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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通知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09 19:55:3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奖励通知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奖励通知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本县投资兴业,健全和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指在我县进行投资的县外、港澳台、国外客商和组织。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参股、收购企业产权及我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来我县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包括县外企业直接投资、证券融资、企业县外借款(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包括国债、各种贷款、国家补助项目投资、政策性资金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的国家投资及各部门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各种资金。

第四条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县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及项目建设资金并获得成功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对中介人及中介组织的奖励(不含公开挂牌、竞标投资项目)

(一)中介人必须是项目的第一接触人,提前在招商部门申报备案,参与项目全过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并承担项目前期的基础费用。

(二)对中介组织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部分的3%计奖;对中介人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部分的2%计奖。

(三)引进的有偿有息资金,资金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引资总额的2%提取奖金。

(四)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引资总额的5%提取奖金。

(五)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资总额的10%提取奖金。

(六)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2%奖励。

第六条对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奖励

(一)引进工业项目、资金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50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的3‰;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投资额的5‰。引进的商业项目、农业生产性项目、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的奖励,参照标准减半执行。

1、个人引进的项目资金,所获得的奖金全部奖励本人。

2、由单位出面引进的工业项目资金,所得奖金的30%奖励正职,70%奖励给其他有功人员。

(二)对引进的招商项目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提请县委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予以提拔重用。

(三)以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晋升一级工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晋升二级工资;5000万元以上的,晋升三级工资。

(四)对公职人员引进招商项目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本人一个事业单位财供就业指标。如果本人已在编或不符合就业条件,奖励给其符合招录条件的子女。

(五)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三位的乡镇或县直部门,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奖励人民币1万元作为招商引资经费。

(六)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前3年由县财政以企业新增上缴税金县内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招商引资单位,用于招商引资经费和弥补办公经费。

(七)凡以原隶属关系所有的企业为载体引进项目资金的职能部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八)县招商部门直接引进的项目资金,按职能部门奖励标准的20%计奖。

第七条凡只提供有价值信息,项目引进成功后,给予提供信息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1000元;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2000元;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5000元。

第八条县委、县政府成立的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机构负责奖励办法的考核认定。

第2篇

现将申报2005年度**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要求

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的项目应是2002年以来已通过科技成果评价(含鉴定、验收、评审、评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行业审定、有关部门确认等),并已经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未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须在申报前补办登记手续)。

(二)申报项目的推广应用时间或其相关论著公开发表时间要1年以上。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且是我市第一完成单位。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自主创新,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在实践中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手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件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中,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以上的;

(七)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三、材料要求

(一)书面材料

1、填写《**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并附上:

(1)科技成果评价材料(鉴定证书、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评估报告、行业评审或有关技术证明材料);

(2)推广应用证明;

(3)技术工作总结;

(4)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社会发展类项目可免);

(5)其他应附的技术文件或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附在《申报书》的后面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2、填写《**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项目简况表》,一式7份。

(二)软盘

提交与《**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项目简况表》的格式、内容相同的软盘1张,并在软盘标签上标明申报项目名称、完成单位、申报单位和申报日期。

(三)申报项目的填写说明

《**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项目简况表》及填写说明的软盘格式可在**科技信息网“资料下载—科技奖励”栏目中下载。或者来**市科技局科技计划股(科学馆内)索取。

第3篇

为进一步巩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成果,形成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5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起提高全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承担20%部分和我省自行提高标准部分,省与州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家庭奖励标准

将符合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6000元;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发[]11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省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3]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近期政策提高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标准

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623号)精神,国家标准由原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加上我省自行提高的每人每年200元,将全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160元执行。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36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3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厅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按国家近期政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标准

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623号)精神,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2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扶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年9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20元。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95号)、《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财行字[]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4篇

一般纳税人利废加工企业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的25%,即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利废企业,并且当月进行即征即奖。

二、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

1.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为:以购进的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等方式,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以下简称“利废产品”),并进行对外销售。利废企业在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过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视同为利废企业。

3.利废企业不再划分收购环节、加工环节,仅就其销售利废产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适用地方留成返还的奖励政策。

4.利废企业销售利废产品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6%,并且从兑现奖励当月起,其月平均销售税负率不得低于6%。

本通知实施后,我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8%,亦可以适用本奖励政策。

三、奖励政策兑现的审核办理流程

1.利废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完毕后,及时填写《地方奖励申报表》,并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完税凭证》报送所在园区管委会。

2.各园区管委会确定专人接收上述企业申报资料,并将所属企业分批汇总,及时报市国税局。

3.市国税局按照上述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结合日常的税源管理信息和企业申报、完税情况,于接到园区管委会转来的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并且申请数额准确的转交市财政局,对不符合适用条件或申请数额不准确的交园区管委会退回企业。

4.市财政局对市国税局转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复核企业申报数据,并办理完毕奖励资金拨付。

四、有关要求

1.实行利废企业名录管理。按照本通知对利废企业特征的表述,由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审请,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2.建立诚信记录制度。各企业申报资料要真实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行为的,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在2年内对该企业和其大股东、主要负责人在我市新开办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

第5篇

为充分调动税务部门足额征缴市级收入的积极性,促进税务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切实增强市财政保障能力,市政府确定对市级税收征管经费实行奖励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补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奖励补助对象。组织和直接参与市级税收征管的税务部门。

(二)奖励条件。当年必须完成市政府年初分解下达并经人代会通过的市级收入预算任务,完不成任务的不享受奖励。对市地税局每年定额补助200万元。

二、奖励计算办法

征管经费奖励实行定额奖励补助与增收、超收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奖励补助。对完成任务的,负责煤炭开采、加工企业税收征管的县区税务部门,分别给予10万元经费奖励;对市级税务部门分别给予200万元经费奖励。

(二)市级税务部门当年新增奖励额。完成年度税收收入目标任务的,分别按预算增幅和超预算增幅确定综合奖励系数。

1.预算增幅奖励系数。按预算增幅计算奖励系数,预算增幅奖励系数=(预算数-上年完成数)/上年完成数,如比上年增幅下降,预算增幅系数按零值计算;

2.超预算增幅奖励系数。按超预算增幅计算奖励系数,超预算增幅奖励=(实际完成数-预算数)/预算数;

3.确定综合奖励系数。即综合奖励系数为上述两系数相加;

4.确定新增奖励额。按定额奖励与综合奖励系数相乘计算当年新增的奖励额。如当年没有完成年度税收收入目标任务,按第二项超预算增幅奖励系数办法相应计算负值系数,定额奖励与负值系数相乘计算当年扣减奖励额。

(三)煤炭税务征管部门新增奖励额。完成年度税收收入目标任务且增幅达到20%的,按定额奖励的20%计算新增奖励。

(四)领导班子奖励。当年市级税务部门新增税务奖励的20%和定额奖励的10%部分作为市国、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奖励资金。

(五)奖励基数。对当年增减奖励经费按20%计增或计减下一年度定额补助经费基数。

三、税收收入审查

各市级税务征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年初预算目标并力争超收。年度决算后,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市级组织收入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对弄虚作假、混淆入库级次的,予以调整和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部门税收奖励。预算确定后,对中央、省出台的政策性增、减收因素予以剔除,涉及企业上下划转等一次性入库因素进行同口径调整。

四、奖励资金渠道

奖励资金按照财政受益原则,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6篇

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一般用人单位和福利企业,即:全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

二、奖励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2%的比例,或者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超过在职职工25%的比例;

(二)按规定与全部残疾职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并办理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三)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四)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奖励标准

(一)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福利企业,每超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部分不计),在本单位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每年给予用人单位8000元奖励。

(二)用人单位与30岁以上首次就业的残疾人签订2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本单位就业满一年的,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奖励审批

用人单位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属于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的,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申请时必须按要求填写《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汇总后分别报送同级残联审批。

(三)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经贸和审计部门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批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说明理由。

(四)对于经批准实行就业奖励的单位,按照“谁批准、谁奖励”的原则,由做出批准决定的残联按规定兑现奖励。

五、资金来源和使用

就业奖励分别从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当年需追加部分,经市或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分别上报市、区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将奖励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无障碍设施建设、劳保用品等方面的开支。

第7篇

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条件

凡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年度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

1、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国家或者国际上的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2、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条件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基础研究、管理科学七类,请严格按照以下条件要求推荐:

1、技术发明类:要求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已获得国家专利、国家软件登记或动植物新品种权的成果,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2、技术开发类:要求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3、转化推广类:要求在转化推广过程中,在技术上或者转化推广的方法、措施上做出了重要创新,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范围)地应用。经推广转化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4、社会公益类:要求在研究和手段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解决了本行业的重大问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经主管部门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成果。

5、重大工程类:要求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并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6、基础研究类:要求是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并得到国内自然科学界的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并被正面引用或者应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较大影响的成果。

7、管理科学类:研究方法和手段有重大创新,总体学术水平、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且通过评审一年以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与应用,影响和意义重大,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

三、推荐要求

1、符合上述推荐条件的各类科技成果,须于年月日前已通过省、市科技部门鉴定(验收、评审),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且从未获得过市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其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市法人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

2、推荐材料的要求:

(1)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材料要求:推荐书一式五份。

(2)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材料要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成果登记证书、理论被引用的证明、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含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用户意见等)一式五份;整套鉴定或验收技术资料一式两份。

(3)所有上报材料均需随附电子文档一份。

3、《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均从科技网()“申报样本下载”区下载。

第8篇

现将《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开展,根据《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政办发146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114号)和《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政发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争取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充分发挥全县基层民主为动力,逐步建立筹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坚持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各乡镇要统筹规划、加强引导、分步实施,优先支持农民积极性高、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并适当向特困自然村倾斜,提高项目效用。三是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方案的制定、村民议事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请、资金和劳务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三)目标任务。通过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充分调动农民广泛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加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争取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县大部分自然村基本实现村内道路硬化,饮水安全卫生,村容村貌和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跃上新台阶。

二、奖补范围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自然村村内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

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同时,对近10年来财政资金扶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奖补范围。

超过农民承受能力,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

,奖补项目的实施范围以主要交通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及村内户外道路硬化等项目为重点,逐年向其他地区延伸。

三、工作程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县为主组织实施。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上报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批。由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减负办对所有上报项目的议事程序进行审核。会同县财政、农业、交通、水利、林业、建设等部门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以及对各个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议事主体组织实施。

(四)县综改办依据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按有关要求录入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报省、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将审批情况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审批后的申报表返回乡镇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站和村民委员会各1份,县综改办、财政局、减负办和县级有关部门各留存1份。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兑现。奖补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财政专户核算,综改办具体负责,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奖补。县人民政府依照奖补办法,根据项目类别、工程投资额度、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赠等确定各个一事一议项目的补助数额,严禁按人头平均分配奖补资金。

资金的拨付由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期预拨到乡镇财政所。对农民筹资、村集体经济投入和社会捐赠等资金,必须由议事主体将相关收据送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财政所方能对议事主体按工程进度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财政所与县财政进行结算。奖补情况由乡镇和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逐级报市、省财政及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财政局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报账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采取实物或现金方式,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验收。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分年度进行考核和验收。经考核验收,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扣减次年县对乡镇的奖补资金;违反政策和规定安排使用奖补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事一议奖补工作按四个步骤实施:

(一)5月1日到5月30日为宣传动员部署阶段。主要是传达贯彻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开展宣传发动,完善政策措施。各乡镇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二)5月30日至7月30日为项目申报审批阶段。7月10日为村民委员会提起申报的最后限期;7月16日为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的最后送达日期;7月30日为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向省、市上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核准后的财政奖补项目的最后日期。县人民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三)8月1日至12月31日为落实村民筹资、社会捐资、及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全面组织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阶段。

(四)1月1日至2月28日,为检查验收报账阶段。主要是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进行总结验收和决算。

五、配套措施

(一)统筹规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乡村道路建设、人畜饮水、村容村貌整治、移民搬迁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自然村为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谁积极、支持谁,谁主动、谁受益”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每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覆盖面,不得低于自然村总数的20%。

(二)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各乡镇要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文件的通知》(彝政办发47号)的要求,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村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特殊原因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经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三)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1.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

2.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县财政局、农业局要建立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奖补项目的申报书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3.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财政局、农业局以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推进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护体制改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要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资产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现有或今后形成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要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49号)要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对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投入,探索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新机制。

六、组织领导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的高度,增强做好试点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周密筹划,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努力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责任明确、配合密切、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工作机制。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本试点责任单位(不再另行文通知),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试点工作的重心在县、基础在乡村。县直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宣传引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各乡镇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做好具体组织工作。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广泛开展民主议事,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筹资筹劳,实施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建立乡镇、村干部分工联系项目责任制(每个项目都要有乡村干部联系),建立县直部门挂钩联系项目村责任制,建立县直试点主要责任单位分片检查、指导、监督项目责任制(另行文通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全部参与试点工作。农业、交通、水利等涉及项目多的部门,要抽派1-2名业务骨干充实县综改办工作至试点结束(其余责任单位确定兼职业务人员)。

(二)加强督促指导。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了解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展和奖补资金的兑现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奖补政策的制定,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指导县乡开展财政奖补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一事一议制度的完善,指导乡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加强对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发改、交通、水利、林业、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各乡镇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监察、纠风、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对群众举报和违反相关政策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坚决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宣传部门要做好试点典型宣传报道。

第9篇

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在高校教师队伍中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我部决定对在首批“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孟安明等332名优秀骨干教师予以奖励。

希望广大高校教师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市:

孟安明

袁 新

李艳和

刘 铮

苏 宁

欧阳明高

翁 端

何书元

李子臣

唐建国

胡 敏

李若瑜

刘玉鑫

黄 如

周晓林

赵 耀

邢献然

闵乐泉

何 静

李效玉

纪越峰

杨放春

张 勤

骆有庆 

赵玉沛

张 冰

李洪兴

郑志刚

方维海

沃建中

崔立山

邓 军

陈艳艳

贾克斌

余跃庆

孙家跃

杨 慧

宫辉力

方 炎

张 朋

天津市:

陈立功

钟登华

王成山

余建星

刘昌俊

李鑫钢

马建标

刘 育

许京军

赵 新

贾士儒

陈增强

史林启

河北省:

檀润华

巴信武

刘宏民

张祥宏

山西省:

贾锁堂

刘志河

张文栋

邢永明

班士良

辽宁省:

左 良

谢里阳

张化光

于 戈

郭东明

宁桂玲

邱介山

孙兆林

王 琰

王恩华

刘长江

毕开顺

刘沛

吉林省:

陈 岗

陈维友

董德明

刘勇兵

路来金

佟 金

王殿海

尹景学

周 慧

张汉壮

曹国臣

许文燮

杨华民

胡长文

刘湘南

苏忠民

黑龙江省:

傅松滨

顾继友

霍贵成

王选章

上海市:

汪源源

郑 珊

吴宗敏

袁正宏

汪长春

曾 旋

孔继烈

邓可京

李国强

余卓平

张 雄

王汝建

蒋昌俊

凌建明

沈 军

顾 牧

林忠钦

毛军发

张 荻

王如竹

沈文忠

汤 杰

孙真荣

胡乃红

朱建荣

于建国

马玉录

刘洪来

储 炬

江建明

朱美芳

任忠鸣

刘宇陆

黄秋花

崔 磊

宁 光

胡义杨

李和兴

江苏省:

顾晓松

张学光

沈其荣

宋爱国

李 冲

王 炜

李宣东

施 斌

徐 岩

陈林森

缪协兴

王 建

顾冲时

何农跃

浦跃朴

余伯阳

吕剑宏

苟少华

王汝成

李满春

陆桂华

田立新

袁银南

尤启冬

叶建任

郭 荣

周明国

沙家豪

谈哲敏

浙江省:

周雪平

陈 智

鲍虎军

刘 旭

郑 强

俞 立

陈建孟

聂秋华

安徽省:

吴先良

张学军

祖方遒

左承基

徐科军

福建省:

孙世刚

袁友珠

陈 曦

夏海平

黄河清

李翠华

郑建岚

林文雄

许建华

张莲珠

江西省:

雷晓燕

宋国君

李华军

战文斌

郑西来

崔德良

姜建壮

李越中

王成建

尹衍生

赵国群

王开运

唐 波

河南省:

申长雨

刘 平

湖北省:

朱 庆

胡亦军

张邵东

于 丹

孟小林

汪国平

许才军

陈胜宏

庞代文

孔维佳

邱建荣

谢长生

段献忠

曾绍群

王红卫

刘韩星

陈 文

严新平

靳孟贵

周顺平

谢从华

杨光圣

邓引斌

徐祖顺

周瑞阳

湖南省:

李运娇

梁叔全

陈健宏

肖 波

柳建设

钟志华

王耀南

匡乐满

陈焕艮

罗和安

陈艳萍

广东省:

罗向前

曾益新

余学清

李元元

钱 宇

邱学青

谢胜利

王迎军

朱 敏

周长忍

徐汉虹

樊粤光

曾和平

张宪民

阮双琛

洪添胜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阮百尧

黄成明

海南省:

鲍时翔

重庆市:

周雒维

唐 炬

秦大同

温志渝

黄承志

李加纳

王智彪

王国胤

四川省:

周总光

张志荣

许唯临

罗 懋

康陈放

石 碧

金学松

曹俊兴

黄 楠

尧德中

王秉中

潘光堂

周永红

陈代文

贵州省:

谢庆生

云南省:

段昌群

程赫明

陕西省:

房 喻

郑庆华

徐子勤

蒋庄德

丰镇平

段宝岩 

褚庆昕

齐 勇

赵万华

王尧宇

王建华

杨更社

程光旭

水鹏朗

甘肃省:

涂永强

马如云

罗玉柱

樊 丁

范多旺

方小敏

贺德衍

青海省:

冶成福

宁夏回族自治区:

李 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西甫拉提.特依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向本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樊尚春

李 波

杨树兴

徐文国

孔立宁

赵万生

苑立波

赵 宁

宣益民

郭喜平

曹崇德

宋笔锋

高晓光

中国总政治部: 

游 雄

吴曙光

曹雪涛

吴玉章

陈志南

贾 鑫

单甘霖

林春生

王永良

胡昌华

王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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