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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目前动荡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筹备已久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本文回顾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剖析了这柄双刃剑在推出前面临的现实选择,指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当前的金融体系稳定及国民经济发展。
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今天,金融安全网承担着有史以来最为艰巨的任务。金融安全网通常包含三大支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银行审慎监管与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前两者已经在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推进进度则大不一样。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由其定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缴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是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社会成本的重要手段。它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成功的,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的合理程序;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增强,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保持稳定,商业银行改革顺利进行,公众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公信力稳步提升,这都为我国筹备已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创造了条件。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内需的疲软、出口的萎靡、房价的高企以及股市的巨幅波动也暗示着中国的金融系统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还要经过缜密的论证。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己经不仅仅是一项重大理论问题,而是一项越来越紧迫的实际问题。我国现在虽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为此做出的积极努力已达十余年之久。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险课题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展开;时至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的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纳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此外,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参加2008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十四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上报国务院……估计将于2009年推出。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选择
理论研究和国际经验共同表明,存款保险这柄双刃剑实际上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与降低市场约束之间权衡的结果,既有明显优势、又存在负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适得其反。显然,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直在等待最佳时机。因此,在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际,还必须仔细斟酌,周密论证,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参保前,参保时和参保后三方面而言,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面临如下现实选择:
1、参保前的现实选择——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自愿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
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预期负担的减小,也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参保时的现实选择——保险额度与费率斟酌。现今,金融风暴席卷全球,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时因为其国家的全额担保形式而有利于维持公众信心,促进金融稳定。与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过程相反,我国存款保险的施行,并非为原本暴露的储户风险引入新的担保机制,而是将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化,并逐渐把无限的国家责任变成一种内容与边界明确的、由独立机构承担的有限民事责任。因此,今天储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对国家担保的信任,这一责任不可轻易放弃,所以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初期,还应延续以往的政策,进行全额兜底。在经济形势明朗后,资金开始从银行流出寻找投资渠道时,再逐渐过渡到分级兜底。这样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此外,由于单一费率可能引起的银行追逐高风险项目行为,应对不同风险的银行征收差别保费。这种差别保费是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安排的核心内容,它要根据每家投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调整,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问题银行进行及时处置。
3、参保后的现实选择——风险识别与有效监管。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后的银行可能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还需加强对银行的审慎性监管并督促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促进银行业内外兼修,降低由此引发的风险。因此,稳健的会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保都是必须的,他们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市场约束,减弱道德风险。
一般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与否与存款保险机构能否有效识别参保者的风险状况紧密相关。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识别及预测未来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也使得风险识别更为艰难。即使风险被识别出来,如何让金融机构相信其存在的问题也会让政策当局大伤脑筋:控制经营已明显恶化的银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经营良好、能承担其从事的风险行为且仍有盈利的银行纠正其风险行为、调整其经营策略却相当困难。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和理性而强势的监管干预将是存款保险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结
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并辅以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条款,不但有利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而且顺应了中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变化趋势,是符合中国实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适时地出台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经济四面楚歌之时提升公众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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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单边模式 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主权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主权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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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宣恩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整改措施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09-0051-02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工作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沿阵地,日常工作是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执法管理和处理工作,在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公共食品卫生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法律法规方面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作制度保障,但在实际监督执法管理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法规宣传、执法主体资格、监管职能、综合素质、执法手段、资金配套、仪器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给乡镇畜禽产品质量带来了安全隐患。为了做好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结合基层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整改措施,供同行参考。
1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性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食品卫生安全,是实现农民增收、畜牧企业创收,同时更重要的是维护乡镇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加强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是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的重点,在畜牧产业的发展中有着重要意义。
1.1 控制动物疫病传播
宣恩县是养殖大县,主要经济收入是烟叶、茶叶、畜牧业。养殖业大部分集中在乡镇农村,是动物卫生监督的重点和难点,需做好对乡镇饲养场、养殖大户和零星养殖小户的监管。切实做好种畜禽引种、春秋防疫注射、养殖档案、消毒制度、产地检疫等工作,每一项都要认真落实,把动物疫病控制在源头,最大限度地控制动物疫病传播。
1.2 保障动物产品质量的安全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同时对由违反规定使用违禁药品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动物无害化处理,私自收购病死畜禽直接直接流向市场的违法人员,一经查处,从重从严处理。因此,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保证市场上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 基本现状
宣恩县现辖9个乡镇。由于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原乡镇兽医站改制成为畜牧服务中心,成为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县畜牧主管局,根据改革文件的规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每个乡镇派驻2名执法人员,负责本乡镇的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派驻乡镇执法人员在乡镇畜牧服务中心的领导下,开展本乡镇动物防疫执法工作。目前宣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现有在编在岗人员33人,9个乡镇派驻16人,县屠宰场派驻8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3人,剩余的6人都在县局其他科室工作,现在每个乡镇只保留1个执法人员。
3 存在的问题
(1)宣恩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共有33人,而从事具体监督执法的人员只有20人(9个乡镇分别为1人,县屠宰场派驻8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3人),乡镇只有1个派驻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一个人不能执法,执法人员也不能从事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这就造成了乡镇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影响了宣恩县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2)动物监督执法主体责任不明确。派驻监督执法人员本是代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然而宣恩县畜牧主管部门要求乡镇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在乡镇执法要由乡镇畜牧服务中心牵头决定。
(3)不申报检疫、逃检、抗检、私屠乱宰、收购病死畜禽、出售病死畜禽产品现象时有发生。宣恩县大部分乡镇在近几年没办一个案件,大量的执法人员却在县局其他科室工作,致使乡镇执法形成真空,导致无人问、无人管的状况。
(4)畜牧执法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执法队伍素质整体不高、监管职能技术落后、仪器设备简单、资金配套不足。
4 提高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措施
4.1 合理布局人员,集中执法力量
合理安排县、乡两级执法人员的比例,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编在岗人员都要从事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密切相关的工作岗位;原则上每个乡镇要派驻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根据宣恩县实际情况,最好是几个乡镇成立一个分所。比如宣恩县可以设立南北两个大分所,每个大分所分管4~5个乡镇,在乡镇根据地理位置和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1~2个动检室,独立办公。但是都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直接管理,这样才能集中人力、财力、物力,真正发挥团队的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4.2 理顺主体关系,加强监督管理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执法机构,是负责乡镇检疫及动物防疫执法组织,是《动物防疫法》所给予的权利,应该不属于乡镇畜牧服务中心管理。它应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管理,从而减轻乡镇畜牧服务中心的工作负担和责任。所以它应该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来组织人员实施工作安排、执法活动经费开支、管理制度的执行等,这样才能保证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正常运营与开展。
4.3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综合执法水平
要建设好专业的执法队伍,提高专业执法水平是第一要务。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该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乡镇执法人员短期培训和进修,随时要做到知识体系更新,平常要做到互相多交流、多沟通、多探讨具体执法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提高专业化执法水平和动手能力。另外必须要配备好相应的仪器检测设备,才能够准确的判断变化多样的新疫病源、新病种、新基因突变等疫病因素,为执法提供有力可靠的证据,从而提高综合执法的水平。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决定提出的宪法宣誓制度,相信将很快会在立法层面予以确认和规定。这就意味着,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宪法宣誓将成为选举和任免工作的一道必经程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宪法宣誓将成为一个公开表达遵守宪法意愿的庄严仪式。这无疑将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赋予神圣庄严的色彩。终于,我们有了法定的程序和仪式来彰显宪法的至上性和神圣性。重要的是,神圣性要有来自国家的力量、社会的力量、个人心灵的力量来呵护。国家的力量,是强制与约束;社会的力量,是舆论与评价;心灵的力量,是理性与情感。三者相较,唯有源自自我心灵的力量最根本、最恒久、最深刻。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要培育来自个体心灵的力量,使之强大到足以统摄依据宪法法律履职的行动。培育个体心灵的力量,即遵守宪法法律的理性与情感,使宪法法律的神圣性得以彰明,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以下功课不可或缺。一是在追问中理解。按照法理,对于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和一般法律而言,是国家立法,是立法机关把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对于宪法来说,则是法立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是靠宪法建立和运作起来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子法产生于母法;宪法是根本,其他法是枝条,有了根的滋养法治之树才能枝繁叶茂。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目标任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机构的权力与责任。
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其存在的根据,其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都由宪法赋予。没有宪法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没有了存在的根据和理由。有此追问,就可以深刻理解宪法法律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安身立命之本。二是由理解而敬畏。宪法法律是国家工作人员安身立命的根本,这是认识。由认识而对宪法法律变得虔诚,则是情感和态度。由认识到情感,要实现由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升华。如果只把宪法和法律仅仅看作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就会导致法律实用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有用就拿来引用,法律与目的不合或者于己不利就搁置一边,这是我们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宪法法律的神圣性,体现着公平正义的神圣性、民主法治的神圣性,它应当成为我们追求的普遍价值,成为我们的终极关怀。三是由敬畏而审视。苏格拉底有句名言,未经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套用这句话,我们也可以说,未经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审视的人,对于宪法法律是不会有神圣的情感的。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有必要建立心灵法庭,就如同基督徒进教堂作祈祷和忏悔一样,应当每隔几天对自己的履职行为进行审视,对自己的履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进行心灵审判,让自己的履职行为在神圣的宪法法律面前为自己的合法性提供理由和辩护,并对自己履职行为的过失、瑕疵和不足在宪法法律面前进行真诚的反思和忏悔,进而提出补救的途径和办法,转化落实为补救的行动和效果。西谚有云,法律不应当把它刻在铜表上,也不应当把它刻在大理石上,而应当把它刻在人民的心里。宪法宣誓制度的初衷,恐怕也在于此。我们要通过宪法宣誓的程序和仪式,真正把宪法法律刻在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心里,使来自国家工作人员个体心灵的内在性力量得到强化,并用这种自我内在的理性力量支配自己的履职行为及其过程,把宪法法律真正置于崇高地位,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从而有效实现民主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一、时间安排
11月30日(周一)——12月6日(周日)
二、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三、重点宣传内容
1.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
2.党的五中全会精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疫情防控等相关法律法规;
5.“七五”普法工作成就。
四、具体安排
结合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今年“宪法宣传周”原则上不集中组织大型线下宣传活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围绕主题开展活动。时间为国家宪法日所在的一周,从11月30日至12月6日,组织安排宪法学习宣传主题活动。
(一)宪法进机关主题活动
基本要求: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组织全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委知识考试。各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宪法宣誓活动,学习和其他党内法规,推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制度意识,依宪依法依规履职,做制度执行的表率。
(二)其他重点活动安排
各单位要因地制宜,策划组织特色鲜明、群众参与度高的重点宣传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宪法宣传元素,让宪法看得见、找得到。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方向,突出宣传主题。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宪法宣传的正确政治方向和與论导向。要突出主题,深入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准确阐释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
一、时间安排
11月30日(周一)——12月6日(周日)
二、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三、重点宣传内容
1.法治思想,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
2.党的五中全会精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疫情防控等相关法律法规;
5.“七五”普法工作成就。
四、具体安排
结合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今年“宪法宣传周”原则上不集中组织大型线下宣传活动,重点组织安排七场宪法学习宣传主题活动。
2020年“宪法宣传周”举办七场主题活动:宪法、民法典进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网络。各主题活动由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统一协调安排,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单位各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实际和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围绕宣传主题,细化宣传内容,组织实施既有地方特色又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法治宣传活动。具体时间安排、开展活动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宪法、民法典进企业
基本要求:结合企业法治文化建设,面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突出宣传“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集中展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成果,宪法法律对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障和规范,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法治企业建设等。
牵头单位:区工商联、区总工会
2.宪法、民法典进农村
基本要求:针对农村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宣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宪法关于农村农业农民的有关规定,法治乡村建设等。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镇、乡
3.宪法、民法典进机关
基本要求: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法治思想,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民法典知识,组织宪法宣誓活动,依宪依法依规履职,做制度执行的表率。
牵头单位:区直机关工委
4.宪法、民法典进校园
基本要求:在青少年学生中组织开展参与度高、具有仪式感的宪法、民法典宣传活动。突出宣传宪法、民法典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培育青少年学生的宪法、法律意识。举办中小学校宪法、民法典“法治一堂课”活动。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
5.宪法、民法典进社区
基本要求:针对社区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宪法进万家”活动,深入基层社区、家庭开展普法宣传。突出宣传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居民委员会有关规定,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充分利用社区大讲堂等阵地为社区居民讲解民法典。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
6.宪法、民法典进军营
基本要求:结合部队工作实际,突出宣传宪法法律关于军人履行职责、军属权益保障、退役军人保障等内容。
牵头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宪法、民法典进媒体(网络)
基本要求: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在“宪法宣传周”期间开展报道宪法、民法典宣传活动的情况,利用好媒体平台,扩大媒体宣传力度。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各单位各部门要参照本方案策划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因地制宜策划组织特色鲜明、群众参与度高的重点宣传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宪法、民法典宣传元素,让宪法、民法典看得见、找得到、学得懂。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方向,突出宣传主题。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确保宪法、民法典宣传的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要突出主题,准确阐释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
一、科学谋划,尽早启动“七五”普法
1.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在全面总结“六五”普法基础上,群策群力、集思广益,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围绕服务民生、服务发展、促进稳定,扎实做好“七五”普法规划编制工作,提请市委、市政府印发,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
2.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结合全市第三届法治文化节等活动,及时举办“七五”普法启动仪式,精心设计种类丰富、格调高雅,具有吴文化特色的法治文化活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法治宣传的积极性。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媒体平台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集中宣传,形成强大的“七五”普法宣传声势,着力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知晓率。
3.搞好动员、部署。进一步抓好“六五”普法情况和经验总结,安排部署全市“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工作,并择优推荐省、全国表彰。尽早策划部署,落实准备工作,召开“六五”普法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面部署“七五”普法规划实施,层层抓好动员发动。
4.抓实各项基础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有关普法工作制度,出台《市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科学合理分配考核项目权重比例,加强考评结果应用,强化考评导向作用。建立“七五”普法组织领导体系,抓好工作任务分工,明确责任。着力做好“七五”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普法志愿者等普法骨干遴选、培训工作。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内容宣传
5.深入宣传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和媒体平台,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七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法治中国建设成就,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6.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形成宪法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好宪法宣誓仪式。积极创办宪法教育专门阵地,开发创作宪法知识宣传作品,深入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系列活动,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7.深入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紧扣我市“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着眼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大力宣传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主题教育活动;着眼推动农业现代化,大力宣传农业经营体制、耕地保护补偿、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宣传文化交流、文化娱乐、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眼从严管党治党,大力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眼改革发展时代需求,大力宣传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投资、贸易、金融法律法规。
8.深入宣传法治创建实践。注重应用各类媒体,宣传我市科学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法治宣传等法治建设的经验、成果,展示形象,增强信心。加强对法律法规、热点事件、司法案件的法治解读,准确阐释社会生活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和原则,深化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坚持德法同行,把法治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精神文明创建有机融合,精心策划、组织好“法润•法治宣传春风行动”等活动,倡导崇德尚法的社会风尚。
三、精准普法,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9.着力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进一步明确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内容等具体要求,把学法用法工作与日常工作开展和述职述廉考核相结合。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菜单式”选学课程中法律课程的比例,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强化法治思维养成。依托普法网站、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平台组织在线学法考法活动,以考促学,切实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
10.不断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充分利用青少年学法系列教材《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读本》释法明理,切实落实课程课时。开展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法治课教师轮训,提高师资水平。动员发动各级各类学校创办校园学法阵地,结合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兴建各类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并充分发挥其宣传、培训、组织法治教育活动的作用。进一步探索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方法路径,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格局,提高教育实效。
11.持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务工人员的普法宣传。组织开展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宣传活动,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结合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农民工学法用法的新举措。针对农民工工作、生活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农民工学法活动月、送法进企业等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抓好在农民工集宿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各类法治宣传阵地、农民工法治学校、新市民学法俱乐部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各类学法活动,丰富农民工法治文化生活。培育农村“法律明白人”,重视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积极引导农村“两委”干部不断提高依法履职和服务的能力。
12.深入开展基层法治实践。科学的法治实践和严格规范执法是最好的普法。要继续组织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和“依法治校示范校”评比活动,不断夯实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基础。认真组织好第七批国家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十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工作,加强对已创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宣传制度,推进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质量和整体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民主法治实践中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意识。
四、注重特色,做强法治文化品牌
13.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积极推动各条线、行业筹建以宣传部门法为主的法治宣传阵地,加大各级各类学校和企业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力度,更好地实现“覆盖城乡、便捷民众、设置合理、功能多样”的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已有各类法治文化阵地的综合效能,重点在提质扩面、增强效能上下功夫。加大全市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建设和升级改造力度,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全覆盖,逐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实体化运作。深化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开展第六批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命名,并择优推荐申报第五批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14.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鼓励社会各界将传统历史文化和现代精神与法治元素有机融合,开展法治漫画、动画、法治题材民间艺术品等征集评比活动,创作、挖掘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法治文化精品力作。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发动社会力量创作优秀法治歌曲、小说、故事、微电影。动员法律、文化、宣传相关专家参与法治文化作品繁荣行动,助力法治文化作品研发、选荐、推广工作。进一步完善市级法治文化作品资源库,积极参加全国、全省组织的各类法治文化产品评选征集活动,扩大法治文化作品的影响力。
15.创新法治文化传播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加大普法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和应用力度,进一步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互融互通,以宣传形式多元化对接互动型服务型法治宣传新模式,积极培育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新媒体普法平台,不断提升新媒体法治宣传的影响力。转变思路,更多地应用新媒体组织开展意见征集、民意调查和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加强协同合作,举办新媒体应用培训,不断提高普法工作者新媒体应用水平。
16.举办第三届法治文化节。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精选活动内容,精心策划方案,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办好第三届法治文化节,通过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体现法治为民、惠民的要求。
五、立足效果,夯实法治宣传工作基础
17.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抓好工作联动和分工,建立联络员联系制度,落实宣传计划、总结备案和重点工作项目汇报制度,推动各市(区)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强化“大普法”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以案释法”、“法治大讲堂”等活动,根据不同需求为不同群体打造特色普法产品,提高普法精准化程度,着力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不断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提质增效。
18.壮大各类普法队伍。选优、配齐、配强法治宣传专职人员,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保障到位、运行顺畅。成立“七五”普法讲师团,抓好普法联络员、普法信息员、法治副校长等普法骨干队伍的遴选、培育和管理,不断壮大“七五”普法志愿者队伍,着力造就一支有激情、能创新、重实干的“七五”普法生力军。坚持向成熟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积极孵化新型社会组织“两手抓”,鼓励基层积极探索,促进部门联动,大力培育多元化的社会普法组织。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的小学学生,他们的可塑性很强,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几年来,我校在县教育局、管理中心的安排下,把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德育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治理规划之中,广泛动员教师、学生家长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了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增长势头。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努力,我校在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就我校的法制教育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强化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
我校近年来的法制教育工作在校长李清莲的发动和领导者下,动员组织学校教师、家长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历年来均成立有由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师的考核目标,形成了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考核制度,明确各位教师的责任;从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注重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法制教育进行布置,学校校长亲自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形成了较浓厚的氛围。聘请织金县人民检察院韩琦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举办专题法制讲座,讲解相关案例的法律法规。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符合客观实际,是开展学校法制教育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保障。
二、以充分利用好学校主阵地的资源,多渠道宣传法治教育
以学校为主阵地,突出对学生从正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与学生生活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我校充分利用学科渗透法治教育《道德与法治》课,做到了教学有计划,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上课有教案,课时有保障。课堂上穿插法律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的道德观念、法治观念。通过多种形式的法治教育,使与学生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基本普及,增强了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和防范自护意识。
三、结合学生特点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
1、紧密结合学生特点,紧扣时代主题是我校法治教育取得成功的关键。掌握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是开展好法律教育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现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成熟早、自控能力较差,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脱节,学生“世界唯我独尊”的不良心理,心胸十分狭窄,虚荣心又强喜欢争强好胜。针对这些特点,我校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些活动,结合学生特点,根据讲解的法律条文结合学生身边典型案例进行讲解,深入浅出、浅显易懂,学生容易接受。
2、利用宪法宣传周开展系列活动。在宪法宣传周,我校制定了“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并按方案开展了旗下讲话,师生举行宪法宣誓,背诵宪法誓词、读宪法、诵宪法等一系列活动。
3、举行普法系列报告会。为了更新、拓展教师、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教育水平,我们邀请法治副校长韩琦检察官举行普法系列报告,学生从听韩琦检察官《我的身体不容侵犯》的法治培训课后,更加明白了如何防范、怎样保护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增强了应对的防范能力。
4、积极举行法制知识展示活动。利用广播、黑板报、墙报、橱窗等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大量的法律、法规都是通过这个阵地向学生进行宣传的。通过组织学生观看法治电视节目,参观“三个教育基地”,使对学生的教育内容更充实、更具有说服力、更加形象生动。从而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提高他们守法的自觉性。
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确定每年12月为我省法治宣传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和省委六届会议精神,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治办<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三普治办〔2016〕27号)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集中学习宣传与国际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理念,开展法治实践,为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深入推进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法治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主题活动取得实效,局成立法治宣传月主题活动领导小组:各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具体抓好末端落实。
三、工作安排
(一)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二)时间安排
法治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从12月1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
(三)宣传重点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全会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宣传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理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推动全社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为落实好“十三五”时期各项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奋斗。
3.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宣传宪法相关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法治观念和法律原则,让人民群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4.深入学习宣传与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围绕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学习宣传对外开放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法律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国际化精品城市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增强市场主体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深化改革和国际化精品城市建设科学发展。
(四)工作安排
1.组织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宪法专题学习。于12月7日—12月11日期间,党办组织一次以宪法为主题的中心组学习,并组织中心组成员进行宪法宣誓仪式,加强领导干部宪法教育。
2.开展“三个一”宣传活动。局法规宣传科负责在局办公楼显著位置悬挂一条宣传横幅或设置一块宣传展板,出一期法治宣传专栏,举办一场领导干部法治讲座。
3.开展“全屏宪法宣传活动”。各单位、各科室要利用电脑、手机屏幕、公交移动显示屏、楼宇显示屏等阵地在活动期间大力宣传宪法和法治知识。
4.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要积极参加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组织开展“H5讲述‘六五’普法”新媒体创意大赛、法治宣传教育动漫形象征集、百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法律知识竞赛、普法类微信公众号综合传播力指数监测评估等活动。
5.开展“12·4”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市运管处、市港航处要从实际出发,以“12·4”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法治宣传活动。深入各交通运输企业、机场、车站、码头宣传宪法法律知识和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营造宪法宣传的浓厚氛围。
四、相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单位要把法治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作为推进单位法治建设的一项具体举措和工作任务抓紧抓好,围绕主题和宣传重点内容,结合单位实际,突出单位特色,制定本单位宣传活动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单位领导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突出宪法学习宣传,面向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群众等不同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