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制度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6-16 19: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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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制度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美国,保险,评述,启示

美国的保险体系相当成熟和发达。在美国,保险人是推销保险的主要力量,人数量相当多,而且他们的业务无所不包,遍及各行各业,既给保险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保险业务,又给被保险人提供了人身、经济安全服务。研究美国保险制度,对建立完善我国保险制度有很大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保险制度概况

(一)保险人的种类

美国保险人类型多样。根据他们所的业务不同,分为人寿保险人、财产责任险人、事故及健康险人。

按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和地位不同,分为独立保险人和专业保险人。独立保险人独立于保险公司,可按照自己意愿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业务,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业务,依附于保险公司。

按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不同,分为总人、分人和个人人。总人是独立的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区域内销售保险,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分人是直接由保险公司设立的业务机构,其经理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其全部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在个人中,个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独立开展业务,承担费用开支,从保险公司提取手续费。

(二)保险人的执业资格及培训制度

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联邦和各州都有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美国《NAIC人和经纪人的执照签发示范法》和一些州的保险中介法,保险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美国《人再教育示范法规》规定人必须完成相关的培训。如必须完成监督官批准的课程或教学计划,教育量必须达到规定课时,而且保险人必须向向监督官提供他完成的课程、教学计划或报告会的书面结业证明,若不遵守教育要求,执业资格将被中止。

教育培训是确保保险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保证。在美国,形成了多层次的保险业务培训体系。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学院培训,即学校可以提供给保险人相关的保险知识培训;专业机构培训,即由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较强的培训,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保险公司自己也要给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课程或保险知识的培训,主要涉及公司文化、经营理念、营销技巧、营销商品状况等。

(三)美国保险市场营销制度

美国保险营销体系是以人营销制度为核心的,保险市场上活跃着庞大的人营销队伍。

1.人寿保险人营销制度

从保险机构的设置来看,寿险有三种营销方式:

(1)总人营销。总人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区域内独立开展活动,设立自己的分处,自主招收业务人员,对其进行保险培训和监管。保险公司根据总人完成的业务量支付给一定的手续费,总人再依据其业务人员的业绩来确定和支付员工工资。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既节省费用,也减少了对业务员的监管责任。

(2)分人营销。这种形式的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直接附属关系,严格来说,它是保险公司机构的拓展。分处招收人可以采用雇佣制,人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员。也可以采用合同授权的办法,其人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员。

(3)个人人营销。个人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独立开展业务。个人可以招募员工,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业务,独立承担自己及由自己招募来的人员费用。

2.财产险和责任险人营销制度

财产险和责任险险种单一,业务相对简单,在此领域中独立保险人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1)独立保险人营销制度。独立人通常同时几家财产保险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他有权将招揽的业务在其的公司间进行分配,按照业务量从不同的保险公司获取手续费。他除了有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等基本权利外,还拥有保单续保的权利,即当投保人在保单到期后选择续保时,独立人有权建议投保人在原保险公司续保,或放弃原来的保险公司而转投他所的其他保险公司。这一规定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使得保险公司损害他利益时,他能够迅速得到补偿。但同时也埋下了隐患,保险人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

(2)专业保险人营销制度。专业保险人仅一家保险公司,对招揽的业务只能交给保险公司处理。他无权建议投保人在保单到期续保时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所以专业人要以发展新客户为工作目标,他的收入主要是发展新客户得到的手续费。

(四)保险人监管制度

美国保险监管是分散式的,联邦设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各州设立了保险监督局。前者主要指导、协调各州保险工作,后者则实际监管保险机构和保险人的行为。各州也制定了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对保险人执业资格和营业许可的监管和对保险人营销活动的监管。

此外,行业自律协会也是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加以约束,负责对保险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通过建立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二、美国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美国保险制度有鲜明的特点:

(一)完备的保险法律制度。美国保险立法是分散的,联邦政府同各州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详细的执业申请程序、完善的保险人培训制度、完备的保险营销体制和监管制度。从保险人的执业申请到资格审查、资格取得再到资格延续,从保险人执业前的培训到执业中的学习和定期考察都有严格的规定。法律还严格规定了保险人的业务拓展,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保险人的责任,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人的监管等。

(二)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人结构在业务市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们各有自己的领域。如在人寿保险领域主要依赖专业保险人,其他领域则主要依赖独立保险人。依保险机构的规模和举办者决定了保险分为总人、分人和个人人。各种人的销售方式各异,充分发挥他们的灵活性和优势,为美国保险业务开拓了多种渠道,使得保险业务和保险事业蓬勃发展。

(三)完善的、可供不同人选择的保险教育培训体系。美国的保险培训从不同角度和方面给需要的人提供了各式各样的培训机会,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会主动参加各种培训,保险公司也会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和声誉也会鼓励员工参加培训,或保险公司举办类似的培训。培训体系非常严密,适合不同层次的人选择。培训制度设置比较合理,对课程设置、学时、学期都规定得很明确。这样从整体上提高了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为全社会对保险人的认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四)专业保险人极大推动了保险业发展。专业保险公司是独立的经营单位,自主决策、自主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业务人员各种费用,仅仅按照他们完成得业务量给公司支付手续费。这样不仅为保险公司节约了成本,使他们可以投入更多的资金开发保险产品,而且减少了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监管责任。这种形式使保险易于形成产业化、专业化,降低成本,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五)严格的保险监管体制。美国采取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行的监管方式。联邦保险监督委员会主要指导、协调各州保险局的工作。各州保险监督局下设不同的保险办公室,各办公室职责不同,主要是对保险产品及税率的质疑、对违规保险机构的调查和取缔、制定和实施保险监管政策、对营业许可证进行管理等。但近年来,保险业务跨州发展,各州的保险立法又各不相同,因此,要求统一保险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大,保险监督委员会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外美国的保险行业协会非常发达,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守则加强了对保险人的监管,补充和完善了政府监管体系。

随着经济发展,美国保险制度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原来专业人在保险市场发挥主要作用,现在独立保险人销售的保单份额正在大幅增加,专业保险人的销售额则日渐萎缩。究其原因在于,独立保险人在发展业务上方式灵活,能让客户在对比不同的保险产品后做出选择;另外近年美国经济疲软,保险公司大肆削减开支,而独立保险人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费用开支,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具有诱惑力。使雇佣专业人的保险公司竞争力受到极大挑战。从专业保险人制度来看,它僵化的体制也限制了自身发展。

以前,分处的经理人没有提成,但近年来,分处的经理人可以在人的销售额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获得额外的提成。这样可以促进经理人克尽职守,增强服务意识。

三、美国保险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以保险为核心的保险中介制度适应了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保险中介制度采取以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共存的制度,并确立了以保险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环境相适应: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保险市场完善、健全;保险公司数量众多,提供的保险商品种类繁多;保险法律体系完备;保险监管体制严格以及美国国民对保险人的认同度高。这些都为保险制在美国发展壮大提供了肥沃土壤。

而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不长,保险业发展时间很短,国民对保险业的接受程度有限,对保险的信任度不高;保险机构运作不成熟;保险人的素质普遍不高,这需要国家和社会以及个人的支持,国家要完善保险方面的立法,创造一个积极研究保险业的学术气氛,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寻找适合自己的经营方式,注意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制度的创新、保险技术的更新,实现保险产品开发和营销体系分离,把精力放在新产品的开发上。要注意的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分别立法的模式并不适合我国保险立法,我国应该在全国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各省市按照地方特色贯彻执行或变通实行,立法者也要积极研究国外保险立法,注意保险业的新动态,把完善国内保险立法和国际保险发展趋势结合起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法律。

(二)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人结构适用范围广泛,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保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不同的保险人签订协议。不同人在业务市场职责分明,利用自己灵活的优势,为保险公司拓展保险市场、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创造了一个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

而我国的保险人种类不多,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以保险公司为主,其发展也不完备,中介市场非常混乱。如法律规定保险营销员是个人,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寿险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他们依附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他们的行为责任。在美国,保险机构十分发达。它们地位独立,熟悉保险业务,国民大多通过保险中介购买保险产品。而我国保险公司仍然固守传统的经营模式,追求大而全,自身承揽了大部分保险业务,多数保险公司形成了以保险销售为主的部门,保险公司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保险公司应该迎合世界保险发展趋向,将精力放在保险业务的创新、保险产品的开发上,把销售业务交给保险公司,双方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三)美国的保险培训体系也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它完备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使保险业务员可以随时随地学习到保险知识。而且保险人要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我国保险培训体系发展极不完善,虽然我国实行了人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了中介培训机构,但这远远不能满足保险业发展要求。对保险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也有很多问题,受到很多人的质疑。另外保险公司还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为了增加自己的业务量,实行粗放经营,一味增加人员,忽视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很多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不高,出现了保险人为抢占保险市场,超出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授权区域开展保险业务,这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监管的难度,还破坏了保险市场的信誉,造成了保险业的恶性竞争,极大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因此,要实现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保险人的教育培训应该放在首位。

(四)美国保险既强调政府监管,又重视行业自律。美国不仅各州有自己的保险监管机构,联邦也有监管机构,它们分层次管理,各司其职。行业协会虽是民间组织,但它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监管,相得益彰。

而我国对保险的监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中央设立了保监会,实施保险监管,但其职能不完善,而且管理手段不太合理;保险监管部门缺乏专业管理人才,掌握丰富的监管知识的人员极度缺乏;保险行业自律协会尚处于发展初期,2002年才通过了《保险中介机构自律公约》,其中许多规定有待完善。我们应该研究借鉴美国保险行业自律守则,完善我国的行业自律规定。

美国的保险制度并不是没有缺陷,它未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严格区分,以致引起一定混乱。如在寿险业务中,保险人本身就是保险经纪人,因为他们可以将业务分给多家保险公司,而且寿险既可以是专门的保险人,也可以是独立人。阻碍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独立发展,与保险人和经纪人独立发展的趋势违背。

还有对独立保险人的规定,即独立保险人有权对需要续保的客户劝说其他的其他的保险公司,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独立保险人的利益,但不能避免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保险公司合谋,共同损害客户利益,从而使客户的投保行为形式合理而实质不公平,使客户处于弱者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邓成明等著:《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1月。

2.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3月。

3.廖瑛:《保险人行为规范及管理模式》,见顾功耘主编《金融市场运行与法律监管》,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4月。

4.盛亚峰、赵勃、唐勇编著:《世界各国保险制度》,见顾海良、姚开建、胡晓林主编《世界市场制度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0月。

5.朱华琳张润晖:《美国保险人制度介绍》,见《上海保险》2003年第5期。

6.张辉:《保险中介人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见《上海保险》1998年12月。

第2篇

1韩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1946年4月,韩国开展文献信息学暨图书管理学的教学机构在国立图书馆(现国立中央图书馆前身)诞生,当时冠名为“朝鲜图书馆学校”。1950年,由于战争爆发,学校停办。文献信息学正式列入正规教育体系,是从1957年美国皮勃迪(Peabody)大学教授团在延世大学文科大学班创办的图书馆学堂开始的。以图书馆学堂为开端,梨花女子大学(1959)、中央大学(1963)、成均馆大学(1964)也相继开设了图书馆学课程,文献信息学教育在韩国逐渐形成了正规的教育体系。

在开办图书馆学教育正规课程的同时,1954年开始,图书馆讲习会以短期培训(2-4月)的方式对在职员工开展教育。1957年,图书馆学堂举办了首届高级馆员学习班。参加图书馆学堂首届高级馆员学习班的学员均具大学以上学历,并且是从事图书馆工作的在职专业骨干,学期为一年。该学习班到1961年后,随着延世大学文科班的图书馆学科本科生的结业而停办。但是不久,根据图书馆界的强烈要求,该学习班又以周六授课的形式,为在职员工提供培训。后来该学习班变成夜间学习班,一直持续到1971年。图书馆学堂通过3期学习班,为图书馆界培养了62名高级馆员。

韩国图书馆协会在1957年面向全国图书馆界举办了4期图书馆业务培训班,自第5期开始,图书馆业务培训班由文化教育部和图书馆协会共同主办,并且首次以文化教育部长官名义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经过6次的图书馆业务培训,到1965年,图书馆业务培训班就演变为馆员资格认证培训班。

1967年9月,图书馆协会根据《图书馆法施行令》附则第二条的规定,在国立图书馆的亚岘分馆举办了首届图书馆员资格认证学习班。培训时间为62天260个学时。以第1届馆员资格培训班为开端,图书馆协会在以后的每年都举办馆员资格培训班。从第2届馆员资格培训班开始,授课时间延长到320个学时。截止到1986年,通过举办65次培训班,取得馆员资格证的人数为3,544名。

目前的馆员再教育机构分为大学馆员教育学院和公务员进修学院。大学教育机构有成均馆大学、启明大学、釜山女子大学等3所院校,开设一年制的图书管理教育院,通过短期教育与培训的办法,对在职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公务员进修机构为国立中央图书馆和国家专业行政进修学院。

2韩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1963年韩国颁布了《图书馆法》,图书馆管理专业与资格认证制度得到了法律保障。1965年举办的馆员资格培训班的讲课内容为:图书馆的组织及管理、图书馆史、目录法、分类法、文献采选、参考资料及参考咨询等必修课和古籍目录、目录学、图书馆学与社会、视听资料、馆员实习等选修课;与此同时,在韩国出现了许多公共图书馆与大学图书馆,也给图书馆专业人员提供了广阔的活动舞台。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遍应用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信息环境出现很大变化。图书馆学教育也实施了改革,信息学被纳入教育课程,教授的科目也逐步向专业细分及多样化发展。

在80年代,各大学开始设置图书馆学课程,课程的名称大多改称文献信息学,内容也比过去更加丰富。为规范图书馆学教育,韩国1994年颁布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其中第7条第1项规定了图书馆馆员资格教育课程的基本内容。

截止到2000年,有6大院校设置了博士课程,19所大学设置了硕士课程,32所学校设置了本科课程,8所大专学校有图书馆学科。

韩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及文献信息学教育的依据是《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该法也是制定各级别馆员资格标准的依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于1963年出台,时称《图书馆法》;1981年进行了修订;1991年改为《图书馆振兴法》;1994年最终修订为《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

根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韩国图书馆馆员分为3级,分别为:一级正图书馆馆员、二级正图书馆馆员和准图书馆馆员。只有具备准馆员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图书馆工作,其具体标准如表2。

很明显,韩国图书馆馆员级别十分强调馆员的基本素质和图书馆情报学专业学历,馆员的社会地位最终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具有馆员资格证书是从事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经营的图书馆工作的基本条件,他们属于国家公务员,即获得图书馆员资格的同时,获取公务员资格。韩国的图书馆员资格系列同时被纳入对等的公务员级别。图书馆公务员的级别从低至高依次为9级图书馆馆员、8级图书馆馆员、7级图书馆馆员、6级图书馆图书编目总校。图书馆管理级别为:5级图书馆馆员庶务官、4级图书馆馆员庶务官,以上级别与国家的公务员级别相同。

根据行政权限授权(总统令第15,864号,1998.8.11)第45条的规定,韩国图书馆协会由文化观光部长官授权负责颁发馆员资格证。办理馆员资格证的依据与要求如下。

1)首次申请馆员资格证

法律依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施行令第五条第二项;同法施行规则第三条及行政权限授权规定第45条。

附加资料:申请表1份、居民登录证复印件1份、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规定的各级别馆员资格证明资料。

申请方法:直接送达或邮寄。

工作时间:7天。

手续费:无。

2)由于资格证毁损而重新补办

法律依据:同法施行规则第四条及行政权限授权规定第45条。

附加资料:申请表1份、被毁损的资格证。

申请方法:直接送达或邮寄。

工作时间:3天。

手续费:无。

3)2级馆员申请1级馆员

法律依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施行令附则第四条第二项。

附加资料:申请表1份、2级馆员资格证(丢失时附加丢失理由)、居民登录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

申请方法:直接送达或邮寄。

工作时间:7天。

手续费:无。

4)准馆员申请2级馆员

法律依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施行令附则第四条第二项。

附加资料:申请表1份、准馆员资格证(丢失时附加丢失理由)、居民登录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

申请方法:直接送达或邮寄。

工作时间:7天。

手续费:无。

5)图书馆情报专业毕业生申请馆员资格证

法律依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施行令第五条第二项;同法施行规则第三条及行政权限授权规定第45条

附加资料:申请表1份、居民登录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

申请方法:直接送达或邮寄

工作时间:7天

手续费:无

6)因居民登记号或姓名变更而申请重办馆员资格证

法律依据:同法施行规则第五条及行政权限授权规定第45条

附加资料:申请表1份、馆员资格证、居民登录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

申请方法:直接送达或邮寄

工作时间:3天

手续费:无

目前,韩国已有32所大学设立4年制图书情报学专业,这些专业拥有学士学位和国家二级馆员授予权。此外,韩国尚有8所大学设有2年制的图书馆学专科,拥有准馆员授予权。

韩国各图书馆的员工由3个部分组成,即行政工作人员、馆员、计算机专业人员。韩国《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明文规定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经营的图书馆的馆长(国立图书馆馆长除外)应该具有馆员资格证书。

目前,韩国还没有确定各级别馆员的工作岗位,但有些图书馆在选拔领导时,要求人选具备2级馆员以上的资格。具有馆员资格证的人员在图书馆工作,根据工作经历和业绩,通常被安排到重要的工作岗位。

3结语

以上介绍的是韩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概况。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根据韩国《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及其资格认证制度,韩国图书馆协会及各大院校通过不同的教育渠道为韩国信息管理界培养了一批专业人员,保证了韩国图书馆界的人才素养。但是,随着韩国社会、文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图书馆资格制度及其内容已满足不了当前的需求。为此,在韩国图书馆界也正在研究和改进资格标准,以及相应的图书馆学、情报学的教育目标及课程内容。

【参考文献】

1李吉子.韩国文献信息学教育与图书馆馆员再教育现状.当代韩国,2003年秋季号

第3篇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公司法》的司法适用与审判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我们应准确了解资本制度改革可能引发的司法实务问题,考量《公司法》修改的立法预期目标,在新的资本制度格局下,落实《公司法》既有的争议解决制度,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一)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成立的影响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人格与独立财产的必要条件,决定公司存在的意义,股东因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交付的任何财产,自公司设立后便已转变为公司独立的资产,法律上来说股东对其已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权。新《公司法》除特殊领域外,取消了一般情形下的法定最低资本额,但并未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仍需登记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转变成为“一次认缴,分期实缴”,股东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首次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末次实缴出资的期限,股东可自由决定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发起人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7〕对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最低比例限制也进一步放宽,不再限定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允许股东出资全部采用非货币形式。由于缴付资本时不需要再提交验资报告,导致对于未经验资的实缴资本的价值认定问题,如何认定出资股东完全、适当的履行了出资义务?实务中也可能出现由于股东无法提交验资报告,转而提交银行进帐单、转帐单、权属变更登记证明、收据等材料证明自己履行了出资义务,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与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也会随之增加。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只针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规定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但撤销登记的法律效果与注销登记并不相同。放宽公司资本制度管制,公司的成立不以股东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与公司设立的难度,公司设立更方便简捷,增加了股东的自治利益。

(二)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公司作为团体,由成员———股东组成,没有成员的团体不可能具备成为独立权利主体的资格。公司是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组织,人合性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公司股东进行投资,公司社团法人才得以成立。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强化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不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即时给付出资财产,也未限定股东首期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数额、认缴出资的期数及末期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解除,更不代表股东无需再承担出资责任。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和范围的改变,股东仍需承担公司整体注册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只是具体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与期限可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公司设立时,股东自主决定认缴的出资范围之和构成公司自我设定的注册资本,该注册资本虽在公司设立之时,可能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数额,但一经确定并经注册登记,即产生了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因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该义务从最初公司未设立时股东之间的约定义务,转变成一种法定义务。股东认缴出资形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后,其是否缴纳出资、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或故意迟延缴纳出资,影响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及相应的出资责任。投资者让渡了投资财产所有权换取公司股东的股权并获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对公司投资形成的权益。同样,股东如果不真实投资,则应对虚假投资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公司因缺乏正常经营必须的资本从而导致公司实际财产与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能力的脱节,产生对债权人合法利益损害的潜在风险。由此也产生了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可要求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的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依约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转移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若股东违背此义务,造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可能引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据此依“债权人代位权”寻求救济。股东在认缴资本制下,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的时间与期限由股东自由决定,这就产生了如何认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标准问题。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与缴付期限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股东的实缴资本决定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股东未按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与缴付期限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财产的,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将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约定为长于公司营业期限或无期限的,应认定为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表现。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财产缴纳给公司后,该财产已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股东获得公司股权,对该财产不再具有所有权。严格意义上来说,用“抽逃出资”的术语是对于此种行为的一种朴素直观描述,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后,该财产已然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其只是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就被侵犯时客体的状态而言,其已不再是股东的出资,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权益。使用“抽逃出资”也容易导致人产生一种直观的错觉,即股东出资后又抽逃,是否就等于未曾履行抽逃部分财产的出资义务,相应的应承担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全的责任,但显然这种想法是一种误解。股东出资后再对此财产进行个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对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对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节点为股东实际缴纳出资财产给公司之日起,因该日之后,该财产不再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定性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源于其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出资的要求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出资的要求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由此可见,股东是否实缴公司注册资本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的取得。但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可能引发其股东资格受限制、被解除的结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三)公司登记事项在股东身份和民事责任认定中的功能公司股东身份应在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社会公众公示其身份,使债权人与交易相对人对公司股东情况有一定了解。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出”的思路,简化登记前置审批手续和事项,改革审批流程,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注册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及事项的真实性,公司注册登记时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经营场所、实收资本缴纳情况等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实践中,不排除可能出现部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登记的情形,如冒用他人身份注册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违反国家限制和特许经营的规定进行登记等问题。涉及到股东身份的取得与认定问题,关于股东地位的取得,我国学界与实务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出资要件说,出资与外观形式共同具备说、外观形式要件说。从《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地位的取得来看,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地位的认定为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股东身份取得的效果,股东地位的取得应为“外观形式要件说”。上述问题的实质在于,商事登记改革后公司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商事登记事项在商事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在形式审查的情形下,商事登记是否仍具有公信力,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商事登记事项的信赖利益能否得到合法保护,相关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四)公司年检制度的废除对公司管理状况和主体资格认定的影响公司年检制度是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公司资质进行复核,确定公司次年是否可以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制度。通过公司年检,主要是审核已登记的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仍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年检。公司设立成功后,以往的做法是通过工商年检制度审核公司保持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性,注册资本被认为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低屏障。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停止对企业的年检,公司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备案公示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公司年检制度的废除减轻了公司的运营负担,淡化了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的监督检查权责,改变了以往过时不报年检,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分的情况。据深圳商事登记改革的情况,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及相应部门应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许可审批、监管等信息。相较于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资本信息的反映,年度报告中关于公司拥有的实缴资本数额等动态数据更具实时性,可以准确的反映公司在年度报告对应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数额与总资产构成情况、经营情况,进而对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经济实力、持续经营能力与信用水平进行合理评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示平台,了解公司的相关营业资讯及财产状况,对公司的信用能力进行评估,预测与其交易的风险。同时,由于年度报告由商事主体提供,如果商事主体提供虚假的材料作为备案事项记载于信息平台,合同相对人基于对信息平台记载信息的信任而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提供虚假信息的商事主体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商事主体资格取得是否需以商事登记为要件,现代商事登记制度分为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我国目前是强制登记主义,凡是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商事登记这一创设商事主体的法律事实决定着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起始与特定商事主体的具体营业范围。将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融为一体,营业执照具备双重证明功能。取消公司年检制度并未取消公司登记制度,并未变更公司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只是对于公司持续经营资格的审核方式作出了变更。

二、有效解决司法疑难问题的若干思路

(一)以专业化审判化解纠纷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行,可能导致有关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法院,且案件数量可能大幅增长,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关联交易等领域也可能涌现出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商事登记立法较为分散,商事登记中的申请事项等材料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登记机关不再进行实质审核,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诉讼中也会因此出现送达难、取证、认证难的问题,增加实体处理的难度,且涉及众多商事登记实践操作知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问题专业性强,不仅需要熟悉公司法律具体制度安排,更涉及商事审判理念的转变,需要深刻体会和把握审判理念所要实现的价值伦理和立法预期目标。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价值,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培养专业化审判队伍,相对统一裁判尺度与裁判标准,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应结合当地公司发展情况、涉诉案件实际情况,构建专业合议庭妥善处理该类纠纷。

(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具备协调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功能,虽然当今公司资本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中,呈现公司资本制度担保功能的衰弱和融资功能强化的趋势,更多的体现出刺激公司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功能,注重为投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对于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实务中,转变过去形成的“涉公司资本的案件都要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依赖为应以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作为“定纷止争”的出发点。但也要统筹兼顾,关注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注重交易安全。从相关配套制度方面强化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当前我国《公司法》已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作为对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有效规制,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务中因债权人举证困难、事实认定难等原因,实践适用中争议点较多,暂时仍保持较为谨慎的立场。笔者认为可参照“公司人格混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等方式,明确相关争议问题,提高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

(三)明确出资履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商事登记平台的公信力资本真实仍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要求,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并未动摇资本真实的底线。对于股东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都应保证其真实性。股东实缴资本应与其公示或承诺的认缴资本额一致。取消股东验资程序,对未经验资的实缴资本,产生如何证明股东已完全、恰当的履行其出资义务,相应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股东虚假出资为由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案件中,以往股东可以从工商登记档案中复印验资报告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但今后,认缴资本是否验资不再是一个必须的前置程序,是否对实缴资本进行验证属于股东自由决定事项,若股东实缴出资时未提交验资报告,诉讼中,法院审查股东有无出资,需由主张已实际出资的股东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审判实务中,虽然是否验资在实务中并不是认定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唯一标准,但在诉讼过程中,却会影响举证、调查取证、质证等过程。无疑会加大此类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与工作量,也会加大法院的审查工作量。商事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认定与信赖该信息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应明确其商事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保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使交易相对人对于自身利益有合法预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交易相对人基于对商事登记公示平台上公示的公司信息、年报等内容的信任,与公司进行交易。由于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提供的信息仅作形式审查,若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交易相对人可主张登记事项一经公示,便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可推定登记事项为正确。即使相关内容存在瑕疵,如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交易相对人签订合同、年度报告中提供虚假内容夸大自身履约能力、登记上的股东与实际股东不符等,也应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基于商事登记的公示信息而产生的信赖利益,除非公司提出交易相对人明知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抗辩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四)理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对接股东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行为引发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资本制度改革后,投融资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也无法完全杜绝。就民事责任方面,《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都有大量关于对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认定与裁判的规定,资本制度改革虽然改变了股东出资的方式、期限等,但是并未变更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出资责任,原有的股东出资责任和相应的争议裁判规则也并未有大的改变,仍继续适用。但对于出资责任追究中形成的新情况、新问题,可能需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破坏资本制度的违法行为,仅靠民事责任的追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震慑力,还必须强化对资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外,以商事登记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数量也可能会增多,但商事登记改革后,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此情形下,权利人不应以以往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损害了其利益为由提讼作为维护其权益的途径。资本制度改革后,关于刑法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资本犯罪罪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放松管制后,出现了取消上述三种的建议。但资本制度改革并未根本动摇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资本真实原则,当前也未对三种资本罪名予以修订或废除,作为资本违法行为最严重的处罚,刑事责任当前仍适用。应理顺三种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健全债权人保护机制,建设宽进严出的制度。

三、倡导诚信有序市场秩序的司法建议

建立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鼓励公司诚信经营,遏制失信行为,推动公司向优秀的诚信公司方向发展,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富有吸引力的投资创业环境,既满足公司融资的需求、降低交易风险,同时保护交易安全。

(一)建立理性债权人教育制度投资鼓励措施往往要求放松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但在客观上也会对债权人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也要关注债权人冷暖,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事流转。要引导债权人转变过去“资本信用”的观点为“资产信用”,淘汰通过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判断公司偿债能力的路径依赖。引导债权人通过及时、准确、全面的收集与分析公司的资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信息,进行依据公司净资产与预期获利能力对公司的履约能力与信用能力作出理性判断,淘汰不诚信公司、理智的选择合作伙伴,降低交易风险。强化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债权人获取公司信息与分析信用信息的能力,打破对于注册资本的过度迷信。债权人在与公司合作时,也要尽到普通伦理和智商的理性人在同等或相近条件下的合理审慎审查,善于开展尽职调查。当然,建立理性债权人教育制度只是构建更完善的事前预防机制,为了让债权人防患于未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而非将债权人保护工作全由债权人自身承担。

(二)完善公司登记信息公开与信用体系制度针对过往登记公示内容较少、公示形式有限的情况,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多样化的信息公开途径,便利社会公众高效快捷的获取有效信用信息。在公司登记信息的公开内容方面,扩大公示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企业申请登记的原始材料及审批材料、备案信息、年度报告提交信息、公司重大财务信息批露、诉讼等信用信息、商事主体注销信息及其他应公示的信息,提高工商登记信息透明度。完善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归整促进信用体系由分散化向完整统一化过渡,在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基础信用库、工商部门的经济户籍库的基础上,将税收缴纳、产品质量、社保缴费等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建设,以降低社会风险,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与查询权。同时,强化失信公司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提供虚假的信息材料的责任,将企业的违规情形、处罚事项公示,强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4篇

(一)完善投资结构,增加农业科技推广资金的投入总量

我国必须要加大对农业科技推广投资的力度,这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至于增加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准,没有绝对标杆,但是至少从国情出发点来看,不能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说要高于平均水平才够。我们在此建议政府,在投资农业科技推广时,要以我国农业现状的特点和农村农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基础,适当的增加投资的总量。今后投资时要在维持现阶段的投资总量增长量的同时,可以依据不同时期农业财政支出总量情况,以及农业产值总量、农村人口总量、耕地面积总量等几个最重要的指标来衡量增加多少的农业科技推广投资资金,最后投入的资金增长率不能低于往年水平。同时,也在此建议中央政府对各个地区的农业科技财政支出增加要相互适应,不可一杆子标准,增加的水平视各项指标综合比重来决定。

(二)完善项目经费的投入机制

就我国目前的推广经费分配制度来看,主要是依据农业技术重点推广项目情况来进行分配的,亦即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接受一定的推广项目经费来推广特定或者不定的技术。即使类似于这样的项目是由各单位或个人竞争申报,但是计划制订与实施过程并非直接对话的方式,而是通过政府传递给技术推广人员与农民,这样自上而下式的传达需要与问题,不会与项目执行者直接见面,有些问题与要点在传达过程中也会有所缺失,甚至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或者流失的现象也有发生。在实际情况中,许多都是下级去承担上级机构的推广项目的一个子部分获取一定的活动经费,这种情况下获取的经费通常是有限的,远不符合实际贡献。而项目完成之后,基层的推广人员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资格报奖的,因而导致奖励机制不能有效合理的实行,那么往后的执行力度就不会好到哪里去了。而且,越是往基层深入,项目活动经费的波动幅度也愈加大,基层人员也难以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

(三)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推广组织与投融资机制

在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状况来看,要始终坚持以政府推广机构为主体,以国家财政农技推广经费为基本前提,开展合作式的推广策略,完善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这样才能够逐步消除农技推广经费不足的情况。纵观世界农业推广投入模式的演变过程,一些非政府部门对于农技推广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在不断增加的,并且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对投资领域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讲,私人投资较为集中在市场潜力大、获益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研成果推广上,政府则明显侧重于公益事业项目上。大多数国家在投入机制以及管理机制上都选择朝基金制、分包管理制的方向发展。

二、结语

第5篇

[论文摘要]投资会有一定的风险,而不同的投资者对于风险的容忍度是不同的。因此,如何依据个人的风险容忍度,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资产投资方案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本文首先对投资者的风险容忍度进行评估,然后依据评估结果、以10万元为例对投资者提出相适应的投资建议,尽力做到获利性、安全性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统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手中的闲钱也逐渐多了起来。2004年我国的GDP达到13.65万亿,税收收入2.57万亿,全国个人储蓄存款突破30万亿。而如何利用这些钱进行合理投资就成了人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有些人只是单纯地把钱存进银行以求“保险”,但由于银行的低利率、通货膨胀等因素,这种方式已不再“保险”。而还有些投资者对风险没有足够的重视,他们在股市里无所顾及,一旦把握不好就会血本无归。

投资就是为了实现其资本的增值,它没有什么成文的标准和准则,重要的是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本文以10万元为例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出相适应的投资方案。

一风险容忍度的评估

选择你所认为最适合的答案。

1有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但是你得借钱,体会接受贷款吗?

A绝对不会B也许会C肯定会

2你所在的公司要把股票卖给职工。公司计划3年后上市,在上市之前,你不能出卖手中的股票,也没有任何分红。但公司上市时,你的投资可能会翻15倍,你会投资多少买公司的股票々

A一点儿也不买B四个月的工资C八个月的工资

3你刚刚获得了一个大奖!但具体哪一个由你决定,你希望是:

A4000元现金B50%的机会获得7000元C25%的机会获得20000元

4你的投资期限长达15年以上,目的是养老保障,你更愿意怎么做?

A投资于保本基金,重点是保证本金的安全。

B一半投资于保本基金、一半投资于偏债券基金。希望在低风险的同时还能有些增长。

C投资于不断增长的股票基金,其价值在短时期内可能会有巨幅波动,但10年后有巨额收入的潜力。

5你买入一种基金一个月以后,其价格上涨了20%,假设其他基本情况不变,你会怎么做?

A抛出并锁定收人B保持卖方期权期待更多收益C更多地买人,等待上涨

6你买人一种基金一个月以后,其价格下跌了20%,假设其他基本情况不变,你会怎么做?

A抛掉再试试其他的B什么也不做,等待收回投资

C买入,这正是投资的好机会

7现在换个角度看上面的问题,你的投资下跌了20%,但它是资产组合的一部分,用来在3个不同的时间段上达到投资目标,

(1)如果目标是5年以后,你会怎么做?

A抛出B什么也不做C买人

(2)如果目标是10年以后,你会怎么做?

A抛出B什么也不做C买入

(3)如果目标是20年以后,你会怎么做?

A抛出B什么也不做C买人

将你所选择的答案A乘以1、B乘以2、C乘以3,然后相加就得出了测试的结果。如果分数为9-4分,你可能是一个保守型的投资者:如果分数为15-21分,你可能是一个温和型的投资者;如果分数为22-27分,你可能是一个激进型的投资者。

(资料来源:TheWallStreetJournal)

二相应的投资方案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医疗事故,对于各种投资方案都首先拿出两万元购买两全分红型保险。因为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至少将拿出当年度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保险公司至多只能留30%,这样就做到了有事保障、无事分红。

1保守型的投资方案(一)

建议用3万元购买国债,国债的风险低,很适合保守型的投资者。比如2006年11月开售的凭证式国债利率也有了较大的上涨,3年期和5年期分别上涨了0.72%和0.81%。加息后的国债受到了人们的热烈追捧,在极短的时间内被抢购一空。国债的优点很多,而上述凭证式国债的主要特点有:(1)发售网点多,购买手续简便,还可提前兑取;(2)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好;(3)利率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个百分点,利息风险小,没有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只能活期计息的风险,没有市场风险。用剩下的5万元投资于人民币理财,人民币理财期限一般为1年或2年,银行会用其30%-40%于定期存款、70%-60%用于投资,由于人民币理财的投资渠道都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上高信用等级的人民币债券,由银行的信誉保证其风险较小。从最早的1年期收益率2.8%左右到现在的超过3%,人民币理财的收益率正在节节攀升,是一种很好的投资品种。

保守型的投资方案(二)

建议投资4万元于保本基金。其特点是上不封顶下不亏损,而这一点正符合保守型投资者害怕亏本、又希望获得高于存款利息和国债收益的心理需求。在目前的行情下,预计一般的保本基金收益率远高于同期存款或国债收益。估计年利率为3%-8%。它可以让投资者在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分享股市上涨带来的超额收益,从而达到只赚不赔的投资效果。用余下的钱投资于货币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主要投资对象,包括央行票据、国债回购、一年内短期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工具。货币型基金的流动性强,收取的管理费较低,免赎回费和申购费。在所有的基金产品中是交易成本最低的一种。可以用基金账户签发支票、支付消费账单,有的货币型基金甚至允许投资人直接通过自动取款机抽取资金,故有“活期储蓄”之称;而且货币型基金具有月月复利、加息加利、滚动投资、收益免税等特性,因而有可能取得更高的收益。其收益水平通常高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1至2个百分点。

2温和型的投资方案

建议分别长期投资4万元于开放式的偏债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一般说来,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操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均比一般的投资者要好得多。基金是长期理财的有效工具。而不是短期投机炒作的发财工具,2006年上证综指上涨128.7%,基金收益118.52%,而能真正全面分享到2006年以来基金投资翻倍收益的投资者,大部分是那些能坚持持有基金两到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基民。因为长期投资可将短期投资可能的亏损吸收。既增加报酬的稳定度,又可有效降低市场风险,长期持有还可以为投资者节约申购、赎回的成本。债券型基金相对于直接投资债券,由于其通过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对不同的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因而能有效降低单个投资者直接投资于某种债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如工行瑞信债券型基金,其最大的特点是在分享债券稳定回报的同时,通过打新股获取一、二级市场的丰厚差价利益,很适合不满存款利息收入、而又只有低风险投资需求的温和型投资著。一般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不但要研究发股公司还要判断利率走势等宏观经济指标,往往力不从心,而股票型基金由于有专家经营而对不同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的投资组合,既有效降低了风险又分享了股市的收益。将偏债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组合可弥补双方的不足,使风险最小化。

3激进型的授资方案(一)

建议用3万元购买股票型基金,5万元投资于黄金买卖。投资黄金主要优点有:首先,黄金具有永恒价值可以长期持有;其次,黄金具有保值功能,可对抗通货膨胀及政治经济的动荡。在选择黄金品种进行投资时,标金和纯金币是投资的主要目标。而投资者在选择银行进行委托黄金买卖时要充分考虑银行的实力、信誉、服务以及交易方式和佣金的高低等因素。投资黄金最讲究介入的时机,还要熟悉黄金交易的规则和方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激进型的授资方案(二)

第6篇

关键词:会计目标;会计计量属性;历史成本;公允价值

一、会计目标与会计计量属性的关系

会计界关于会计目标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流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受托责任学派认为:由于社会资源(主要是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源的受托者就负有了对资源的委托者解释、说明其活动及结果的义务。因此,会计的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为了有效地协调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应强调客观性,在会计确认上只确认企业实际已发生的经济事项,在会计计量上,由于历史成本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因此坚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以有效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决策有用学派认为:会计的目标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会计信息,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从会计确认上,认为:会计不仅应确认实际已发生的经济事项,还要确认那些虽然尚未发生但对企业已有影响的经济事项,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在会计计量上,主张以历史成本为主,鼓励在物价变动情况下多种计量属性的并行。然而无论哪个流派,会计界都应该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谁?二是会计信息的用途是什么?三是什么样的会计信息是有用?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信贷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会计信息的用途是使用者利用会计信息作为经济决策的依据,并评估治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这就需要会计信息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即要求通过财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可靠的和相关的。

众所周知,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与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包括披露)之间关系密切,其中确认和计量是核心。所谓会计计量,是指运用特定的计量单位,选择合理的计量属性,确定应予记录的交易或事项金额的会计量化过程。按照西方会计研究成果认为:对会计计量属性一般从时间(过去、现在、未来)和流向(投入、产出)两个方面考虑。从而产生出:历史成本(从过去投入角度计量)、现行成本(从现在投入角度计量)、现行售价(从现在产出角度计量)可变现净值(从未来产出角度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从未来产出角度计量)等。计量属性的不同选择,会使相同的计量对象表现为不同的货币金额。例如:2003年末购入的一栋购价为100万的办公楼,假如不计算残值并按50年折旧,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那么到2008年末其价值为90万元;如果以现行成本计量,假设2003年末到2008年该地区该类房地产价格上涨了一倍,那么2008年末按以现行成本计量的价值可能180万元。可见,不同的计量属性,会使相同的会计要素表现为不同的货币数量,从而使会计信息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立在不同的计量属性上。

那么,在会计实务中,究竟应该在何时采用何种会计计量属性呢?这个问题最终还得回到会计目标上来并最终服务于会计目标。如果信息使用者要求以反映经营者的受托责任为目标,可能历史成本便成为会计计量属性的主导模式;如果会计目标更多地倾向于决策有用观时,特别是对于那些在持有期间,价格波动较大,历史成本难以追踪市场价值的资产(如股票,期货等)当信息使用者会计目标开始更多地倾向于决策有用观时,一些其他计量属性,例如公允价值可能成为会计计量属性的首选模式。由此可见,一方面不同的会计目标理论会产生不同的会计计量观点;另一方面,会计计量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环节,不同的会计计量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侧重点不同,由此决定了会计系统运行的终极目标不同。

二、会计制度改革对我国资产计量属性的影响

会计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的会计制度呈现出渐进式变迁的特点,期间资产计量属性也经历了多次变化。纵观建国以来我国会计制度发展,可以将其粗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这是计划经济主导时期。建国初期,我国仿效苏联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确立了分行业、分部门一统到底的会计制度,从账户名称、报表格式到成本核算方法等都高度统一,会计主要是围绕服务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的国家经济成分是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其他经济成分比重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会计制度变迁目标,会计信息仅仅为宏观经济计划管理和内部管理服务,资产计量基本上只有历史成本单一计量属性。会计目标主要反映资源的受托责任,比较漠视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各方面的会计信息需求。这种单一计量属性在提供具有充分客观性、可验证性的会计信息,正确反映物权、所有权转移,合理配比收益和费用,均衡各期损益,公允衡量企业受托经营业绩等方面,具有其优势,可以较准确地确定企业产出中的保值和增值部分。但是由于资产计量属性单一;使众多资产计量不准确、不合理,导致资产价值虚增、会计收益虚盈、财务会计信息充斥着大量的“水分”的事例比比皆是。例如存货项目,有许多企业存货积压严重,短期变现几乎不可能,存货的真正价值(市价)已远远低于账面价值,但却仍按历史成本反映在账上并列示于报表之中,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第二阶段(1985——199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变革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推进,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个时期,各种新的经济成分不断出现,如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产生,旧的会计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情况。这个时期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变革以《会计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为标志,资产计量属性有了一定的扩展,历史成本、重置成本二重计量属性的应用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制度模式的一种积极探索。但由于这个时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正逐步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过渡,旧的经济体制虽已突破,而新的经济体制尚未最终形成,因此,会计制度变革只是对旧经济体制的一种修修补补,资产计量属性的作用与发展受到局限。

第三阶段(1992——2000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新的经济现象不断出现,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建立,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加,会计信息使用者剧增,及时、相关、可靠的财务信息成为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个时期,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十三个《行业会计制度》及先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16个具体准则为代表的新会计制度出台,会计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会计制度的变革进程明显加快,无论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有巨大的变化。由于政府、投资人、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会计目标不能仅仅反映资源的受托责任,还需要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各方面的信息需求。比如,股市的投资者需要通过了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来作投资决策,需要会计信息向相关性和有用性偏移。随着16个具体准则的出台,资产计量属性向多重会计计量属性转变,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得到应用。比如要求上市公司计提八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资产中的“水份”在一定程度上被挤干;尤其是公允价值计量和历史成本计量相比,能更好地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从而更确切的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会计信息质量得到了提升。然而,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在完善阶段、经济国际化尚处在起步阶段,许多资产市场化程度不够高,法律与监管也不够完善,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曾一度被上市公司滥用,使得该计量属性经历了放闸又关闸的尴尬局面。

第四阶段(2001至今),进入21世纪,一方面,随着经济国际化和知识经济浪潮的兴起,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加大,大量无形资产、衍生金融工具等资产的出现,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相关性缺陷越来越突出,而价值计量尤其是公允价值计量则成为能够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信息不仅具有较高的决策相关性,而且从提供真实价值信息的角度看,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性也绝不逊色于历史成本;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和贸易的国际化必然要求作为商业语言的会计提高其一致性程度。因此,与国际惯例接轨,是这次会计制度变迁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这次会计制度变迁的重要导向。为此,2006年我国出台了38个具体会计准则和1个基本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中,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反映出会计目标取向由重视信息的可靠性向可靠性与相关、有用性并重的转变。基本准则(2006)中还首次规定了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同时,会计计量从重视初始计量发展到更加重视基于初始计量的后续计量。会计计量属性比之于过去更加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如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能更好的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从而更确切的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这些变化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三、会计计量属性的未来趋势展望

笔者认为:从发展来看,未来主导的会计计量属性将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主。首先,公允价值计量是合理反应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财务信息相关性的需要。它着眼于现在和未来,体现了一定时间内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能够真实反映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或企业在清偿债务时需要转移的价值。其次,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处于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的金融工具,显然公允价值是会计所能提供的最为相关的计量属性。再次,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国际化的需要。作为用来规范国际商业通用语言的会计,在全球经济发展的浪潮中逐步实现国际化是必然要求。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价值计量有利于我国吸收国际资本,也有利于我国公司到境外上市或兼并外国企业。

【参考文献】

[1]高巍,王秀靖.略谈会计计量基础及其应用[J].中国集体经济,2007(3).

第7篇

绩效工资制度是绩效管理的重要一环,它应用于教育领域,旨在不断激励教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学生提供更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通过推行绩效工资制度,进行绩效薪酬管理,旨在有效运用经济资源将员工薪酬的不同构成部分与他们的实际贡献联系起来,以吸引、保留和激励人才。

2009年1月1日,在我国的义务教育学校开始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

本文利用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基于作者对北京市两个城区教师绩效工资实施的调查研究结果,探讨在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如何有效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一、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

美国的行为科学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1]告诉我们,满足员工需要的因素有两种: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即工作环境的因素。它包括:监管、人际关系、工作条件、薪酬、公司政策、行政管理、福利政策以及工作保障。激励因素,即工作本身的因素。它通过满足人们在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来体现作用。

其实,无论是工作环境的因素,还是工作本身的因素,都能满足员工的需要,但从激励功能上来说,这两种因素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工作环境因素通过避免令人不快的情形满足人们的需求,而工作本身的因素通过让个人实现抱负和期望达到激励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激励因素才能带来企业(雇主)期望从劳动力资源中得到的那种工作满意度的提升和工作绩效的改进,也就是说,激励因素满足创造力的需求。而保健因素能满足员工的待遇需求。基于此,赫茨伯格将薪酬划入保健因素的范畴。对员工而言,保健因素能满足员工的两种预防需求。一是避免因收入不足造成的经济拮据,二是防止不平衡感的出现。从员工对薪酬的满意程度来看,可区分为薪酬过低和薪酬待遇不公这两种情况。相对而言,后者是造成员工对薪酬不满的更重要的原因。

总而言之,要建设良好的教师队伍激励机制,就必须更多地研究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对教师的意义,就需要探讨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对教师是否真正具有激励作用。

激励教师,就是希望教师具备积极的工作态度和投入高度的工作热情。绩效工资政策是从薪酬方面来提高对教师的激励,因此是从保健因素着手。但保健因素仅仅希望满足教师的待遇需求,也就是预防需求,不会满足自我实现的需求,不会带来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的实质性的改进,也就是说绩效工资本身并不能起到根本的激励作用。那么绩效工资能不能满足教师待遇需求,起到保健作用呢?针对此疑问,本文以北京市两个区绩效工资实施情况的调研为例,陈述部分主要研究结果。

二、北京市两个区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研究简介

经过2009年的预调研之后,本研究选择北京市两个区,即X区和Y区,于2010年4月对其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进行正式调研,旨在了解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情况。

之所以选择北京市的两个区,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北京是我国首都,无论从财政支持、人力支持还是技术支持方面,北京市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应该是具有代表性的。其次,两个不同地理位置的区域,在财力、人力等方面有所差异,实施效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不同城区之间的差别。再次,基于取样方便原则。

本研究于2010年4月至7月共采访了X区和Y区的小学与初中阶段的校长、教师及教委行政人员82人(教师68人,校长10人,教育行政人员4人)。其中,X区包括4所小学、6所初中(城乡各占一半),2名教育行政人员、5名校长、2名中层领导、45名教师;Y区包括3所小学、1所初中,教育行政人员2名、校长5名、中层领导2名、教师19名。

2.研究结果: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问题较多

为推行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北京市政府、区县政府安排20亿元对教师工资进行改革,预计全市90%(约10万)的教师工资将得到提高。[2]在访谈中,了解到,X区自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已全面推行教师绩效工资制度;Y区自2009年暑期后实施试点改革,试点后再修改,并于2010年年底前大范围试行。

经过调查发现,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并未真正满足教师的薪酬期望,也没有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反而带来了不同教师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与教师薪酬期望之间的落差

经研究发现,在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之前,北京市两个区的大部分教师对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抱有很大期望,他们认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就是涨工资。但在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来看,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教师工资待遇普遍较低,教师工资满意度较低。二是教师的福利工资有所提高,但仅在过节之时;此外,相对以前而言,有些教师的工资待遇有所下降。三是绩效工资的增长幅度不同,主要体现为同校不同岗位不同科目之间、同区不同类型学校之间、城乡学校之间、不同区之间的差异。总之,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未并如预期那样提高教师的待遇,其激励作用也并不明显,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期望落空和公平感缺失所带来的心理失衡还造成一些消极影响。由此可见,教师对提高薪酬待遇的渴望非同一般。

教师直接的表述如下(摘取):

――像我们这个状况,工资就是3 000元出头。有的都不够3 000元。(张老师,教龄18年,现在教初三政治;刘老师,教龄14年,现在教初二数学;杨老师,教龄14年,现在教初一语文)

X中学3名教师,2010年6月12日

――去年实行了绩效工资,但去年12月份的工资,没有实质性改变,平均来说和原来一样。给教师发的钱很少,却很麻烦,大家平均分。

W初中校5名教师,2010年6月12日

――实行了绩效工资之后,工资比原来高了。根据岗位不同,工资增长幅度也不同。例如,原来没有班主任费,现在有400元班主任费。

ZY小学5名教师,2010年6月12日

――班主任有400元的班主任津贴,50元属于机动额。这50元就是按教师任务完成的质量来认定的。

GH中学4名教师,2010年6月11日

――工资相对来说没提高,和当初差不多。并不是说实施绩效工资,工资就能提高多少。

SS小学4名教师,2010年6月11日

――感觉越改工资越低了,一个月现在才2 300元,比之前低了两三百。

――农村学校的工资与城里学校教师的工资比起来有一定的差距。

XWJ小学5名教师,2010年5月4日

(2)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带来的不公平感

经研究发现,在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下,教师的不公平感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教师工作的隐性投入无法计算,绩效工资考核方案难以把教师所有的付出充分地体现出来。例如:主科教师与副科教师之间的工作量的差异如何准确核算;教龄是否应该在绩效工资中得以体现;教龄对教育成效的意义是否该得到认可;工资在校际之间、区域之间的差异如何体现。二是在教育部出台的绩效工资文件中,中层干部没有得到重视,其努力付出没有得到认可。

从现实角度看,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在教师之间、学校之间,教师的收入差距反而缩小了,不少学校领导认为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反而带来了新一轮的大锅饭现象,这和政策的导向南辕北辙,导致新的不公平产生。

被访教师以及校长的直接表述如下:

――教师工作时间不固定,教师在课外帮助学生补习的时间太长,工作时间隐性延长,没有报酬自愿付出讲解,一个月2 000元左右。

――科研压力大。学校课题、市区课题和个人课题,有长期的和随时的。教师参与课题,给教师布置的任务多,回报少。

L中5名教师,2010年6月12日

――普遍都不高,自己和自己比,相差不大,就是班主任增加400元,反正跟上级的初衷不一样。例如,我工作20年了,还没刚毕业的挣得多呢,或者说同刚毕业的相差无几。也可能和学科有关系,政治历史等是副科。副科和主科相差很大。

CY中学3名教师,2010年6月12日

――像我吧,我是中高,副校级,我的工资没涨。绩效工资里面没有校级干部和中级干部津贴,没有一般班主任工资高,年轻教师工资基数低,工作量比较大,出勤比较好,涨幅比较大。原来有结构工资,现在调整后就没了。中层干部是一个学校很重要的层面,他们的积极性也需要调动。

W小学校长,2010年6月12日

――原来我们学校教师之间差距很大,现在差距缩小,就是为了求稳定。校际之间的差距也在缩小,例如,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像我们学校有住宿部,平均工资却低于其他学校教师,就是说我们办得越好,工资越低……

J校长,2010年6月12日

(3)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恶化了学校内部的生态环境

经调查发现,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激化了学校的各种矛盾。例如,教学工作与后勤工作之间,主科教师和副科教师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的矛盾,等等。总之,压力过大的工作环境和紧张的同事关系,不仅会削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会降低教师对本职工作的热情。

(4)绩效工资激励效果不明显

从以上研究可知,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的薪酬待遇没有达到教师的预期,没有满足教师的待遇需求,也没有实现工资分配的公平,且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对学校内部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也降低了保健性因素中教师工作环境的质量。

教师激励效果不好的原因有三个。首先,教育本来就是责任心很强的工作,需要教师基于对学生和教育事业本身的热爱,所以相比之下物质等方面的刺激作用会小些。其次,绩效工资并未在多大程度上提高教师待遇,也并未达到多数教师的预期,因此很少有激励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期望和公平感的原因造成的心理落差还产生了消极影响。再次,教育是育人的工作,本身有自己的规律和特点,教师工作的价值在某些程度上也无法衡量。因此,很难说绩效工资考核能给教师带来多大的激励作用。被访教师以及校长的声音如下:

――也没有什么影响,工资涨得少,还得继续做。不能对不起学生。

SS小学4名教师,2010年6月11日

――老师们认为他们的工作激情并不是来自于绩效工资带来的物质上的激励,而是来自于作为教师的责任心。只是绩效工资让生活水平提高了,让他们可以更好地投入工作。

X区教委人事科科长,2010年6月13日

――做老师也是一种追求,虽然从绩效工资上体现不出来,但是从其他形式可以体现。领导心里有没有教师,这对教师影响很大。或许教师不一定追求金钱多少,但是希望得到上面领导的肯定。

G校长,2010年6月12日

――实施绩效工资后,不能说没有激情和激励,但是第一感觉是比较累,所以,激励作用就弱化了,激励性可能被疲惫感打压下去了。另外,老师的工作量是固定的,不可能因为绩效考核而增加工作量,不符合教育规律。这和工厂不一样,多干点就多拿点钱。

XH九年一贯制学校3名教师, 2010年6月12日

三、启示和建议

1.建立长期有效的教师激励机制,使绩效考核更加公平

在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下,如果要满足教师的待遇需求,那就不仅要提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至少达到当地城市中等以上水平),更要努力建立长期有效的教师激励机制,做到绩效考核更加公平。因此,不仅要增加教育投入,而且要提高考核的可信度和公平性。例如,提供可靠的考核标准和可信的监督考核体系等。

2.让教师在教育事业中得到自我实现

在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下,如果要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那就不仅要满足保健性因素的需求,还要从学校层面让教师在教育事业当中得到自我实现,也就是满足激励因素的需求。例如,选拔热爱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又如,为学校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包括职业成长、心理支撑和充分发挥才能的空间,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人性化的学校文化氛围的创建等,让教师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3.提高教师地位,提倡尊师重教的价值观念

美国第16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曾说过,“效用最持久的激励就是逐渐建立自尊并得到他人的尊重。通过出色的表现、进步以及承担责任而获得的报酬是强者的表征。员工需要感觉到自己是一个优秀团队的一部分,并且该团队之所以能成功,他功不可没。钱本身是无法给他们这些东西的”。[3]因此,只有倡导尊师重教的价值观念,让教师获得全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从真正意义上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才是对教师最好的褒奖和激励。

参考文献:

[1][3]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伯纳德•莫斯纳,巴巴拉•斯奈德曼.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第8篇

公共科目、基础科目、临床科目的分值比例分配为10%、20%、70%,共300道试题(满分3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基本技能的考试包括实践操作和临床思维能力,考官由学位主管部门在各学业和考试委员会成员中抽取,采用多站式方式进行测试,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如体格检查、胸穿、骨穿、伤口缝合等多项临床技能操作。根据考试内容分为若干考站(每站设两名考官),考生以抽签的方式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考试并有现场提问,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需进行3站式考试。每站5-10分钟时间分值50分(其中提问占10分)共150分。考试完成后计算两门总分并加上学业和考试委员的评分(满分500分)。

1引进激励机制、推行研究生按比例末位淘汰制

对在课程考试和中期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优秀者(如总分在前十名)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奖学金或优先去名校交流、优先留校等形式)。课程考试和中期综合能力考试均通过者颁发研究生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凭此证书方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同时按研究生考试人数5%的比例实行总分末位淘汰制(软淘汰),软淘汰者可延长学习时间,参加下一学期的中期综合能力考试进行补考,重新考试合格者方能进入论文评阅和答辩阶段,重新考试仍在末位淘汰之列者将终止研究生学习(硬淘汰),或与后期没有通过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学生(按研究生总人数3%的比例)发给研究生肄业或结业证书。

2讨论

第9篇

严格复试工作,确保生源的入学质量

我校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工作模式。学校负责整个复试工作的整体安排,各个院组织学科组制订复试的笔试、面试题目,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复试工作,以及英语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试工作。通过制订科学的招生制度,认真选拔优秀人才:(1)采用精选复试内容、合理设计试题等方法,使复试尽可能反映学生的基本素质、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等素养。(2)英语测试完全按照国家标准考试流程进行,确保公平公正。(3)面试由学科专家组负责,学生抽签参加面试。面试过程全程记录,面试专家组的平均分数为学生得分。

制订教学规章制度,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1)制订教学督导制。学校组织在职和退休教授成立教学督导组,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监控。对于基础课,学校应对教师的教学内容有所知,督促其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对于专业课,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科研及教学内容进行考核,并对教学课时进行管理和控制,应督促教师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前沿性[4]。学校督导组主要采取随机听课、检查教学资料、学生访谈等方式了解教师上课的内容和教学方式、规范教师的教风,知晓并帮助解决授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困难。(2)制订学生评教制。合理的课程教学不仅需要满足学科知识的内在要求,而且需要充分考虑研究生的需求。在授课内容上要将基础理论结合科研或应用实际,注重科研方法、思维和能力的训练,引导研究生自主学习、积极思考。在教学方式上要提倡启发式、研讨式、互动式教学,激发学习和研究的兴趣[5]。每学期末,学校组织学生网上评教,以此来了解研究生作为学习者对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的需求。一方面从学生评教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将评教结果与教师考核评价联系,端正教风。

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强化过程管理,确保课题研究与论文写作质量

(1)本课题通过学生调查发现,研究生普遍认为导师是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巧合的是,学术道德好、学术水平高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评价也要高于其他导师。因此,研究生师资建设是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中之重。必须严格选聘条件,从教师师德、学术能力、创新意识等多方面考核,提高导师入职门槛;导师遴选人的学术水平应由校内同行与校外专家根据申请人的研究成果、教学成果、学术奖励和公开学术报告的学术含量以及面谈结果,共同评定。对新遴选的导师就研究生培养的主要环节以及管理制度进行培训,实行培训上岗。实施导师资格定期审核制度,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资格审查和岗位工作评估,对无课题、无经费,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暂停招生,对违背学术道德和教学制度的导师取消导师资格。(2)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有几个重要节点,分别是课题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和写作。高水平的选题是高水平论文的基本前提,研究生导师应尽早安排研究生进行文献资料的广泛阅读,并要求学术型研究生的重要期刊阅读量应在50篇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应是外文期刊。研究生所写的文献综述要能达到能发表的水平才能正式进入课题研究环节。学校和学院要充分重视论文的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由教授组成专家组统一组织,对研究方案、计划进度、创新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议,严把质量关。学校还硬性要求学生结合课题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并通过奖励政策鼓励导师对论文多指导、鼓励学生向高水平的期刊投稿。目前,发表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已是我校评选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优秀学位论文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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