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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后继乏人的传承危机传承人是维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纽带,据文化部对目前所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岁至79岁有48人,占总数的21.23%;60岁至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这一现象在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中同样存在,由于受地域限制甚至更为严重。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年轻人受现代生活方式影响至深,对传统文化缺乏认同感,不愿意学习传统技艺,一些传统文化项目后继乏人,很多可能在老一辈的传承人过世后人亡艺绝,出现传承断层的不利局面。
(二)被其他国家“仿制”或窃取、盗用的文化安全危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但现实状况是我国对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缺乏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流失以及被外国公司无偿地商业利用、窃取、盗用已非常触目惊心。比如中国古代替父从军的花木兰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里的巾帼英雄,而美国好莱坞把她的故事拍摄成娱乐大片,赚取了超过1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在日本和韩国,数10家公司已分别将“水浒传”、“西游记”、“三国志”注册为计算机游戏商标。中国的宣纸被日本商人得到工艺秘方之后,国际上高端宣纸的市场已基本为日本企业所垄断。我国有900多种传统中药的药方,现已被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工后申请了专利,2001年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配方专利并授权给了阿联酋的国家……这些对我国各民族的损害,既有精神层面的伤害,也有经济层面的掠夺。种种情况表明,广西乃至全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
三、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对策
结合国内外其他文化区域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科学构建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通过行政与法律两种保护途径来加强。
行政保护行政保护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投入到民族民间的保存活动中,促进传统文化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传播。从目前国内外各文化区域对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来看,行之有效的行政保护措施如下:
(一)扩大宣传,培养民众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提高文化自觉性提高文化自觉性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关键,大部分民间传统技艺的保有者来自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保护工作离不开民众的配合和支持,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强弱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效果。
(二)设立专门机构统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是一个专业性强,需要长期进行,并且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应设立专门机构,吸纳民俗学者等各个领域的专家,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协调各方利益。如巴西成立了由环境部、卫生部等8个政府部门组成的“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CGEN)”,泰国设立了专门负责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注册“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等。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广纳社会资金,设立保护基金现阶段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为缓解政府单方渠道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可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利好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投入,如对具有市场潜能的传统文化项目进行有序的产业开发。再次,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成立保护基金可以促进民间传统文化的开发与利用,如印度建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会以促使传统医药知识产业,再如秘鲁的土著人发展基金,该基金对基于传统知识形成的商品收取其市场销售额的0.5%为佣金。
(四)深入挖掘特色资源,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各级政府应深入挖掘民族特色资源,如作为与藏药、苗药齐名的壮医药,有着独特的药用理论和显著的实践疗效,是壮族值得珍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目前各级名录中都不见其踪影,对其保护显然不足。大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集聚地在县级行政单位,县政府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符合评审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进行国家、省、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以实现对其全面、有效的保护。
(五)完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加强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传承人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但现实中对他们的保护不足,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常常受到损害,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其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并给予资金扶助是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加强对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力度,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意地方传统文化项目的特性,可借鉴日本在传承人认定方面的经验,研究建立“个人认定”、“综合认定”和“团体认定”的多元认定体系,从而使得对传承人的认定符合事物规律,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展的作用。
(六)建立生态文化保护区,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整体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要对其得以存在的空间即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以维护其原生态环境。将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生产生活等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划定为生态文化保护区,有利于保持传统文化的活水源泉,促进其发展和传播。
(七)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专项研究,推进相关项目的学科建设以贵州为例,该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凯里学院合作,编纂了《原生态民族文化特色课程丛书》,为“原生态民族文化”学科的开办奠定了基础。广西政府可以借重高校的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好广阔的平台,展开对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学科试点,招收学生进行专业学习,解决传承人断层的困境。
(八)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培养民众尤其是年轻一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从娃娃抓起,他们既是生物基因的传递者,同时也是传统文化血脉的传承者。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情感,让他们在耳濡目染中形成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全社会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法律保护
目前各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是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结合广西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特点,具体法律适用如下:
(一)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著作权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根据广西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存在状况,可采取下列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表达,如故事、传说、神话、音乐、雕塑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按照著作权规定给予保护,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可以是拥有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组织,如在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中,赫哲族作为权利主体主张相关权益;第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符合独创性等保护条件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传承人便能按照著作权法自动获得著作权;第三、对著作权难以调整的部分,比如涉及集体权益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可以建立公有领域使用付费制度,《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已经对此作了探索性的规定。同时,邻接权制度也可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如壮族蚂拐舞、瑶族长鼓舞等的传承人对其表演可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对于整理、记录民间传统文化的单纯采风记录者,可依法享有录制者权;对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其发现的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整理、记录的采风记录者进行邻接权保护;对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出贡献、符合保护标准的传承人,也可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广播者可对其制作播出的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广播组织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出版者权。
(二)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制度的权利主体的可集体性、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性等特性,特别适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广西各民族地区可以对其适当的文化项目申请商标注册,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在核定项目上独占性使用的权利,也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经司法保护,有效地打击仿冒行为,维护其传承和发展。一些国家已经规定,未经有关社区的许可或者可能冒犯有关社区,禁止将土著文字、肖像或其他与众不同的符号作为商标注册。
(三)地理标记保护广西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如“荔浦芋头”、“巴马长寿食品”和“桂林米粉”等,虽然已申请了地理标记保护,但经实践证明,由于经营分散,缺乏规范,未能形成产业规模,在现代经济的洪流下,极易遭受冲击而被边缘化,如果不及时加以规范,建立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有可能对整个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通过地理标记制度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在法律机制的保障下,充分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历史和地理因素所形成的文化意蕴,提高产品附加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一套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至关重要。
(四)专利权保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专利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积极权利实现。就是对传统技艺中符合专利申请标准的部分申请专利注册,传统技艺中也包含着十分先进的技术信息,只是由于传承方式的局限,而没有进行专利申请,现在有些国家已经进行了专利方面的保护,比如哈萨克斯坦利用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其头饰和地毯的外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二,消极性即防御性保护。主要是通过确认在先技术来阻止不法的专利注册。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其1989年11月通过的《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中,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区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作为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日益突显,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
危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混沌状态
二十年前到过陕北黄土高原的人,都会为窑内窑外铺天盖地的窗花和剪纸而惊叹;然而二十年后的今天,即便在黄土高原最偏僻的小村庄,你也只能看到窑洞内满墙的明星贴画。民间剪纸消失的速度,被人戏称为“一夜春风遍地梨花落”。
这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一国范围内自生自灭的一个缩影。就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不计其数的文化遗产形式面临着消失的危险,并受到文化标准化、武力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区缩减、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影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存在形态的限制,加上人类社会结构和环境改变的影响,使其社会存在基础日渐狭窄,生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这虽然可以说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也不能不看到,这种影响的后果是传统文化、弱势文化的加速消亡,它体现的特定民族或群体的文化精神和人类情感,特有的思维方式、传统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都将为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不稳定的文化观念所消解或替代。而民族深层文化基因的改变,必将导致民族特征的弱化、民族个性的扭曲和价值观念的混乱。
此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不仅面临着生存的隐患,还面临着被吞噬和侵害的困境。在经济大潮汹涌的今天,随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商业价值的日益突显,其被发达国家肆意利用的现象屡有发生。在传统范围之外,传统部族的标志、图案和符号被直接运用于企业产品上,族群的音乐元素、舞蹈动作被直接运用于商业性创作和表演……近几十年来,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直接窃用现象愈演愈烈。发达国家在无偿获取这些群体文化后进行营利性开发和使用,并营由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独占地位,而传统文化的创作群体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甚至要反向付费。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 998年,美国好莱坞制片商以我国《花木兰从军》的民间文学题材为基础,制作了儿童动画卡通片《花木兰》在全世界发行,获得了高达5亿美元的收入,中国不仅分文未得,反而要向美国支付高额的版权费才能获得该片的发行权。此外,为迎合市场的消费需求,发达国家往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歪曲或篡改,严重贬损了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和族群的文化尊严。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精神生命,是一个民族的身份标志,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创造的集体记忆与精神寄托。如果任由其遭受损毁和践踏、任由其逐渐流失直至消亡,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国家的文化安全必将陷入危机。
困境:否定传统、保护创新的现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一种文明的延续必然要由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上来体现,而这种继承发展离不开各种积极的保护手段包括法律。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大多存在于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民族多元化的亚洲、非洲和美洲,因此,主张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多为发展中国家。自1966年突尼斯率先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后,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纷纷效尤,以版权法形式主张对本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有偿使用。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通过种种措施,试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在UNESCO和WIPO的积极推动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一项世界性议题。
然而,现代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并不以发展中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进步相伴,相应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由占据科技强势的发达国家所主导,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地跟进。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言。以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并未得到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认同。在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第10次会议上,就有发达国家的代表指出,“创设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手段过于严厉,限制了能促进文化发展的文化遗产的自由利用。”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发达国家主导的“否定传统,保护创新”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彻底摒弃在了产权保护的大门之外。按照发达国家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以及超过一定时期的文化成果都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随意使用而无需征得他人同意或支付报酬。据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即使仍处于不断繁衍发展之中,仍属于公有资源,任何人不得对其行使垄断权。
实际上,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公有领域”的观点似是而非。首先,只要稍加留意就能发现,“民间”一词并非就全人类而言,而是指特定群体,即便按照最西方化的认识,也不能断言它是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其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通常是在特定的地域内,在群体内部世代相传,尚未在群体外部公开传播,在某些情形下,即便是在同一个群体内部,一些传统文化也仅仅处于一种相对公开的状态,只有掌握特殊技能的人才能拥有。且就一个国家内部而言,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封闭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尚难与占绝对优势的国家主体文化进行平等的交流。有关群体的传统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交流的单向性也说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并来进入到公有领域。再次,传统族群往往也会建立对珍贵资源的排他性的或有序的获取制度,使传统文化具有产权性质,以控制传统文化的扩散。例如,在太平洋的托布里安德岛上,某个奥马拉卡那(Omarakana)的酋长如果要得到某个托马卡姆(Tomakam)后代的传统舞蹈和歌唱,就必须拿出食物和珍贵的物品用以交换。
因此,一刀切地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公有领域,只是发达国家进行文化掠夺和维护其国家利益的法律藉口而已。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是以保护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为核心,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历经人类历史的发展,作为群体智慧贡献的结果,则多为文化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所拥有。如果将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必然会给发达国家的商业使用带来高额成本,这是发达国家所不情愿的。因此,无论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还是多数发达国家不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根本原因都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出路:变革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谋求各方利益平衡
任何制度的安排都源于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利益平衡论一向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理论。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发展中国家要想在国际上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制定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条约,就必须考虑相关各方的利益,寻求内外制约因素下的平衡点。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利益平衡因素
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主要是指在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合理需求的权利间进行分配和取舍,使之达到一个恰当和适度的状态。在这种平衡中,一方面应赋予智力创作者独占权,以便使其获得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为了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社会进步,应努力促进智慧创作物得以自由传播和应用。同样,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设计和实际运作上,也要遵循这个原则。既不能使创作群体的专有权过小,从而导致对其保存、发展传统文化的激励不足,又不能让社会公众享受、使用传统文化的需求受到过多限制,阻碍资源的流动和利用。为避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结构性失衡,在以利益平衡为基点构建保护体系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其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其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与其他地域利益的平衡,其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
就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无法实现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领域的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各广大发展中国家国内,对平衡机制的立法探索一直在进行着。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一种“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当然,为平衡各方利益,权利人的“特别权利”也将受到必要的限制。
因此,在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时,要从权利赋予和权利限制两个方面来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
第一,赋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特定群体专门的传统文化财产权,以阻止他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损害性使用,并使传统来源群体能够获得传统文化的使用收益,以激励其保存、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权利人的传统文化财产权应当由必要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精神权利主要包括署名权和文化尊严权。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智力成果权主体的权利,文化尊严权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篡改和片面使用而损害该群体普遍认同的文化形象的权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群体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任何形式的商业利用,应当征得传统来源群体的同意并支付适当比例的报酬。
第二,在赋予传统来源群体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的同时,应对其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抑制群体权利的过分扩张,促进人类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流和利用。在当代,知识产权越来越被看成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它通过刺激人类的创造力发挥作用,而推广和传播知识以造福于人类则是其重要目的。对权利的限制可以通过借鉴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来进行,主要针对传统来源群体以外的个人和组织的非商业性质的使用。总的原则是传统来源群体之外的人对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使用如果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便不必经权利人的许可,例如,为了教育、公益、文化介绍等目的。毕竟,这些向外发展、传播与介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为,增强了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对于人类文化的传播与繁荣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总之,在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时,应在各利益因素中寻求理想的利益平衡点,以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保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和来源群体的利益,又使该知识产权保护不至构成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播、利用的阻碍,使该特别保护机制在动态运行中产生理想的社会效果。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国际推进策略
首先,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以民间音乐、舞蹈、曲艺、美术、语言文字、戏曲杂技等为主的民间艺术形式则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之余创造的或在民间得以广泛流传的艺术。多有相对公开性、不可再生性、表达形式多样性等特点。传统的民间艺术基本以口口相传或者形体记录的方式进行传承,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其保护出了个大难题。其次,民间传统文化作为一个群体性的文化形式,基本上是属于一个村寨,或者一个乡镇,抑或是一个民族的,甚至有可能是流传于少数的传承人之间,这在主体确认上有了很大的挑战。与现行知识产权规定的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较为明确的主体不同,其在主体的资格上很难去确定主体。再次,民间传统文化比如民歌很大程度上是靠口口相传的,只要其被使用就会一直被传承下去。在我国特别是新丝路背景下的很多多民族地区,有很多艺术形式都有上千年的历史。这给我们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相关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出了个难题,以文字作品为例,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作者死后50年。而民间传统艺术的自然传递和不断传承特性,让其在期限上有个严重的不确定性和超长性,这也让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性无所适从。
二、现行立法的缺失,欲保护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尚处严重不完善的境地。不管是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还是一些尝试立法的发展中或者第三世界的国家,都处在星星点点、相互摸索的状态。从最初的1976年,WIPO与UNESCO共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解释,至1977年的《关于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有过相关的论述,再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第一次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的归纳将民间传统文化中的大部分内容归纳至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际社会对民间传统文化形式的归纳和总结以及其立法保护都未直接将其归纳至知识产权领域,或者说都未直接将其置于知识产权体系的管辖之下。我国对非物质文化的概念界定出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条与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立法状况将民间传统艺术基本归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和种类并未得到详细的解释,因而,可以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和立法内容尚处欠缺状态。
基于以上的分析,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界不管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中,对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都尚处欠缺阶段。在“新丝路”拉动区域经济、文化、政治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文化产业的贸易必将成为经济贸易的一大重心,要加强文化产业特别是民间传统艺术的产业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显得迫在眉睫。在分析主体、客体、时限性、和立法缺失等现状的基础上,对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一)激活产业,为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提供市场保障当今世界,经济社会的不断深化发展,知识作为另一引领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越来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梦工厂制作的两部动画片《功夫熊猫》风靡全球,在给梦工厂带来11.64亿美元票房的同时,还分别捧得了第81和84届美国奥斯卡金像奖。这两部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本元素的动画电影在受到市场和业界肯定的同时,也告诉了我们传统文化的潜在市场价值和无限的可能。“新丝路”横跨的各省份和地区都是传统文化较为繁荣的地区,在“新丝路”经济圈的背景下激活民间传统文化产业市场不仅可以为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提供市场保障,而且可以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做出很大的贡献。以《云南印象》的成功为例,各行业及艺术家在积极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地方政府要在政策、市场准入、税收等方面给予民间传统文化产业以一定的优惠,积极的鼓励文化公司、艺术家不断的以民间传统文化为创作的素材,不断的加强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与传统的民间传统文化的融合。实现民间传统文化科技化,科技人文化,真正的打开民间传统文化的发展市场。
(二)科学立法,为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基础保障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在客体和价值取向上是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不谋而同的,而且在经济价值方面加强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而民间传统文化在数千年的传承历史中无疑是人类智慧的结晶,重要的是这种智慧结晶不仅具有创新性还具有实用性,这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无疑是完全吻合的。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在给予知识产权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性独占权的同时,也激发了创作人的创作激情。民间传统文化不仅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更具有弘扬的民族精神和繁荣文化产业的巨大功效。给予民间传统文化以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在激励传承人的创作、弘扬激情的同时还促进了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虽然民间传统文化有相对的公共性,但是基本集中于传承人、乡村、片区,仍然具有私有性,仅其私有范围较广而已。因而,不管是从客体还是从价值取向抑或潜在市场价值角度出发,我们都可以将其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相融合,而不是简单的将其归类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新丝路”背景下,文化产业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产业的贸易和交流将会愈发的频繁,加快科学立法,全面促进地方、片区、经济圈的科学立法,是民间传统文化得以保护的基本前提。
(三)严格执法,为民间传统文化的产业化和资本化提供执法保障在科学立法的同时,还要不断的注重执法的保障。在震惊全国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审判结果里我们看到了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尴尬处境。“乌苏里船歌案”经过二次审理虽然分别判决赫哲族胜诉,但是对于赫哲族索赔的诉讼请求却没有予以支持。面对这种“新拿来”主义,我们在有立法保护的同时,还要在司法、执法的时候予以支持。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我们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应该以现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引用,在合理考虑双方当事人创作的基础上,要求再创作者者给予原创作者以适当的经济报酬。这样,不仅可以使得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得到一些经济补偿,也不至于因高昂的使用费用将民间传统文化的弘扬者吓得不敢靠近。就乌苏里船歌的判决来看,司法和执法仍然存在含糊和糊弄的意思,没有更好实质的解决问题。而“新丝路”背景下的民间传统文化贸易,却需要严格的执法。需要完善的法律基础上能够有严格的司法、执法队伍,这样才能保护好民间传统文化的同时,不断的促进其再生和循环创作。
一、高校声乐教育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也逐渐走向世界,与世界其他国家逐渐融为一体,尤其在文化方面,我国的文化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优秀文化,并将外国一些优秀文化融入我国文化当中,促进了我国文化的发展和进步。声乐也是其中的一部分,通过汲取国外声乐方面的优秀文化,我国声乐也取得了很大发展,并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声乐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在声乐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忽略了声乐中的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民间音乐逐渐被遗忘和丢失,人们的民间音乐意识也一点一点被消磨殆尽,人们反而越来越倾向于国外的音乐文化艺术。这些问题对高校的声乐教育也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民族声乐出现一个时期,但其实,这次巅峰并不是我国自己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而是当时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下的产物,带有强烈的政治性特点。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国外的音乐文化对中国声乐的影响越来越大,撼动了中国高校的声乐教育观念。我国声乐需要的是不断的发展壮大,而不是被外国声乐文化改变和同化。高校承担着教书育人、传承中华文化的重要使命。因此,我国高校需要认清声乐发展的潜在威胁,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声乐教育,不能太过于依赖国外音乐文化,要不断改善教学策略,要注重在声乐教育中教授学生中国民间的传统文化,拯救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让学生学到有自己祖国特色的声乐文化,将中国优秀文化传承下去。
二、探讨高校声乐教育中的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的具体策略
(一)提高高校及其声乐教师的民间音乐文化意识,转变其音乐教育观念
高校及其教师的教学理念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教学行为,直接影响到中华传统文化的源远流长和学生的发展。因此,为了在高校的声乐教学中更好的融入民间传统文化,弘扬中华文化,促使中国优秀民间声乐传统文化能够传承下去,就必须先要提高高校及其声乐教师的民间音乐文化意识,转变其音乐教育观念。高校及其教师要充分认识到在声乐教育中融入民间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识到民族音乐是促使我国音乐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离开了民间传统文化,声乐教育就失去了灵魂,就失去了继续发展的动力和思想源泉,迟早会在历史长河中消失,只有将声乐教学和民间传统文化结合起来,才能保障我国音乐能够源远流长和不断发展壮大。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杜绝一切外国音乐文化,而是要充分利用外国音乐文化促进我国音乐的发展和壮大,我们不能迷失了自己的方向,被外国音乐所同化。这也并不是说我们故步自封,不思进取,我们要积极创造和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广泛吸收外国有益文化,努力促进中国音乐的发展。
(二)将民间传统音乐文化放在高校声乐教学的主体地位上
要在高校声乐教育中融入中华民间传统音乐文化,单靠高校及其教师转变教学观念和提高民间传统文化意识是远远不够的。除此之外,还需要我们将民间传统音乐文化放在高校声乐教学的主体地位上。这是因为,跟一些流行音乐或者是其他精品音乐相比,民间传统音乐的知名度并不是很高,影响力并不是很大。因此,为了将民间传统音乐文化更好地融入高校声乐教学中去,我们需要将民间传统音乐文化放在高校声乐教学的主体地位上,确立民间传统音乐文化的主体地位。民间传统音乐文化并不是现成的,而是存在于民间的,需要高校及其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到不同的地方去探索、访问和收集,然后经过一定程度地加工创造,才能运用到声乐教学当中去。此外,为了更好地保障民间传统文化的主体地位,高校及其教师也可以聘请一些具有一定民间音乐才艺的音乐爱好者,来给学生们讲一些民间传统音乐文化知识,这一方面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民间传统音乐文化的积极性和兴趣;另一方面还可以拓展学生的眼界,丰富学生的民间传统文化知识,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拓展学生的思维。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充分发挥民间传统音乐文化在高校声乐教学中的主体作用,才可以提高学生对民间传统音乐文化的认知能力和了解程度,才能充分发挥民间传统音乐文化对音乐发展以及学生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在高校的课程体系中体现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内容,突出民族特点
我国民间传统文化是历代中华儿女的智慧汇聚而成的,它离不开中国历史、离不开中国文化、离不开产生时的社会背景。高校声乐教育承担着传承中国文化的历史使命,所以,高校及其教师必须认清这些千丝万缕的联系,必须在声乐教学过程当中体现出中华民族音乐的特点,以更好的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促进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有更好地发展前景。但是,就目前民间传统音乐文化与高校声乐教学的结合情况来看,情况还是不容乐观。因为很多高校还是忽略了中华民间传统文化,在教学过程中仍然采用外国音乐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中国民间传统音乐文化内容在高校声乐教学中出现的比例还是太低,这就导致了高校声乐教学课程体系的不完整、不科学和不健全。因此,在高校声乐教学中,需要高校及其教师构建科学的、健全的课程体系,重点突出民族音乐特点,不断采用最科学、最有教学价值的教材,科学利用音乐教材,不断采用科学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学习民间传统音乐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学生的民族音乐认知水平。此外,强调一点,教师也不用完全局限于国内民族音乐文化,也可以适当的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增加一些国外的民间传统文化内容,以让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民间传统文化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一些音乐作品,能够有着更加丰富的音乐知识和更加宽广的眼界,能够更好地进行音乐创新和促进中国音乐的发展。
(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将声乐教育和民间传统音乐文化结合起来的关键力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促进二者结合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而就当前高校声乐教师的教学素质来看,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很多声乐教师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民间传统音乐文化的教育和一些技能的培训,他们的民间传统音乐文化意识很薄弱,教授这些知识的能力也受到了限制,很多高校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一支高素质的音乐教师队伍。就举一个非常普遍的例子,比如说,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有利于将声乐教学与民间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信息技术逐渐出现,比如说多媒体、传媒中介、网络、通信技术等等,它们为二者的结合提供了便利条件。然而,很多教师不会使用这些信息技术,还有很多教师就没认识到这些信息技术的重要性,在声乐教学过程中不乐于使用这些信息技术。鉴于此,高校要提高教师入职门槛,狠抓声乐教师的素质,多为教师提供一些有利于提高教师教学素质的锻炼和学习机会,不断完善教师的音乐知识结构,提高教师的民间传统文化意识,比如说聘请一些专业人士为教师们讲课,出资让老师们到专门机构接受培训,派老师到发展较好的其他高校交流学习等等。
(五)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不断提高教学效率
课堂教学质量的高低,关键一点就在于学生的学习状态怎么样,如果学生能够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思维处于活跃状态、能够保持愉悦的学习心情,加上老师科学的授课方式,就能保证最佳的教学效率,就能保证学生更好地学习民间传统音乐文化知识。那么,教师如何让学生处在最好的学习状态当中呢?这就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特点选择最佳的教学方式方法,来将学生的求知欲和兴趣激发出来。比如,教师在声乐课入课时,可以根据教学需要播放民族音乐,并伴有舞者,让学生通过对音乐的欣赏和对舞蹈动作的观看,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充分接触民间传统文化,让学生深深地受到民间传统文化的震撼,然后可以让学生对自己的观点、看法或者是疑问与其他学生进行分享和讨论,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将学生的积极性和求知欲激发出来。此外,教师要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成绩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有效评价的积极作用。
三、总结
摘 要:舞狮作为一项民间习俗活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在其长期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与中国的宗教文化、地域文化以及民俗文化等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各地的舞狮习俗各不相同,但是它所反映的文化象征意义却是一致的。将以多维的文化视角还原民间舞狮习俗的历史真实,全面剖析民间舞狮活动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必然联系,从而进一步厘清民间舞狮活动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脉络。
关键词:舞狮习俗;民间;宗教文化;地域文化;民俗文化
中图分类号:G8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10-1322-03
A Study on Folk Lion Dance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LU Shao-jun
(Beijing Sport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Abstract:Lion dance as a folk custom in China has a long history by people's favorite. In its long-term process of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it links to Chinese culture of religion, geography and folk. While lion dances in different areas vary, it reflects the meanings of cultural symbol in the same way. This paper tries to discover the historical truth of lion d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ulti-dimension culture, and doe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essent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folk lion dance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in order to further clarify its historical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Key words: custom of lion dance; folk; religious culture; local culture; folk culture
狮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个外来文化经过中华文明的不断融合和铸造,逐步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谱系。民间舞狮活动是在中国狮文化的背景下孕育产生的,并伴随着中国社会宗教活动的不断开展,以及民间社火和节日庆典等文化活动的盛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近年来,舞狮作为民间娱乐体育活动得到了全面继承,并发展成为一项以强身健体、娱乐身心为主导的,集舞狮、武术、技巧等为一体的体育运动项目,深得人民群众的喜爱。本文将以多维的文化视角全面探索民间舞狮习俗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必然联系,从而进一步厘清民间舞狮活动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脉络。
1 民间舞狮习俗与中国宗教文化
是全人类所共有的古老文化现象,它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兴起而兴起,又追寻着人类文化的发展而发展。恩格斯指出:“最初的宗教表现是反映自然现象、季节更换等等的庆祝活动。一个部落或民族生活于其中的特定自然条件和自然产物,都被搬进它的宗教里。”[1]民间舞狮习俗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俗活动,从传入之日起就与中国传统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汉武帝派使者张骞凿开西域之大门,佛教作为一种外来文化在东汉初年逐渐地传入到了中国。佛典中有关狮子的说法可谓俯拾皆是,《佛说太子瑞应本起经》载:“佛初生时,有五百狮子从雪山来,待列门侧。”《大智度论》曰:“佛为人中狮子,佛所坐处若床若地,皆名狮子座” 《传灯录》记载“释迦生时一手指天,一手指地……作狮子吼:天上地下,唯我独尊。”《维摩诘所说经・佛国品》谓佛家诵法时“演法无畏,犹狮子吼,其所讲说,乃如雷震。”而且相传狮子还是文殊和普贤菩萨的坐骑,在佛教的瑞兽形象的影响下,狮子逐步具有了人文象征品格。[2]至此狮子在中国被视为具有法力的瑞兽,而渐被神化,这也应该是民间对狮子认识的源头。狮崇拜在我国是重要的民间信仰,而舞狮活动正是民众信仰的物化形态,因此也自然融入到了中国传统的民间宗教活动之中,深得民众的喜欢。北魏杨之《洛阳伽蓝记》中就记述了民间“行像”中舞狮表演的壮观场面。佛教的“行像”活动是指在佛生日这一天用宝车载着佛像在城市街道巡行的一种宗教仪式,其中就有丰富的乐舞活动。“于时金花映日,宝盖浮云,幢若林,香烟似雾。梵乐法音,聒动天地;百戏腾骧,所在骈比。”“辟邪狮子导引其前,吞刀吐火、腾骧一面;缘幢上索,诡谲不常。奇伎异服,冠于都市。像停之处,观者如堵,跌相践跃,常有死人。”[3]古格王朝的壁画中就描绘了“行像”活动中舞狮的场景。
“‘行像’仪式是随佛教传入中国,民间广泛流行‘走会’、‘香会’,即滥觞于此。”[4]虽然后来的“行香走会”从上有所改变,但是,在民间所形成的民俗活动却蓬勃地发展了起来。在“行香走会”的队伍里,舞狮同样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舞狮队供奉的是文殊和普贤两位菩萨,因此也倍受其他表演队伍的尊重。
舞狮活动之所以能够在中国的民间相传相续,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民间驱傩的原始宗教祭祀活动有关。这主要是由于舞狮活动本身所具有驱鬼辟邪的特殊功能得到了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可,因此也必然与中国民间传统的祭神驱疫、祝福禳灾的民间祭祀活动紧密地联系了起来。象驱傩活动,它的最大特点就是表演者头戴面具如冠,身着兽皮,手执戈盾,口中发出“傩傩”之声,起舞时各有音乐伴奏。清代就有学者曾提出:舞狮“盖即古傩礼之意”(黄钊《石窟一征》)此说法也被后世一些学者普遍采用,认为舞狮是“逐疫的古礼”、“傩礼的遗俗”。[5]更有学者明确指出:古山越人代代相传下来的“舞犭回”,就是一种将傩舞与狮舞揉为一体的祭祀舞蹈。“舞犭回”与今天的“狮舞”有许多相像之处,它也是两人合演一兽,一人头戴木制兽头直立,饰兽上半身;另一人披青布弯腰饰兽臀下半身。两人以一块青布相连,之间拉长一段距离,首尾不能相顾,显示兽身很长。那木制兽头便是“犭回”首,“犭回”首保留着独角。[6]这种民间的祭祀舞蹈甚至影响到了日本的歌舞伎,在日本较为流行的伎乐曲目中就有《狮子舞》的内容。“伎乐中的狮子舞不久就归属于祭礼神事舞和散乐(猿乐)等,甚至影响后来的田乐、能乐、歌舞伎、民俗艺能狮子舞、太神乐狮子舞,建造了日本艺能史上的狮子舞蹈系列。”[7]总之,舞狮和傩有许多相似之处。清代有“36傩班、72狮班”之说。浮梁有“五举戏”就有“先跳傩,后舞狮”的传统。清《建昌府志》记载:迎春行耕籍礼后,“复有竹马、大傩、和合、狮子之戏,衣彩衣,戴面具而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舞狮与民间虽有密切的渊源关系,但在历史长河中,两者的发展方向是不同的,舞狮的辟邪驱疫功能逐步内隐,娱人功能却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成为主要的功能。也正因如此,舞狮活动也越来越受到人民的欢迎,并作为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得到了华夏儿女的普遍认同。
2 民间舞狮习俗与中国地域文化
“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人类不同的文化差异主要表现在民族性和地域性两个方面,任何一个民族文化都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中形成和发展的,并拥有了自己的文化特质。从民间舞狮习俗的形成与发展来看,也同样不可避免地与不同地域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有着必然的联系。
中国的民间舞狮习俗具有典型的地域文化特征,无论是原始的表现形态,还是后来逐步演变的民间文化活动都具有这一特征。民间舞狮习俗的原始雏形,最早是作为一种民族舞蹈艺术的表现形式从西域传入中原内地的。由于起初到京城长安的“狮子郎”(舞狮人)都是龟兹人,而且表演时所用的音乐具有龟兹特点,所以,唐朝段安节著《乐府杂录》中就把狮子舞列入《龟兹部》。“‘狮子舞’是《西凉伎》中之一类,始自西亚波斯境内,借道西域龟兹、凉州等地而东传中原地区。”[8]《乐府杂录龟兹部》中也记载了“五常狮子舞由龟兹传入长安”(五常狮子即五方狮子舞)。由此可以看出,早期的舞狮表演具有鲜明的西域地方特征。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其著名的“西凉伎”诗文中专门针对西域的狮子舞表演做过精彩的描述:西凉伎,西凉伎,假面胡人假狮子。刻木为头丝作尾,金镀眼睛银贴齿。
奋迅毛衣摆双耳,如从流沙来万里。紫髯深目两胡儿,鼓舞跳粱前致辞。
应似凉州未陷日,安西都护进来时。须臾云得新消息,安西路绝归不得。
泣向狮子涕双垂,凉州陷没知不知?狮子回头向西望,哀吼一声观者悲。
贞元边将爱此曲,醉坐笑看看不足。享宾犒士宴三军,狮子胡儿长在目。……[9]
白居易的这首《西凉伎》生动地描绘了一出戏剧版的舞狮表演。整个表演是由二人扮演狮子,二人扮胡儿,表情丰富真挚,舞狮动作感人。它描述了狮子随二位西域胡人迁居中国本土,胡人思念故乡,但由于凉州失陷,归路阻绝,胡人十分忧伤,不禁对狮子啼泣。而狮子也通人情,向人发出同感,西望而哀,伤心而吼。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葬中出土的文物中就有“狮子舞泥俑”,这座“泥佣”十分生动地将狮子舞的情景再现了出来。它通高13 cm,造型与现代由两人表演的狮子舞非常相似。舞狮头顶扁平,眼球向外凸,嘴张开,上下两排牙齿整齐排列;狮头微微抬起,正在做即兴表演;狮身像一副斗篷,把两位表演者不露痕迹地罩在里面,但表演者的双腿仍清晰可见;而且狮子郎一身胡人打扮,威武彪悍。
然而,输入中原的舞狮艺术,发展到唐代又与中国古代宫廷舞蹈、民间舞蹈等艺术形式相互融合,逐步形成了独具中原文化的特征。其中“五方狮子舞”最有代表性。《旧唐书・音乐志》曾对“五方狮子舞”有过专门的记载:
“‘太平乐’亦谓之‘五方狮子舞’。狮子鸷兽,出于西南夷天竺、狮子等国。缀毛为之,人居其中,像其俯仰驯狎之容,二人持绳秉拂为戏弄之状。五狮子各放其方色,百四十人歌《太平乐》,舞以足,持绳者服饰作昆仑象。”
说明舞狮发展到唐朝已经具有明显的中原文化特征,并且已成为古代宫廷皇室中宴享娱乐的重要舞蹈之一。据说这种大型的舞狮表演只能是在给皇帝祝寿或年节招待外宾时进行表演。五头狮子的颜色分别是:青、赤、黄、白、黑,与五行相对应。表演时站立中心的金黄狮子是由四个人装扮的,黄色狮子非天子前不舞。因为五色之中,“黄”是帝王之色,除天子之外,谁也不能舞黄狮子。著名诗人王维,就曾经由于其属下私自表演了专供皇帝观赏的黄狮子舞,触犯禁忌而吃了大亏,被贬到济州做司仓参军。王《唐语林》卷五《补遗》载:“王维为大乐丞,被人嗾令舞黄狮子,坐是出官。黄狮子者,非天子不舞也,后辈慎之。”[10]从上述记载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舞狮表演在古代宫廷皇宫的表演节目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而且通过狮子舞来宣扬中原文化中的封建伦理和封建秩序。
随着舞狮表演进入民间,我国很多地方也都出现了舞狮的习俗。到了明清时期,舞狮更加流行,由于地域的不同,受各地传统文化和民间习俗的影响,其形式和种类也是丰富多彩,风格也不尽相同。如:北京的太狮、河北的双狮、安徽的青狮、浙江的红狮、福建的台刂狮、广东的醒狮、湖南的武打狮、四川的高台狮等等都各有特色。另外,在舞狮的舞法上又可分为“文狮”和“武狮”,“文狮”主要表演狮子搔痒、舔毛、打滚、钻穴、抖毛等温顺动作,显示出狮子活泼可爱的神态和嬉戏玩耍的性格。“武狮”则以狮子踩球、扑球、滚球、含球、吐球、腾云、采青等动作,表现出狮子的威猛勇武习性。[11]总之,舞狮作为一项民间习俗活动在我国各地还是相当普及的,也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虽然各地的舞狮习俗各不相同,但是它所反映的文化象征意义却是一致的。
3 民间舞狮习俗与中国民俗文化
“民俗,即民间风俗,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12]它主要包括“民众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的诸多事象,以及由此产生和表现出的多种文化内涵和文化价值。”[13]中国民间的舞狮活动也恰恰反映出了这一点,它与华夏民族几千年的民俗文化紧密相联。中国的民俗文化集中体现在民间庙会和民俗节日之中,这些民俗活动不仅成为了民间舞狮活动的重要文化载体,而且也极大地促进了民间舞狮活动的发展,更丰富了民间庙会和民俗节日的活动内容,活跃了民俗文化的喜庆气氛。
庙会起源于古代的一种宗教祭祀活动,它是伴随着佛教、道教等宗教活动产生的,是以庙为活动空间的一种集宗教、娱乐、贸易为一体的群众性集会活动。据《北京庙会》一书中记载,北京地区的庙会起源于辽代,从元末明初开始发展,兴盛于明清两代。后因战火逐步衰败,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又陆续恢复发展。
在北京的民间庙会中,行香走会的历史十分悠久了,而在香会中狮子会的地位是十分显赫的。狮子会中有太狮和少狮之分,太狮是由两人表演的狮子,而少狮是由一人表演的。太狮表演通常是两只同时表演,一只黄色、一只蓝色,因此民间有“金毛太狮蓝毛吼”之说。北京当年最为有名的太狮就有十三堂,据说有的还受过皇封,它们在民间香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大坝马房堡子北门金铃祖狮”、“京都二闸钢铃太狮”、“白纸坊永寿长春太狮盛会”[14]。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狮子会的规模,它们与民间其他香会一起演出,共同组成了老北京有名的十三档武会,又称为“幡鼓齐动十三档”。也正是由于舞狮会与其他民间香会的有机结合,从中不断地吸取其它香会娱乐喜庆的元素,极大地丰富了舞狮自身的内容。“民间游戏与竞技活动和节日娱乐活动的紧密结合,使活动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大型化和表演化的趋势,这对近现代的节俗游戏活动有很大的影响”[15]。
另外,作为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民间舞狮习俗在长期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也必然蕴含着许多十分朴素的民俗文化的象征寓意。我们知道舞狮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俗文化的物化形态,“它是具象实物和抽象意义之间的一种关联。这种关联,就是所谓‘象征功能’或‘象征意义’。”[16]这种象征寓意充分体现了华夏民族的美好期盼。如:“狮子”与汉语“赐子”音相谐,符合民间当时“多子多福”的美好希冀。南狮表演更是将“采青”与“踩清”的谐音相联系,含有清朝的意思。而现在的舞狮采青,则更多地取其“生财兴旺”的寓意。总之,舞狮是中国民间的重要民俗活动,人们在民俗节日里舞起狮子,一方面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民族的凝聚力、弘扬了民族文化。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民俗文化成为民间舞狮活动的重要载体,并为民间舞狮活动的继承与发展提供了生存的文化空间。
4 结束语
马克思曾经所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7]舞狮活动的形成与发展也同样绝非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要在不断地承继狮文化的背景下,集华夏民族的智慧不断创造而形成的一项民间体育活动。综观舞狮活动在中国的发生与发展,我们认为它应该走过了从“驯狮”、到“娱狮”,最后到“武狮”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大约在东汉时期,西域的驯狮舞蹈便传入了我国,带领真狮表演者,当时称为‘驯狮郎’,这一时期的舞狮表演主要目的是要表现驯狮郎驯服狮子的过程。随后便出现了中国化的“假面狮子”与“舞狮郎”的表演。盛唐歌舞杂艺的繁荣,也使舞狮逐步地步入了娱乐化的发展道路,反映盛世太平的“五方狮子舞”就是其真实写照。另外,舞狮民俗化的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民间舞狮活动的开展,舞狮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的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广大民众的文化生活。于是无论是节日庆典,还是民间庙会我们都能频繁看到舞狮的身影,这也大大提高了舞狮的技巧性。从而使民间舞狮活动成为了一项集舞狮、武术、音乐、杂技等民间艺术于一体的健身健体的娱乐表演活动。总的来看,狮,在华夏文明的进程中已逐渐演化为力量的象征,它体现出了一种不畏邪恶、勇于进取的民族精神。今天舞狮作为一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它不仅是对民族传统体育的继承,更是对中国优秀文化的弘扬。“一个民族的文化,凝聚着这个民族对世界和自身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积淀着这个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在世界上只要有华人的地方就能看到舞狮表演,这正是华夏儿女巨大民族凝聚力的体现,因此我们需要利用舞狮活动所体现的对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集体认同,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构筑坚实的文化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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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二人转;传承;发展特定
地域文化与历史传统共同催生了特色的地域性艺术形式。东北文化的野性之美是其公认的特点。可以说,独特的自然环境与人文资源滋生了属于东北特有的文化,一种充满关东风情、北国豪气的地域文化。就像细腻的沪上江浙选择了委婉柔丽的越剧,黄土高原的汉子们选择了高腔大嗓的梆子,草原上的蒙古民族选择了燎亮高远的草原民歌……这些艺术形态的存在,说明了群体性格对艺术形式的选择,东北二人转也同样是东北人民的选择。
一、海伦二人转的发展脉络
(一)建国前的“跟班卖段”
海伦二人转的最早历史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那一时期的二人转由两个男性表演,通常称为“双玩意”,较为著名的艺人有海伦镇北疆:朱万山;绥化大彩霞:吕红章;北安金不换:福等。民国以后,开始有许多艺人活跃在海伦市文艺舞台上。他们为后来的海伦二人转乃至于整个北派二人转的发展与传承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著名歌唱家郭颂的师父艺名“金蝴蝶”的付海清、黑龙江省海伦市东北二人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石桂琴的师父任刚、当年海伦会戏最多艺名“四季花”的韩德祥,以及海伦市第一位女演员,大鼓书演员程小芳等。他们都将自己的艺术在海伦大地开枝散叶,形成了早期海伦二人转的雏形。
(二)建国后“盛开的民间之花”
1958年海伦县民间艺术团归国家所有,艺人们摆脱了跟班卖段,每段才五毛钱的尴尬局面,摆脱了大车店表演的局限。这一时期出现了“四季花”老先生的徒孙,“小蒙古”马春荣的传人张晓东和窦义;王洪奎传人李凤玉和李宝忠;赵大芝的传人张乐和张鑫等;任刚的徒孙,郭秀荣的传人张雪艳和夏秀敏;夏淑云的传人连二、连三、连四、连营、高浩等。在跟师父“走穴”的时候,年轻一代的艺人之间能够互相交流切磋,这个时候开始有了互赠唱本。这些唱本有的是师父赠给下山的徒弟的,也有的是艺人之间互相赠送的,这些互赠的唱本在一定意义上给现代海伦二人转的传承与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滚地包”或者“走穴”的时候,许多艺人都是偷着学艺的。据黑龙江省海伦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北二人转传承人赵晓波讲述,她本人就曾经偷学过“小蒙古”马春荣的唱腔,再通过自己的理解转化为自己的唱腔。改革开放之后,社会转型使大众审美趣味倾向于大众化、世俗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长期被压抑的欲望被唤醒,娱乐至上和享受主义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而大众文化的通俗性和娱乐性刚好契合了这种世俗化的审美需求,为大众文化的迅速兴起提供了主观上的可能性。2012年10月18日,经国家批准,“海伦市北派二人转传承保护中心”正式成立,它的前身为“海伦市人民艺术剧院”,是国家承认的中国第一家专门保护、研究、传承北派二人转的机构。传承中华曲艺、保护北派二人转。
二、海伦二人转的发展现状
艺术需要市场才能生存。各类艺术都有其生存环境和现实意义,时代有时代的特质,文艺也是如此,在文化体制和艺术体制不断革新,多元文化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民间文艺已经完成了其主要的历史使命,不可能再占据艺术舞台的中心。在传媒技术推波助澜的形势下,休闲文化、消费市场的浪潮必将颠覆传统文化,文艺和中国传统戏曲等艺术的发展前景都将受到制约。
(一)传统传承方式的掣肘
据黑龙江省海伦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北二人转传承人赵晓波讲述,在她早期的学艺生涯中,都是靠着师父的耐心口授,自己则白天跟着师父学习唱腔,晚上研究唱腔。事实上海伦早期的二人转艺人在教学或者寻找自己传人时,都是没有手本的。他们完全靠着口传心授,师父一句一句地教,学生一句一句地学。用老艺人的话讲就是“宁赏十垧地,不教一出戏”,许多老二人转艺人的绝活不是谁想学就能学的。直到2002年,海伦市第一艺术学校成立,校长李威请出了很多当时海伦的著名唱将,比如邓晓坤、李广文,以及受过父亲孙汉学、母亲王化荣两位艺人家传的孙淑华等等一大批海伦转坛名将,从此,海伦二人转开始了办班教学的模式。2012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东北二人转传承人赵晓波将“黑龙江赵晓波二人转艺术传承基地”从延寿县迁至黑龙江省“二人转之乡”海伦。从此海伦二人转的发展与传承开始了双足鼎力的局面。
(二)“非遗”保护下的缓慢发展
对民间文化生态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保留古老的民族文化,留住古老的艺术瑰宝,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提升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的需要[1]。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488名,并专门举行了颁证仪式。2006年东北二人转被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视觉文化的冲击下,文艺正逐渐失去其往日的魅力,有些剧目想借助高科技制造声光完美的虚拟舞台来挽救文艺,其结果似乎也不理想,视觉刺激毕竟不是文艺的灵魂。思想深度和贴近生活的艺术精神才是文艺的精髓。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文艺不断被边缘化,文艺观众的相对数量逐渐减少,经典剧目凤毛麟角。为了文艺的生存与发展,文艺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都在尝试突围,但是最可怕的还是文艺人放弃自己的艺术。
三、海伦二人转发展对策分析
(一)商业化与产业化发展模式的借鉴
传统民间文艺的商业化、产业化发展并不是空谈,有着有力的历史依据与现实条件。“京剧”的“国粹之路”就是借助商业化与产业化的。200多年前,徽班在吹吹打打的唢呐声中走进京城,靠的就是“三庆的轴子、四喜的曲子、和春的把子、春台的孩子”,赢得了高票房,逐渐称雄京华剧坛,最终成了大气候。谁能说商业化与产业化就不是二人转发扬光大的可取之路?海伦二人转具有浓重的北派二人转风格,我们完全可以借助文化品牌,宣传海伦二人转,以北派二人转传承保护中心为基地,着力打造“纯绿色二人转”,提高海伦文化软实力建设,为海伦文化产业建设创造一个优良的发展空间。近几年来,海伦市北派二人转传承保护中心的演员们也正在向着这方面迈进,像邓晓坤、李国兰、赵晓波、单桂清、李凤玉等海伦市著名唱将都在近几年与沈阳市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过合作,录制传统正戏的光盘。早在1997年海伦市人民艺术剧院就开始录制VCD光盘,至今共录制近600套发行量超100万盘,含二人转节目189个,由黑龙江省音像出版社、吉林长白山音像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发行,既创造了客观的经济效益,又很好地宣传了海伦市的北派二人转。在招商引资与地方文化产业结合方面,黑龙江省各界已经做出了努力,由海伦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牵头,海伦市北派二人转传承保护中心与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拍摄26集具有典型北派二人转风格的大型二人转系列短剧《戏说关东趣事》,从侧面很好地拓展了二人转文化产业价值。[2]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霍燃亲自参加了在拍摄地海伦市联发乡百兴村举行的开机仪式。海伦市北派二人转传承保护中心的演员:赵晓波、魏三与吉林省著名二人转演员郭旺、郝大勇等著名演员参加了此次拍摄。北派二人转是海伦的一张特色名片,有利于推进海伦的文化产业发展。这不仅可以提升海伦北派二人转的知名度,而且还可以促进两个省份演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从而开辟了海伦二人转产业发展的新方向,实现了文化产业与地方经济的有效融合,对于促进海伦地方经济发展必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大众传媒手段的借鉴
进入21世纪,大众传媒在中国迅猛发展。伴随着书籍、报纸、杂志、电话、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普及,二人转的发展开始全方位地进入人们的视野。近些年来,北派二人转的传承与发展开始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其中,大众传媒就扮演了一个很好的角色。影视媒体为二人转传播带来了更为有效和快捷的方式,消费者习惯了通过电子传媒来了解和接收信息,当然也习惯了用这种简单的方式来接受媒体的信息灌输,二人转出色地完成了由人际传播到大众传播,由民间文化过渡到大众文化的过程,利用影视媒介对自身进行全新的包装,为自身的发展传播获取更大的推动力,由一个地方曲种演化成了一个众所周知的说唱音乐艺术。如今在许多媒体和网站上,我们都能看到以海伦二人转为代表的北派二人转的身影。早在1998年,央视《曲苑杂坛》节目来海伦录制二人转《西厢下书》、《南派送情郎》及《北派送情郎》,中央电视台、黑龙江省电视台、人民日报、黑龙江日报等对海伦市二人转的产业发展情况都进行了相关的报导。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走遍中国专题部还于2004年专程赴海伦拍摄了专题片《永不停歇的二人转》,在央视三套节目展播。新华网曾以题为“海伦二人转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对海伦北派二人转进行专题报导。黑龙江日报曾以“赵晓波:打开梦想之门”为题目,对海伦市赵晓波二人转传承基地进行专题报导。中国戏剧网曾以题为“海伦市人民艺术剧院努力推进传统二人转艺术”,表达了海伦市人民艺术剧院全体演员对弘扬传统海伦北派二人转的决心。中国文化报则以“到海伦去看绿色二人转”为题对海伦二人转进行了深度报导。在时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大众传媒为海伦二人转的传承与发展贡献了一份无形的力量,同时也为弘扬海伦市北派二人转打开方便之门。有人说档案是“铁皮柜中解放出来的生产力”,这正是档案经济价值的体现,也说明档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二人转的发展也应该由此得到一些启示。
四、结论
电视、电影和网络的发展,让我们看到了文艺的传播可以凭借现代传播手段变得迅捷而广泛。这些光影交错的传播方式充实了人们的业余生活和精神世界,也挤占了包括地方戏——东北二人转在内的传统民间文艺演出发展的空间。人人都可以自娱自乐,甚至人人都是艺术家的说法也并非耸人听闻。娱乐性将成为群众选择艺术的重要因素,而以对话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民间文艺演出,娱乐性是欠缺的,几乎世界各国的民间文艺演出都经历过功利性的时代,成为教化的工具,负载政治教育的功能。在海伦二人转的演出中,许多传统剧目都对东北民俗有所体现,承载了大量东北民俗文化,海伦二人转作为一种文化载体,对东北地区的民俗生活起到了一个很好的传承和保存作用[4]。民间文艺演出要生存,就必须重新回到群众中去,重新定位自己的市场价值。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下,用户有了非常大的参与和交流空间[5]。
作者:徐洁 单位:绥化学院
参考文献:
[1]由婧涵,徐洁,荆丽娜,等.民间传统艺术的文化生态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16,(5):41-43.
[2]海伦市委宣传部.26集电视剧《戏说关东趣事》开机仪式在海伦市联发乡百兴村隆重举行[EB/OL]./wq/hl/2013-08/08/c_132614169_2.htm.
[3]何玉红.企业档案的作用与价值[J].陕西档案,2016,(1):52-52.
关键词:民族民间音乐;幼儿园音乐教育;中国传统文化
幼儿园音乐教育应注重民族性和文化性,为了让幼儿更多接触、了解并逐步喜爱自己的民族音乐,通过中国传统民族民间音乐的教育使幼儿从小潜移默化地受到民族民间文化的熏陶,培养幼儿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与欣赏美和表现美的能力,我开始了“让孩子在聆听中国民族民间音乐中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和尝试,选择并处理中国传统民族音乐中旋律动听、曲调优美、节奏鲜明、形象生动、风格浓郁,适合幼儿欣赏与表现的音乐作品,力图通过多样化的方式与适宜有效的教育教学策略,提高幼儿参与活动的积极性,让孩子在中国传统民族民间音乐中得到美的熏陶,激发幼儿对民族音乐文化的兴趣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知,培养与发展幼儿健康的审美情趣与审美能力。
一、合理选择和处理民族民间音乐作品
1.选择具有游戏性的民族民间音乐作品
喜爱游戏是幼儿的天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明确要求“寓教育于生活与游戏之中”。为此,民族民间音乐作品应尽量选择游戏性强的题材与内容,或能设计为音乐游戏,以充分调动幼儿的学习兴趣,激发幼儿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选择的民族民间音乐作品必须作适当的剪辑处理
许多优秀的民族民间音乐作品曲子较长,结构较复杂,幼儿不容易理解,这就需要教师深刻分析其音色、结构、风格、性质等特点进行剪辑,以适应幼儿的欣赏水平。如把结构较为复杂的音乐剪辑为A—B结构、A—B—A结构或A—B—C结构,使音乐变得短小且有规律,符合幼儿接受水平,幼儿能够理解,也便于教师进行组织活动。
二、创设民族民间音乐活动环境氛围,积极拓展传统文化的广度
音乐是最富有情感的艺术,只有营造与音乐相适应的环境氛围,才能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与热情。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创设与民族民间音乐教育相适宜的环境,营造宽松的音乐氛围,可以让幼儿充分感受音乐,并且在其中了解到与之相对应的民俗文化。
1.营造与民族民间音乐内容相适应的物质环境和富有民间文化气息的氛围,让幼儿有身临其境的感觉
2.创设与民族民间音乐想象、表达相适应的活动环境
民族民间音乐欣赏要重视创设活动环境,如师幼问答活动、同伴互述活动、图谱绘画活动、肢体表演活动、打击乐操作活动等。引导幼儿在活动中自由地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表达,积极、主动地体验和感受民族民间音乐美的同时改变了以往孩子只在被动地听的局面,激发幼儿情感的共鸣,把自己的精神与作品中的中国传统文化精神融为一体。
三、运用生动有趣的教学手段
1.多媒体动画教学
让幼儿充分感知民族民间音乐美,理解和欣赏民族民间音乐美,应运用能体现民族民间音乐内容的图片或多媒体动画等课件来具体形象地加以展示。
2.图谱教学
脸谱是戏曲文化现象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着深厚的文化意蕴和丰富的历史内容,同时脸谱又是幼儿所喜欢的一种使音乐形象化的教学辅助手段,它能形象、直观地帮助幼儿感受音乐所表达的内容和情感,获得对音乐作品意境完整的印象,使幼儿的感知更具体、生动。
3.游戏教学
游戏是幼儿最喜爱的活动,将游戏作为一种教学手段运用于传统文化教育中是有效的选择。
四、运用多种语言来表达中国传统文化美的意境
幼儿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节日中,常常会不由自主地随着音乐的节奏摇头、拍手,用表情、肢体等“语言”来表达自己听音乐的直接感受。因此,要重视启发幼儿运用方式来表达,这样既能够帮助幼儿理解音乐美、表现音乐美,也能够使得幼儿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美的独特韵味。
1.口头语言表达
当教师借助多种感官感知手段启发幼儿感受、理解音乐时,幼儿往往能用形容词、短句来表达自己对歌曲的感受以及讲述出当时所处环境和相关事物的情况。
2.肢体语言表达
幼儿天生好动。可引导幼儿用自己喜欢的动作来表达感受到的民间传统文化节日的意境。
3.美术语言表达
幼儿喜欢自由画画,利用画来表达自己的情感。这可以迁移于民族民间音乐教育活动中,让幼儿用自己喜欢的图形、画面表现民族民间音乐内容,创造性地表达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理解,并与同伴进行分享与交流。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设计艺术;影响
中图分类号:J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9-0152-01
民间艺术是广大劳动人民创造的一种历史悠久、流行广泛的艺术形式。具有自然性和地域性的,具有简练、单纯、淳朴、明朗的意味。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的文化除了中国的没有断开外其余的均有中断。有很多国家由于外敌的侵入、破坏和自己本国的工业革命,导致自己本国的民间艺术也消失。我国连续的文明历史,众多的少数民族等条件,使我们的民俗文化样式多样、源源流长。只有通过民间艺术才能更好的了解人们是在怎么样的客观环境中改变自己的意识和思想的。现在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在春节贴春联、贴窗花、年画等等,这些行为从侧面反应了我们民间艺术源源流长。民间艺术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一、民间艺术造型对当前设计的应用和影响
造型取决于人们对事物的感受立场和方法。民间艺术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还把维持生命的过程与创造事物的过程相连接起来。创作的题材均是来源于普通的生活,体现了生活的质朴、真实的艺术风格,所以民间艺术的造型特征具有实用性的特征。比如剪纸艺术是一种生命力较强的艺术,它就是在纸上进行镂空雕刻,有撕纸、拼色、勾描等技法,具有强大的表现力。它蕴含着人的聪明睿智和妙不可言的情趣,它的魅力来自它形象里面的蕴意,来自意义与形象奇特的结合。剪纸造型在传达精神感受时,通常采用比较夸张的手法进行变形,比较重视神似和写意。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目中,表现出了人们最基本的审美观念,不受功利价值观念的影响。它与绘画不同,采取的是颜色鲜亮的纸张,剪刀作为工具,一刀剪下去之后很难再修改,所以刀法要“稳、准、巧”剪纸艺术几乎遍及我国各个乡村,深受老百姓的喜爱。在现代设计中很有多设计师将剪纸艺术运用到自己设计的作品中,将剪纸这一民俗文化发扬光大。
二、传统色彩颜色对于设计的影响
民间色彩对现代设计有很大的影响,民间采用的颜色通常是人们对于颜色的直接反应,色彩在设计中是非常重要的元素之一,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颜色所带来的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对于作品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像红色能够使人能够具体联想到血液、夕阳、太阳和火焰,抽象感觉是热情、危险、喜庆、反抗和爆炸等。橙色会使人具体联想到橘子、秋叶、美食,让人有温情、快乐、积极的感觉。绿色能够让人想到树、草、公园,具象的是和平、理想、希望和安全等。
像传统年画中运用比较多的是红色,因为红色的波长最长,是人们最容易能感受到的色彩,大部分的普通老百姓就喜欢这种最为直接的颜色,并且红色普遍用于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当中,因而在我国大片大片的红色被应用于年画之中,充分体现出人们本能的色彩喜好和追求色彩的视觉刺激。所以我国传统的年画中往往采用比较纯的颜色,用对比鲜明的颜色组成画面,用大红大绿、明黄暗紫来直接表达老百姓的感受。这些跳跃的颜色搭配要是用于其他的地方也许并不合适,但是用于年画中显得特别的合情合理。这种传统的颜色对于现代平面设计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在广告中这些颜色能很快的给观者一直比较刺激的视觉冲击力,消费者也是通过这一感受迅速接受了所要传达的信息,这种明快的色彩就是从民间色彩中受的启发。从民间传统的色彩中找到适合新时展的道路,并不断地进行丰富,让设计在此基础上有新的突破和创新。
三、民间艺术的文化价值和功能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产业化;探讨
经济全球化已成必然趋势,中国已经打开大门,走向世界。而跟随全球一体化快车呼啸而来的不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变、科技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发展,西方强势而来的“文化入侵”对我国的传统文化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中国的城市已经乡村都面临着文化生态失衡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传统文化向产业化发展,可以缓解当前尴尬的局面。
一、我国民间传统文化在保护以及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困境
第一,认识滞后,是制约民间文化开发的先导性因素。对民间文化形成产业的经济推动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干部群众认为民间传统文化是民间的、百姓自己的事,不但不能赚钱,反而要耗费人力、财力,得不偿失。由于受这些偏见思想的长期影响,致使民间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未能引起各级干部和群众的高度重视;第二,培育不力,是制约民间文化开发的基础性因素。目前县上尚未制定出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传统文化艺人尚属单打独斗,各自为战,使其在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中流传,加之受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有特色的民间艺术产品不能转换为商品,营销空间狭窄,获得的经济效益甚微,部分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生活拮据,导致弃艺打工,使一些传统技艺即将面临失传的境地。由于保护经费不足,保护工作举步维艰,大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妥善保护“];第三,后继乏人是制约民间文化开发的关键性因素。民间传统文化的很大部分,诸如民间工艺、民间刺绣品和民间说唱等掌握在少数艺人手中。年轻人对传统的文化艺术逐渐失去爱好,不愿学习继承,而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绝大多数年事已高,没有培养出传承人,使许多宝贵的文化艺术面临消亡。如刺绣、剪纸、皮影制作、饮食小吃、陇州小曲、皮影戏、木偶戏等都遇到这样的困境。四是机制不活,是制约民间文化开发的制度性因素。
二、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向产业化发展的策略
(一)建立完善的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市场体系
若要实现中国传统传统文化像一般商品一样的交换,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起一个可交易民间传统文化商品的市场,中国民间传统文化交易市场要从市场本身所需求的要素着手。与普通的商品市场一样,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市场也必须具备、交易平台、规则制度、市场客体以及市场个体四个因素,并且只有在这四种要素齐备的情况下,市场中的交易活动才能井然有序的进行。因此,若要中国民间传统文化走向市场化道路,就要先建立中国民间传统文化交易市场,而建立文化市场的前提是完善这四个基本要素。然而,我国这四个基本要素还不够成熟,市场个体少,并且多以各级政府为主;市场客体也呈现出单一化,我国的民间传统文化开发的产品种类少,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缺乏专门的交易平台,交易受到局限,并且难以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没有完善的交易规则,交易过程易产生经济矛盾。
(二)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市场与其它文化商品市场的和谐发展
维持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市场和其它一般文化商品市场的完整统一很重要嘲,这也是文化市场达到统一的根本原则。只有市场统一的情况下,在市场定价的过程中,商品之间的互补性、代替性等相互关系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的经济必将朝着统一、竞争有序、开放的方向发展,民间文化市场也不例外。只要让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和其它文化享受平等的待遇,才能保证整个文化市场的统一性,只有这样,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和其他文化也才能真正实现和谐一体的发展。
(三)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市场中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结合
我国目前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第一,依靠政府政府的投资,发展公益l『生文化事业;第二,将市场作为主导进行创利性文化产业发展。也就是说,国家采用文化事业以及文化产业两条路线来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当然,在中国走市场经济体制道路的大环境下,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化体制改革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但是,在文化产品完全产业化之前,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将文化事业形式和文化产业形式较好地结合使用,使得二者互补长短、相辅相成就变得非常重要。中国民间传统文化产品当前应以文化事业形式为主,文化产业形式为辅,逐渐向文化产业为主,文化事业为辅的形式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已经决定了文化产品,乃至中国民间传统文化产品最终将实现完全的市场产业化配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