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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本合同文本为甲方的格式合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甲方一定积极解答。乙方有权选择适用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合同序号:
签署地: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XXXXXXXX互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XXXX省XXXX市xxxxxxxxxxxxxxxxxxxx室
电 话:xxxxxxxxxxxxxxxx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鉴于: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
上,本着为加快发展步伐,共同促进双方事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 义
1、借款人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人是指通过乙方先期考察后推荐给甲方,以自己合法拥有
的物或权利作为担保,通过甲方提供的借贷咨询服务(通过甲方或甲方拥有的“XXXX所”平台)从而获得融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2、出借人
本协议项下的出借人是指通过甲方或甲方拥有的“XXXX所”平台撮合,
XXXXXXXX互联商务服务有限
公司
实际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
3、资产
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包括:
(1)是指上述出借人通过出借的方式或者购买债权的方式获得的物或者权利;
(2)借款人应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审核费、评估费等)。
4、回购担保
指当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时,出借人亲自或者委托甲方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详见附件一),乙方在收到出借人或者甲方发出的回购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向出借人、甲方支付回购价款,回购资产,出借人、甲方则向乙方转让资产的交易行为。
第二条 合作事项
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向甲方推荐优质的借款人,由甲方为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服务,负责介绍正规合法有效的资金提供者;同时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无限连带保证,对出借人、甲方获得的资产进行无条件回购。
第三条 合作额度
1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生效的金额为准,一户一签,一户一放款清算)进行担保。
2、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的服务费用(以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生效的金额为准,一户一签,一户一放款清算)进行担保。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 担保方式、期间、范围、回购条件
1、担保方式
乙方通过与出借人、甲方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对借款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对出借人、甲方获得的资产进行无条件回购。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甲方有权依据协议要求乙方办理回购手续。
2、担保期间
(1)借款人履行《借款协议》项下债务期限,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借款协议》确定。
(2)借款人履行《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项下缴费期限,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确定。
(3)担保期间为两年,自主债权清偿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3、担保范围
(1)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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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a)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借款人应支付的其它费用;
(b)资产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损害。
(2)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甲方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审核费、评估费等)。
4、回购条件:
(1)出现《借款协议》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之时;
(2)借款人不按照规定时间对出借人还本付息或对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3)借款人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清算时。
满足前述任一情形,回购条件即成立。回购条件的成立与协议所指资产状况如何无关(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毁损等)。
5、当乙方履行完回购责任后,出借人亲自或委托甲方将相应的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明确同意:鉴于资产在借款人的实际占有控制下,而出借人又无法对 资产实施有效监控,出借人不向乙方作实物交付,出借人仅以向乙方交付资产凭 证和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向乙方交付资产。乙方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资产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所有权变更产生的全部税费、手续费。
6、乙方自行将资产取回,因取回资产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回购价款
乙方以借款人的全部债务作为回购价(包括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应支付甲方的服务费用),一户一签,一户一放款清算。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介绍正规合法有效的资金提供者,单笔放款条件为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在借款人未违约并及时还款的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单笔回购担保解除手续。
2、当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
3、甲方和出借人在收齐乙方的回购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资产凭证和债权转让通知,并配合乙方办理回购过户手续;
4、担保期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乙方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回购条件成就时,乙方须承担起担保责任,负责向出借人和甲方支付价款,回购资产;
2、乙方对推荐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借款行为的真实性负责,若因上述原因导致出借人和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对出借人通过出借方式或购买债权方式取得的资产使用情况负有监管义务;
4、乙方应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出借人还本付息和按《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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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所有费用,并协助催收。对于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若出现违约行为,乙方承担第一回购担保责任并无条件回购;
5、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
(2)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3)乙方的重大资产有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或因其他原因可能损毁、灭失;
(4)乙方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清算;
(5)乙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6)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
6、乙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3天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回购责任、支付回购款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的,每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回购金额_0.5_%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和出借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和出借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条 特别声明
乙方完全了解《借款协议》、《借款咨询及服务协议》、《抵(质)押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的内容,乙方签署本协议时,已经取得乙方董事会、股东会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合同修改、变更
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协议》条款(包括本金数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等),未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乙方同意仍由其以回购方式对变更后的《借款协议》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借款人应付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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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费用等(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出借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乙方仍应就变更后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将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尽快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确认。对方未确认前,合同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日付守约方千分之五的逾期履行违约金。(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质,乙方放弃向法院申请减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通知
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变更前地址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均视同送达。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4、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条款
如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署地以本协议文首所载签署地为准。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本协议中任一条款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 补充事项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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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续合作的,可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第十五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附件:
1、《回购通知书》;
2、《款项支付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部分)
甲方: XXXXXXXX
(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关键词] 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市场 宏观经济 调控
一、回购协议与回购协议市场
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s)也称再购回协议。它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息。回购协议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
回购协议市场(Repurchase Agreement Market)又称为证券购回协议市场,是指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交易的场所,市场活动由回购与逆回购组成。回购协议市场从几个方面吸引投资者:首先,该市场为剩余资金的短期投资提供了现成的工具。实际上,大量的回购协议交易是一个晚上的时间进行的,称为隔夜回购。隔夜回购的利率通常比联邦基金的利率低,尽管利率很低,但对那些无法进邦基金市场的投资者来说,总比没有回报要好。其次,在剩余资金数量每日不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滚动隔夜回购的办法来有效地管理可能的剩余资金。
二、美国回购协议市场概述及借鉴意义
1.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简介
在美国,早在19世纪60~70年代证券交易商之间就开始出现了回购协议。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波士顿的一些国民银行间开始通过鉴定回购协议来相互调剂准备金余额。但作为一种规范化的货币市场工具,回购协议是在1924年由联邦储备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中首先推出的。
1969年,美国联邦政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银行运用政府债券进行回购协议形成的资金来源,可以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限制。这进一步推动了银行踊跃参与回购协议交易,并将回购协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到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身上。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当通货膨胀的阴云开始笼罩着整个西方世界时,回购协议市场却迎来了意想不到的黄金时期。随着市场利率的高涨,大多数西方公司的财务主管们急于为手中掌握的短期资金,寻找妥当的投资场所。企业的积极参回购协议市场带来了大批投资者。
除了企业和商业银行以外,美国各级地方政府也成为了回购协议市场的受益者和积极倡导者。因为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美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闲置资金必须投资于政府债券或者以银行存款的形式持有,并且要保证资金的完整性。在以前,这极大地限制了地方政府在财务上的灵活性。回购协议市场正好提供了既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又有还款保障的投资渠道。因此政府成为该市场的积极参与者,也就不足为奇了。
目前,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回购协议市场。早在90年代初,隔夜回购协议的日交易量就已经远远超过了100亿美元。拥有数千亿美元短期资金的共同基金是这个市场上的最大投资者。对他们来说,一家投资基金的经理每天通过同一个经纪人做几亿美元的回购协议交易,已是司空见惯。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利率一般以联邦储备资金拆借市场的利率为基准,但经常会略低一些。
2.美国回购协议市场对我国回购市场发展的借鉴之处
经过长期的发展,回购协议已经演变为美国货币市场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呈现出规范化和成熟化、高效率与灵活性兼顾的特点。这对我国近10年来才真正兴起而且问题尚多的回购协议市场来说,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概括起来,主要有这样四个方面:一是在把回购协议在本质上视为货币市场而不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上,确立规范化的交易规则,提高回购交易在对象、金额、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的透明度;二是由于回购协议是抵押融资工具,因此在采用时要严格遵守其必须有特定的足额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品的要求,杜绝各种虚假情况的出现;三是积极拓宽回购市场的广度、宽度和弹性,允许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包括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和工商企业等参与回购业务,促进市场发育;四是有关方面应尽快出台证券回购交易的管理法规,将其置于宏观管理层的监管之下,同时督导各交易主体建立自律管理机制,最终形成比较完备的违规防范机制,并将信用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三、我国发展规范的回购协议市场的现实意义
1.目前中国宏观经济方面的困难处境
首先,我国现在面临着投资扩张的趋势,不仅有国内某些领域某些地方的投资热潮,而且还有国际市场上大量游资的投资冲动。一方面,固定资产的信贷泡沫已经出现,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表明,2007年1月~11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00605亿元,同比增长26.8%,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0.2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完成投资43887亿元,增长16.3%;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21632亿元,增长31.8%。基于此,可以认为这一轮的投资扩张不能完全用需求拉动的理论来解释,很有可能是投资冲动推波助澜的结果,不良贷款使得信贷泡沫日益明显。而一旦出现问题,整体经济泡沫势必以银行系统危机的形式崩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同时由于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导致生产价格过高,如果价格传导机制顺畅,不久之后就会最终传导到消费价格上,形成全面的通货膨胀。
另一方面,国际游资虎视眈眈。“国际游资”又称“热钱”,是国际上合法或非法的过剩资本。它以盈利为惟一目的,通过各种渠道在国际上迅速流动,给各国经济带来冲击。20世纪80年代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90年代泰国的金融危机,都有这种“热钱”的推波助澜。随着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度增长,利率持续上升,汇率持续升值,房价、股市上扬,短期获得利的机会开始增多,“热钱”流入中国的步伐也逐渐加快。目前保守估计已达5000亿美元的不明来历的资金“潜入”中国,并通过各种方式进入银行间市场,企图赚取人民币升值的差价,这相当于基础货币供给增加3.5万亿人民币(中国新闻网数据),这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不可小觑。
此外,居民存款有增无减,内需不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2007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7253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967亿元。通过教育刺激需求等方式受到质疑。同时政府还需要缓解众多国企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的再就业压力,减少对外依存度。因此还应预防通缩的出现。
2.央行调控的良好选择――回购协议
事实上,为了能尽可能灵活的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一直以来央行都在加大对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力度。尤其是针对国际市场上各种资金的投资冲动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央行已经在不断加大银行间外汇市场上收购外汇的数量的同时,相应投放本币。同时,为抵消由此产生的增长过快的基础货币,央行在银行间货币市场进行了相应的“对冲操作”。所谓“对冲操作”即央行以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工具,通过债券的逆向操作,等额回收因为购买外汇而多投放的基础货币。但是,这种在公开市场上发行的政府债券。在几个月后就将面临很大的还款压力。这时就需要将国内和国外投资的冲动结合起来考虑,改进公开市场工具的运用,抑制通货膨胀。
当前美联储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的交易技术,主要的两种为“直接交易”和“回购协议”。直接交易可以引起准备金和货币存量长期的或持久的变化,如上面提到的“对冲操作”;而回购协议可以中和由处于央行直接控制范围之外的因素引起的准备金和基础货币的暂时变化。借鉴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经验,运用“回购协议”,我国政府可通过债券交易动用并收回闲置的资金。只要政府的债券交易商在市场上卖出这些债券,并附加协议,规定在指定的时间以指定的价格买回这些债券,就可以暂时调整货币供应量。因为我国目前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有很大部分来自外汇市场上的短期波动,而回购协议正是暂时增加了央行的准备金,维持了币值的稳定,只要交易商买回这些债券,额外的准备金就消失了,不会造成通货膨胀。同时回购协议还可以通过对短期部分资金的回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国内的投资规模,因此,建议央行积极采取“回购协议”的方式,来抑制当前通货膨胀的苗头。
参考文献:
[1]张悦魏芳:关于央行调控当前复杂经济的思考[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_________元。债券结算单位为_________元;资金清算单位为_________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1)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2)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3)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2)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3)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1)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2)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3)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4)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_________元。债券结算单位为_________元;资金清算单位为_________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1)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2)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3)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关键词:对赌协议;股权回购;重整;联营合同
1 引言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股权投资领域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签订一系列金融性条款,目的在于避免对被投资企业现有价值争论不休,以实际运行绩效来调整企业估值、股权比例等,是一种衍生性的金融工具。在我国对赌协议中多约定盈利及上市对赌,未达盈利标准或上市目的,约定投资方可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一定价格回购,以保证投资方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而不承担投资风险。该条款是否会因兜底条款效力因是否构成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无效,以及是否会因目标公司陷于破产或重整而有破产法上实施的障碍,值得探讨。
2 对赌协议中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条款的效力
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回购的兜底条款系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无效说。该说认为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的嫌疑。在有对赌第一案之称的海富投资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现金补偿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投资方不论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均能取得约定收益不承担风险,系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而无效。该案件中,虽然未直接涉及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进行评判,但根据判决逻辑,股权回购若具有兜底条款,保障投资方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担目标公司经营风险,系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非联营合同,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款非借款,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对赌协议与联营合同保底条款存在显著差异,不能定性为联营合同保底条款。所谓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等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而公司法出台后,联营这种组织结构已不再存在。对赌协议与联营的法律概念完全不同,不应适用也不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1]况且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参与了公司经营,不符合联营司法解释中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时联营方不参与经营的规定。
第二,投资方支付投资款非为借贷。无论在增资还是股权转让,均有实际投资股权行为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对赌的目的在于追求股权增值为核心目标,非为借贷。[2]对赌协议中有固定利率的股权回购的约定确实是保底条款,但回购是对赌协议各方均不愿发生附生效条件的例外情况,并非必然发生。回购触发一般也不以公司亏损为条件,此时回购也不存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本金和利益的情况。[3]
第三,对赌协议的兜底条款,也不应依据联营合同司法解释确定无效。联营司法解释是1990年试行,99年C布合同法施行后,不能再根据联营司法解释直接认定联营合同无效,联营合同保底条款是否无效,应根据保底条款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原因来确定。[4]
我们认为,就合同法的视角而言,若股权回购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难认定无效。但是从公司法和金融法的视角,对赌协议中有关给予投资方固定收益的股权回购条款确有规避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之基本原则以及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的限制,有违法之嫌。但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指效力性强制条款后,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法同股同权以及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资金拆借的限制系效力性强制还是管理性强制,有待司法予以明确,本文限于篇幅不再展开。
但是有必要提醒有权机关在出台有关政策时,充分考虑我国PE市场,以及中外资的比例。对赌协议随国外资本一起进入境内,对优质企业进行对赌投资,对赌成功形成双赢局面,对赌失败,内资企业在外资的苛刻的现金补偿以及股权回购条款下,轻则对外资巨额的现金补偿,重则丧失公司的控制权,甚至破产。在目标企业未达业绩,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外资企业仍然可能因为现金补偿条款以及股权回购条款获得丰厚的回报,这种利益失衡可能威胁我国的实体产业,甚至引发金融风险,故建议制定政策时适度保护目标公司及控制人。
3 对赌协议中融资方对投资方股权回购是否存在破产法上的障碍
在(2014)苏商初字第29号一案中,投资方主张融资方予以回购股权,融资方答辩称:目标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股东的股份价值归零,且股份转让必须由股东会做出决议,而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股东会不可能再行使权力,故即便增资补充协议有效,要求原股东那个回购的请求同样不能成立。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因投资人指派董事至目标公司任董事,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未采纳被告的观点,认为实际控制人在业绩不到约定标准时或该公司未能按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即需对投资方进行补偿或回购投资方的股份,则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股权价值严重贬损的情形下,实际控制人更应当满足投资方基于合同约定以及对目标公司发展趋势判断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的主张。实际控制人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股份不得转让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投资方的法定代表人虽被选为被投资企业的集团董事,但本人并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公司的出资人,故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不适用。退言之,即便按实际控制人的抗辩理由,结合法律的立法本意考量,其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实际控制人未举证证明邱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人对被投资公司出现重整原因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投资人主张转让股份所指向的对象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实际控制人会因为回购股权而增加重整工作的积极性和勤勉努力程度,重整程序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苏州中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基于以下立论:其一,董事本身不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不是目标公司的出资人,因此指派该董事的股东不受破产法第77条第2款拘束。其二,破产法第77条第2款系限制对进入破产或重整有过错的高级管理,并不适用本案中投资人指派无过错的高管人员。其三,股权回购会使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尽勤勉义务,利于重整成功。在实务中,上述立论毫无事实和法律基础,甚至完全相反。
(一)破产法第77条第2款不拘束委派或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违背立法原意。
公司作为法律上的拟制,本身没有行为能力,其自身的意思必须通过作为自然人代表或才能实施,并获取利益。该自然人受公司指派,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利益的代言人,与公司互为一体。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应当做扩张性解释,包括不得转让委派其股东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否则极可能架空破产法第77条第2款。
(二)破产法第77条第2款并不在于对过错高级管理人的惩罚,而在于促使其重整期间尽勤勉义务,利于实现重整。
破产法第77条第2项并不能显示其有特意限制对公司破产或重整有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亦无资料相佐证。难道对破产或重整有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继续留在公司任职有利于公司重整,还是对公司破产或重整无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留在公司更有利于公司重整呢,结论不言自明。究其立法本意,限制高级管理人员在重整期间转让公司股权,目的在于使其与公司成为利益共同体,尽勤勉义务,利于实现企业重整成功。
(三)股权回购固然会促使实际控制人尽勤勉义务,但并不利于目标公司重整成功。
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人的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份额加大,确有更大的利益促使其尽勤勉义务,但能促使重整成功实有武断之嫌疑,甚至更加不利于重整。具体原因如下:
1、股权回购将恶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降低其信用状况,不利于重整过程中的融资。无论是业绩对赌还是上市对赌失败,一般目标公司估价未达增资时的估价,现在要以增资时高价回购,即意味着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以不合理高价回购低价股权,甚至是无价值的股权,无疑会恶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降低其信用,不利于目标公司的重整。
2,股权回购实际上会恶化目标公司财务及信用,会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融资方以高额的价格回购投资方不具有价值或低价值的股权,是表面上看,并不直接损害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但是间接会恶化目标公司财务和信用,并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因为在金融实践中,无论目标公司对外融资还是目标公司股东会外融资,都会相互提供担保,成为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就清偿而言,事实上发生了财务混同。若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价回购无价值的股权,直接恶化了目标公司控制人的财务状况,间接恶化了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仅影响重整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债权人的清偿率,最终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股权回购会恶化目标公司的信用状况,不利于重整进行。在投资领域,当某个目标公司受某著名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意味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受到市场肯定,会引起其他小型投资者跟投,同时会对目标公司的信用产生增持作用,增强信用评级,降低其融资成本,使其他交易方愿意与目标公司交易并享有目标公司的债权。而一旦著名投资机构启动回购程序,无异于降低目标公司的信用评级,在目标公司进入重组阶段,无疑增加了重组的难度,增加了破产的可能性,降低了债权人的清偿机率,权利更加容易受损。而限制投资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回购,可以促使其委派的高级人员对目标公司尽勤勉义务,也有利于其利用自身的人力、财力和市场以及专业优势,增加重整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在目标公司面临破产或重整时,原则上应该限制、甚至禁止委托、指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前述,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会恶化目标公司的财务和信用状况,不利于重整进行,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原则上应当予以禁止。
其二,破产法第77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尽勤勉义务,促成重整,例外允许转让其股权应当以利于重整为考量因素。
破产法第77条第2款限制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可以促使其与目标公司成为利益共同体,调动其积极性,增加重整的成功的几率。该款做了但书条款作了例外性的规定,即“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以是否有利于重整程序作为是否同意的考量,若给第三人受让股权,且具有更强的经营能力和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利于目标公司的重整,则应予以认可。
其三,在公司进入破产或重整时,限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有利于投资方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投资行业,投资方相对于目标公司配备更多的法律或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若限制其在公司破产时转让股权,会督促其在投资后,指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允许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回购股权,在无论公司经营如何,都能保证自己兜底获利的思维下,在投资前,其会忽略尽职调查,投资后也会降低其完善公司治理的动机,甚至完全对目标公司经营不管不问,增加目标公司投资经营风险。
4 结语
对赌协议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固定收益的股权回购条款,在我现行法下,仍有效力争议,且在破产时有实行障碍。我国现存的对赌条款过分关注财务目标,将眼光局限于企业近期盈利,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且过分导致短期目标牺牲长远利益最终损害投资双方利益局面的出现。我们认为,对赌协议多发于风险投资,高风险与高收益相关,特别是孵化高科技产业功不可没,但是兜底的投资协议将其投资风险转嫁到创业者身上,可能不利于科技和产业的发展,对赌协议应该回复到估值调整的本质来,也应如外国企业更多关注创新水平、专利的研发应用,市场份额等,不应鼓励兜底的保障其固定收益的股权回购条款。但也应当考虑到风险投资相较于一般股权投资有明显差异,其并不追求长期的股权投资,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股权回购价格,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最终有利双方互利共赢。
注释
[1]陈泽桐,赵宇,《我国PE对赌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诉讼案例启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2]陈泽桐,赵宇,《我国PE对赌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诉讼案例启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3]郝风才,《公司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风险分析》,华律网,http://,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4]郝风才,《公司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风险分析》,华律网,http://,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参考文献
1. 华亿昕,《对赌协议之性质及效力分析――以合同法与公司法为视角》,《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91页。
2. 赵晓琳,《对赌协议欠缺法律支持 PE机构勿滥用》,上海证券报,2012年6月5日。
3.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4.陈泽桐,赵宇,《我国PE对赌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诉讼案例启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5.陈泽桐,赵宇,《我国PE对赌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诉讼案例启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6. 郝风才,《公司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风险分析》,华律网,http://,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苏商初字第29号判决书
11.陈巍虹,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华侨大学2012年5月硕士学位论文第7。
作者简介
和谐是一首美丽的歌,等着我们去唱响;和谐是一潭清澈见底的湖水,它洗去了人们心灵的丑恶;和谐是一朵洁白无暇的白荷花,出淤泥而不染;和谐是阳光下灿烂的花朵,虽然它散发着令人陶醉的清香,但是并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
和谐——一种美好的东西。往往美好的东西会被人们忽略、抛弃,但是我们需要和谐!需要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在一步步,一点点地向我们越靠越近,也许只是一步之遥,但是有人破坏了它!是一群“恶狼”吞噬了“和谐”,使得它离我们远去,“回来吧!不要走!”这是我们来自心灵的呼唤,但是谁又能阻挡住它那急促的脚步,“你们太可怕了,你们需要反省!”
是这群“恶狼”剥夺了我们的美好。“恶狼”醒醒吧!不要再沉迷不悟了,这些损人利己的勾当,虽然使自己渔翁得利,但是别人呢?他们说不上是吃饱喝足,更说不上是锦衣玉食,一日三餐都是问题,他们衣衫褴褛,居住的房屋破损不堪,冬天的时候还要忍受着刺骨的寒风,是“恶狼”夺走了他们的美好生活,这一切都是多么痛苦啊!谁能忍受得了呢?
还有的“恶狼”,不孝顺父母,不遵守承诺,总是出尔反尔、不懂秩序与法律……
双方同意花草苗木采取先送货后付费的原则,甲方应在_ _年 _月_ 日前将上述苗木一次性送给乙方,乙方在苗木货到一周内付款给甲方,总付款额是人民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花卉采购合同协议材料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花卉采购合同协议材料一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五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时间、数量。方式: 。地点: 。时间: 。数量: 。
第七条 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
第八条 检验标准: 。
第九条 检验单位、方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 买方: 。 卖方: 。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调解权限的其它行政机关受理合同纠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
卖方名称(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方名称(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花卉采购合同协议材料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买卖花草苗木事宜达成本如下协议:
一、花草苗木内容
1.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要求,提供如下花草苗木:
2.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对苗木花草根叶进行严格审查,如不符合有关法规,乙方有权要求调换。
二、付款条件
双方同意花草苗木采取先送货后付费的原则,甲方应在_ _年 _月_ 日前将上述苗木一次性送给乙方,乙方在苗木货到一周内付款给甲方,总付款额是人民币: (大写: )。
三、责任
1. 甲方必须保证花草苗木成活质量,如果在一周内不能成活,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甲方承担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时付款,迟延一天则按总金额百分之五罚款。
四、其他
1.本合同未尽适宜,将按照《合同法》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合同传真件与合同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花卉采购合同协议材料三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月日
第一条 棉花品名、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棉花质量标准:
第三条 包装标准: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七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份,规定甲方按《______________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______________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号______________ )核定的价格,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的住宅出售给乙方,由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违约离开了甲方单位,根据该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甲方有权按届时房改的价格和政策收回已出售公房的产权,乙方无异议”的规定,该套住宅房屋应由甲方购回,为此双方达成本住房购回协议书。
一、原甲方出售给乙方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住宅,双方同意由甲方按_______年_______市房改价格购回。
二、该套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双方同意甲方购回的该套住宅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乙方应将该套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移交给甲方。
四、甲方购回该套住宅后的过户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予以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中所产生的税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缴纳。
五、甲方购回住宅后应支付给乙方的______________万元购房款,乙方同意甲方在甲、乙双方办理好乙方对甲方公司和浙江金湖机电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后由甲方统一支付。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从美国代购耐克鞋不会比国内便宜;
1、在美国买耐克鞋可以放心的是很难买到假品,而且样式是当前最流行的,可以保证质量,所以从心里上感觉到从美国代购耐克鞋比较便宜,但是价格和国内比只可能更高而不会降低;
2、另外一方面,国内很难买到最新款式,而且价格也高让人觉得并不便宜;
3、再者国内高仿鞋太多,不能保证质量,所以感觉国外比国内便宜。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