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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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年使用的采编播设备、器材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二、申购程序和采购管理办法
1、制订计划
设备器材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关部门应将第二年拟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年中需添置的设备器材,有关部门也应预先拟定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
2、申购计划单应写清以下主要内容:
1)仪器名称(包括附件、备件);
2)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单价;
3)生产厂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4)申请购置理由;
5)技术质量标准程度;
6)本单位有否此仪器设备;
3、审查批准
1) 申购计划由设备采购小组汇总并签注意见,大宗设备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小组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
2) 凡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采购管理
1、 设备采购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申购计划,确定专人,以单位各义尽快与厂商取得联系,采取“货比三家”,原则进行供方评定,在技术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购买商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再签订购货合同,办理财务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购货合同,否则财务将拒付款。
2、 验收与入库管理
收到提货通知单后,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提货,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包括:1)包装有效性;2)整机完整性;3)配套材料;4)零配件数量;5)使用说明书、图纸、有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详细填写验收单,根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入库手续和财产登记入册。设备器材入库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接收保管,明确保管责任。
3、退货
设备器材在验收和安装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残缺零件及资料不全等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与生产厂家、外商、商检等有关部门办理退货、索赔或追补等事宜。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督查。
附:设备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接待烟酒包括香烟、白酒、红酒。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依政策采购公务接待烟酒,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质监局等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烟酒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公务接待烟酒交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统一管理。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需用烟酒的,须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以采购的价格购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应当做好服务和费用结算工作;购烟酒单位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之间产生的烟酒等费用实行一月一清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能够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管理的相同品牌的烟酒用于公务接待的,可以自行采购;公务接待烟酒的档次低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管理的烟酒的,可以自行采购。以上采购开具的发票须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县外开展公务活动临时需要购买烟酒的,可以适量购买,所开具的发票须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八条从2011年5月1日起,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报销其他购买烟酒的发票,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第一条 凡利用学校资金进行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适合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要先经论证是否立项(论证组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临时指定),批准立项后再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公开招投标或货比三家等形式。招投标的,标书交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并在会上统一拆封,否则无效;货比三家的,其程序参照第三条办理。论证中如有半数参加论证的同志不同意,不得提交领导小组讨论;个别持不同意见的,可在论证书上表明意见,供领导小组讨论时参考。
第三条 物资设备批量采购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按如下程序办理:1.用户提出申请(如属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均应有意见并签字); 2.主管部门意见;3.审计、财务部门审核; 4.校分管领导审批;5.上网公布信息(7天以上); 6.有关部门组织洽谈和选定厂家(必须要有审计和财务部门参加);7.实地考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8.签定合同;9.实施过程监督和验收签字(审计、主管部门、用户)。
第四条 物资设备批量采购总价在2千元以上的,办理程序为:用户参与、校分管领导审批、签订合同。
第五条 采购的技术专用仪器设备验收时要有用户签字,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由学校仓库仓管员验收。
第六条 在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达到第二条限额需要公开招投标的,由领导小组指定成立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操作和开展业务工作。
第七条 项目工作组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的所需费用,学校投入的项目,在项目经费中支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八条 项目工作组在工作全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形成书面总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不属第一条经费开支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程序办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预算管理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县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㈠执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㈢拟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㈣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㈤收集、统计和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㈥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㈦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㈧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㈩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㈩㈠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它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各采购单位年初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凡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中途确需采购的,必须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情况而定。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协议采购供应商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属财政预算安排或属预算外配套的采购资金,分别由财政部门或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将资金划转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按“先存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退返”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无来源或者有资金来源而未到达专户的,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结余,属于预算内安排的,由市财政统一调剂使用;属于预算外的,由市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即返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凭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书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格的采购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㈠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㈡实施由财政拨款的大中型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凡属纳入协议采购目录的,采购单位凭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政府采购计划函”到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新晨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无效,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给政府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如因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各镇政府采购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项目,下同)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经常性采购项目和非经常性采购项目。
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办公消耗用品,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会议服务,公务服务等项目。非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等项目。
第三条 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的工作情况确定。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定点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与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6、具有履行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省财政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定点采购项目委托书》,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定点采购项目的要求,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招标公告,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第七条 定点采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的供应范围;
2、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3、定点采购期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4、资金结算办法;
5、供应商对定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6、供应商对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措施;
7、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9、其他有必要签订的事项。
第八条 为了方便采购人、鼓励竞争,定点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应在三家(含三家)以上;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定点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可确定一家(含一家)以上。
第九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省财政厅授权省政府采购中心颁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签订协议,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及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根据市场行情或变动情况,定期或及时将定点采购项目的规格、价格及服务内容等的变动情况通知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采购项目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非经常性的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经常性的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分散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订单或采购卡管理。采购人采购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时,填制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定点采购供货(服务)单》(一式四联、格式附后),直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联系采购,定点供应商凭据提供货物或服务。
第十三条 经常性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要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定期或分批将定点采购协议的履约情况送省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归集后,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作为对定点供应商业绩考核和统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实行分类合同管理。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定点采购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的分类标准合同,经省财政厅批准,按合同编号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编报的集中采购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下达给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六条 非经常性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由采购人在已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选定。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人与其选定的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合同副本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实行定点采购。
第四章 定点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根据定点采购协议规定,实行按次结算和定期结算。
第十九条 定点采购项目的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时间内,采购人通过“金财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根据有关文件审核后,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采购资金支付给定点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用自筹资金支付定点采购项目,应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将自筹资金缴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收到采购人自筹的采购资金后,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向采购人开具收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支付采购项目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为采购人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采购人按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采购人要定期与省财政厅、省级国库支付中心核对定点采购支出帐。
第五章 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除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人的监督。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定点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应定期向省财政厅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定点采购项目的价格与服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要会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用户单位代表,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服务不周、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可暂时中止定点采购协议;违约情节严重、或经三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应终止定点采购协议,同时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收回《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定点采购协议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定点供应商的违约事项,由省财政厅在政府采购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布。经考核合格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政府定点采购协议。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负责对定点供应商提供的定点采购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价格高于市场同类或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的定点供应商,可向省财政厅投诉。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不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定点采购项目和定点采购卡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定点采购的好处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证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维护教育事业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试用)>的通知》(**政发[**]19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发[**]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事业收入为市属各类学校(含为区县各类学校统购统配)进行技术装备及提供装备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市教委配合市财政局对教育技术装备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采购的范围
第四条凡列入国家教育部规定装备目录和**市办学条件标准中所含的项目。
第五条列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定的政策性收费购置装备及服务的项目(如电化教育软件、学具、学生服、卫生、保健器材等)。
第六条各类教室、实验室、专用教室、图书馆等专用设备及校园网络等现代化教育装备。
第三章采购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市属各类学校需购置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实施的教育改造薄弱学校工程、教育现代化工程、教育优化工程及为区县学校统购统配的教育技术装备、提供技术装备服务的采购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后,由市教学仪器站中(以下简称市教仪站)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产地、交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情况。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项目应编制采购调整计划。
第八条市教仪站对申报的采购计划进行登记、分类和审查,重点审查采购计划的必要性、采购物品的标准、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要求、物品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经审查、汇总后分别抄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采购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共同商定全市教育技术装备、工程等项目的发展计划。
第十条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负责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将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下达给市采购中心,同时抄送市教仪站;由市教仪站负责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将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下达给市教仪站。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应负责设立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库。专家库人员为兼职人员,从符合条件的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科研单位中选聘从事教学、科研试验、设备仪器采购、财务核算等工作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受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供应商的考察及参与评标工作。每次项目采购,从设立的专家库中按随机抽样的方式抽调人员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教委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实行资格认证。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以公平、公开、公正、有效竞争为原则,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为辅。单项或批量合同估价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下同)的货物采购,合同估价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合同估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均应实行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要求在市财政局制定的媒体上公开招标广告,吸引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邀请招标采购要求向五家以上经过资格认证的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终根据供应商提品的质量、价格、性能、售后服务等具体情况,择优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以及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等情况。询价采购要求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进行比较,择优采购。询价采购一般用于规格标准且价格弹性不大的产品的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要求向唯一能提供货物、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尽可能保证质量,节省资金。
第十四条教育技术装备的招标采购由市采购中心会同市教仪站共同组织。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采购实施程序:
(1)政府采购计划批准后,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通过公开媒体招标公告。
(2)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组织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监督小组和项目评审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监察局及市各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
(3)公开开标。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时间、地点,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中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开标,并请公证处公证。
(4)密封评标。项目评审小组成员根据投标书内容,客观评判,独立打分。
(5)项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确定最终中标人。
(6)项目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7)采购合同的签订。招标活动结束后,由市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由各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8)验收。由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组织用货单位、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依据有关规定按合同条款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非教育技术装备项目,如汽车购置、微机及外部设备、空调、复印机、传真机、电梯、汽车定点保险、加油、维修等由市采购中心负责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市教仪站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对采购教育技术装备有一定批量的,为节约采购费用、提高规模效益,由市教仪站统一组织采购。学校低值易耗的教学仪器的零星补充,具体采购办法由市教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采购活动开始前,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须将具体采购方式、评标标准、评标原则、招标文件等有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审定,如在七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方可实施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将采购的具体情况及履约情况书面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市教仪站应督促供应商做好采购项目的售后工作。
第二十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应通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派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市属各类学校的上述采购,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采购的,可报经市财政局、市教委同意后授权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自行采购。采购时,应通知市财政局、市教委派员参加。
第五章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遵循"专户存储,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核算、统一支付货款。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市教委作为学校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单位拼盘、配套的采购资金的运作和指导基层学校的会计核算。各单位用自有资金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拼盘用于政府采购的,应根据市教委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划入市教委指定账户中,再由市教委统一拨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实施的教育改造薄弱学校工程、教育现代化工程、教育优化工程及为区县学校统购统配的技术装备及提供技术装备服务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市有关管理规定,市财政预算内、外的财政资金及区县、学校配套资金统一划入教育专项资金专户,在项目实施中,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采购工作结束后,由市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采购中心提交的采购资金付款申请书以及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供货发票复印件等结算凭据,经审核后,分期或一次性按实际价款统一从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实际支付的货款与采购预算有差额的,对单位自有资金负担的部分,按其占采购资金来源比例多退少补,由市财政局开具《政府采购资金退款(补划款)通知书》退还或补交。
第二十六条由市教仪站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根据批准下达的采购计划和市教委的拨款申请按采购进度从"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入市教委专户,由市教委拨给市教仪站。市教委应加强对市教仪站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将《政府采购资金执行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采购预算户全部为单位自有资金的,其采购资金的收支划拨不通过”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各单位按市财政局、市教委批准的采购计划和市采购中心(或市教仪站)中标通知书核定的价格及有关资料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支付采购货款。
第二十八条采购货款支付后,市教委根据市财政局开具的《政府采购指出转账通知书》,给基层单位开具转账通知书,各单位据以办理预算收支和固定资产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教育技术装备的资金结余部分,仍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用于教育事业的投入,实施补充计划。
第六章采购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教育技术装备的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市教委对采购活动要加强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擅自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采购无效,市财政局一律不予核拨资金,各单位会计人员一律不得报销。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非教委系统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区县可依照本办法制订各辖区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
物资采购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物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控制物资采购价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子公司所需物资的采购管理,包括:
1、新店建设自采物资。
2、老店更新改造自采物资。
3、车展所需广告物料、礼品。
4、日常市场广宣所需物料、礼品。
5、精品加改装所需零配件。
6、日常办公用品购置。
7、其他领导安排需要审计的物资采购及相关事项。
第三条
审计范围包括物资采购计划(预算)的编制、审批、招标采购、委托加工、验证、付款等物资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必要时还应跟踪审计物料的使用效果及回收物料的保管、使用情况。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物资采购的分类管理,需要编制物资招标采购计划(预算)的,其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合同条款履行的可行性、完整性等。
第六条
物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第七条
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其招标采购的方式、方法及程序等。
第八条
物资运输特别是重要物资的运输管理。
第三章
审计要点
第九条
物资招标采购计划(预算)审计要点:
1、需要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预算)的,其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无计划采购和盲目采购现象。
2、市场广宣物料的采购是否符合分类管理要求,耐用类物料(桁架、拱门、注水旗等)是否由公司集中采购管理使用,子公司一般只采购消耗性市场广宣物料。
3、工程临时急需物资的采购是否编制临时采购计划。
第十条
物资招标采购审计要点:
1、投标方资格、条件审查。
2、耐用性市场广宣物料、大宗物资的招标采购是否执行了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投标单位是否在三家及以上。
3、招标采购过程是否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价格审计要点:
1、物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相吻合,有无价格过高的情况。
2、是否建立了供应商报价资料库。
3、是否按公司财务部门规定的结算时间结算。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要点:
1、物资采购合同签约双方资格及名称。
2、合同条款中是否明确注明产品名称、注册商标与标号、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级及包装标准等。
3、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明确注明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在合同中应规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4、技术资料,包括样品、图纸等。
5、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按法定计量单位执行。
6、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7、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对质检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应明确规定。
8、交货方式和地点。
9、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质保时间及留作质保金的比例。
10、发票类型、结算方式及时间。
11、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1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第十三条
物资运输特别是重要物资运输审计要点:
1、运输企业资质审查。
2、物资运输的可行性研究及费用的审查。
3、物资运输合同的审查。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部门和子公司单件或单笔3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一般应事前向审计部报送预算。结算时经审计部审计。
一般应于完成时或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的物资资料整理汇总,每月8日前完成审核流程。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审计属常规审计项目,采取网上审计和书面审计两种方式,审计完结直接签署意见。
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的物资采购以网上办公系统(OA)审核为主,将经有关人员(经办人、子公司部门经理、子公司总经理、集团业务部门等)审核签字后的资料电子图片传到网上办公系统(OA),走网上审核流程。
金额较大或首次进行的物资采购业务,应先走完纸质资料的审核传递流程,再走网上办公系统(OA)审核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招标采购物资或确定固定的供应商,审计部派员全过程参与;招标采购的物资在付款前必须经审计签证后,财务部门方能办理付款(入账)手续。
第五章
审计方法
第十七条
对物资采购管理中的重大合同,签约前采用网上或就地审计方式。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搜集资料,取证查询,审核分析,对合同草本内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对较重要的物资采购可采用资料查阅、现场盘查、网上查询等调查分析法,分析掌握物资采购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对一般物资采购以送达审计方法为主,必要时采用就地审计,可运用审阅、比较、分析等方法。
第六章
审计职权与责任
第二十条
应送交审计部审签的合同和发票,应送审而未送的;或虽经审计,但未按审计意见执行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审计发现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建议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建立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考核制度,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经审计部提出,有关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场广宣所需物料制作费、新车运费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摘 要 本文对企业采购人员管理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就如何加强和改善采购人员管理提出了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采购人员 管理 办法
众所周知,在企业的成本结构中,采购环节是源头,是最重要的一环。所谓后期的产品质量、价格、利润、形象都由采购成本来决定。采购人员对企业的成本控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若是采购人员尽心尽力,货比三家,想方设法压缩供应商报价中的水份,确保所采购的商品物美价廉,则对企业的成本控制起到相当大的促进作用,若反之,采购人员为图个人私利,以牺牲企业的利益为代价,放任供应商,则大大增加企业的营运成本。采购部门的基本职能是负责商品和供应商的选择、谈判、绩效评估等管理职能。采购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工作中通常具有相当的权利,权利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对采购的管理成为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如何管理采购人员,一方面确保其为企业的采购的工作尽心尽力,同时又得控制好采购人员,防止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发生桌子下面的交易,这也是许多企业当前所头疼的问题所在。促使采购人员出现接受贿赂的原因有那些?简单来看,采购人员接受贿赂是因为个人私利的膨胀。那么是哪些因素促使了企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种种灰色交易呢?
一、采购人员灰色交易原因分析
1.不同人群态度带来的心理上的反差
采购人员在工作期间,常常是感受到两种完全不同的对待态度,一种是总是陪着笑脸的供应商,一种是上司和同事那种猜疑的态度(采购这个职务很容易让其他同事产生猜疑之心的),这一反一正,就像是冰火两重天,在采购人员的心里产生了很大的反差,也就很容易导致对企业,对领导,对同事的厌恶之心,对个人私利的膨胀起到了直接性的促进作用。
2.出于对企业现有监控体系的挑战
几乎每个企业都会制定针对采购的监控体系(或者说是规章制度),但是,人的天性是好斗的,加上人的逆反心理,你越是严格的规章制度,往往越能激起员工的对抗心理,非得要挑战一下:看我能不能成功的超越企业严格的规章制度,照样把钱搞到手!
3.对管理人员的不满
在企业严格的层级管理中,有不少员工认为为企业工作就是为老板工作,在老板的对下管理中,难免有很多方面会触及到采购人员的物质利益和感情利益。很快,老板就变成了敌人,为了发泄对老板(敌人)的诸多不满,牺牲一些敌人的利益,为自己谋些私利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4.供应商的诱惑
作为供应商,为了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自然是想方设法采取种种手段来诱惑采购人员,一次,二次,三次……人非圣贤,熟能无动于心?应该说,供应商的态度和这种拉下水走背后交易的出发点也是导致采购的很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广大的供应商在抱怨采购腐败的时候请审视一下自己:你有没有有意无意的助长这样的风气?
5.环境因素
人是环境动物,所有的习惯都是由刺激形成的,个人的行为心态很大程度受周边的环境影响,无论是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中。凡事都会有人带头,受贿亦是如此,其他人在收,我为啥不能收?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会滋生强烈的对比和落差心理,所谓的上梁不正下梁自然就歪了,在控制采购腐败这个问题上,主管甚至是高级别的主管都要被监督和审视!以上这几点,简而言之,就是有作案心理再加上作案条件,受贿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笔者认为管理好采购人员还是有一些可取的方式方法。
二、采购人员管理的控制方式
1.每次不少于三人参加现场谈判,削弱单个采购人员的决定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互相监督的氛围。同时,因为多位采购人员的参与,也使得供应商不便单个对某位采购人员实施贿赂。因此,组建谈判小组是个很好的方式。把谈和执行彻底分开,谈的人不负责执行,执行的人不参与谈判,把权利做有效的分离,用制衡的方式来控制。
2.没有必要把接受供应商的请吃和礼品视为高压线,这很容易激发采购人员的逆反心理。在这个问题上完全可以适当的松一些,例如规定在多人参与的前提下可以接受供应商的请吃,以及可适当接受金额在多少钱以内的小礼品。在管理的时候适当的要考虑人性的特点。
3.对采购人员实施不定期的轮岗制度,这里面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采购方面,收了供应商的贿赂是要为人家办事的,自己的岗位随时有可能被轮岗,届时没办法为供应商行方便,也就不好收人家的贿赂;二是让采购人员能接触更多的品类,增长其经验,为日后的升迁打下基础;三是轮新岗后,一般总会有“新人新作风”,对旧供应商会多要求一些较好的交易条件或促销支持。
4.建立信息收集系统,鼓励相关人员收集一些与采购项目有关系的信息资料,并及时公开公布,或是抄送给相关的采购人员。采购人员敢于收取回扣,就是因为关于采购的商品或价格或交易条件等信息的封闭性和不对称。因为信息传递的不对称,采购人员会把一些很正常甚至是有些偏高的采购价格或条件,说成是非常优惠的采购价格或条件,而采取信息共享或是公开后,在相对透明的信息条件下,杜绝采购人员利用这个信息不对称哄骗企业。
5.利用采购来管理采购。美国股市在早期也曾面临过大量的虚假信息,例如合伙做庄,虚假年报,操纵股市等等状况,政府股市监管部门所制定的监管措施总是赶不上这些股市老手的动作。管不了就请你来管,后来,美国政府干脆高薪聘请这些股市老手作为监督机构的成员,这些股市老手上任后,利用自己对股市种种操作手法的高度熟悉,有力的打击了股市中的不法行径。其实,此办法也可以借鉴在采购的管理上,将一些采购老手抽调出来,让其专门负责对采购人员和系统的监控和完善工作。同时,因为是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在做采购腐败的管理监督工作,这也是转移管理层与采购人员的矛盾,避免因为管理上的矛盾促使采购私利的膨胀。还是那句话,要解决采购受贿的问题,也就是解决采购想不想受贿,能不能受贿的问题,这得从环境整治和心态整治两方面入手,缺一不可。
一、工作目的
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管理;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监督管理;三是规范配送企业的配送行为;四是明确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五是明确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违约责任。
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流程
区卫生局采购中心与配送企业签订采购配送合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本院和村卫生室用药情况,按照区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选定基本药物的药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报区卫生局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督平台》向配送企业发出采购单配送企业对采购单响应(包括及时回复采购中心、对采购单信息进行处理)配送企业将采购药品配送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入库或退货。
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需达到下列规范性要求:
1.药品的规格、计量和数量:交付药品的规格必须与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相一致;计量、数量单位应该使用国家通用的计量、数量单位;
2.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应与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3.有效期:除非医疗机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4.专利权: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保证医疗机构在使用中标品种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
5.包装:除非医疗机构对包装另有规定,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6.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每个批号的药品应提供一份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等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包括医疗机构提出的特殊要求;
7.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是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
(二)交货时间、数量、运费的承担:
1.配货时间:每次供货配送的时间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和网上订单时间为准;
2.交货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和网上订单数量为准;
3.交货时间:急救药品在接到医疗机构订单后4小时送达,一般品种在24小时内送达,部分缺货品种在一周内送达;
4.交货方式:一般采用现场交货方式,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现场交货的方式由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仓库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承担。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将药品送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仓库后,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组织人员与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配送员或托运人共同按照乙方的《销售清单》(随货同行联)进行验收入库,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收货)人员须配合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人员在商品销售回执(签收)单或托运单上签字以确认货物全部签收。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场验收,如发现药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短少、整件数目不符或药品外包装挤压、破损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当场签字确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药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短少、整件数目不符或药品外包装挤压、破损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在收到医疗机构书面或网上通知24小时内与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到现场确认,超出上述时间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未确认的将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数量为准。
5.所有货物的交货日期以运抵采购人收货签字日期为准。
(三)伴随服务: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的产品及时更换;
4.对储藏有特殊需求的,要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如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及时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检验。
1.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
2.如果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配送企业。如果配送企业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配送企业承担。检验在配送企业交货的最终目的地的法定机构进行;
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接受。配送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的药品,不得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使用。
(五)转让和分包: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期内,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六)及时响应采购中心的网上订单。
(七)配送过程中提供真实证明。
四、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履行采购合同。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无违约行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合同。
(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相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同期内的实际需要量)的采购。如在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三)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要求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实际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四)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60天内,需付清配送企业全部货款。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结算到期货款。每次付款均应包括当月应结算的全部药品款项。
(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任何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垫费用、破损、短少及质量原因等)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并确认,未经其书面认可,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擅自扣除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任何款项。
(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提出除合同项以外的集体或个人利益。
(八)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九)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时编制合理采购计划,每次采购计划量原则为本单位(包括社区服务站)一月用量,尽量减少增补计划,采购计划中药品必须是省、市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于每月25日前将采购计划报区卫生局采购中心。
(十)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进行标外采购(采购非目录药品)、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十一)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督平台》规定价格采购及销售(零差率销售)。
五、违约责任
(一)误期赔偿:如果配送企业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但应不影响合同项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医疗机构有权终止合同。
(二)配送企业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或与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一致,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中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
(四)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接受。配送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的药品,不得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使用,如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并造成损失,配送企业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但由此引起医疗纠纷的损失也应赔偿。
(五)如配送企业未能履行《配送企业责任和义务》中约定的条款,区卫生局采购中心有权责成其改正,违约超过3次以上时区卫生局采购中心有权终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
(六)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配送企业有权要求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七)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能履行《医疗机构责任和义务》中约定的条款,配送企业有权向区卫生局采购中心要求责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改正,甚至终止合同。
六、不可抗力
(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责任。
(二)配送企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
(三)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四)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配送企业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另行要求外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七、结算方式
(一)结算条件:配送企业向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付款要求时,要提交已交易药品的发票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二)付款方式: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予以结算(支票不得开具延期支票或空头支票)。货款划入配送企业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结算流程: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根据上月配送企业配送药物金额做还款计划报区卫生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核院长修改还款计划报区卫生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核签字报区卫生局规财科局规财科转款至配送企业的银行账号
八、区卫生局职责
1.负责全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做好日常事务性、技术性、辅工作。
2.签订采购合同。区卫生局采购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配送企业签订《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合同》。
3.组织审核把关。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并定期向市卫生局上报本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情况。
4.做好监督检查。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对本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配送企业网上采购,货款返还,药品配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制订具体监督管理细则,定期进行督导。对药品采购供应的品种价格、药品质量、药物合理使用情况、合同执行情况、患者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区卫生局对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