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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状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基本构成
一是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由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种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国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分三个部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现状
截至末,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率6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率46%,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80%。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的收益主要产生于征收和流转过程中。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给予四种补偿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收益分配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收益分配。
1、农户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主要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个人承包经营户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却不能直接作为受偿主体,而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那里受偿。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政府-集体分享型、集体独享型、限制性集体独享型、政府-集体-农户分享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增值收益由集体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权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权利人包括集体和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再转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四)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大体上可分为三种:以第一轮或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地或划地人口为依据;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为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日期起为时限的年龄段为依据,包括死亡人员、新生婴儿、迁出、迁入人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越来越困难,一是部分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使户籍的迁移变得相对容易和简单,使原来单纯以户籍作为判断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难以适用;二是身份变化所引起的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界定难。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的虚位
“农民集体”只具有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而事实上的“集体所有”则表现为无实际内容的集体“空壳”,集体所有使所有者处于“虚位”状态;同时,农民集体常随行政村组的存废、变更而存废、变更的状态,产权主体的地位极不确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
国家只是在名义上和法律上承认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事实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因此,作为集体的农民和“农民集体”实质上都没有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三)征地补偿标准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规范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低,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获收益比重过大。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征地补偿收益使用、分配不规范。四是集体土地流转中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民利益分配关系不确定、不规范。
(四)产权的激励功能不明显
由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没有长期化保证,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对已经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随意调整、限制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经营,使农民难以形成长期的生产积极性,限制了经营预期,结果对农民而言没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励机制,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农地资源及人地关系的特点,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建立以新型的产权关系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构建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显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使农民拥有有效的土地产权。
(一)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首先是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关系。农村集体应当是为一定物质、经济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体的意志应当是其成员的共同的意愿指向,农民集体的成员应当能够享有所在集体的权益。其次是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组织的性质,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及其相关产业组织之间的自愿合作或者联合,不应成为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组织。最后是政府管理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侧重于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则应侧重于对本集体内部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和对农户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监督。
(二)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实现
要充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必须要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真正的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真正的使用权,要保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充分体现,要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服从国家或集体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处置权。
(三)逐步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中“集体”的内涵,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其次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解决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合理分配收益。
(四)拓展国家宏观调控权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除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外,还包括规划权、管理权、发展权等。国家应强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规划权、发展权。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不断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相关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五)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
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如图1所示。
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在法律上界定产权主
体,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关键。一是应对集体成员的资格予以确认。允许各地以户籍为基础、经由严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决定,并承认所有成员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二是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一法律形式予以体现。三是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稳定农村土地关系。四是明确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二)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可以考虑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以及农民个体成员权益,两者产生连带法律关系,成员人的权益依附于所有权,所有权由各成员人的权益组成。集体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上都有相应的、平等的收益权、表决权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置,由三分之二以上集体成员表决决定。
(三)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一是承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排它占有权,以便有效抵制对土地的侵权行为。二是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将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定化、固定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三是强化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能。国家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农村土地。四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处分权能。
(四)依法保障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是配套改革国家土地征用制度。严格控制政府征地行为,强化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二是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对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有限地流转的制度,并对其出让、出租、转让、抵押等加以明确规范。三是放开并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显化农民财产权价值。四是合理分配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保护国家、集体、农民共同利益。
论文关键词:农村产权,农村金融生态结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内生性变量,已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缩小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信息交换和资金循环;有利于改善农村司法环境金融论文,保障农村债权人利益,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央行和银监会就下发《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农民增收的来源要发生改变,关键是有财产性收入和创业性收入。通过土地流转,抵押、入股、融资,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
关键词:上海市郊区 宅基地置换试点 宅基地产权制度
Abstract: Shanghai suburbs homestead replacement pilot appear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me common problems, such as replacement funds can't balance, left over the land according to the index can't expected, lead to pilot can't continue to promotion. The direct cause of these problems are due to administrative regions, land system and "two rules" policy of the factors such as restriction; Indirect cause is due to property rights system of house-site in the countryside, there are certain flaws, lead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f pilot by certain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Keywords: Shanghai suburbs homestead replacement pilot homestead property right system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引言
为了促进上海市的城乡统筹发展及“三个集中”发展战略的实施,上海市政府在2004年实施了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的政策意见,并初步确定了15个试点,后经过多次调整为14个试点(图1.1[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提供的郊区宅地基置换试点评估报告整理,2006.5])。试点推行至今已经告一段落,试点的推行有效地促进了农民集中居住,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环境;增加了农村的耕地面积,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三个集中”发展战略的实施。但是试点在推行后期也出现了一些共性问题:置换资金无法平衡、土地指标的取得和出让及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试点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继续推广。
二 上海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出现的问题
1 资金平衡问题
上海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与政府的补贴及由镇政府成立的开发公司向银行的贷款或融资;试点的收益主要是通过对宅基地置换后的节余土地指标的出让所得的溢出价收入来平衡置换资金。
由于节余土地指标的出让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导致置换资金的平衡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节余土地指标异地开发的方式可能会导致两地区的地价相差很大,协调起来比较困难,上市比较困难;另一方面是宅基地置换地块与异地开发置换地块出让收益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又容易受到土地市场的影响,实际运作起来比较困难。如果置换后的土地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或者土地价格一直处于比较低的状态,资金就有可能达不到平衡的状态,尤其是试点在2005年受到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并没有按预期将节余土地指标出让。
2 土地指标问题
土地指标的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新集聚点建设土地指标的取得,根据试点置换政策,新集聚点建设指标的取得不列入本地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范围内,用地指标可以单列,但是有的试点占用了城镇建成区的建设用地指标;另一方面是节余土地指标的上市问题,我国二元化的土地制度致使节余土地指标在本质上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其上市必须要在同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当地的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由国家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城市土地市场进行开发和建设。
3 农民保障问题
根据试点是否已经纳入当地的城乡规划范围内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置换赔偿政策:位于城乡规划范围内的农民按照上海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户口、保障和就业是一体的;对于规划区以外的试点的赔偿政策随机性比较大。此外试点新集聚点建设基地范围内的农民和被置换农民享受的赔偿政策也是不相同的。新集聚点建设基地范围内的农民为动迁户,可以享受镇保政策;被置换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目前还不明显,只能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推行镇保,如金山区的试点中仅解决了农业园区和置换新区拆迁农民的镇保。
三 上海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问题的直接成因分析
上海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的节余土地指标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上市要受到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的限制,不能及时上市出让并以溢出价来平衡置换资金。
1 行政地域的限制
试点的置换政策中建议以“节余土地指标异地开发”的方式来平衡置换资金,但是政策并没有明确界定“异地”开发的行政边界范围及节余土地指标开发的责任主体,致使政策走向不明晰。由于试点是在同一行政村域范围内实施的,如果节余土地指标位于试点推行责任主体的行政管辖范围内,比如区政府推行的试点,异地开发比较容易实现;否则就会由于不同地区的发展利益不同而难以协调。奉贤区的两个试点就将节余土地指标统一到区土地发展中心进行统筹使用来平衡置换资金。
2 土地制度的限制
我国实行的是二元化的土地制度,城乡土地产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宅基地的所有者是“集体经济组织”,这是一个虚构的概念,集体经济组织仅拥有对于宅基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转让前和收益权,并没有绝对的处置权。在国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处置的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处于比较被动服从的地位,没有独立行使农村宅基地的权利,农村宅基地必须要经过国家的征收才能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它不能直接进入城市土地市场,不能自行流转,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节余土地指标的出让和上市。
3 “两规”的限制
“两规”是指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它们是城乡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两者的作用对象都是土地,但实施目的有所不同。城乡规划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和空间布局;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耕地。由此,根据我国对于建设用地指标的管理体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将增量建设用地指标的控制量从中央层层分解到地方政府,并具体确定每块土地的用途。试点节余出来的土地必须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否则要符合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并由国家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四 上海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问题的间接成因分析
上海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的节余土地指标在产权主体方面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出让和上市必然要受到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制约。由于我国农村现行的宅基地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导致试点的推行受到产权制度的限制。
1 农村宅基地产权界定不清
农村宅基地产权界定不清包括两个方面:产权主体界定不清及产权权利边界界定不清。
产权主体的清晰界定是指主体是确定且唯一的。我国农村的宅基地产权包括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归依法组织内部的农民所有。宅基地所有权是不清晰的,虽然法律规定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但是并没有指出“农民集体”的具体落实层面,主体不确定;此外“农民集体”是由多个农民个体构成,主体非唯一。使用权的主体是组织内部的农民个体,他们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主体是确定且唯一的,使用权是清晰。
宅基地产权的“权利束”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我国的法律法规只对宅基地产权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并没有明确界定“权利束”的边界。上海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的所有权属于同一行政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属于组织内部的成员所有。宅基地所有权中比较清晰的是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收益权比较模糊。使用权的权利边界只要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使用都是比较清晰的。
2 农村宅基地产权缺陷
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残缺表现在限制性的转让权及收益权等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受让主体必须是国家,所有权的转让只有国家征收一个出口;使用权的转让仅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使用权的可转让性受到很大的限制。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是由多个农民个体构成的“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收益权不能明确的分配到组织内的各个成员,收益权受到一定的制约。
农村宅基地产权的缺陷一方面是由于产权的界定、保护和实现权利的费用过高;另一方面是受到国家或政府的管制。农村宅基地的集体产权进行分割的成本非常之大,带给农民个体的预期也不稳定;此外由于宅基地只有经过国家征收才能成为城市建设用地,这形成了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农村宅基地产权的管制和约束。
五 结论
上海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的推行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政策的实施,而是要与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相结合,在不改善现行的产权制度的情况下对农村物质环境进行改善,必定会出现一定的制度瓶颈。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旭东.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2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3张雅娴.公共政策视角的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研究:[博士学位论文] .上海:同济大学,2008
4姚凯.“资源紧约束”条件下两规的有序衔接――基于上海“两规合一”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城市规划学刊
无效的国有企业
天则经济研究所 盛洪、赵农等“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
天则经济研究所报告
2001年至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累计获得利润总额49174.8亿元,2008年的账面利润总额比2001年增长了2.79倍;累计获得净利润33098.6亿元,2008年的账面净利润比2001年增长了3.25倍。
2008年,138家中央企业共实现利润6961.8亿元,占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52.3%。而在央企实现的净利润中,中石油、中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石化等十家企业占70%以上;其中,中石油和中移动分别为1268.02亿元和1127.93亿元,这两家企业就超过了全部央企利润的三分之一。可见,国有企业的利润主要是由垄断企业实现的。
2008年,国有企业人员薪酬比其他单位高13.3%,比社会平均水平高12%;工资分别高17.1%和13.7%。行业间存在巨大差异。2008年,职工工资水平排名前五位的是证券业、烟草制品、银行、其他金融活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2009年,上市央企的高管团队平均年薪31.3万元,比民企高管高出61%,较地方国企的高管高出37.3%。
2007年至2009年,992家国企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为10%,民企的平均税负达到24%。2001年至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7.68%,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9.22%。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名义绩效也不够高。
应从账面财务数据中还原企业的真实成本,并对政府补贴和因行政垄断所致的超额利润予以扣除,从而测算国有企业的真实绩效。
据测算,2001年至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为-6.2%。
制度
农民产权保护不足增大贫富差距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 徐建国
“城乡差距的产权基础”
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工作论文
中国的农村到底是怎样落后的?至少部分原因是农村的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建国初期,国家工业化战略背景下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对农民的人力资本产权施加了严格限制。农民不再拥有土地,人力资本也由于计划经济被禁锢在生产队或其他形式的集体经济体内,无法得到有效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和后续的缓慢的农村改革,没有在农村确立起完整的产权制度,农民对土地和人力资本的产权依然受到多重限制,无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致富,是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
缺乏完整的产权基础,使市场机制在农村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是农村落后的根本原因。
而农民的贫穷和农村的落后,进一步影响农民对农业的投入。
解决“三农”问题,要求推动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城市化和城乡协调发展,为进一步的经济增长和长期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观点
组织创新提高医疗效率哈佛大学经济系教授 David M. Cutler
“医疗企业家在哪里?”
NBER工作论文16030号
美国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并且还在持续上升的成本引发了巨大批评。政府在医保和医疗项目上的角色,是联邦财政负担巨大的重要原因。超过三分之一的医疗资源并没有被用于改善健康,这使得美国政府每年多花7000亿美元。
一个显著的现象是,医疗行业的生产率与其他行业相比增长较慢。其他行业的生产率提高得益于采用了新方式来组织生产、分配和销售,这使得每一美元的投入都有了更多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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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梁柱,2012.
[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研究――基于农户借贷的视角.甘肃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张娟娟,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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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土地流转 农民权益 制度改革
一、引言
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由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巨大推动力,是解决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而新型城镇化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推动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建设路子。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现状综述
(一)新型城镇化与土地流转的关系
所谓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1)合理的农地流转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2)合理的农地流转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条件。
(3)合理的农地流转必然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弊端
(1)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首先,流转权限规定不明。
其次,土地流转方式的相关规定亦不明确具体。
第三,权利的设立与流转公示方式不明。
(2)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风险保障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规不利于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3) 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第一,在农民之间土地流转不规范;第二,有的农户与专业化农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第三,在所签订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文本中,存在着与国家现行法律抵触的内容,合同文本缺乏规范性,未经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第四,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缺乏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4)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明晰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产权虚置、管理工作混乱、农民的合法土地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导致了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不愿放弃农村土地,土地资源很难进入市场进行流通或流转。土地资源长久闲置,造成巨大浪费,也影响了城镇化进程。
三、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保障
(一)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发展有赖于土地产权制度的明晰,赋与土地使用者真正意义上的流转权利,建立起权责明晰、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双方应当地位平等,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政府的介入失去了实质的意义。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四) 修订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
根据现行法律,当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时容易引起争议。因此,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存有互相矛盾的条款,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分成,对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四、健全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加速推进农村土地资本化流转就有必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提高农村医疗和养老的保障力度。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制环境
政府门要尽快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土地流转合同书的规范格式,制定出关于土地流转申报、审批、登记的一系列配套程序,以及对于合同纠纷的调解办法,为依法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创造有序、明确、统一的法律政策依据。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1)完善农民利益表达的沟通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法律宣传,让农民了解知晓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重大事项,要由农民统一投票决定,并进行村务公开,细化程序、细则,进行民主监督。
(2)完善农民利益的法律保障机制。
利益保障机制的核心就是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保护、受损补偿和受害保护。
(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体系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培育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对流转信息进行统一收集与,对农户和业主进行咨询与指导。
五、结论与展望
土地资源是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亦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涉及的法律问题已成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对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的构建,同时加强政府职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与课题1: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项目;项目名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B022;参与课题2:2013年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名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JSCX2013-269HSD )
参考文献:
[1]马兴彬.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13(6).
[2]刘B.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2013(5).
论文摘要:针对现有文献在解释现阶段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原因方面的局限性.本文引入利益集团理论.从城市集团的利益刚性角度解释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政策力度的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速度不断加快.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进程仍然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明确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根本原因所在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现有解释及其不足
1.1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论不容置疑.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制度安排偏差确实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历史原因:但必须看到.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调整产业发展战略的偏差.扩大对轻工业的投资比重,轻工业发展步伐JIl快。从理论上说.轻工业的较快发展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入非农产业但现实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现状仍然没有改变、因此.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偏差无力解释改革开放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仍然滞后的原因。
12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论现有的户籍制度论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问题的解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这种解释还只是停留在表层.并没有深入说明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户籍制度能够如此顽固地坚持着.以至于持续制约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1.3农村劳动力素质约束论劳动力素质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样缺乏解释的是为什么农村教育始终落后于城市.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的根源又是什么?
1.4土地制度约束论现行土地制度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是互为因果关系的.单从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来解释农村劳动力转移滞后其解释力度不够
2基于利益刚性角度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原因分析
如上所述.目前国内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问题的解释或着力于以上的一个方面.或综合以上符素进行分析,但其解释都有一定局限性笔者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恨本原在于城市集州的利益刚性
!.1利益集团的一般理论,、所渭利益集州是指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并试图参与政治过程,影响政府政策、立法、行政管理等活动,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团体,但它本身不以控制政府、掌握权力为目的。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其日益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已成为不容否认的事实城市利益集团的利益刚性就是在政治集团逐渐对压力集团有所反应的政治背景下形成的
2.2我国城市利益集团利益刚性的形成
2.2,1城市集团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如果没有人为的经济干预,市场将根据我国资本短缺,劳动力丰富的资源禀赋特点选择能够吸纳更多劳动力.需要较少资本的轻工业优先发展。因此.为实现重工业的优先发展,计划经济应运而生。政府依靠计划手段保证城市重工业发展所需的资源.这种非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了资源配置的城市偏向:为保证重工业发展所需资金.国家通过剪刀差吸取大量农业剩余并在财政和信贷上完全偏向城市重工业:为降低重工业发展的劳动成本.国家实行低工资政策,同时向城市居民提供大量实物补贴和福利待遇:为保证价格信号全面扭曲的宏观环境下,短缺的资源能够优先用于发展重工业,政府制定全面的资源配置计划.其中包括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计划。由于要保证低价格条件下的农产品供给以及减轻城市生活就业眶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自由转移相应地受到了严格限制,能够有效限制人L7流动以及提供利益差别的户籍制度也因此被彻底地贯彻执行。
这样.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与其客观要求下形成的户籍制度、计划经济体制相互联系,共同赋予了城市集团在传统体制下利褴分配的绝对优势。这种经济资源配置的初始偏差进而形成了潜在的城乡利益集团在政治资源分配上的偏差及集体行动能力的反差当我国的政治环境逐渐对压力集团有所反应时.城市利益集团的潜在政治影响力显性化。
2.2.2城市集团利益刚性的形成。根据诺斯的观点,制度变迁是具有路径依赖性的,即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城市集团是传统体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团,根据路径依赖理论.他们对维护既得利益,“锁定”城市偏向路径有着强烈的需求.相对于农村利益集团而言.城市利益集团规模小、组织化程度高、资源控制力强.集用综合影响力较大此.城市利益集团更倾向于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其拥有的强大政治影响力也使得政府住决策函数中赋下城市集刚较大的权蕈。这样.城市集就能够通过其强大的政治影响力来保持制度变迁中城市偏向的性质,形成城市偏向的路径依赖。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但是城市集团的利益却呈现出刚性化特征。城市集团的利益刚性维系着户籍制度下的城乡利益差别.坚持教育的城市偏向.形成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土地集体产权制度及粘性的城市工资福利制度.最终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入和分享.解释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现实原因
2.3城市利益集团利益刚性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
2.3.1户籍制度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有所松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日益实现。但由于城市公共资源的容纳能力有限.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人城市会损害城市居民的既得利益.因此.呈现利益刚性的城市集团必然选择支持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以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城市集团的影响下.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心理歧视、福利歧视等依然存在,这些歧视增加了进城农民在城市生活的成本和压力。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此外,现行的户籍制度改革缺乏实质性进展.一方面许多城市的准人条件,如学历、资金、技术等,超过了普通农民的能力范畴;另一方面,与户籍制度改革配套的选举、人事、教育、医疗、征兵等制度改革滞后.这也使得理性农民对放弃农村户121、迁人城市定居保持审慎态度因而.城市集团利益刚性的存在使得户籍制度改革缓慢.减缓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程。
2.3.2教育的城市偏向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我国城乡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分配极不平等。城乡教育差距源于政府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城市偏向。在城市集团的利益刚性影响下,教育的城市偏向得以保持且不断强化.从而造成了城乡教育投入差距大、教育机会不均等、教育经费负担程度不平衡的现状。教育的城市偏向造成了农村教育的弱势地位.影响了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削弱了进城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城市生存能力间接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进程。
2.3.3集体土地制度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影响土地制度存续:在城市集团利益刚性的影响下.国家选择由土地来承载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成为现实的选择。城市集团利益刚性支持下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福利制度持续阻碍农村劳动力转移地少人多.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强化,规模经济和土地流转难以实现.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持续存在;另一方面,土地集体产权制度的效率性约束、功能性约束和市场性约束也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集体土地制度造成土地平均分配,土地的分散、细碎直接限制了土地的规模经营,限制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和现代管理方法的推广.较低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束缚农村劳动力.不利于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土地生存保障功能的强化使得缺乏礼会保障的进城农民倾向于保留土地.土地福利保障功能的显化也使离开土地的农民不愿放弃土地的附属收益.这样.土地的功能性约束形成农f’f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粘滞效应:现行土地制度产权不清以及土地流转的预期收益过低导致土地流转困难.增加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迁移成本。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与现行土地制度相互影响。互为原因和结果。现行土地制度的存续是城市集团利益刚性作用的结果.而这种土地制度又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强化了城市集团的利益刚性
2.3.4城市工资福利剐性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在城市利益集团利益刚性的作用下.城市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也呈现刚性。这种工资福利的刚性既阻碍了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调节,也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产生了负面影响。城市职工工资福利刚性上扬.而企业在政府的职业保留制度下又不得不优先采用城市劳动力.因此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也将上升;或者城市职工与外来工同工不同酬.企业使用廉价的外来劳动力的低成本优势被本地职工的高工资福利所抵消。这样,企业的劳动成本居高不下.等量资本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下降,企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消化能力下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
3政府对资源分配城市偏向的纠正
论文关键词 宅基地 流转 改革 身份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农村宅基地这一身份要件,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从而不利于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也不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我国当前宅基地流转之困境
1.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不能抵押。这么规定的理由是:它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若要打破现状允许农民将自有宅基地抵押融资,那么必然会导致宅基地流转的可能,因为一旦农民不能够偿还债务那么宅基地将面临拍卖。但是我国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由于农村居民购买力有限,这一限制买方的规定势必会导致宅基地的价格失真,宅基地价格的失真又会反作用于其作为抵押物所融资金,这样根本不利于拓展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从而使得宅基地的抵押意义大打折扣。
2.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结婚或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据此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村民子女迁入城镇取得城市户口时,其当然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权利;当村民子女嫁入或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组织,由于其不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也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的权利;当村民在本村中分户另外申请宅基地生活后,依然不能享有原户籍中宅基权利。也就是说,唯一能够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可能,就是子女不从原户籍中分离出去,直至原户主死亡后成为新户主。
但是,法律虽然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却没有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村民的宅基地是几乎免费的,但盖房子还是自己出资,地上建筑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既然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那么村民应该能够自由决定房子的继承问题。有学者认为当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被一体继承。我国法律中有“地随房走”的原则,但是一旦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建筑继承,那么就会打破宅基地使用权所有者的身份要件。这显然与当前法律相悖,也与立法初衷相悖。
3.买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这些虽然从形式上禁止了宅基地的买卖,但其始终不是正式立法。从根本上来说,限制宅基地买卖的事由依然是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取得的户籍身份限制。集体土地由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作为福利性质为保障村民生活而免费分配给本集体内以户为单位生活的家庭,也就是说只允许本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该句话是否也禁止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户”购买宅基地呢?如果是,那么就只剩下那些没有宅基地的本集体农村户口的家庭能够购买宅基地了。这样一来宅基地的买卖市场被限制得所剩无几。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通知同样并非法律法规,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买卖,只是买卖之后农民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房屋买卖而转让么?这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原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各种权利和利益,也难以解决各种纠纷。而应当承认房屋的所有权有时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面临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不少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探索,提出了各种改革的主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主张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并不是现阶段的一种合理的土地制度,必须采取大变革的方式,即变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例如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混合所有化等;另一主张则是维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只需变革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对此,作一下分析: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关联紧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该集体的成员必须有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能够享有该集体土地的财产权益。根据十八界三中全会公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都同时提出。若能够将这几项改革同时推进,取消城乡户籍区别,形成一元制社会,那么对变革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才有实施的可能。但是,这种改革力度太大,在短期内难以完成,若强行推进势必会导致广大农村地区的不稳定。回顾中国历次大变革,虽然取得了成功,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施行双轨制经济时的“倒爷”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时期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农村地区作为国家稳定的核心,笔者并不主张在农村地区施行大变革式的改革。
那么,既要保持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又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精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那么,就必须找到宅基地流转身份限制的突破口。
三、宅基地流转身份限制的突破
关键词:农村金融;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18201
1 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
1.1 农村金融促进乡镇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信贷的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获取到的资金发展起了自己的业务。随着规模和业务扩大,以及为了满足适应市场化和国家化的需要,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小城镇建设,从而带动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归功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1.2 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信息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在“三农”的开展过程中, 引进农业所需要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用设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术人员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的步伐。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需要农村金融来服务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
农民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扩大生产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依靠农村金融来解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仅仅满足于以往的贷款和还款业务,更加倾向于更丰富和方便的服务,比如:结算业务,投资业务等等。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农村金融有直接的关系。
2 农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建议
2.1 大力发展新农村经济,实现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均衡发展
金融和经济发展是离不开,是一个整体,经济决定金融,没有一个个的经济体,金融就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在供给中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给,才能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
2.2 建立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农户和企业发展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要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催进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金融品种和服务,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控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2.3 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担保机制,为贷款发展农村经济扫除障碍。
2.4 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性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作用,同时要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放宽市场准入提交,杜绝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3 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发展适合新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魏雅丽. 中国农村金融成长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