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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市场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07 03: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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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市场论文

第1篇

(一)便利收益相关研究Kaldor(1939)首次提出便利收益率的概念,它主要表示对存货持有者在不确定世界里从存货中得到利益的度量,衡量商品使用者感到拥有现货资产比仅持有期货合约更有好处的程度。Rout-ledge等(2000)拓展了理性预期的存储模型,并发现便利收益率和商品的存货数量相关。另外,已有研究表明便利收益率确实包含了相关商品的信息,如Pindyck(1993)构建理性框架下的商品定价模型发现便利收益率包含了商品基本面的所有信息。Knetsch(2007)基于仓储理论中的持有成本关系推导出边际便利收益,以它为变量通过定价模型来预测石油价格,并对布伦特原油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表明在一个月到十一月的时段内,通过边际便利收益来预测远期石油价格比利用石油期货价格来预测效果更好。Stepanek等(2013)利用便利收益作为供给风险的指示器,发现便利收益可以很好地预测静态存货量和未来现货价格。Gospodinov和Ng(2013)构建了商品价格,便利收益率和通货膨胀关系的分析框架,发现便利收益和商品实际价格对通货膨胀率具有预测功能。国内关于便利收益的文献较少,主要集中于它的期权性质。综上所述,国内关于便利收益的研究基本集中于对便利收益率期权特性的实证分析,并未从便利收益所包含的商品基本面信息分析其对商品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影响。

(二)商品价格与通货膨胀关系研究国外大量研究表明商品期货市场具有国民经济预警器的功能,期货是现货市场走势和宏观经济运行的先行指标。Adams和Ichino(1995)的文章认为在理性预期条件下,当前的价格包含了所有可得信息,因此它可以预测未来的价格。Gorton和Rouwenhorst(2004)证明了商品期货收益率与通货膨胀具有正相关关系,投资商品可以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实际购买力。Cheung(2009)检验了商品价格对7个主要工业化国家通货膨胀的预测能力,结果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商品价格可以作为通货膨胀变化的显著信号。Browne和Cronin(2010)指出研究商品价格和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需要考虑货币总量的因素,认为商品价格的上涨会导致通货膨胀。国内也有关于期货市场与宏观经济的相关研究。比如,周勇(2006)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系统分析期货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从理论上系统研究了期货市场与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有部分实证研究,如曾秋根(2005)认为通货膨胀预期会引发商品指数基金大规模买入以原油为代表的一揽子大宗商品,从而导致价格大幅上涨,而商品价格上涨反过来又会增强通货膨胀预期,最终形成一种循环关系。李敬辉和范志勇(2005)利用世代交叠的理性预期随机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发现,通货膨胀率的波动改变了可储存商品的收益率,从而导致经济主体存货行为的改变,进而对大商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张树忠等(2006)计算了我国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通过检验其与CPI的实证关系,论证了我国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对CPI的先行指示作用。部慧和汪寿阳(2010)通过研究商品期货与通货膨胀关系发现,我国商品期货具有显著的通胀保护功能。郑尊信和熊晓光(2012)基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铜和铝期货的库存变化研究了货币政策与商品价格的动态关系。综上,目前关于商品价格与通货膨胀关系的研究,主要利用商品价格或收益率层研究商品价格变动对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变量的作用;其中一些文献也分析了通货膨胀对商品价格的逆向作用。但是,针对商品市场便利收益与宏观经济变量的研究相对欠缺,而能够反映商品市场供需情况的便利收益可能包含更多决定未来宏观经济变量走势的信息。本文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具有代表性的11个品种出发,研究商品市场的基本面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变量影响。本文借鉴Gospodinov和Ng(2013)对便利收益与商品价格关系的研究,并结合Fisher(1930)对资产名义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关系分析,研究便利收益率对通货膨胀的预测功能,以期揭示大宗商品基本面信息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二、理论模型设计

(一)商品价格模型St和Ft,n分别表示时刻t的现货和距到期还有n时间的期货价格,rt,n表示时刻t到t+n的利率。定义Ft,n-St为期货与现货的基差。首先,根据期货存储模型,认为期货与现货的基差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放弃借入现金买入现货的机会成本,另一部分即为持有现货的仓储成本等,即为便利收益(Ct,n)。

(二)通货膨胀与资产收益率根据Fisher(1930)可知,同种货币计价的资产预期名义收益率会收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而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应该由资本的生产力等因素决定,与通货膨胀不相关。

(三)实证模型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将利用便利收益率主成分分别对商品现货加权收益率、预期通货膨胀和非预期通货膨胀进行实证分析。具体模型如。

三、数据及变量

本文研究商品期货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利率数据采用WIND数据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交易平台6个月期国债利率,价格指数等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综合数据的时间段匹配以及样本量的大小等问题,选取2005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商品期货市场数据为日度数据,国债利率也为日度数据,为了进一步与阅读数据价格指数匹配,我们采用月内平均的方法处理商品期货与国债收益率数据。我们采用临近到期的当月期货价格代表相应商品的现货价格,采用次临近到期的次月期货价格组成期货价格序列。进一步,由于各商品之间的特质因素等影响,各商品的便利收益率的变动情况各不相同。为了提取各个品种便利收益率的共同驱动因素,我们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提取便利收益率的主成分,然后进行分析。另外,文中通货膨胀率数据根据经过季节调整的价格指数计算得到,并利用HP滤波分解得到通货膨胀率的长期部分和冲击部分,分别表示可预期成分和未预期成分。

四、实证分析

(一)便利收益率主成分与商品现货加权收益率利用模型一研究便利收益率主成分对未来一段时间商品价格变动的影响。由表1可以看出,便利收益第一主成分对现货加权收益率的影响随着持有期限逐渐发生变化:便利收益与1、2、3个月的现货加权收益率之间显著负相关,与6个月的现货加权收益率负相关但不显著,而与12个月的现货加权收益率显著正相关。仓储理论认为市场参与者通过持有现货可以有效快速应对供给和需求冲击,从而获得便利收益。较高的便利收益能提高市场参与者对现货的需求,降低持有期货的意愿,导致现货价格较高,期货价格相对较低,从而导致现货收益率降低;但是从长期来看,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具有相同走势。这就决定了便利收益与期货加权收益率在短期内显著负相关,随着现货持有期限的增加,负相关关系强度逐渐减弱,而长期内则显著正相关。便利收益第二主成分对现货加权收益率的影响与第一主成分类似,但相对第一主成分来说其影响力相对较弱,这与主成分分析方法的原理相一致。另外,实证结论显示国债利率对现货加权收益率具有显著负影响,商品现货作为一种资产,国债可以视为它的投资替代品,国债收益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对现货投资需求降低,从而导致价格降低。

(二)便利收益主成分与通货膨胀的关系由图1可知,便利收益率第一主成分和月度价格指数变化率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反,并且第一主成分的变动比价格指数变化率的变动提前一段时间。另外,从二者的相关系数分析也可以发现,二者同期的相关系数为-0.17,显著负相关。而当期的价格指数变化率与上一期的便利收益第一主成分的相关系数为-0.27,亦十分显著。所以可以直观的发现,商品市场便利收益率的主要变动因素与通货膨胀率的关系十分密切。进而分析便利收益第二主成分与价格指数变化率的关系,发现亦呈负相关关系,但是并没有第一主成分与价格指数变化率的关系显著。所以,可以初步判定,便利收益与通货膨胀率同期和跨期之间均为负相关关系。接下来,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便利收益对通货膨胀率的影响。利用模型二和模型三研究便利收益率主成分对未来一段时间通货膨胀率的影响。结果分别如表2和表3所示。可知,便利收益第一主成分与预期通货膨胀和非预期通货膨胀之间均为负向关系,显著性随着时间逐渐减弱,即便利收益第一主成分含有有效信息用来预测未来3个月内(包括3个月)的通货膨胀率。根据已有研究,便利收益是由需求因素、供给因素以及存货策略共同作用而产生的,它综合反映了市场参与者行为背后的各种信息,第一主成分则更是涵盖了影响整个商品市场价格变化的共同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商品市场的价格走势。显然,供需失衡导致的较高便利收益可以提高市场参与者对现货的需求,降低持有期货的意愿,从而导致未来价格水平相对较低,通货膨胀率降低。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关系的显著程度降低,这说明便利收益所包含的信息对商品市场具有短期冲击,不具有决定长期趋势的能力。本文认为这和我国商品市场的成熟度有关,尤其是现货市场交易,回顾现货市场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我国现货市场发生过很多乱象,投机氛围比较浓厚。为了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3年11月联合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确立了三部门对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联合监管机制,明确了监管职责。毋庸置疑,新规定的出台将会为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随着现货交易行为的规范,综合反映供需情况的便利收益所包含的信息将具有更长久的影响。在我国,国债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动态,因此利率增加可以视为紧缩性政策,对通货膨胀具有抑制作用。由于本文使用的是6个月国债利率,所以利率对6个月后的通货膨胀率有显著负影响。

五、结论

第2篇

关键词:旅游商品创意产业症结

旅游商品是我国旅游业中最为疲敝的部分。旅游业发达国家,旅游商品收入往往占到旅游总收入的40%至60%,国际平均水平也有30%。而我国旅游商品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长期徘徊在20%左右,其绩效堪忧。我国旅游商品却辗转于“零团费”与“纯玩团”的困局,其前景亦堪忧。对我国旅游商品市场进行科学、理性的事件解析与对策研究,似已成为攸关旅游业发展的大问题。SCP范式,即“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双向动态的行为主义理论,是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理论范式。本文拟在这一理论范式的认识框架内,对我国旅游商品市场作初步解析,发掘其症结。

创意产业:旅游商品的理论市场结构

在旅游商品产业出现之前,主要由土特产充任自发的旅游商品。对自发旅游商品的“模仿创新”在创制自觉的旅游商品的同时,创制了旅游商品产业。在一系列“模仿创新”引发的思维和行为定势背后,隐藏着对旅游商品理论市场结构的认知欠缺。新产业组织理论突出市场行为的重要性,认为:市场结构是由需求、技术等基本条件决定的外生变量。故此,对旅游商品市场结构的探讨需由解析其需求与技术入手。旅游商品是因对旅游者的旅游价值观及旅游场域(Tourismfields)具有配景作用,而获得附加价值(valueadded)的商品,要研讨旅游商品的需求与技术,就要先研讨旅游者的旅游价值观和旅游场域。

在人类学的视域中,旅游与日常生活是“纯洁/污染”的象征模式;在社会学的视域中,旅游是对日常生活“好恶交织”的反应和体现;在心理学的视域中,旅游是“逆工业化”(De-industrialization)的集体表象;在史学的视域中,旅游是脱离不发达的生产力对人的规定性,追寻自由、发达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实践;在哲学的视域中,旅游是旅游者对自己的“占有欲、权力欲和创造欲”如何在“自然、自我和他人”中获得满足的思与练的同一体。反映在价值观上,旅游价值观是日常生活的批判性资源,它往往表现出一种针对日常生活价值观的“大倒置”。

场域的概念主要来自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PierreBourdieu)的实践社会学,它有3个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关键词:场域(fields)、性情(habitus)、资本(capitals)。旅游场域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它是旅游者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向旅游地渗透,并通过建构文化资本来支配旅游地的一种自我表达;它是以旅游地为言说中心的精神与身体性情在历史中形成的结构化的位置空间,共时性是这一结构的特点。

逆向选择的价值观和共时性的文化构制,造成了旅游商品“既赞成X,又赞成非X,既反对X,又反对非X”的多元对话的悖论式的市场需求。这一需求模式,实质上是全球化、现代性的旅游价值判断体系的产物,是后工业化时代的细分市场,是旅游者在比“熟人社会”广阔得多的社会空间里进行交往与表达的工具。土特产与旅游商品的关系,就如同民族服饰与时装,民间故事与电影,在那些“越土越成功”的事例背后,实际隐藏着后现代主义“超越真实”理论和经济学“大规模定制”理论在消费社会建构起来的高度精密的创意产业。

创意产业是一个相当新的学术、政策和产业范畴,新技术、高智力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它的核心特征。创意产业提供了将投资、创作、生产、流通、消费等诸领域的创造性内生到一条利润链上来的新技术。创意产业要求旅游商品从区域经济演化为行业经济,从景观的附属物演化为景观的生产者。由于市场结构是由需求、技术等基本条件决定的外生变量,所以,融入创意产业是旅游商品发展的必由之路。

内部性经济:中国旅游区的特殊市场结构

我国绝大部分旅游区产生和存在于社区之中,且社区的人居生态往往本身就是旅游景观。社区天然具有的产权关联,羼入人居生态景观化形成的有机产权,使旅游区的产权格局高度复杂。这些旅游区市场化的过程存在两种基本的模式:政府推进型模式。政府推进是中国旅游区市场化的主要动力。中国的现代旅游业并非自发产生的,而是随着经济改革,为了获取外汇等目标,由政府以行政力推进的。这一模式有制度、法律、经济、文化和产业形态等方面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但在具体实践中却产生了产业主体“政企不分”的问题。其基本特质是持续保持对旅游企业的行政控制。社区推进型模式。主要是在一些政府无力或无意直接经营的地方,以社区集体经济的形式进行的市场化,其初始动力无疑是社区福利。因为存在企业与社区的“嵌入”关系,这一模式往往固守在“内部人控制”的阶段。

美国经济学家范里安认为,经营行为的效用有“消费/产出”和“消费/投入”两种体察模式。如果存在产权模糊,利益相关者便无法正确评估自己的资本投入,更无法独立主张自己的资本投入,必然集中关注“消费/产出”,即私人的收益。中国旅游区市场化的特定模式强化了其集中关注“消费/产出”的基本规范。具体表现为行政控制的诉求和社区福利的诉求对经营行为的渗透。决策者经营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由产出中转化出来的私人收益而不是社会收益。这一微观经济特征与主要考虑生产的私人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的“外部性经济”相对应,可以称为“内部性经济”。内部性经济是中国旅游区模糊的社会共同体产权的产物。在这一层面上可以说,我国的旅游区主要是在社会资本的平台上运行的经济。

内部性经济成为中国旅游商品市场症结的原因

在旅游区发展的初始阶段和粗放阶段,内部性经济可以有效地动员和聚集原始资本、提升侃价实力和抑制收益漏损,是具有比较优势的选择。然而,这种比较优势并不是一项独立的经济要素,它产生于社区的合作,嵌入于社区的肌体,是难以进行流通交换的。茅以轼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就是“优势交换”和“马太效应”。优势不能交换,市场的增值效应便不能持续发展。黄仁宇认为,由内部性经济到市场经济“其转换之艰难犹如‘由鸟变兽’”。市场化进程不能持续,旅游区的经济资源就可能不断内卷化。

第3篇

关键词:商品市场;信用缺失;企业信用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传统的采邑经济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而逐渐被破坏,代之以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各种产品和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生产要素的流动领域大大扩大了。人员流动范围的扩大和流动更加频繁,使得原有的身份信用不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出现反映信用缺失问题的现象,事实上,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各个市场主体和公共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用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桎梏。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商品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

一、我国商品市场中信用缺失问题的主要表现

商业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现在商业信用领域,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大量存在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贷款方拖欠银行的贷款,经济活动主体偷、逃、骗税的现象

中国企联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通过问卷、企业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513家企业的诚信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针对调查研究的情况,提出了推动我国企业诚信建设的政策建议。调查显示,企业受到多种失信行为的困扰,主要包括拖欠款、违约、侵权、虚假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我国企业市场交易手段落后,由于信用条件不完善,造成企业信用交易手段受到限制,财务成本高。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票据结算量约相当于企业存款余额的11倍,而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是3300倍。此外,发达国家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高达5%以上。近年来,我国由于企业失信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呈现多发趋势,发生数量大幅增加,影响较大有:欧典地板虚假宣传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制假案、安徽华源制药厂产品质量案等。

2.经营中弄虚作假行为猖獗,主要表现在:不法厂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合同欺诈等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1998年全国有68.45%的消费者受到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侵害。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据统计,2003年前11个月,全系统共查处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企业2.3万家,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15.3万家。查处无照经营业额211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47万户,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1.03万件,制假售假案件24.24万件、商业欺诈案件5159件。受理消费者申诉70.66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5.45万件,广告违法案件6.88万件,商标侵权案件2.87万件,合同违法案件1.74万件,其中合同欺诈案件3173件。

二、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

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两个层面来展开分析。技术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以及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等,制度层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的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

(一)技术层面的原因

1.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对商业信用的认识不完善,存在短期行为。很多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额和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就盲目地赊销产品,加上信息获取困难等外在客观原因,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商业信用风险比比皆是。当前,绝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授信管理制度,有的建立了授信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有的建立了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以至有的企业第一批发出的商品货款还没有收回,就发出第二、第三批商品,而且涉及金额巨大。这种不重视控制信用风险的做法对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这一观点的深入人心,企业信用管理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一些企业开始有意识地进行信用管理,但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信用管理仍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即使是在那些大型企业,专门设有信用管理机构、由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负责信用管理的情况也是凤毛麟角。信用管理意识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信用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使风险在企业中累积。

2.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

授信企业普遍缺乏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一些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盲目地采用赊销形式,售后又不重视应收账款的监督和管理,结果导致了较多的呆账。据相关调查分析,在大量的坏账中,属于外部环境、政策性原因和“三角债”之类问题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约只有16%左右;而属于经营性、内部管理造成的,则占到80%以上。

对客户的信息管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当前,国内企业缺乏客户资信资料管理技术,还不具备自主建设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能力,对往来的客户无法及时记录各种交易信息以及形成的内部评价,更没有条件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进行时时跟踪及风险预警。另外,企业信用管理的核心是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级评定,通过对客户所有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客户的偿债能力评估。这项工作需要运用专门的信用分析模型来完成,但目前我国的企业中能将信用风险模型引入企业信用管理的非常少见。3.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信用管理是一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管理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信用管理人员,尤其是信用管理部门经理的要求非常高。信用管理人员要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才能胜任信用管理工作。但当前,国内很多企业对信用管理工作的认识还只停留在“信用管理就是收收账”的层面上,所以,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并未受到重视,只是交给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去操作,缺乏科学、严格的标准。

另外,造成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还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和事实上存在的市场分割。

(二)制度原因

商品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如果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中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那么商品市场中容易出现信用缺失问题。我国的经济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前是采邑经济,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

社会信用的维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在采邑经济条件下重要得多。因为在自给自足的采邑经济下,交易的重要性还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即使社会信用体系遭到破坏,交易无法顺畅进行,经济也不会受到致命性影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生产已经达到了很深程度,以至于任何一个微观个体都无法在不与其他个体交易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其生产经营。而社会信用的维持显然是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们无法想象在缺乏社会信用,交易没有任何保障的条件下还会有众多的交易者愿意进行交易。于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维持就成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契约化交易相适应,信用的维持也主要体现在对契约的遵守和履行上。与采邑经济下的情况不同的是,信用的维持主要不是通过对违约者进行舆论的谴责以及由此造成的实际社会活动的全面隔离来实现,而是诉诸法律及相应的市场规范,而我国恰恰并没有建立起维持信用的制度体系以及相应的市场规范。

三、政策建议

我国商品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表现复杂,而且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单从某个方面着手很难解决问题,应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企业信用制度。企业的信用等级涉及:(1)静态指标,反映企业当前实力,如企业规模、企业资产质量、企业产品质量、企业财务状况;(2)动态指标,反映企业发展能力,如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能力、员工素质、所在行业前景等;(3)履行承诺的意愿;(4)社会对企业信用的认可程度,等等。相对于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具有非人格化、积累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企业是具有独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实体,其信用虽然与员工行为有关,但作为一个整体,其信用主要通过企业整体形象为社会所感知,而不与具体的个人相联系,即具有非人格化的特点。企业信用被社会认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社会成员与企业在一个长期、反复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对企业的共识,建立信任关系。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经营者与其也是一种雇佣关系,企业可以通过更换经营者来改变由于个人失信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因而企业信用对个人的依赖较小,有较强的稳定性。

企业信用制度涉及:(1)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规章的建立和执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规范和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2)征信(信用调查)资料的开放和征信企业合法地市场化运作;(3)政府或民间机构对信用交易和征信企业的管理,等等。中国企业信用制度组成框架包括:征信条例、征信企业管理条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评估办法、企业信用数据管理条例、企业信用查询条例、信用中介机构条例、企业债务催收办法、信用结账条例、信用监管条例和信用争议解决条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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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选民.产权、信用与现代市场经济[J].财经科学,2000,(2).

[6]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第4篇

【关键词】 商品住宅;渗漏;原因分析;对策

商品住宅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改善居住环境、投资、消费的热点。在提倡和谐社会和品质生活的今天,也成为各级政府所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之一。目前,居高不下的房价和日趋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对商品住宅的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商品住宅在交付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种质量问题,让人们对品质住宅产生怀疑。住宅渗漏因影响住宅部分使用功能和观感,成为工程维修和投诉较多的质量问题之一。

本文对一个22万m2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五年内的反映的住宅渗漏进行汇总,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预防和处理这些渗漏的方法。

1工程概况

锦昌文华小区位于杭州市拱墅区金华路和大浒路的交叉口,毗邻城市主动脉上塘高架快速路,总建筑面积约22万m2,1300多户约4000人居住的大型住宅小区,工程分二期开发建设,2006年第一批交付使用。

2小区住宅各种渗漏问题

2.1外墙面渗漏,主要表现在墙体大面、外墙与各种突出外墙面装饰构件如花岩装饰线条的交接处。

2.2屋面、屋面与墙面交接处,突出屋面的烟道、排气道、管道周边。

2.3铝合金门窗框周边,从和铝合金窗框接触墙侧和窗框底边渗入。

2.4厨房、卫生间内的排汽道、烟道、管道周边,阳台翻梁侧边及阳台的雨落水管周边。

2.5覆土地下室各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地下室和主楼间连通的沉降缝,地下室排风机房和主楼间的连通口,以及各种管线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地下室专业配电房电缆沟槽处。

2.6室外地面高于室内地面的房间,如临街商铺室内地面往往和市政马路平齐,而小区内为了整体的景观效果,往往土方堆坡较高,超过室内地坪。

3小区住宅渗漏原因分析

很复杂,是多方面的。有设计、施工工艺和现场管理方面的原因,也跟现有材料有一定的关系。下面针对上述存在的渗漏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

3.1现阶段商品住宅外墙装饰材料一般为涂料、面砖和石材,档次规格高的采用铝板幕墙做法。现仅对用常见装饰材料的外墙渗漏进行分析。从工程实践来看,外墙渗漏肯定有雨水渗入的途径,如外墙面砖存在勾缝不密实,面砖铺贴底糙存有裂缝等不密实的情况,雨水顺着缝隙渗入,涂料墙面渗漏的原因也和面砖差不多。外墙与突出墙面装饰线条交接处的渗漏主要是该部位结节没有处理好。如锦昌文华项目一期工程底层裙房外墙采用湿贴花岗岩加干挂花岗岩装饰线条,裙房以上外墙大面为面砖,局部窗套及外立面腰线为涂料。从住宅交付后报修投诉来看,反映干挂花岗岩大线条和面砖交接处渗漏较多,经多次维修花岗岩和石材胶缝后效果都不是很理想。分析原因为面砖先施工,花岗岩压住面砖或和面砖平齐,经打胶暂时可以保证不漏,但热胀冷缩会使起密封作用的胶封开裂,或者大线条以上面砖勾缝不好,就会在花岗岩干挂腔体内存水,而线条以下共花岗岩墙面为湿贴,该部分水为无法直排出,只好沿湿贴灌浆的花岗岩基层渗入墙体。如遇砌体是多孔砖或加气块,水就会从室内渗出,业主室内已装修完成的乳胶漆或木制品装饰面层就会起皮或发霉,如附图。

另外就是剪力墙穿墙螺杆孔未安排人专门封堵或封堵不到位,脚手架搭设连接孔未封堵好,物料提升机或人货梯的施工洞未作专项处理等,这些部位如外墙存在着裂缝,雨水就会顺缝隙或自身的毛细孔渗入。

第5篇

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自20世纪90年代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出现的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信息革命。网络技术把许许多多的信息源、用户终端和计算机连接起来,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1]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新发明,而且是一种产业的变革,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新的市场和行业。根据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进行的划分,互联网产业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因特网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四个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互联网产业一直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716.1亿元,环比上涨17.1%,同比上涨72.%,预计第四季度将达到800亿,全年约为2627亿元。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拖累,全球经济整体乏力,互联网产业却依然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到2011年底,全球网民总数达到22.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2.7%;手机用户总量达到59亿,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全球网站总量增至5.55亿个,同比增长117.6%。[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是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此后,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国、欧洲也纷纷受到反垄断调查,屡受反垄断讼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产业由于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场,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关注的几个行业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并索赔1.5亿元的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相关市场成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即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核心概念,也是垄断行为认定和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基石。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司法过程中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4]

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学者们为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弹性法、“合理的互换性”测试、“独特的特征和用途”测试和聚类市场法等;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包括临界损失分析、临界弹性分析、转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机会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论的方法,包括价格相关性检验和运输流量测试。[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单边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适用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和质疑。

(一)困境之一: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不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而是按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待,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的微软案就是此种方法适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微软公司因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而遭到美国司法部与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长指控,进而衍生出全球瞩目的美国微软案。这场世纪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乃是微软公司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软件市场中,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在一起出售,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关规定。[6]尽管在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垄断或者企图垄断行为,原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7]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销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但在微软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实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简单陈述了微软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拥有独占地位,而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依据做出清晰阐述。[8]可以说,作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诉讼的第一案,微软案打开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之门,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软案却没有能够关上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质疑之窗。微软垄断案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原告从计算机个人用户角度出发,认为被告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则根据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性特点,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市场,则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不足30%;二是微软公司是如何将其拥有的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传递到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从而实现其对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的垄断,这种“捆绑”销售的机理是什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但是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由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纠纷频频发生,互联网巨头无不为之困扰。

(二)困境之二:将平台一边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注意到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但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以市场份额较高的一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衡量涉案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此种方法的运用出现在中国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为不满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做法,诉诸法院。[9]本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度公司在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已经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最终,在相关市场认定问题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通过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关市场”以是否付费为标准显然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这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法院虽然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认同了原告的主张,但是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决仅从与原告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单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则其判决难免存在一定的谬误。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不去主动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提供儿童信息的网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该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况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顶峰时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访问量超过1000万人次,而被Google“封杀”之后,该公司网络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业务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地“封杀”,损害了其互联网业务,Google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强制Google改变现有的网站排名机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认为:(1)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引擎市场是一种“销售分类”(Grouping of Sales)及这种销售分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没有主张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务,而是主张“鉴于过去用户的经验和预期,及考虑到先前的关于因特网自由与因特网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监管和技术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须是对使用者免费”。这种判断的根据是没有拘束力的,以此为基础来证明反垄断法与免费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是站不住脚的。尽管KinderStart辩称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从其他途径为谷歌带来丰厚的报酬,但是它却没有指出是什么人因为搜索给谷歌付费。因此,从反垄断法的立场上来说,搜索市场(SearchMarket)不是一个“市场”。(2)原告亦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广告市场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尽管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 Market)与因特网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有着本质区别,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这种区别还不足以使得搜索广告市场与比之更大的因特网广告市场(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区别开来。因为一个网站可能选择通过以搜索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广告,也可能选择别的与搜索无关的方式广告。无论如何,以搜索为核心的广告方式与其他任何因特网广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点,并对双边市场的特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对双边市场的内部关系进行论证,存在说理不透的问题。

(四)小结

通过以上国内外案例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认定有如下特点:(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相关市场是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异为基础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要素。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中的相关市场是由消费者可获取的选择来决定。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许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产品或者服务集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品牌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12](3)在传统产业中,“免费”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列,但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互联网产业中,“免费”不足以构成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双边市场特性对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还不能完全反映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13]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付模式的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4)在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质疑、模糊性结伴而行。原被告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论证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总是以缺乏足够证据为支撑的替代性分析来解释相关市场的界定。即便在对相关市场界定有着深远影响的判例——杜邦案与布朗鞋案中,法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甘臣服。[14]这个问题在互联网产业表现尤为突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司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加以产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莫过于互联网产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互联网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它拥有最大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资源配置平台和专业社区平台。然而,互联网产业所形成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15]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

(一)双边市场的特质

双边市场理论是在21世纪初产生的一种经济理论。[16]虽然此前已经存在一些典型的双边市场产业,如媒体、中介业和支付卡系统,但真正受到学者关注和重视的是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出现,形成了大量的双边市场,如操作系统、搜索引擎、B2B电子市场、门户网站等。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使双边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双边市场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经济产业在产业组织、企业行为、反垄断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与变革。

从外观上来描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Platform)来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7]平台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较之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这是指两个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即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18]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这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2)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在单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同一类用户群体在不同产品之间产生的外部性会被用户内部化;而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不同的用户群体,市场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并不会被用户内部化。因此,为平衡两类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往往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Mark up)比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一边则价格加成比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定价,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19]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谷歌的搜索引擎平台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都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中,微软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接口,而向电脑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用户群体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谷歌与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中,尽管两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别,但是这两个平台运行的模式都是一边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服务,一边对利用搜索引擎广告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平台所能够吸引到的网民的数量多少。

由于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机制的不同,单边市场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竞争行为判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下很难具有适应性,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由此变得复杂,涉及双边市场案件的走向亦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双边市场的规制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单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个边的市场行为将会得到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制政策。选择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市场势力、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市场圈定、市场效率的评估等因素。[20]赖特教授经过对澳大利亚和英国信用卡市场规制政策的长期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这些适用于单边市场的政策运用于双边市场存在的8个误区,并认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可以通过对于双边市场的正确分析而加以纠正。这8个误区是:应该设定有效的价格结构来反映相关的成本;价格-成本之间比较高的加成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意味着掠夺性定价;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有效的价格结构;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平衡的价格结构;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结构没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价格;当市场的一边定价低于边际成本时,其必然受到市场另外一边的交叉补贴;平台所制定的规制性价格是中性。[21]

(二)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国际上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与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规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主要从需求角度来考察产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从具体的界定方法来说,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给替代、交叉价格弹性、子市场、集群市场、产品流等。在这一个阶段,界定相关市场都侧重于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为双边平台性产品,平台的两边连接的分别是企业与用户。对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来说,搜索引擎平台向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搜寻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当是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对于另一边在搜索引擎平台上商业广告的企业来说,搜索引擎平台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商业广告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互联网络广告市场。由于对两边市场产品功能认知的分歧,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百度案中,我国法院最终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主要是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与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场出发进行认定的。而同样的搜索引擎平台产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认证,将相关市场认定为“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两国反垄断机构对搜索引擎平台产品相关市场认定的分歧,体现了产品功能界定法在双边市场中运用的局限性。尽管后来的交叉价格弹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设前提是除垄断者外其他供给者的价格不变,或者消费者对其他供给者的需求不变,而在现实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条件下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此,这种方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第二个阶段以强调效率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强调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思想为基础,建立的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简称SSNIP法)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国《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为《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为止,SSNIP法是许多国家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尽管如此,SSNIP法在双边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单边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对产品功能界定法的改进在于采用了更为严谨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来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24]但是,由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这种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其次,由于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用户在定价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倾斜定价策略,即对一边市场采取“低价”甚至是“免费”策略,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来培育一定的用户群,在免费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又以免费用户为资源与另一边的用户进行交易,实现收费目的。这种存在交叉补贴的市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加大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弹性。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首要竞争策略是产品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品质的竞争或技术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度标准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26]

从免费用户角度来考察需求替代性,则显得更难。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使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无所谓价格问题;其次是产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该平台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应,此时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较高,限制了其选择可以替代的其他平台;再次考察的是产品的用途,互联网产业在位平台企业总是不断开发新产品,大多数在位平台企业产品的用途基本能涵盖其他产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费者的偏好,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其所使用的产品往往具有依赖性,且使用又是免费,所以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双边市场中运用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有着天然的硬伤。[27]

面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所面临的窘境,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中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正式完整的市场界定。[28]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29]国内有学者以此为据,提出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应当淡化其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30]对此,笔者并不苟同。因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中的逻辑起点,一旦离开这一起点去实施反垄断法律,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化,产生大量的反垄断“伪案”,[31]浪费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更多的企业将会由此拖入诉累,影响企业的创新。

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创建的一个人造物,通过其边界将市场内外的企业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32]笔者认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是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使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更为简单、明确;二是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三)小结

在双边市场上,平台企业通常向两组截然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多种差异化产品,这使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化:(1)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如何考虑外部性对替代性的影响?(2)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平台企业有了更多选择,比如单边涨价还是双边涨价,这必然增加求解最优化问题的难度;(3)当市场上有多个平台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替代顺序?(4)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双边市场背景下推导各种方法的计算公式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建立相应的数理经济模型。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然而,从诸多的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差异化行为来看,经济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双边市场的策略行为多持支持或者不确定的态度,且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缺乏一个判断双边市场定价规制的标竿体系。[33]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了挑战,也为破解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注释:

[1]参见邢志强、韩淑芳:《信息竞争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4]刘伟:《序》,载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5]参见黄坤:《经济学视角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一个综述》,载《经济研究》工作论文,2011年,wp133,载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参见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 (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 (D.D.C.1999) (“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 (D.D.C.2000) (“Conclusions of Law”).

[9]关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参见佟姝:《百度被诉垄断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评析》,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 (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 (1992).

[13]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 (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 (1962).

[15]早在1938年,马歇尔就对市场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场是买主和卖主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同一时间对同种商品形成相同价格的所有交易关系的总称。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边市场。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一般认为,2004在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标志着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参见朱振中、吕廷杰:《双边市场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参见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4页,参见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规定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 (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 (2).

[33]参见注[19],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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