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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05 21: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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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合同

第1篇

关键词:合同欺诈、无效法律行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

近几年来,合同欺诈行为对经济秩序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合同法》对合同欺诈行为违法性的弱化规制,使合同欺诈行为这个古老话题倍受人关注。本文认为: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国家应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对合同欺诈行为予以规制。

一、合同欺诈行为

合同欺诈行为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即合同和欺诈。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作为民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②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③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建立了合同关系标志着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欺诈,语法解释为“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1) .法理解释为“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2)。欺诈的特点是:①实施欺诈的人主观上有故意;②实施欺诈的人的行为是“不正当行为”、“不法行为”;③实施欺诈的人的目的是骗取钱财或实现若不欺诈难以实现的目的。

合同欺诈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3) .

显然,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法律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规制与契约制度犹如一对孪生姊妹,相伴而生,相伴发展,相伴完善。

法律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规制源于契约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商法中对商人就“规定了应承担的有关义务,如制作并保存帐簿,不得欺诈”(4) ;中世纪,法国教会法基于道德上的考虑,担心缺乏特定形式的许诺会使当事人成为轻率或欺诈行为的牺牲品,从而坚定不移地贯彻形式主义传统,要求合同须具备特定的形式(5) ,公元十世纪至十五世纪西欧城市法“严格禁止会员在工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6)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为了保护契约自由,法律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规制越来越严格。1871年《德国刑法典》“对欺诈及背信、伪造文书、诈欺破产等罪作了详细的规定”(7),1908年日本《新刑法》第36章把欺诈与侵犯居住罪、侵占罪、恐吓罪共同纳入刑法调整(8) .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特点

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有五点:①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反映在行为人要约或承诺过程中。要约邀请中的故意,不属于合同欺诈行为。②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即要约或承诺表示的意思是虚假的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就虚假信息予以更正。③相对人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的认识。④相对人在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行为人订立、履行合同。⑤行为人因欺诈成就合同获取了非法的、不正当的或若不实施欺诈不可实现的利益。

狡猾奸诈的骗人本质,使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隐蔽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相对于如标的、价格、标准、功能、合同主体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为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对人则是不清楚的,在暗。真实信息的隐蔽性,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合同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直到欺诈行为败露。这种对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导致的地位不平等,并不是因为相对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扼意而为。

(二)干忧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把要约或承诺的错误条件反映到相对人大脑中,使相对人在规避合同风险和实现预期利益的决策中作出与自己本来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决策-错误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意思自治”由于行为人的干扰而成为“意思他治”。

(三)破坏性。①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隐蔽性,使合同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使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②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都要遵循等价交易法则,不得尔虞我诈,强取豪夺”(9) ;③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通过欺诈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10);④破坏了社会信用。欺诈行为败露后,人们对“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将时时处于怀疑、恐惧之中。

(四)非法性。“欺诈行为都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属于应受禁止的非法行为”(11) .

三、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民法确认其为无效,以保护意思受压迫当事人的利益”(12) ,这种观念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无效;其损害了私人利益的,可以撤销。“更加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13)、“欺诈行为尽管造成了对被欺诈方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一律宣告合同无效,既不能充分反映被欺诈人是否自愿,也不利于鼓励交易(14)。我国《合同法》支持了这种观点。

合同欺诈行为损害了私人利益,可以撤销,表明损害私人利益的合同欺诈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即并不是必然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被损害人放弃撤销权,则法律保护合同欺诈行为,如果被损害人主张撤销权,则法律不保护合同欺诈行为,被撤销的合同则无效。合同欺诈行为损害私人利益可撤销制度,“进一步弱化了合同欺诈行为的违法性”(15)。

第2篇

一、大陆法中的欺诈问题

罗马法上的欺诈“是指以欺骗手段使相对人陷于错误或利用相对人的错误使之成为不利的法律行为。如制造假象、掩盖真象、捏造事实、变更事实等。”它“分为善意欺诈和恶意欺诈。前者指交易习惯允许,法律也不禁止的夸耀、吹嘘,如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后者则是交易习惯所不允许的,也为法律所禁止的,如出卖人把棉丝混纺的说成是纯丝织品,或对买受人否认标的物的暇疵,把病牛说成无病等。一般所称的欺诈,专指恶意欺诈而言。”所以善意欺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恶意欺诈将导致合同的无效。不过,在罗马市民法上并无惩罚欺诈行为的规定,受欺诈人不得请求撤销或者拒绝履行基于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只能靠在订立合同时附加欺诈罚金或者“欺诈特约”来预防。到共和国时期,最高裁判官才相继创设“欺诈之诉”和“欺诈抗辩”,使受欺诈人可以撤销或者拒绝履行基于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大陆法各国的民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认为欺诈“是故意欺罔被诈欺人,使陷于错误,并因之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欺诈人有欺诈行为。欺诈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捏造虚假情况、歪曲真实情况等,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至于沉默,如果不是在法律上、合同法或者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则不能构成欺诈。(二)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陈述虚伪事实而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受欺诈人所实施的民事活动,是受欺诈的结果。这一条件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受欺诈人陷于错误的认识,二是受欺诈人陷于错误的认识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

欺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多规定此类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具体说,欺诈人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时,则受欺诈人有权撤销合同;欺诈人为合同外的第三人时,只有在相对人明知或者可得而知的情形下,受欺诈人才有权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施欺诈,他方当事人决不缔结契约者,此种欺诈构成契约无效的原因。欺诈不得推定,应证明之。”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欺诈而缔结的条约并非依法当然无效,仅依本章第五节第七目规定的情形和方式,发生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的诉权。”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欺诈或被不法之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得撤销之。因第三人欺诈,对于相对人所为之意思表示,以他人明知其欺诈,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得撤销之。意思表示相对人以外之人,因意思表示而直接取得利益者,以该取得人对于欺诈明知或可得而知为限,得对之撤销其意思表示。“受欺诈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不一。《法国民法典》第1304条规定:”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应于十年内提起之,但特别法律有较短期限的规定者,从其规定。……在有欺诈或错误的情形,自发现欺诈或错误之日起算,……。“《日本民法典》第126条规定:”撤销权自得为追认时起,五年间不行使者,因时效而消灭,自行为时起,经过二十年者亦同。“

基于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后,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无效时间的开始,二是合同被撤销的补救措施。对于前者,大陆法各国民法均规定,基于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对于后者,大陆法各国民法皆根据不当得利、占有之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376条规定:“因错误或故意而受领不当受领者,对给付人负返还其物的义务。”第1377条规定:“因误以自己对他人负有债务,而清偿之者,对债权人有请求返还的权利。前项情形,如债权人受清偿后将其书证销毁者,清偿之人不得向其请求返还,但对于真实的债务人有求偿权。”《德国民法典》第812条规定:“无法律上之原因,受他人之给付,或因其他之方法,以他人之费用而受利益者,负返还义务。虽有法律之原因,而其后已消灭,或依法律之内容不能发生给付目的之结果者亦同。”

第3篇

关键词:欺诈;惩罚性赔偿;虚假陈述

古语有云“人无信不立”。我国明清时代的晋商、徽商之所以能维持数百家基业不倒,享誉全国,与其言而有信和“言必行、行必果”的诚信品格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很多企业和公司鼠目寸光,不惜通过欺诈蒙骗客户来获取不当的合同利益。这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中国梦的实现。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商业诈骗也随之不断换代,欺诈的主体和行为更加多样化,手段不断翻新,应对也更加棘手。国内著名的LG“巧克力手机案”,“三鹿门”事件等都是典型的商业欺诈。如何应对日趋严重的商业欺诈现象,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商业欺诈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法中“欺诈”规定。我国的欺诈立法,最早可见于三国魏律中“诈伪”罪,北齐时改为“诈欺”,北周时复为“诈伪”,后为历代沿用;唐律第九篇为《诈伪》,共27条,专门规定国家对诈欺和伪造的惩治。“诈伪”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公罪(政治性的伪诈),如伪造皇帝印章、官文书、兵符等,处刑极重;也包括侵财的私罪,处刑“准(窃)盗论”。大明律亦设诈伪一卷。我国古代法“民刑合一、诸法合体”的特点,使得有关“欺诈”的规定仅限于刑法,从未从民法角度予以规制,与现代法中的欺诈制度相去甚远。但对欺诈行为的严厉打击,无疑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2.西方法律制度中的欺诈规定。在西方,公元15世纪的西欧城市法“严格禁止其会员在工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罗马法也有欺诈侵权的规定,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第四卷第四篇规定“不法侵害”包括“实施恶意欺诈,导致某些事情作成,也实施了不法侵害。”因此,一般而言,罗马法让欺诈得作为侵权法之内容。

有关欺诈的侵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发展中不断完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欺诈的概念、法律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为世界民法理论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最初,大陆法系国家是从契约角度对欺诈行为进行惩治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德等国开始在司法解释或判例中确立欺诈为侵权行为,同时制定特别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体的欺诈行为进行规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英美法系国家信奉绝对的市场主义,认为要求市场主体对经济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会妨害意思自治。早期法律或判例中的欺诈仅限于故意的不实陈述,随着各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强化,过失的虚假陈述也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商业欺诈存在的原因和影响

1.商业欺诈存在的原因。首先,经济学博弈。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商业欺诈会不可避免的大量存在。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假设诚实交易能给双方分别带来10个单位的收益,则欺诈交易会给欺诈者带来20个单位的收益,当然他也会失去与相对方下次交易的机会。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当法律监督不够时,欺诈交易的收益会大于其违法成本和诚信交易的收益,企业选择欺诈的可能性就会大增。

其次,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外在的监督无疑会对交易中的欺诈形成威慑。作为最有强制力的监督惩治手段,法律理应成为打击欺诈的首要选择。然而,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为违法者认为违法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我国现行法对商业欺诈的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惩罚不重等诸多问题使现实中欺诈收益远大于欺诈成本,导致欺诈交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再次,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徒法不足以自行,欺诈现象的遏制,还需要公众的积极举报和配合执法。但我国民众对欺诈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疑助长了欺诈者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打击欺诈法律制度的实行。

2.商业欺诈的影响。商业欺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不仅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有时甚至带来人身伤害,如山西发生的酒精勾兑白酒案致人失明甚至死亡。若企业一味依赖假冒别人,不注重自身品牌建设,最终可能面临法律严惩甚至陷入企业破产倒闭的困境。

三、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

1.商业欺诈的概念。欺诈通常以故意做虚假陈述,或作出本人不信的陈述,或不顾其真实性而进行陈述等方式构成,并意图使人据此作出行为。”作为专业法律术语,欺诈与现实中的欺骗有所不同。商人对产品的吹嘘,广告对商品性能的夸张等,大家司空见惯,虽有欺骗性质,但未必构成欺诈。现实生活中的欺诈既可能发生在交易领域,也可能发生在生产领域,商业欺诈只是欺诈的一种。

2.商业欺诈的特点。首先,欺诈发生的领域为商业领域,即交易领域。但若商业欺诈中的商业作此种解释,会缩小其适用范围,不利于其救济功能的发挥。服务行业的欺诈也应归入商业欺诈范畴,以遏制服务行业的欺诈之风。因此,此处的“商业”不仅包括商品交易领域,凡涉及经济交易的行业都属商业领域,如服务业、广告业等。其次,侵权主体的广泛性,商业欺诈的侵权主体不限于商事主体,自然人也可成为商业欺诈的侵权主体。利益游离在法律之外,被称为“法益”,法律应当对利益加以保护,在于法无据时,可类推其他权利,或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保护。同样地,欺诈侵权的客体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欺诈使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侵犯他人之自由权,自由权在法理上属人格权。

3.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主客观要件的齐备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官据以判案的定性标准。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即实质性虚假陈述、知悉陈述的虚假性、引诱受害人信赖的意图、受害人合理信赖并据此行为和损害事实。

第一,实质性虚假陈述。欺诈的核心是实质性的虚假陈述,即陈述为受害人决定是否交易或作出行为的关键依据,对受害人的决断影响重大。其内容是对事实的虚假陈述,而对观点、意图、法律的虚假陈述一般不构成欺诈。但有原则就有例外。美国判例法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1)若形成合理观点需一定的知识或经验,法院允许非专业人士信赖专业人士的意见;(2)双方之间有信托关系,如当事人与其律师。(3)被告谋取了原告之信任。(4)若意见是对既存事实的陈述,则听者可信赖之。(5)被告明故意利用原告弱点,如文盲等。(6)被告阻止原告调查事实。虚假陈述之方式,除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对真实状况进行歪曲外,还包括隐瞒影响交易、构成交易重大前提的信息。虚假陈述多以谎言为主,但不限于此,还包括如下方式:(1)行为,如出卖二手车时将里程表调回;(2)隐瞒,如出卖房屋时将渗水处进行遮盖;(3)沉默,特殊主体负有披露义务而未向相对人披露。

第二,知悉陈述的虚假性,包括明知陈述虚假和对虚假陈述不负责任。明知陈述虚假而向相对人陈述,是直接故意欺诈。未知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仍向相对人陈述,是间接故意欺诈。我国在确立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时,其主观要件可确立为故意,包括明知陈述不真实和严重不负责任。

第三,引诱他人信赖之期望。虚假陈述或被转述进而影响第三人。但并不要求虚假陈述者对所有不特定之人承担责任,而仅限于陈述者故意引诱之对象。但若表述者明知虚假信息会传播到第三人,且会对其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需对该第三人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原告信赖并据虚假陈述而行为。若原告未虚假陈述影响,则不构成欺诈侵权。此外,原告行为方式须与被告所希望的一致,否则仍不构成侵权。当然,并不要求原告所信赖的虚假陈述是其行为的惟一依据,只要虚假陈述足以促成其行为即可。合理信赖的标准以普通人为准。

第五,损害后果。损害须是欺诈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即受害者因信赖谎言而行为的后果,包括有形后果和无形后果。无形损失指精神损失,当然可根据精神损失对侵权人处以惩罚性赔偿。

四、我国商业欺诈法律控制体系的建立

我国商业欺诈法律控制体系应包括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两个方面:

1.制度建设。(1)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民商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损害赔偿是对受害者权利和利益的补救,使其恢复到受侵犯之前的状态。损害赔偿重弥补不重惩罚。因此,商业欺诈之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是赔偿实际损失。但实际损失原则不能对欺诈者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且客观上欺诈者并未实际受惩罚。鉴于实际损害规则的局限,美国法院在实践中发展了交易可得利益规则,即原告为交易付出的实际价值和被告所述可得之利益的差额应予补偿。从维护诚信出发,立法可允许诚信的市场主体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规则适用。

通说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判例Huckle V. Money案。早期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恶意攻击、私通、诬告等造成名誉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案件。1850年代后,惩罚性赔偿广泛适用于各类案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学界一般认为这就是我国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毋庸置疑,这一规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惩戒不法商家具有积极意义,但该法条仅适用于消费者,适用范围过窄,而双倍赔偿的惩戒作用有限,且对责任的性质含混不清。笔者认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适用条件。首先,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被告具有恶意或具有恶劣动机、毫不不尊重他的权利、重大过失。其次,造成损害后果。二是赔偿数额的确定。[]英美国家的惩罚性赔偿最大的问题就是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但这不是废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由。

(2)社会信用制度。当前我国欺诈现象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信用制度的不完善。欺诈交易成本低收益高,且即使欺诈败露,对自身名誉影响不大,这就是欺诈者肆意横行。反观发达国家,系统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使失信者无立足之地,个人的信用记录有存档,而失信记录会影响其未来的交易甚至日常生活。我国也应建立信用体系,建立诚信档案,使市场主体能够查阅到欺诈者的失信记录,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可避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防止一些非法企业欺诈消费者。市场准入制度需对进入市场的主体条件进行严格规定和严格审查,可有效减少虚假注册公司的欺诈行为。

2.机构建设。反商业欺诈需大量的专业人才和财政投入,一般的政府机构往往难以胜任。建立专业机构是打击商业欺诈的决定性举措之一。1985年,美国成立了国家卫生保健反欺诈协会;1999年,欧盟成立了欧盟反欺诈办公室。这些专业机构在反欺诈中的作用十分显著。我国也可建立专门的反商业欺诈机构,使其独立于政府,以保证其更好的开展工作,在案件处理中能保持公平和公正。

参考文献:

[1]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石宏,许传玺译.《侵权法重述――纲要》.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

[6]林蓉平.《中外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7](古罗马)优士丁尼,徐国栋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页

[8]《牛津法律大辞典》[Z].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页

第4篇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一)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一)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三)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第5篇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一)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一)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三)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第6篇

1、合同无效。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7篇

1、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注意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2、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认真考察。

3、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抵押财产要是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

【法律依据】

第8篇

    原告:四川省医药工业公司(下称医药公司)。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芷泉支行(下称芷泉支行)。

    被告:四川省化学矿山公司(下称化矿公司)。

    1988年10月,芷泉支行因进行有奖储蓄业务,急需200台平价彩色电视机,遂以提供平价彩色电视机为条件,向其开户单位化矿公司表示,可贷给其半年期借款500万元。化矿公司接受芷泉支行提出的条件,并将本公司与广汉公司(该公司未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签订的购铑粉合同(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1988年9月23日前,始终未履行),以及和深圳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与外商签订的铑粉外贸合同,充作自己公司的内、外贸易合同提交给芷泉支行。同年10月14日,化矿公司依据上述合同,以购铑粉出口为名,向芷泉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日,芷泉支行与化矿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芷泉支行向化矿公司出借250万元用于购铑粉出口,月息7。5‰;如借方不能按期还款,贷方有权在担保单位存款帐户内扣收;借款期限自1988年10月14日至1989年4月14日止。合同还载明:化矿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累计完成900万元,利润累计43万元,购买铑粉数量为4公斤。化矿公司持填写上述内容的借款合同要求医药公司为其担保,医药公司同意担保,并在合同担保单位栏目内加盖印章。合同一式3份。合同签订后,芷泉支行单方将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改为230万元,将其中一份合同交化矿公司。为使借款金额与购货数量相符,又将其持有的另二份合同中写明的购进铑粉数量改为14公斤。修改后的合同未交医药公司。同月17日至20日,化矿公司向芷泉支行购买彩色电视机的供方支付20万元,作为芷泉支行购进200台彩色电视机的差价补贴。同月19日,芷泉支行将230万元拨入到化矿公司重新设立的帐户。同月20日和21日,化矿公司将借款的100万元用于归还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借款;91。98万元支付成都振川商行用于非法倒卖生丝;5。7万元支付成都红光电视机厂彩色电视机差价;20万元划拨入本公司在芷泉支行原开立的帐户,用于填补已为芷泉支行支出的彩色电视机差价款;10万元支付橡胶公司货款。借款到期后,化矿公司未归还借款,芷泉支行即致函医药公司要求代偿。医药公司函复称:不知道合同借款数额已更改,且借贷双方的行为违反信贷制度,借款合同已失效,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芷泉支行即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从医药公司帐户陆续扣收33万元。医药公司经多次致函芷泉支行,要求停止侵害未果,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医药公司起诉称:其为化矿公司与芷泉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作担保,借款期届满,借款人化矿公司未还款,出借人芷泉支行便在1990年9月25日至1992年6月13日内分别从本公司帐户内扣收33万元。由于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也不向担保人送达担保合同,故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由芷泉支行返还扣收的33万元及利息27225元。

    被告芷泉支行答辩称:借款合同经担保人签字盖章即成立。原告自愿为借款人担保,不存在欺诈。直接扣收原告帐户资金,是履行合同约定,原告应立即履行担保义务,代偿尚欠贷款197万元及逾期利息和罚息。

    被告化矿公司答辩称:芷泉支行以解决200台平价彩电为条件,主动向我公司贷款500万元。对于原告担保的230万元,我公司只是为了完备借款手续,主观上没有与芷泉支行恶意串通欺诈原告的故意。贷款的结果使我公司陷入更深的危机,真正受益的是芷泉支行。原告诉侵权,与我公司无关。

    「审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化矿公司与芷泉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隐瞒借款的真实用途,以购铑粉出口为名,骗取医药公司为其担保,该行为属欺诈行为,担保无效,医药公司的担保责任免除。芷泉支行违反信贷管理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院于1994年5月17日判决如下:

    一、原告为化矿公司所作的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担保责任予以免除。

    二、被告芷泉支行返还原告33万元和利息2。7万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1510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共计26510元,由被告芷泉支行负担13255元,被告化矿公司负担13255元。

    芷泉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我支行与化矿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医药公司为化矿公司提供担保亦有效。化矿公司虽然改变借款用途,但不影响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效力。医药公司自愿为化矿公司借款担保,双方之间不存在欺诈、胁迫。我公司扣取医药公司款项合法,请求撤销原判,确认保证合同有效,判令医药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被上诉人医药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与化矿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采用欺诈手段共同虚构借款用途,编造化矿公司的经营及资信情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该保证行为依法属于无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并加判上诉人继续偿付资金利息。

    化矿公司述称:原审法院收集调查证据齐全,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截止1988年9月底,化矿公司销售收入为625万元,已亏损1。496万元,欠银行贷款370万元,其中包括由芷泉支行代成都信托公司向化矿公司出借的100万元。化矿公司的经营及资信情况已通过财务报表告知芷泉支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化矿公司与芷泉支行为实现各自的利益,由化矿公司虚构借款用于购买铑粉供出口的事实,向芷泉支行提出借款申请;芷泉支行明知化矿公司申请借款的合同依据虚假,仍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隐瞒化矿公司经营及资信的真实情况,致使医药公司在不明真象,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化矿公司提供担保。嗣后,芷泉支行又擅自改变借款金额及购货数量,且未将正式合同文本返回医药公司,继续使医药公司处于不知情的状况。因此,化矿公司与芷泉支行的行为已共同构成对医药公司的民事欺诈,医药公司的担保行为因受欺诈而无效,担保责任应予免除。芷泉支行依据无效保证合同扣划医药公司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承担返还所扣款及相应利息的责任。据此,芷泉支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芷泉支行占用资金利息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2月15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加判芷泉支行继续向医药公司偿付33万元的资金利息,自1992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15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23150元,由芷泉支行承担。

    「评析

第9篇

企鹅喳喳即便背上没长眼睛,也知道能摔得这么矫情的企鹅是谁。它一回头,果真看到自己的爸爸正傻乎乎地以一个奇怪的姿势躺在地上。

“我摔倒了!”企鹅爸爸的脸上挤出一丝难为情的笑容。

喳喳无奈地走过去,看着它笨拙地爬起来。

“爸爸,你就不能快点儿吗?大部队都快看不见了,你还磨磨蹭蹭的!”喳喳脸上嫌弃的表情真是一览无余。

企鹅爸爸尴尬地说:“你这孩子,怎么就不能好好说话呢!你可是爸爸一点点在脚面上捂大的,后来又一天天用嘴巴喂大的,我什么时候嫌弃过你了!”

又来了又来了,翻来覆去就是那些话。是不是父母老了,都会变得格外嗦?喳喳不耐烦地翻了个白眼:“你烦不烦?我又没有要你捂,也没有让你养!”

话说出口喳喳就有点儿后悔了,它分明在爸爸脸上看到了一闪而过的悲伤,可是小小的自尊心却千方百计地阻止它说“对不起”三个字。

突如其来的离别

“走吧,我会快点的!”父子俩沉默半天,还是企鹅爸爸打破了僵局。

“嗯。”喳喳轻轻点点头,二话不说就往前走。

“反正顶嘴什么的发生了也不是一次两次,爸爸肯定都习惯了。”这么想着,喳喳心里仅有的那点儿内疚便一扫而光。

雪在脚下发出咯吱咯吱的声音,喳喳父子与大部队的距离也在一点点拉近。

“喳喳,小心一点儿,别光急着赶路,像这样的冰堆后面很容易藏着海豹。你呀,性子还是太急。哦,还有,这种有冰消融的水面,最危险……”

企Z爸爸的话还没有说完,就被喳喳无情地打断:“好了好了,我已经不是小企鹅了,别再――啊!”喳喳立即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仿佛只有1秒的时间,一头硕大的海豹便从水里蹿了出来,一口咬住企鹅爸爸的脖子,将它拖进水里。

水面顿时一片殷红。

“爸爸!”喳喳呆呆地看着眼前的一切,喃喃地叫了一声。

没有人回答。

等到所有心神都归位,喳喳这才意识到究竟发生了什么。爸爸死了,自己再也看不见它了。它的憨厚,它的调皮,它的唠叨自己都感受不到了。喳喳对着泛起涟漪的水面发出一声撕心裂肺的呼喊:“爸爸――”

还有明天

喳喳觉得自己仿佛陷入了无边的黑暗之中,没有光,也感觉不到温度,只有彻骨的绝望和寒冷,它努力地想睁开眼睛,可是不能。

又过了很久很久,一个熟悉的声音才在耳边响了起来:“喳喳,喳喳,你发什么呆呢?你爸爸摔倒了!”

喳喳回过头,难以置信地看着周围的一切。起伏的冰川,湿滑的冰层,以及队伍后面摔得四仰八叉的老爸。

“这是做梦吧?爸爸不是已经……”想到这里,喳喳忍不住咬了一下自己的舌头。

疼,真实的疼。 “爸爸――”喳喳连跑带滑赶忙来到爸爸身边,直扑到它的怀里,“爸爸,你还活着,太好了,呜呜!”

企鹅爸爸一边用短短的手抚慰怀里的儿子,一边憨憨地说:“我当然活着,摔一跤哪能丢了命呀!乖,别哭了,这么大还黏爸爸,大家会笑你的!”

“爸爸,对不起,爸爸!”喳喳终于说出了上一次没来得及说出口的话。

是的,爸爸还活着,今天又重新来了一次。

真真假假

“爸爸,有海豹!”突然想起了最后的悲剧,喳喳慌忙提醒道,“我看见它……它吃了你,就在我面前……好多好多的血……”喳喳越想越伤心,哭到几乎有些抽搐。

“好了好了,那些都是假的,你看,真的爸爸在这里。”爸爸轻轻拍拍胸脯,“还有,我刚才已经仔细地看过了,这里没有海豹的影子。”

喳喳现在的脑袋完全是懵的,它根本分不清早上遇见的一切是真的,还是现在经历的才是真的。

“爸爸,我们今天能不能不要去捕猎?我们就呆在一起,哪里也不去!”

爸爸呵呵笑着:“你怎么好像忽然变小了!也好,我们爷儿俩好久没这么亲近过了!”

喳喳听了心里一阵酸涩。是啊,这些年父子俩的相处更多的是早上那样,父亲努力想营造亲密幽默的氛围,而它负责用不耐烦将一切打破。

“爸爸,对不起,我不该老是顶撞你,嫌你嗦,肆无忌惮地说着伤害你的话,我……”喳喳抽抽噎噎,说着说着又想哭了。

企鹅爸爸也颇有些感触,不过还是安抚着儿子:“没事没事,爸爸不生气。没有父母会记恨孩子的不懂事!刚才你说今天不想捕鱼?呆在这里有什么意思,爸爸带你去玩吧!”

老顽童爸爸

很小的时候,喳喳觉得自己的爸爸跟冰川一样高大,却比冰川温暖。可是随着年纪的增长,喳喳越来越有些瞧不上爸爸。别的爸爸忙着捕鱼,它在忙着玩耍;别的爸爸忙着赶路,它一边赶路一边忙着玩耍。

“喳喳,从这里滑下去!就像我这样――”说着,爸爸便趴了下来,用自己圆滚滚的肚皮作支撑,“嗖”地一下滑过一道长长的斜坡。

喳喳有样学样,虽然还是觉得有些傻,却有些难以言喻的快乐。

“爸爸再带你玩些有趣的!我们去骚扰人类的摄像机。你看,那些傻大个正偷拍我们呢。”

喳喳伸长脖子一看:可不是吗?一个怪模怪样的机器正蹲在雪地上朝着它俩的方向。

“这个小圆片里面有一只特别特别小的企鹅,长得很像我,我看过好几次,你要不要去看看?”

喳喳轻轻点点头。

这一天,它们玩了许多有意思的游戏,直到天快黑了,父子俩才迈着蹒跚的步子往家挪。

又见海豹

“喳喳,我很久没这么开心了。咱们父子俩多久没这样亲近了?”往家赶的时候,爸爸忽然说道。

喳喳听了心里有些伤感:“好像我长大以后就没有过了。爸爸,我一直以为我们有的是时间。以前我……”

“喳喳,低头!”

接着,一股黏腻的血腥味钻进喳喳的鼻腔,呛得它只想掉眼泪。

刚才的一切是怎么发生的?

喳喳看看水面上一圈圈猩红色的波纹,再看看冰面上那滩小小的血迹,终于明白了过来:海豹,又是海豹。就在它们父子俩互诉衷肠的时候,一只海豹出现在喳喳身后,爸爸为了保护喳喳,丢了性命。

它们今天没有去捕猎,而是选了完全不同的路,经历和之前迥异的事,可最终的结果仍是这样。难道事情的结局是无法更改的?

魔法瞬间消失,一切又回归到可怕的现实,或者陷入更绝望的梦境。喳喳头痛欲裂,它只好紧紧闭上了眼睛。

第三个清晨

“喳喳,喳喳,你爸爸摔倒了,你快去看看它!”有个小脑袋轻轻地顶着喳喳的身体。喳喳觉得自己的心神逐渐在黑暗中凝结成一体,“爸爸摔倒了!”它的心因这句话重新开始跳动,它猛地睁开了眼睛。

入目的首先是一片苍茫的白,接着才看见四仰八叉的傻爸爸。

喳喳知道自己笑着,可冰冷的眼泪却不自觉地淌了下来。喳喳带着这种奇怪的表情飞奔到爸爸身边。

“哟哟哟,怎么哭了?又嫌弃我给你丢人了?”爸爸无奈地看着今天格外娇气的儿子,笑嘻嘻地说道。

“我永远不会嫌弃你,爸爸!”喳喳看着爸爸,脸上一片肃然。

“不嫌弃就好!走,咱们双腿抡欢一点儿,要赶紧追上大部队!”爸爸拍拍喳喳的肩膀。

“爸爸,如果,我是说如果,今天是生命中的最后一天,你想做什么?”喳喳小心翼翼地问,“你想不想让我陪你去玩,或者……”

“嗯,只要你能像今天这么乖,愿意跟我亲近,我就很满足了。我更想跟往常的任何一天一样去捕鱼,再说了,我还有很多捕食技巧没教给你呢!”爸爸呵呵笑着,眼睛里满满的都是柔情。

“爸爸,听你的!”喳喳乖巧地蹭蹭爸爸的脑袋。

喳喳父子都觉得脚下咯吱咯吱的踩雪声比以往听到的任何声音都好听。

“爸爸。”

“什么事?”

“没事。”

几分钟后。

“爸爸。”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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