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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文化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22 08: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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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文化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外国语言-文化教学;法国外语教学;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6-154-03

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是一门既古老而又新兴的学科。说它古老,因为西欧早在文艺复兴之后就已经开始了学校型外语教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传统的语法一翻译教学法;说它新兴,因为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人们才真正认识到文化因素在外语教学中的重要性,并开始实践将文化教学融入到语言教学中去。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法国著名的外语教学法专家罗贝尔,加利松(Robert Galisson)首先提出将外语教学法更名为“外国语言和文化教学法”,1985年后又创立了“语言一文化教学法学”。同一时期的法国语言教学专著和论文等也对语言教学中的文化教学做了系统阐述。对法国在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方面的理论构建和教学实践(教学法)进行考察和解读,以期对我们的外语教学有所启示。

一、外国语言-文化教学从课堂教学方式方法到教学法的演进

直到20世纪70年代,外语教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基本上停留在“教师如何在课堂上教外语”的层面上。无论是直接法、听说法,还是后来的视听法,教师都是通过声音或影像等辅助教学设施来训练学生的听说,使其达到听懂外语并运用外语进行表达的目的。“这种以培养学生的语言技能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的教学思路发端于19世纪末,并一直在世界外语教学界拥有广泛的影响”。这个时期的法国外语教学,不论是师资培训,还是常规教学,其主要内容就是语音、语法、拼写、词汇、讲解课文等。

外语教学是一个内涵深刻、外延广阔、相互关联的系统工程。其中每一个问题的答案只能是“非惟一的、非完美的、特定的和临时的”。这样,人们就把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的研究对象从以前的专注于课堂“如何教”扩展到“如何学”,以及“教”和“学”二者的关系问题上。这种思考的结果便产生了外语一文化教学法的雏形(见图1)。

这一图表形象而直观地反映了教师、学生和教学内容(语言文化)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与以往的课堂教学方式相比,教师开始由以教案和教材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学生不再是被动地接受教师早已准备好的课堂内容(语言文化),他们可以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效果等作出反应;教师也要对学生的个体情况、教材选用、课程进度、讲授方式方法等进行观察和反思。通过师生互动,促成教与学的良性循环。并且,教师还要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帮助其获得个性化的学习方式方法,最终要让学生运用适合自身特点和习惯的学习方式方法进行自主学习。这也正是当今社会所倡导的现代化学习方式。

二、外国语言-文化教学从教学法到教学法学的演进

正如教学法是对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的宏观思考那样,教学法学则是对教学法的宏观思考。它同样发端于法国,但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全名为外国语言-文化教学法学。其创始人和积极推动者为罗贝尔・加利松。

罗贝尔・加利松是一位在法国和欧洲外语教学界享有盛誉的外国语言和文化教学法专家,著作丰厚,如:(论思考型外语教师的培养),(论外语教学法上的伦理道德),

“根据罗贝尔,加利松的界定,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法学是一门主要面向外语教学第一线教师的学科,其宗旨是努力使外国语言一文化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进程实现最优化”。罗贝尔・加利松的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法学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加利松坚持认为,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法学必须从观察教学实际情况出发,找出教学中的具体问题,通过教师个人和集体的思考讨论,形成自己的认识理论,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然后回到实践中去,接受实践的检验。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的丰富多彩和错综复杂性决定了这一领域的所谓理论只能是“非惟一的、非完美的”,而且是“特定的和临时的”,亦即是说,理论必须与动态的实际相结合。仅就认识论和方法论而言,罗贝尔,加利松的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法学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它从根本上揭示了理论与实际、理论与实践在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领域不应有天然的鸿沟;另一方面,它将激发外语教师重视科研。用罗贝尔,加利松的话说,一个外语教师完全有能力既是教学法专家,又是教学法学专家。

2 在语言和文化,特别是二者的关系上,罗贝尔・加利松的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法学有许多独到之见。如果说目的语与目的语文化在外语教学上的不可分割性现已成为外语教学界的普遍共识,罗贝尔・加利松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知识文化”和“大众共有文化”之分,并积极主张将后者教学法化,引入学校的外语课堂。根据罗贝尔・加利松的定义,“知识文化”是人们描述、表述出来的一种显型抽象文化,属知识范畴,因此属理性思考,理性认识类。讲授“知识文化”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理解目的语文化中那些能够反映其民族文学、历史、地理、艺术和科技等成就及其发展进程的背景性系统知识。讲授的方式多为独立于语言的专门的文化课程。所谓“大众共有文化”,主要指人们具体实践的日常生活文化,国内有学者称之为“交际文化”,属感性认识,其首要特质是隐含在目的语语言和非语言当中,却常常反映目的语国家的价值观念、道德取向、社会习俗、心理状态和思维方式等。因为是隐含的,所以目的语国家的人常常只需意会,无须言表。传授“大众共有文化”的目的是通过比较目的语文化与本族语文化的异同,帮助学生理解并掌握目的语中蕴涵在字里行间的为目的语国家的绝大多数人所共有共享的文化,最终实现成功学习和有效交际。“大众共有文化”与语言形式的互为依存性决定了语言和文化教学必须同步进行。罗贝尔,加利松一手开创了“法语词汇文化语用学”,长期致力于“法语形象表达法”、“法语拼接词”、“法语大众共有文化词”、“法语隐迹文化词语”、“境遇词”、“法语成语谚语”和“法语委婉语”等的深入、系统的研究,成果卓著。

3 在外语教学法上,以罗贝尔・加利松为代表的当代法国语言一文化教学理论将外语教学视为一个由学员主体、学习对象(目的语及其文化)、教育者(教师)、班级或小组、学

校、社会、人际和物质空间、时间等要素组成的开放性系统,其内又可细分成若干子系统,几乎涵盖了外语教学的所有方面。通过它,既可进行横向比较研究,找出每个因素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也可开展纵向分析,找出各个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发展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不言而喻,如此丰富多彩、错综复杂的外语教学工作绝非某一特定的、现成的教学法所能驾驭。

三、外国语言-文化教学理念在汉语教学中的体现

20世纪末期以来,汉语学习的热潮在全世界汹涌而起。法国作为欧盟多元语言文化政策的主导者和积极推动者,在汉语言文化教学方面更是一马当先,独树一帜。由于中西语言文化之间存在巨大差异,所以,在汉语教学实践中,中国文化元素和文化课程被置于特别突出的位置。在这方面,法国国立东方语言文化学院(Institut Nationaledes Langueset Civili,sations Orientales)的教学理念和课程设置非常值得我们探究和借鉴。

关于语言和文化的关系,概而论之,“语言和文化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文化包括语言。语言既是文化的制造者,又是文化的产品”。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有着二百多年历史、从诞生之初教授三门外语到如今教授93种外语的法国东方语言学院就一直奉行“语言和文化紧密结合,培养一专多能的开放型外语翻译人才”的办学宗旨。现任校长吉尔,德卢什(Gilles Delouche)先生说:“我校的与众不同就在于除了语言课外,还开设了涉猎广泛的目的语国家的文化课程。学生的任务不仅是掌握一门外语。还要学习目的语国家的社会文化知识,并负有传播目的语国家文化的使命”。前校长安得烈,布尔热先生(hndr6 Bourgey)也曾强调指出:“多学科性是东方语言学院的古老传统,应该传承下去。如果我们只单一地教授语言,学校便失去了精髓,也就没有了存在的理由”。法国国立东方语言文化学院中文系的法语名称是“Departement Chine”,并非“Departementdechinois”,直译应为“中国系”。一字之差,内涵相去甚远!恰恰与法国东方语言学院亘古未变的办学宗旨和教学理念一脉相承,这就是立足语言,着眼文化,培养东西方文明交流和传播的使者。这一理念在该学院开设的中国文化课程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该学院中文系的哲学、科技、历史、社会、宗教、语言学、经济、政治和文学艺术等具体学科大致分类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法国国立东方语言文化学院中文系中国文化课程构建的是一种中国观念文化知识体系,也就是要让学中文的学生了解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逐步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宗教情感和思维方式。东方语言学院一向有着语言教学紧密结合文化的历史传统,但如此丰富的中国文化课程从来没有削弱或者取代汉语语言教学的主体地位。语言与文化互为依托,相互促进,才能最大限度地达成现代外语教育的既定目标。

四、对我国外语教学的启示

1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作为外语教学之目的语的法语或英语等语种都是西方工业化国家流通的语言,承载着新兴的科技文化,外语学习者无不追求这种文化。因此,我们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估上都向西方看齐,以西方理论为改革取向和评估准绳。然而。西方理论是立足西方学校、学生、语言、教学环境而研制出来的,决不可能原封不动地为我国外语教学导航。所以,探索与中国的外语教学环境,教学内容与教学主体相适应的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手段和活动才是我国外语一文化教学界的当务之急。

2 外语教师不能满足于按照现有的教学方法和模式来组织教学活动,更要与时俱进,既要学习、吸收外语教学理论,也要总结教学经验,包含师生代代相传的经验和自己探索出来的经验。外语教师既要广泛学习、借鉴中外的教学理念和主张,但又不能生搬硬套,只能借助这些理论通过反思去提炼代代相传的经验和自己的经验,从而形成适合具体教学环境的自己的理念,并不断更新、丰富自己的外语教学理念。

3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语言教学和文化教学的关系。文化教学应该是在外语教学的语言教学过程中教学目的语相关文化知识的教学过程、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同时也包括开设与语言教学有关的语言文化专业课程(如法国国立东方语言文化学院中文系设置的中国文化课程)。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一方面,语言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理解包含着文化理解,同时语言理解需要文化理解;另一方面,丰富的文化知识为语言表达提供了大量潜在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2][3][4][5][7]傅 荣,解读外国语言一一文化教学的三个层面及其相互关系[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6):2―7,

[6]张占一,交际文化琐谈[J],语言教学与研究,1992,(4),

[8]傅 荣,对法语教学法I,6electisme现象的理性思考[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5,(2):122, [9]Robert Galisson,Dc la linguistique appliqu6e。la didac,tologic des langues―cultures:vingt ans dc r6flexion diseiplinaire[j],Etudes dc Linguistique Ap必qu6e,Paris:Didier Erudition,Sept,1990。 [10][11]Delouehe,Deuxsi~clesd,histoiredel,EcoledesLangues orientales[M]。Paris:Hervas,1995:11,

第2篇

一、“音乐艺术”与“音乐文化”概念的提出

严格的讲,“音乐艺术”所指代的是一种特定的艺术形式,即由有组织的音乐所构成的听觉审美对象。对这种艺术形式的价值判断,尤其是审美价值的判断,无论是在不同的民族之间,还是在不同时代,不同流派之间,都难以形成一个划分高低优劣的统一标准,只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在“音乐艺术”这个概念所限定的层面上,我们可以说:“音乐的价值是相对的”。

然而,“音乐文化”这一概念的内涵,已远远超出了“音乐艺术”所限定的范围。音乐文化包含音乐艺术,但却并非指音乐艺术。“音乐文化是多种性质不同、形式不同、作用不同的音乐现象的综合物”,他所指代是一些特定的文化现象,这些现象与音乐艺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们也有着自身的特征、性质和作用。总之,“音乐文化”是一个大的概念,而“音乐艺术”是一个较小的概念,我们不能用小的概念来涵盖大的概念,我们必须懂得,我们探讨的是“音乐文化”这个概念属下的诸多文化现象,而不是某种艺术形式的审美属性和艺术品位。

文化,按照广义,通俗的理解,就是指人类的创造,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音乐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它必然也是物质、制度、观念的综合体。从历史的,文化人类学的全部观点来看,审美价值是音乐文化多种价值中的一种,而不是其全部价值或唯一价值。因此,我们不能够仅仅从意识的,艺术的,审美的层面去看待一个国家的音乐文化,更要结合着物质的,制度的,观念的层面去看待一个国家的音乐文化。

二、中国音乐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音乐文化发展有着五千年的历史,到了二十世纪初期,音乐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应用于课堂。但是,中国的音乐教育课程设置从近现代到如今近百年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世界音乐文化发展。这也就是说,中国音乐文化与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音乐文化之间存在着水平上的差距。

中国的音乐文化无论在物质的,制度的层面,还是在观念的,意识的层面,都没有能够适应当今世界音乐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没有能够充分的满足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以音乐教育为例:就物质层面而言,教育设施的匮乏,办学经费的短缺,师资力量的不足,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中国的音乐教育事业;就制度层面而言,中国的教育体制亟待改革,大量音乐人才的分布与流动极不平衡,一些专业音乐院系人满为患,而大量的音乐普及教育岗位则无人问津;就观念层面而言,音乐教育观念陈旧、闭塞、学术视野短浅、狭隘。以上三个层面是阻碍音乐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新音乐文化与传统音乐文化之间的摩擦

中国的音乐文化,需要在物质的、制度的、观念的各个层面上,全面地吸收和借鉴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优秀成果,从而尽快跟上当今世界文明发展的步伐。现代化的音乐文化是开放的,其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交流范围的广泛性,足以使任何一种传统文化中的人们带来各种新意的、富有个性的艺术形式。中国近百年来音乐文化的发展变迁事业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不向世界敞开国门,如果彻底拒绝现代化的进程,或许我们的音乐文化会保持更纯正的中国口味,会赢得那些喜欢异国情调的老外们更多地赞叹。但是这样以来,我们中国人就必须放弃发展的机会和选择的权利,我们就只能为别人去做传统的守护神,而不能为自己去做新文化的创造者。

当然,新文化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传统文化一概“淘汰”。举个例子来说,一对年轻人结婚,如用传统的拜天地,坐花轿的方式来举行他们的婚礼,这一举动显然有着传统的中国味道,从而得到旁人的赞美和羡慕。但是,假如一位家长不顾“婚姻自主”的原则,硬要按照中国传统的老规矩为自己的儿女包办婚姻,这就有理由遭到人们的反对。再假如那位先生还想效法旧时代“一妻多妾”的传统,要给自己添上几房“姨太太”,那么这一行为不仅要为已经“西化”了的中国人所不齿,而且还要受到国际法律的制裁。这个例子说明,传统文化中与现代文化不相抵触的东西,自然可以继承和发展,反之,便决没有不被割除的道理。

四、中国音乐文化发展道路探索

20世纪的中国新音乐是整个新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选择“新方式”来做事情,过生活的结果之一。“新学堂”的建立,“学堂乐歌”的兴起以及其成熟的发展,中国的无调性作品,中国的十二音作品的陆续出现,等等。所有这一切,均说明我们中国人“听音乐”,“做音乐”的方式有了明显的质的改变。这些行为令那些不习惯接受中国新音乐的外国学者感到费解。其实赵元任先生早已说得明白:“中西音乐有异,中国音乐有自己的‘国性’,只得保存跟发展。但我们中国人得在中国过人的日子,我们不能全国人一生一世只穿了一种学博物馆的服装,专预备你们来参观。”可见,那种要求我们中国人的音乐文化永远停止在1840年以前的想法不仅是不现实的,更是“不人道的”。

自宋代以后,中国音乐主要是以本土繁衍、变异的方式在发展。直到清末,外来音乐文化,尤其是西洋音乐文化与日本近代音乐逐渐传入,音乐由此兴起。而这种现象确实为中国音乐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知识经济发展加剧了东西方音乐文化的交融和碰撞。弘扬中华传统音乐文化、使中华文明在信息大潮中绽放异彩是音乐教育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电子出版物和远程教育的发展,东西方音乐文化将形成全方位的碰撞,民族音乐文化的历史命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方面各民族音乐文化在冲突和融合中会增加统一和普遍性;另一方面,民族音乐文化教育的繁荣和生存面临着威胁。全球信息网络一体化极易使西方社会的人生观、价值观长驱直入。在这场以文化渗透为主要途径和手段的新的“世界大战”中,中华民族的文化、文明和社会价值观关系到国家的兴衰、统一的成败。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产力。中华民族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革命的英雄气概,中国人民有着坚强的意志和必胜的信念。为此,我们要主动出击、积极应战,大力开发音乐文化信息资源。将伟大的民族精神、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文化信息送上国际互联网,使中华灿烂文化绽放异彩;激浊扬清,用中华文化抵御外来腐朽的文化的侵蚀,在我们民族的精神广宇里筑起思想文化的万里长城。

五、中国音乐文化发展伦理思考

但是,还有一些人反对将音乐纳入现代化进程,这类人被称为“文化相对主义者”。他们以“文化相对主义者”作为理论依据。在这里,我们应当看到,“文化相对主义者”原本是强调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宽容,相互理解,尊重,各尽所长,共同发展。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应当赞同。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一些“文化相对主义者”否认存在着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否认人类文化发展的共性,否认社会历史进程的阶段性、规律性、否认生产力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对此,我们必需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深入细致地分析,弄清那些文化现象以及这些文化现象的哪些价值具有相对性,共通性,普遍性,进而在中国音乐文化与西方音乐文化相比较中,分清哪些是“不同”的不同,哪些是“不及”的不同,决不能一概而论,人云亦云。

然而,一些信奉“文化相对主义者”的学者们却没有这样去做,以至于“文化相对主义”在他们的手上完全变了味,走了调,成为一种妄自尊大,盲目排外,抱残守缺,固步自封的借口。他们以一种对立的心态,来看待中西方音乐文化的相互影响,彼此通融的历史与现实,以虚无主义的观点来否定现代化对于人类文化的普遍意义。由此可见,这些学者手上的“文化相对主义”,其实只是,狭隘民族主义及“国粹”论的结合物,它既不新鲜,也不先进,用它来解释文化历史现象,或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必将造成观念上的混乱和行动上的失误。

总之,文化、音乐,都是为了人而存在的,20世纪的中国音乐文化首先是为20世纪的中国人民而存在。中国音乐文化朝向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是中国人民自主的,正确的选择,同时,也是21世纪中国音乐文化发展的必经之路。现代化进程给我们带来的是一种新型的、开放的,有生命力的同时也是在审美趣味上更加多元化的音乐文化。它是中国音乐文化与世界音乐文化之间完美的交融。中国的现代化任务任重而道远,而中国音乐文化的现代化则是整个社会现代化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之一。

摘要本文通过当代中国音乐文化发展道路的探索,针对中国音乐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并将伦理学融入音乐文化的思考中,提出了不仅要树立中国音乐文化发展伦理的观念,还应该以此来指导音乐教育行为,从而真正实现中国音乐文化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音乐艺术音乐文化文化文化相对主义

参考文献

[1]中国音乐词典.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

[2]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

第3篇

年轻时在巴黎待过,

那么巴黎将永远跟着你,

因为巴黎是一席流动的飨宴。

If you are lucky enough to have lived in Paris as ayoung man,

then wherever you go for the rest of your life,

it stays with you,

for Par is a samoveable feast,

――海明威ErnestMillerHemingway

不论―个国家有多强盛,不论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多积极,人民从事各种活动受社会,经济或科技因素影响的程度,可能更胜于政府单方面的公权意志。

恐怕再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像法国一样如此风格独特。以至于当我们一说到“法国”两个字,就衍生出浪漫、优雅,甚至是一个完整的“Coco Chanel风格”小姐,抑或是一堆不肯开口讲英语的大牌专卖店店员?法国不单是个地理疆界,而更像个概念,法国人热热衷于追求人类的完美,它的实力来自它能召集全世界的有心人到法国,一起设想人类的未来。

法国总统尼可拉・萨科奇(NicolasSarkozy)在竞选演说《谁是法国人》中说道:“法国是一种理念,是一群有不同历史背景、记忆、经验、生活、梦想的人,共同经营的理想国度。”英国作家彼得・梅尔(PeterMayle)则有另一个角度的有趣阐释:“法国人,一旦碰上好东西,绝对抢着占为己有,很自然地给它安了个法国名称,并秉承他们谦虚的民族性,将其奉为国宝,直至今日。”

或许因为重视“灵魂”,法国是一个非常重视文化的国家。与我们对待中国文化的“兼容并包”态度不同,他们三天两头就跑出来抗议美国文化对他们的侵蚀,好像生怕在世界文化的宝座上落了空。这样的敏感与龟毛,总让我们又敬又厌。

就拿法国文化部为例。1959年,法国著名作家与政治人物安德烈・马乐侯(AndreMalraux)奉戴高乐总统之命创立了文化部。马乐候是一位特立独行的部长,在他心目中,文化部的任务不仅仅是要使人民接受艺术品,更是要让他们真的从心底喜爱艺术。他认为人民不可能从学校或电视节目中吸收文化素养,所以他要让法国人亲炙艺术和心灵的伟大作品。贾克朗(jackLang)是另一位数得上的文化部长,明定文化部的使命为:“培养法国人民发明与创造的能力,自由表达才华和接受艺术教育的机会;为人民保存国家、地方或各种社会团体的文化遗产;鼓励艺术创作,促进法国艺术文化与世界文化的自由对话。”

但是,文化要全面发展,单靠文化部的力量显然不够,也非由文化部一手可以垄断。50年来,法国文化部并非唯一推动文化活动的部门,贾克朗曾说过,法国有“44个文化部”。法国文化一路走来给我们的教训之一是:不论一个国家有多强盛,不论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多积极,人民从事各种活动受社会、经济或科技因素影响的程度,可能更胜于政府单方面的公权意志。的确,文化政策会影响文化活动,但也有它的局限,法同的“44个文化部”中,人民这个“部门”的角色最为关键,因为文化毕竟是全民的事,有待全民的觉醒、反省、参与和支持;只有人民对文化有感觉、有需求,文化才有社会基础,文化政策也才真正自血有肉,可长可久。有伟大的人民,才有伟大的国家,也才有伟大的文化。

这些正当红

Parisian法式姿态

Parisian style看似拔云见日而到底还是暧昧难明,太浓郁的历史太复杂的性格太多人物掺杂其中。说它是一种风格.毋宁说是一种精神。一切的艺术创造.时尚潮流都是外形.背后传承的是既猖狂又谨慎,既放纵又细腻,既辛辣嘲讽又腼腆温柔的法兰西天性。这种天性.在罗丹的描述下是“挣脱一切羁绊。随心所欲,终于发现了自己”。――魂牵梦绕的原来在这里,Parislan styIe教我们珍惜的,到底还是自己。

DitaYonTeese蒂塔・万提斯

法国著名的脱衣舞俱乐部Crazy Horse里,姑娘们经历着盛放、衰败然后归隐的宿命,只有Dita Von Teese是个例外。Dlta Von Teese用汹涌的身躯,一路挤入上流社会。她的头衔里.除了脱衣舞艺术家之外,又有了另类女模、社交家等头衔。相比那些昙花一现的身体创作者。她显然是有胸有脑的人物。

SmallLuxuryHotel小型奢华酒店

这当然不是一个法语词汇,也不是法国独创,但法国独具特色的小型奢华酒店绝对比五星级饭店更值得一试。在这里.你既能感受法国文化的前世今生,更能领略世界一流的设计风貌。位于南部地中海畔市尼斯的Hi Hotel城市酒店是设计师MatalI crasset第一个完整的环境设计;而Les Vosges的“博物汽车旅馆”提供了充满复古风情的球状房间;还有位于巴黎市中心的Le Bellechasse Hotel,经典的背后隐藏着卓越的气质,整栋客房区也都散发着新古典主义的气息和波希米亚人的精神。

Flaneur 闲逛者

诗人波德莱尔于百年前即已感慨“城市的面貌变得比人心还快”,又顾影自怜地指出“闲逛者是富有想象力的孤独者”;又说“想要做个完美的闲逛者及热情的观察者.就得走入人群.唯有在那儿才能找到无限的欢愉”。之后,德国当代哲人本雅明认为“闲逛者”是漫无目的游荡的生活家,既消磨时间.又不让时间成为自己的时间。如此,才能纵横古今、出入各家(作品).并让自己成为居中的“摆渡者”(passeur)。

LespolitiquespubliquesdelacultureenFrance

《44个文化部:法国文化政策机制》法国设立文化部已近50年,从开始的“摸着石头走路”的实验模式.逐渐发展成一套独立的方法学,并自成一个特殊的学术研究领域。此一宝贵的法国经验,在本书都有精辟的叙述,有助于读者了解选个国家的真实模样。

这些已过时

Sohbmien波希米亚

大诗人波德莱尔以“波希米亚人”自许,并以坠入波希米亚生活方式来反抗资本主义社会,以及所谓的“现代性”,但同时视它为一种对抗的策略.让自己尽力去保有昔日“纨结子弟”(dandy)的作风,并以“闲逛者”(¨janeur)的姿态积极投入“人群”(foule)。总之,波德莱尔点明,艺术家与波希米亚人乃同属一类:游手好闲、凡事不感兴趣,但也强调唯有积极投入社会才能自我救赎。

SophieMarceau苏菲-玛索

恐怕无论苏菲如何老去。在中国男人心中都有一个属于她的不可替代的位置。这位“法国最漂亮的女人”兼有西方人的性感和东方人的神秘.浑身散发出一种不可动摇的迷人气息。

Chateau deVersailles

凡尔赛宫

作为一个必须到此一游的名胜古迹.你不该错过凡尔赛宫。尽管来过这里已经没有什么可以值得炫耀.但这并不能说明它已经过时.而是变成了像必修课一样的基本行程。

French Kiss法国香吻

如此经典的说法.法文却无此解说,只能翻寻《英汉字典》求助,陆谷孙的字典解说为“将舌头伸入对方嘴中的法式接吻”。通俗说就是舌头轻柔地探入对方的嘴中,然后从唇开始搜索,用舌尖舔触对方的舌、内唇等,让你的舌和对方的舌在彼此的嘴中进进出出,像这样热情的舌吻,被外人强译为“法国式”的接吻,通常是说“湿吻”。

第4篇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扩大互利合作和共同开发。因此,在今后的对外开放中,必须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针,特别是要抓紧研究和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本文就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环境进行分析,以利于我国中小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时采取适当的策略,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环境分析

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世界经济环境

企业国际化经营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经济全球化加速了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战后国际企业、跨国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大量涌现,截止到2004年底,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已达6480亿美元。从参与国际化的国家和地区来看,现代世界的国际化经营,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且投资规模、方式、范围和地区都有所变化,投资速度大大加快,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不仅超过了全球产出的增长,而且超过国际贸易的增长。投资的地区也转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举。

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一体化趋势加强。在过去二三十年中,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国际经济一体化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当今世界按区域划分已形成各种经济圈,其中较典型的有: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地区经济圈。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兴起显然有利于经济圈内企业,不利于区域外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以绕过外国贸易保护,从而开辟新的国际市场,或者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甚至还可以获得投资所在国贸易壁垒带来的一些好处。此外,对外直接投资还是一种预防性对策,可以针对出口市场可能出现的新的贸易保护政策,提前打入该市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世界经济重心出现转移。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两大趋势已日益明显并引起人们关注。一是全球经济的“引力中心”将由大西洋向太平洋转移。亚太地区的经济近几年来持续高速增长,外贸总额与外汇储备也与日俱增。二是经济发展将由北半球北部向南转移。今后世界经济最富活力的地区将集中于资源和劳动力密集的南方。随着计划经济模式日益为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这使经济南移的可能性增大。

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导致产品生命周期缩短。产品需求的个性化与多样化使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企业的研发费用迅速攀升,成本加大。这种情况下,企业除了调整产品结构外,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开拓海外市场,就可以使企业保持创新产品的合理生产规模,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使企业的研究和开发投入获得良好回报。中小企业贴近市场、贴近消费者,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同时具有较强的意识能力和模仿能力,能较为敏感地捕捉到国际市场的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各国产品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速度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产品生命周期缩短,同时许多国家也处于转型经济中,产品和产业结构的升级速度日益加快,这已成为一个普遍趋势。由于国内市场的相对饱和,许多国家都放眼世界,在全球范围内寻求产业结构的梯度转移。而这进一步为中小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条件。

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国际投资环境

发达国家是最大资本供给者和需求者。2004年,美国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名列榜首,英国和中国则分列二、三位。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达606亿美元,仅排列第三。10个最大的东道国吸纳的外国直接投资约占世界总流量的2/3,而100个最小的外资吸纳国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只占世界流量的1%,相差较为悬殊。随着发达国家经济全面复苏和繁荣,发达国家主宰国际直接投资的趋势更为明显。

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后起之秀。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增长,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迅速。其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较为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2004年东亚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增长达到46%,达到1050亿美元,大约占国际直接投资总额的23%。

中东欧、亚洲、中美洲和非洲成为国际投资热点。这些地区集中了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这几年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趋于稳定,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所以大量的外资涌入这些地区。同时,这些地区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较低,发达国家或者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发达区域的企业劳动力成本日渐增高,市场日趋饱和,为了进一步降低劳动成本,同时开拓新的市场,它们进行产业的梯度转移,立足于全球化的发展战略,纷纷到泰国、越南、巴西、印度尼西亚、匈牙利、俄罗斯、南非等社会经济环境较为稳定、市场潜力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或进行技术输出。

对外直接投资以市场导向型为主要形式。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认为,对外直接投资根据其动机分为三种类型:自然资源导向型、市场导向型、生产要素导向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战略更多采用市场导向型,即对外直接投资更注重市场容量和份额。

投资主体多样化,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增速加快。以前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多为大型跨国公司,人们也总认为跨国投资必是大型跨国公司所为。这种现象,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发生了彻底改变。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很大改变。为了生存发展,为了尽快融入世界大潮,大批中小企业也纷纷加入跨国投资行列,成为中小型的跨国公司。同时,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也为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特别是一些国家对外资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使中小企业抓住了历史机遇,采取“走出国门、博采世界之长”的战略,将经营和生产据点设在劳动力、技术、资源、市场等要素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一道国际投资的亮丽风景线。

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技术环境

信息技术进步促进了知识全球化的发展,并使单位成本急剧下降从而刺激信息市场的需求而带动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技术手段的标准化,以及其他服务成本的下降,给中小企业以低成本在全球范围配置劳动力和资本资源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进入其它国家市场提供了新的契机。信息技术不仅使投资活动变得更易于控制和形成预期,而且使投资者对投资活动的分析更加受到其他投资者信息的影响,多米诺骨牌效应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知识经济全球化使竞争从有形资本的竞争转变为无形资本的竞争,从土地、资金和劳动人口的竞争,转化为人力资本、资金、信息和知识的竞争,并且国际贸易中比较优势原理也面临着内在的重大调整。自然禀赋不仅仅是土地、人口、资源、技术和资本,还加上了创新技术、信息资源和知识思想潜力等无形禀赋。信息资源、创新能力和知识要素共同构成了当代国际竞争的新要素。信息和知识可以为厂商带来更高的生产效率使单位生产成本下降从而获得成本优势,或者为厂商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差异性战略,或者为厂商提供选择合作伙伴组成战略性联盟的商业机会。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国际经济更富有竞争性,但同时也对厂商之间的合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竞争合作将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国际化-[飞诺网]

知识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战略地位更加凸现。由于知识的互补性正在逐步取代物资资本的互补性,从而改变了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对大企业的附属地位,企业之间相对地位取决于其拥有的知识质量、数量。因此,中小企业的资源配置能力与大企业几乎毫无区别。中小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国际和国内的网络建立国际关系,分享全世界最前沿的产品信息、市场信息与技术信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进行只有大公司才有技术力量进行的技术转移。现在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营销网络经销产品,每个中小企业致力于做好自己最擅长的项目,就能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占有自己的生存空间。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尤其是互联网的崛起,已经改变了以往中小企业获取信息落后于大企业的局面,打破了大企业在信息拥有方面的垄断优势。总之,在这个时代,中小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为了生产某一产品或提供某一项服务,它可以非常方便地从世界各地获取信息并组织生产要素。

构筑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国内支撑环境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日益受到各方的重视,但仍存在着审批手续过于繁琐、融资渠道狭窄、政策不配套、资金援助和税收优惠不多、社会化服务体系薄弱等问题,这些都成为中小企业实施国际化发展的障碍。因此良好的支撑环境对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和现实的意义。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笔者认为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构筑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良好支撑环境。

加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工作。中小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组成部分,为了给它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业和创新环境,扶持它尽快成长,必须加快中小企业的立法工作。必须尽快制订《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法》等法律以及与之配套管理条例,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进一步简化对外投资项目和跨国公司出国出境人员的手续。

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植力度。这样有利于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目前,我国已在省一级设立了中小企业局。但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地处城镇,甚至乡镇,所以应在各地市乡分设中小企业局,这样管理和操作起来会更加方便,信息的传递和反馈会更即时,更便于开展点多面广的管理和协调;同时应对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减免税收,实行差别税率。

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应该借鉴台湾省完善的中小企业辅导体系的经验,这个体系共有十个,即财务融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研究开发、资讯管理、工业安全、污染防治、市场营销、互助合作和品质提升。为此,建议成立中小企业家协会或者联合会,提供政策、法律、市场、经济、技术和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研究中小企业面临的各种问题,为企业提供技术“诊断”和“保健”服务,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

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国有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措施落到实处。妥善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贷款约束和贷款激励的不对称问题。如对贷款发放进行贷款额度(意味着多收益)和贷款质量的双重考核,完成贷款发放任务有奖,反之受罚;但是贷款发生风险损失,则贷款的调查人员、决策人员和审核人员按相应比例计罚工资。在这种机制下,信贷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掘贷款需求,并能够通过深入调查,摸清贷款风险底数,较好地平衡贷款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加大信贷业务创新力度。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保障体系。我国中小企业规模比较小,抵御国际化发展过程中的政治风险、经营风险和交易风险的能力较弱。为此,一方面,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区域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而发展中国家相对具有较大的政治和社会风险,因此,要加紧与这些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保护协定。另一方面,建立对外投资保证制度,即建立资本保护和鼓励我国企业或个人对外投资的国内法律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不仅对来我国投资的外资企业开展保险业务,而且对国内中小企业去国外投资开展投资保险,消除投资者的担心和顾虑,使投资者更好地开拓国际业务。

参考文献:

第5篇

城镇化的实现过程,就是人才、资金和技术的集中的过程,并进而引导能源、资源、信息的聚集,同时形成新的消费市场和更广阔的信息与技术的交流平台。只要我们遵循经济规律,因势利导,那么,无论人才和资金都将产生1加1大于2的效应。加工工业的发展因此而增加了资本、技术、劳动力的保障,传统贸易也因此有了形成较大规模的可能;同样,城镇人口的增加必然带来各种劳务的需求,第三产业也由此更加活跃起来,所在城镇也因为他们进入而带来经济实力的增强。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曾说过,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其实,早在100多年前,恩格斯就说过,250万人集中于伦敦,使每个人的力量增加了100倍,指的就是城市的规模效应。由此可见,城镇化不仅为生产要素的重组优化提供了可能,也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寻找出路提供了可能。城镇化的聚集效应不仅体现在将生产要素有机组合,增强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同时还有效地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和提高社会福利供给效率,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个体素质。居住分散相对于居住集中,管理上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是截然不同的。另外,社会福利供给和保障效率,城乡也有天壤之别,诸如交通、水电、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以同样的投入,城镇和乡村在覆盖人口、利用率、周转率和经济效益等指标上也是截然不同的。就拿医疗卫生来说,优质医疗资源总是随人口而聚集的。同样,教育、文化、交通基础设施等莫不如此。

二、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正确理解和认识城镇化的基本内涵

全面实现小康,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首要的是重新认识和审视我们的工作思路、目标定位和工作方法,并由此产生与时俱进的革命性转变,把推进城镇化发展上升为理性认识进而转化为社会共识,在指导思想上,实现由农业型发展向城镇型发展的嬗变;工作实践上,从抓种促收的琐事中摆脱出来,把转移农业人口和扩大农产品消费需求上升为工作大局。唯有观念真正脱胎换骨了,我们才能在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城镇经营、城镇管理等方面有所作为,在城镇化进程中有所贡献。

2、建立推进城镇化的机制框架

要从整体机制上考虑推进城镇化的措施,方可有望形成导向、提高效率。一要有足够的舆论,像和尚念经一样把它时时念着,念出各级觉悟、群众热情和社会共识。二要有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抓工作先抓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要有考核办法和指标,对下级考核,对本级部门考核,通过考核提高这项工作的比重和分量,使其在各项工作当中有所突显。四要政策引导和经济杠杆,切实产生推动力量。

3、合理规划城镇发展体系

规划县域城镇体系发展布局,理清县域内城镇体系结构、关系、规模、定位、产业支持、发展策略,等等。

(1)空间适度距离。

农村集市极大多数传统上辐射半径是10-15华里,即成年人1小时步行路程。现在发达地区提出打造一小时经济圈,是指用高速公路来扩充1小时辐射半径,也是一小时概念。可见一小时经济圈对城镇化有重要意义。参照这个逻辑,可以在现有交通条件和地理格局下,有依据地运作形成县城(县级市)为中心——次中心或重点镇为骨干——建制镇为网底的城镇体系。

(2)充分考虑发展水平和建设基础,限制城镇数量增长,在现有城镇的基础上,建立发展梯次发展格局。

城镇发展已跨越数量增长期,现在的工作重点是形成合理发展结构和加快发展速度,而不是发展城镇的个数。

(3)尊重历史传统和群众习俗,因势利导。

尊重群众习俗,利用交通基础条件和交通设施改善,加以引导,有利于拓宽、优化、加强小城镇辐射功能;同时,有效促进小城镇发展。反之,如果以行政区划、改变小城镇布局等人为干预,则有可能为其所伤,于事不仅无补,反而有损。

4、紧抓四个重要环节

(1)科学编制并严格实行规划。

首先要强调高起点,高标准。在规划问题上不能搞短期行为,降格以求。其次,要统筹兼顾。不仅要考虑水、电、路的走向,还要考虑娱乐休闲的场所;不仅要满足人们生活的舒适,还要满足人们就业的便利,等等。再次,要突出特色。要充分利用好当地的自然景观、人文胜迹、风俗民情以及建筑风格。刻意在环境、风格上高人一筹。而且规划一经制定,要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公之于众,发动群众监督执行。

(2)切实引进经营观念和方法,拓宽城镇建设筹资渠道。

因城镇化发展时日无多,一方面要还基础设施不足和不配套的旧帐,一方面又要求发展甚至求大发展,资金压力非常之大,财政资金根本就是杯水车薪。矛盾突出不言而喻。解资金这个结,出路在于经营城镇。要用市场的眼光来认识和审视城镇建设,变“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为“有多少事筹多少钱”,走出一条城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一是做活土地置换文章。二是引进民资、外资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把公用设施推向市场。三是政策优惠,以更优良的环境、更优质的服务,更优厚的回报吸引外商参与城镇建设。

(3)畅通集聚城镇人口渠道,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

一个地区城镇化的基本内容就是向城镇转移农业人口,能否聚集人口关乎城镇发展成败。引人进城,要清除农民进城障碍。一是政策引导。彻底铲除高高低低大大小小的门坎,并且在就业、上学甚至低保等方面一视同仁。二是就业拉动。利用城镇的区位优势,办工业园,既把外企引入,也可把地方分散的小作坊集中起来扬优成势。三是资源吸引。相对集中教育卫生文化资源,完善供水供电交通设施,优化美化城镇环境,借以增强吸引力。

(4)加强城镇人口的素质提高工作,促进生活方式转型。

第6篇

论文摘要:19世纪以来,“共和模式” (Republican Model)曾经长期被法国推崇为移民政策的主导,但是法国曾引以为豪的“共和模式”在当今法国社会遭遇了困境。本文简要介绍了文化适应理论,“共和模式”的内涵和渊源,并利用文化适应理论的视角分析了“共和模式”政策的得失。在文明多元化的今天,应注意尊重文化的多样性,才能走向和谐之路。

近代以来,法国一直是接受移民时间最早、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倡导“平等、自由、博爱”的法国人曾经因为“共和模式”的成功而沾沾自喜,这一政策也被称为当时最成功的移民政策。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的移民政策却日趋严格,移民群体和法国主流社会的矛盾也逐渐升级。本文将从“文化适应”理论的角度来探讨法国移民政策“共和模式”的得与失。

一、法国“共和模式”移民政策的内涵和渊源

所谓法国“共和模式” 又称雅各宾模式 ( Jacobin Model) ,它发端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到 19世纪后期基本得以确立,它是法国吸收与同化外来移民政策的框架。法国“共和模式” 的核心是在共和、平等、世俗的基础上赋予合法的外来移民以平等的公民资格, 旨在平等地对待外国移民,使其完全融入法国社会,但移民必须接受共和国的同化以成为完全的法国公民。

首先,“共和模式”在法国的殖民时期就已初见雏形。法国在其广大的殖民地采取直接统治的方式,通过传播法国的文化和教授法语同化殖民地人民。法国的殖民地统治模式体现了“同化”政策,这种模式也与现在的移民整合一脉相承。

第二,“共和模式”强调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并不是群体。个人必须首先接受统一的共和国价值观和法国文化,才能获得法国公民资格。出于族群可能会强化个体的差异,激化冲突,进而危害到社会的统一的考虑,法国反对以文化、宗教、种族等基础建立起来的社群。

第三,“共和模式”源自于法兰西至上的文化优越感。法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发达的经济、优越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福利。这种民族优越感使其觉得其他文明理所当然的应当融入到法国的优越文化中。

二、文化适应理论视野下“共和模式”早期成功的分析

Redfield,Linton和Herskovits在1936年给出的“文化适应”定义得到普遍认可:“文化适应”是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两个群体之间,发生持续、直接的文化接触,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文化模式发生变化的现象。跨文化心理学家Berry根据文化适应中的个体对原来所在群体和现在与之相处的新群体的态度来对文化适应策略进行区分,区分出移民采取的4种文化适应策略:整合,同化,分离,和边缘化。Berry的模型得到了普遍认可,文化适应是双向的,移民群体和主流群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他们的关系受到两者所采取的文化适应策略的影响。

根据文化适应理论,当两个群体的适应策略较为接近或者一致集中于较好倾向的时候,群体之间就会出现融洽的关系。十九世纪中叶起,法国的早期移民主要是来自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波兰等欧洲国家,1851 年,来自以上四国的移民占全法外来移民总数的 58 %;此后从 1872 年到 1936 年,以上四国移民所占比例均在 70 %以上。这些早期移民在法国自发的学习法语,接受法国的文化,与法国本族人通婚,成为法国公民。而且由于周边国家也同属于西方文化体系,宗教也是以天主教为主,和法国在体制、文化和宗教上与法国的差别较小,接受法国的文化价值观的并不难,只要移民接受法国的文化和价值观就能够获得法国国籍,享受与法国公民同等的权利。早期欧洲移民群体自觉选择向法国的文化价值观靠拢,在接受的过中鲜有文化价值观方面的冲突。法国政府在“共和同化”原则下的一系列同化措施也为早期欧洲移民融入法国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在早期的移民同化过程中,“共和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受到了普遍的赞赏。

三、文化适应理论视野下 “共和模式”后期困境的分析

相反,当双方的适应策略出现较大差异,比如主流社会认可同化,移民群体认可整合的时候,双方最容易出现问题。当双方均采取较坏选择的时候,如主流社会采取的策略是隔离或者排斥,而移民群体也采取隔离或者边缘化策略的时候,群体间最容易引发各种冲突。

二战后,来自北非的穆斯林移民成为移民群体的主力。随着大量穆斯林的涌入,伊斯兰教已成为法国第二大宗教,广大穆斯林们从生活到思想都深深打着伊斯兰文化的烙印,他们的日常生活是在伊斯兰宗教范围展开的。伊斯兰教的宗教特性使法国主流社会担心伊斯兰教可能会对法国的民族性产生威胁,但在很长时间内,出于地缘政治以及经济考量(二战后,法国需要大量需要廉价劳动力),法国政府在对穆斯林的宗教传统方面,采取的是消极的宽容政策。在政教分离原则的指导下,法国政府当局相信“只有将伊斯兰教置于共和制度之下,消除其(传统的)思想,穆斯林才能与共和国而不是其族群保持一致”。而对于法国的穆斯林移民来说,伊斯兰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它还标志着穆斯林的种族身份,蕴涵着神圣情感,支配着穆斯林生活的方方面面。穆斯林移民希望在保持自身的宗教和文化上融入法国社会,实质上是整合的策略。一面是政府致力于将移民同化入法国文化和主流社会之中,另一面是穆斯林移民不愿意放弃自身的文化传统接受同化,这就导致了适应策略的不同。所以适应策略的不同是导致了穆斯林移民群体和法国社会矛盾升级的原因之一。

四、结语

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在人类历史上,各种文明都以自己的方式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存在差异,各种文明才能相互借鉴,相得益彰;强求一律,只能导致人类文明失去活力、僵化衰落。地球村中的每个成员只有采取包容差异性的态度,世界才会在包容宽仁中通向多样并存、和而不同的和谐之路,妄图以“一”统“多”,只会引起对抗,导致纷争不断,难以共容。

参考文献

[1]马胜利:共和同化原则”面临挑战——法国的移民同化,载《欧洲研究》,2003年第3期,第105—118页

第7篇

关键词:音乐艺术音乐文化文化文化相对主义

在当下有关中国音乐文化与西方音乐文化是否具有可比性,中国音乐文化是否可走现代化发展道路等问题的争论中,“音乐文化”是一个被大家频繁使用的名词,但同时也是一个被误解,误用最多的概念。最为常见的误解之一就是将它的内涵等同于“音乐艺术”。在某些学者的言论中,“音乐艺术”与“音乐文化”常常被混为一谈,不加任何区分。于是便出现类似“音乐的现代化”,音乐价值的相对性等等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表述。

一、“音乐艺术”与“音乐文化”概念的提出

严格的讲,“音乐艺术”所指代的是一种特定的艺术形式,即由有组织的音乐所构成的听觉审美对象。对这种艺术形式的价值判断,尤其是审美价值的判断,无论是在不同的民族之间,还是在不同时代,不同流派之间,都难以形成一个划分高低优劣的统一标准,只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在“音乐艺术”这个概念所限定的层面上,我们可以说:“音乐的价值是相对的”。

然而,“音乐文化”这一概念的内涵,已远远超出了“音乐艺术”所限定的范围。音乐文化包含音乐艺术,但却并非指音乐艺术。“音乐文化是多种性质不同、形式不同、作用不同的音乐现象的综合物”,他所指代是一些特定的文化现象,这些现象与音乐艺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们也有着自身的特征、性质和作用。总之,“音乐文化”是一个大的概念,而“音乐艺术”是一个较小的概念,我们不能用小的概念来涵盖大的概念,我们必须懂得,我们探讨的是“音乐文化”这个概念属下的诸多文化现象,而不是某种艺术形式的审美属性和艺术品位。

文化,按照广义,通俗的理解,就是指人类的创造,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音乐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它必然也是物质、制度、观念的综合体。从历史的,文化人类学的全部观点来看,审美价值是音乐文化多种价值中的一种,而不是其全部价值或唯一价值。因此,我们不能够仅仅从意识的,艺术的,审美的层面去看待一个国家的音乐文化,更要结合着物质的,制度的,观念的层面去看待一个国家的音乐文化。

二、中国音乐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音乐文化发展有着五千年的历史,到了二十世纪初期,音乐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应用于课堂。但是,中国的音乐教育课程设置从近现代到如今近百年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世界音乐文化发展。这也就是说,中国音乐文化与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音乐文化之间存在着水平上的差距。

中国的音乐文化无论在物质的,制度的层面,还是在观念的,意识的层面,都没有能够适应当今世界音乐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没有能够充分的满足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以音乐教育为例:就物质层面而言,教育设施的匮乏,办学经费的短缺,师资力量的不足,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中国的音乐教育事业;就制度层面而言,中国的教育体制亟待改革,大量音乐人才的分布与流动极不平衡,一些专业音乐院系人满为患,而大量的音乐普及教育岗位则无人问津;就观念层面而言,音乐教育观念陈旧、闭塞、学术视野短浅、狭隘。以上三个层面是阻碍音乐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新音乐文化与传统音乐文化之间的摩擦

中国的音乐文化,需要在物质的、制度的、观念的各个层面上,全面地吸收和借鉴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优秀成果,从而尽快跟上当今世界文明发展的步伐。现代化的音乐文化是开放的,其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交流范围的广泛性,足以使任何一种传统文化中的人们带来各种新意的、富有个性的艺术形式。中国近百年来音乐文化的发展变迁事业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不向世界敞开国门,如果彻底拒绝现代化的进程,或许我们的音乐文化会保持更纯正的中国口味,会赢得那些喜欢异国情调的老外们更多地赞叹。但是这样以来,我们中国人就必须放弃发展的机会和选择的权利,我们就只能为别人去做传统的守护神,而不能为自己去做新文化的创造者。

当然,新文化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传统文化一概“淘汰”。举个例子来说,一对年轻人结婚,如用传统的拜天地,坐花轿的方式来举行他们的婚礼,这一举动显然有着传统的中国味道,从而得到旁人的赞美和羡慕。但是,假如一位家长不顾“婚姻自主”的原则,硬要按照中国传统的老规矩为自己的儿女包办婚姻,这就有理由遭到人们的反对。再假如那位先生还想效法旧时代“一妻多妾”的传统,要给自己添上几房“姨太太”,那么这一行为不仅要为已经“西化”了的中国人所不齿,而且还要受到国际法律的制裁。这个例子说明,传统文化中与现代文化不相抵触的东西,自然可以继承和发展,反之,便决没有不被割除的道理。

四、中国音乐文化发展道路探索

20世纪的中国新音乐是整个新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选择“新方式”来做事情,过生活的结果之一。“新学堂”的建立,“学堂乐歌”的兴起以及其成熟的发展,中国的无调性作品,中国的十二音作品的陆续出现,等等。所有这一切,均说明我们中国人“听音乐”,“做音乐”的方式有了明显的质的改变。这些行为令那些不习惯接受中国新音乐的外国学者感到费解。其实赵元任先生早已说得明白:“中西音乐有异,中国音乐有自己的‘国性’,只得保存跟发展。但我们中国人得在中国过人的日子,我们不能全国人一生一世只穿了一种学博物馆的服装,专预备你们来参观。”可见,那种要求我们中国人的音乐文化永远停止在1840年以前的想法不仅是不现实的,更是“不人道的”。

自宋代以后,中国音乐主要是以本土繁衍、变异的方式在发展。直到清末,外来音乐文化,尤其是西洋音乐文化与日本近代音乐逐渐传入,音乐由此兴起。而这种现象确实为中国音乐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知识经济发展加剧了东西方音乐文化的交融和碰撞。弘扬中华传统音乐文化、使中华文明在信息大潮中绽放异彩是音乐教育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电子出版物和远程教育的发展,东西方音乐文化将形成全方位的碰撞,民族音乐文化的历史命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方面各民族音乐文化在冲突和融合中会增加统一和普遍性;另一方面,民族音乐文化教育的繁荣和生存面临着威胁。全球信息网络一体化极易使西方社会的人生观、价值观长驱直入。在这场以文化渗透为主要途径和手段的新的“世界大战”中,中华民族的文化、文明和社会价值观关系到国家的兴衰、统一的成败。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产力。中华民族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革命的英雄气概,中国人民有着坚强的意志和必胜的信念。为此,我们要主动出击、积极应战,大力开发音乐文化信息资源。将伟大的民族精神、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文化信息送上国际互联网,使中华灿烂文化绽放异彩;激浊扬清,用中华文化抵御外来腐朽的文化的侵蚀,在我们民族的精神广宇里筑起思想文化的万里长城。

五、中国音乐文化发展伦理思考

但是,还有一些人反对将音乐纳入现代化进程,这类人被称为“文化相对主义者”。他们以“文化相对主义者”作为理论依据。在这里,我们应当看到,“文化相对主义者”原本是强调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宽容,相互理解,尊重,各尽所长,共同发展。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应当赞同。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一些“文化相对主义者”否认存在着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否认人类文化发展的共性,否认社会历史进程的阶段性、规律性、否认生产力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对此,我们必需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深入细致地分析,弄清那些文化现象以及这些文化现象的哪些价值具有相对性,共通性,普遍性,进而在中国音乐文化与西方音乐文化相比较中,分清哪些是“不同”的不同,哪些是“不及”的不同,决不能一概而论,人云亦云。

然而,一些信奉“文化相对主义者”的学者们却没有这样去做,以至于“文化相对主义”在他们的手上完全变了味,走了调,成为一种妄自尊大,盲目排外,抱残守缺,固步自封的借口。他们以一种对立的心态,来看待中西方音乐文化的相互影响,彼此通融的历史与现实,以虚无主义的观点来否定现代化对于人类文化的普遍意义。由此可见,这些学者手上的“文化相对主义”,其实只是,狭隘民族主义及“国粹”论的结合物,它既不新鲜,也不先进,用它来解释文化历史现象,或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必将造成观念上的混乱和行动上的失误。

总之,文化、音乐,都是为了人而存在的,20世纪的中国音乐文化首先是为20世纪的中国人民而存在。中国音乐文化朝向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是中国人民自主的,正确的选择,同时,也是21世纪中国音乐文化发展的必经之路。现代化进程给我们带来的是一种新型的、开放的,有生命力的同时也是在审美趣味上更加多元化的音乐文化。它是中国音乐文化与世界音乐文化之间完美的交融。中国的现代化任务任重而道远,而中国音乐文化的现代化则是整个社会现代化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国音乐词典.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

[2]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

第8篇

住房按揭证券化必要性论证

对抵押贷款发放银行来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如下益处:首先按揭证券化实质是把资本市场上的资金引入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它拓宽了抵押贷款资金的来源.其次,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把抵押贷款业务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移到表外,变表内业务为表外业务,就可脱离国际清算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再次,长达20-30年的按揭贷款,对于按揭贷款发放银行来说,回收周期时间跨度很大,但通过证券化,银行及时把长期抵押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抛售兑现,或自己持有变现能力很强的抵押债券,可以增强抵押贷款的流动性.最后,当抵押贷款资产被证券化后,原来集中由一家(或少数)银行持有的抵押贷款资产,变为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持有抵押债券,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抵押贷款风险。①对购房人(借款人)来说,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益处为:1、由于银行受到抵押贷款资金来源不足、资本充足率、短期资金存款与长期资金贷放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制约,因此在提供按揭贷款时条件都非常苛刻,如严格限定借款人资格、尽量缩短贷款期限、减少按揭成数等。这就加大了购房人买房的难度,抑制了他们的购房意愿,同时也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则可摆脱这些限制。2、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市场的建立有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了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

对投资者来说,证券化的益处对投资者来说,转让手续的简化,使得交易更为便利。以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虽非绝对不可转让,但此种转让一方面须办理债权让与的手续,如订立契约、交付债权证书及通知债务人等,另一方面也须办理抵押权移转手续,如办理登记等,如此复杂的程序,往往使投资者望而却步,不敢问津。而依发行抵押证券的方式予以转让,则此等缺点尽可克服,因证券乃抵押权及被担保债权的化体,只须背书及交付证券,即生转让的效力,其手续可谓异常简化。

住房按揭证券化对于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证券供给结构,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力量非常有利。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为我国证券市场增添了新的证券品种,有助于完善和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优化证券市场供给结构。住房按揭贷款既不同于股票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也不同于政府债券的低风险和低收益。与公司债券相比,它的风险比后者要小,但收益和信用评级却要高一些,所以,按揭贷款证券内含的这种较优化的风险和收益组合,无疑对成长中的中国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是十分有吸引力的。

中国按揭证券化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按揭证券化是大势所趋,然而从1992年海南发行地产投资券融资到今天已有十个年头,我们举步维艰。良好的经济环境,住房一级抵押市场的雏形,初具规模的证券市场体系和房地产体系以及相对健全的法律都是我们实现按揭证券化的优势所在。但是,在这条道路上也有着重重的障碍。

(一)实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障碍。未实行证券化时,风险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等按揭贷款发放者行业内部;而证券化的目的之一在于可以把这种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化解风险。但证券化的风险分散化犹如一柄双刃剑,当由于地区性的或局部性的经济失衡发生时,大量借款人因失业等原因无力偿还按揭贷款,风险就会随着证券化而扩散到整个资本市场上,进而传播到整个经济系统。虽然这种系统风险发生的前提是概率较小的局部经济失衡发生,但从按揭贷款证券市场的建立来看,它自身不能抵御这种风险。

(二)实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在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1.《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此一来,银行一一通知数以万计贷款者的难度暂且不说,通知的巨额成本也姑且不论,只要贷款者一不愿意,辛苦和巨额成本都将付诸东流。《信托法》规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经营行为;然而,在住房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与银行利用契约来完成相应信托功能是必不可少的。2、当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按揭权人)处置抵押房屋有许多困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但事实上,包括担保法在内的有关抵押物处置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处置抵押物的法律程序和如何安置居住在抵押房屋中的居民的处理规定,因此,客观上造成贷款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难以处置抵押物和实现债权。这使得抵押成为有名无实的担保,增加了按揭贷款风险,这不利于以按揭贷款为基础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提升。因此有学者提议,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相关的《强制搬迁法》。3、如果进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我国对投资者范围方面尚存在较多限制。目前政府由于担心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违约给机构投资者带来风险,故禁止主要机构投资者-养老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这是不利于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实践的。4、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涉及到一系列税收和会计处理方面特别的要求,而这些在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中均是空白。

(三)利率问题是无法绕开的大障碍。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实行的不同利率在证券化时难以统一;另一方面,使先行者尴尬的是先期的尝试注定了难以盈利。2000年时,10年期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为5.58%,同期国债利率为4.72%,利差空间仅为0.86%,而且这是不考虑其他成本的计算。再加上发行证券的其他费用,使银行无力克盈。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在我国所遇到的困难,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健全法制环境现有法律体系无疑是实施住房贷款证券化的阻碍。时下当务之急是着手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并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弥补证券监管体制的缺陷及解决相关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困难。同时,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在我国现行会计和税收法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适用制度,确保住房贷款证券化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良性轨道上顺利实施。

构建信用评估体系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是住房贷款证券化成败的关键。由于住房贷款证券化会以打包形式进行,且标的比较大,也可能把不同地域的房屋组合在一起。因此,在缺乏有影响力的独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对地价、地面建筑质地的评估显然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同时,我国也缺乏对个人偿债能力的评估机构,为银行在开展住房贷款业务过程中埋下风险“地雷”。因此,当前亟待进一步加快住房贷款保险市场和担保制度的建设,规范信用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及个人信用认证的标准体系,从而提高国内信用评估机构的素质和水平,最终防范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交易网络作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性的银行交易网络有待形成。由于我国银行内部的资源和网络还未形成有效共享系统,即便在同一间银行内部,异地交易结算时间冗长。住房贷款证券化正式面世后,很有可能在多家银行之间同时交易。保障交易网络形成互联互通,是推行该业务的先决条件。因此,完善金融基础设施迫在眉睫!

第9篇

关键词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协调化

经济全球化是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它在加速推进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进程。在此进程中,非洲亦不应被边缘化。

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成因

(一)经济全球化是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根本原因

正如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一样,法律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是当今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一大趋势,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其成因是多方面的,而经济全球化是其根本原因。①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深入发展,各国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以前所未有的数量发生,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各国为了吸纳国际资金、技术和人员,无不在改善其国内法律环境,这样就需要各国法律之间互相交流,互相借鉴,这有利于各国法律消除差异,趋向统一;而就整个国际社会而言,要谋求共同发展,保证国际社会正常的经济贸易活动的安全,进一步推动国家经济贸易交往的扩张和深化,则需要制定更多的国际条约来规范国际商事关系,努力建立起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法律环境。法律的统一化与协调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世界范围内法律的统一化、协调化首先表现在民商法领域。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不同国家商人交易增多,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就需要为商人之间的跨国交易设立规则,进而推动世界范围内商法规则的统一。②因为“协调化的法律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并因此促进国际贸易和商业的发展”①。数十年来,国际商法的统一化进程已取得快速发展,主要表现为:

1.商人通过自己的机构如国际商会等创设或统一了大量的商法规则;

2.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制定出与多数国家相一致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商事法律规范趋向统一;

3.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大量的调整有关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公约,推动了国际商法的统一化进程。

经济全球化是历史的必然,这就意味着,处于边缘化状态的非洲国家根本无法回避经济全球化。②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非洲国家积极推进市场的联合与扩大,而“市场的联合总是与努力对有关金融和贸易方面的法律进行协调的活动相伴而行”③。非洲国家只有积极参与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潜在好处,减少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中,避免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危险。

(二)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直接原因

消除法律的多样性,是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直接原因。法律的多样性在非洲尤显突出。非洲法律的多样性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单一国家内部法律的多样性。在一个非洲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习惯法。在殖民时代,一些外国法被强加于非洲本土法中,且二者继续存在。独立后,许多非洲国家采用联邦政体,使一国内部各地区具有依据本地情况进行立法的权力,而各地区的立法并不必然是统一的。

2.非洲国家之间法律的多样性。长期的殖民统治对非洲各国的法律造成深刻影响,独立后非洲国家基本上沿用前殖民国家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教在非洲广大地区的传播使伊斯兰法对一些非洲国家的法律也产生巨大影响。此外,当今一些非洲国家的不同地区在历史上曾被不同的国家占领,造成现在一些非洲国家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类型的法律。因此,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把当代非洲国家分为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混合法系国家。它们之间的法律必然存在巨大的不同。

3.非洲国家和其他大陆国家之间法律的多样性。尽管非洲国家的大部分法律制度源于欧洲,但不能就此认为非洲国家的法律规则等同于它们所采用的欧洲国家的法律规则。即使法律制度同属一个法系的不同国家,在处理同样事情所适用的规则上也常存在很大差异。导致此种状况的原因诸如:各国法律发展或改革的步伐不同,各国的社会文化因素对法律的影响有别;现在许多国家乐于从其他国家移植一些法律规则和概念,这些国家并非总和移植国同属一个法系。非洲国家接受欧洲法后,欧洲国家法律的发展并非总在接受国中得到反映,而另一方面,非洲国家本身也经历着内部的法律发展,这包括新的本土法的制定,对立法作出的新解释,以及对其他国家法律的移植等。

非洲法律的多样性不仅影响非洲各国之间、非洲国家与其他大陆国家之间贸易的发展,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非洲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

法律制度的差异是产生法律冲突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毫无疑问,法律冲突妨碍了贸易的发展”④。从事国际贸易者必须考虑到:某项交易应受何国法律支配,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到哪国法院寻求救济。也许有人认为只要在合同中加入法律选择条款和法院管辖条款,上述问题即可解决。关键是,即使我们知道某一交易受某一非洲国家法律支配,由于其法律制度的多样性,我们也很难知道根据该国法律对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因此,此类条款并不是解决法律多样性产生的问题的有效、持久的方法。有人曾指出,法律选择条款“并不是解决地区之间贸易问题的实用方法,因为许多合同经常不指明适用的法律,或为追求缔约效率而忽视了该问题。”⑤当合同中缺乏法律选择条款时,就需利用冲突法规则来确定交易的准据法,而非洲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同样有巨大差异。因此,“法律体系的多样化和发生法律冲突时选择法律的困难,引起了人们对统一贸易法越来越大的兴趣”①。

非洲国家为扭转在经济全球化中逐渐被边缘化的局面在进行艰难探索,逐步形成了联合自强、共谋发展的共识。为应对全球化的挑战,非洲国家在致力于经济的一体化,首先主要在地区间进行合作,进而逐渐关注全非洲的合作。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东南非共同市场、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非洲经济共同体及非盟的建立即为明证。非洲国家致力于非洲经济一体化进程是因为它们相信经济一体化能保证非洲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有助于整个非洲的进步和发展。为实现经济一体化的目标,非洲国家都表现出极大的决心去消除有碍发展的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因素,但在消除阻碍它们参与国际贸易、不利于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的法律多样性方面却未表现出同样的决心。有人曾指出:阻碍西非国家

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主要问题不仅仅是政治、经济或社会方面的,还有其他更重要方面的因素,即法律方面的因素。另一位非洲人士恩杜鲁认为“非洲经济共同体面临的非洲国家之间各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中,必须把目前存在于非洲的差异巨大的各种法律制度置于首位”②。他进而指出:“贸易法和商业惯例的协调是地区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它经济一体化目标就不能实现。”③因此,非洲国家应毫不迟疑地排除不利于经济合作的法律方面的障碍,且最主要的目标应是在经济合作的主要领域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与协调。实际上许多非洲国家早已意识到法律多样性对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负面影响,因此,它们已采取一些实际措施进行商业领域法律的统一与协调。

上述讨论的是非洲国家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两个主要原因,此外,全球化时代法律文化交流的频繁及信息传播与获取的便捷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非洲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进程。如果说,在无线电时代,各种社会制度最大的倾向是趋于统一④,在当今的信息时代,这种统一就更加可能得以实现。

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方式、内容及途径

(一)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方式

传统的国际民商法统一与协调的主要方式有:

1.通过国际条约进行统一与协调。这是在国际民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方法;

2.通过制定统一法(英文为“uniformlaw”)、示范法(英文为“modellaw”),引导各国民商法立法采用统一标准;

3.通过形成国际惯例使商法规范获得国际统一;

4.通过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实现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5.通过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实现国际民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6.通过各国国内民商法立法的趋同化来达到国际民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在现实中,非洲各国通常采用统一法和示范法的形式进行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例如,1976年成立的英语非洲工业产权组织,曾制定了《英语非洲专利法示范法》和《英语非洲商标法示范法》供英语非洲国家采纳。1993年成立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制定了大量的统一法供成员国采纳。目前,该组织制定的一些统一法已在成员国内实施。

在非洲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方法上,有的非洲国家还采用过“重述”(英文为“restatement”)方法。它是指通过对大量法院判例的报告和出版来促成法律的统一与协调。“重述”方法源于美国,它在统一与协调美国各州的冲突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重述”的方法在对肯尼亚、马拉维、博茨瓦纳和加纳的习惯法的统一与协调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⑤

此外,在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进程中还必须重视比较法的作用。比较法的功能之一就是促进法律的统一与协调。由于非洲法律的多样性,“比较法研究在这些国家的法律的统一化,或至少在协调化过程中将是极其有用的”⑥。

(二)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内容

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不仅仅是国际商事领域实体法的统一与协调,还必须包括冲突法(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与执行等程序性事项)的统一与协调。例如,《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第二条规定:“商法应理解为包括所有调整公司、商人法律地位、债务清偿、担保及执行程序、企业清算及破产的规则,及仲裁法、劳动法、会计法、销售法及交通法……及其他部长委员会一致决定应包括的法律。”

实体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必须关注影响非洲地区贸易与投资的法律方面,因此非洲国家必须关注这样一些问题:在成员国设立或运营企业的方便性、有关地区间货物交易和服务的支付问题、地区内人员流动和货物运输问题、地区内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及对非洲各国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性的投资法进行协调与统一,以吸引外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①

除了这些影响非洲地区贸易与投资的实体法问题外,还须考虑下列问题:在非洲各国的贸易中,某项特定交易应适用何国法律?应在哪国法院就所发生的争议提讼?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在一个非洲国家做出的判决能在另一个非洲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些问题非常重要,必须将其作为提高非洲贸易措施中的一部分内容来看待。但非洲国家却未对这些影响本地贸易发展的程序性事项(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该是非洲国家关注协调影响本地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国际私法规则的时候了。首先这必须涉及在全非洲制定在无统一实体法规则的情况下规定成员国法院对某一地区内部交易应适用何国国内法的规则。其次,还必须涉及制定选择或规定某成员国法院对产生于地区内部贸易的争议具有司法管辖权的规则,以及该法院在另一国调查取证的规则。最后,制定有助于非洲国家法院做出的判决能在另一个非洲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的规则也非常重要。

(三)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途径

有关法律全球化,目前有一种观点主张一开始就在世界范围内协商,制定全球性的公约来实现统一;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先采取区域性统一再到世界范围内统一的方法来推进法律的趋同。②对于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也存在这样两种观点。例如,达特-巴赫曾指出:“非洲国家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只有置于以全球范围为基础而进行的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更广阔的范围内才可能成功……而不是仅仅局限在非洲范围内。”而恩杜鲁却认为必须在非洲范围内进行贸易法的协调,因为非洲各国国内法的多样化及国际私法规则的复杂化严重阻碍了地区内部贸易。由于促进地区贸易和投资符合非洲国家的利益,有利于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因此它们必须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求得法律的协调和统一。③

笔者认为,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应首先在区域内进行,因为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区域性的国际民商法统一化运动取得的成果更大,“地区性的法典编撰可能被认为是重要的,因为它减少了世界上商法制度的数量,并成为全球性统一的先兆”④。如可先在非洲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分别进行商法的统一与协调,然后借鉴非洲混合法系国家的做法,对非洲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的商法进行统一与协调,再进行全球范围内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但这不是绝对的,有些事项需要优先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统一与协调,而有些需要优先在区域范围内进行统一与协调,这两种方法也可同时进行。

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成果

(一)非洲区域性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成果

经过多年的努力,非洲国家在商法的区域性统一与协调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1997年12月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正式推出共同体旅行支票,使成员国间的金融和贸易往来更为便利,从而向实现单一货币和关税同盟的战略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该共同体成员国为便利外国投资,决定制定共同体内统一破产法,形成统一的矿业政策。在东非,东非共同体国家除了一些

特定货物外,开始互免关税,且实现了货币自由兑换,实施了商业银行营业标准化和资本账户自由化,成立了东非证券管理局。在南部非洲,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国家在1996年8月就签署了关于实现地区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根据协议,共同体成员国将在8年内分阶段逐步消除货物与服务贸易关税和壁垒,提高贸易自由化程度。在东南部非洲,东南非共同市场国家建立了贸易信息网,简化了成员国间的过境手续。为鼓励外资进入,东南非共同市场国家放宽了原产地原则,外国独资产品也能享受共同体的优惠关税,只要产品符合共同体原产地4条原则中的一条。此外,东南非共同市场确定了2020年发行单一货币、建立货币联盟的新目标。①特别是非盟还将设立立法机构———非洲议会以及非洲法院、中央银行、非洲货币基金组织、非洲投资银行等机构,这将有力地推动非洲范围内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截至目前,在非洲国际商法的区域性统一与协调方面取得成果最显著的当数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该组织是根据1993年10月在毛里求斯签署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成立的,目前共有16个成员国。其成员国不全是法语国家,如几内亚比绍是操葡萄牙语国家,而喀麦隆具有两种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这些成员国都具有普通法传统。该组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采纳共同、简洁、现代的统一法、在司法机关内设立适当的审判程序、鼓励运用仲裁作为解决合同争端工具等方式对商法进行协调”(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第一条)。该组织共有4个机构:部长委员会、司法和仲裁共同法院、常设秘书处及地区司法学校。部长委员会由各成员国司法部长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它最重要的职责是批准新的统一法。常设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准备统一法的起草工作。司法和仲裁共同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法律(包括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统一法及其他可能采纳的规则)进行解释,对所有适用统一法的事项具有管辖权,其判决在各国具有最高约束力。地区司法学校主要是对成员国的法官进行培训。一旦一项统一法草案在至少有2/3成员国司法部长出席的部长委员会上通过一致赞成票被批准,自批准之日90日起,该统一法草案就成为一项在成员国内普遍适用的法律,而无需再通过国内立法将其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目前该组织已批准并已实施的统一法有:《一般商法统一法》、《商业公司及经济利益团体统一法》、《破产和清算程序统一法》、《仲裁法统一法》、《债务托收简易程序及执行措施统一法》。该组织正考虑制定下列统一法:《劳动法统一法》、《消费者法统一法》、《道路交通法统一法》。在2001年3月21~23日的例会上,部长委员会做出一项声明,支持将下列目前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调整的事项进行协调:竞争法、银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及证据法。②有人认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在商法协调方面比欧盟更有抱负,不像欧盟的法律,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法律是直接在成员国内适用,且对这些法律的解释也是通过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进行而得到协调”③。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目标不仅仅是在目前成员国内实现商法的统一与协调,而是要在非洲范围内实现商法的统一与协调,《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曾向所有非统和向现在的非盟成员国开放,从目前来看,要使非洲普通法国家也参与到该组织统一与协调商法的活动中去还有一定的困难,可以先将该组织内既有大陆法又有普通法的喀麦隆作为协调普通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之间商法的一个实验场。④可以预见,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将在非洲范围内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非洲在世界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中的成果

从传统角度讲,非洲国家对国际层面上法律原则的形成很少或没有产生作用。在国际商法领域的统一与协调方面,只是近年来非洲国家才开始对一些普遍接受和适用的原则做出自己的贡献。著名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教授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前对非洲国家的状况做了如下描述:“近来独立的非洲发展中国家仅在很小的程度上参与目前在国际贸易法律的协调、统一和现代化的领域方面所进行的活动。它们是特别需要大量和现代的法律的国家,这对于它们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平等是不可缺少的。”①

许多非洲国家的法律还是独立前殖民宗主国遗留下来的,有的现已完全过时。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伊始,非洲国家就同其他国家一起参与到该委员会的工作中来。正如非洲法权威专家阿洛特教授所言:“非洲国家并未宣布放弃对世界统一法的讨论。我坚信,它们将比以前更愿意积极地、直接地参与此项讨论。”②

非洲国家还通过直接采纳和实施国际公约的形式,极大地提高了它们在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这对于非洲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帮助,因为它们可通过参加国际公约,满足它们为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所必需的现代化法规的需要。例如,截至2002年,已有28个非洲国家获准或加入了1958年达成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已有7个非洲国家加入了1980年达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且南非、加纳两国正考虑加入。此外,非洲国家还积极参与各种国际组织以实现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例如,截至2002年,已有摩洛哥、埃及、南非3个非洲国家加入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有40多个非洲国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③

为更好地参与世界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非洲还必须发展强大的贸易团体,该团体由对某些特定工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具有直接经验及知识的商人组成,他们能表达此类工业的呼声,推动改革,“市场行为者的力量越大,越可能产生普遍接受的市场惯例,也许再进一步,将这些惯例转化成标准格式合同,并且最大的影响是,说服法院或立法者通过判例法或法典化赋予这些惯例以法律约束力”④。非洲还必须培训精通国际商事知识的律师和专门人才,他们和贸易团体一道能够在影响国际商事交往的重要而棘手的法律问题方面发展非洲的法理学,表达非洲的观点。

除上述区域性和世界范围内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中的成果外,非洲各国在世界银行的援助下通过对国内商法的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前景

阿瑟·罗塞特教授认为推动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两大动力是:共同的商业文化和共同的法律文化、法律教育。⑤由于非洲具有不同的语言和文化,并且鉴于非洲国家法律制度的多样性,人们不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非洲进行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是否可行?语言问题如何克服?普通法法律制度怎样与大陆法和混合法法律制度进行协调?有学者认为这些问题不会妨碍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其理由是,有一些包含于国际文件中或作为国际商业惯例的一部分而适用的法律原则普遍地适用于具有不同的语言、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中,这就是国际商法得以统一与协调的最简单原因。国际贸易关涉到所有现代国家,而不论其国内语言、文化或法律制度如何,它是一个全球性概念。而且认为在制定构成法律协调过程核心的规范性规则过程中,有关语言的差异问题可通过创造性的解释和起草

工作予以克服。至于法律制度的多样性问题可通过各国的合作与妥协,对共同的问题要设计并采纳有效的、可接受的办法来解决,并且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对实现法律协调也有积极的一面,如前所述,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可分为普通法、大陆法和混合法,这就意味着有可能把法律制度酷似的、容易协调的非洲国家分成2个或3个区域,先进行区域性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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