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佣金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13 00:07:1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佣金合同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佣金合同

第1篇

契约自由是缔约过程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合同纠纷时法官作出司法认定需首要考虑的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结合合同的性质、目的来加以考量,不应轻易作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适用法律规定的结论,否则会作出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结果。

船舶建造佣金合同属于特殊的居间合同,约定佣金按照造船分期款的支付进度分期支付,当造船合同解除时,佣金合同也相应终止,但合同失效不溯及既往,且仅免除未付造船分期款对应的佣金支付义务,对应支付但因违约而未支付的佣金不能免除,已经支付的佣金不应返还(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格雷格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格雷格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船舶”)

2005年12月8日,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共同作为卖方与格雷格公司介绍的英国S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造船合同。同日,电气公司、华利船舶与格雷格公司签订了四份内容相同的佣金合同,分别对应上述四份造船合同。每份佣金合同均约定了佣金总额为146 000美元,分五期支付,同时约定卖方在收到买方按照造船合同约定支付的造船分期款后,向格雷格公司支付各期佣金款。合同约定“若各造船合同未生效或者船舶建造期间买方/卖方取消和/或解除各造船合同,则立即免除卖方未付合同款项部分的佣金,且本合同自此失效”。

至2008年5月22日,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共向格雷格公司支付了四个造船佣金合同项下的十笔佣金,共计292 000美元。2009年1月5日,电气公司、华利船舶实际收到了买方支付的其中两份造船合同项下的第三期造船分期款。相对应地,2008年12月31日,格雷格公司向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开具两张佣金发票,要求支付该两笔佣金各29 200美元。自2009年2月3日起,格雷格公司多次通过电邮催收该佣金款项。

2009年11月16日,S公司与华利船舶及电气公司签署关于解除造船合同的和解协议,同月25日,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按照和解协议返还了已收到的造船分期款并支付了相应利息。2009年12月8日,华利船舶向格雷格公司告知造船合同解除事宜。12月10日,格雷格公司回复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称,造船合同的终止是由于两公司严重违反造船合同而造成,而格雷格公司主张相关佣金的权利则产生在合同终止的一年之前。此后,因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未支付上述佣金,也未就佣金支付事宜做出进一步回应,格雷格公司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处理纠纷。

格雷格公司诉称,其促成电气公司、华利船舶与买方签订造船合同,并与电气公司、华利船舶签订佣金合同,该两方应当按照佣金合同约定共同向格雷格公司支付佣金,现两方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共同答辩称,格雷格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系争的佣金款项。首先,根据佣金合同,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分期向格雷格公司支付佣金的前提是其已从买方处收到了造船分期款,而由于相关方协议终止了造船合同,且其全数退还了造船分期款,因此其并未真正收到造船分期款。其次,在造船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佣金合同即自始无效,其支付佣金的义务也自始免除。据此,请求驳回格雷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共同反诉称,佣金合同无效,格雷格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返还全部造船佣金款。请求判令造船佣金合同无效或解除,格雷格公司向其返还预付的造船佣金。

格雷格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佣金合同中相关条款清楚地表明,合同不是自始无效,合同解除也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是在某一事项发生后无须继续履行,但是在此事项前发生的应该履行的义务必须履行。中介促成双方达成合同,则应按照约定收取佣金。

〖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纠纷是与造船合同相关联的独立的佣金合同纠纷,合同性质更接近于合同法下的居间合同,对涉案纠纷的处理应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及合同法分则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涉案四份佣金合同因对应的造船合同终止、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而失效。从佣金合同关于相关造船合同被解除,则卖方立即解除未付合同款项部分的佣金,且佣金合同自此失效的约定分析,一是佣金合同从解除时起失去效力,但这不等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没有溯及既往的意思表示;二是合同对于终止的法律后果也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作为卖方的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立即被免除未付合同款项部分的佣金,此时被免除的应当是指尚未收到的造船分期款对应的佣金,而已经收到的造船分期款对应的佣金属于应当支付的佣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佣金,本身已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在合同失效不溯及既往的情况下,违约责任不能被一并免除。

本案中,格雷格公司为S公司与电气公司、华利船舶签订造船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在佣金合同中,约定了格雷格公司作为居间人可获得报酬的总额,同时约定了佣金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与造船分期款的支付进行挂钩,应当视为格雷格公司为自己报酬权利的实现增加了一定的风险,将本可一次性获得的报酬分成若干期。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意味着格雷格公司进一步放弃已经取得的佣金。有约定从约定,只要卖方收到了买方支付的造船分期款,格雷格公司就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这一期的佣金,至于造船分期款支付后又被退还,对格雷格公司而言不能等同于收到造船分期款的事实没有发生过。已经收到的造船分期款对应的佣金属于应当支付的佣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佣金,本身已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在合同失效不溯及既往的情况下,违约责任不能被一并免除。而对于之前已经支付的并未约定返还,此处并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是基于居间合同的特性,对于已经获得的报酬,不再约定返还。

综上,法院对格雷格公司主张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向其支付两个佣金合同项下的第三期佣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电气公司、华利船舶共同向格雷格公司支付佣金损失58 400.00美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对于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反诉主张格雷格公司应返还已支付的四个佣金合同项下全部佣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电气公司、华利船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评析〗

本案是一起跨国船舶建造居间合同纠纷,审判过程充分体现了尊重国际商事惯例的理念。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应对纠纷各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作出符合合同性质和目的的解释。

一、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对合同解除条款的约定作出符合合同性质和目的的解释

居间人提供服务就应获得相应报酬是居间合同的一个基本原则,明确了这一主导思想,就能对合同条款作出符合国际商事惯例的合理的解释。本案争议无论是涉案佣金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约定系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未付佣金”是否包括应付而未付的佣金,还是合同终止后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均源于对佣金合同中合同解除条款的理解问题。该条款原文是“若各造船合同未生效或者船舶建造期间买方/卖方取消和/或解除各造船合同,则立即免除卖方未付合同款项部分的佣金,且本合同自此失效”。从文义解释分析,有两方面的意思:1.造船合同未生效或取消或解除,导致卖方未付合同款项部分相应佣金的免除;2.造船合同未生效或取消或解除,佣金合同自此失效,不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之间是并列的关系,换言之,本案中造船合同解除,对佣金义务的处理只针对未付合同款项部分,而对佣金合同效力的处理则是从此时起失去效力,没有溯及既往的意思表示。这里并非是对已付佣金如何处理没有作出约定,而应理解为对返还已付佣金不作出约定,即不返还已支付的佣金。

对合同条款的上述解释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1.居间人提供服务就应获得相应报酬这一主基调在佣金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涉案佣金合同的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明确约定了佣金的总额,支付该合同项下的所有佣金均为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应承担的义务,对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而言,支付佣金义务的内容是明确的、具体金额也是确定的。这足以证明签约各方对于格雷格公司为S公司与电气公司、华利船舶签订造船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并促成造船合同的订立,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是明知的。

2.与国内常见的居间人一次性获取报酬的居间合同不同的是,涉案佣金合同在明确了佣金总额的前提下,将佣金的支付分成五期,对应造船分期款的五个进度,所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但符合国际造船中介行业的实际。据了解,国际造船中介在促成一个中介项目前,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是很高的,如果项目不成功,这些成本就得中介自己承担,而一旦做成功以后,为了表示中介是诚实信用的,往往会约定中介报酬分期获取,这与国内中介行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有着明显不同。因此结合佣金总额和分期支付的特殊约定,佣金合同中约定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在“收到造船分期款后”支付相应一期佣金只是对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所设定的一个期限,并非如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所称是约定了支付条件,更不是指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只有收到造船分期款才产生了支付佣金的义务。

3.按照同一逻辑分析,一旦造船合同实际履行,造船方收到了一期造船款,则中介就可以获得相应一期的佣金,合同如果正常履行完毕,则中介可以获得全部的佣金。但如果合同履行出现无法继续下去的情况,则中介出于诚信和惯例将不再向佣金合同相对方要求剩余的佣金,将本身应该如数获得的全额佣金中的部分明确放弃不再主张,相对方也不需要再支付,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未付佣金应当解释为造船合同分期款未付部分对应的一期或几期佣金。故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对于合同条文中所使用的“未付佣金”一词的理解有误。根据佣金合同,第三期佣金在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收到第三期造船分期款时就已届支付期,应当及时支付,而从其知道应当支付之日到造船合同终止之日将近一年时间,仍未支付第三期佣金,显然已违反了佣金合同约定。

4.根据同一逻辑,对于已经支付的佣金,本身属于中介应该获得的报酬,且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应返还已收到的佣金,因此,应当理解为合同对已支付佣金不作出返还的意思表示。

5.造船合同解除,佣金合同也解除,合同效力自“此”即解除时失去效力,并不再发生进一步的法律效力,合同约定的是向后效力,而没有溯及既往的意思表示,这和之前的逻辑是一致的。

基于上述理由,一、二审判决都作出了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认定。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认为合同终止对已支付的佣金如何处理未作约定,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的观点,不适用于本案。从另外一个角度考量,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涉案佣金合同的约定,“对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采用的是与法定条款一致的约定,“对已经履行的”义务,采用了特别合意,而这种特别合意当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及条款的上下文理解中得出真实结果。如果我们采纳被告的意见,适用《合同法》第97条来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的话,结果将对居间人不公平,也是不符合国际商事惯例的。

第2篇

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可适用于乙方总部及其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开设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就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体包括:

一、代销商品

1、代销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代销商品清单》。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人

1、本合同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权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 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

(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合同(5)其他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正规条形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 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 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及时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如乙方无法在到货后的 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向甲方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五、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给予商品价格优惠。

3、双方应当就具体的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折扣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三。

六、商品的保管与退换

1、商品的所有权在销售至终端消费者之前归属于甲方所有,但是乙方在代销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代销商品。双方确定代销商品的合理损耗率为商品总数量的 %,乙方因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灭失、毁损的损耗率超过约定比例的,乙方应当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应当予以退换货。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3、甲方应当允许乙方就过季商品提出退换货。但是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

4、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 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 日内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 )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对账与结算

1、乙方应当保证将代销商品的货款专户存储,并不得挪作他用。

2、代销商品的结算在商

品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后进行,乙方应当每 (日/周/月)为甲方提供商品销售清单一份。

3、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具体对账日为每月 日,乙方应当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同甲方业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商品订单、甲方出具的送货/出库单、乙方出具的入库/验收单、退换货单据以及促销费用单据。根据对账结果,乙方出具《商品对账单》(附件四)经双方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为: .(1)月结 日(本合同“月龄”的起始时间为:A、当月1日至末日B、当月 日至次月 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月结间隔周期”)

(2)滚动结算 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滚动结算周期”)

(3)其他,具体定义为: .

5、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日、结算方式或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日、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另行制作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6、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甲方可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持《商品对账单》及相应数额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7、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

(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4) .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反对商业贿赂甲乙双方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均应共同予以抵制,同时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据。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 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 次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由于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甲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甲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2、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 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存在本合同第十条第2、3、4、5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4、合同解除后财、物的处理:

(1)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

(2)除代销商品的货款外,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整个合同期内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还。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10%的货款作为代销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则应当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用以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

(3)乙方处的剩余货物在对账后由甲方在5日内负责收回,5日内因甲方原因不收回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 )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个月。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1年。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人民法院提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

税号: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说明

一、适用

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确立的合同关系。

二、词语定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商品代销:是指零售商接受供应商的委托,销售商品并按照所代销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同时收取佣金的交易模式。

2、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3、供应商:是指与零售商建立商品代销关系,委托零售商出售商品,并向零售商支付佣金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4、人:是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供应商或零售商处理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关事宜的授权代表。

5、订货: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约定代销商品的活动。

6、促销服务费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为商品代销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佣金之外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给予的商品价格折扣。

7、对账: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就代销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促销服务费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8、对账日:是指供应商按照本合同及订单约定向零售商提供代销商品后,零售商所指定的某一类商品供应商有规律的核对账目的日期。

9、结算:是指零售商根据对账后确定的所代销商品的售出数量、金额、促销费用等,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10、结算方式: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协商确定的有规律的结账并支付货款的各种方式。

11、月结: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按照约定月龄期间代销供应商商品的数量、金额,间隔一定周期后进行该月龄货款结算的方式。

12、月龄: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共同约定的按月结算中“月”的起止期限。

13、月结间隔周期:是指零售商开始代销供应商提供商品的时间满足合同约定的月龄后,至开始办理该月龄内代销商品货款结算之间的期限。

14、滚动结算: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按照一定期限内代销供应商商品的数量、金额不断滚动进行结算的方式。

15、滚动结算周期:是指零售商开始代销供应商提供商品至第一次办理结算的期限,以后的结算依此周期滚动计算。

三、合同文件及组成

1、合同文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第3篇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同时,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如甲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出售给乙的房屋价值50万元,甲要求乙给付的定金不得超过50万元的20%即10万元。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违约金是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的,因此,它与违约发生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一致,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或增加,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事实上,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赔偿金的性质,只不过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赔偿金则要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在赔偿金中,非违约方对损害后果证据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后不能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则不能适用赔偿金。因此,当事人在选择适用“三金”时,最好是事先根据情况约定违约金或定金,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在“三金”的关系中,除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外,定金和赔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是能够并用的。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定金与违约金虽然都具有制裁违约的性质,但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两种责任是不能同时并用的。由于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所以,定金不能替代赔偿金,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作为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赔偿金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定金和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如甲收乙10万元定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50万元的损失,根据定金罚则,甲须返还给乙20万元,另外的30万元损失,乙可以赔偿金的方式要求甲赔偿。违约金也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即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只要违约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但由于违约金本身可以视为约定的赔偿金,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合同中适用违约金后就不能再适用赔偿金。当然,如果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定金和违约金虽然不能同时并用,但在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下,是选择适用定金还是选择适用违约金其结果却大不相同。笔者试举一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在2004年11月28日前交付房屋,乙在交付房屋时付清房款50万元。乙向甲支付10万元定金,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后甲将房屋卖给丙。在这种情况下,乙如果选择适用定金,则根据定金罚则甲须返还乙20万元;乙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他就可以请求甲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同时他还可以要求甲返还自己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这样乙就可以得到25万元。

第4篇

为坚决遏制田间焚烧秸秆现象,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全镇切实做好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

我镇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镇环保、农服、农机、安监、交管、城管、公安、交警、监察、宣传、教育、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并下设禁止田间焚烧秸秆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镇环保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村(社区)要求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落实目标责任

构建镇、村(社区)、组三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片、包村机关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户包干到田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到领导、人员、责任、任务“四落实”。镇、村要组织好相应的巡查队伍,实行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的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扑灭,切实落实禁止田间焚烧秸秆的目标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职,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严防死守全镇“第一把火”的发生。

三、加强舆论宣传

宣传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张贴标语、印制资料等形式,在各村(社区)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秸秆禁烧的政策规定、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综合利用的好处和有效途径。同时联合教育部门,在全镇学校中开展“小手拉大手”的宣传教育活动,将教育活动延伸到课堂,努力在全镇营造出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政策引导

要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12]163号)等文件精神,迅速制定和落实所辖区域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解决秸秆出路,杜绝秸秆焚烧。

第5篇

1、 打开天正底图需要天正原版,即dwg文件。

2、 识别内外墙。

3、 识别房间。

4、 双击房间名称,修改房间名称,这里的名称可以导入负荷计算表。

5、 建筑参数提取及设置。

6、 提取房间。

7、 房间负荷计算。

8、 添加完成后点击”冷热负荷同时计算“,完成负荷计算。

9、 计算,输出计算。

第6篇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今年夏秋季,各村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全面禁烧。

二、进一步加大秸杆禁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秸杆禁烧工作涉及面广,群众性强,必须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秸杆禁烧意识。各村要利用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印发通告等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地宣传秸杆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综合利用的有效措施使秸杆禁烧工作家喻户晓、深入民心。要利用有线电视、版报等媒体积极报道秸杆禁烧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监督,为我镇秸杆禁烧工作营造一个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继续完善目标责任制度,确保秸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实行乡镇、村、组、个人四级联动责任制,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做到责任到户,责任到人,考核到人。环保所、目标办和农业办要加强对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督查,查责任落实情况,查措施到位情况,查秸杆焚烧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将秸杆禁烧工作作为各村考核内容,继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圆满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烧一棵树”的禁烧目标。

四、坚持疏堵结合,大力推广秸杆综合利用

农业办要加强监督,大力推广秸杆还田,开发秸杆综合直接利用新技术、扶持发展秸杆综合利用规模化工程,把秸杆变成广大农民实实在在的经济收入,激发广大农民综合利用秸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根本解决秸杆焚烧问题。

五、明确督查范围,落实督查责任

针对今年夏、秋两季秸杆禁烧督查工作,镇政府成立秸杆禁烧督查组,督查组由环保所、农业办、目标办抽调专人对秸杆禁烧和综合利工作进行督查,节假日、双休日不休息,确保我镇秸杆禁烧工作目标全面完成。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合同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举证责任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两者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出现损失。那么守约方在主张对方按合同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可否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对此,笔者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两者的性质和关系加以分析判断。

一、违约金的定义及性质

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豍《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双方自行预先约定的,适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的情形。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对履行利益的补偿,因此,本质意义上的违约金应当是补偿性的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则违约金的作用就基本上同于约定的损害赔偿,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豎从法条来看,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可以超过实际损失,此时显露出惩罚性的一面。另外,有些学者将合同定金罚则归入违约金之列,笔者认为不妥。定金罚则是作为履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与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同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

二、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及分类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损害赔偿金可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法定的损害赔偿金。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即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于损失的金额直接在合同中商定,而不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法定的损害赔偿金即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另外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三、两者的联系、区别及实践中各自的适用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违约金没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的分类,所违约金都是合同约定才存在的。)容易相混淆。两者都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的,带有补偿性的特点。区别在于,违约金还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按照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能够确定实际损失的前提下,可适当超过实际损失,但不能超过30%。但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在原理上是不能高于实际损失的。

但司法实践中尴尬的是,约定的损害赔偿金根据目前的合同法及其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限制。很多情况下,约定损害赔偿金就是因为损失无法准确估算。因此,如果双方约定了损害赔偿金,而实际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守约方只要举证有实际损失,金额即可根据约定确定。某些情况下,损害赔偿金会超过实际损失,甚至可能超过30%。

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于违约金的金额的限制及就“是否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举证责任往往落到守约方。守约方对约定的违约金还需要在主张时举证实际损失的金额,这无疑使得违约金的效用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笔者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如果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那么违约方需要举证,证明违约金的确是不合理的,证据举到这个程度就行了。同样让守约方举证约定违约金是合理的,并证明因对方违约自身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双方就这个问题共同举证,但存在举证先后次序的区别,这样才能便于法院认定到底受到多大的损害。

四、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的问题

有不少学者及司法从业者认为,两者不能并用。理由大致有二:一是目前我国《合同法》第114条都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可以要求……适当减少。以此规定,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用违约金的高低来调整。二是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但是笔者认为,不论从原理上还是从合同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理由如下:

1.违约金除了具备补偿性的功能以外,兼具惩罚性。该观点已在上文论述过,不在赘述。

2.《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迟延履行而又有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如果违约方支付了迟延履行违约金后,又再次违约无法履行,就此产生的新的损失,当然可以另行主张赔偿。实际上迟延履行和其后的履行不能是同一合同中的两个违约行为。从我国合同法的国外渊源之一《德国民法典》可以发现类似、但观点更明确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340条第2项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因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已发生失权的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的最低额。不排除就其他损害主张赔偿。”豐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垄断 资源配置 争夺

论文摘要:本文运用系统资源理论对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配置资源的特性、过程、建构方式进行了全新解读。从全文分析可以看出在传播过程中,系统资源的配置在传播系统内可以说是最头疼也是最简单的事情,关键取决于在一定的范围内,系统对其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在其不同用途之间分配的方式是什么。而实际上,系统的物质资源配置方式又是在整合配置与突破中纠结的。

系统本应按照资源配置的规律进行运作,但由于三峡工程的特殊性,该系统的传播资源主要被系统主力垄断,在政治和经济的合力作用下,将注意力资源、渠道资源、内容资源进行了重新分配,将大部分资源控制在系统主力手中。但另一方面,新兴的系统力量为了生存也在不断地曲线挖掘系统主力无法控制的资源,为突破垄断进行着艰难但有意义的努力。按照自组织的原则,系统资源的配置最好采用无为而治的理想配置方式,但在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产生、发展到稳态运行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没有这样的配置方式,在实践中这只是一个乌托邦的神话,是不可能实现的梦想。而实际上,该系统的物质资源配置方式是在整合与整合突破中纠结的。而中国式垄断与西方式垄断不同,中国式垄断多为政策性垄断,一纸“红头文件”就可以垄断一个系统,一个行业。而西方的所有竞争对手在市场决斗中搏杀,最后留下的那几个赢家才是垄断者。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可见逐利是垄断的目的,无论这个利益是代表一个政党或大多数人还是少数人。

中国传媒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走向市场化,但与欧美比较还有很大差异。李良荣教授把中国大众传媒模式称为“完全国有的有限商业运作模式”。①以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为例,其整合特征也非常明显。第一,系统的协调部门几乎是与政府机关并行的部门,其下大部分的媒体是没有或少有民间投资(或外资)的,从生存的基础来说是依附于政府的。第二,媒体大多数不是独立的,媒体采集和发送的信息,都必须经过政策审查,特别是重大新闻报道,一律采用某一渠道的“通稿”。第三,媒体表面上是商业化运作,但“后台老板”是政府宣传部门。

在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的发展中因不同利益的角逐,系统内出现了垄断力量与非垄断力量的较量,在局部也出现了整合的突破,甚至突破后又形成了新的整合,循环往复,整合与突破总是相伴而行。

注意力资源的明争暗夺

注意力实质上是对受众的影响力,受众由于持续注意于施控者给予的某些问题上,而常常被无意地重构其头脑和行为。注意力被框定的人更容易改变客观的判断,而且更容易依照注意力焦点传达的价值讯息而影响其行为。这样相对集中的注意力资源在系统资源中是非常有价值的,是系统争夺的主要对象。

如何聚焦受众的注意力,这是系统竞争的制胜法宝。“谁控制了渠道,谁就控制了天下”,渠道资源在注意力稀缺的系统环境下尤为重要。施拉姆提出:“人们对于信息的选择率等于信息的报偿率与获得信息的难度之商”,控制渠道等于缩小这个经典传播公式的分母,从而聚焦人们对于信息的注意力。

主力获得的优先渠道

对于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而言,系统主力在协调部门的强大政治护航下,几乎不用担心传播渠道的问题。三峡工程作为国家工程,代表国家形象,系统的协调部门又与国家政府的机构高度重合,使得该系统可以利用国家的权力,按照国家意志干预系统的输出。

作为国家电视台的中央电视台就是该系统的最庞大的主力媒体,这个媒体掌控着国内最重要的传播平台和最主要的对外传播渠道。面对国家重大题材——三峡工程建设的影像记录时,毅然肩负起了这个重大的责任,并确实履行了它的义务。可以说关于三峡工程,央视是事必躬亲、任劳任怨,甚至拿出最宝贵的黄金时段播出三峡工程的大型纪录片,一播就是十几集,几乎不考虑收视率的问题。

例如,中央电视台在大江截流前夕更是不惜血本地在一套节目黄金时间连续播出了《三峡纵横》、《大三峡》等长篇纪录片,在进入12天倒计时时又连续播出了12集《三峡备忘录》。在合龙前10天还拿出广告时段播出了长度为30秒至3分钟不等的“特别报道”的广告片。在日常的传播中,央视也是不遗余力地为三峡工程纪实影像的传播大开绿灯。2002年央视西部频道曾在8:30~9:00的黄金时间播出了《三峡九问》共26集。2003年央视又播出15集大型纪录片《守望三峡》,每集30分钟。

在对外传播上,渠道垄断更为明显。中央电视台4频道在124个国家落地,央视9套②(英语频道)更全部以英语播报③。在三峡工程开工建设的十几年间,央视可谓全程记录三峡工程的点点滴滴,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

另外,作为同一作品也可以利用不同渠道进行传播。例如《三峡梦》一片就是利用多种渠道进行传播的。首先新影厂利用与世界60多个国家建立的影片交流和展播平台,对外输出。同时利用其隶属于中央电视台的优势,由央视开辟通道安排播出。另外,还利用地方台选播促进进一步传播,并推荐给全国各地方电影院,利用院线进行展播。

其他各力量的由远及近

国际上,纪实影像的发行和传播主要有三种渠道,分别是影剧院播映、非院性发行出租以及电视台播出。而在我国,纪实影像的传播媒介主要是电视媒体。然而由于系统主力几乎掌控了纪实影像电视、电影传播的所有重要渠道,而其他非主力系统生产的产品,要想受到观众的注意,就只能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先出去再回来”,或者是“从下而上”由“边缘向中心靠拢”的传播路线。例如许多有关三峡工程的纪录片也是通过参加各种国际电视节目交易会,或参加中外交流研讨活动,或参加各种国际电视节目评奖活动,甚至利用海外既有网络和平台先“借船出海”再“凯旋”。

除了获奖后回流以外,一般媒体生产的产品还有另一个渠道广泛传播,那就是网络。数字时代以前,由于电影电视等影像传播渠道和技术只掌握在国家手中,广大受众所能做的只是打开开关,等待收看,或消极地用遥控板选看内容,大众直接参与影像传播的程度较低,在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那就是垄断的传播渠道。而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打破了纪实影像传播的垄断局面,使传受失衡的传播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变。受众除了通过电视频道和电影院线能看到该系统生产的作品外,还能通过网络或在线收看相关影像。

如百度视频可获得的关于三峡工程(其中包括关键词为三峡大坝、三峡移民、三峡库区)的视频链接就多达6000多个。又如Google中文网站视频上的相关链接也有4000多个。

另外,在国外的英文视频网站上,我们仍然可以大量获取关于三峡工程的视频信息④,例如笔者同样统计了Google英文网站,视频也可搜索到上千个。同样国外最大的专业视频网站youtube.com上直接上载的视频就多达500多个,甚至比国内的专业视频网站还要多,而且点击率也比国内的高。

信息时代受众更为主动地参与传播过程,其内在需求得到了释放,在这个相对自由互动的渠道内,一向受到严控的三峡工程纪实影像的生产和传播同时获得了渠道解放带来的机遇。特别是大量民间业余影像从其产生起就开始了方式各异的传播过程,但由于传播价值大小的差异,多数民间影像只进行简单的人际传播和群体传播,少数进入大众传播媒体。或者上传至网络,通过公共网站进行,或者获得电视网的征用。那些本不可能被大多数人看到的自拍画面、DV视像作品或不符合播出规格的独立影像作品成为网民热议的对象,成为小众群体收看小众影像的渠道。例如,2002年北京林业大学山诺会就以大学生的视角拍摄了一部反映实现三峡地区环境与变迁的纪录片。⑤

那些散落在系统各处的产品通常用两种形式播出,一是以成片的形式独立播出,这并不是一种最普遍的形式,因为这对影像技术方面的要求很高,还必须符合媒体规定的规格和时长。另一种是以素材的形式进入节目,以三峡风光、突发事件等为内容的记录性影像素材或简易短片形式进入。专业的电视从业人员再将这些素材和短片进一步加工、制作,用于专业制作的节目中。

信息是无限的,而注意力是有限的,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渠道优先的控制能力仍然是锁定有限的注意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即使是在网络突破渠道垄断的欢呼下,作为研究者还是要看到在网络渠道的背后仍然有着控制注意力资源的垄断行为。“监控”更加“严格”,对网络媒体而言,中国现在“拥有一支世界上人数最多的网络警察队伍,其网络屏蔽技术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⑥更何况传统传播渠道正在向新兴的传播渠道挺进,传统渠道的资源内容优势,在短时间内新兴渠道(例如手机视频)也是无法超越的。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各个媒体都在不断地聚合分裂,重新组织力量,因此对渠道资源的争夺将是长期的,是不断形成垄断,垄断又不断地被打破。

内容资源的垄断与整合

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最大的内容资源便是真实的,可被镜头摄录的影像,纪实影像与其他艺术形式的差别在于必须要靠对现实事物的影像捕捉来完成基本表达元素的获取,它不能靠虚构的演出或模型的演说来将就使用,一旦内容资源成为有限的稀缺资源,各个媒体就必然要想方设法地去占有更多的资源,或者想办法挖掘新的可用资源作为内容的突破。

对内容的导向控制

有人说,“三峡”无小事。该题材作为重大题材是产生纪实影像精品的沃土,是各个媒体或栏目争先恐后抢夺的重要内容资源,是媒体和纪实影像工作者梦寐以求的可以名利双收的内容资源。对于系统的内容资源配置,协调部门把握着最基本的资源配置权力,通过独占和审查两种形式把关内容,对内容的导向甚至具体画面都有严格控制。

三峡工程纪实影像最核心的内容资源就是三峡坝区的影像。三峡总公司作为业主单位理直气壮地独家占有三峡坝区的拍摄主权,在三峡工程建设的十几年间,几乎所有的工程影像的记录都是由该公司自有的影视部拍摄并作为档案留存或使用的⑦。该公司直接负责管理的新闻中心就规定了“影、视、图片档案资料是总公司有关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收集齐全,规范整理,由新闻中心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⑧

如果其他媒体主动要求前来采访拍摄,其拍摄的内容是有严格限制的。三峡工程最核心的部分都在三峡坝区,而坝区由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实行全封闭管理,由武警部队把守,拍摄者要想进入坝区拍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国内外记者如要采访拍摄必须经过三峡总公司新闻中心的审查资质,报党委通过。如遇外国记者来访还需要当地外事办通过,并且拍摄三峡坝区只能在几个规定地点拍摄,拍摄者的所有器材必须经过专门部门审查,拍摄过程中还有专人陪同,如遇不能拍摄或敏感的地点,陪同人员还要委婉地拒绝。记者在拍摄后还需要将母带交与业主审查,理由是三峡工程的所有资料都属于国家保密范围。⑨

除此之外,对于媒体的内容资源配置也是有区别的。例如在大江截流的直播现场,不同媒体有不同的内容获取资格,系统协调部门是通过发放有效的分类证件规定记者能涉足的范围来分配资源的。同样在三峡工程导流明渠截流的直播采访拍摄过程中,不同媒体获取的内容也因资源配发的范围不同而相去甚远。在截流前海内外40多家媒体、400多名记者就提前进入了拍摄状态。中央电视台派出了强大的报道团,对导流明渠截流进行全方位报道。凡是进入大堤采访的记者必须出示特别通行证,戴安全帽,穿救生衣,以确保工地秩序井然。然而有资格进入核心区采访的记者名额却只有50个。最后协调部门还是基本按照惯例分为ABC三种,A证是中央警卫部门发的,B证和C证是新闻中心管理的,发B证的是三峡总公司邀请的,其他未邀请但主动来访的就发了一个C证。A证是可以上主席台核心区的,B证除了核心区都可以去。不同的地点决定了不同的拍摄内容,决定了内容资源获取的多少。

如果说三峡坝区是因为严格的涉密管理使得拍摄内容成为独占的资源,那么照理说涉及湖北和重庆的广大的三峡库区的内容资源应该没有独占的可能性。虽然反映三峡库区的移民、迁建等内容无法实现坝区的封闭性垄断,但是库区所在地的湖北省(特别是宜昌市)和重庆市的电视台,照样可以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对该项内容资源实现自然垄断,获得独家使用或“优惠”使用的权利。因此从最终的成品来看,在移民和库区建设上以重庆电视台获取的内容资源更为优质,重庆电视台及其辖区内的电视台常常因拍摄三峡移民和三峡库区建设的作品而获奖。在有关三峡工程的建设内容上,湖北和宜昌电视台获取的内容资源更为直接(主要因为三峡工程建设的主要纪实新闻报道是通过“宜昌——湖北——中央”的选播机制出去的)。湖北电视台和湖北电影制片厂还赢得了许多与三峡总公司直接合作拍片的机会,独家的资源优势使得他们获得了拍出精品的机会。

尝鲜新内容与深度开发旧题材

当然,事物永远是变化着的,只有不断地去尝试才能找到突破口,找到在既有垄断局面下获得开发新资源的机会。例如,央视西部频道在央视的各个频道中是个“年轻人”,实力不算强,但在建立不久就开始涉足三峡工程题材生产并产出了一部有突破性的精品《三峡九问》。该片将社会最关心的问题梳理成九问并逐一回答。其中包括了几个特别敏感的问题,比如战争安全、大坝裂缝、溃坝、水库诱发地震、危险物品的清理等,有些内容还一直被视为军事禁区。他们拍摄了以前别人没有拍到的东西,题材揭秘是这个作品的最大卖点。

在《三峡九问》中,第一次涉及了大坝的裂缝问题;第一次公开播出了20多年前三峡工程进行核效应试验的纪实影像;第一次拍摄了溃坝试验现场;第一次用影像记录了溃坝洪水的行洪演进路线;第一次详细直观地介绍了清库过程中危险品的处理问题和生物病毒问题。该片努力获得的宝贵的第一手影像材料,是三峡工程建设历史上珍贵的影像资料,填补了过去影像记录无人敢轻易触碰的灰色地带。⑩

另外,作为其他媒体常常也是在内容题材的选取上,或者对同一内容的不同解读上有了新意而获得认同的。他们在核心内容资源获取不易的情况下,多渠道终难选取一般大型纪录片无法关注到的局部现象和专题类问题,甚至小到个体问题予以反映,用多角度解读弥补核心内容的缺失。例如,央视二套《经济半小时》就从经济内容的角度制作了《三峡:200亿涵盖不了的工程》;央视《见证》栏目还推出了《纤夫老李》、《宋公麟的旅馆》以及《李世文进城》等描述三峡移民最细小的个体在大变动来临时,如何积极地做出选择,面对未来。又如山东电视台从人物采访的角度制作了《数风流人物——亲历三峡工程》,记录了多位三峡建设者的故事。央视《致富经》节目播放了移民王雄搬家致富的故事。

除了对角度的选取不一,系统内还出现了从深度开始挖掘的作品。在系统发展的前期,很难有挖掘基础深度的片子,这些东西是被遮蔽掉的,是画面上缺失的东西,“我们很难发现大量的、关于田野和社会底层所呈现的一些最基本的数据和状况能够通过不同的方式让我们看到。”随着纪实影像的发展,许多人因此萌生了触摸真实社会的强烈冲动,但多数作品都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借斑窥豹的泛化观察,重心是“关注”、“展示”和“呈现”,而不是具有专业深度的研究,更非“看”之后的行动。但有幸的是,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内确实出现了深度挖掘的种种尝试。例如庄韶孔拍摄的人类学纪录片《水漫三峡》就是从学术角度开发了系统内资源的潜能,提升了内容的品质、价值和文化水准。这些新题材的开发在总体上丰富了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的内容资源。(项目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长江三峡地区文化历史资源与现实资源的开发》,项目编号:06XZX014)

注 释:

①李良荣:《西方新闻媒体变革20年》,《新闻大学》,2000(冬)。

②这两个频道是央视主要的日常输出渠道。还有例如五洲传播中心的专职对外传播的机构也为系统输出提供了渠道。

③彼得·卢德思[德]主编,刘志敏译:《视像的霸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④其中包括关键词three gorges project、three gorges dam、three gorges Immigrants、three gorges reservoir area。

⑤⑥《北京林业大学山诺会要拍三峡纪录片》,人民网http://people.com.cn/GB/huanbao/55/20020723/782904.html,2002年7月23日。

⑦这里所称的影视资料指反映与总公司发展和三峡工程建设、金沙江开发等直接相关的电影、电视、摄影资料及利用该类资料再度创作的专题作品、新闻报道作品、艺术作品。

⑧三峡总公司新闻中心《影视图片资料归档集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⑨笔者对三峡总公司新闻中心影视部郑斌等人的采访资料。

第9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

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甲乙双方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一、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相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医疗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盖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续订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续订期限执行下列第_____款: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始,终止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二)补充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员(盖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变更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出如下变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