住户,只能同时安排一名学生在相应学校就读(非独生子女家庭除外)。

4、拆迁户子女就读规定:

①拆迁户在购买新房后,应按新的居住地,到所在施教区的小学办理就读手续。

②有困难的拆迁户(因各种原因未购买新房的)子女可以在原施教区入学就读。

③拆迁户在过渡期间,确因暂住地与原户口所在地较远,无法在原施教区就读的,持户口簿、拆迁证、暂住证等有关证明到暂住地所属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如学额已满,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到有学额的学校借读,并按规定缴纳借读费。

④所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有关借读的收费标准,按学期收取借读费。不得按学制一次性收取,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家长另行交纳赞助费或另立名目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拆迁户子女入学。

第2篇

为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严格上机操作程序,确保微机室设备和师生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1、微机室要安装防盗门、防盗铁栅栏,钥匙由专人负责,并确保应急时,人员能安全撤离。

2、室内电源线路布置要科学规范,要定期检查,保证通风性能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击设备。

3、严格执行上机操作程序,严禁随意搬动机器,打开机盖或插接各种电源,严禁将书包及危险品带入机房,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4、每堂棵都要定人定机,并有记录。杜绝室内无教室指导,学生自行操作的现象,任课教师与微机室管理员要做好检查、签字交接工作。

5、微机室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防盗、防雷击等设施,作好通风防潮、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击、安全用电工作。下班时要检查报警电源是否插好,关闭电源,门窗落锁,方可离去。

第3篇

关键词:教学管理;管理制度;合法性危机

提高教学质量是当前教育改革的主题。为提高教学质量,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引导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很多学校结合自身实际也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但是,深入研究发现,这些制度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有效地促进教师教学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努力仍然陷入重重困境[1]。那么,为什么很多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没有发挥提高教学质量应有的效力呢?很多学者从教学管理制度的完善性、执行力和科学性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过相关研究。根据新制度主义的观点,作为一种制度的教学管理制度要想在实施过程中获得应有效力,其本身首先要获得制度相关客体/主体的认同和接受,取得应有的合法性,否则就会陷入合法性危机,影响制度实施效果。本文从制度合法性角度,探讨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合法性危机的内涵、表现、原因及消解问题,以期为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一、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合法性危机的内涵

马克思•韦伯最早从行政管理角度阐述了合法性概念,并认为合法性是习俗、利益关系等纯粹情绪动机或纯粹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之外,统治得以巩固、稳定的不可或缺的更为重要的资源[2]。按照韦伯的观点,合法性既包括适合法律法规要求,也包括适合社会文化习俗要求,还包括适合重要人物的要求。制度合法性本质上是指制度在社会上或组织中获得了公众的广泛认同。学校管理制度的合法性指学校内部的利益相关者对学校管理制度发自内心的认同程度[3]。制度合法性危机与制度合法性相对应,是指由于公众对已颁布的管理制度产生了认同危机导致其难以有效地贯彻落实的一种现象,包括理性认同危机和情感认同危机两个层面。理性认同危机具体可分为手段危机、主体危机、价值危机、程序危机,其决定了制度“合不合法”的问题;情感认同危机则指利益相关者在心理、情感上对制度的认同危机,其决定了制度“有无效果”的问题。一般很难区分认同危机是在理性层面还是在感性层面,人们大多只关注对某一制度一个总体认同程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合法性危机是指学校制定和实施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被师生所认同和接受,导致制度效率低下,甚至产生负功能的现象。教学管理制度合法性危机可以表现在单一的某个规章或条款上,也可以表现在一整套教学管理体系上。由于内心没有真正认同和接受,利益相关者往往对教学管理制度采取消极接受或策略化遵守行为,这导致制度表面上仍在运行,而实质上已名存实亡。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合法性危机的表现

1.教学组织松散化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危机首先表现为教师对其“口服心不服”或“口不服心也不服”等行为上,在具体形式上就表现为组织“松散现象”的此起彼伏,随处可见。如学校领导与教职员工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关系,隔阂逐渐增大;教学管理干部与普通教师之间彼此对立,彼此相互指责;二级部门之间各自为阵,以局部利益为重,缺乏有效的合作;管理部门和教学部门相互埋怨,缺乏默契与合作。这种长期的组织松散问题最终必然导致组织“离心离德”,内部凝聚力下降,师资队伍不稳定,有利于学校基本职能发挥和教学质量提高的良好育人环境难以营造,学校发展的共同愿景和共享价值观难以形成。

2.教学工作边缘化

从内心里没有认同教学工作的重要性和教学管理相关制度,教师在教学上投入的时间、精力和情感越来越少,教师把教学工作当作副业,且慢慢习以为常或理所当然。虽然很多学校制定了像《教师教学规程》、《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规范》之类的教学基本制度,对教师的课前教学准备、教学过程和课后教学评价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可是照本宣科、随便对付的课堂教学仍然很常见,教学工作逐渐被边缘化。学校的教学管理队伍虽然日益庞大,但敷衍了事,不务正业的“懒政”现象也比较普遍,把教学管理工作也逐步边缘化了。由于缺乏实质上的工作重心,学校内部的教师与教学管理者之间的相互指责和埋怨越来越多。

3.教学研究原子化

教师之间的互动交流可以促进显性知识的迅速传播和隐性经验的明晰化,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但是由于教学管理制度僵化,学校教师被迫独立地从事着机械重复的劳动,观念封闭,视野狭窄,只能关注眼前和局部利益。例如,现在许多学校实施以工厂理念为基础的“绩效管理”,促使教师把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仅仅当作获取“工分”的一种手段,教师之间的教学合作研究机制难以形成。普通教师很难对学校管理制度及管理者的行为产生影响,而往往以容忍、冷漠、被动方式来表达其态度,无法体验到教学工作的乐趣及教学研究工作的意义。在教学研究和投入上的这种对制度的消极态度影响了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合法性危机的原因

1.制度制定:制度文本与教师期待错位获得合法性的制度必须保持适度灵活性,体现服务于师生的价值取向,保证程序上公开公正,机会上平等地对待不同利益相关者。根据合法性要求,学校现有的很多教学管理制度本身质量较低。具体表现在:(1)程序危机。制度在制定时没有坚持程序上的公开公正,往往缺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过程,忽视教师的参与。(2)利益危机。制度常常为部分利益集团所左右,利益和资源分配方案偏向部分利益相关者,广大教师的合法利益经常受损。(3)价值危机。很多制度坚持消极的x理论假设,在价值上固守控制思维,抛弃了服务师生的管理价值取向,管理的机械化和考核的过度量化使教学管理制度也从“促进教师工作的强有力手段”异化为“控制教师工作的极可怕的魔杖”[4]。(4)规范危机。一些学校把教师教学活动的整齐划一和一致规范作为教学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在管理过程中要求一种绝对的规范性,这极大地挫伤了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这些制度在程序、利益、价值和规范上的不合理性会引起教师的反感和厌倦,与教师内心期待发生极大错位。

2.制度执行:制度表达与制度实践背离制度执行和扩散是利益相关者不断互动博弈的动态过程,其效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1)人情危机。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因照顾某些人情关系,而妥协退让,因人而异,执行不到位。(2)妥协危机。制度既是约束行动者的规则,也是激发行动者的使能器,因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既要约束行动者的行动范围,也会受到多方行动者谈判妥协的影响。(3)竞争危机。由于当前学校组织边界受到外界各种力量的不断侵蚀,学校越来越行政化、庸俗化和物质化,教学中心地位日益受到多方力量的挑战,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自然也受到来自与社团活动、社会服务活动和科研活动等方面制度的竞争。(4)道德危机。按照制度的本源表达,学校管理者应是营造良好制度环境的主体而不是获取制度利益的主体。但是由于利己主义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管理者往往利用信息优势钻制度“漏洞”,管理者与教师界限的模糊也很会使教学管理人员集“裁判员”与“运动员”身份于一身,利用双重身份实施败德行为。因此,现实中的教学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受到人情、竞争、妥协及道德危机的影响,制度的本源表达和制度的实践效果往往相背离。

3.制度变迁:制度稳定与制度变革矛盾教学管理制度需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为教师教学活动和行为选择提供相对稳定的预期,增强教师对教学管理制度的信念认同。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学校教育教学内外部环境经常性的急剧变革,很多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调整相当频繁,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必然导致学校广大教职员工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缺乏稳定的预期和认同。

4.制度资源:依附资源与契约资源分异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之所以能够被广大师生所接受、认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学校管理者拥有相当丰厚的合法性资源[5]。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物质激励措施开始在学校管理中越来越普遍化,同时教师与学校间的依附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教师流动、离职现象逐渐成为一种常态,而目前学校的规章制度依然是以数字量化资源和身份依附资源为基础。由于精神激励法所能发挥的作用越发有限,学校过度依赖物质激励。因此,现实中教师-学校关系的变化导致制度实施资源产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但制度实施理念和方式仍然固守传统,这必然导致制度在实施过程遇到抵制。

四、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合法性危机的消解

1.理念转变:保证制度文本的合法性现代教学管理必须适应世界教育发展新形势,用基于知识经济的现代教育管理理念替代基于工业模式的传统教育管理理念;从传统的基于控制主义的监控思维向基于互动主义的服务思维转变,明确服务于师生教与学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宗旨;从自上而下的单向式、专制式制度制订程序向上下互动的双向式、民主式制度制订程序转变,保证制度决策的公开透明性;在坚持师生利益第一的基础上,从以部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为主导转向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各方合理利益的诉求;以人为本,从过分强调教学管理规范的效率性和统一性向适度保持教学管理的灵活性与和谐性转变。

2.决策变革:保证制度执行的适当性很多学校在执行教学管理制度时,由于过度集权,有关制度利益的决策权实质上多数掌握在个别重要的人物,如校长、副校长和教务长等人身上。决策权的过度集中降低了制度执行过程对人情、妥协、竞争和败德等行为侵蚀和影响的抵抗能力。因此,学校在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体系时,还必须设计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运行体系和教学管理民主决策机制,保证教学管理人员在制度执行中从人治管理转变为法治管理,从全能管理转变为有限管理,从权力管理转变为责任管理,从人治手段转为法治手段,真正实现教学管理行为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强化制度执行效果。

3.变革引领:保证制度变迁的连续性中国正经历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的重大转型,为适应全球竞争需求,国家层面的教育教学频繁改革和科学技术推动的教学理念及手段急剧变革已是新时期我国面临的新常态。在外部制度和技术环境的强大压力下,学校内部的各种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的调整也就不可避免。为了保持教学管理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和预期性,学校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认识教学管理变革的新常态,提高变革预见性,不是被动适应管理变革,而是主动引领管理变革;通过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保证内部教学秩序和机构的相对稳定性;使教学管理制度变革从激进式向渐进式、从集权方式向民主方式、从断裂式向连续性、从单一调整向体系优化转变。

4.环境优化:保证制度资源的匹配性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等大制度环境的变化,计划经济时代与身份依附关系相关的教学管理硬性合法性资源的合法性效力正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逐渐丧失。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现代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学校必须不断建构和优化内外部制度环境,从重物理环境向重文化环境转变,在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规制性制度的同时,更要加强良好的价值观念、信念体系、认知模式的建立与典型化,重视规范性制度和文化-认知性制度等正式或非正式制度的补充和调节作用,强化软性合法性资源的构建与管理,实现软硬资源的合理匹配和相互补充。

作者:张侨 单位: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旅游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富安,靳敏.崇尚教学学术:提高高校教学质量的现实选择[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

[2]余华.管理主义合法性危机的反思与超越[J].求索,2008(7).

[3]曹云亮.高校管理制度合法危机现象探析[J].现代教育管理,2012(4).

第4篇

一、高校学生学籍制度管理运行的情况分析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衍生物,其在保障高校学生权利,明确高校学生义务,指导高校做好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等方面发挥着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经多次的修改,其内容日趋科学化、人性化和现代化。在《规定》的指导下,各高校也结合本校校情制定了更加详细、明确的学生管理规定和细则。然而,在实际的学籍管理运行和实践过程中,因对该制度的宣传、细化、执行、监督和学生自身等各方面的原因,高校学生学籍事件时有发生,学生学籍管理中存在着程度不一的问题。

(一)学籍管理制度关于学生权利的救济内容相对偏少

无论是2005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还是各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身的学籍管理规定,大多是将学生学籍的取得、保留、撤销以及学生休学、退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界定,可以说是刚性规定比柔性规定要多。这些学籍管理制度更强调学校对学生的监督和管理功能,而对指导性文件《规定》所强调的人本、育人和服务功能没有凸显出来,关于学生权益的激励方式和学生权利救济途径、程序和部门没有进一步明确。

(二)缺少对特殊个体学生的人文关怀

对某些特长、专长特别突出的“偏才”的学籍管理办法较为缺乏,有“破格录取”的规定,而“破格毕业”、“将功补过”等特殊人文关怀和权益保护的政策规定很少,不利于因材施教和少数个体学生发展和成人成才的需要。

(三)高校学生对学籍政策的领悟不够全面

就高校对学生关于学籍制度的学习、宣传普及方面,作者结合所在学校和湖北省普通高职院校的普遍做法,发现许多高校仅在学校入学教育时向学生讲解了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并发放相应的学生手册。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管理部门人员在学生违规或有违规倾向时,才向学生讲解某一方面的学籍管理办法,更多的是强调对学生的制约和约束以促进对学生的管理。这些做法带来的后果是学生对《规定》的认识十分粗浅甚至根本不知晓,容易违规,甚至在违规后不知所措,有时还会使学生利用极端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学籍权利或者错过权利救济时机。

二、健全以人为本的学籍管理制度建议

(一)改革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各高校可以以《规定》为依据,根据本校学生的实际特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申诉的学生权利救济办法。具体来说,在事前,通过创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宽松学生休学年限、强化学生思想意识教育等途径,争取让更多学生能够完成大学学业;在事中,严格尊重事实,深入调查,多方取证,做到依法办事,按规办事,达到以处分促管理、促教育的目的;在事后,允许学生通过正常的学校途径和社会司法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并对学生权利救济方式和具体途径进行进一步落实和规定,对具体救济组织和机构进行科学规划,对分级诉求的办法予以告知,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学生的权益。

(二)创新学生学籍管理体系

在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上,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创新学校学籍管理体系,真正让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具体做法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在学校出台规定时,可由学校领导牵头,在全校范围内征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学生的诉求,师生共同参与制定“公约”;二是在学生学习过程中针对学生转专业、转校、休学等情况,可根据学生自身的优劣势、兴趣爱好等,制定相对人性化的可执行的特殊政策;三是在学生毕业测评体系中,可增加专长培训、考核的辅助学分评价指标,尊重学生的个体发展需求,重视特殊个体的培养和发展,在灵活调整政策的同时不失公平公正,真正做到人人都能成才。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第5篇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聚众闹事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警告、记过处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见,由教导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行政会审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九、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

1、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2、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解除后转入校文书档案。

3、处分未解除者,一律不发毕业证,高三毕业班学生不予在本校参加补习。

第6篇

【摘 要】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教育部推行全国学籍统一管理制度,建立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中小学生数据库。该学籍管理制度和系统具有连续学籍可跟踪、统一管理可共享、制式平台可监控、相关拓展可持续四个方面的优势,但在系统的安全、稳定、易用方面还有一些隐患。

关键词 中小学学籍;学籍统一管理;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671-7384(2014)02-0035-02

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成长记录,也是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学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教育管理制度,是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和先进的学籍管理手段对于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相应地,学生跨地区、跨省转学日益增多,这使得学籍管理工作日趋复杂。建立在户籍制度上的中小学学籍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改变传统的学籍管理模式和方法,推进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化势在必行,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更是迫在眉睫。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13年秋季学期实现全国联网并试运行。该系统为每名中小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跟随一生的学籍编号,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学生转学、升学等动态跟踪管理,为解决农村“控辍保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留守学生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据报道,截至2013年8月,全国已有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甘肃、宁夏的14个省市完成了系统部署;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兵团、北京、浙江的20个省市基本完成了数据采集或数据补录工作;包括内蒙古、吉林、河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宁夏的8个省市的3520万名学生的数据已进入全国系统。有感于全国各个地区所表现出的不同程度的学籍管理的统一,笔者对于即将到来的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的统一有些期许,也有些担忧。

全国中小学学籍统一管理的优势

为了解决各地各自为政的不统一的学籍管理局面,为了实现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的统一,教育部建立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每名中小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跟随一生的学籍编号,并实行“籍随人走,终生不变”的学籍管理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学生转学、升学等动态跟踪管理。这种系统和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1.连续学籍可跟踪

传统的学籍管理制度是以受教育程度高低而进行区分管理的分段式管理制度,而每个阶段的学籍管理有所差异,甚至相同学段不同地区的学籍管理也不相同。这种情况下,学生异地转学、升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很容易导致学籍中信息的中断和缺失,难以追踪学生终身学习历程。而从小学入学开始建立唯一的学籍号,一直沿用到研究生教育甚至到继续教育阶段,便可以解决分段式管理中极容易出现的信息不连续问题,并拥有完整的学生终生学籍档案追踪,从而让学生在小学、中学换校时实现完美衔接,及时全面地了解学生在校情况。

2.统一管理可共享

一名多次转学的学生可能拥有多份不同的学籍档案,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是因为各地的学籍管理只是局限在自己所负责的小范围内,与周围地区缺乏必要的联系,继而导致虚假注册学籍和跨省、跨地区、跨学校重复注册学籍等问题的出现,使得“高考移民”和跨区择校现象屡禁不止。如今,唯一学籍号和全国范围内学籍统一管理从根本上避免了此类问题的出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学生转学、升学等的实时跟踪和动态管理,包括对全国范围内的学生注册、学生信息维护、毕业升级、学籍异动等的信息化管理,及时跟踪全国各地的学生流动,全面掌握全国各地中小学生的真实情况,从而杜绝虚假学籍、重复学籍的乱象和“高考移民”、跨区择校等问题。

3.制式平台可监控

以往的学籍管理制度很难掌控流动学生的准确数据,尤其在学籍异动时,虚假学籍、重复学籍屡禁不止。如今,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则有效避免了学籍管理制度“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遵循“一个也不能少”的原则,着力实现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全面覆盖,因此系统可以精确地统计教育行政部门所需的信息,为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教育经费的拨付提供精准的数据,从而有效地杜绝教育经费拨付的误差,防止个别学校虚报学生数量套取教育经费、吃“教育空饷”的现象。

4.相关拓展可持续

本着“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应用方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实现学籍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延伸出一些相关的拓展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中小学生数据库还可以满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学生资助、教育经费保障、营养改善计划、校车管理、控辍保学、事业统计、日常管理和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需求。同时,全国还将逐步推广使用免费的学生卡,这种学生卡可以把学生学籍管理、学期注册、图书馆、计算机房、网络缴费、医疗等各方面的应用整合在一起,具有存储学生的各项信息、餐卡、借书证、学生证、公交卡等多项功能。

随着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得越来越频繁,越来越熟练,还将逐渐研发出更多的延伸功能以方便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广大的中小学生们使用。

全国中小学学籍统一管理的隐患

全国中小学学籍统一管理的优势是显著的,但是其中也隐藏着不少的隐患。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过程中,系统运行安全排在第一位,千万不能让系统成为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新途径。同时,系统运行稳定性十分重要,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平台的使用时段大都比较集中,即在每学期的开始和结束阶段较为频繁,如果出现类似铁路购票系统的“间歇性瘫痪症状”,那么本来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可能就要变得毁誉参半。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不需要多么的华丽漂亮,易用却是必不可少的,尽量不要给学业负担沉重的中小学生增加额外的使用负担。

另外,以前一些地区学籍管理中的小问题可能并不明显,但随着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的统一,各个省市地区汇总到全国,便容易形成较大的困难。比如,就地区而言可能只有百十人转学、择校,但是放到全国范围内,数量可能就要以万来计,尤其涉及地区之间,省市之间,情况尤为复杂。可以预估的是,这种类似由大数量的小问题积累而成的“困难户”不在少数,如何省时省力、便捷迅速地处理好这种事情,在学籍管理统一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全国学籍统一管理制度的实行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有效、简便地管理中小学学生学籍成为可能。而且由学籍管理系统延伸出来的附加功能在多个省市地区也已经有所开展,比如,北京市中小学生的学籍卡中除了含有学生学籍的基本信息之外,还汇聚了公交一卡通、校园一卡通的功能,给学生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深受学生欢迎。由此可见,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对于学籍管理可谓是划时代的进步。

参考文献

刘红霞.注重细节,让学校生活更美好——中小学学籍管理科学化探索[J].中学课程资源.2011(12) .

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网络化[J].课程教材教学研究(小教研究).2011(Z6) .

王惠兰. 如何做好学籍管理工作[J].科技信息.2011(35).

李玲.浅谈学籍管理信息化的现状[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0(04) .

第7篇

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8篇

【关键词】 制度 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 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 管理制度创新

一、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创新视角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框架。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方面构成。

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一切行为方式都是特定制度的产物,是人在特定制度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表现。用这个观点看教育问题,教育改革本质上并不仅仅是教育内容的改革,也不仅仅是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命题方式之类的技术性改革,而更重要的是管理制度的改革。教育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创立一套有效的制度来规范和利用教师及学生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以实现既定的教育目标。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与西方人相反,我们向来重结果,轻过程;重理论教学,轻技能培养;更关注技术创新,而忽视制度创新。这种思维方式是与传统的农业社会相适应的,但在当今市场化的社会,却有本末倒置之嫌。

作为上海办学历史悠久、基础条件雄厚的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上海交通学校,为上海地方经济建设培养了大批应用型职业技术人才。学校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已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但是,要谋求更深层次的发展,必须在稳定规模基础上走内涵发展之路,而目前在内部管理上,深感传统管理有余而激励与创新不足,集中统一有余而各部门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足,行政调控有余而各部门自动协调配合不足,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重视制度建设。

二、学校管理现状与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1、制度的有效性

制度,本身可分为有效率的制度和无效率的制度,一种制度有没有效率主要取决于这种制度的交易费用,正因为此,一般把交易费用的概念定义为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而交易费用的高低,又取决于这种制度是否“激励相容”,即这种制度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否与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一致。当然,任何一种有效率的制度都有一个不断磨合的过程,还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而且任何一种制度都难免会有弊端,但是只有激励相容才能节约交易费用,只有激励相容的制度才是有效率的制度。

近几年来,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的教学和实训条件明显改善,办学规模日益扩大,为了适应管理的需要,学校将原专业科改设专业系部,并增设专业教研室,统管中高职教育,学校在管理中的分工线条更为明确。当然,从古典经济学意义上来理解,分工和专业化可大大提高劳动效率,节约生产成本,学校在分线条管理后,上下衔接趋于紧密,线条内办事效率有所提高,但不可避免地会过度倾向于纵向一体化,从而在各自为政下忽略了管理线条横向协作的重要性,势必出现学校范围内的外部不经济,甚至导致制度失效。

2、制度创新的必然性

制度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因为它不具有专利性,是一种公共品,可以“搭便车”,人们可以简单的模仿由别人创造的制度安排,而无需付费,这样,进行制度创新的人就缺少激励,这类稀缺可视之为利益驱使下的制度稀缺。另外,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正式约束容易移植,而非正式约束由于内蕴传统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差得多。因为,一种非正式规则尤其是意识形态能否被移植,其本身的性质规定了它不仅取决于所移植对象的技术状况,而且更重要的取决于后者的文化传统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

因此,学校的发展首先依赖于内部决策者和管理者不断更新的理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对于一个勇于创新的团体或管理者而言,意识和理念往往成为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因此,在观念上,要求我们立足于未来,不断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其次,从学校管理总体上来看,缺少一种开放机制,与外部环境缺乏一定的沟通。随着学校组织边际的不断扩大,在理念上理应打破原来狭隘封闭的藩篱,整合现有资源,不断吸取兄弟学校办学的长处,根据学校实际借以对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修正”或进行有效的创新。当然,这必须基于学校逐年积累建立起来的校园文化环境,要基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使学校的管理工作做到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

3、现行制度与合作博弈

博弈又称为对策,它反映的是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团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团体的选择。博弈可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使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

如果说竞争能够给人们带来活力与效率的话,那么合作就能够给人们带来和谐与效率。制度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规范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学校如同一个国家或集团的缩影,上级和下级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即非合作博弈;另外,学校工作虽有分工,但毕竟是个系统工程,学校一直强调各条线的工作要相互协调,但有时涉及到各线条本身利益时总会出现一些非合作现象。所以,学校在制定一项制度时一定要注意细节,必须强调合作、强调团体理性,强调一盘棋,把非合作博弈产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职业院校管理制度创新的若干思考

1、学校管理者应树立创新兴校的理念

学校管理者支配和引导各个群体的行为,他们是否具有创新素质将直接制约和影响学校的发展和走向。管理者没有创新精神,就不会产生对学校发展的战略思考;没有创新人格,对创新建议就不能果断的接纳,更不会激发全校教职工的创新潜能,制度创新也就无从谈起。为此,教育管理者必须把创新作为基本的兴校理念,积极转变教育观念,不断提高自身创新素质,及时发现和开发蕴藏在广大教职工潜在的创造性品质,并尽可能采取多样的活动方式,不断的激励和鞭策全体教职工,正确引导和促进教职工创新能力的发展。

2、正确看待“路径依赖”

诺思指出:“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惯性,因为沿着原有制度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总比另辟蹊径要来得方便,路径依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利益因素。沿着既定的路径,既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如果弄得不好,它们还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下。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

但必须认识到,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多次博弈的过程,是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协作过程中多次博弈而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总和。一项好的制度,都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后制定。好的制度应当体现并能够协调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需求,从而获得大家的拥护,表现为长效性和相对稳定性。

学校组织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与以往改革的关系是扬弃的关系,所以要建立新旧改革的有机联系,既不能过分依赖原有的途径,也不能想当然地设置一些不讲效率的制度,而应注重学习、总结,学别人之长,加强部门之间的交流,我校汽车工程系曾在专业群开发、考证与技能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过成功的尝试,我们应在保持原有优势的基础上,结合本校特点,要敢于否定学校旧有的、影响学校发展、束缚人性张扬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各项管理制度创新,提高制度的有效性。

3、注重规则的权威性

制定规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在我国这个市场经济尚欠发达、特权意识较浓厚的国度里,人们尊重规则的意识还较淡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希望找到规则的漏洞,并利用这个漏洞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世界上最好的规则都有漏洞,对规则的遵守可以反映一个民族的素质,大家都遵守规则可以大大的降低交易费用。当然许多规则的实施除了激励、约束机制外,还需要人的自律。如果学校员工都有自律意识,那么整个学校的交易成本将会大大的降低,而最终受益于全体员工。

二是除了寻找规则的漏洞以外,人们还喜欢规则能约束别人,而自己是例外。如明明违规也要找关系通融一下,即规则对别人是硬的,对自己是软的。在这种动机的支配下,最终规则就形同虚设了。规则的软化是特权思想和等级思想的一种集中体现,学校的管理者应增强各项制度的权威性,做到令行禁止。

三是有利时遵守规则,不利时违反规则。我们总有一部分人在遵守规则上“斤斤计较”,打小算盘,总希望游离于规则之外。而实际上,规则的好处来自于大家的遵守,尤其是学校的各级教育管理者理应带头遵守规则。

学校在注重规则制定的同时,要创造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围,使得全体教职员工形成人人遵循约定的学校竞争规则,认真履行承诺。学校管理者也应注重规则的权威性,切不可朝令暮改。

4、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

机制是制度赖以实践的保障,完善而巩固的实施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团体运行内部交易费用的降低,将会使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具有长期优化运作的意义。它为落实依法治校、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提供保障。但不可否认,在某些部门的实施中存在着两张皮的现象,什么原因?主要还是存在实施机制的有效性问题。所以为了实现学院的管理目标,将制度落到实处,必须建立与之相符的实施机制。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首先应创设决策保障机制,可专设一支决策智囊团,定期研究和解决学校管理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和新对策,必要时制定新制度。其次要形成一整套与之呼应的监督机制,比如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校务公开监督机制,良好的督导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等等。最后要制定好善后处理机制,形成一种“凡事有规则、凡事有负责、凡是有处理”的实施机制;最后,要创设自动协调机制,协调不同管理线条间的部门合作,达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学生利益的最大化,使学校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卢永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第9篇

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的学习心得

通过近期的培训学习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在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学习、心理问题、后勤人员的管理以及以后的制度完善给了很大的帮助。在我校有200多名寄宿学生,学生的安全尤其重要。在排除一系列大的安全隐患(食物中毒、煤气中毒、消防安全)的前提下。

在学校近几年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是一项必须要做而且要认真做好的重要工作,因为它是实施依法治校、提高管理绩效的前提。我校把现代学校制度定义为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而制定的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以鼓励与倡导为主的,以促进教师与学生的健康发展为根本目的的学校管理机制。本着这样的思考,学校近几年开始了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梳理、修订、完善、建构的过程是对学校发展规划的再认识过程,也是对学校文化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等的再思考过程。怎样的制度才是现代学校最需要的?本着“制度建设促发展”的思想,学校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学生座谈会,职工代表会,讨论了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哪些制度,需要完善哪些制度?对此,展开了有针对性的讨论和建设。不尽合理的,力求合理;力度不够的加大力度,落实各项制度,补充考核细则……学校逐渐梳理出了《考核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住校生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力求做到了科学,规范,合理,所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起到了规范与约束作用。从而尽量减少教师“必须要这么做”“不得不这么做”的心理压力。以学校文化建设为大背景,以学校办学品牌与特色打造为根本目的,将教师的注意力引导到为学校建设出力流汗和不断促进专业成长上来。在学校的“软肋”上加上奖励力度,以鼓励更多的老师争优创先;在团队建设和教师专业成长上加大引导力度,让老师知道可以怎么做以及做得好坏的评价要求。

作为管理者需要时刻思考:在发挥现代学校制度最大作用的过程中如何调动广大教职工自觉遵守各类规章制度的积极性,如何把教职工的注意力引导到以主人翁的姿态为学校建设添砖加瓦上,如何让每位教职工实现高度的文化自觉?作为一个冷静的管理者,千万不能有“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思想,恰恰要有“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的思想准备,更要有“如何让制度真正内化”的不懈思考与实践。用好制度,践行制度,完善制度是管理者重点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没有尽头。当管理者在遇到管理问题的时候,不是一味地发牢骚或泄气,而是从如何以更健全的制度或机制建设来规范和提高管理质量,解决管理问题,深化管理,使学校走上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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