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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
--------县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各位尊敬领导、朋友们: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电信全体员工向多年来给予电信热情支持、无私关怀、诚挚关心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县电信分公司是在2000年9月公司化改制完成并于2004年6月随省、市公司上市时成立的,现有前端、后端、管控三个管理部门,5个二级生产经营单位,下辖14个农村营维分部。全县有固定电话交换网点67个,装机容量13.5万门,现有客户10.8万户。营业服务自办网点67个,代办网点12个,共79个营业网点。直接从事电信服务的从业人员达235人,遍及全县城乡,农村平均约每6个村有一个营业网点,就近向客户提供电信服务,背负着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和抗震救灾、防汛应急、党政专用通信等普遍服务的重任。
五年来,电信面对日益激烈的通信市场竞争环境,我们在认真学习《电信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条例有关内容具体落实到企业实际工作中,并自觉地把它作为开展经营活动和进行通信建设的基本准则,取得明显成效,使依法治企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1、《电信条例》宣传深入人心
从2000年《电信条例》颁布以来,在条例的学习贯彻不断深入时,我们高度重视学习贯彻《电信条例》,把它作为促进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成立了学习贯彻《电信条例》领导小组,建立了宣传网络,对全公司学习贯彻《电信条例》进行研究、部署,在思想上进行广泛动员,使广大干部员工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电信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把学习《电信条例》列入员工年度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并要求各单位把《电信条例》作为电信企业开展经营竞争的基本依据,做到认真学习领会,融会贯通。
为了达到学习宣传目的,电信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电信条例》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制订学习、贯彻《电信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培训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展开培训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电信条例》培训班,把学习贯彻《电信条例》作为企业普及电信法律知识、推进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使《电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管理制度深入人心。同时,根据电信领域最新法制动态、电信企业发生的典型案例,及时编发电信快报给各单位员工学习。
我们还对《电信条例》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学习,掀起学习贯彻《电信条例》的热潮。如结合电信条例的学习,先后举办6期《电信条例》培训班,邀请省、市电信分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员工进行《电信条例》讲座,并对新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了上岗前的法律培训,组织员工参加省市电信公司《电信条例》考前辅导学习,在定岗考试时增加《电信条例》的相关考题;我们还组织了多期《电信条例》知识讲座,并邀请法律专家讲授了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增强了员工的法律素质。同时在全县电信各大营业厅都张贴了电信条例,悬挂宣传横幅,给用户分发宣传资料,依法经营管理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2、以《电信条例》为准则管理企业
依法治企的关键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好企业。《电信条例》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各项通信建设的基本准则,因而利用《电信条例》管好企业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公安电信在学习宣传好《电信条例》基础上,认真贯彻好《电信条例》,并以《电信条例》为准则做好企业各项经营服务工作。公司严格按照《电信条例》规定的业务种类、条件、程序和方式依法经营,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电信服务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全面而优质的电信服务,从而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在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方面,为保证各单位确实履行《电信条例》中的电信服务要求,消除因电信服务问题产生的纠纷和投诉,我们以《电信条例》为依据,对各类业务单式、旧企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并组织人员开展了服务工作质量大检查。同时,自觉开展服务创新活动,设立10000号客服中心,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电信服务,建立了快速响应体制,解决修障难问题,采取窗口打印、发电子邮件、网上查询等多种方式免费为用户及时提供电话清单。并完善投诉渠道,方便用户投诉和咨询,树立公安电信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在落实国家资费政策,让用户明白消费方面,参照《电信条例》有关内容,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一次话费纠纷管理大检查、大整改。核对系统时钟,检查数据设置,同时增强资费透明度,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资费政策上墙,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我们还理性对待竞争,对其他电信运营商违反规定的行为,决不盲目跟进,而是以服务取胜,并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维护市场秩序。运用《电信条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贯彻实施好《电信条例》还必须通过加强对《电信条例》的研究,吃透《电信条例》精神,领会《电信条例》内涵,并把它自觉地运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制定制度、完善方案保证电信网间互联互通
从2000年9月《电信条例》颁布以来,我们除了经常性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外,还结合互联互通的实际工作,明确责任制定了相关互联互通设备维护制度,将互联互通管理部门、相关维护部门的职责分工,障碍登记划分得非常细,便于操作,为了应对不同通信企业之间的疏通,重点局点网间的突发故障,专门制定了网间应急通信预案,就网间重要用户的疏通,重要局点网间话务的疏通及网间出租电路的调度做了具体方案,几年来,各通信企业网间设备出现大的故障,没有人为阻断现象。
在与其它电信运营商互联互通上,严格按照《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要求,拟订互联互通月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对重大事项内容、报告及时率、障碍受理时限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网间互联通信故障能及时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互联互通能否落实,日常细致工作非常关键,我公司非常重视各网的新局向号码,特服号和新业务码的开放工作,接到上级传真和文件后管理部门及时签批意见,维护部门及时操作核对准确无误的开放。定期检查网间电路是否正常工作,时刻保证网间通信畅通无阻,同时我们还将省公司制定的《互联互通行为十不准》挂在职能办公室及机房,服务窗口,使电信员工人人知道互联互通的重要,人人关心互联互通工作,人人心中有互联互通。
4、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标准,确保用户利益不受损害。
为了强化条例中电信服务标准的认真落实,对外我们每年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每年定期召开义务监督员和客户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适时走访大客户;有针对性的发放用户调查表;在全县进行服务大调查,多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的意见和建议,聆听他们的心声,找准自身服务工作中的问题症结所在,并加以限期整改,从而在内部形成了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任,人人重视的良好氛围。
在电信的日常维护中经常要对外线电缆进行检修、割接,必要时还对用户的号码进行更改。条例规定,由于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需按规定的时限先告知用户并向上级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我们一直严格遵守。今年五月份斗湖堤小学交接箱700对电缆接头进行检修,可能影响500用户的正常使用,影响时间大约8小时,维护检修部门作好准备于周六检修时,得知业务部门的通知还未在影响范围内张贴出去,对重要客户及大客户还未来得急通知,我们坚决果断地将检修推迟到下周六,在告知用户大约73小时的情况下进行检修,因为当时的情况是,即使当天中午贴出去到检修的时间只有60小时。这样保证条例的严肃性,保证用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今年7月10日,夹竹园过河飞线被宜昌运沙船只挂断,由于正直汛期,虎渡河水水位较高,堤防部门无权批准施工,影响近千用户正常通信长达6天,线路恢复后,在业务收入欠产很大的情况下,我们按时间比例少收用户的月租和来电显示等费用,得到广大用户的支持和好评。
在我公司的所有工程割接、改号涉及到用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我们都通过电视台、报纸、告示等手段告知用户,对大客户、重要客户还派专人拨打电话通知用户,由于我们认真执行电信企业服务标准,不仅用户的投诉大幅下降,而且得到了用户的理解和赞扬。
5、几点希望:
一是欠费的追缴,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协助。
中图分类号:TP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2)01-0220-03
Design of ECG Signal Acquisition and Processing Circuit
JING Yan-mei1, WANG Yan-sheng2, HE Wen-xue1
(1.College of Physics and Electronic Information,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2, China; 2.Wucheng Primary School , Kunming 650031, Yunnan)
Abstract: ECG signal is an important human physiological signal, containing the human cardiac conduction system of physiological and pathological information. The ECG monitoring is an important method performed on the heart study and clinical diagnosis of cardiovascu? lar diseases. Aiming at the weak low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of ECG signals, one kind of portable ECG monitoring system is proposed based on the MSP430 MCU, and the ECG monitoring terminal hardware structure of the framework is given. In this paper, the design of the signal processing circuit is focused on, including an amplifier circuit, filter circuit and the right leg drive circuit design. Key words: ECG; ECG monitor; MSP430; noise reduction; signal processing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及老年化社会的到来,人类的健康观念、健康方式和途径都发生着深刻的转变,心脏保健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由于医院传统的心电图仪体积大、成本高,不适宜家庭日常监护使用,因此设计一款便携式、低成本,使用方便的动态心电监护系统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和需求。
1设计思想
1.1系统设计
基于体积、重量、电池供电等因素考虑,选取的单片机必须是低功耗的[1]。MSP430FG43X单片机是TI专门设计用于人体医学监护(心电、血压、血糖)的单片机。系统采用MSP430FG439微处理器为核心控制芯片,不仅具有MSP430的超低功耗特性,还能大大简化系统设计。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 ,ECG)信号是通过心电电极探测到生物电流,并通过导联线与心电信号采集器连接,将采集到的模拟电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进行计算机分析[2]。系统的主要功能框图如图1所示。
图2信号调理电路框图
2.1放大器的设计
由于心电信号十分微弱,只有0.05―5mv,而且因人而异,从电极采集到的心电信号的峰峰值一般为1mv。为了便于观察和A/D转换,心电信号应尽量不失真地放大到V量级。要想获得用如此高增益的放大器来放大强噪声背景下的低频微弱ECG信号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考虑到初级放大增益太大会影响电路的直流稳定性,前置放大器将出现饱和现象,因此采用两级放大。
2.1.1前端放大电路
在心电信号的采集和处理过程中,前置级放大电路设计是整个电路设计的最关键部分[5],因为它不仅要求在心电信号频率范围内不失真地放大所采集的微弱心电信号,同时要将干扰信号降低到最低水平。任何放大器都会同时放大夹杂在所需ECG信号中的各种干扰[6],在某些情况下ECG信号往往淹没在干扰信号中,使放大的信号毫无价值。
前置级放大电路一般都采用三运算放大器结构实现,但自己搭建的三运算放大器电路,由于电子元件精度不对称,很难达到设计所需的精度[7]。由于从电极采集到的ECG信号夹杂着各种共模干扰,为了防止ECG信号的输出被淹没在50Hz工频干扰、电极极化电压或其他共模干扰之下,一个更好的方法是使用一个差分放大器。这些共模干扰通过理想匹配的差分放大器自动地滤除掉了。本设计中采用已经和相应的平稳增益电阻匹配的INA321差分放大器[8]。
INA321是美国Texas Instruments公司设计的一款微功耗、单电源的CMOS仪表放大器,它提供固定的5倍增益,可根据需要外接增益电阻任意设置增益;线性误差最大值为2ppm,失调电压最大值为200μV;共模抑制比为94dB,可扩展到3KHZ,有效消除了线路噪声及线路谐波等共模干扰;工作电压范围:2.7V―5.5V。INA321还具有低成本,低输入偏置电流和小封装等特点,所以它非常适合应用于医疗仪器。基于系统选择的单片机而言,INA321仪表放大器在单片机的工作电压(1.8V―3.6V)下工作更稳定,偏移电压、偏移电流更小,更适合用于心电信号的前置放大。
2.1.2主级放大电路
经过INA321放大后的心电信号的幅值仍较低,为了提高采集精度,将进一步被MSP430FG439中三个综合运算放大器之一的OA0放大,如图3所示。结合FG439中集成的A/D转换器的测量范围0~2.5V,将主放大电路的放大倍数设定为100倍左右,经两级放大后ECG信号总共被放大500倍,使输入A/D转换端口的心电信号幅值落在测量范围内。
3结束语
针对便携式监护仪器自身固有的特点:硬件结构简单、体积便于携带,提出了以MSP430FG439超低功耗微处理器为核心控制芯片、采用高精度的仪表放大器INA321为前置放大的设计思想,着重介绍了抗干扰的硬件解决方案,对其余系统的设计将在进一步的研究工作中去实现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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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量水听器可以有效地获取水下的声信号,并将其转化成可以进行处理的电信号,但是此信号十分微弱,并且掺杂着水中复杂的噪声,为了有效实现信号处理,设计了信号调理电路,分为电源模块、放大模块和滤波模块,可以提高输出信号的信噪比。通过对电路进行仿真以及测试实验,验证了设计的有效性。
关键词
矢量水听器;信号调理;信噪比
在世界陆地资源不断匮乏的情况下,人类对覆盖地球表面面积71%的海洋资源的了解和利用仍不够充分[1]。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的海洋活动越来越频繁,水下探测、目标识别、定位导航及通信等技术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发展和应用[2]。由于无线电信号在水中传播时的衰减很大,因此,声波成为水下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矢量水听器可以将接收到的声信号转换成电信号,并且其灵敏度高,输出的差分信号具有良好的共模抑制比。但是,由于海洋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噪声,它们掺杂在有用信号中,使得传感器输出的微弱信号不易被区分出来,本文便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信号的调理工作,进行低噪声电路的设计研究,并且将矢量水听器输出的电信号从复杂噪声中提取出来。
1矢量水听器工作原理
根据声学原理可知,如果声场中的接收处距离声源很远时,可以将声波视为平面波。本文所研究的是同振型矢量水听器,其接收设备处于中性浮力状态,从而当携带特定信息的声信号传播到传感器时,接收设备可以将声信号几乎无损耗地传感到由惠斯通电桥结构(如图1所示)组成的敏感梁上,硅梁形变产生应力变化,导致布置在芯片梁上的压敏电阻阻值发生变化,引起电压变化,通过梁上的惠斯通电桥,将振动信号转化为电压信号输出,从而实现对水下声信号方位、距离的测量。矢量水听器芯片上构成惠斯通电桥结构的压敏电阻分布图如图2所示,图2中R1~R8即为压敏电阻的布放位置,已经封装后的矢量水听器芯片如图3所示。
2信号调理电路设计及仿真
在任何信号检测过程中,检测过程中的噪声都是不可避免的[4]。矢量水听器接收到的信号是十分微弱的,并且掺杂着海洋环境噪声和水下目标的自噪声,因此对信号处理电路的要求就很高,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本底噪声,还需要能将微弱信号从噪声中提取出来。本文设计的调理电路主要分为3个模块:电源模块、放大模块和滤波模块。
2.1电源模块由于惠斯通电桥的输出噪声与电源模块的纹波噪声密切相关,因此选用REF5050电源稳压芯片进行电压调理,它可以将输入电压调理成为5V的输出电压,输出电压不仅能够作为惠斯通电桥的激励源,而且可以作为调理电路放大模块和滤波模块的供电电源。REF5050是TI公司的一款低噪声、低漂移及高精度稳压电源芯片。噪声低至3μVpp/V,温度漂移最大不超过8ppm/℃,纹波最大不超过0.1%[5]。其中C1为旁路电容,可以把外界输出电压中的高频杂波噪声率除掉,加以去耦电容C2的引入,可以有效避免整个电网抖动的反馈耦合,能极大地减小外部电源引入的电网噪声,有效地降低水听器的本底噪声。由REF5050构成的稳压电源模块原理图如图4所示。
2.2放大模块由矢量水听器接收到的信号是十分微弱的,最大信号峰峰值仅达到十几个毫伏量级,此时共模噪声干扰是引起测量误差的主要因素,要有效地提取信号,关键是把有用信号进行放大,抑制引入的共模干扰噪声,这就要求运算放大器的噪声系数很低。低噪声前置放大电路是微弱信号检测的第1级,所以前置放大器应该选择高精度、低噪声、高输入阻抗、低输出阻抗并且具有良好的线性增益的放大器。在通过对放大器本身的噪声特性进行研究后,选择了ADI公司的AD623运算放大器,其结构图如图5所示。AD623内部是由3个运算放大器组合而成的,具有良好的交流共模干扰抑制能力。通过A1和A2提供良好的跟随性能,而有效地抑制共模干扰,降低信号源阻抗引入的影响,保持最小的误差[6]。AD623能够确保高增益精密放大器所需的低失调电压漂移和低噪声、低功耗等指标,并且其放大倍数调节方式十分简便,只需在引脚1和引脚8之间连接一个电阻Rg即可设定增益,增益范围1~1000可调。由AD623组成的放大模块原理如图6所示,只需改变R3的阻值即可以调整放大器的放大倍数。另外,在靠近运放2极电源引脚处加旁路电容去耦,以消除震荡与噪声的影响,去耦电容选用0.1μF的瓷片电容和10μF的钽电解电容[7]。为了滤除信号中的高频噪声,在第1级放大器的输入端放置一组RC无源低通滤波器,选取R为680Ω,C为0.01μF,则低通滤波器的截止频率。设置第1级放大器的Rg为1.02kΩ,即第1级放大倍数为100倍,设置第2级放大器的Rg为11kΩ,即放大倍数为10倍,这样信号总的放大倍数即为1000倍。AD623采用差分输入,接线方式为屏蔽电缆双绞线,以降低噪声影响[8]。
2.3滤波模块模拟滤波器在数据采集系统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它的作用是滤除不感兴趣频段的信号[9]。作为整个信号处理系统的前端,滤波模块起到了信号预处理的作用,从频域上排除有用频带以外的频率信号的干扰。由于海洋环境噪声非常复杂[10](包括海洋动力噪声、生物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地震噪声等等),致使所采集的信号信噪比很低,这就需要调理电路中的模拟滤波器具有良好的滤波性能。MAXIM公司生产的MAX274是单片集成有源滤波器,内部由4个二阶滤波器级联组成,无需外接电容,不仅受杂散电容的影响很小,而且可以有效减小电路体积,提高电路性能[11]。只需改变MAX274外部引脚之间连接的电阻的阻值,即可以实现不同类型和参数的滤波器性能,并且该芯片为连续时间型,比开关型滤波器噪声低,动态特性好,且不需要外部时钟,可以减少噪声的引入。在设计滤波器参数时,MAX274提供了一套专用的设计软件,只需要设定滤波器的类型、通带内最大衰减、阻带内最小衰减、截止频率和Q值等参数,即可通过该软件的迅速计算经典的巴特沃斯、切比雪夫、贝塞尔或椭圆滤波器的极点、阶数和Q值等[12]。软件在DOS运行环境下设置滤波器参数的界面如图7所示。设置截止频率为3kHz,通带最大衰减3dB,阻带最小衰减30dB的低通滤波器,由于水声信号调理电路要求信号有较小的失真,因此要求滤波器在通带内具有良好的平坦度,因此选用八阶巴特沃斯滤波器。根据需求设计好参数后,可以通过软件得到滤波器的幅频特性曲线,如图8所示。根据仿真图设计出滤波模块的原理图,如图9所示。
3测试实验
3.1放大模块测试用函数发生器产生1kHz,峰峰值为10mV的正弦波信号,由于第1级放大器的输入端为差分输入,因此一端为正弦波信号另一端接地经过测量发现第1级放大器的放大倍数为105倍,第2级放大器的放大倍数为11倍,通过分别调整电阻Rg的阻值,使得放大模块总的放大倍数达到1000倍。但是由于考虑到AD623的负载电压最高为6V,如果设置电路整体的放大倍数为1000倍,那么输入信号的峰峰值最高为6mV,当大于6mV时,电路的输出信号就会出现失真,因此,为了使调理电路具有较大的动态范围,通过调整第1级放大器的Rg的阻值,将第1级的放大倍数缩小为33倍,此时输入信号的峰峰值的上限可以提高为18mV,扩大了调理电路输入信号的动态范围。
3.2滤波模块测试由于放大电路将电压幅度值只有几个毫伏的输入信号放大了300多倍,因此其输出到滤波模块的电压只有零点几伏。用函数发生器产生峰峰值为0.2V的正弦波信号,在100Hz~5kHz的频带内对滤波电路进行扫频测试,并用示波器记录输出结果。测试结果如表1所示。根据频率测试结果,构建滤波模块的频率响应曲线,如图10所示。由此可见,在通带内,滤波器的波形较为平滑,几乎没有出现失真的情况,当信号频率到达截止频率3kHz时,输出信号产生了3dB的衰减,当频率>3kHz时,信号的衰减程度随着频率的增加而增加,基本与仿真结果一致。
4结束语
MEMS矢量水听器是水下探测领域中出现的新型设备,但是在接收信号过程中容易受到环境噪声的影响。因此研究设计了在降低电路本底噪声的前提下的信号调理电路,通过软件仿真以及实际测试结果可知,针对100Hz~3kHz的微弱信号,调理电路可以将通带范围以外的噪声有效地滤除,并且在抑制输出信号的共模噪声的同时使有用信号的幅值增益到合适的大小,便于后续进行信号分析和处理,对于水下探测领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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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桩惨烈的中国式拆迁悲剧发生,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备受全社会高度关注。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人们可以看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与设计思路,充分彰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并在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的交叉碰撞之间,力求达到双赢平衡。
亮点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立法的一大难点。专家学者认为不能过大,实务部门认为不能过窄。有学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征求意见稿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点二: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就是说,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过去,制度设计的,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升级。
亮点三: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亮点四: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一手遮天,每每让被征收人感到缺乏一个平等的说理平台。
对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
他表示,这是让更多的民众最终接受政府决定的机会,也是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决定是否周全的机会。
亮点五: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打着危房房改造的旗号,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行强拆之实,践踏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可能将明显放慢旧房改造步伐。
亮点六: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货币补偿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因补偿谈不拢,不知酿成了多少拆迁悲剧。
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至少有两大看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现在,许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评估机构不中立,因为都是政府单方指定的。征求意见稿改进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即被征收人说了算。
如果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还将面临被警告、吊销资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这是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中的规定。
亮点七: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
亮点八: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这一野蛮拆迁,最终酿成。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法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九: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拆除是否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补与不补的争议。
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的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不补,是因为那样对守法者明显不公平。
征求意见稿坚持了“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的立场。
亮点十: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尼尔是女主的儿子Max。首先Max的完整写法是Maximilien,倒过来的开头就是Neil(尼尔),中间imi正反读都是“我是”的意思,和全片概念很类似。
还有尼尔的头发颜色跟Max一样,都是金色,尼尔曾问过男主,会不会要挟女人和孩子,这也暗示他是女主的儿子。
2、尼尔的目的:
尼尔的第一次出场:当男主需要一名特工帮助自己完成任务时,尼尔几乎是不请自来,在言语中也分明了解男主的喜好。当潜入印度军火贩安保森严的家时,两人的默契配合不像是第一次合作。男主给他讲倒射的子弹和时间逆转,尼尔似乎明白一切却装作不知道,还有在每一次行动中尼尔都能给予男主预见性的帮助。
〔论文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他国的电信产业将与我国电信产业直面竞争,我国电信产业积极寻求自强,市场化成了惟一而又可靠的路径。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的出现及新老电信运营能否充分竞争,核心问题在于电信网络能否有效互联互通,本文探讨了我国电信网络竞争中运营商互联互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通过问题的对策建议。
电信网络竞争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网络间互联互通的实现程度,决定着网络竞争的实现程度。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逐步放开电信市场促进网间竞争政策的国家而言,互联互通能否成功解决,是决定电信放开政策能否取得成功的最关键因素。就世界范围而言,所有电信市场放开国家的政府电信监管机构,都试图参与和介入具有竞争关系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依法采取必要干预措施,以防止主导电信运营商滥用其网络用户资源优势,适当保障新兴运营商的权益,促进公平而合理的竞争。
一、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界定及其意义
何谓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或最具权威的定义,各种国际组织、政府机构或电信研究机构有多种不同解释。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电信网互联互通的定义为:指公众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联接,目的是为了允许一个提供商的用户能够通过另一个提供商所提供的接入服务与另一个提供商的用户进行通信联系。国际电信联盟( ITU)关于电信网互联互通的定义则为: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为联接设备、网络与服务所作的商务与技术安排,目的是为了使得客户能够访问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客户、服务及网络。通过对以上互联互通定义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互联互通的三个基本属性:其一,是强调电信网络之间直接的物理联接;其二,互联互通的最终效果,是实现用户跨网络的沟通或用户跨网络的享受服务;其三,互联互通通常是指公众网络运营商之间实施的一种具体类型的接入,在多数国家不包括专用通信网与公众通信网之间的互联。而公众网络运营商则主要是固定本地电话网运营商、长途电话网运营商及移动通信网运营商等。
竞争已经成为时下电信市场发展与创新的关键因素,而互联互通是确保竞争有效开展的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在昔日电信垄断经营时期,因为只存在一家电信运营商,尽管其不同业务可能由不同子公司经营,或者相同业务由不同子公司按区域或其他形式划分经营,这些业务之间亦存在着互联互通的问题,但这仅是垄断运营商集团内部业务的互联问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只有按照资本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区分的不同电信企业网间的互联互通,才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在推进电信产业市场化的过程中,各国通过私有化、拆分、重组等形式组建了一批新兴的电信运营企业,而这批新兴的电信运营企业必须在业务上与传统垄断电信企业互相联通,否则其建设的电信网就不能投入正式的商业运营,新兴电信运营企业就不能生存,因为新兴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根本就无法与传统电信企业的用户之间进行通信。
二、我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导运营商阻碍互联互通的反竞争行为。主导运营商在互联互通方面实施“策略性”反竞争行为。比如,主导运营商就互联互通制定一个高额的收费标准,若执行该标准,新兴电信运营商几乎无利可图;若不执行,则双方陷入持久的定价纠纷。举例而言, 1997年4月,中国联通移运通信系统在温州建成,根据邮电部和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又据联通浙江分公司与浙江省电信局达成的协议,温州市电信局应尽快将其网络与联通的130无线通信实现汇接,从而实现两个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然而,温州电信却提出让中国联通难以承受的互联互通的结算方式,时至1998年5月,虽有地方政府的艰苦协调,双方的争执与谈判仍在进行中,而温州的联通无线通信网已经投资1. 5亿元,只有等到互联互通后才能对外开通其2万部手机,仅这一年的设备闲置就造成了高达数千万元的损失。
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监管机构的干预,主导运营商拖延互联互通合同的签署的可能性与有效性已经下降,而“互联但不互通”、“通而不顺”、“通而不畅”、“通而不快”以及“时通而时不通”等形式影响互联互通质量就成为主要问题。比如有些地方,当用户使用新兴运营商的IP电话业务时,接入号码尚未拨完、呼叫尚未送至互联中继,用户就听到了忙音。利用技术手段降低互联互通质量成为了主导运营商反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
2.规范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以及于2000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中国《电信法》迟迟未能出台,使得对互联互通进行管制的法律规范,只能由《电信条例》承担。《电信条例》有关互联互通的规定比较原则,在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互联互通责任及处罚方面的规定过于简便,缺乏可操作性。如:《电信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26条“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规定所提出的要求比较低。发达国家(如美国、新加坡、日本等)的电信法律规定,通常要求某些类型的互联互通协议必须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核准,通过公权力的介入确保互联互通协议的执行。
此外,我国电信条例对网间互联协议备案的制度要求,使得监管机构即使发现互联互通合同存在“歧视性”约定或其他不当规定,监管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也无权认定合同无效,因合同法规定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裁定合同无效。
3.政府电信监管机构关于互联互通的监管制度与规则不细致。政府电信主管机构实施的有关规章、规定、规则及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也是中国电信企业在互联互通时须遵守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文件,如信息产业部实施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等。然而,尽管我国监管机构在《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中试图对互联互通协议谈判中争议的处理程序予以细化。但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协议谈判争议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尚存在以下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其一,主导运营商在接到其他电信运营商要求进行互联互通谈判的通知,至开始谈判的时间期限的最低要求(国外一般为10—15日);其二,互联互通谈判往往迫使主导运营商向要求与之进行互联的电信运营商批露某些商业秘密,此时,主导电信运营商通常会首先要求与该电信运营企业签署保密协议,为避免因主导电信运营企业提出需要签署的保密协议的条款与条件过于苛刻,从而影响互联互通的谈判进程,应当明确规定互联谈判双方需要相互批露哪些信息、须承担哪些保密义务;其三,关于监管机构能否在调解与裁决程序完成之前,主动要求或根据互联一方的申请要求互联双方实施临时性互联互通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闲置时造成的巨大损失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其四,自调解失败日(自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届满之日)至协调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期限(包括专家最终意见的提出期限),在《电信条例》和《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中均未明确。
三、解决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问题的对策建议
1.强化电信监管机构的管制职责。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与完善,从境外互联互通实践看,没有任何技术方面解决不了的互联障碍,对此,境外电信监管机构、企业界与专家学者早已经达成了一致。互联互通,特别是与主导运营商有关的互联互通总是需要依靠国家的行政干预。监管机构对互联互通管制能力的“高”与“低”,往往决定了一个国家互联互通问题解决的“好”与“不好”。
要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与独立性是十分重要的,而我国的电信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现有的电信监管机构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还十分紧密。从人员构成来看,省级通信管理局成立之初,其组成人员多来自原中国电信;从机构的设置上看,省级通信管理局“脱胎于集政府电信管理职权和电信经营于一体的原各省邮电管理局,在诸多方面,同原中国电信省级电信公司之间还存在着“剪不断”的情结和联系,足以影响到监管机构执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种关系的产生、存续与演进,无疑将弱化电信监管机构监管的力度与效率。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对于中国电信业健康而持续的发展显得非常必要。
2.完备互联互通管制制度。我国基础电信业务已经形成数家全国性通信企业相互竞争的局面,每家骨干运营商往往拥有若干个物理网络,为了实现公平竞争,这些不同物理网络之间必须及时有效地进行低成本的互联互通。针对我国现阶段互联互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以为,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完善中国的互联互通管制制度。
首先,应当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对互联互通范畴内主导运营商定义予以重新界定。我国现有规范互联互通的行政规章中对主导运营商的界定与《电信条例》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电信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根据上述规定,从理论上讲,具有相当规模的经营固定本地电话业务的运营商,与经营移动电话业务的运营商都可能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而被认定为主导电信运营商。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于2001年5月10日施行)第5条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这样,就只有固定本地电话运营商才可能被认定为主导电信运营商,移动通信运营商即使其用户数量接近或超过了固定本地电话运营商的固定电话用户数量,即使其控制了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也不属于主导电信运营商。
其次,应当细化主导运营商的互联互通责任。尽管互联互通能够给互联双方带来经济利益,但是,主导运营商缺乏及时和有效地实施并维持互联互通的动力,这是任何国家打破电信垄断经营之后都会出现的一种事实。因此,细化主导运营商在互联互通方面的责任,是监管机构强化与规范互联互通管制的核心问题。主导运营商在互联互通方面责任可以细化的内容很多,但以下几点却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引入主导运营商互联互通年度报告制度。要求主导运营商每年提交互联互通年度报告,并将该报告予以公布,由新兴电信运营商、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进行评议,最后由监管机构汇总各种意见,并形成监管机构年度最终审核文件。二是引入主导运营商标准互联互通合同文本制度,按照国际通行作法,确定新兴电信运营商与主导运营商签署互联互通合同的方式,并将运营商互联互通合同文本公开。
3,完善有关互联互通的电信立法。我国有关互联互通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范之中,随着我国电信业的迅猛发展及联互通问题的凸显,出台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电信法》势在必行,针对互联互通,则主要完善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我国《电信条例》中没有对阻碍或破坏互联互通的电信运营商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明显缺位。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及违规行为只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对遭受损害的非主导运营商却无法给予经济补偿。例如文中提到的主导运营商中国电信拖延与中国联通的互联互通,给中国联通造成几千万元的损失,根本没得到任何补偿。这种忽视对受害电信运营商进行民事损害赔偿的做法是很不合理的,在新制定的《电信法》中应当加入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定,以切实保护新兴电信运营商的利益,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
第二,对主导运营商阻碍甚至蓄意破坏互联互通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是导致目前互联互通在局部失控现状的主要原因,仅仅依靠事后发出的“警告性通知”等传统行政管理手段,使主导运营商的违法违规成本极小,根本就不足以遏制其违规的惯性。因此,有必要在制订《电信法》时,加大对主导运营商阻碍或破坏互联互通的处罚力度,处罚方式可以包括责令改正、公开谴责、警告、罚款和无限期暂停电信业务新许可证等,这些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针对主导运营商阻碍或破坏互联互通的行为,有时较为隐蔽,作为受害者的非主导运营商往往很难取得直接的证据,因此,监管机构在制定有关规则时,应考虑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法”、“推定法”及“间接证据链证明法”等其他国家广为采用的方法。
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保障。电信业的互联互通始终离不开国家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不断地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国电信法律是实现互联互通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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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第十四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
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四)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中方主要投资者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书面通知后,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自审查认可通知之日起至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止的期间不得超过1年,且该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之内。
第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第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近年来,我国通信基站包括TD-SCDMA的10城市网络试验基站建设在内,面临着选址和建设的困难,并有越演越烈之势,基站建设受阻已成为全国普遍现象。其中,固然有2G占用了大量的站址资源造成站址资源紧张,以及居民环保意识增强担心电磁污染等原因。但是,应该看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确实加剧了基站建设中本己存在的诸多矛盾的显现,而其核心是对基站在民用建筑中的产权归属产生分岐所致。
《物权法》与《电信条例》
自《物权法》的颁布及实施以来,对基站选址、建设及维护的风波此起彼伏,先有北京、上海等小区拒绝TD基站进入,近日又有南京居民状告小灵通基站设置侵权。在这些事件中,大多引用《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包括基站在内的配套电信设施和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施等同样是实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归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同意,运营商不能在小区内设置基站。小区中个别人要求建设基站,其他人不同意时,只能依据《物权法》,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程序决定,即须经小区业主大会2/3决议通过,方能生效。这种观点具有不小的影响力,也赢得了不少业主的赞同。
运营商主要引用《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属于公用服务领域,其服务对象属于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群体,从法律角度来看,就必须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对私人财产的使用权。
另外,《电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因此基站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基站的专业发展规划,基站的布局,要按照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确保无线覆盖范围。因此,移动基站是否进居民小区,应当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无线网络布局设计决定,而不是由小区居民说了算。依据上述规定,运营商在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基站的批准后,即可进行基站建设,但要“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和“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以及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网络设计标准,而不必经过业主的同意。
明确移动基站产权归属
在引用不同法律法规造成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下,应探讨其产生的根源。
从《物权法》角度阐释基站设置,强调基站与“配套电信设施和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施等同样是实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归业主共有。”将基站的产权划为全体业主所有,在此基础才提出设置基站应由全体业主裁决的主张。但是,此种法律引用存在重大未定因素,因《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归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共有部分”,在《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明确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而对公用设施并没有明确解释,即使在一些《物权法》释义的读本中也仅涉及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安保设施,并未提到进入小区的配套电信设施,更未涉及移动基站。因此,在《物权法》的具体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引用《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并不成立。
我国当前执行的基站管理办法是以《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依据的。据此,上海市早在2001年7月就颁布了《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由电信运营企业提出设置基站的申请,经市无线电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环保局批准后,颁发《基站选址认定书》,并由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电信运营企业获得《基站选址认定书》的行政许可后,意味着政府赋予了移动网络经营者设置基站的特定权利的资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反对或阻挠。小区居民对市无委办颁发的《选址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市无委办撤销《选址认定书》。因此移动基站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当然有权在居民小区内建设移动基站。从上述情况可见,尽管《电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说明在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移动基站属国家所有,但政府主管部门及运营商实际上己按国有产权的思路制定管理办法和执行。
这样,就使以《物权法》为依据的小区业主和以《电信条例》为依据的运营商,各自以两部法律法规皆不明确的产权所有者的身份,提出观点对立的诉求,因此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要避免运营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首先要对移动基站产权作出清晰的界定,最忌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去引申或释义。只要产权明确了,双方就有了谈判解决问题的基础,否则,一切的争执都无法平息和解决。在此问题上,香港是很成功的例证。香港法律规定,固网的小区发展权归于运营商,但移动的发展权却归于业主,背后原因可能是鉴于移动基站的地点在有限范围内是可以选择,但固网建设到户却没有选择。因此,移动运营商要向业主付租金,固网运营商则不用。在这种不对称安排下,市场多年来却一直相安无事。香港法律还规定所有楼房的天台均归政府所有,因此移动基站设置在居民楼顶并没有引起矛盾和纠纷,既维护了公共利益,也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诉讼。
因此,《物权法》及未来即将颁发的《电信法》,应对移动基站产权作出清晰界定,否则,关于移动基站的纷争还会持续。
政府主管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
当关于移动基站的相关法律调整到位后,并不是一切问题会自动迎刃而解,此时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不能仅对基站建设执行技术监管,而应将基站站址作为稀缺资源纳入政府监管的视野,以保证基站站址资源配置的科学、公正、合理。移动基站的设置还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基站的建设场地,政府根据移动运营企业的建设进度分期予以审批。
其次,政府最重要的作用表现在监督和检查移动基站建设要注意周边环境,符合电磁辐射的环保要求。政府既要考虑让公众都能得到优质的移动通信服务,同时更应将公众的生命健康责任放在首位,实现移动通信的社会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