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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范围
“企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专项”支持企业对从国内外引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重点支持企业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对引进的技术进行再创新。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1.基本要求:企业在*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中方控股;
2.人员要求:员工人数不低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优秀的管理团队、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3.经营业绩: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年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额的3%以上;
4.财务要求:财务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状况良好;
5.知识产权要求:具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拥有一项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
6.对获得过本专项支持企业的要求:获得过本专项支持的企业,待项目验收后方可继续申报。
(二)申报项目条件
1.项目技术为引进技术,知识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项目实施后应能够促进相关产业技术竞争力的提升;
2.项目属于软件、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农业科技等高新技术领域;
3.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技术引进的资金投入比达到1:1以上;
4.项目实施后,核心技术能形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新的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用;
5.项目产业化前景好,项目实施后应能够给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使企业竞争能力有大幅度提升,能对产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6.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支持方式与额度
(一)支持方式:本专项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择优支持。
(二)支持额度: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
四、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本专项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受*市科委委托负责受理专项项目申请。
申报时间:20*年4月25日—5月30日
地址:*市海淀区苏州街甲49号三楼专项管理部
咨询电话:*
(二)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浏览*市科委网站*、*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站*的政府专项申报栏目或*市知识产权创新服务平台网站*的政府专区下载填写项目申报书,并在*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站*的政府专项申报栏目注册,登陆后进行网上申报。
2.报送书面材料。经*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上审核确认后,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申报截止日内,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报送*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三)申报材料
1.《*市科委“企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专项”项目申报书(20*年度)》,同时报电子版;
2.附件
(1)项目可行性报告,同时报电子版;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书等复印件;
(3)是"*市专利示范单位"或"*市专利试点先进单位"的企业须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4)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并加盖企业财务章;
(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6)企业标准管理制度及牵头或参与研制技术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7)企业近三年获得政府资助的相关证明;
(8)项目引进知识产权或技术的合同(属于从国外引进的,要有中文对照)、财务凭证、引进技术的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引进的知识产权或技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时,要出具其他所有权人同意实施转让许可的相关证明;
(9)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复印件等);相关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明或标准建议书、申请书、立项书、标准文稿等;
(10)二次开发属于产学研联合开发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需提供有关的合作协议书或意向书;
(11)其它相关资料:企业资质证明、获奖证明、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或技术的检测证明等。
(四)装订
申报材料按A4纸张打印,其中《*市科委“企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专项”项目申报书(20*年度)》独立装订,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他附件热压装订成册。以上材料一式七份,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情况查询
受托方(乙方):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地 点: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杭州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是否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中所规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评估,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评估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浙政办发[2001]20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参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组织专业技术专家和注册会计师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认定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
二、自签定本合同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以下简称评估意见书)。
三、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申报材料、数据,一式三份: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申报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入网许可证)、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列入各类科技计划文件及获奖证书。
四、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财务数据核实时,甲方需提供经相关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发票。
五、乙方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文件资料。
六、评估费用由浙江省科技厅支付给乙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乙方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仅供甲方申请认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
八、除省科技厅、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局外,乙方不得将评估意见书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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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方负责所提交评估申报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乙方仅负责对甲方提供的申报资料、数据进行评估、核实。
十、除评估专家外,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交的申报材料、数据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培训合同 ·审计鉴定合同 ·委托投资合同 ·委托书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发[**]29号)和《**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组通[2007]6号),现就做好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支持引进以下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1、能够对我省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人才;
2、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包括南京中国软件城、泰州中国医药城、**州纳米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基地等)急需的人才;
3、已经实施或正在申报省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创建国家级研发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所需要的人才;
4、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并且地方有专门人才计划实行配套支持的关键性高层次人才。
二、人才条件
上述重点支持引进的人才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1、创业人才: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区域内投资或参与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其主导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的国际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创业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与其所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专利、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高学历人才;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具有在省(海)外成功创业经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年1月1日后到我省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本人为所创(领)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常驻我省工作。
2、创新人才:我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优势特色产业骨干企业和省级以上各类创业创新载体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的技术创新人才(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和管理创新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专家)。鼓励企业、各类创业创新载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相关学科领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或曾担任过高层管理、技术职务;
(2)具有在国内外行业内知名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上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突出业绩;
(3)在软件及动漫、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与网络、专用芯片、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生物质利用、城市轨道交通、生物技术与制药、水环境治理、现代物流、服务外包和现代农业等我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领域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
(4)**年1月1日后到我省工作,驻我省工作时间年度累计在七个月以上。
三、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必须属于以下范围:
1、省(部)直属企业;
2、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创业创新载体;
4、在上述范围以外,创业人才在**北5市投资或参与投资创办的,且属于该市确定的重点引资领域的科技型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
2、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创业人才所创(领)办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创新人才与引进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4、反映引进人才能力和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1)创业人才(A类)
对应于申报书(A类)中有关内容,提供反映本企业特有关键技术的技术特点、水平和优势介绍;企业主导产品在质量、性能、功能等方面相对于同类竞争产品的特点和优势介绍;创业者本人和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证明)和以往成功创业的经历说明等。
(2)创新人才
a.技术创新人才-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B类)
对应于申报书(B类)中有关内容,提供引进人才近年来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承担有关研究开发任务(项目)中所发挥的作用、所取得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等的证明材料。
b.管理创新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专家(C类)
对应于申报书(C类)中有关内容,提供引进人才在原单位和现单位从事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本人主要提出并组织实施的重要战略决策、管理方法创新及其实际效果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此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工作方案、管理创新典型案例介绍,以及其它反映业绩的证明材料等。
(二)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材料必须保证字迹清晰。
2、申报材料分两部分装订。
(1)《**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一式六份,单独成册,不须合订,并提供申报书电子文档。
(2)将申报书一份与申报材料第2、3、4项合订一册,并在前附此册材料目录(注明A类、B类、C类),一式一份。
五、申报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由创业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引进创新人才的企业或机构填写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
2.各省辖市科技局负责对各单位所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引进人才的身份、学历、获自主知识产权等内容应重点进行核实确认。对于创业人才所创(领)办的企业,有关省辖市科技局应会同当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对其诚信经营和依法纳税等情况进行考察。对于上述审查结果,各省辖市科技局应在申报书中“省辖市科技局推荐理由”一栏中予以确认。
3、在材料核实的基础上,各省辖市科技局应进一步根据《**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和本通知中有关引进人才的标准和条件,对所申报的引进人才组织初审筛选。初审结果报经省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将申报单位汇总表(样式附后)一式两份和汇总表电子文档,以及“关于报送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初审结果的函”一式一份,随同申报材料一并于4月15日至20日报送省科技厅(受理中心设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4、省科技厅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和安排下,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各市上报的引进人才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有关要求
1、各市要把人才引进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总体部署,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晰职责,务求实效。
2、各市既要广泛宣传、广开才路、举人唯贤,积极推荐引进的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又要按照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把好引进人才的质量关,做到层层负责、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正*)92号)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研究开发,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推动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根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二OO二年第26号)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正2002]527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做好*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究开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和申报重点
组织项目应围绕当前实施科技兴贸工作要求,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质量,注重效果。发挥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作用,以创新为重点,在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材料领域,支持、推动一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竞争力强、国际市场需求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宰施。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扶持,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示范带动,不断夯实自主创新出口基础,进一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产品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年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
(二)技改项目在:*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并通过立项部门及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研发项目具备中试水平,预计一至二年内可形成批量化生产,达到验收要求;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高新技术出9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
各地方主管部门汇总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材料请于*年7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书(附件1);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附表(附件2);
(四)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原则上应参照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样本(附件3)编写,研发项目还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五)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仅限技改项目);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的企业会计报表(须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l、企业出: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口证明材料;
2、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研发项目还应出具由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
3、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省级以上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企业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于左侧装订成册。对于上述(二)、(三)、(四)项所列材料,还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不符合材料报送要求的不予受理。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项目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的工作、报告,应包括组织审核的情况和专家意见、申报企业及项目的基本介绍等内容;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仅送商务部)。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将企业电子文档进行整理汇总,连同上述(一)、(二)项所列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交。
四、其它事项
(一)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规范的事前计划、过程监督、事后检查的工作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
(二)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实施周期过长或者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和一般加工工业的项目,不予受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应当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根据预算安排和上年度技改、研发项目立项情况,各地还要对项目申报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项目申报数不应超过本地区上年度核准支持项目数的120%。
【关键词】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
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媒体称谓,指其索赔金额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居全国知识产权案之最高)——香港太平洋优利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PU/京延公司)诉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雅芳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重审,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及侵权责任的界定,已经成为国内关注、国外瞩目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案自1997年8月提讼,历时三年又由广东高院重新开审,鉴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形势之迫切,计算机软件保护现实之需要,理论上澄清“模糊区”的认识问题委实不能等待若干年后的案子终审。然为免干预审理之嫌,本文主要以诉、辩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讨论侵权责任及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毋容置疑,案子是特殊的,现实生活并不常见,但却不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权利许可、版本登记、侵权与免责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且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终用户的版权责任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等。正确认识以上问题,[1]是公平审理的基础,也是我国软件保护沿着适合我国社会现实要求的方向发展的理论保障。
一、案由及症结
1984年,中国留学生岳明、岳阳兄弟及叶维明等人在美国注册了Unidata公司,开发了Unidata电脑软件,并以公司的名义在美国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说明开发人员均为公司所雇用。1992年,岳明兄弟将其在Unidata公司的全部股份出让,尔后,岳明在香港注册了PU公司,岳阳在北京延庆县注册了京延公司。
1994年,PU公司与Unidata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许可协议”(下称94协议),并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登记了Unidata软件2.3.2版本的著作权,1995年,PU公司与京延公司签订了“独家协议”;1996年,京延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了5000万美元的“Unidata软件独家使用协议”。而1995年,中美合资的雅芳公司在建立电脑网络系统时,从美国的Jenkon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正版的Unidata软件英文3.1.5b版本,安装在其软件系统上。
1996年6月,PU公司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其著作权;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认定雅芳公司侵权,裁定雅芳公司不得再使用该软件,并处49万元罚款。1997年8月,PU/京延公司又以同样理由向广东高院提讼,索赔3000万美元;1998年6月18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雅芳公司赔偿1200万美元。雅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2月2日,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P23)
以上案情的症结在于,作为消费者的雅芳公司从美国购买Unidata软件英文3.1.5b版本自用,是否对在中国范围内拥有销售权的PU公司构成侵权。而解开这个案结,必须首先弄清侵权主体,侵权归责、权利冲突等法律问题。
二、侵权主体:“行为”侵权抑或“持有”侵权、“使用”侵权?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及研究的起步均比发达国家落后。这里所用的“持有”侵权、“使用”侵权,在我国的立法及理论上均无此概念,笔者采纳,仅权当与我国《条例》规定的八项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为对当前司法现象的一种概括。
无论是国家版权局的行政裁定,还是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均视雅芳公司为侵权主体,即直接对PU/京延公司构成“行为”的侵权。特别是一审法院,连美国Jenkon公司被撤诉后,仍然认定雅芳公司为直接侵权人,更说明该院是认定雅芳公司为软件的不合法持有者及不合法使用人。但是,不论从法律适用上,还是从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上,人们却似可以轻易地发现雅芳公司“持有”并“使用”Unidata软件3.1.5b版本并不构成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所规范的侵权行为。
1.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国家版权局裁定雅芳公司侵权的理由,据原、被告所述,是雅芳购买该软件“没有按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然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共40条,却没有任何消费者购买计算机软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的规定。其中虽有第十八条规定“软件权利的使用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但这指的是《条例》第九条第三、四款所述的“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即PU公司与Unidata公司划分地盘的94协议及PU公司对京延公司的授权协议,京延公司对凯利公司的转让使用权协议等,绝非指的雅芳公司从美国Jenkon公司处购买应当签订协议。据此,如果国家版权局以此为由裁定雅芳公司侵权或有过错,显然是一种张冠李戴。在法律,不论是雅芳公司所持软件的购买地的美国,还是国际通行的惯例,都没有规定消费者购买计算机软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否则,便视为过错或侵权。在情理,如果消费者异地购买商品自用没签书面协议可能被行政处罚,那么,当今无数手提电脑持有者不是时刻面临被及重罚之灾?由此延伸,甚至在美国购买食品回国的人们,如果该食品有未经商同意在中国不得销售协议的话,不是也有被破肠宰肚进行高科技化验,然后割肉赔偿之忧了吗?
2.一审判决侵权的法律界限不清。
广东高院判决雅芳公司侵权,创下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世界纪录。然而,据原告所述的理由和事实,雅芳公司并不违犯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即在与PU/京延的关系上不符合《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八项侵权行为。诚然,PU/京延公司曾指控雅芳公司“将软件作了二次开发后出售给了其在多个国家的分销商”,如果这一指控属实的话,雅芳公司是违犯了《条例》八项侵权行为的第八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因这种行为是《条例》第二十一条“合法持有”人所不允许的,即该条规定“合法持有”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备份复制品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但是,这样一种行为侵犯的著作权人的主体不是PU/京延公司,而是“多个国家”的Unidata软件著作权人,因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多个国家”,按国际惯例,只有“多个国家”的著作权人能够主张权利,PU/京延公司却不能因此而提讼。
3.软件合法“持有”人,“使用”人。
根据我国《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雅芳从美国进口的Unidata软件并不违反我国的进口法规,如果其购买并未与美国Jenkon、Unidata公司合谋侵权的话。而且,依照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下称《规定》)第四、三条的规定,雅芳公司购的Unidata软件属于外国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条例》所保护。这种保护,按《规定》第七条规定,雅芳公司购买后在国内使用,该软件著作权“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即受我国法律保护。这种保护,表现在雅芳公司,则是《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免责,即“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这种免责,是不负任何间接或直接责任的免责;这种承担,是指提供者的直接承担,而不是先由持有人承担后再由持有人向提供人追偿。但是,PU/京延公司在诉讼中却不止一次地说明“雅芳是为了Unidata公司,雅芳的损失可以向Unidata公司追偿”。笔者认为,持有者可以向提供者“追偿”的,按我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指的是“义务销毁持有的侵权软件”所“遭受的损失”,并非指的是代替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损失。如果法院判决免责的持有人侵权并巨额赔偿,这就不是什么免责,而是代人受过了。至于持有人向提供人追偿,那就是另一个案子、另一个法律问题,也非本条款适用的范围。
三、侵权归责:过错侵权与无过错侵权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侵权原则的讨论,目前已经日益为国人所重视。尽管笔者完全同意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有时应当归于“无过错责任”,但这种特殊性在我国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没作修订之前,我国依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在一审、上诉中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过错”的某些问题,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显然并不构成过错。
1.“备份复制”不构成侵权。
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侵权,其中的一个理由对软件备份复制。而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雅芳公司“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的权利。
2.“合谋侵权”缺乏依据。
雅芳公司是否侵权,与其“合谋”是否成立有莫大关系。在重审中,PU/京延公司不仅追加了Jenkon和原Unidata公司的Ardent公司为被告,而且明确指控雅芳公司与Jenkon、Ardent公司合谋侵权,说明有大量证据在一审已经提供,但也有一些新的证据等待提供。当然,如果PU/京延公司在重审中能提供雅芳公司与Jenkon、Ardent公司合谋的有力证据,雅芳公司确有侵权之嫌,即雅芳公司便不是该软件的合法持有人,其从Jenkon公司购买便有违我国《办法》的进口规定。这在目前重审没有结束之前尚是一个未知数。但是,如果仅仅从一审和上诉庭审中PU/京延公司所指控的证据,却不足证明雅芳有合谋侵权行为。如一审法院认同雅芳公司是“知情的购买者”的关键证据——Unidata公司前总裁大卫·布鲁诺1995年1月12日写给岳明先生的信,信上说Jenkon公司有家中国客户想在中国的办公室安装Unidata软件,“但是,我们告诉他们必须从你(指岳明)处购买。”这里的“他们”,可以指Jenkon公司,也可以指Jenkon与雅芳,但不论如何,它并没有明确“我们”已经告诉雅芳公司,并讲明不能在Jenkon公司购买的原因。在上诉法庭,雅芳公司指出布鲁诺的另一封信就明确表示,他根本就不知道雅芳公司在什么地方,而且布鲁诺向法院提供的宣誓证言称,他从来没有告诉过雅芳公司94协议的事情,并证明雅芳公司是善意取得并合法地在中国使用Unidata软件。
以上证据很难证明雅芳公司是非善意的软件持有人,即“知情的购买者”。而不能证明雅芳公司“合谋侵权”,其持有Unidata软件便受《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三十二条免责条款的保护。此外,指控雅芳公司与Jenkon、Ardent公司“合谋侵权”,并非仅仅证明雅芳公司知道应到PU公司处购买这么简单;作为经济组织的合谋侵权,并非仅仅为瓜分一套1.5万美元的软件的利润,如果PU/京延公司不能证明以上三公司在经济利益上有瓜葛,即Jenkon、Ardent公司从雅芳公司处不当得利,或提供在上诉法庭所提及的以上三公司“不可示人的协议”,笔者以为“合谋侵权”的指挥也很难成立。
3.雅芳服裁认罚不足为“据”。
PU/京延公司对雅芳公司与Jenkon公司提讼,一审法院在PU/京延公司撤消对Jenkon公司的之后仍然对雅芳作出侵权判决,其中重要的依据是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对该处罚,雅芳公司服从裁决,没有提讼。但如上所述,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雅芳公司付出1.5万美元从Jenkon公司购买软件所持的票据,在不能证明其“合谋侵权”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虽然1997年雅芳公司曾经服从裁决,依时交纳了罚金,行政处罚书在诉讼中成了不公平审理的基础,但是,雅芳公司在重审中对行政裁决提出了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充分考虑作为消费者的雅芳公司购买软件自用不必签订书面协议的事实。因此,国家版权局的行政裁定,不能成为法院认定雅芳公司侵权的依据。
四、权利冲突:不同表述形式与不同版本
著作权属于美国Unidata公司的3.1.5b英文版本的软件与销售权属于PU公司的2.3.2汉化版本的软件,在中国地区是否形成权利冲突,这是雅芳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之一。而廓清这个问题,认识以下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其界限自明。
1.中国的软件登记制度。
我国软件登记注册制国家,即不仅对在中国境域内发表的软件实行注册,而且对软件权利转让实行登记。我国参加签字的GATT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文本)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知识产权的获得以权利的批准或注册为准时,缔约方应依照获得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条件确立程序”。[2](P489)《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之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登记备案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资料,我国《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有效证明或许可证明外,还要有“软件产品的名称、内容、版本、功能”及“软件产品的样品、软件产品的测试结果”等。
据此,PU公司1994年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的Unidata2.3.2汉化版本,如果其申报材料属实的话,当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其登记时提供的不包括Unidata3.1.5b英文版本的样品、功能、测试证明及文档材料的话,则不能对雅芳公司主张权利。根据GATT知识产权协议第七条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述形式,但不涉及思想、程序、运行方式或数字概念诸类内容”。[2](P473)美国Unidata公司的3.1.5b英文版本的著作权也受中国法律保护,与表述形式汉化的2.3.2版本没有著作权利之冲突。至于作为原告之一的京延公司,其1995年与PU公司签订的“独家协议”,如果没在国家版权局对软件进行登记,则不能对任何第三者主张权利。
2.软件登记的权利许可。
PU公司根据94协议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了Unidata软件的著作权,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的“转让权”,只有“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并不能转让包括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在内的完整著作权。因此,PU公司的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值得求证,94协议除使用权、使用许可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如果PU公司进行版权登记时所“提供的主要信息是不真实的”,或“所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有欺诈或与实际不符的”,按《条例》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其软件登记号登记证书可以被撤销。
3.协议的结束力。
在上诉法庭,当PU/京延公司指控雅芳公司侵权,遭受雅芳公司关于英文、汉化不同版本的辩析之后,PU/京延公司提出94协议,认为根据协议,PU公司拥有Unidata软件在中国的一切知识产权且不受Unidata公司任何至高权利的限制。但根据陶国峰文报道,[1]94协议没有赋予PU公司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笔者以为,94协议有没有限制PU公司权利并不重要,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约束第三方。美国仲裁庭可以据以裁定Unidata公司败诉,但不能据以裁定雅芳公司侵权。
本案涉及的还有PU公司与京延公司的销售权“独家协议”和京延公司与凯利公司的“独家使用许可合同”。目前,雅芳公司已经指出协议超越了京延公司的经营范围,《国际商报》记者于又燕此事走访了国家外经贸部条法司,“了解到根据中国外资法,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销非自产品”,即使合同是真的,也因超出了京延公司的经营范围而在法律上无效[2]。这里的“外资法”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三种不同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包括最近修订的内容,虽没有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非自产产品条款,但从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有关条款中,确也可以推断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非自产产品的结论。外经贸部条法司的解释显然是采取推断法,而非引自某一条文。不过,根据我国外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的京延公司不能销售他人产品应是肯定的。如是,5000万美元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PU/京延公司3000万美元的索赔也就失去了依据。
4.著作权与销售权。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销售权则是使用权中的一种。根据94协议及我国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规定,PU公司在中国地区拥有的是不完整的著作权,即主要是行使销售权。只要雅芳公司在中国范围内没有复制发行PU公司所登记备案的软件版本,就不构成侵犯PU公司的销售权。PU公司拥有该软件的销售权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不等于在中国范围内所有拥有Unidata软件的最终用户,都因持有、使用而须负侵权之责。
【参考文献】
[1]陶国峰.知识产权第一案[J].读报参考,1999.
一、指导思想
2012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市政府加快发展首位产业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市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实现首位产业技术跨越、支撑“445”产业发展、科技改善民生为重点,深入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充分发挥各种政策的叠加效应,进一步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强化集成,聚焦核心区域、核心产业、核心项目“三个核心”,强力推进企业主体、创新载体、产学研一体“三体建设”,着力扩大科技、产业、改革、人才“四大成果”,为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全力推进创新型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主要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立足“十二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战略基点,大力增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不断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支撑产业发展。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组织首位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重点行业和领域自主创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科技创业孵化、重大专利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大力提升首位产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有力保障。
(三)突出扶持重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整合资源,强化集成,通过攻关实现产业化,取得标志性产业及科技成果,拉动产业爆发性增长。同时,突出科技惠民示范、创新人才培育,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向创新驱动、内生增长转变提供重要科技支撑。
三、计划类别
根据市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衔接国家、省科技计划,结合2012年度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本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分为首位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重点科技计划、科技专项计划三个部分。
(一)重大科技攻关计划
本计划以取得标志性重大技术突破和获得重大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重点支持汽车、装备制造、节能与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培育爆发性增长的创新产品,大力提升首位产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拟支持40个左右项目,每个项目市财政原则上予以20-50万资助。对事关全局、带动性较强的特别重大项目,可加大资助额度,各县、区应按一定比例配套。(高新科负责,其中国际科技合作、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由国合科负责)
(二)重点科技计划
本计划包括科技惠民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
1、科技惠民计划
以科技改善民生为重点,推进科技强农惠农、科技惠及健康与医疗、科技改善环境、科技保障公共安全。重点支持生物与医药、医疗与卫生、农业与农村、生态与环保、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应用示范技术等的研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科技示范工程,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和谐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农社科负责)
2、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加强各类创新基地和载体建设,为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提供支撑。重点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机构等能力建设和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计划科负责)
3、软科学研究计划
围绕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预测、评估和对策研究,以及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技体制改革等研究,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科技宏观管理提供研究咨询报告。本年度重点围绕我市首位产业和“445”产业。(管理科负责)
(三)科技专项计划
1、专利产业化专项
以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强化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首位产业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科负责)
2、科技创业专项
支持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领军人才、大学生创业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创新项目。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引导科技人才领办创业企业,以创新提升产业层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催生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科负责)
3、产学研合作专项
重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在芜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及项目的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特派员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项目的申报。(管理科负责)
(四)节能技术推广应用
根据省政府对我市节能目标考核要求,在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重点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计划中充分体现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确保年度科技计划用于支持与节能技术相关的项目经费占全市财政收入预算0.025%以上,项目数6个以上,为实现我市节能目标提供科技支撑。(高新科统筹)
四、工作安排
(一)方案与申报
1、预算和方案。编制年度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安排、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商市财政局,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市领导审定。责任科室:计划科,完成时限:6月25日。
2、开发网上申报系统。2012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力争采取网上申报,功能包括用户注册、项目在线申报、专家评审、项目任务书签订、分类统计等。责任科室:计划科,完成时限:7月30日。
3、通知。起草年度征集计划项目的通知,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通过市科技局、创新办、创新中心、创业中心四个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开。并对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培训。责任科室:计划科,完成时限:7月30日。
(二)受理与初审
1、组织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网上项目申报(可常年申报入库),作为市、省、国家备选项目。
2、确定限额。各业务科室按照分工,根据年度科技计划和重点支持产业,对各类入库项目进行梳理,提出各归口管理部门限额推荐项目数,计划科负责综合汇总调整,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下达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完成时限:8月30日。
3、限额推荐。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限额,网上推荐,并书面将项目申报材料和排序汇总表(见附件3)一式四份上报市局各业务科室。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完成时限:9月10日。
4、形式审查。各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间内,按限额进行受理并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责任科室:各相关科室,完成时限:9月15日。
5、项目汇总。各业务科室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分类汇总后报计划科。责任科室:各相关科室,完成时限:9月20日。
(三)项目评审
1、评审组织。计划科制订项目评审总体安排,采取异地或网上专家评审,落实时间、会场、专家、经费,印发评审通知,向专家介绍市科技计划项目概况、评审目的、评审指标、评审纪律等。各业务科室派1名联络员,携带、分发和回收项目材料、专家评分表,解释有关问题,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等。
2、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估的科技中介机构,应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参加项目咨询评审的专家,应在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择,并实行专家信誉制管理,建立咨询评审专家信誉档案数据库。
3、评审分组。评审按项目类别、技术领域进行分组,参加项目评审专家的专业结构,应根据项目类别、技术领域进行选择。每组专家人数应在5名以上,其中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应不少于7名。
4、专家评审。依据评审要求和项目评分表,评审专家对参评项目从立项的必要性、目标任务的可行性、技术的先进性及创新性、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预计绩效等方面进行评分。评分实行百分制,每个组所有评审专家打分的平均值作为最后得分,由工作人员汇总排序。
专家评审过程中,经集体讨论,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可对项目直接作出明确的不予实施结论,并说明原因。
5、评审监督。市科技局纪检监察专职人员、市财政局相关人员对项目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个别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视情组织实地考察,考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书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等情况。也可视情组织专题答辩、论证。
6、评审经费。评审过程所发生的专家咨询费、会务费、交通费、资料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支出,由经办人填报销单,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在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评审费中列支。
责任科室:计划科,完成时限:10月15日。
(四)立项公示
1、排序分类。根据评分排序、专家意见、计划类别,计划科将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A类为推荐项目,B类为可选项目,C类为落选项目,同时提出项目和资金控制数,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各业务科室按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分类提出拟立项建议及资金安排说明,责任科室:各相关科室,完成时限:10月22日。
2、立项与资金建议。计划科汇总各科室拟立项建议,编制年度立项计划及说明,商市财政局后,共同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汇报。责任科室:计划科,完成时限:10月30日。
3、立项公示。根据汇报情况进行调整完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及经费支持额度,在市科技局、创新办、创新中心、创业中心四个网站上同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并公布咨询举报监督电话。责任科室:计划科,完成时限:11月13日。
(五)组织实施
1、下达计划。公示结束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并对立项的计划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处理结果书面报计划科备案。
2、签订合同。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任务合同书》,并对项目起始时间、研究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和结题验收考核指标等重点条款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市局各对口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审核合格并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3、核拨经费。各业务科室负责核对项目承担单位银行账号、户名、项目单位收据,填写拨款计划单,经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计划科协调市财政局核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管理依据国家、省、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4、实施管理。各业务科室负责对分管的计划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并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各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分管局长初审后报计划科。计划科汇总形成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总报告,由市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分管市长报告。
5、监督检查。计划科会同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五、申报材料
1、《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2、附件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2011年)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参照以上提供;项目负责人学历和职称证明;查新报告;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包括专利、软件及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新药证书、通讯和电力入网证、生物和农业新品种、农药登记证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检测报告等。
基本信息
下表信息中带*号的是在注册表中填写的信息,其他的为申报时填写的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后将自动保存,以后申报项目将自动提取,方便修改填写。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姓名 *性 别 *最高学历 *专业 *身份证号码 *职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e-mail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联系人
股东构成 *股东名称(姓名) *投资者经济形态 *法人代码(身份证号) *学历 *上市公司 *境外公司或外籍 *所占股份 *投资方式
(公司法人、自然人等) 是、否 是、否
员工总数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上年度缴税总额 万元 上年度创汇 万美元 上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 万元
企业登记类型 01.国有企业 02.集体企业 03.股份合作企业 04.联营企业 05.有限责任公司 06.股份有限公司 07.私营企业 0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9.外商投资企业 99.其他企业
企业特性 0.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内企业 1.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大专院校办的企业 4.科研院所办的企业 5.留学人员办的企业 6.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企业 7.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 8. 国家创业服务中心内的企业 9. 其他
企业类型
注释:1)员工总数请填写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2)经营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3)企业类型(研发型填写已有成果数,已转让成果数;生产型填写已生产产品数,生产场地面积)
第二章 管理团队
核心团队
创业企业家介绍
注释:核心团队包括总经理、分管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副总经理和同类职务的人员,在此填写核心团队成员的教育背景及工作业绩。
第三章 企业现有能力
研发能力
生产及营销能力
资金管理能力
其他特殊能力
注释:(1)研发能力,包括企业的研发队伍和资金投入以及近年来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2)生产及营销能力,包括企业的具备的生产条件、经营模式和市场策划能力、销售渠道等。(3)资金管理能力,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管理策略和回收及支付能力;是否得到过银行贷款并能够按期偿还,是否有银行颁发的资信等级证书。(4)其他特殊能力,包括已获得的质量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以及其他特殊资格或证明等。
第四章 企业发展历程
企业发展历程
注释:包括最初成立情况、重大项目开发、主要产品上市、重大融资事件、公司人员总数变化情况、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水平的重大突破以及本企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部分 项目技术与产品实现
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所属领域
起始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注释:1)所属领域根据指南填写;2)起始时间请填写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时间。如XX年6月提出申请,其项目起始时间为XX年6月;3)计划完成时间: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只能为项目申请时间后的24个月(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以放宽至36个月)。例如XX年6月提出申请,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为XX年6月,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均按此时间点进行测算;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为项目申请时间后的12个月至36个月。
二、项目技术传承
1、项目技术来源
开发方式 技术来源单位类别 技术来源单位名称 产权归属及获得方式
自主开发
产学研合作开发技术(主要参加单位不超过个)
国内其它单位及个人技术
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
注释:1)自主开发指在产品规划、产品的概念开发、产品的系统设计、产品的详细设计、产品的测试与改进、产品试用中以自身企业为主体进行考虑,拥有完全的决策权;2)产学研合作开发指以企业为主体,以科研院所为主要技术支撑(主要参加单位不超过2个),技术开发成果应用于企业;3)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指产品开发、设计中所用的技术属于国外技术,由本企业引进后,在此基础上消化、吸收,再创新;4)获得方式是指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出资、委托开发和共同开发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合作方式:
技术
来源 科技计划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1.国家攻关计划;2.“863”计划;3.国家级其它计划;4.省部级计划;5.地方科技计划;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9.其他
2、与项目相关的专利情况
专利号码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进展情况 专利范围
名称 性质 与项目单位关系
注释:1)专利权人: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性质(单位、个人)、申请人与申报单位的关系。如果是单位:专利申请单位与项目申报单位的关系(同一单位,是申报单位的主管单位、存在股权关系、不存在股权及主管关系、合作关系),专利申请个人与申报单位的关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股东、非股东);2)专利进展情况(申请、已签发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号、签发授权通知书正在公告申请文件、已颁发专利证书);3)专利范围(国内专利、国际专利及申请地)
三、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
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所学专业
毕业学校 学历 通信地址
e-mail 目前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手机
自我陈述(经历)
注释:1)第一张表格请填写项目负责人;2)目前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包括:全职、兼职、股东、非股东;3) 自我陈述(经历):请填写本人优势、技术骨干等情况
第二章 项目技术方案
一、项目总体技术概述
(一)总体技术方案
项目所依据的技术原理
主要技术与性能指标
项目拟执行的质量标准类型、质量标准名称
(二)项目创新内容
创新类别(可多选)
按创新点分条目描述创新内容;
注释:1) 创新类别包括理论创新、应用创新、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结构创新;2)按创新点分条目描述创新内容:如果是技术创新,请说明目前一般采用什么技术,申报项目对什么技术进行了创新;如果是结构创新、工艺创新,需进行新旧结构或工艺对比,并画出新旧结构图和工艺流程图。
二、项目技术开发可行性
(一)项目技术现状
国内外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现状
(二)项目主要研究内容
申报项目研究内容及涉及的关键技术及技术指标描述
(三)项目技术路线描述
项目技术路线描述
(四)项目技术实现依据
设计思想依据
关键技术实现的依据
项目技术实现主要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注释:设计思想依据:包括文献,或专利,或发明等
三、项目技术成熟性
项目阶段选择(研发、中试)(有无销售)
项目所处阶段 研发、中试、批量生产、规模生产 项目产品销售情况 无销售、试销、批量
关键技术成熟性分析
注释:关键技术成熟性分析(包括采用的现有成熟关键技术、已攻克的关键技术、待研究的关键技术等)须填写项目产品是否经过试用(已试用、尚未试用)、代表性的试用单位及试用时间、代表性的用户意见;项目产品是否通过技术检测(已检测、尚未检测)、检测单位、检测意见、检测时间;项目产品是否通过技术鉴定(已鉴定、尚未鉴定)、鉴定单位、鉴定意见、鉴定时间;项目产品是否已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认证证书(已取得、未取得、不用取得)、其中已取得:认证证书的名称、认证单位、发证时间、有限期限;未取得:是否已提出申请、提出时间、欲获得的许可认证名称、预计获得时间。项目是否获得其它国家或部门(省部级以上)计划的支持(已获得、尚未获得)、其中已取得:计划的名称、获得支持的时间。
第三章 项目产品化
一、项目产品特性
产品形态 1最终消费产品;2工业产品;3工业中间产品;4技术贸易(包括转让) 技术服务5其它
产品用途
产品性能
比较优势
现阶段本项目经济效益状况:
因本项目新增就业人数 人 本项目产品累计净利润 万元
本项目产品累计销售收入 万元 本项目产品累计缴税总额 万元
本项目产品累计创汇 万美元
二、项目产品生产方式及条件
生产方式 1自我加工;2委托加工
自我加工必备的生产条件
生产工艺流程(软件除外)
必备的生产条件
三、产品化实施计划
项目完成时所处阶段 1.样品; 2.中试;3.批量生产;4.规模生产
项目产品销售情况 无销售、试销、批量
项目产品化实施计划的
具体进度安排
产品化拟执行的质量标准类型 1国际标准;2国家标准;3行业标准;4地方标准;5企业标准;6其他
项目产品应取得的相关许可认证证书
通过本项目实施企业
新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等
注释:项目产品化实施计划的具体进度安排需填写项目产品化的阶段目标及每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第三部分 项目产品市场与竞争
第一章 市场概述
行业及市场概述
目标市场
注释:1)行业及市场概述需要简要介绍行业状况、市场容量;2)目标市场需清晰阐述目标市场状况(规模、趋势、影响因素),如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利好,固网运营商对产品需求大幅增长,国内市场迅速壮大,XX年将达到2亿美元,XX年将达到10亿美元。典型客户:列出典型用户,如xx公司、xx科研机构等
第二章 竞争分析
竞争优势
分析
注释:根据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阐述本产品的竞争优势
第三章 市场策略
项目获利方式.
获利方式
分析
注释:项目获利方式,即如何将产品或者服务转化为商业价值,转化为现金流。如可能会涉及产品销售、技术转让等等
二、 市场开发
市场开发
三、 支持保障
人力资源规划
资本运作
管理规划
其他策略
第四部分 财务与预测
第一章 企业历史财务分析
近3年财务分析
注释:对近3年企业的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对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主要科目进行分析说明。
注释: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银行贷款、总收入等科目,对应收
账款要求按照账龄分析法进行列示,对银行贷款要求列示贷款明细表,包括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日期,对主要应付账款要列示债权人、应付款金额、期限;对总收入的构成按金额和占总收入的比重进行分析列示。
第二章 项目投融资
项目投资
近期项目完成的投资情况(上年度1月1日——申报前一个月内)
金额 万元 来源 1、企业自有资金2、银行贷款3、财政资金4其他 用途
新增投资预算及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流动资金投资 万元
依据:
项目融资(计划新增投资)
地方(无地方创新基金)匹配上报
企业自筹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财政拨款 万元 其中地方政府资助 万元
其中国家创新基金资助 万元 申请支持方式 1.无偿资助2.贷款贴息
其他 万元
地方(已设立地方创新资金)立项上报
企业自筹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财政拨款 万元 其中地方创新资金 万元 是否贴息支持 是、否
其他 万元
是否申请国家创新基金 是、否 申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 万元
申请支持方式 1.无偿资助 2.贷款贴息
注释:1)对于申请银行贷款的企业,需要企业提供以往同银行来往的贷款合同和执行情况,以及银行出具的信用评级文件;2)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少数重大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3)申请企业在此须承诺以自筹资金来补足申请地方创新资金、国家创新基金金额与立项金额的差异。
第三章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一、项目产品生产规模及销售量。
达产的年份 生产规模 销售数量
第一年(****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相关分析
二、项目产品生产成本。
项目产品生产成本的主要构成因素分析
预测产品的
单位成本。
三、项目产品定价
分析说明
项目产品的价格
定价策略
四、本项目经济效益预测
达产的年份 总销售收入 总成本费用 净利润
第一年(****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项目执行期内实现的经济效益预测
累计销售收入 万元 累计净利润 万元
累计缴税总额 万元 累计创汇 万美元
新增就业人数 人
注释:项目执行期指从项目起始时间到计划完成时间内的一段时间
五、项目投资静态分析
项目投资静态分析
注释:项目投资静态分析需要计算计算投资回收期及投资利润率
第四章 企业发展预测
项目完成时 企业资产规模 企业年销售收入 企业人员总数
万元 人
简述预测依据:
第五部分 附件
序号 附件名称 数字化 扫描 纸质材料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备查(必须提供)
2 审计报告 可以摘要 可以扫描 原件 两年(必须提供)
3 资产负债表(审计单位盖章) 可以摘要 可以扫描 原件 两年(必须提供)
4 利润表(审计单位盖章) 可以摘要 可以扫描 原件 两年(必须提供)
5 现金流量表(审计单位盖章) 可以摘要 可以扫描 原件 两年(必须提供)
6 资产负债表(申报单位盖章) 可以摘要 可以扫描 原件 最近一个月(必须提供)
7 利润表(申报单位盖章) 可以摘要 可以扫描 原件 最近一个月(必须提供)
8 现金流量表(申报单位盖章) 可以摘要 可以扫描 原件 最近一个月
9 专利证书 可以摘要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0 技术合同(转让合同、合作合同等) 可以摘要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1 查新报告 可以摘要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2 项目列入国家、地方计划文件(合同) 必须摘要 可以扫
描 复印件
13 “863”专家组推荐意见 必须摘要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4 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证书 必须摘要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5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主要研制人员名单 必须摘要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6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鉴定委员会名单 必须摘要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7 临床批文 必须摘要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8 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必须摘要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可以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2 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可以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3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可以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4 药品gmp证书 可以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5 获奖证书 可以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6 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认证 可以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7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 可以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8 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可以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9 检测报告 可以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0 环保证明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1 出口证明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2 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3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4 农肥、农药登记证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5 通讯、电力入网证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6 用户报告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7 中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8 股东会议决议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19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20 银行贷款承诺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提供
21 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付息单等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22 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必须索引 可以扫描 复印件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是贵州创新发展的“科技工程”之一。贵州省科技厅于2010年启动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2015年开始,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网上遴选,通过网上遴选等一系列程序,即可获得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称号。截至2016年12月底,贵州省共认定77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 2016年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现状及分析
本文提取了2015年、2016年贵州省认定的25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相关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
2.1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状况
从提交的申报材料来看,企业均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5家企业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平均每家企业专职人员达到4人(3.7四舍五入),而专职管理人数最多的企业为开磷集团,人数达到51人,占职工总数的0.3%。25家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研发)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人员(个)达到2102人,平均每家企业达到420人,平均每家企业培训率达到93.15%。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较强,知识产权管理较为规范,培训率较高。但同时,25家企业均无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达标认证,说明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距离国家一流的知识产权培育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2.2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状况
(1)在申请和持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方面,25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累计申请专利1827件,平均每家企业达到73.08件,累计有效专利1010件,平均每家企业达到40.4件。累计有效专利达到了专利申请量的55.28%。企业专利申请量上的突出,说明企业重视自我创新能力的建设,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有效专利的授权量占比较高,也体现了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上的自我认知较为准确,能够找准自身发展的优势,并以此为抓手带动企业整体的协同发展。
(2)在自主知识产权种类方面,企业累计申请发明专利984件,平均每家企业达到39.36件。累计有效发明专利329件,占申请量的33%,平均每家企业达到13.16件。累计注册商标169件,平均每家达到6.76件。从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看来,企业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几个方面。体现出,在企业的整体发展中,还是由科技含量较低的技术和产品占据着主导位置。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到了整体专利申请量的53.85%,但发明专利授权量占申请量的33%。可以看出,企业十分重视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保护,但在核心产品和技术的研发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导致核心产品和技术无法实现质的突破。
(3)在自主知识产权行业领域分布方面,很大部分的有效专利和有效发明专利都集中在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行业,占整体专利和发明专利的81.2%、77.2%。可见贵州围绕优势比较集中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建设取得很大成效。软件服务业和新材料排位靠后,表明这两个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3 知识产权融资与转让状况
从统计出的数据来看,25家企业只有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有知识产权融资的情况。仅有1家企业发生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在企业之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流动,没有形成一种自由交易的市场氛围,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理想,很多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仅仅成了一纸证明,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从对企业的相关数据分析来看,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核心知识产权体系,究其原因是因为科研经费投入不足,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力欠缺;自主知识产权行业分布不均;缺乏专业知识产权人才进行管理,导致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自由便捷的市场,企业之间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流通,成果转化不理想。
4 对策建议
4.1 重视科研成果的产出,强化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
创新能力的高低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有后发动力的有效评价指标。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科技研发的重视程度。同时,核心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也需要有科研成果的基础支撑。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应该更加重视科研成果的产出,强化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构建以核心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创新体系,这样才能常屹市场不倒。
(1)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通过多种途径优化企业科研经费的管理和配置,提高企业科研经费的使用率,有效保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产出。
(2)不断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培养专业性的科研人才,并建立系统化的科研团队,并以实物或股权的形式鼓励科研人才钻研本企业核心业务,促进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及成果转化。
4.2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是指要强化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意识。【1】许多企业十分重视自身创新能力的建设,创新成果产出丰富,但因为产权化意识淡漠,没有有意识的将自身的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由此,导致自身的创新成果流失,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企业从上到下都应该强化自身的产权化意识,积极建设产权化制度,鼓励员工对自己的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切实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
另一方面是指是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从2015年、2016年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数据统计得出,25家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维权的经费均为0。从侧面来说,这说明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还较弱,没有对自身的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可能在无形中导致了自身资产的流失。因此,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定期在市场对和自身核心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或产品进行广泛细致的调查,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
4.3 加强培训,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转化,需有专业的人才团队进行长时间不间断的管理。而我省很多知识产?嗥笠档墓芾砣嗽苯鑫?1人,并且因为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和行业状况并不熟悉,很难有针对性的深入的开展工作。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状况,与政府、高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加强人才的教育与培训,共同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为知识产权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 专家认定
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我国政府实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对于企业上年度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在转年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认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认定,涉及政策、行业技术、财务和税务等多领域知识,专业性很强,又有时限性,因此,主管税务机关除了要求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外,还往往需要当地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有异议问题进行鉴定,为其审核认定提供决策支撑。然而,关于专家如何对有关税务部门提出的异议问题进行鉴定,国内尚没有现成的可用操作方案。在天津市科技战略研究计划的资助下,本课题组研究出比较有创新特色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专家辅助认定系统,并在当地应用。本文介绍了该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效果。
一、税务部门需要组织专家鉴定的内容研究
(一)研究思路
有关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审核认定实际就是审核项目的相关政策的符合性。但由于该项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时限性都较强,因此需要专家给予决策支持。税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需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问题,往往就是决定决策的判定条件。因此通过研究国家有关政策,系统地提炼决定决策结果的判定条件,可综合出税务部门需要专家鉴定的问题。
(二)决定决策结果的判定条件研究
税务部门在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时,一般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决策:一是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二是项目投入的合理程度。下面分别进行研究。
1.决定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条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明确,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可见,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先决条件是:其研究内容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的内容范围。关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的关系,由于前者包含后者,后者是前者中的内容重点选优,因此上述判断条件可进一步理解为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先决条件是:其研究内容要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内容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因此,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的条件还需要满足项目技术(或产品、或工艺)要有创新,且取得有价值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
以上条件与决策结果的条件逻辑判断关系如下图所示。
2.决定项目研究开发投入合理程度的条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又补充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通过归类整理,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主要包括项目相关的人力投入,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投入以及其他投入4类,如表1所示。
因此,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的合理程度取决于项目的人力投入合理程度,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合理程度,仪器、设备以及无形资产投入合理程度,以及其他投入合理程度4个条件指标。合理程度分为4级,即合理、基本合理、偏差较大、不合理。通过分析4个条件指标认定结果可决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的合理程度。
(三)税务部门需要组织专家鉴定的内容
综合上述研究,有关税务部门需要委托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内容如下:(1)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科技部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2)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的范围;(3)项目的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否有创新;(4)项目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5)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力投入合理程度;(6)项目研究开发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合理程度;(7)项目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投入合理程度;(8)项目研究开发的其他投入合理程度。
二、税务部门委托内容专家辅助认定系统
(一)鉴定任务目标
根据税务部门委托单,科技部门或授权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有关税务部门委托的鉴定内容进行专家鉴定。
(二)鉴定对象
根据鉴定任务的内容选择,一般鉴定对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组所做情况汇报。(2)项目现场考察和查证情况。(3)项目申报材料,包括: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研究开发内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技术创新性和知识产权、现有实施条件和有待完善的条件,项目成员和研究任务分工,经费预算、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考核的技术、经济和工作指标,实施进展计划与必要性等内容)。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文件:企业自主开发项目立项批文文件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及其任务书;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应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批文和任务书。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当年完成的研究工作内容和预期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创新性和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和获授权情况,项目研究人员投入工时、使用的设备及使用时间、原材料种类及用量、燃料动力消耗量等,项目经费决算细目,取得的成效及对本地区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作用分析,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附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⑤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三)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主要包括:2008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年版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注:2011年6月之前执行2007版本,之后执行2011年版本)。
(四)专家鉴定表设计
根据有关税务部门委托的鉴定内容设计相应专家鉴定表。
(五)鉴定过程控制
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组织编写了鉴定工作专家手册,并对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培训。限于篇幅,在此不作赘述。
(六)鉴定方式及鉴定结果处理
邀请3-5名项目相关专业专家对相关专业项目进行鉴定。专家在听取企业项目情况汇报、现场考察和审核项目材料基础上,依照鉴定标准,独自填写专门设计的项目鉴定专家评价表。组织鉴定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指标占比多的原则,统计确定专家鉴定结果。汇总专家意见,形成鉴定意见书,提交有关税务部门,为其认定决策提供辅助支撑作用。
三、应用
课题组研究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专家辅助认定系统近几年已经在天津市应用。以2013年应用为例,共完成201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项目近2 100个,涉及226家企业。鉴定项目涉及总研发投入近79亿元,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合计近30亿元,约占研发总投入的38%。经鉴定被税务局给予认定的加计额15.4亿元,约200家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合计享受税收优惠金额2.4亿元左右,对当地落实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把好税收关起到了有效决策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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