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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首席专家是指省内每一项优势或特色产业中具有相当学术权威,具备较强的组织及综合协调能力,并能开展和指导本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职责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为动力,开展并指导功能研究室承接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技术转移,科技成果的集成创新及省内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监管、指导功能研究室。
第四条遴选、考核
首席专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农牧厅确定。
第二章遴选方式
第五条遴选原则
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按照自愿报名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关心地方经济建设;
(二)在省内同一领域现有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中产生;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和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工作在科研一线,富有创新思想,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从事相关基础与应用研究工作十五年以上,主持过与本产业相关的重大科研项目任务,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一定威望;
(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以往的科研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及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的精神;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目前仍在职并从事相关
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
(八)不在企业兼职。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首席专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
(二)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并评议;
(三)评议后的名单,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四)颁发聘任证书,并签订任期内首席专家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审批
由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首席专家任职期限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根据考核指标,通过提交综合评估报告、述职以及专家组评议的方式,对首席专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二)考核程序
1、首席专家向监督评估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报告;
2、监督评估委员会听取首席专家的述职报告;
3、监督评估委员会按照首席专家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首席专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评定;
4、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评议;
5、根据评议结果由农牧厅决定首席专家的去留,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反馈给首席专家。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良好,认真履行首席专家职责,较好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在对接、合作、承担国家体系安排的研发任务和省内特色或优势产业的技术研发中做出明显实绩者可确定为合格。
3、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不具备较强的组织及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的精神较差;在企业兼职;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不良;不履行首席专家职责,没有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的均视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可继续担任首席专家;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解聘其首席专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2、期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后,继续担任下届首席专家职务;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解聘其首席专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研究员是指省内每一项优势或特色产业中关键技术的关键环节研究中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在研究室主作的监督、指导下,能开展本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关键环节研究的人员。
第三条职责
在功能研究室主任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省内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关键技术中各环节的技术研究。
第四条遴选、考核
由功能研究室主任提出候选名单,农牧厅确定。
第二章遴选方式
第五条遴选原则
按照自愿报名的方式,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省内同一领域现有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中产生;
(三)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在科研一线,富有创新思想,参与过与本产业相关的科研项目,在所研究领域具有一定造诣,从事相关研究五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在以往的科研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目前仍在职并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研究;
(六)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中青年人员优先考虑;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
(八)不在企业兼职。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由功能研究室主任负责提名;
(二)执行专家组研究确定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三)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四)颁发聘任证书,并与功能研究室主任签订任期内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审批
由功能研究室主任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研究员任职期限内,由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根据签订任期内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考核指标,通过提交综合评估报告、述职以及专家组评议的方式,对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二)考核程序
1、向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提交综合评估报告;
2、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听取其述职报告;
3、按照任务委托协议任务书,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评定;
4、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评议;
5、由首席专家决定其去留,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反馈给本人。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在省内特色或优势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各环节技术研发中做出明显实绩者可确定为合格。
3、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在企业兼职;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不良;不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的均视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可继续担任该职;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首席专家审定并解聘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2、期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后,继续担任下届研究员岗位;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解聘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研究员档案。
第五章附则
为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和方法”等要求,在总结近年来我省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现就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一、改进考核方法,完善考核评价标准
党政机关年度考核的内容要根据党政机关的职能和特点合理确定,要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为党政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同时,强化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改进考核方法,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要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的重点是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可以通过考勤、工作记实和月、季、半年工作评鉴等方式进行(详见附件一)。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评价,重点是全年政治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应约占30%的比例份额。
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目的和考核内容设定,体现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思想政治素质、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考核指标量化测评表》(见附表二),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分类组织测评,并将量化测评结果与定性考核结果相结合,提高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使被考核人的领导、同级、下级等不同层次的人员参与考核过程,使考核结果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测评的分值按约占总分值的50%折算。直接面向群众的党政工作部门和窗口单位,要面向社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直接服务对象的评议,把机关内外的意见结合起来,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考核当中对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量化测评结果既要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因素,又要具体分析,结合平时考核进行综合评估,不能简单地唯票唯分数,避免简单化、绝对化。
要严格掌握考核标准,增加考核区分度,特别要加大择优汰劣、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制了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的标准(见附件三),供参照试行。确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要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审批。二、规范考核程序,增加考核工作透明度
年度考核工作要公开、公正,严格按程序操作,增加考核工作透明度。重点抓好以下五个环节:
(一)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总结)。被考核人要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个人述职报告(总结)要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二)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各级考核机关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分类确定相应的述职范围。党政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人数较多的,可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述职;人数较少的,可由相近处室
组合进行。市(地)以下党政工作部门,可在机关范围内述职。
(三)进行民主评议。在听取个人述职报告(总结)后,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可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进行。对本年度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及记二等功以上奖励人员可在量化测评的基础上适当加分。测评分值要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综合被考核人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等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为避免唯票数、唯分数确定等次,提高考核优秀人员的认可度,对优秀人员的确定,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根据民主测评分值,从高分到低分按参加考核人数的20%或30%划定优秀预选人员名单,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审核,在规定的优秀比例限额人数内,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提出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意见,考核结果报部门领导批准。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组建,组成人员要有一定的公认度。
年度考核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两至三天。对反映的问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见附件七)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见附件六)存入被考核人档案。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三、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审核备案工作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增强考核责任意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考核的监督管理、审核备案制度,保证考核工作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有序进行。对平时考核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年度考核要切实加强检查指导。通过督查和审核备案,及时发现、纠正问题,严格考核纪律,确保考核工作的质量。各考核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工作基本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表式见附件四)以及《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册》(表式见附件五)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年度考核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考核工作的基本做法和经验,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确定各等次比例是否符合《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等。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反馈后,考核单位方可按规定兑现考核结果。经审核或调查发现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实施考核的,随意突破优秀比例限额的,以及其它违反考核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兑现考核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及时兑现考核结果,切实发挥年度考核的作用
考核优秀比例要与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优秀人数应掌握在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以内。对上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为优秀或本年度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优秀比例可按15%使用。要把年度考核结果与干部调整使用、升降去留以及奖励、工资晋升等紧密结合起来,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鞭策作用。要根据考核结果,对不适合继续留在机关工作的要果断调整出机关,该辞退的要坚决予以辞退。当年评为优秀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或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且政绩特别突出的,可给予嘉奖、记功奖励;对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人员,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的同时,根据其不同的情况,明确努力方向;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对上年度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应定为“不称职”。对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要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次月降低一职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对无职可降的人员,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辞退;对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确实不符合公务员基本条件的,也应该予以辞退。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要针对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按职位要求进行基本素质培训。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5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20xx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一)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
近年来,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重点,通过创先争优、纪律作风整顿等活动,结合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和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领导班子,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采取以会代训、党校轮训、警示教育展览、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科级干部的培训,促使他们深入查摆在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党性党风教育,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同时,始终把《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自治区党委和盟委对干部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列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作形式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培训,真正做到入情入理,入心入脑,特别是对新提拔干部全部进行廉政谈话,有计划地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自律意识。2013年6月,在清华大学举办新任科级干部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就官德修养与廉政建设、领导科学与语言艺术、选人用人公信度等内容,对40名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了集中培训。
(二)构建干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干部监督工作规范化。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一是加强领导班子日常管理。进一步充实完善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库建设,并加强后备干部在急、难、险、重等重要岗位上挂职锻炼。在综合考虑年龄、结构、专业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管理区科级干部交流方案,优化科级领导班子队伍建设。二是强化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干部请销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不断完善规范场镇和机关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民主生活会等制度。2013年,对管理区52个单位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现场督导,进一步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干部的监督管理,向交通、住建、国土、教育、农牧林业科技局等5个部门选派纪检组长,完成4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11个部门财务交接进行监督。三是完善规范各项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建立健全包括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一系列制度,严把领导干部入口关。实行干部调任回访制度,通过座谈、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调任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调查,广泛了解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此外,向社会公布12380举报热线,完善了纪检监察、审计、例会制度,定期了解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情况,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监督案件的调查、受理等系列程序,确保干部监督渠道畅通,运行有效。
(三)改进督查考核方式,推动干部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建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登记制、民意测评制、学分制、请销假等制度,对干部监督推行不定期抽查,公众测评等做法,克服了以往对干部评价的年终“算账”,一锤定音的弊端,有效规范了干部的执政行为。制定完善《____管理区场镇水库工委直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实施办法》,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通过建立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办法,以量化指标定期监督领导干部履职效果和工作作风,并用经济和组织手段加以约束,以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核心表率作用,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将干部行为规范列入年初的考评体系,做到年初有目标,年内有检查,年终有评价,增强干部监督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同时,强化关爱激励措施。重视对干部队伍的人文关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关注领导干部的身心健康。建立完善部长谈心谈话和约谈干部制度,加强与干部的谈心沟通,帮助干部疏通思想情绪,缓解心理压力。经常深入基层有针对性的与干部职工谈心,对群众反映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调查分析并加以纠正。2013年,对实绩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不称职”两票率在15%以上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
在看到干部队伍建设主流的同
时,我们也应该清楚认识到,在领导干部队伍监督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干部监督形式少,手段单一。
近年来,尽管通过任中审计、诫勉谈话、设立举报电话、民意测评等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如怎样把监督延伸到8小时以外,如何有效监督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干部监督信息零散,沟通不畅。
从近年来工作情况来看,通过组织部获取的干部监督信息,一般比较分散,不易核实,可信度不强。通过相关部门获取的干部监督信息,存在信息搜集渠道不畅、内容单一,难以综合等问题。
针对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做好对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谋求创新突破:
(一)监督的运行方式从封闭式监督向开放式监督转变。
一是监督的途径由组织监督向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不断拓展。要做到干部工作开展到哪里,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干部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工作就跟踪到哪里,力争做到不留死角。二是监督的范围从领导干部的“工作圈”向“生活圈”、“社交圈”延伸,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生活圈”全天候监督,对“社交圈”全方位掌控,不断扩大有效角度的范围。要结合行风评议,举报,纪检立案等结果,并通过单位自查、相关部门评议,分管领导点评等形式,更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掌握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情况。三是扩大社会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参与面。充分利用举报箱、监督热线及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透明运行,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干部监督工作中来,只要不涉及保密事项,都要做到条件、标准、程序、政策、结果公开/!/,让群众了解干部执政、执法、执纪的范围,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主动深入到“知情”群众中,对干部进行立体开放式监督,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内“透视”被监督对象。
(二)监督的运行程序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
一是以思想教育为基础,强化干部自我监督。要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的精神境界,筑牢领导干部的思想防线,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监督的自觉性,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二是认真开展党内各项活动,务求取得实效,严格按照要求,以开展好“”和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整顿干部为重点,加强领导干部的党内监督。一方面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并严格落实。另一方面,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好领导班子生活会,切实保障党员的民力。三是建立经常化的财务审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监督。制定出台地区部门财务管理办法,从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行为入手,对办公、用车、招待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一些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可以超前安排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在考核、评价、任用、奖惩、教育干部时,作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规范部门主管的考核、奖惩提供准则,充分开发并利用人力资源,使部门主管能够严于律已,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及质量水平,维护体系运行为最终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部组长级及组长级以上的所有部门主管。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所有部门主管的最终考核评议及奖惩决定。
3.2各部门主管的日常考核及奖惩工作由上级主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并通知人事部门存档。
3.3企质办负责监督对部门主管考核及奖惩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总经理提出奖惩意见,对所有部门主管进行奖励或处罚。
3.4企质办的日常工作由各部门监督,并由总经理负责考核。
4管理要求
4.1考核制度
4.1.1管理水平的考核
a.部门主管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运作情况,不断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本部门所制定的管理细则及规章制度负有监督其确认实施的主要责任,以支持体系的运作,提高内部管理。
b.积极维护并推进体系运作,教育部门内的员工认真按文件要求工作,有义务处理好属于部门内部的所有事务,有责任承担本部门违背体系运作要求的连带责任,对部门内的员工负有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的职责,并有具体运作制度及记录。
c.做事公正、胸怀宽阔、赏必信、罚必果,有责任做好岗位职责上所要求的所有事务。
4.1.2质量控制工作的考核
a.所有部门主管都应以提高质量水平为管理的最终目的,任何影响产品质量水平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b.严格要求部门内的员工认真按照工艺文件和有关标准执行,控制好质量,有义务处理好本部门内部发生的质量问题,不得推卸责任。
c.发现质量问题,有义务查明其原因并进行分析,属相关部门的,应善意反馈给相关部门,如不能协商解决,要及时报交企质办处理。
d.任何部门主管都要善于听取或接收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建议,遇事敢于承担责任,处理问题讲究实效。
4.1.3成本控制工作的考核
a.任何部门主管都有责任为降低公司成本出策献力,任何浪费及不合理使用,或是不严谨的报废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b.对于部门内部员工,主管有监督及处罚的权力,同时对造成损失的确认事实,负有连带责任。
4.1.4敬业及协作精神的考核
a.作为起码的职业道德,任何部门主管,不仅要有从事部门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还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b.属于部门主管份内的工作,不允许有推、拖、拉的现象。
c.协作精神是管理人员必备的管理技能之一,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属于部门内部的事务,任何部门主管都有责任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为公司的总体发展担负责任。
d.部门之间处理问题时,对事不对人、工作务实。
4.1.5生产进度考核
a.生产是企业的生存之本,进度是企业的发展之源,生产满足客户要求的产品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而生产进度是企业信誉和效益的保证,任何部门主管都应该将直接或间接服务于为满足客户要求的生产及进度,作为其工作的重心之一。
b.各部门主管都有责任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主动的克服各方面的困难,为保证生产进度服务。
c.任何阻碍生产进度的主观因素都应该予以取缔。
4.2奖惩制度
4.2.1对于试用期的部门主管,由上级主管负责考核,企质办、办公室负有监督的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帮助。试用期满后,由上级主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评审。必要时,请总经理或厂长列席,评审结果报由总经理审批,合格则任用,否则调离岗位或予以辞退,宁缺勿滥。
4.2.2对于部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部门制定的细则文件及规章制度不能监督并有效实施的,或是不符合体系文件要求,或是不具备实际运作的可行性,却未能及时更改的部门,主管以失职论处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处罚,对于在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部门主管,公司优先确认调薪或升职的机会。
4.2.3对于类似事例,有三次以上被投诉(以ⅰ类信息反馈单的形式出现)的部门,上级主管要负责及时查明其原因,如果属部门主管处理不当或是因为没能引起重视造成的,则对其进行能力评审,并报总经理。同时,在此基础上每增加类似一项,并处30元的罚款。一般事例每3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较严重事例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重大事例由公司确定。事例程度确认由上级主管负责,企质办监督。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共同予以分析确认。
4.2.4任何部门主管和员工,均不得有违背体系文件运作要求的行为(说明:若其运作比文件规定完善,可提出文件更改,在未得到正式更改批准前,均属违章行为),否则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酌情处罚。对于员工如确认部门主管有责任的,将直接追究部门主管的连带责任,可对部门主管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处罚,对于多次纠正(不超过3次)仍无有效预防措施或预防措施不当的,企质办要责成其上级主管查明其原因,及时纠正。
4.2.5对于隐瞒质量问题或夸大事实,或是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推脱责任的部门主管,企质办有权对其提出警告。情节恶劣者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处罚。对于在质量控制方面有突出贡献者,由上级部门主管提出,企质办确认落实后,可申请对其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奖励,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4.2.6对于不能严格控制成本,由于失职造成损失的,或是管理不完善,内部员工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其实际损失情况,对部门主管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处罚。对于任何袒护人员,予以同等处理。对于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主管,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企质办提供综合意见,可申请对其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奖励,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4.2.7对于不具备敬业精神的部门主管,经说服教育没有较大起色的,坚决予以辞退,对于不具备团队协作精神或协调能力差、不接收不同意见、我行我素,影响与相关部门协作的部门主管可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处罚。对于敬业精神和协调能力都特别出色的部门主管,由其上级主管提出,企质办提供综合意见,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奖励,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实施。
4.2.8每月2日,由企质办汇总出各部门上一月各类不合格项的处罚情况,予以公布。并对确因部门主管责任心所引起的不合格项,将对主管处以此类处罚金额总数10的处罚。
4.2.9所有的部门主管,在每年的日前,必须上交年度述职报告,由总经理批阅,并由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予以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各部门主管予以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4.2.10对于影响生产进度的直接或间接部门主管都将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进行处罚,但确因客观因素人为无法克服者除外。
5说明
5.1处罚不是目的,但无规矩,不成方圆,有法可依时,才可以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可以为公司的发展维护一种正常的、合理的管理秩序。
5.2奖励也只是一种手段,它是为了能激发部门主管的潜力,使其能勇于担负责任,真正发挥主管的作用,为公司的发展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