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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保健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3-14 15: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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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保健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一、女大学生兼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保障问题

安全问题包括信息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当代女大学生由于涉世不深,所以极易受到某些人所宣称的利益的诱惑,结果上当受骗。案例:湖南长沙某高校的章同学和她的4个舍友在宿舍午休时,有两名女性自称某某化妆品公司的职员来招聘女学生周末做兼职,薪酬待遇都很好,使得章同学和舍友动了心,但要求先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在确定去做兼职后予以退还。两名女性拿出自己的身份证以证明自己的来历,并送上自己公司出产的化妆品试用装。章同学和舍友在两名女性的劝说下交了钱,待两名女性拿了钱走后,章同学和舍友感觉受了骗,但为时已晚,两名女性早已不见了踪影。

财产的损失还能够弥补,对于女大学生来说更重要的是人身安全,尤其是在做家教的女同学,这方面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获取兼职的途径

据调查,当前大学生获取兼职的途径主要通过一些中介在路边、墙壁、粘贴板甚至在地面上散布的小广告,或是同学之间做的校园,这些中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很难保证,并且这些所谓的中介人员通常会借此收取高额的中介费,或者如上述案例中收取所谓的保证金。

(三)兼职的时间和报酬

在时间问题上,大学生们的权益往往容易遭受侵害。比如发传单,通常是按小时计算,但是在调查中发现明明做了5个小时却只给4个小时的费用,原因是午饭时间的扣除;还有些女学生做礼仪、模特的,中介说是一天站一场,可一旦开始工作就是一整天,工作的时间无法保证。对于兼职报酬,据统计来看拒付报酬的情况比较少,但是延期支付的问题时有发生,有时候需要经过几次催要。中介和用人单位有时还会互相推诿,使得讨要薪资过程艰难。

(四)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女大学生在找兼职时由于经验不足,轻信他人,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不论是在网上申请还是在中介或用人单位填写纸质的资料,都要慎重核实,不要填写得过于详实。有关于身份证等重要信息不要交于原件,对于涉及隐私的信息应当询问清楚是否必要或者应当拒绝填写,否则就有可能遭受信息的泄漏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二、女大学生兼职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女大学生经验不足,维权意识薄弱

在校女大学生没有完全步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自身保护意识不高。调查中发现,很多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不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或者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或者有些大学生根本不知道、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协议,导致即使上当受骗后,也无凭无据,没有办法追讨自己的损失。尤其是在校的女大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弱势进一步加大了兼职的风险。

(二)中介机构不正规

女大学生兼职的工作一般以家教、推销员、街面广告、模特、礼仪等服务业等工作为主,而这些所谓的教育机构或是模特公司很多都存在着资质问题,中介只是收取相关的中介费用,对提供工作的单位资质并不进行核查,一些专门骗取信息或财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做模特兼职的女大学生更是被侵犯了肖像权,甚至是隐私权。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部门监管不足

我国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根据有关之规定,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只是属于劳务合同。我国对劳务合同的保护没有劳动合同全面,更加尊重自主约定。违反劳务合同通常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本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因此惩罚力度远远不够。当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途径主要有劳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这四种,并且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在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的保护也就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四)高校对于学生兼职缺乏管理指导

高校作为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主要管理者通常只对学生的在校人身安全和在校学习学业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而对于学生的校外的兼职问题,心理状况关注的较少,不进行过多的干涉或监督、引导。

三、女大学生在兼职中合法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提高女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首先,女大学生要提高法律保护意识。慎重选择兼职的单位或者中介机构,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仔细阅读协议各项内容,明确工作的性质,拒绝不合法的工作,明确工作的条件以及工作待遇等;其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面试之前应当清楚告诉其他同学、亲戚或朋友自己要面试的相关信息,或者有男性同学友人的陪同。对面试的场所进行观察,自行面试携带必要的防范器物。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首先,工商部门应当对兼职中介等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的控制,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力度,对于违规的兼职中介和用人单位严厉查处,把经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兼职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定期在具有公共职能部门网上公布,通过电视等大众媒体将其予以曝光,发起全社会的监督。其次,公安机关应当联合工商部门加大对非法中介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违法乱纪行为,实施罚款或依法取缔,坚决杜绝不正规、不合法的兼职中介。

(三)强化高校勤工助学服务机构的职能

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对大学生的兼职工作也要负起责任来。认真制定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努力实现勤工助学管理的规范化。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接受审批大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的方式,以此审查用人单位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必要的证件,还可以帮助指导大学生签订劳务协议。或者高校也参与其中,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最终签订三方协议,减少侵害大学生权益的行为。

第2篇

Key words:Hong Kong ; historic building ; conservation ; activation ; with text

中图分类号: TU2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4-90(7)

1 香港文物建筑保育的体系

2000年成立的文化委员会,是香港文物建筑保护体制中级别较高的组织,负责向政府提供有关文物保护的意见及进行文物建筑保护活化过程的推进。与此同时,民政事务局也就文物建筑保育活化的意见进行推敲及改进。而古物咨询委员会则是文化委员会的下属组织,主要负责向民政事务局提供古物保护环节相关建议,其建议范围从是否将某建筑作为古物建筑开始,延伸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每年的修缮计划、勘察队伍的监督等等,一直到文物建筑保护意识的推广。古物古迹办事处则是专门负责古物建筑的活化再利用,其通过与具体相关部门的合作最终达到文物建筑的保育活化过程。这时,香港旅游发展局,市区重建局,华人庙宇委员会及教务署等组织则作为执行者或促进者,带动整个活化项目的进行。[1]

2 香港文物建筑保育体系中的以人为本

2.1 公众参与

对于文物建筑的保育活化,其根本目的是发挥其既有功能,继续为社会所用,为公众所用。对于这样特殊的公共社会资源来说,其服务群体――民众的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民众的公共记忆与城市情感的保护与尊重,以及其城市生活的便捷舒适性的改善与维持,是保育活化工作的中心意义所在。而民众的参与的方式即以居民意愿做改变,尊重其情感,满足其需求,从而最大化的提高了保育活化工作的效率。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永利街,古物古迹办事处并没有将其列入古建筑保育的范围之内,但是市民主动呼吁原址保留永利街的建筑,为了回应公众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诉求,在2011年城市规划委员会将永利街拟改建为“综合发展区”,予永利街保护活化工作以足够的精力及重视。

对于香港文物建筑保育的工作,政府则以资讯平台的方式为民众提供民众提供意见提出诉求的平台,为政府与人民起到搭接作用,使保育活化成果更接近民众需求。香港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各界成员组成的古物咨询委员会,专门向香港文物保育活化工作提供意见。并且组织公众论坛,向公众介绍其建筑保护政策及措施,鼓励公民对政府保育活化工作提供意见,并将公众意见的精华纳入文物建筑保护政策中予以实施。

在建筑保育活化过程中,公众参与同样不可或缺。在美荷楼的活化过程中,改建者广泛收集了许多民众的意愿,在保护过程中运用叙事手法,以其个人口述史及历史生活物品为主线,意愿为主体,从人的角度出发,以生活历史记忆为散点进行串联保护,最后实现区域历史活化后的生活与人文精神与历史脉络的再现,及现代与历史的对话关系。这无论是对个人,还是集体利益来讲都是意义重大的。体验式的历史再现使得活化后的美荷楼极高的展现了人文精神的精华价值。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即在此得以完整地体现。

2.2 “人性”法律法规

在对历史建筑保育活化的过程中,法律制约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环节。然而法律本身是生硬的,关于历史建筑的保育规章则一定是以建筑为重心的规章制定,这时若将法律执行的出发点在一定程度上放在人的身上,这无疑是政府文物保育活化中最人性化的体现。除了对受到惩罚的古物破坏者仍然予以其上诉机会这种制定法律通常的人性化手段外,《古物与古迹条例》中还对其合法拥有人乃至公众有着诸多法规方面执行的尊重。

2.2.1 补偿与限制

对于补偿,不仅对于保育历史建筑中提出有效意见的人,给予一定的修缮拨款,并且对于古迹或者古物的拥有人或是合法占有人,若是其因为保护古迹古物而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主管当局或是区域法院也应对其有一定的补偿。

在《古物与古迹条例》于2000年底59号第三条的修订即有着这样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市区重建的历史建筑活化项目,政府则可以提供连续十年的维修基金,并且使居民自行购买维修保险,为建筑长期保留作保障,还可以为进行维修的居住者提供免费的贷款。

在另一些保育活化的项目中,政府则与建筑使用申请者形成伙伴关系,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偿与使用权,申请商家在容许运营的基础上被《历史建筑保护策略》限制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种种制度,从而达到真正保护历史建筑的目的。

在雷春生的活化方案中,通过经营者与政府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政府提供使用权,商家负责主要方案建设成本支出,此举将政府支出的古建保育建设成本以十倍下降。这既使商家活动了盈利,又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政府制定《历史建筑保护策略》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做导向与限制,指引申请者更好地保护历史建筑免遭破坏。

2.2.2 权限

对于政策人性化最真切的表现莫过于对于相对弱势的保护与个人权力的给予。即使是主管当局或是具有相关权利的制定人士在进入合法占有人住用处所时,仍然需要在48小时之前向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的通知,或是获得合法占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在文物建筑保育过程中,若是其合法拥有人对政府方面的宣布有任何异议需要提出反对,都可以向其相关行政长官提出呈请。

对于私人产权的相当的尊重与保护同时也体现在另一个方面。即若历史建筑其资产拥有权归私人所属,那么历史建筑的拆,留意愿则完全尊重私人意愿,这便是私人权限的绝对尊重。当历史建筑与私人意愿产生冲突时,政府则通过补偿政策来进行平衡。如2007年的景贤里事件,属于私人产权的景贤里面临着被拆除的风险,此时当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私人产权产生冲突时,香港政府及时以“以地换地”的补偿方法同时保护私人产权及历史建筑,实现了私人权利与历史建筑双赢的局面。最后,景贤里得以保存并且政府将其开放于公众进行参观。

2.2.3 文本资料的参阅

在《古物与古迹条例》的规定中,对于古物古迹的相关资料,以及其相关的图则,不仅要求在第一时间送达其私人土地的合法占有人,而且要求其每份图则的副本都可以供公众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读。

2.3 社会弱势阶层的保护

2.3.1 每个人均拥有均等的权利

“保障弱势人群的权利,为有特别需要的人士,例如长者和弱能人士,及收入微薄者提供特别设计的房屋。若是本身为其居住着,则一定要维护其居住权。”这是来自于“文物保护政策”中对于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描述,其充分的体现了香港政府对于社会阶层的保护。为了避免历史建筑只为资产运作所用而剥夺了大多数公民的拥有权的这种行为,政府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香港政府在与“文化葫芦”这个非牟利文化机构曾经在一起合作退出过“家家游乐”系列导赏团,供香港公民免费参观经过保育活化的历史文物建筑,使各个阶层,包括低收入家庭也可感受到历史建筑的风貌。社会阶层的保护并没有停止在这一层面,港政府还进一步推出了无障碍历史建筑导赏团,保障了残障人士观赏体验历史文物建筑的权利。[2]

2.3.2 改建项目形式的倾向性

对于文物建筑的保育活化,将改建项目类型面向广大的民众而非仅为资产运作做牺牲。长此以往,对于城市特色的保护与城市文化的延续将是极为有利的。因为,一个城市的特色往往是由其最普通的大众文化构成的。对于社会各平民阶层的保护,其根本是保护了香港区域化的民俗文化,其对城市特色的形成于文化的继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香港对于认定历史建筑的保育与活化的方向,得先通过古物古迹办事处等有着专业素养人士的综合评估,以判定其适宜的再利用方式。许多再利用方式都以提供更多休憩用地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例如将?紊降木?署建筑改为文物陈列馆,将原某太古洋行行大班私宅改为生物多样性自然教育中心、清代炮台遗址九龙寨城改建为江南式园林、旧三军司令官邸活化为茶具文化馆等文物建筑保育活化为公共服务设施的案例,则充分体现了改建项目形式对于公众参与的重视,对于“以人为本”的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渗透。最具典型意义的当属在“雷春生”活化项目。项目以竞标形式进行确定,在其过程中淘汰公众服务性不强的项目,如酒吧、旅馆等。最后保留了原来建筑医疗特色的保育项目---香港浸会大学中医药学院诊室最终获得了项目权。在功能空间上,该项目将底层开放为社区中心,在沿街开放展览馆介绍雷春生及香港的历史,并且开设首卖凉茶及中药的点铺,以及其中医药保健服务,中医药门诊服务,等服务空间能为社区提供多种服务,创造就业机会。在建筑保护上,设计在不影响历史建筑旧立面的基础上,在外围安装玻璃窗,以解决建筑因处交通要道而带来的噪音问题,并且在建筑内部及后援分别加设电梯,防火楼梯等适应现代生活的公共设施,使得保育活化工作以建筑更好的为人所服务为出发点。这些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文物古迹署在项目确定上对于公众服务型即可以为大多数人所服务的改建项目的倾向性。[3]

2.4 社会生活的保护与调适

“真正的保护不在于重拾过去的风貌,而是要保留现存的事物并指出未来可能的改变方向。保护的目标常常是要保持当地居民和社区结构的稳定性,防止社会生活频繁、过度的变化。”[4]历史建筑的风格风貌的的延续是维持街巷文化特色的重要构成,由其构成的社区结构与居住环境又是居民城市意象与情感的基础,是历史建筑人文价值高层次的人文意义。保护居住结构与社会生活的稳定性,在某种程度上是历史建筑保育活化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在2009年“蓝屋”的保护活化案例中,就保留了“蓝屋”以茶及医疗为主的社会企业模式,不仅体现其街巷特色及文化,且延续了其商铺服务类型,增加了公共服务绿地。这样的保育方式维持了本身的社区结构,在这基础上,“留屋留人”的保育活化方式进一步稳固了先前的社区网络,进而维持了区域内人们的生活稳定性。负责运营的圣雅各福群会还设立了“香港故事馆”向民众展示早期香港的区域生活环境与社会交往文化。

2.4.1 保护城市特色与文化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不仅仅是一所建筑的保护,其传达的保护概念应该是具有区域性的。“城市之所以成为一种艺术,最大的特点在于‘参与性’――它需要人们在其中穿梭活动”。[5]而区域的文化特色必须是由人的生活痕迹构成的,此时保护居民的社会生活,则成为保护历史建筑更上一层的意义,成为城市特色的保护,及其历史文化的传承。如1950年建成的位于湾仔景星街8号单数门牌的“橙屋”这种一梯一伙的牙签式建筑,无论是其重功能的平面形制,还是其具有中国特色的唐楼立面风格,或是这种见缝插针式建造方式,都无疑成为过去港人努力,挣扎求生存的历史及文化代表。塑造出多元文化社会中不可割舍的生活依存空间。[6]

2.4.2 维持居民生活稳定性与舒适性

历史建筑保育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保育活化继续为民众所用,并且保护区域原有的社区结构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维持其居民生活稳定性与舒适性,使得历史建筑的保育活化工作与周围环境有着更好的兼容性。从另一方面来讲又从人文景观的保护与延续过程中起到传承城市文化与城市历史,以及保护人们城市意象与城市情感的的作用。在雷春生的案例中,其改建项目与先前建筑功能相符,这可以使文物建筑区域内的居民得到相同的公共设施服务,不改变其原本的社会生活方式,维护了其社会结构的稳定性。

2.4.3 调适居民生活活动

增加区域居民的活动,如合适的的改建及加建项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活化建筑注入新的活力,以平民化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使得居民生活舒适性得到提升,令社区生活更加活跃,并且使文物建筑在未来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1.在“蓝屋”的保育活化项目中,经营者增加了沿街的小店铺,如素食店和甜品店、露天的公共服务绿地等,增加了区域内人们的交流机会,降低了交流尺度,从而加强了居民社会活动的频繁性,使文物建筑改建更好的为区域及城市结构做贡献。

2.在“绿屋”的保育活化方案中,将巴士路街全半部分保留,后半部分拆除增加了了一个约300M2的的公共空间,弥补其城市规划方案在公共服务绿地功能方面的缺失,增强了其社区结构完整性及合理性。作为通过历史建筑保育活化中积极调适居民生活的成功案例,体现了其香港政府在文物建筑保育活化中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

3.在永利街的项目活化中,则利用其特殊的建筑形式“台”,以免租等方式鼓励各方在此举行各种公众活动,不仅使得永利街“台”的社区文化得以保留和发扬,并再次基础上发展了新的活动,如盆菜宴,青少年文化香港文化学习交流等,增强了社区活动,提升了社区生活的丰富性与趣味性。

而贯穿这两个活化项目的调适方法,还是通过对居住环境的适应性调适,历史建筑因为其年代久远大都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人的生活习惯以及新的建筑规范,为了提高建筑舒适性,对处在现代背景下的建筑功能进行了加建及改变。如其加建了洗手间、电梯,更新了消防设施等更加现代化的设施和更加合理的建筑设计规范以适应时代的变化,通过改建对居民生活舒适性进行积极调适。

2.5 保护居住者

保护原来的居住者是维护原有历史建筑区域社会生活架构的基础之一,通过居住者的文化特色的维持与保留来保护历史区域文化特色。保护居住者也是避免社会生活频繁、过度的变迁,这是对居民情感的充分尊重,及其对城市环境权与舒适权的一定保障。在“蓝屋”保育活化再利用为民间生活馆的案例中,就首次使原本居民继续留住。并且在保育活化过程中增加了现代的服务设施,如无障碍设施,电、水等基本设施,令“旧建筑”能适应新时代人们生活需求,使居住者能有良好而科学的建筑环境。

2.5.1 保持社区与邻里关系

在2007年的市区重建策略中明确地提出,文物建筑的保护与区域规划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保存区内居民的社区网络。”这一策略则充分体现了香港文物保育活化工作中对于居住着的保护。这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利于香港城市特色与城市文化的形成与传承,对城市总体的发展将是极为有利的。使原本居民继续留住,对社区的邻里关系也是一种保护与维持,这对维护居民的社区情感与固有的社区结构是非常有效的。以此固化与发展城市特色与文化。在永利街的保育活化项目中,为了突出永利街“台”这种独特的小区气氛,其改建过程沿用了现有建筑物的高度与台宽度的比例。“台”的设计为附近的居民提供了一个公共休憩空间,供大家集合及进行不同的公众活动。市建局还通过申请成功得到将本来的住宅用途改变为非住宅用途,以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间供一个供小区人们交流活动的地方,保留且增加区域内人们生活及交往空间,使其继续为人们聚会及举行公众社区活动提供场所,这对保持社区及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7]

2.5.2 对城市生活的一种保护和继承,城市区域文化的一种传承

香港文物保育活化工作中对于居住着的保护,即是对居民城市生活稳定性的一种保护,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香港文物建筑保育活化工作对于居民环境权与居住权的尊重与保护,而且维持了居民的城市情感,避免了其社会生活的过度变化,并且将在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利于香港城市特色与城市文化的形成与传承,这对城市总体的发展将是极为有利的。保护了居住着,即保护了其城市生活,在升华意义上即保护了其区域文化与特色。在美荷楼的保育活化中,香港青年旅社协会就专门聚集了来自美荷楼,石峡尾?及深水涉区的旧居民,搜集了他们具有很高人文精神价值的生活故事,将这些充满人情的故事与过去的生活痕迹重新通过建筑的方式进行展现。美荷楼生活博物馆展示了19世纪50及70年代的共两层的公屋单位,除了将4个原有住宅的建筑形式既结构保留外,还重建了部分公共多格厕所、浴室及走廊内的公共厨房,展现居民在狭隘的走廊煮食的生活情境。博物馆还在在其中展出了1200多件历史生活物品,包括旧家具、旧照片等,与美荷楼旧居民口述的40多个邻里间的生活故事等记忆散点组合串联形成主线再现历史脉络与场景。除此之外,生活馆还有美荷楼的前居民担任导游,向游客生动的讲述与再现昔日的守望相助的蜗居生活。[8]

美荷楼的活化不仅保留了历史建筑的建筑价值,以及其为众人所感性的城市意象,更体现了香港政府文物建筑活化中对于人文精神甚至于个人情感的尊重与保护,对于人情与本土文化的延续与传承其重要性的足够认识。

2.6 经济及税收的优惠政策

在香港文物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中,首要考虑的是公众的利益,其次是私人的利益,再其次才是政府的承担状态。香港政府对于历史建筑保育工作中的经济政策的制定,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了大多数公民与私人的权利,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其政策制定中成功的案例之一“伙伴计划”,是其政府与社会辅助保育历史建筑的成功案例

2.6.1 尊重私人产权

当保护对象为私人业主时,政府会通过上限100万港元的的资助额来鼓励其对历史文物建筑做保育活化工作。不过得到资助的前提必须是私人业主必须接受协议的一些要求,比如在协议期间内不得对历史建筑进行拆卸、损坏及转让。中华电力总办事处的钟楼就通过以放宽建筑高度与容积率的要求为条件,鼓励私人业主对建筑物钟楼部分的保护。通过协商,业主将经过保育活化的历史建筑开放为两个博物馆供民众游览观光,其分别是中华电力企业有关的电力博物馆和以展示香港历史为主的博物馆。

2.6.2 困难帮助

在“文物保护政策中”明确指出因进行重建项目而物业被收购或回收的业主必须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且受重建项目影响的住宅租户必须获得妥善的安置。

由非盈利机构以社会企业模式“活化”

在文物建筑保育工作中对于经济与税收最为成功的双赢案例,当为“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其不单纯依赖某一方而是政府与社会机构相辅相成,共同保育活化文物建筑的“伙伴”形态,已经在政策实践中取得了胜利。“蓝屋”就是非常成功的案例。政府在保证了圣雅各福群会具有保育功能,能自负盈亏以及具有服务更多社群的能力后,将开发使用权交予,使其对文物建筑进行活化保育,实现双赢的局面。

2.6.3 开发权转移

对于在区域内开发的保护限制的情况,为了维护开发商的合理权益,又同时保护历史建筑的风貌,施行开发权转移这一经典措施。通过把开发的容积率作为一种权利,转移到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些开发地区去,从而实现历史建筑保护与维护开发商权益的双赢状态。这一奖励政策在运用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亦可以同时保护历史建筑与开发商的权益,因而已被许多城市所采纳。在潘屋的保护项目中,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开发商权益冲突,政府则通过将其因为保护潘屋而损失的地积比例转移到另一处,同时维护了历史建筑与开发商的权益。

2.6.4 补偿机制

补偿机制是用于补偿因为相关原因使暂定古迹拥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而蒙受或相当可能蒙受的经济损失。以维护暂定古迹拥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补偿过程中,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多次拨款。在“鲁班师先庙”的保育活化项目中,香港政府就曾先后批出71万元用于其建筑构件的修茸。

2.7 后期使用评估及调控

在结束了历史建筑的保育活化工作后,为了验证该项目是否实施成功,香港政府通常会组织社会影响评估,对项目范围的人口特点,经济特点,居住环境,社会经济活动特点,人口紧迫程度,福利设施等进行评估,判断其居民环境是否但得到了改善。并且对于受项目影响的居民另做第二阶段社会影响评估,了解其受影响业主和租户的住屋意愿,就业状况,安置需要,社区网络等方面,以制定相关计划对受影响的方面采取相关措施做积极的改善。

3 特性解析及启示

3.1 保护公众记忆

与民共商,以人为本立足于城市的长远发展。从狭义上来讲,以人文本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保护且发挥了每个公民应有的对城市美好希冀的权利,是现代社会执政者先进的突破性改革。从广义来说,从一方面来讲,与民共商是有前瞻性的执政方式,尤其对于城市规划而言。对于城市历史建筑的保护,遵循居民的意愿,不仅是对公众城市情感的一种尊重,对居民城市意象的一种保护,对居民城市生活的一种改良,保育城市传统交往空间,回应人在城市记忆及情感方面的需求,延续且保护其交往方式,在人文角度上丰富了邻里间的情感交流。而且可以激发公民对城市政策实施的积极性,这对城市以及社会的长远发展都是极为有利的。从另一方面来讲,通过对居民意愿的理解,区域文化与特色的尊重与保护,令城市特色得以保护及加强,从而增加城市的魅力。

3.2 维护社会稳定

香港以人为本的文物建筑保护概念维系和保护了每个居民的应有权利,对人权充分的尊重保护了每个居民的城市情感,保护每个香港居民彼此间的集体记忆与城市意象,其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香港公众对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与配合性,增强了其公众的归属感。香港政府通过对以人为本概念的完整解读与有效实施,通过维系居民生活的稳定性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性。而从另一个角度上讲,熟悉的环境能带给人心理上极大地安慰感与安全感,通过历史场所的保育活化,使历史环境环境发挥其城市的人文关怀,舒缓现代社会带给人们过多的压力及负面情绪,尽量消除种种不稳定的心理因素,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和平。

3.3 坚定持续发展

从人类基本生存权的角度上来讲,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同等的环境权,当然,这包括了拥有欣赏历史建筑风格风貌的权利。香港对于历史建筑中每一个人权利的尊重,体现了现代环境立法的真正目的――“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权利”。其通过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对代际间的集体利益进行了有效平衡,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以人为本的历史建筑保育活化,予给历史场所注入新的生命力,增强了空间是用效率,使其适应人们新时代的生活需求,其将人行为作为重点考虑的活化项目,可以在极大范围内增强了历史场所的空间使用效率。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长期的环境效益,资源效益及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3.4 传承社会文化

保护历史文物建筑,香港政府将以人为本的概念渗透进保育工作,使历史建筑除了延续其建筑的历史性,风格风貌与技术性,还保护了历史建筑区域内的人文景观。以人为本,充分保护居民的社区架构以及生活模式,也使得香港维系区域内的民俗文化,强调了其鲜明的城市特色与社会文化,使其社会文化得到了极大的传承。

第3篇

通过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重点阐述企业利用套期保值工具来规避风险,帮助企业持续稳健经营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价格波动风险;套期保值;稳健经营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1013203

在经济市场化、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多种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其中很多影响因素都会通过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来显现。近些年来的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暴涨暴跌,使我国企业付出了缺乏价格风险管理手段的惨痛代价。它表明全球化的企业再生产和财富增加能力,不仅要依靠科技生产力发展,也需要风险管理手段来保护。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国外发达国家企业已经累积了利用市场工具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的大量经验,即利用期货和期权等衍生品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主动管理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掌握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有效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开展套期保值,已成为企业实施风险管理的必要选择,对于我国企业稳定发展和建立国际竞争优势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1套期保值是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1.1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新认识

20世纪90年代,在哈佛商业评论杂志上关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文中明确提出了“核心竞争力”这一概念,其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如何协同不同生产技能及整合多种资源的知识集合。此后,人们对这一概念有多角度的理解、扩展和界定。有人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营销能力,是在产品创新的基础上,把产品有效推向市场的能力。也有人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使企业别具一格并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知识架构。总的来说,社会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定位更多的是如何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能力,但确忽视了如何保护财富的能力。

然而,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无论企业具有什么样的竞争优势,最终无法摆脱价格的控制,产品的价值最终是靠价格来体现的,价格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何创造剩余价值决定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如何规避价格风险同样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因此,如何管理价格风险已经成为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核心问题之一。企业如何合理地利用价格管理工具,有效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熨平利润曲线,实现长期稳定增长,是企业必须思考面对的问题,而企业规避价格风险的重要手段便是套期保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我们对企业核心竞争力有了重新认识的时候,参与套期保值便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1.2财富的创造与保护是企业稳定经营的重要课题

套期保值作为企业价格风险管理的主要途径,对于企业应对外部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我们站在全球化的角度来看,这种意义也是我国企业如何树立并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客观要求。

如何打造产业和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融入到经济全球化进程后的重要战略任务。近几十年来,出现的多次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都生动地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就必须面对如何进行财富创造和财富保护的问题,科技和劳动生产力的进步是创造财富的核心动力,而合理利用套期保值工具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则体现了财富保护的能力。站在全球化再生产的角度来看,仅会生产和依靠劳动创造财富增加值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一个企业不能使自己的产品在世界再生产过程中获得市场和价格优势,那么,其创造的财富与价值体现实现很难成正比,就会导致制造业大国为发达国家打工的现象。

那么,如何使劳动投入和财富创造尽可能地转化为价值呢?从近些年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实践经验来看,必须要在大力发展科技创新的基础上,拓展思维,大力推动企业管理方式的创新,尤其是要引入以套期保值为核心的价格风险管理工具,使企业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手段的双重竞争力。我们不仅要善于创造财富,同时还要善于保护好自己所创造的财富价值,在外部环境存在大量不确定性和波动常态化的情况下,能够保持企业自身的稳定健康发展。能帮助企业实现这个目标的,就是以套期保值为主的风险管理模式。

1.3套期保值为企业建立低成本策略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粮油企业为例,这类行业科技含量相对较低,企业的竞争策略基本为以下两种:一种是差异化策略,另一种则是低成本策略。差异化策略,就是使自己经营的产品与其他企业不一样。而对于粮油企业来说,由于其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响度较低,所以其主要的竞争策略是低成本策略,尽可能地降低从采购到物流运输再到加工等环节的成本。但是,对于一个压榨企业来说,如果仅靠压榨节省费用,车间管理高效,加工一吨油脂也很难节省超过30元/吨的费用,这说明企业要想通过单一环节来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是很难实现的。

那么,企业要该如何降低成本呢?必须依靠企业系统化、全方位的努力才能实现。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就开始进行成本控制,直到运输、加工、存储和销售环节,每一步都要进行成本管控,即实现企业成本控制的连续化、精细化和系统化。低成本策略中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要进行合理的套期保值。得益于长期坚持全方位系统性套期保值业务,国际四大粮商长期垄断着世界粮油市场及相关产业链。通过套期保值,四大粮商实现了全产业链的成本有效控制,控制了成本,也就控制了风险、左右了价格,从而与科技创新一样,帮助企业控制国际竞争的战略制高点。

所以,对于我国企业来说,迫切需要展开一场管理革命,一场引入现代金融管理工具、以套期保值为核心的风险管理革命。企业对套期保值不应再感到陌生,套期保值也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要做的事。

2套期保值对企业稳健经营的重要意义

2.1套期保值的核心逻辑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会经常遇到各种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通风险、政治风险、自然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在这些风险中,有些风险是不可控风险,而有些则可控的,即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规避或降低的风险,譬如价格波动风险、流通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通过在期货市场中开展套期保值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不仅可以靠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挖潜改造来克服这些风险,还可以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工具去化解,而这个市场机制则来自期货市场,这个操作过程便是期货市场套期保值。

2.1.1套期保值的本质是风险的对冲和转移

套期保值的英文单词是“Hedging”,又称为“对冲”,所以我们也可以把套期保值称为“风险转移”或“风险对冲”。科学有效地用好期货这一对冲机制,已成为企业防范外部风险尤其是市场价格风险的重要手段。

2.1.2套期保值的作用主要在于熨平企业利润曲线

在实践过程中,套期保值的作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利用期货盈利来弥补现货亏损,而应理解为在现货与期货的盈亏互补的作用下实现企业总体利润的稳定增长。即在套期保值交易具有熨平企业利润曲线的作用。采用套期保值手段进行价格风险管理的企业,其利润曲线大体围绕着行业核心利润线上下平缓波动,基本呈均匀发展的轨迹;相反,没有做套期保值的企业,其利润曲线则呈大起大落的“W”型运行曲线。

目前我国企业的利润曲线基本是以“W”型运行状态为主。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走势,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企业一定程度上缺乏价格波动的周期意识,一旦什么东西赚钱,大家便一窝蜂地投资到这个行业中去,随之而来的就是生产过剩,导致企业的效益也随之大起大落,如此往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企业缺少对冲价格波动风险的意识和手段,当市场发生不利变化时,不能通过有效方法及时转移和对冲所面临的风险。

2.1.3套期保值在风险来临时为企业提供了避风港湾

回顾2008年的金融危机,我国期货市场不但没有出现危机,反而保持了发展速度和收入的双增长。国际期货市场的成交量呈现了高增长态势,这也反映出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在危机来临时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因此,越是价格波动大,经济风险积聚的时候,企业对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需求也就越强。

2.2期货市场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我国现有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一家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涉及47个品种,对相关的若干行业的定价以及风险管控产生了积极影响。尽管同国际成熟期货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水平和功能作用的发挥还相对有限,但通过多年的实践和观察,对于已有期货品种对应的行业,期货市场已通过其风险对冲和价格发现功能,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2.1对产业的导向作用日趋明显

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价格指导作用,目前期货价格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定价的基准。我国的期货市场价格与现货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关联度不断增强,对企业经营者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引导投资和生产经营方向等方面作用明显。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生产、贸易、加工、消费企业开始利用期货价格,来组织企业的采购、生产、物流和营销等经营活动。目前在有色金属行业和油脂油料行业,几乎所有企业都跟踪利用期货市场价格,通过点价贸易等方式,有效解决了现货贸易中的定价难题和贸易方式缺陷等问题。

2.2.2有效保障了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成熟企业真正的偏好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保持利润的持续稳定增长,享受长期的平均利润,而非追求一夜暴富。没有参与淘气保值的企业,虽然有机会享受价格有利时的超额利润,但同样有可能在价格不利时丧失企业生存发展的能力;而参与了套期保值的企业,可以避免在最恶劣环境下的不利冲击,避免利润大起大落,从而享受稳定的平均利润、保持平稳发展。企业通过套期保值转移风险后,有利于企业进行规模扩张,从而使得企业在同等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单位风险值降低,可以动用的资金总量也就越大。所以,套期保值不仅可以使企业避免在市场极端风险时的冲击,还可以帮助企业保持稳定的发展规模和不断拓宽市场空间,实现持续稳定盈利,为企业的稳健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2.2.3提高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效率

企业通过分析期货市场价格走势,并结合自身特点,可以大大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根据价格趋势和市场供求状况,组织和调整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了生产的科学性,使企业的投资经营方向、生产结构和规模,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市场实际情况,增强了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促进了企业投资经营结构和整体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

由于期货市场是保证金交易,所以企业可以利用期货市场的杠杆效应,只需动用相当于现货全额交易中5%-10%左右的保证金,便可实现相当于现货市场中100%的交易,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资金成本,以较少的资金占用来实现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和库存的高效管理,甚至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上建立虚拟库存的方式来尝试“零库存”管理模式。

2.2.4增强了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有效参与和利用期货市场,不仅能使企业的视野更加国际化,同时也使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掌握点价贸易等现代市场定价机制和定价策略;由于期货上市的品种都有明确的标准化要求,所以企业能够根据期货市场的标准化要求,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的标准化程度,目前我国已上市的大宗商品期货涉及的行业中,很多企业在开展对外进出口贸易中,都依据国内期货价格进行谈判,大大增强了谈判的话语权、主动性和竞争力,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人总结说“搞好一个市场,会活跃一国经济,搞好一个期货品种,能活跃一个产业。”

2.2.5稳定了企业市场采购渠道和销售规模

通过期货市场的实物交割机制,为企业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节省了成本、增加了保障,减少了由于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冲击。现代贸易中常用的“点价”贸易,可以帮助客户提前锁定成本、灵活选择价格,在帮助企业控制成本风险的同时,也为下游客户提供价格选择的权利,创造了有利的贸易条件,有利于维护贸易关系,促进稳定客户群的形成。

3总结与展望

综合来看,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期货市场不断成熟,很多企业能够积极稳妥地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值业务,改变了其经营管理理念,大大提升了企业的市场化和风险管理意识,加深了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机制的理解。掌握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有效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开展套期保值,已成为企业实施风险管理的必要选择,对于我国企业稳定发展和建立国际竞争优势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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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 Annual[EB/OL].http://.cn,20070427.

[3]吴建平.当代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EB/OL].http://.

第4篇

关键词:剪纸艺术;包装设计;传统文化

剪纸艺术源于生活,具有很强的生活气息。它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散发出传统艺术的无穷魅力,即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法和表现形式反映出人们的所观、所思和所感,让人们感受到传统艺术之美。设计师从传统艺术中找到了现代设计的切入点,并将传统艺术与现代审美相结合,把剪纸艺术形式应用于现代包装设计之中。这样做一方面丰富了包装设计的视觉形象,提升了产品的吸引力;另一方面,汲取和传承了传统文化精华,提升了产品包装的文化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于剪纸艺术的认知

剪纸艺术作为一种朴实的传统艺术表现形式,不受价值观念和功利思想的制约,表达出人类艺术最基本的精神品质,代表着大众的审美观念,体现出丰富的生活情趣。长期以来,剪纸艺术成为人们生活中应用得最为广泛的艺术形式,也是我国传统装饰艺术之一。

首先,从技法方面看,剪纸就是在纸上剪刻图案和文字,表现出创作者的理念与思想。创作者往往会结合实践经验,在生活中选出最适合的题材,开创以雕刻、镂空为主的独特技法,造就剪纸特有的艺术形式。随着剪纸技术日趋成熟,在设计和应用过程中,又相继开发出了拼色、撕纸、烧烫、染色、衬色、勾描等多种剪纸技法,使作品细如真丝、粗如泼墨,可以黏贴摆衬,也可以悬空吊挂,丰富了剪纸艺术的表达内容,也使题材更加宽泛。技法的纯熟促使剪纸艺术具有简单概括、构思大胆、夸张传神、应物赋形、富于装饰、善于比喻、幽默取巧等审美特点。而这些特点不是剪纸艺术最初就具备的,而是人们在生活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创造出来的,后通过创作者精湛的剪纸技术创作出了完美的艺术作品。可以说,剪纸艺术彰显了社会美与自然美,且其本身也具有形式美与艺术美。

另外,由于剪纸艺术所需要的工具和材料比较简单,剪纸技法也易于掌握,有别于其他的艺术门类,形成了独有的特色,受到人们的广泛喜爱。其次,从艺术作品形象方面看,由于受到民间剪纸自身局限性的制约,剪纸艺术往往不能表现过于纷繁复杂的画面,形象比较单一。但单一不等于单调,以少喻多、凝练传神为剪纸艺术的最高境界。从某种程度上说,艺术作品形象的单一性往往更具吸引力,更加单纯、简洁而有活力,往往单一的形象更加引人注目,它是创作者能捕捉到的最本质的事物,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再次,从形式风格方面看,剪纸艺术独有的民间艺术形式和风格,注定了其是一门易学难通的民间艺术。剪纸创作者大多是乡村妇女和民间艺人,他们通过对生活中事物的观察以及自己的所思所想,以淳朴的情感和直觉为基础,造就了剪纸艺术浑厚、单纯、明快的特殊形式。相较于其他门类的艺术,剪纸艺术往往更加注重线线相断和线线相连以及构图造型的图案化,重点突出图案夸张、简单、优美等特点,让作品具有节奏感且色彩简单明快,要注意在创作过程中一定要稳当、准确和巧妙。另外,剪纸艺术可以反映出最深刻、最全面的现实生活,同时也能展现出精美的艺术创作过程与创作者的情感变化。而观者在面对朴实的剪纸艺术时,一定要保持客观、积极的态度,努力提高自身的艺术修养和审美情趣,用心体会剪纸艺术贴近心灵、装点生活的情趣。

二、现代包装设计对剪纸艺术的追求

随着时代进步,现代包装设计的理念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现代设计师不断地学习中外包装设计中的新思想与新理念,并应用于自己的设计作品之中,以适应现代包装设计的发展要求。而现代设计作品往往不以单独的表现形式而存在,越来越注重对于文化内涵的体现,从而将传统艺术形式(如民间艺术、水墨画艺术,书法艺术等)应用于现代包装设计之中,形成了各式各样的风格。这种风格最能反映出观者的审美情趣与价值观念,也最容易触动人们的内心情感。基于此,现代包装设计汲取传统民间艺术元素,运用现代设计审美法则,将“民间剪纸”这种艺术形式应用于现代包装设计之中,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视觉冲击力。传统艺术与现代包装设计的结合,是民族文化元素应用的一种创新手段。在现代包装设计中采用剪纸艺术元素,并不是对传统文化直线性的继承,而是一种在艺术设计发展中的取舍,或是在设计方面的创新。因此在现代包装设计过程中,设计师只有合理地融入传统元素,更新设计观念,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的设计方法,融会贯通、兼收并蓄,才能设计出拥有时代风格和中国特色的包装设计作品,进一步引起消费者的共鸣和认可。

三、剪纸艺术在现代包装设计中的具体应用

在当前市场的“品牌大战”中,商品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商品包装也正以各种优势宣传着自身价值。从品牌大战到产品自身价值的宣传,包装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包装的新风格、新形式、新材料都成为设计的突破点。由于剪纸艺术具有成本低、材料简单、流传性强、应用地域广泛且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特点,其应用性、装饰性也更加广泛。在诸多设计案例中,很多包装设计运用到剪纸、皮影等传统艺术形式。然而,当一幅幅优秀的剪纸艺术作品呈现在我们面前时,面临的一个突破点,即如何才能将剪纸艺术与现代包装设计进行完美结合,这是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一)剪纸题材的应用

成功的包装设计,主要包括包装结构、形象装饰与品牌文化内涵三大部分。而包装设计的文化内涵则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充分体现人们对于精神层面的追求,并赋予作品一个主题,以展现独特的文化品位。民间剪纸的题材内容十分丰富,多是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展现出美好的理想与愿望。通常情况下,民间剪纸艺术的题材都是表现具体的事物和形象,如松树、仙鹤、灯笼,桃子、鱼等,大多为日常生活中的题材,质朴而寓意深刻,如寓意着福、禄、寿、喜、吉庆有余、金玉满堂等。灯笼寓意着“五谷丰登”,而松树、松鹤具有“长青不老”之意。这些题材的表达,一般是利用某一具体事物的形态而使人们产生联想。因此,创作者在考虑剪纸题材的应用时,不仅要重视题材的形象美,还要重视题材的内在美和寓意。在很多现代包装礼盒设计中,诸多背景色会采用中国红来表示节日的喜庆氛围,图案多用白色,以形成鲜明的色彩对比。在纹样设计中,也会考虑到运用吉祥美好的纹样作为礼品的包装形象,与寓意美好的内容互相结合,为大众所喜爱。在包装主题形象中选用民间剪纸题材,在保持形式与内容统一的前提下,不仅展现出包装形象的独特个性,而且在情感上易于与受众产生共鸣,产生心理上的归属感与认同感。然而,笔者认为,在现代包装设计中采用传统剪纸题材应该注意一些问题,即传统剪纸艺术中经常会涉及到宗教、传说、历史、民俗等内容,因此在现代包装中运用民间剪纸题材,应避免与当地的信仰、民俗文化等产生冲突。例如,在中国“松鹤”题材常常被用于祝寿,寓意着健康长寿,而在法国却代表着“不吉利”。因此设计师在选择剪纸题材时,一定要考虑不同国家的地域文化差异。只有尊重设计主题和设计文化,才能更好地表达出产品包装设计的文化内涵。

(二)剪纸纹样的应用

完整的包装设计不仅需要完整的骨架设计,更需要外部形象的包装和装饰。在此过程中,剪纸纹样的使用成为表现包装设计民族文化的重要方面。剪纸纹样大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关,在表达过程中,从情感上更容易与人们产生共鸣。剪纸纹样的象征性和浓厚的生活气息,使其具备了无可比拟的朴实美感,也散发出了独特魅力。例如在包装设计中常常使用民俗文化中的“鱼”纹样,谐音变为“余”或“裕”,代表着“吉利有余”“连年有余”,具有祈盼吉祥、富贵的美好寓意。另外,辅助纹样也经常运用最典型的传统纹样“卷草纹”,将剪纸纹样进行了合理再利用。因此,如何对剪纸纹样进行现代设计的应用,值得每一位设计人员进行深思熟虑,让其实现最大的艺术价值。

(三)剪纸技法的应用

剪纸技法成就了剪纸艺术的独特形式。“剪纸”换言之,即刻纸,是以纸材料为主要面材,以剪刀和刻刀为主要工具进行创作的艺术形式。在剪纸过程中,可以根据作品的需要进行细线造型或者粗线造型,形成对比强烈而又玲珑通透的视觉效果,展现给观者一幅镂空手法的艺术作品,通透而有层次。正是镂空形式的独特表达,才彰显出剪纸阴阳纹的艺术意蕴。纹样中阴纹结构需要线与线之间断开的形态,但阳纹却要线与线的相互关联。这种断裂与关联的连绵不绝,表现出了作品的紧凑感以及强烈的形式美感,成为剪纸艺术表现手法的奇观。在现代包装设计中,镂空的民间剪纸形式十分常见,往往以红色为整体背景,诸多纹样也采用了民间美术中的象形手法。形象本身就相当于一幅阴刻线的剪纸,用来打造阴阳效果。图形纹样用镂空的形式以反白效果呈现,既有表层的纹样含义,又有深刻的寓意,使形象设计与品牌推广保持一致。在很多传统纹样中,往往都比较注重纹样的寓意,在剪纸艺术上常用的比喻手法,在包装设计上也同样适用。镂空的艺术效果展现出了独特的工艺,将抽象的设计图案和丰富的情感呈现给受众,让人们在感受包装设计传递的视觉信息的同时,深刻感受到了民族文化的深厚底蕴。由于镂空剪纸变化莫测的特性,因此在现代包装设计中,设计师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充分利用镂空工艺的特色来表现包装的视觉形象,运用合适的材料进行创作,进而传达出商品的特点与功能。运用镂空工艺表现产品包装设计有明显的优势,可充分展现出剪纸的特点,使产品包装设计的形象更加丰富。设计师可以根据产品的包装需求,运用花纹镂空来表现包装的设计主题,通过镂空工艺对题材、内容和形式进行表达,实现包装设计与民间剪纸艺术的有机结合。可以说,将剪纸的镂空艺术形式在包装设计上进行创新应用,是对中国传统民间艺术形式的有效传承。

四、结语

传统文化博大精深,“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这句至理名言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现代设计。我们提倡在现代设计中传承传统文化,就是要立足本土,做到古为今用。剪纸艺术作为传统民间艺术之一,具有很强的人文性与民俗性,其拥有自身的艺术特色,不断影响着现代设计的发展。而现代包装设计中在考虑到剪纸艺术应用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其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因此,把握传统文化,提升现代设计意蕴,既是对传统文化的发扬与传承,也是传统艺术在当今设计领域中再生价值的展现。而我们在借鉴和运用传统文化精髓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寻找与现代文化契合的方法与规律,结合现代设计理念,创作出具有民族特色的设计作品。

参考文献:

[1]祖乃生,李娜.包装设计[M].安徽:安徽美术出版社,2006.

[2]易心,肖子翱.中国民间美术[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

[3]常芳.民族化包装的形式特征[J].包装工程,2005(5).

[4]郑欣.包装设计民族风格的探讨[J].装饰,2006(3).

[5]白晗夏.论中国民间剪纸艺术的风格特征及成因[D].中央美术学院,2003.

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学科建设;理论指导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248-02

一、成书背景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概念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并着重强调了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公约发表至今已整整十个年头,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指导下,我国政府积极开展相关保护和传承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现状和潜在问题,国内学者纷纷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和保护实践之中,逐渐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文化环境的保护理论和学科体系。

中国艺术研究院苑利研究员与北京联合大学顾军教授长期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国内较早地提出了创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重要学术主张,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构建和“活态”保护工作等领域中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先后合作出版了《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教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等多部学术专著,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并不断完善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在科研活动中,他们立足田野、观照古今,始终坚持实践与理论并举的原则,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田野调查提供了经典的范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时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发表十周年之际,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依托丰厚的田野调查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总结、归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和保护经验,编著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并于今年8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式发行。

二、文本结构

全书共分为“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八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全书内容则以问答的形式展开,结合具体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总结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认识误区。写作风格生动、洗练,问题设定具体、明晰,学理严谨、考据详实。有别于以往针对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教材版”书籍或面向普通大众的“普及版”读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将受众群定位为“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上的工作人员”,读者指向性更为明确,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作为实用性的工作指导手册,该著作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机构的实际工作将起到重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在自序中,作者谈到:“十年努力,不但唤醒了国人的文化自觉,同时,还是我们利用这个机会摸清了自己的家底,并使大批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起死回生且欣欣然发展起来”。的确,随着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通过开展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立“文化遗产日”、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工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已取得了显著成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应认识到当下的保护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误区。对此,作者在该著作中鞭辟入里的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保护理念的错位”。为解决这一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中,作者分别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不同角度厘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分类方法等基本概念,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标准、传承人评选标准等常见问题,并特别指出“并非所有的传统文化事项都可以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以活态的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该著作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标准和判断方法,将对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民间文化普查、挖掘当地文化遗产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并对申报和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体工作具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观点聚焦

针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原则中存在的缺陷,该著作提出了构建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所应满足的五点需求,即包容、对等、唯一、均衡、统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分布规律,首创性的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将其细分为:民间文学类遗产、表演艺术类遗产、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传统生产知识类遗产、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传统仪式类遗产、传统节日类遗产,并对以上分类方法进行阐释,结合具体例证说明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应具备的特征。此外,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沿袭并深入解释了其一贯的学术主张,即保护工作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传承规律,以“活态性”、“整体性”、“原真性”原则为重要依托,从规律出发实施保护。同时,明确回答了政府的工作重心问题,针对“重申报”、“轻保护”等现状和误区,强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领导,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对传承人的服务工作”。面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问题,作者呼吁政府作为保护主体不可以替代传承主体的主体地位,且应切实履行其“组织、监管、协调、服务”的职能。

作为指导保护实践的“工作手册”,该著作着眼于培养和提升保护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在“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中,结合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为开展和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书中指出:深入调查、摸清家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本目标与诉求,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本身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认识、再筛选、再评估的过程,同时在申报过程中民间认同应起到更为重要的决定作用,在传承问题上应遵循“民间事民间办”的基本原则,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决定权在于其传承规律和历史经验。针对是否应该“打包申报”、能否进行普及化教育、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怎样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热议问题,作者结合多年的田野实践和工作经验分别作出了理性判断和科学回答。

值得一提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独创性地提出了建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干预的“可行性报告制度”、“零冲击报告制度”、针对濒危遗产的“临时性制定制度”、针对保护工作者的“行业准入制度”。此外,作者还以附录的形式收录了“传统表演艺术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手工技艺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调查指南”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统树”,分别从调查准备、注意事项、调查成果调查大纲写作等具体环节入手,为各级地方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提供了逻辑指导和文本范式。这种理论指导实践的方式,将有助于拓展保护工作者的学术视野、提高工作效率,为行之有效的开展普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参照。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结晶,既展示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也保留了民族文化的珍贵记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文化工程。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建立并完善了具有方法、预案、规范、条例作用的工作指南,展示了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学术精神,其“这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学人的重托,为达此目标,我们愿吃尽天下所苦,且虽百死无憾!”的学者风范和文化使命感令人钦佩。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年来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总结,该著作的问世必将为保护工作者正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重要的学术指导和理论支撑。

第6篇

内容提要:作为一名从事三年人寿理赔的核赔员,在理赔整个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有关保险受益人的问题,这与受益人条款,受益人制度有紧密联系。在理赔中通过审核决定,并计算出保险金给付额,然后赔案处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如何准确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寿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与其有关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在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会遇到很多问题,产生很多纠纷,甚至是诉讼,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使赔案迟迟不能解决,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研究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

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版权所有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版权所有

①摘自《保险法原理》第62页;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③摘自《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第76页;

第7篇

关键词:企业文化;和谐;团队精神;凝聚;作用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经营治理过程中创造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爱好、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可以说企业文化所反映的是一个具体企业的精神、风格和价值标准。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必须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的作用:

一、企业文化的凝聚作用

企业文化像一根纽带,把职工和企业的追求紧紧联系在一起,使每个职工产生归属感和荣誉感。企业文化的这种凝聚作用,尤其在企业危难之际和创业开拓之时更显示出巨大的力量。海尔1984年开始创业,当时还是一个濒临破产的集体所有制的小企业。当时很多员工羡慕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很多优惠政策得不到,很多员工说:我们不得“天时”;1984年建厂,是在平了一片坟地的基础上建起来的,离火葬场较近,当时员工上班没有活干,有的员工看着火葬场的大烟筒说:我们这个厂是火葬场的八车间。言外之意,这个厂早晚要完蛋,因为年年亏损。张瑞敏成为青岛电冰箱厂的厂长后锐意改革,倡导新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的凝聚力。在他的领导下,海尔倡导了“敬业报国,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要么不干,要干就要争第一”、“优秀的产品是优秀的人干出来的”、“市场唯一不变的法则就是永远在变”,“只有淡季的思想,没有淡季的市场”、“否定自我,创造市场”等新观念不断映入员工的脑海,不断转化为员工自觉的行动。企业文化一旦被员工认同了,就指导他们的思维和行为,正是由于海尔文化的不断形成,不断转变和影响着员工的思想观念,最终把所有的海尔人凝聚在一起,进发出海一样的力量,不断推动着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文化的激励作用

企业文化注重的是人的因素,强调尊重每一个人,相信每一个人,凡事都以职工的共同价值观念为尺度,能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海尔有一种“三工并存,动态转换”的用人激励机制,“三工”就是“优秀员工”,“合格员工”和“试用员工”。不同等级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一样。“优秀员工”的基本条件是干部、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治理、技术人员以及车间的班组长,这是集团的骨干力量,大约占集团的15%左右。工人中的多数是“合格员工”,还有一小部分只占10%左右是“试用员工”。这“三工并存,动态转换”不是终身制。“合格员工”再不注重,那就可能成为“试用员工,“试用员工”就很危险,随时有下岗的可能。反过来,“试用员工”干得比较好,他仍然可以往上转,变成“合格员工”。这个“动态转换”使每个人都想成为集团的骨干力量,成为“优秀员工”。比如有些很累、很脏的活,在青岛市招工不大好招,他们就到郊区去招一些职业高中生。这些农村出来的孩子他们愿意干,刚进厂的时候是“试用员工”,有很多在工作中表现非常好,成为了“合格员工”,有的“合格员工”后来当了车间主任,有的当上分厂厂长,成了“优秀员工”,成了集团的骨干力量。

三、营造和谐企业氛围

在企业的发展进程中,企业文化是一种潜移默化的、长远起作用的推动力。企业的发展构建是建立在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基础之上,植根于独特的企业文化土壤之中,受企业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优秀的、先进的企业文化对促进企业发展起着强大的推动作用。企业文化是支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搏击的精神支柱哲学家尼采说过:“当婴儿第一次站起来的时候,你会发现,使他站起来的不是他的肢体,而是他的头脑。”企业文化是企业的头脑。

第8篇

学”的理论。“风水”的理论在功能上有符合“经济地理”科学因素的部分,这种科学因素的

表达,不是通过莱布尼茨强调的“理智的沉思”,而是以“艺术”的方式使人产生艺术的“形

象”“联想”。建筑设计则在此基础上,更为细化地使建筑、壁画、雕塑诸艺术相辅相成,融

为一体。对于景观建筑而言,其理念核心仍不出儒家血统宗法思想框架下的“修身齐家”意

义之外。

[关键词]包豪斯;景观艺术;私家园林

[中图分类号]TU598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D12)05—0087—04

早在中国清代康熙皇帝执政期间,德国伟大的

哲学家、数学家戈特弗里特·威廉·莱布尼茨对中

国就发生了浓厚的兴趣,1692年3月21日,他在下

萨克森州的沃尔芬比特尔以“汉诺威宫廷及政府顾

问”的身份致信闵明我主教,提出有关中国设计与制

作工艺方面问题30个,请闵明我主教在中国期间予

以注意,希望得到解答。

莱布尼茨指出:“物理学更多地以实际观察为基

础,而数学恰恰相反,则以理智的沉思为根基。后者

乃我们欧洲之特长,但在实践经验方面,我们实不如

中国人”。

到了清朝末年的1905年,清朝政府也意识到中

国传统手工业重在实践经验的传承,缺少科学的分

析和计量。于是有学制改良,推进现代教育模式。并

希望能像德国通过教育强国一样,通过对“设计”、

“工艺”的教育,完成“实业救国”的目标。清政府在

南京开办了师范学堂,校长李瑞清设立了中国大学

中第1个“图画手工科”,即“设计艺术”性质的系

科。并且聘请了当时“设计”、“工艺”教育最有特色

的德国、日本的教师任职,后来因为德国老师来华路

费及薪金都远高于日本老师,而日本也是向德国学

习的“学生”,不久,就改由日本老师任教,希望间接

得到来自德国的设计教育知识。

一、景观建筑艺术设计与环境生态相谐

此后,德国成立了“包豪斯”设计学校,系统推行

“艺术”与“技术”合一的“设计教育”,使“设计艺术”

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领域。

“包豪斯”,本来就含有“建房屋”的意思,可见当

年德国设计家(不是工程技术的建筑设计家)首先介

入的就是“建筑”的艺术设计。相对地,中国却由于

太多的历史变革,现代学术性质的“设计艺术”一直

没有正常发展,到现在,甚至沦为工程技术的“附

庸”,如城镇规划建筑及景观建筑设计,往往以工程

技术的“建筑设计”取代了建筑的“艺术设计”。工

程技术的“建筑设计”先考虑的是应用何种材料、工

艺,而那些材料、工艺、技术,如幕墙玻璃、钢玻结

构、大跨度预应力梁架等纯技术、工艺件都具有的普

遍性,造成了今天中国大陆各地建筑缺乏鲜明的“艺

术风格”,只有“工程技术风格”,且出现了日益“同

质化”的现象。当今中国在大规模推进城镇化建设,

工程技术优先的局面已不可改变。在这种状况下,

城镇、景观以“中轴线”、“主干道”、“辅干道”组成的

交通网,遇山开道、逢河填平,是最少思考又最易出

“效果”的设计方式,忽略了“河”之所以存在,是因

为“水往低处流”的自然结果。于是在夏秋多雨时

节,水流不改自然规律,不因为工程技术填了河建了

道而改变方向,这也是大雨倾注3小时,可以造成交

通瘫痪的原因。建筑学家杨廷宝先生生前也无力改

变这种只顾工程技术运用,没有艺术设计思考的现

状,他只有愤愤说一句:朱元璋建南京城墙,还是拐

弯的!所谓“艺术思考”,就要“依山就势”、“因水制

宜”的设计,在艺术上可称为“置陈布势”。南京城

作为明初首都,并没有按照宗法规范进行平面布局,

而是就依山借水的自然地理形势,进行平面置陈布

势,形成南北狭长的不规则形式,也造就了城墙墙体

的高低起伏、曲直转化的自然节奏感,这就是“艺

术”优先的设计结果。

今天因为国家教育、行业制度的规定,建筑已不

属于“美术”、“艺术”学科和范畴,而成为“工学”、

“工程技术”学科的一部分。虽然如此,为建筑、景

观建筑艺术风格的良性发展,“正本清源”的论述还

是有必要的。

首先,城镇规划要有景观艺术的思考,才是提升

普通人生活品质的设计。而景观艺术首先是艺术的

设计,是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设计,

所以必有当地人文历史的考量与设计。通过设计,

地方人文历史得到“浓缩”与“点睛式”的展示,也昭

示着在当下的传承与变革。景观及其建筑设计尤应

依托自然地势的起伏而有“藏”有“露”的规划布局,

尽量少地动用“基建工程”手段去断山填河,也就尽

量少地改变自然地势地貌、尽量少地影响自然植被

和生态规律,做到与自然的相谐共处。要做到这一

点,只有艺术设计先行,“匠心独运”,而非“机心独

运”。“匠心”,就是把对自然肌理的艺术感受,对人

文历史的精神关怀,通过景观规划的节奏、建筑艺术

的风格加以体现。“机心”则反之,以工程技术的机

械力为炫,或推倒高地,或划直纠斜;或填河、或挖

湖,外观上缺少艺术节奏的观感,内容上与当地人文

历史不相干。

景观建筑设计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由“画家”——

“艺术家”进行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历史上称为

工匠)运用技术、工艺加以完成。中国历史上的手工

业匠人中,只有“木工”是能够画图的,这是因为“木

工”中的“大木”、“细木”的不同,就是“建筑”、“雕

刻”的不同,在这一点上和“绘画”的“画家”相通。

传统的中国景观建筑设计在历史上先出现在皇

家宫苑,到宋代,某些官员也开始构筑私家园林,如

北宋的司马光就有自己的“独乐园”。南宋时市民经

济发展甚好,杭州城里有些富足的市民也在家中构

筑园林。这些园林在性质上虽然都是“私家”的,但

也会在某种条件下向游客开放。

在园林的平面上说,基本上只在自家占有地面

积内进行筹划设计;在立面上说,正因为平面面积有

限,园林立面就必须“借助”园林周边自然环境的

“入镜”,这也就促使园林景观和周边生态环境的融

为一体。不会因为园林设计中“人为”的需要,动用

一切技术手段去“推山就平”、“填河开湖”。正因为

此,中国景观及建筑追求的是“峰回路转”中的“豁

然开朗”,在“山穷水尽疑无路”之际,看到“柳暗花

明又一村”的惊喜。北宋皇家园林喜欢江南太湖的

石头,因为这些“湖石”多孔洞、多转折、多瘦俏,便

于造型和构图。当时为了满足在北方的皇家园林的

需要,发动了工程浩大的“花石纲”,从江苏苏州搬

运大批“太湖石”到北方。对有“太湖石”园林欣赏

的巨大热情,甚至影响到当时北方西夏契丹政权的

佛教壁画题材,在他们的“水月观音”壁画中,“太湖

石”普遍出现在“观音”周边环境的景观布局之中。

到明清,私家园林布局已经习惯以“太湖石”掇

为山形,与建筑相映衬、相对比,寓意于形。所以景

观建筑此时功能清楚,与环境相谐的标准也因之而

变。譬如明清之际释道思潮此起彼伏,释家禅宗主

张证悟“自在人心”,超越“中阴身”、跳出“轮回”而

至“空”境永生;道家主张打通“任”、“督”二脉,进人

大小“周天”,达到“人天合一”。两家追求最终目的

相近,名不同,方式方法不同,但对环境要求一致:

就是有一“静室”:“静室”周围必有“太湖石”,必有

竹木、水体,成为明清景观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

分。我们在现存的中国和日本的一些园林中,会看

到某一局部悬挂或刻有一“禅”字匾额,就是“静室”

的意思。只是今人(不论中、日)多不了解“禅”在

“静滤”中悟得,“静室”之“静”,不是一味的“无声”,

还在于花木竹树的掩映,“禅房花木深”的“深”不在

距离长短,在掩映的曲折;其次,“此时有声胜无

声”,适当的有节奏的水滴、风铃、竹韵都须综合设

计适宜到位,节奏相安,才具“禅”、“静”的基本条

件。这些都没有规定的程式,需要设计者“存乎一

心”,方能有运用之“妙”。

二、民间景观建筑设计“艺术”优先实例

中国地域幅员辽阔,本文所述南北民间景观建

筑,是指名不见经传的民间工匠的“设计”物。要说

明的是:这些地方的景观在今天已经成为当地的“景

观建筑”,但在当时并非如此,它们有的是在相当长

的历史时间内逐步完成,有的则耗用了创始者的大

半生才落成。

北方山西离石县的碛口位于黄河与湫河岸边。

碛口本无所谓镇,湫河注入黄河,又往往带下大量砂

石,砂石就在这两河交汇处有所堆积散布,碛口之名

也就由此而生(图1)。

这里又是华北平原及南方货物向西北方向贸易

的必经之地,南北客商云集于此,几百年来就逐渐发

展成一个商旅之镇。商旅的交通工具有两种,一种

是骆驼组成的陆上运输;另一种是羊皮筏的水上

运输。

碛口地形狭长而弯曲,河岸后退约200米就是

黄土山峰,可用于建筑的平面地形有限(图2)。

约500年历史的碛口镇在逐年建设中,不约而

同遵循着“因地制宜”、“相融相谐”的设计历史理

念,没有铲平山峦以扩大平地面积,而是在实际生活

观察中得出设计结论:碛口镇只是往来商旅的客栈、

货房;商贾全家并不居住该镇,而是居住在离镇十几

里的村落中;至于在镇上赶骆驼的脚佚、运输队成员

则相对集中居住在与镇对面的湫水河边的高地上,

形成另一个“运输”专业村落。

为了保佑大家的平安,镇上方约70米高的坡地上

修建了“黑龙庙”,庙中有戏台,以为节日娱乐之用。

因为数百年的循序规划和建设,碛口镇本身已

经成为当地著名景观建筑区域,成为北方美术院校

和影视、旅游业界知名的“美术写生基地”、“外景基

地”和“建筑文化专项旅游点”。而民宅集中的村落

也因为规划设计的有序,没有破坏自然地形地貌环

境,不仅单栋住宅建筑依势而起,整个村落也分布得

疏密有序,山势有高下,建筑也有升降。特别是在黄

土高原,窑洞的建筑形式在整体上已经与自然融为

一体。而砖砌门头、砖雕装饰又是在造型和色彩上

与之相“对比”,造成黄土背景下的节奏变化。

与之相对的案例是南方福建的安贞堡。

安贞堡也是依地势高低落差而设计、建造的大

型住宅群,只是地势落差没有碛口地形落差那么大。

安贞堡是一个家庭(还不是家族)的私宅,人口

少,而房屋多。和碛口相同的是:安贞堡建筑体量虽

然宏大,但也没有和宅外的自然生态(包括生产形

态)截然隔离,宅外周边即是水田,宅内南向大平台

既是建筑的一部分,也是收获季节的晒场(图3)。

安贞堡平面呈马蹄形,后部为圆弧形,因为地势

落差有限,后层房屋与前排房屋的屋檐层层叠加,有

紧凑的节奏感(图4)。

安贞堡是围拢屋的一种形式,平面空间的功能

性区别十分明确。和北方碛口民宅同样的是,平面

空间的功能安排都是以中国特有的以血统为纽带嫡

长子继承权的宗法伦理秩序为标准的,不同的是南

方的安贞堡在安排上没有北方碛口狭窄地形的限

制,宗法伦理秩序显得更为突出。

民间建筑从根本上说,都和“景观”有关,因为任

何一个有能力的家庭在建造宅第园林时,第一步都

是“看风水”。“看风水”的人在福建被称为“地理

师”,也就指明了看的是地形、地貌,建筑周边的“景

观”。

看风水的“地理师”自有一套理论标准,上述碛

口镇和周边村落景观规划设计在百年进程中能保持

“有序”状态,正是这套风水标准起着前后代相续相

承的内在结构作用。要指出的是,看风水的地理师

在实地勘察时注意的是建筑方位,而确定建筑方位

的因素在“景观”中的“风向”、“水流”、“山口”的具

体状态。地理师会使用一些“阴”、“阳”、“八卦”的

术语,但这并不意味着看风水的地理师属于“道家”

的职业领域。

须知“山水”、“地理”在中国传统学术分类中属

于“堪舆学”。和“道家”有很大区别。

中国传统三大学派:“儒”、“佛”、“道”,之间的

区别在于“儒家”强调以“义”的手段,达到“仁”的目

标,人生最大理想是“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身前身

后名”;“佛家”强调通过身心双修,跳出轮回,得到

永生;“道家”强调通过练气练丹,求得“不死药”,实

现“成仙”的人生目标。

“阴阳”观念起自战国时期,孔子读《易》,著“系

辞”。到汉代董仲舒完成对“阴阳”学说的铨释,“阴

阳”学说已经成为儒家学说的新成分。这三家对自

然山水的理解有不同的角度,儒家论山水,是“仁者

乐山,智者乐水”的“仁智之乐”;佛家看山水,是皆

非实相,亦非非相;道家看山水,是蕴天地灵气,可

为仙丹精华。堪舆学中看风水的“地理师”则是以

“山管人丁水管财”的理念来阐释山水在景观建筑中

的意义。

地理师看“风水”,包含看“山”、“丘”、“陵”等地

貌,但不说看“山水”,而说看“风水”,就是因为“山”

是不动的,呈静止状态的;风、水都是流动的,呈运

动状态的。建筑也是不动的,呈静止状态的,所以看

风水,就是为建筑物选择一个方位,这个方位要使建

筑物在“风”、“水”的运动包围之中,并且使建筑物

在这种运动中能够“聚气”,“聚气”在家庭中就是

“人丁兴旺”、“财源滚滚”。

中国地理师在实践观察中发现了达到“聚气”的

地形地貌标准,在福建,地理师以建筑物第一进堂屋

的供桌位置为定点,向第一进前院墙头望去,以要能

见到景观的山头为宜。建筑物外左侧水流在自家宅

前的流向要呈外拱形而向右侧后流去为宜。建筑物

背后地势要高,这是所谓“背有靠”。这样的景观特

点,是建筑前方平坦,视野开阔,远景见山;左高右

低,水流不息;背后山林起着阻挡山风作用。作为家

庭居宅,不但在功能上是“安全”的,在心理上也是

祈福的。倘若在实际地形中有所欠缺,地理师也不

动用人工力量去改变地形地貌,而是再用一些如“泰

山石敢当”的石刻用以除“煞”,如建筑物后部面对

山口,势必受到山风侵袭,于是在建筑物后部墙体另

立石料一块,刻“泰山石敢当”五字来挡“风煞”,这

是具有实际功能与心理需求双重作用的设计。倘若

门前水体呈反弧形而离宅远去,地理师会要求在门

前砌半圆形台阶,称为“反弓水”,就只是在心理上

寻求慰藉了。

碛口镇地处黄河边的黄土高原,面水背山,地势

虽然狭窄,地形还算整齐。相邻的运输村“李家山”

则地形破碎,尽管如此,风水师还是在这里寻找出

“脉理”,规划出“凤凰展翅”的地形地貌。民居院宅

就分布在“凤首”的“两翼”上布局,每一个单位民宅

都可以“推门见凤首”,远望见黄河,有很好的“山”、

“水”景观效果。

传统景观建筑设计中,“风水师”、“地理师”先

行,他们确定景点建筑位置、门窗朝向、道路布局、

山石水木分布;然后才是“建筑师”进场。在福建,

“建筑师”和“风水师”、“地理师”在习俗上是“对立”

的,互相回避,双方不会在同一个场合出现。如前

述,中国传统的“木工”、“大术”和艺术相通,自有一

套建筑设计的程式,如样式、空间高、宽、长的比例;

木构架模式、比例;整体平面布局按照宗法伦理长幼

有序的标准展开。其间有砖石雕、木雕及灰塑等匠

人的艺术创作按照设计规划要求相配合。民间“大

木”的建筑设计师有自己师承的来源,建筑艺术形式

有数百年流传有绪的“蓝本”,具体的建筑技术与艺

术的结合经过数百年的磨合,已经基本上融为一体。

他们考虑最多的不是对建筑材料和工艺的选择,而

是材料、工艺如何才能更巧妙展现“这一个”建筑艺

术特色的问题。如同一个屋脊,材料不外是瓦、泥,

但各地各有不同的形象表现。福建安贞堡楼层隔栏

以泥灰塑狮,在其他建筑中少见。山西碛口货栈门

洞高大,民宅屋脊山墙深雕祈福纹,规整严谨中不乏

活泼,就是当地工匠对“这一个”建筑设计艺术思考

的表现之一。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景观建筑在与自然环境相

谐合的处理中,首先是通过“堪舆”、“风水学”的理

论。“风水”的理论在功能上有符合“经济地理”科

学因素的部分,这种科学因素的表达,不是通过莱布

尼茨强调的“理智的沉思”,而是以“艺术”的方式,

如上述“凤凰展翅”、“泰山石敢当”、“反弓水”的概

念都有具体的造型形式,使人产生艺术的“形象”

“联想”。建筑设计则在此基础上,更为细化设计的

样式,使建筑、壁画、雕塑诸艺术相辅相成,融为一

体。要指出的是,这一切对于景观建筑而言,其理念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债权人利益问题 财产继承 债权人利益保护

在继承权以及债权方面,怎样使这两方面能有效平衡,这个问题是目前继承法以及民法中较为关注的问题。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有关规定,当前,我国实行的立法是限制责任继承制的,换句话说就是,“被继承人把相应的债务遗留给继承人,继承人按照一定的要求的规定及时偿还遗产的实际价值,如果有超过遗产具体价值的债务,相应的继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偿还。”这项规定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把继承权以及债权相互平衡,但是,在部分问题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做的不到位,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财产继承中的具体表现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财产继承中的相应表现有:目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利益问题、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一)目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利益问题

《继承法》第33条相关规定指出:“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该清偿被继承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债务和税款,具体需要缴纳的债务以及税款的标准是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准。如果有超出遗产具体价值的部分,相应的继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偿还。如果相应的继承人不继承遗产,那么,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该缴纳的债务以及税款可以不用偿还。”依据这一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给继承人遗留了五万元的存款,继承人完全同意继承全部遗产,那么,继承人就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以及税款,具体债务偿还额度的标准是以所继承的全部财产为限度。

依据法律来说,提出这一规定,可以高效的避免众多债务人运用法定的方式,将所继承的财产转移,有效的规避相关税款以及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在关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遗产的法律定义是,遗产具体范围指哪些,可以直接决定相关债权人具体利益受保护的程度。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指定不明确,例如,相关债务人享有的一定的债权,最终是否从属于遗产,基于这种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显的规定。

另外,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要求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可以不用完全继承,继承人可以运用明示的方法提出放弃继承,同时,也就放弃了承担相应的债务问题,一般说来,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开始到相应财产分割之前,法定继承人可以明确提出放弃相应的继承权,但是,这样说来,对于债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由于,不能明确相应继承人继承遗产与否,那么,债权人跟谁要相应的债务,是十分不明确的,基于这种原因,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法律没有相关的有力措施。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救济,“必要的救济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法律法规中不能或缺的重要部分,因此,前面提出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针对这一重要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合理体现,所以,致使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债权人利益问题受危害的主要原因包括:目前我国继承法中社会条件起着决定性作用、继承法缺乏理论研究、相应继承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目前我国继承法中社会条件起着决定性作用

目前,我国《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直到现在没有进行更新。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和上世纪80年代相比,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上世纪80年代,我国处于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相应的债权问题比较简单,尤其是个体私有制不健全,继承法的内容没有涉及到债权人债务问题。

(二)继承法缺乏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于债权人债务问题的关注,对继承法的家庭问题的具体研究相对缺乏,上世纪80年代,我国立法技术以及相应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以及债权人和债务质检单的关系的探究不够清晰。

(三)相应继承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近几年,在我国存在大量的相关继承人运用法律手段的漏洞来危害债权人的权益。例如,具体发生在某城市的案件,王姓债务人欠张姓债权人五万元人民币,但是,王某去世之后,张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提讼,提出要王某的儿子王刚代替其父亲偿还应有的债务,但是,张某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王刚继承了王某的全部遗产,所以,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把张某的诉讼请求完全驳回。王某用了瞒天过海的招数,成功的把这笔债务推脱了。王某将自己的财产都赠给自己的弟弟,所以,一旦王某过世,王某的弟弟再将财产如数赠给王刚,这种继承方式使得王刚不用对父亲的债务有任何的承担,但是,债权人张某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却收到了危害。对于这类现象,生活中的例子非常的多,这些问题都是法律漏洞,是法律不能预料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境外对于债权人利益建立的基本制度

境外对于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建立的基本制度包含两种体系:大陆法系地区建立直接继承政策、英美法系地区制定间接继承体系。

(一)大陆法系地区建立直接继承政策

直接继承的意义是,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把被继承人的相应财产转接给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相关债务问题都要归于继承人进行承担。但是,这种制度的问题是,遗产债权人的权益收到危害。所以,众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全面建立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例如,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民法有关的规定,继承人行使继承权之后,相应的继承人具有一定的选择的权利。相应的继承人具有选择权利的具体表现有:一是无条件直接继承;二是有条件继承;三是放弃继承等。一旦继承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示,就断定为无限责任继承权。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具体继承权是自愿无限继承。具体的继承方式非常的简单,不需要向我国法院递交申诉,不用口头表示。不管是明示还是承认,都允许进行继承。只要在规定的实践内,没有做出相应选择的,或者在放弃的时间同样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自动接受无限责任继承权。

自愿接受无限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那么,继承人就要付出相应的偿还行为。如果相应继承人做出不正当的行为和举动,会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制裁,我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继承人具有接受继承权,但是,不允许继承人对继承权的利益进行享受,一定要接受无限继承的责任。如果上述行为表现出伪造遗产以及隐匿财产等行为。一旦选择接受有限责任继承权,一定要上交忠实遗产清册,确保遗产数目清楚,这种方式,有助于继承人公开继承财产的数额,制止了恶意藏匿、转移的可能。另外,大陆法系的地区还建立健全相应的遗产管理体制。例如,《瑞士法典》中,第594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相应债权人,一定要做好债权清偿工作,如果债务未得到清偿或者没有相关人士进行担保,要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的三个月里,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官方计算。”

在日本,相关债权人如果发现法定继承人的某些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债务问题时,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遗产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干预之后,继承人就丧失了管理遗产的能力,这样的规定可以使遗产最先用于偿还被继承人所欠下下的债务,进而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大陆法系地区的这项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全面利益。

(二)英美法系地区制定间接继承体系

具体在遗产继承情况上,英美法系地区使用的是间接继承体系。间接继承体系是英美国家普遍使用的制度,那么,我国香港地区也在使用间接继承体系,换句话说,“就是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之后,所得遗产暂时先不给继承人,先由有关部门进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交付遗赠以及上交遗产税之后,再把剩余的财产归还给继承人。”这一体系直接确保了债权人的有效利益。但是,这种制度对于有关部门的司法程序要求非常的高。一旦使用这种体系之后,每一个人去世之后,都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出面进行处理有关继承问题,要是没有健全的司法遗产继承制度,是没有办法对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的,相对来说,这项体系同样不适用于我国。

四、对于我国继承法提出的建议

(一)我国要逐步完善有期限、有条件的责任继承体系

法定继承人具有选择权利的具体表现有:一是无条件直接继承;二是有条件继承;三是放弃继承等。我国要逐渐完善概括继承权、限定责任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选择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和平衡继承人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经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无条件的责任继承制和无期限的直接继承制以及放弃继承制,都不能有效的使债权人掌握遗产的准确情况,同时,不能使债权人在合适的时间了解继承人的主张。而法定继承人就会利用体系的漏洞做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所以,有关部门要及时的把法定继承人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尽快确立下来,最大限度的解决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债务关系。完善无条件直接继承制、有条件继承制以及放弃继承等选择制度,是全面解决遗产继承有效的方案,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是无条件直接继承、有条件继承还是放弃继承等,可以选择出属于自己的恰当的继承方式,用来全面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二)具体修订《继承法》中要建立遗产清册程序

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经过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中针对债权人权益问题存在的弊端进行全面分析,在结合相关法律资料进行总结和阐述,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具体如下:我国现行修订的《继承法》中关于债权人和继承人的权益保护上,加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修订《继承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则。具体实施阶段,要全面做到改变我国继承法中无条件继承制为有条件继承制,建立健全有条件的责任继承体系。那么具体用来实现的标准是,建立遗产清册程序,例如,全面建立按照规定制作的遗产清册程序和遗产清册异议、公示催告和遗产清册权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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