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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减少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2、以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食品,从生产、流通、储藏到消防等环节,要建立和健全完善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统一领导。乡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行政村、企事业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调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律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IV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二、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指挥部:
乡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成员单位按职能组成警戒组、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乡市政所,由分管武装部长沈彦名主管,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
(2)统一协调全乡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
(3)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4)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及时向乡委、乡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1、应急小组的工作职责:
(1)警戒组:由派出所、综治办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保护和控制。
(2)救护组:卫生院负责,组织人员对事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
(3)后勤保障组:由财政所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运输到位工作和理工作。
(4)事故调查组:由派出所、安监站、卫生院负责,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5)善后组:由党办、民政办、财政所、政府办、卫生院负责,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2、应急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协调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3)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具体问题。
(4)向乡政府、乡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完成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预警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测系统
乡、村二级建立食品管理网络,企事业单位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构建乡域内信息沟通网络单位。实现与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科学的预警体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乡政府各部门,各行政村、各企事业单位,餐饮单位,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都由权利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3、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部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该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和处理程序
(一)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乡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平台,由镇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
2、人员保障: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镇政府应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需要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3、物质保障:镇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应急处理程序
1、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l.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为切实加强应对突发事件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社会稳定。7月28日晚,我们开发区工商分局按照省、市工商局的要求和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具体程序、内容,组织开展了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行动,现将这次行动的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演习背景:这次演习演练以位于我区红旗街13号的某建筑工地为背景,虚拟了昌盛公司建筑工地承包者盖某为一退伍军人,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为了表达对军营生活的怀念,在几个战友的撺掇下,特安排工地事务长购买了啤酒,猪肉、疏菜等为工人晚上改善生活,但好心却办了坏事,吃饭喝酒后,大约有20多名工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腹泻、呕吐、头晕等症状,其中7名严重者还被送进医院进行治疗,接到举报后,开发区工商分局立即进行情况核实,根据事件情况,迅速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iv级应急响应机制,进行应急处理。
二、演习过程:7月28日下午6时30分,我局大部分工作人员已经下班,只有12315工作人员在值班,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了值班室暂时的宁静:“是工商局12315吗?我们是昌盛装饰公司的建筑工人,我们这里有大约20多人吃完晚饭后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现象,有7名较严重的已住进了市人民医院,你们12315能否赶快过来一下……”。值班人员迅速将电话记录交给带班领导,带班领导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分管领导和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分别进行了汇报,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立即指令管辖该片的江淮工商所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核实并对现场初步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召集领导组成员进行会议研究,在会议研究中,江淮工商所电话将现场核实的情况进行了口头汇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应急领导组立即决定:1、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工商局、上报开发区管委会;2、告知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3、启动我局iv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立即集结全体应急队员,进行应急响应。
接到应急领导组的集结命令后,仅用了24分钟,分局应急队员全体着装,带着必要的执法证件、执法文书、食品检测箱等执法工具就集结完毕,并在开发区大楼前与执法专用车一起列队听候指挥中心领导的训示。
市场科副科长李文焕带第一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物品进行现场封存、抽样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准确掌握啤酒的进货渠道。
工商所副所长鲁正田带第二小组对啤酒的供货商(太平烟酒批发部)进行源头追溯和控制。
当第二小组到达太平烟酒批发部后,经仔细查对供货商的进销货台帐和发票等手续,该批货即没有质检报告(合格证),也没有进货发票,在事实面前供货商不得不承认,本月18日晚,一河南工具车拉了400件甲马田啤酒来晋城试销,如果愿意当商,每件可按11.20元的价格给他,当事人见有利可图,就全收下了,并从枕头下取出一个笔记本,上面记着新市东街个体户张三20件、李四30件、红星街个体户王五30件、太行路高六20件,库房现在还存有240件,执法人员立即电话请求应急领导组指挥部支援。
第三、第四小组应急队员迅速赶往张三、李四、王五、高六门店对甲马田问题啤酒依法查封。至晚上8时25分,整个演习演练行动顺利结束。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这次演习演练,使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在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逐步提高对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确保尤其是奥运会期间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我局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事不乱,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但在演习演练中发现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举报记录不够详细。主要表现为当天值班人员没有记录接警的具体时间,只记录了当天的日期,没有具体到几时几分;没有记录值班人员对举报的处置情况;举报人举报内容,值班人在整理记录时过于简单,没有对举报人进一步核实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
分析:一是演习演练对于我们工商系统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关准备工作不足;二是经验不足,平时没有养成简要明了、准确记录的习惯;三是由于演习演练值班人员比较紧张,第一时间内只想将举报情况尽快向上一级汇报,没来得及详细询问。
(二)现场勘查和调查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我们设计“甲马田”啤酒是导致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但在工地现场检查取证的过程中却缺乏对“甲马田”啤酒的有关商品特征描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没有记录;对司务长询问,却没有问他本人为什么没有中毒;在太平烟酒批发部检查,财物清单空白处没有划掉,没有编号,没有送达通知书,现场封条没有写日期,立案审批表当事人一栏也存在一定的瑕疵。
分析:细节决定成败。尽管我们每天都在同经营着和商品打交道,但对待工作要更多一些职业上的眼光,在执法程序、收集证据、填写文书等细节上沉着应对、不急不躁,尽量做到万无一失。
(三)在集合队伍出发过程中紧凑感或军事化稍感欠缺。队伍列队集合,有部分队员立正还背着手,上车不紧凑,检测箱放在地上没人拎。共2页,当前第1页1
分析:演习演练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具有表演的性质,用整齐的队形、高昂的士气、快速的行动来显示出应急队员的外在素质,比如出发上车的过程中全部小跑步就更好了。
四、预案要完善 素质要提高
这次演习演练,使我们对应急预案有了一定的认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打下了基础。分析总结这次演习演练行动的经验和教训,我们认为“沉着、快速、全面、细致、果断”是应急行动取得圆满成功的前提。
一要沉着。突发事件重点是一个“急”字,最忌讳的是一个“慌”字,突发事件是在我们没有预知预感的情况下发生的。一旦发生,是手忙脚乱还是胸有成竹,是束手无策还是沉着应对,体现出我们工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这次演习演练,我们是在多方运筹,大家或多或少都知道最近要演习的情况下开始的,心理上有一定的准备,尚没有真正考验出我们的应对水平。
二要快速。应对突发事件是要突出一个“快”字,最忌讳的是一个“慢”字。从举报到报告、从指令到集结、从出发到现场、从核实到反馈,步步紧逼,环环相扣,不能有丝毫怠慢。
三要全面。证据收集是要突出一个“全”字,最忌讳的是一个“偏”字。即人证、物证、书证要全面收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危害程度、未中毒、一般中毒、严重中毒或中毒死亡人数要详细记录;法律文书、检测设备、照相器材要全部携带,宁可带着无用,不可用时没有。
四要细致。查办案件是要突出一个“细”字,最忌讳的是一个“粗”字。细节决定成败。一个案件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看我们的证据是不是能经得起考验,证据与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因此,对现场的有关人证、物证、书证尽量收集,有关现场特征要尽量详细描述记录,有关当事人的每个细节都尽量询问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在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市场信息处:负责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4.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5.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6.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农机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乡镇企业处:负责组织与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监察室: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委各处(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市场信息处处长担任;
2.副主任: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主管处长(主任),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二)。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员(见附件二)。
2.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
3.吉林省受理举报电话:0431-88906017。
4.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编 130051;
电话(传真):0431-88906017 82711364。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企处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附件三)。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吉林省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委报告。
(4)省农委各处室在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农委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1)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委。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省农委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地)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省农委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委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省农委有关处室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省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省农委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52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镇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一次事故造成l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四)事故影响范围跨越本区行政区域,或者事故性质恶劣,或者其他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能,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教育局、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发改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经贸局局长担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市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所;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5.汇总事故报告情况,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6.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7.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8.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机关对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涉嫌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由种植、养殖环节导致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农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将有关产品流向通报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质监、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消费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依法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监管。
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发生在流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流通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追查其流向,并将问题食品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
区经贸局应当积极协调做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并积极参与流通领域涉及禽、畜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等部门对学校校内食堂以及应由校方负责的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管督促,并配合卫生行政等部门就此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区政府。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经贸局、*局等部门负责或确定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处罚,监督、控制、收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控制流通渠道,必要时移送有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经贸局组成,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
4.安全保卫组:由区*局协调组织,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和区*、农业、卫生、工商、经贸、教育等部门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区有关部门以及各地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事故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对符合本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规定情况之一的,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安排本应急预案的启动处理工作程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指挥状态。
(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助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理,排除事故隐患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危害。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应急指挥办公室讨论确定后,报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中止应急救援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宣布结束。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处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罟者给予赔偿。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由、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措施
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健全日常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畅通
按照“以人为本、快速救援”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实行局党组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救援现场指挥部,按照既定方案实施应急救援,及时抢救人员,消除险情,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二、组织领导明确分工
为加强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三、应急报告和措施
(一)发生重、特大事故立即报告
突发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人群和程度不同可分为三级:一级是涉及全市特别重大、突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并出现3人以上死亡,或引起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未得到控制,死亡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二级是涉及全市重大、突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一次伤病超过10例,并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病例,或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但引起伤病未得到有效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三级是指涉及全市发生的区域性、临时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问题,发生伤病达10到15例,陆续发生在30例以内、无死亡病例报告或发生在某区域内及有关重要活动期间的情况。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根据需要报告公安(110)、医院(120)、卫生防疫等部门以求得紧急救助。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要在5分钟内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安排各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要求各指挥小组成员在半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迅速到达事故观场,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在10分钟内向郑州市局和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及时通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商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事故名称、事故类别、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原因等。
(二)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
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观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2、应急救援信号发出后(或者接到应急救援电话通知后),各应急指挥小组所有人员应立即行动,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快速集结,以应急救援分队为单位组织赶赴事故现场参加紧急救援。
3、因违犯救援规定,贻误救援时机,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较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应急救援训练和演习
为保证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和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政府成立河东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经贸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卫生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区环保分局、区交通分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1、组织领导全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命令;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三)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危险区域的群众。
抢险救灾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和其他单位的消防队员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订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技术保障组:由区安监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牵头,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经贸局、区环保分局、区交通分局、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保障服务。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维护、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等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牵头,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秘书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等情况。搜集整理事故抢险、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方面的资料。
新闻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对外信息,接待新闻媒体记者,使外界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危险性评估
初步调查,我区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液氨、汽油、苯(粗苯)、乙炔、氧气、乙醇、液氯、甲酸、硝酸、二甲醚、天然气、液化气等。据此确定的主要危险目标是:
(一)液氨: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汽油:辖区内各加油站。
(三)苯(粗苯):市亿特龙石化有限公司
(四)乙炔:市永盛乙炔气厂、
(五)氧气:蓝天气体厂、罗盛气体经销处
(六)液氯:市造纸化工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七)二甲醚:久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八)乙醇:河东区永盛酒精厂
(九)甲酸:册山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
(十)天然气:富茂燃气公司
(十一)硝酸:光化工厂
(十二)液化气:辖区内各液化气站
(十三)其他危化品重点企业
四、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一)公安消防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河东区内的专兼职消防队伍,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力量,由消防部门统一调度、指挥。
(二)危化品安全技术不清的,可向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山东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等单位寻求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三)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救援特勤队伍的建设,制订应急救援的战术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河东区内的专兼职消防队伍进行定期演练。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安监局和公安、环保、技术监督部门,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半小时内上报区政府。通讯联络方式为: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区安监局值班室:
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
区环保分局:
区质监分局:
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山东省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二)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六、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时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指挥部可以调集社会各界力量和民兵预备役支持援助。
(二)应急救援坚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三)应急救援工作重点
1、抢救受伤、受害人员。
2、控制危害源。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和事故单位技术人员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3、疏散人员。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迅速撤离出危险区。
4、做好现场清洗,消除危害后果。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继续对人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5、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四)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
1、救援人员进入危险区应以2—3人为一组,随时保持通讯联系;做好自身防护,避免发生伤亡。
2、工程救援队尽可能和事故单位协同作战,与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专业队伍协调行动;救援所用的工具应具备防爆功能。
3、现场医疗急救,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对伤员实行一人一卡,避免危重伤员的多次转院;妥善处理好伤员的污染衣物,防止继发性损害。
4、组织污染区群众撤离事故现场,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向上风向(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快速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尽快除去污染衣物。
1.1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第52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办字[2005]第86号),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分级标准
依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第52号),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启动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
(4)超出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处置能力的;
(5)国务院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2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省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总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局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务院、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2.1.2成员单位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办公厅、公平交易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商标局、广告司、法规司、宣传中心、监察局、信息中心为总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1)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研究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办公厅
将各部门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
(3)公平交易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4)市场规范管理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5)企业注册局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商标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
(8)广告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和查处。
(9)法规司
负责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10)宣传中心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1)监察局
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的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2.1.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总局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有关司局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司局有关负责同志为副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督办和落实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应急指挥部。
(5)负责与全国工商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方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1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参照总局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其相关内设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总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省局按照相应的预案具体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总局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状况。
Ⅱ级及其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省局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局、县局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1.1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局应急指挥部及时分析、评估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立即成立应急办公室。
(2)在12小时内召开成员单位参加的总局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下发至相关省局,指导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畅通与事故发生地省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由省局及时监控涉案食品在市场的销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
(4)立即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5)在调查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清查和检查。
(6)总局应急办公室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控制等情况实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指令,迅速通报有关省局。
(7)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务院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2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省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省局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调度协调,实施应急保障。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立即展开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应急指挥部上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全面开展市场检查。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紧急通知相关省局并报告总局。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保证畅通,夜间有专人值守,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理申诉、举报。
(2)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响应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省局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警。全面清理检查市场,查找有无引发事故的该类食品,防止该类食品在市场上流通。
3.1.3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事故发生地市局立即向市(地)级人民政府和省局报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市局通报情况。
(2)省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局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警。
3.1.4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地区的县局立即向县(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在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有关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局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落实以及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3.2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3.3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总局和省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3.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4.报告、监测与预警
4.1信息报告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总局,确保准确、及时,万无一失。并视情况向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4.1.1报告单位和时限
(1)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局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形成初次报告,及时上报总局。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6小时内上报。事故发生地市县工商局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上报总局。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12小时内上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24小时内上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48小时内上报。
(2)事故发生地省局的应急处理情况,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阶段报告,上报总局。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三日一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一周一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十日一报。
(3)应急状态解除后,事故发生地省局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处理报告,上报总局。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三日内上报。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上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十日内上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二周内上报。
4.1.2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处理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
4.2信息监测
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
(4)相关部门通报。
4.3信息预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或者隐患、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出分析预测,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预警信息。
5.后期处置
5.1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本地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总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工作奖励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贡献的,依据有关政策,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5.3善后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逐级上报。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制度完善
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故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应急保障
6.1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总局和地方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6.2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总局机关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
Ⅰ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总局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相关司局的有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相关司局处级以上干部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市(地)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II级以下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执法力量,处理应急事故;畅通沟通渠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
6.3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l.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