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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实例是硕士论文写作中不可少的“血肉”。而紧跟材料的结果与讨论是一个重要环节。本文,主要介绍硕士论文写作过程中,讨论与结果两方面内容。
首先是讨论,这部分也是我国目前比较薄弱的环节,很多作者不愿意正视自身的缺点和遗憾。当然,这和硕士论文中对问题的发现、原因的归纳及围绕其而展开的论述解释有很大关系。不少人认为应用可以支持该硕士论文结论为文章会降低文章的创新性,其实这样也可以获得审稿人和所引论文作者的尊敬。
关于结果,一般情况下,在开头用一句话就可简单的介绍原理及实验目的。然后按照正常的逻辑顺序将图表、数据、公式等体现出来。在结果的最后,应该概括主要的发现,并强调该硕士论文研究的重要性。如篇幅仍有剩余,可以展望一下该研究方向的前景。
在这里,举例如下:
目前,针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问题,我国政府部门已经制定了较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当植物新品种育种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置于司法机关起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植物新品种顺利推广。
一、标题
题目有三个要点:一是选题要小;二是选题要专业;三是选题要新。
选题太大是很多同学失败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硕士生也不要大于三个条文以内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当然,也可以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概念。
但无论如何,本科生与硕士生不要来一个制度的设计。在一万字或五万字内完成一个制度的设计,一般而言,不可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书的题目,太大。题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难以实在了。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是对应的,社会问题不能做论文题目。这就是选题专业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不专业,因为它涉及民商法问题如侵权责任、涉及刑法问题和行政法问题。选这种题目表明,你还没有确定你想研究什么,你还不知道其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学上,只有具体到部门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为专业的、详尽的研讨。你应当先将一个社会问题对应于某一个具体部门法制度。
选题最好在新的领域,因为从中容易发现新法律问题与新解决方案。新领域没有开发过,容易找到空白处,填补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诚实信用原则等选题,至少问题已经老了,你难以发现新的问题,也难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容易开发的已经被人开发了。对新手而言,新领域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省力技术。不过,老手不应当太赶热闹,东一枪西一炮、专门选热点问题去写,是很忌讳的事。老手可能更应当注重传统领域特别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题目字数不能太多。所有标题都这样。如果多了,说明你提练得不够:你还没能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二、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文章的要点、亮点的摘编。
它与中心思想不同,因为可以是亮点与要点。与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够表达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选题在当今形势下如何重要、本文将如何论述或论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选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思路等,别搞错。
文章的标题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这样,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标题缺乏连贯性。摘要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导。老手往往是先写摘要再写正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做到了先理顺宏观思维,再展开细节。
关键词是文章讨论的关键性专业词汇,包括核心术语、制度与理论。
它往往在文章标题之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要么你的标题不准确,要么你的关键词有错误。
关键词一般3-5个,多了说明你的文章太杂。注意,即使是创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个新术语和一个新理论。否则,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纲
其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现状与什么问题
(一)现状(存在弊端的现状)
(二)既有的文献(对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与思路
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失败的原因并寻求破解)
三、解决思路(正面论证自己的模式或路线)
四、实施方案(立法、执法或适用的具体建议)
对此提纲,有几点说明:
任何人写论文,必须要遵守这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可以对此有所变化,但内在的思路总是这样的。
反对没有问题就开始写作的做法。如今写教材也不能那样了。
提纲必须有直观性,即仅仅从提纲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逻辑与写作进路。如果不能这样,提纲就失败了。
提纲必须具体,不要用“现状与问题”之类的题目,而必须写出具体的现状与问题,下面也是这样。论文的标题必须具有特别性,即不是别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论文的。有同学喜欢用“国内文献、国外文献”之类,这种标题任何论文都能用,是没有特别性的。
注意,将中外既有研究写入第一部分的文献综述中,不搞专门的比较研究,更不作为一大部分。如果你觉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献综述中写不下,那不是写不下的问题,而是你所确立的问题不明确,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关的文献。简言之,文献太多,说明选题太大,无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献是极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须综述文献再提出问题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写一个选题的缘由。也就是选题的重要性之类。千万别在这部分说正文的内容,也不将这部分写得太长(200字以内,最好的50个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问题。这只是一个引子。
对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顺序写:现实问题(如银行存款丢失)、作出的判决书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外)、关于某一问题的既有观点综述(国内外),既有观点的问题,本文想研究的问题,研究思路。
在以上内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现实问题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问题,对策(即文献)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很简单,很多现实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至少你无法提出新的观点。再说,现实问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去研究,你无意于此。
注意,现实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与执法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法律制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既有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你真正的问题。银行存款丢失不是真正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如是!激动地发现了一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已经被人家解决了,而你却发现自己没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须有文献综述(即国内外既有观点、立法、适用等的述评),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问题才能产生,才有自己论文想阐述的问题。否则,无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使开始了研究,也可能毫无价值。文献综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对现实与法律制度问题的既有解决方案。文献综述包括简述、评与转三方面。述,介绍其观点;评价,说出文献的发展脉络。述要简洁准确;评要说出后一个文献与前一个文献相比,观点的进步或退步之处。在评价的后面,要对所有文献作出总结,即转。这种转,往往是肯定其贡献,指出其不足,转向自己的想讨论的问题。
既有的司法、执法文件等,这是必须综述的。否则,你只是关注了现实问题,而没有关注它的解决方面的现状。
法律制度也是文献。这是立法现状与历史方面的文献。有人将国外的制度与观点放在后面的比较法研究之中,这是很多学生的做法,比较之后得出启发。这样是不好的。国外的做法也会有问题的,也是需要评述的,它不能直接成为我们的标准。
只有你发现了他人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写作。
文献综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狂妄。苏力曾经高呼法学论文应当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释。正是因为这样,学校往往将文献综述作为独立的附件上交。可是,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无知无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献综述,或者根本不提出问题。这就太可怕了。试想,没有综述前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是什么呢?是前人没有的观点,还是重复?只能是傲慢与偏见啊。也有同学作了文献综述,但将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没有,这就无法理解了。还有些同学不作文献综述,直接提出问题,就开始写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学,根本不来文献综述和问题,直接像编教材那样写作,那就不是论文了。
在上述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你应当指出既有文献的问题,从中选出一个问题作为本论文的问题。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问题,你的论文可以开始了。你应当说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让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于此再次强调,任何没有认真作过上述文献综述的人,他的所谓论文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它无法区分于闲聊与酒桌上的议论。
应当说,任何正规的论文应当如上,但是,从高中的论文开始,我们就学会了横空出世,这确实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恶习。我愿意告诉我的朋友、学生和后辈:不要那样,人应当尊重前人的观点,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们作为人生存的标志所在。
此后晚辈要讨论任何严肃话题,都应当知道,你先说别人有什么样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有什么好与不好,再谈你自己的观点,你不要将别人的观点暗暗当作自己的,你是一个独立的人,你应当有自己的观点。否则,去做点别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难指出文献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经常听到如此说。我不太赞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本能。只是现今的教育不重视这种本能的开发,才导致只会记忆。退一步说,局部性建议总会有吧?这也比横空出世好一万倍。
科斯曾经说,那些混乱抄袭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据说杜牧晚年刚刚生病,就将自己的诗作焚烧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论证
分析人家观点缺陷或失误的原因,特别是其后match理论基础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决理论,进行论证。
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而不是具体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问题足够准确,这两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体分析的方法应当找一两篇好论文来学习。
这两部分要注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理论三者应当对应,不一定一一对应,但必须对应;要运用各种新的、具体的理论来分析和得出你的解决理论,例如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要从既有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理论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论,而不是简单的“我觉得”、“我认为”,也不能仅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过于抽象的理论得出你的结论;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给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跃;从几个方面论证时,这几个方面的分类要周延,分类本身要有依据(为什么是这三个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个或四个?)
六、最后: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上文解决问题的理论,给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上的具体解决方案,写出方案名称、内容、特点(与既有方案的比较)、与其它方案的关系(如与现有制度的关系,重新立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案的可行性等。这部分要具体。
七、论文的规范性
有注释且内容规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时间、译者、页码等。注意查找文献时一次性记录下来。
文章内容必须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内容或观点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别人的,要能区分,反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风。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文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了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了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的“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文书写作形式上的格式化包含着远远超过形式主义的法律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是文书制作者按照逻辑规则整合和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文书制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品格和创造性思维,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现国家法治。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周萍.以法律文书写作学回归法学为视角的法学发展趋势[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6(03).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观
二、 判例的态度
三、 1——鸠山秀夫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四、 理论研究2——牧野英一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五、 结语——对牧野论文之后的一些情况介绍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观
诚实信用原则,亦称“诚信原则”,在日文中表现为“信义诚实の原则”,一般简称为“信义则”。这一原则作为现行民法典中的一个条文,并不是在100年前日本民法典成立之初,而是在二战后通过对民法典的修改实现的。[1]因此,在此修改之前,诚信原则并不具备实定法上的依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原则正式作为民法典的条文成立,并不象日本民法典编纂时表现出的那种为了某种目的而不顾法典与日本之间的龃龉原封不动地引进,而是学说和判例长期积累的成果。
日本民法典成立后,因为法典的内容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距离较大,如何解释这一新的便显得尤其重要。为了满足这种社会需要,一种以解释法典为主要内容的所谓学说继受便随之在民法学界展开。但是,在学说继受的最初阶段,民法学界的主要倾向是以德国法的学说·判例为主要素材,而且当时通用的也是由德国引进的概念法学。因此在这个时期,是无暇顾及象诚实信用这种可以对因形式上适用法律条文而发生实质性不合理的法律现象发挥积极作用的原理性原则。[2]
诚信原则在日本受到重视,始于大正(1912—1925年)年代初期。当时,在法学界对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原理原则的弊端已经开始有所感悟。关于这一点,尤其在国外留学归国的学者的研究成果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例如,1913年回国的刑法学家牧野英一(1878—1970年)博士就曾经试图在民法领域展开自由法论,他主张公序良俗和“信义则” 应该作为一种指导原则得到应有的重视。又如,1920年回国的末弘严太郎博士也曾经对当时仅以外国的注释书为典范、以对理论性整理为已足的民法解释学提出激烈的批判,进而强调构筑适合日本社会的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和对判例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在另一方面,民事审判实务从大正5(=1916)年间开始尝试性地使用诚信原则,进而通过大正9(=1920)年以后的审判实践,在判例中确立了诚信原则的地位。
二、 判例的态度
诚实信用在日本的审判实务中作为一项原则得到适用,最早见于大审院1920年12月18日关于买回效力的判决。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在付买回约定的不动产买卖中,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债务人用于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的场合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法律效力。对此,大审院判决认为:债权人以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为口实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效力“违反支配债权关系的信义原则”,并据此肯定了债务人的买回效力。[3]诚信原则由此率先在判例中被援用,并由此开始逐渐确立了自己在判例中的稳定地位。
在此之后,大审院又于1924年7月15日在关于契约解除的催告期间的判决中,对债务人所提出的催告期间过短的主张判断为:“另从信义公平之观念重新审视,此主张明显不合道理”。[4]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明确援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判例出现之前,在审判实务中,也有过一些努力为权衡实质性利害关系而间接地使用诚信原则的原理进行判案的事例。诸如:大审院于1916年5月22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出的判决,[5]大审院于1917年7月10日对契约解除作出的判决[6]等都属于此类。因此可以说,上述1920年和1924年的大审院判决明确使用“信义原则”和“信义公平的观念”的做法,只是有意识地将这些在审判中业已存在的判断方式上升到裁判规范予以肯定而已。[7]
三、 1——鸠山秀夫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在日本民法学界最早对诚信原则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是鸠山秀夫博士,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于1924年在《法学协会杂志》上连载的论文《债权法中的信义诚实原则》。[8]
该论文,首先在总论部分对诚信原则的进行;然后作为分论,将诚信原则的适用分别放在“债权关系存在过程中”、“债权关系终了之后”、“债权关系成立之前”等几种场合中进行逐一,从中找出的所在以及解决的;最后在结语中对诚信原则在债法以外领域的适用问题作了综合性总结。
在论文的总论部分,首先开宗明义:“信义诚实之原则能够作为支配债法的基本原则得到承认是近世法的一个显著特色”。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之所以在欧洲于18世纪以后得到,特别是在19世纪末叶以后发挥出它的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当时的观已经从个人·意思本位转向社会·团体本位和交易关系的扩大化、复杂化,以及随之而来的19世纪法国和德国和法学的变化。其次,作者在介绍批判诚信原则观点的同时对批判的观点提出反论。尤其是对“承认诚信原则会危及法的安全性”这种观点,作者将其斥之为“在当今社会状况下不过是纸上谈兵的空论”。另外作者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如果一部法典富有伸缩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定,那么在实施这部法典的社会,利用诚信原则补充成文法的必要性比较小。但是,日本民法典不仅条文的数量不足德国民法典的一半,而且其让人感到不过是一种提纲式的罗列,因此,毋宁说正是因为它与德国民法相比更缺乏伸缩性和可操作性,所以利用诚信原则对其进行补充的必要性自然比较大。
在分论中,作者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一,对债权关系存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分析:①应履行给付的内容(其中包括:种类债务人的变更权、所提供给付只有微量不足的场合、主给付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问题等);②履行的形态(包括:是否可以在履行期之前清偿、履行的具体时间、履行地、提供清偿的程度等);③同时履行的要件与效果;④履行迟滞的要件与效果;⑤受领迟滞的要件与效果等等。
第二,对债权关系终了之后的具体问题分析:①当事人无归责事由陷入履行不能时的通知义务;②委任关系中的应急处分义务与报酬请求权成立的可能性,以及对其他持续性债权的类推可能性;③租赁契约终了后的关系,其别探讨了对关东大地震(1923年)后的临时性建筑的处理问题。
第三,关于债权关系成立之前的法律关系,作者一方面援用了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一方面将问题分为契约有效成立的场合与未能成立的场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分析。关于后者,首先探讨了在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契约无效、撤销的场合,是否可以承认损害赔偿义务的问题;其次对原始的客观性全部履行不能与作为原始性一部分履行不能把握的担保责任之间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承认了过失责任。关于前者,首先介绍了可以通过民法本身认定的责任的具体范围,然后主张在上述具体范围以外的场合中适用诚信原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论文在论述该问题的这一小节末尾处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在契约的交涉最终受挫时,令其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根据的;一是,在契约无效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行为。
从论文总体看,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作者在探讨个别问题时并不是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进行形式上的解释,而是在考虑如何适用条文时加入了诚信原则这种实质性的判断。尤其令人注目的是,在论文中每当对以往的观点提出异议或修改时,作者总是要反复地对自己以往基于概念法学的观点作出自我批评。
这篇论文从解释论入手阐明了诚信原则是支配债法的根本原则,为诚信原则日后的奠定了基础,同时它也预示了鸠山法学将要走入一个新的天地。然而,就在这篇的两年后,鸠山博士突然离开了学界,而关于他离开学界的原因又是众说纷纭,无法确定。于是,这篇可谓是令自己法学论“转轨”的论文竟成了鸠山法学的终点。这件事一直令日本民法学界感到惋惜。[9]
鸠山博士的这篇论文是利用比较法学的手法,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诚信原则进行全面的劳作。论文通过对德国法的介绍,揭示了诚信原则的适用将不仅局限于债法,还将适用于更为广泛的法领域。关于这方面的可以大致作如下归纳:
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关于在契约的解释和债务履行领域中适用的明文规定(德国民法第157、142条)。但是,随着判例和学说在法典成立前后的迅速展开,诚信原则不久便冲破了实定法上规定的领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作为一项原则得到了广泛承认。而且在此之后还衍生出了诸如权利失效原则等几个下位原则。因此还有学者对这篇论文评论说,鸠山博士 “以德国民法学的理论观点为基础,给法解释学提示了非常富有实用意义的方向”。[10]
鸠山秀夫是日本民法学的一代宗师,对日本民法学作出过非常大的贡献,因此他的民法理论在日本民法学说史上被称之为鸠山法学。诚然,这篇论文是受到牧野博士的,并认真地接受了末弘博士的批判后,开始对自己乃至当时民法学界以概念法学为中心的方法进行反省的结果。但它的最大功绩莫过于对整个学界在研究方法乃至方向上发生巨大变化——即脱离传统的概念法学的桎枯,逐渐走上理论结合实际的道路——所起到的积极促进所用。
四、 理论研究2——牧野英一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在鸠山博士的上述之后,加之又有先于鸠山论文的1920年大审院判例,诚信原则随之在判例和学说中确定的自己地位。在此之后,诚信原则一方面在判例中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于更多的场合;另一方面在民法学界,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以及该原则作为通则的实质意义、客观意义等的研究又继续得到展开。[11]
在日本学界对诚信原则研究的中,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学家牧野英一博士力作《“信义则”的三个视点》。[12]
牧野博士于1903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国法学科毕业后,曾作过法官、检查官。后来回到母校任教,于1913年升任教授。在此期间,他曾于1910—1913年留学德国、英国和意大利,尤其是在德国期间深受德国刑法学家李思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年)的影响。回国后,他不仅致力于向日本介绍F·李思特的新派刑法学的思想和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刑事政策的研究,而且对法、民法学领域的研究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因此,在牧野博士的研究业绩中,除可以见到数量极大的刑法学著作外,还可以见到法理学和民法学方面的著作。[13]
牧野博士的所谓《“信义则”的三个视点》:“第一是作为评定上行为价值的标准的诚信原则。……即可以称之为‘诚信原则的标准’——Le critère de la bonne foi”;“第二是作为法律关系中债务内容的信义诚实。……有人称之为‘信义诚实的先决条件’——L’exigence de la bonne foi”;“第三是在信义诚实上无懈可击的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错误)时应该受到保护,这种保护最终应该称之为对‘善意的保护’——La protection de la bonne fio”。[14]
永田真三郎教授在介绍论文中认为:恐怕大多数民法学者都会对该论文提出的观点感到困惑。
首先,该论文,正如作者牧野博士在注释中介绍的那样,所提出的主要观点——即所谓“诚信原则的三个视点”完全是照搬外国学者(Gorphe,Le principe de la bonne fio,1928年)的观点。
其次,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也称善意原则”,“两者本来可以作为两个分开考虑,但是也可以将两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问题考虑”。然而,一般民法学者绝对不会同意这种观点。
“谁都知道,在法国法上,无论是‘诚实信用’还是交易安全中的‘善意’使用的都是‘bonne fio’一词,这是源于罗马法的‘bona fides’。但是,‘善意保护’法理是生成于近代法,正象最为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那样,主要表现为以牺牲真正的权利人为代价,保护曾经信赖了某种外部征象的当事人。从法理上说,它是一种属于以流通为中心构筑体制基础的资本主义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与此相对,‘诚实信用’是将属于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而且要根据的不同,在适用中具体地实现法的合理性,因此它作为一般条款,是一种体现可伸缩性运用法律时的判断标准。”[15]
另外,作者在其提出的第一个视点,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层面上,“一是提出了‘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是提出了‘权利滥用’。从作者就这些问题所展开的论点论据看,尽管不能说是荒诞无稽,至少也要说它与对这两个体系分别进行过深入细致的的先驱鸠山博士和末弘博士的论之间没有任何学术性的承继和衔接的痕迹”。[16]“尽管对本论文的基础格尔弗(Gorphe)的著作在法国民法学界的地位不得而知,但很难评价牧野英一的这篇论文对诚信原则的民法学讨论起到任何推进作用。”[17]
在牧野论文之后,也有一些综合性的判例研究问世,但其后不久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民法学研究也随之转入低潮。二战后的民法典修改(1947年),将诚信原则纳入民法典,由此,学说对这一问题再度表示出极大的研究热情,但研究的主要方向基本是转到了对该项原则的适用范围的讨论上。根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的介绍,在二战后的日本民法学界,有关诚信原则的论文主要有以下各篇:谷口知平《权利滥用と信用诚实の原则》;[18]广中俊雄《信义诚实の原则の适用范围》;[19]池田恒男《日本民法の展开①民法の改正·前三编(战后改正による“私权”规定插入の意义の检讨を中心として)[20]等。但在这些著作中丝毫见不到牧野英一的名字。
五、 结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点滴思考
诚实信用原则本为道德理念,后被上升为法理念,并最终被制定在实定法之中。诚信原则最早是作为私法解释得到运用,但今天已经做为一般条款贯穿于整个法领域,因而有人称其为法律中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准则。其意义就在于,人们在法律关系中应以诚实的商人或劳动者做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在于调整当时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关系。当现行法不足以解决现实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依据现行法裁判有现实公平之虞时,法官可依据该项原则行使公平裁量的权力,其判断的标准也要由主观标准转向客观标准。因此该原则在实定法中也是授权条款。
正所谓大千世界指谓的就是社会纷繁复杂且富于变化。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现象一览无余。因此,各国法律基本均有这样的规定,即“有法律者从法律,无法律者从习惯,无习惯者从法理”。法律和习惯作为法源即直观又比较具体,可以直接适用;但法理则不然,即抽象又宽泛,作为法源在适用上需要一种法技术,这种技术可以比喻为聚焦显像镜,是将抽象宽泛的一般道理具体化,这就是诚信原则所能起到的作用。
诚信原则在改革开放后的民商法学界也有很多研究成果。在这些成果中,有从诚信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出发,探讨诚信原则在民法上的定位问题的先驱性研究——梁慧星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60页以下,1994年);有针对新合同法中引进的诚信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所作的剖析和解说——江平·程合红·申卫星的《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还有从法的角度,在论文基础上成就的专著——郑强著《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另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价值研究——经济与道德的视角》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另外还有许多关于诚信原则研究的力作,恕不在此一一介绍。
[1]见日本民法典第1条之2:“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须遵守信义,且诚实为之。”该条的增加根据1947年,第222号。
[2]参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56页(矶村保教授(神户大学)执笔部分),三省堂(1999年)。
[3]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6辑,第1947页。
[4]参见:[日]《民事裁判集》第3卷,第362页。
[5]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2辑,第1011页。
[6]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3辑,第1128页。
[7]参见: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一书中永田真三郎教授(关西大学)论文,第60页。
[8]参见:[日]鸠山秀夫《债权法における信义诚实の原则》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42卷第1、2、5、7、8号。该论文后经修改,以专著的形式于1955年以同名由有斐阁出版社出版。
[9]以上关于鸠山论文的介绍和评价译引自前引矶村保教授的论文。详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57页以下。
[10]引自: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一书中永田真三郎教授(关西大学)论文,第61页以下。前段关于鸠山论文中有关德国法的归纳亦参见同文。
[11]诸如:常磐敏太《信用诚实の原则》载于《东京商大法学》第1号(1932年);野津务《〈信用诚实〉の的意义》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52卷第11、12号(1934年);林信夫《判例に现ゎれたる“信义诚实”》载于《民商法杂志》第4卷第5、6号(1936年)等。转引自: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参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1页。
[12]该论文收录于同著《民法の基本第四编——信义则に关する若干の考察》有斐阁(1936年)。
[13]关于牧野博士对民法学研究的业绩,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介绍,除前揭著书外,主要有以下论文:《权利の滥用》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2卷第6号(1904年);《民事责任ノ基础トシテノ过失ノ概念》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23卷第8号(1905年);《二三の民法上の基本观念に就いて》载于《法学志林》(法政大学)杂志,第23卷第1—5号,7——10号,12号(1920年)。
[14]转引自:[日]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1—62页。
[15]译引自:同上论文。
[16]关于鸠山博士的业绩参见上书论文,关于末弘博士的业绩,参见:末弘严太郎《フランス法おける权利滥用》载于《法学志林》杂志第31卷第1—2号(1929年)。转引自同上论文。
[17]译引自同上论文(第63页)。
[18]参见:[日]《法学セミナ》第1号,第14页以下(1956年)。
关键词:网络;写作材料;写作技巧;论文保存
思虑品德课中有一种对学生来说难度较大的作业,叫小论文的写作。这种作业如果完成得好,最能锻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因为它要求学生,不仅要搜集到好的写作素材,而且还要善于对这些素材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归纳,从而为自己的写作主题服务。学生之所以感到写作小论文比较困难,主要原因有:阅读面狭窄,掌握的写作素材少;缺乏应有的写作技巧;观察、辨别、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薄弱;头脑里库存的生动、准确的书面表达语言不丰富。这些,可以说都是制约学生写作水平提高的瓶井因素。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难题呢?充分利用校园网络环境,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写作水平,不失为一种便捷的有效的方法。
一、利用校园网络环境,引导学生搜集相关的写作材料
思想品德小论文的写作,简单地说,就是学生用自己搜集到的材料,巧妙地、严密地证明自己的写作观点的过程。所以,学生在明确了自己的写作观点后,要做的首要工作就是:搜集写作材料。那么,到哪里去寻找这些材料呢?学生会感到很困难。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学校的教育设施也在不断更新。现在就象我们这些边远山区的农村中学,也配备了远程教育的网络教室,开通了宽带网络。为此,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为了帮助学生写好小论文,我鼓励、引导他们:如果手中掌握的写作材料不够用,尽管到网络中去查找。
网络中的相关写作材料是纷繁复杂的,如何取舍?教师的引导是关键。作为小论文写作的指导教师,我认为有几个问题是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的。第一、杜绝抄袭。学生在网络环境下搜集到的写作材料,是用来为自己的写作服务的,不能大量地成为自己文章中的主要结构板块,学生的小论文写作,应以自己的有特点的语言为主,而不是抄袭别人的语言材料。这是学生在写作过程中经常犯的错误,教师要进行正面的、有说服力的教育。要让学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文章中如果有大量的他人作品中的原文,并且又发表,那就是剽窃;就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甚至可能是犯罪的行为。要对学生进行耻辱观的教育。第二、搜集有用的、有效的写作材料。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是超大量的。缺少写作材料,学生感到困难;写作材料过多,不好取舍,学生也会感觉困难。怎么办呢?教师的正确引导极其重要。对此,我的具体做法是:引导学生,确定写作论点后,再有目的地去搜集有用的写作材料;搜集到的写作材料一定要对阐述自己的论点有用、有实效;搜集到的写作材料,语言文字要通顺、准确,最好还要文字优美,让人觉得喜欢阅读。第三、善于对搜集到的写作材料,进行归类分析,综合整理。长期坚持这种工作,会不断丰富自己的写作材料,使自己在写作过程中能做到“信手拈来,为我所用”,“下笔如有神”。同时,还可能培养出自己的写作。作为学生,如果对写作产生了及成就感,那么,老师还能担心他写不出好文章吗?第四、增强免疫能力,自觉主动地抵御来自网络中的不良信息的伤害。中学生正处于一个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不良信息的防御和抵御能力都很弱。因此,教师要想方设法,从正面和侧面进行引导。网络游戏无论怎样好玩,毕竟都是虚拟世界。我们不可能一辈子生活在虚拟世界中,我们只能一辈子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网络中的信息无论怎样诱人,具有煽动性,但违法犯罪是人们言行的底线。我们说话做事都不能超越这条底线。否则,我们的自由就会受到限制。
二、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灵活运用写作材料,准确地阐述清楚自己的写作观点
要想写好思想品德小论文,必须要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最基础的技巧,我想莫过于论文的三要素吧。要让学生明确:论点就是自己在写作中要阐述清楚的观点,论据就是用来证明清楚自己观点的各种材料,论证就是用自己搜集到的材料证明清楚论点的过程。论点根据写作需要,可安排在文章的标题、开头、文中、结尾。论据可以是史实、数据等。论证可以采用道理论证和事实论证。
掌握了一定的写作技巧后,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把写作材料运用好,从而写出自己满意的文章来。文章写得好不好,反复修改是关键。有人说,好文章是改出来的,不是写出来的。这话很有道理。现在,不少学生,写作过程中,从来不用草稿,直接写,不修改。不少学生,写完文章后,没有回过头来反复看,反复思考的写作习惯。这也是他们写不出好文章的重要原因。所以,作为思想品德小论文的的指导教师,我反复给学生强调,修改也是写好小论文的关键。
三、归类、保存好自己的作品,最好是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
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可以培养和增强一个人的归类和综合组织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养和强化学生的写作激情。归类综合能力是现代社会中人们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必备的能力,是一个人素质高的体现之一。试想一下,一个人无论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不愿意或不善于对自己的生活用品及具体工作进行恰当的分类和整理,那么,他所做的一切事情就将是毫无头绪的。所以,我经常鼓励我的学生要善于对自己的作业进行归类保存。学生归类保存的文章多了,并且又经常拿出来翻阅,就会不断产生满足感和成就感,从而增强自己的写作信心和勇气,营造出写作的激情。我坚信,写作是需要激情的,有激情才可能带来灵感,有灵感才能有精辟的见解,从而才能写出好文章来。
四、充分利用网络丰富学生的人文知知识
各种版本的初中思想品德教材,其内容都由三大板块构成:法律常识,心理健康知识,国情国策。教材上的内容是有限的,要想让学生通过思想品德小论文的写作而强化上述知识的认知与理解,并内化成学生自己的人文素养,仅靠教材上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而网络可以弥补其不足。这里仅以法律常识这一板块为例,说明学生通过法律知识小论文的写作,对其身心健康万成长的重要性。学生通过法律常识板块小论文的写作,使他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小论文写作作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它不仅让学生记住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内化成了他自身的素养。在未来的人生旅途中,他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权,如何用法律来认识自己、他人、社会及其相互关系。为什么会显发这种作用?因为在小论文的认真写作中,他经过了深思熟虑的思考。
五、让学生在快乐的思想品德小论文写作中身心健康成长
[关键词]开放教育实践教学法学
[作者简介]代刃(1970-),男,重庆人,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现代远程教育。(重庆400052)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7-0163-02
20世纪60~70年代兴起的远程开放大学,因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于是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的开放大学建设工作已经纳入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之中。高等教育重视的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而成人教育则是使学生在掌握一定文化知识的同时,培养其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提高成人教育的质量和学生能力素质,关键在于教学模式改革,而实践性教学环节又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新形势下,我们需要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本文,笔者首先围绕开放大学实践教学重要性展开论述,之后结合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谈了几点认识。
一、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1.现实意义。在远程开放教育中,实践教学不同于学生的社会实践,它是以特有的教育教学目的和以人才培养为宗旨的特定教学活动,要求教师在既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基础上指导学生学习。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以实践操作学习为主,把理论学习和实际结合起来,以提高其素质。实践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探索适应开放教育的实践课之特点和规律,探究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践教学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理论性实践教学,它是与理论教学内容结合、与课程理论同步进行的实践活动,包括作业、实验、实习设计等;二是集中性实践教学,包括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见习以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落脚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表现在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提高解决实际案例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尤其是专业实践实习,不仅能成为学生了解社会的平台,而且还有利于学生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培养其动手能力。不仅有利于学生提高社会竞争能力;还有利于在教学中引入竞争与合作机制,帮助学生在真实的案例中熟知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了解社会现状,拓宽知识面。归根结底,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
2.必要性。实践环节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基础。实践教学是保证法律专业知识有效运用和确保实现远程开放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措施;(2)教学体系完整的基石。实践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相互补充,是远程开放教育教学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贯彻始终,是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的有效手段。(3)教学质量提升的保障。实践教学效果能够有效检测理论教学的成绩,能反映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检测学生理论学习效果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方法。
二、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问题分析
法学专业实践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条理解能力、案例分析能力以及法律适用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实践分析,我们发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也存在一些问题:(1)学生对实践教学环节缺乏足够认识,毕业论文质量较差。学生对如何确定论文题目,如何占有材料,怎样写论文,论文的作用,怎样组织文字,论文的基本格式等认识比较肤浅,以致文不对题、抄袭、剽窃等现象时有发生,论文质量不高;(2)师资力量不足,教师指导工作不能完全到位。实践教学环节中教师严重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一位教师往往要指导十几名学生。由于时间紧、要求高,使得许多指导教师求速度不求质量,导致教学效果差;(3)答辩工作有待完善。答辩过程中国走过场、缺乏必要的师生互动、答辩时间紧张等都严重影响着答辩效果。论文答辩中显现出学生对法学领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了解较少,对法理知识掌握不够;(4)缺乏稳固实用的法律实践基地。校外实践基地偏于形式,使用效果不理想,学生参加实践的积极性不够高。并且,实践环节大多以书面报告为主要反映形式,实践效果难以体现。(5)法学课程体系亟待完善。以部门法律进行划分是法学课程标准体系建立的主要依据,这样的教学方法重在传授理论知识,而不是培养应用能力;(6)缺乏可操作性的实践考核方法。
分析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1)远程开放教育办学的局限性。就学生而言,在实践环节上的局限性集中体现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上,资料不足、时间紧张、有了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所以难以保证论文质量。同时,实践课程指导教师,大多学术研究都有自己的方向,所以教师教学和课程管理上相对独立,所涉及的部门法律也比较固定,这就造成指导领域相对狭窄,不可能高质量指导实践;(2)支持服务重课程轻实践的情况普遍存在。远程教育平台是为完成课程教学而设计的教学系统,所以,对实践教学的支持服务系统探索还远远不够,有关的资料、学术动态、指导意见、前沿资料获取的渠道等也还很不系统。远不能与课程教学资源相比,这就形成了重课程轻实践的格局,无法实现对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的全面支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3)办学压力的影响。远程开放教育办学单位包括电大、各类大学、成人高校和网络学院,生源竞争越演越烈;(4)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专业课程设置有许多雷同,毕业论文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上没有创新,导致毕业论文没有体现实践教学应有的特点。
三、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对策思考
1.更新观念。“质量是远程教育的生命,建立全面多元的远程教育质量观是保障远程教育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要转变把实践教学仅仅作为教学环节之一加以实施的观念,树立实践性教学的相对独立的完整体系理念。实践教学应确立培养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实践性强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目标。以期提高远程教育的法律专业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2.构建质量评价体系。质量评价体系包括对教师教学活动和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学校只有建了一套严格、规范和可操作的规则程序,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良好运作与衔接,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目标。就教师而言,主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为评价要素,形成评价教师教学活动的指标体系,体现实践教学的适用性特征;就学生而言,主要以学生对知识面的掌握和理解情况、对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以及论文答辩效果等为构成要件,形成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只有把培养目标、学生特点、办学特色结合起来,把实践环节的考核以应用性为主,考核方式以实践报告、实践总结或作业方式完成作为基本形式,以此为基础制定的适应开放教育的毕业设计质量评价标准,才能真正缩减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与教学目标的差距。
3.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一是注重平时作业。开放教育在课程作业的布置上,应采用多样化的形式,作业应根据教学大纲、实施细则、教材、学生水平来设计和安排,找准知识点,分清难易,做到题量适中、覆盖全面、结构合理、重点突出。二是要重视课程实践。通过采取师生互动、模拟现场、双向视频教学系统演示、卫星电视系统播放等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充分体现网络、多媒体和交互式等为主要特征的远程教育。以此为基础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三是专业实践。专业实践主要由社会调查、课程设计、实习组成。一方面,社会调查要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化学习的特点,既要符合法学专业特点,又要注重灵活性。另一方面,课程设计在该课程结束后进行,时间和地点应相对集中。另外,实习主要包括现场参观、实际操作、观看录像等多种形式,要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4.加强教学支持服务。要借鉴过去行之有效的教学支持服务途径,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创建有现代远程教育特色的校园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立法学网络网站,办出有特色的法学专业。结合法学课程特点,创办网络刊物、网络课程、在线讲座、模拟法庭、案例荟萃、法律前瞻等栏目,以满足教师的教学需要和学生学习需求。学校还可以基于网络开展毕业设计写作远程指导,充分发挥开放教育的自由性、开放性、灵活性优势特点,通过多种载体适时进行师生交流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写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论文指导水平和效率。
5.不断创新教学形式。可采用“判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模式,改革传统的面授辅导模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进行案例剖析和技能训练。其中,判例分析法主要通过判例分析巩固学生知识,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诊所式教学法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相似,即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帮助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模拟法庭教学法不仅有利于向学生揭示法律问题的复杂性,还能帮助他们更清楚掌握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要求。通过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竞争,学习分析处理实际案件以及出庭辩论的经验和技巧,从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6.加强论文指导教师师资力量建设。目前,远程开放教育成人学生逐年增加,而师资力量建设力度却远不能与之相适应,教师学术研究方向不能完全与指导领域对口,所以我们必须重视论文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笔者认为,开放大学的优势在于系统庞大,师资可以共享。基于此,学校应建立起系统内外结合,以系统内教师为主体以普通高校专家为辅助的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库。与此同时,加强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要求,明确责任,以此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设计的指导质量。针对教师指导学生人数过多的现象,学校应明确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管理论文指导师生比例和专业指导方向,从而确保论文指导质量。
7.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教学管理和督导部门应制定教学纲要,对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对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进一步改进集中实践教学活动考核中出现的问题。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和评定是通过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的监控来实现的,对不合要求的毕业设计不能放低要求使其过关。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只有提高质量,加强内涵建设才能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增强学校的社会竞争力,促进开放教育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答辩,应本着方便学生学习和严格答辩的原则,创新答辩形式和过程方法,采取现场答辩、远程答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完善答辩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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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这一阶段的儿童在成长中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现世界观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不能给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护,造成儿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关怀的儿童在成长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的重要环境,本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家庭调查、成长档案管理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聚集的主要地区都处于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作为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大多没有能力为留守望儿童提供心理建设、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会虽然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关注,但毕竟鞭长莫及。城市里的爱心志愿者距离他们太遥远,不能给予及时的帮助。而边远地区的志愿者队伍发展缓慢,也不能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刑事诉讼问题时,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当前我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一部分社会援助。解决资金问题是构建团队的前提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关注到问题的重要性,申请更多的财政拨款,同时向全社会发起号召成立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吸纳更多社会捐助。基于此,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进立专业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并组建专业援助团队,针对涉及留守儿童刑事犯罪的主要问题、儿童身心特点,研究法律援助的具体方案[3]。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构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覆盖司法全过程,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奖金、等级等利益挂勾。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林晖,罗争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下降[N].中国教育报,2018-10-31(1).
[2]谢晖,石炜.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治保障研究:以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护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3):45-47.
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是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改革的一大创新。透过已有的研究成果可知,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顺应了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分化的必然要求,顺应了高校强化实践教学、突出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必然要求,亦是克服传统学术型论文模式弊端的必然要求。[2]58但从上述分析可知,模式实施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必须深思。其一,缺乏系统、完整的模式方案。毕业考核是高校实践教学的关键一环,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规格和目标。模式的创新不仅涉及到考核方式的改革,更涉及到人才培养理念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故模式方案的出台必须极为严谨但至关重要。通过中国知网,设定“篇名”,输入“毕业论文”搜索,共有3802篇关于毕业论文的文章(2013-9-10)。这些文章却基本上都是在传统模式框架下注重从科研能力培养、指导教师、写作时间、具体环节、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讨论,只有季俊杰、李堂洁等几位学者对模式改革进行关注,但仍然缺乏对模式创新的系统讨论。故系统、完整的模式方案的缺乏,直接导致改革缺乏依据和方向,甚至产生质疑。其二,缺乏配套的质量保障措施。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非一两次模拟法庭就能解决的,更不是毕业考核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必须把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培养。而就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来看,课程设置、教材选用、课程教学、师资配备等方面更多是与传统科研型论文配套,整个教学体系的中心仍然是理论学习而非实践能力培养,导致大部分学生和老师都无法适应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
二、实践型毕业考核的模式创新: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考核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实践性,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同,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是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三、实践型毕业考核的质量保障
毕业论文模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模式自身是一方面,高校还应切合自身的实际由教学理念至具体课程教学形成配套保障设施,构建出一套有理论基础,有实践支撑,具有渐进性、阶段性训练特点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
(一)出台实施细则,模式理论与操作规范化。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成熟,高校应该根据本校法学专业的实际出台配套实践性毕业考核模式的基本要求、质量评价标准,然后进一步论证。操作上,高校也可以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出台具体的规范措施。如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充分利用自己与实习基地的联系,成立由学院资深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保证指导人员的高素质,确保毕业考核的质量;为了确保案件诉讼的疑难度,规定刑事案件应附带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应有反诉,行政诉讼应带国家赔偿;为了确保考核的顺利进行,规定模拟审判进行一定学时的演练;一些师资不够的高校新生力量(如独立学院)则可以适当简化答辩程序,每个指导老师在自己指导的成员中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模拟考核等等。
(二)加大改革力度,形成配套教学体系。实践型毕业考核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指出法律人才培养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三步骤,导致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对法律实务能力缺乏。故“重实践”应该成为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关键,应以实践毕业考核改革为切入点,积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整合教学资源,重构教学体系,让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整个教学过程。
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有时还需附上英文的论文摘要。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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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键词4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黑体。
(6)目录另起页,3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仿宋,并列出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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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4号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四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五级标题:标题序号为“①”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9)注释: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10)附录: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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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论文的范例欣赏:
论文摘要:测绘装备知识产权贯穿丁测绘装备工作的全过程,对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建设起着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本文在分析装备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提出了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应对措施,包括发展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对策。通过本研究,试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长远规划的制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撑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引言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是指在测绘装备业务活动中,依法获得、维持和使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以及维护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管理活动。其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与测绘装备工作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贯穿于测绘装备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做好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于激励测绘技术的创新与避免重复研制,降低测绘装备的采办费用、缩短测绘装备的采办周期,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向战斗力的转化,保护发明单位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装备知识产权为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分析当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并探讨了今后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应对措施。文中提出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对策,仅供大家存实践中讨论参考。
2现状与需求
西方发达围家十分重视装备业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它们不仅建设有比较齐全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相应工作机制,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为其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促进推动作。例如,美同为了做好装备科技成果的保护丁作,不仅制定了《美国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条例》等相关法规,而且还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从法律法规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到考核监督等方面周密安排,以知识产权管理贯彻全过程,为其技术转移提供全程服务和保障;为了适应周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美周不断调整其装备知识产权政策,适时出台了《美国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强化了知识产权在装备业务领域中的作用,促进了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相互结合,充分激励了装备业务领域的技术创新。再比如俄罗斯,近年来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管理,目前,已与独联体、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签署了军事技术合作领域中的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关于军用、专用和两用科学研究、试验设计和工艺技术工作成果,俄罗斯通过总统令、政府令、司法令等,对其“法律保护”、“保护国家利益”、“家登记”、“使用机制”、“利益分配准则”、“建立保护系统”、“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等各方面作出详细的相应规定,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被摆在国家利益的位置上加以重视。
相对西方发达囝家,我国在装备业务领域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十五”以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结合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我国在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宣贯《国防专利条例》为主的定期装备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活动,加大了装备知识产权的宣贯培训力度;初步建立了三级国防专利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支国防专利受理、审查、管理专业工作队伍,指定了数十家国防专利机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重点示范作用。诚然,我国的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装备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管理手段的能力不强,法规建设、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我们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战略的地位高度重视j。“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建设与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紧跟形势的发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及早启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及时制定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尽快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管理规章制度,尽力建设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和工作基础设施,“依法管装、依法治装、依法建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动测绘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发展对策
3.1明确战略总体思路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围绕《围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体部署,以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建设的需求为牵引,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着力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努力推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是指领导体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整体布局,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是指工作模式要按照统筹规划、分解实施的方式进行,应当加强顶层设计、通盘考虑、全面规划,按照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责任部门,分解成若干专项任务,分别完成计划项目的论证、研究与建设。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工作步骤要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要求整体推进项目研建的实施工作,对某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及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整体的推进。
3.2制定战略基本目标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应当建立两个阶段目标:
(1)到2015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该做到从无到有,取得长足的进步: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政策水平、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实现突破,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专业知名品牌;人才队伍初具规模,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能力得以较大提升。
(2)到2030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初具规模,能够较好地满足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创新的需要: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保护与管理工作体系,建设一批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夯实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3加强战略重点建设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重点应放在六大建设上:
一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装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开展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前提条件。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构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环境,全面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两张皮”的现象,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的衔接与融合是装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目的所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测绘装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测绘装备创新发展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测绘装备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建设。掌握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推动测绘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为导向的测绘装备创新机制,在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掌握测绘技术发展与装备建设的主动权。
四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强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是提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需要,也是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应对纠纷的能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对于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具有支撑性的作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分散的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格局,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装备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六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装备知识产权人才是实施人才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和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造就一批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4落实战略措施制度
笔者以为,要想把发展对策落实为具体的业务工作,必须加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通过贯彻落实《纲要》,提高测绘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意识,增强测绘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把测绘装备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服务和保障作用。必须加紧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周密安排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考核监督等项工作,加强测绘业务全面建设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和统一管理,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必须加快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建设步伐,建立吸纳、选拔、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机制,利用国家相关教育环境,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知识面宽、基础知识扎实、知识产权意识敏锐、创新思维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必须加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解决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滞后于装备信息化建设、滞后于测绘全面业务建设的现实问题,建立与装备现代化建设需求相适应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