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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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在卫生等方面工作较为薄弱,不同地区间卫生发展极不平衡。表现:①中国沿海地区以及内陆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主要原因是经济实力的差异,以上海市为例,每年卫生防疫站的收入可能超过千万元,但是内地的收入仅仅为几百万。②省会城市等与基层县市之间也存在不平衡,前者无论是从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都远远超于后者。③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不平衡,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百分之七十的人口为农村人口,因此农民迫切需要获得必要的预防保健服务,但是在该地并没有先进的技术以及发达的经济作为支撑,当然也不可能享受到相应的服务。
2在经费投入方面也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够合理配置相关资源。作为社会性工作中的一种,预防保健工作无论是从工资还是疾病疫情处理方面,所有的卫生活动都需要国家资金的投入,但是从事实来看,这方面的国家投资少之又少。
3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内部约束收效甚微。省会城市中包含了三级防保机构,分别是省、市以及区,而地级市中则为两级并存,人员以及相关经费的管理需要受到市以及区两个政府的管理,因此若想对业务进行协调统一,极为困难。
4群众对卫生服务质量要求与事实之间存在差距。目前的相关保健机构,其职能不能被完全发挥出来,如服务以及收费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正确处理,争取社会以及经济效益相协调。
5全社会关于卫生防疫问题并不能够充分重视起来,人们的观念还停留在重治轻防上,这一观念从未被真正改变过。很多人为了省钱,不愿意花钱打几十元的预防针,而在后期花费上千元医疗费。因此,诸多预防机构也因此不能够获得周转资金,很多机构出现了半饱半饥的问题,一些机构甚至出现了外债,这些都打消了该行业从业者的劳动积极性,因此业务发展也无法迅速开展起来。
二、加强经济管理在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应用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保健机构正在寻求新的发展途径,进行新的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管理措施也有待加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之下,想要预防保健工作与之相适应,就必须要为人民健康更好的服务,因此笔者提出了下列想法。
1开辟资金来源渠道,拓宽补偿机制
从多年实践经验来看,若想使得预防医学得以振兴,需要保证预防保健机构的正常发展,首先需要满足人民大众相关需求,若仅仅依靠国家支持,这是远远不够的。想要促进预防保健事业快速健康发展,需要通过诸多途径获取广泛财源。首先:需要积极争取卫生经济政策,以期望政府能够加大对该事业的投资力度;其次:从社会方面来看,需要想方设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事业的发展;第三:业务范围比需要扩大,可以通过有偿服务来为自己创造相应的价值;四是试行预防保偿制,围绕各类保偿开展全程优质服务,组织风险性财源;五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提高业务收入中的科技含量,降低成本;六是兴办第三产业,开展以副补主,以工助医为补偿的经营活动。
2加强经济管理,强化约束机制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预防保健工作有着广大的工作范围以及较宽的服务领域,可以说每分每秒都出现了经济活动。所以,这一过程正是经济活动的过程。首先可以保护劳动人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可以从劳动人民身上获取经济利益。因此,虽然这个过程对相应的人力物力等有所消耗,但是同时也在创造着劳动价值,因此这是一个极为完整的经济活动进程。所以,若想进行该机构的深化改革,则需要把握好对它的经济管理。笔者有如下想法:其一:通过建立健全的经济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预算之内的资金进行良好的管理,预算外的资金也需要管理好。其二: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对于药品以及相关材料的数量计算,收发制度要加以完善,对过去的实报实销方法进行改善,改为实耗实销的制度,尽量避免卫生资源的浪费。另外对于管理费用的分配也需要保证好,能够为后期业务活动的评价提供十分有用的依据。其三:把握好效益分析,事业计划完成状况如何,对固定资产以及设备的投资效益等进行分析,另外如费用结构的合理性分析也需要包括其中。经过上述分析之后,单位可以获取节约支出的潜力,在经济管理中的相应问题也可以被解开,随后可以进行经验总结,让机构获取更多的社会以及经济效益。
3强化内审职能,发挥监控作用
1.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后
财务管理作为一个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机构控制并协调医疗资金的来源、筹备及分派使用计划的综合工作。目前的妇幼保健院机构还停留在手工进行预算和核算为基础的落后的财务管理制度上。财务管理制度尚还不够完善,缺乏对于财务管理功能的了解与认识,过分重视了人工会计对于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忽视了对于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的宏观掌控,而是将财务工作范围局限于预算、核算、报账上。
2.对财务管理的认识不足
财务管理作为直接影响到妇幼保健院的经济效益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成效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当前的计划经济体系下,仍有许多妇幼保健院依然固执得认为财务管理只需要医院财务部门对之进行管理即可,而医院的重点应该放在积极开拓医疗事业及业务上。
3.财务管理系统与设备问题
妇幼保健院现在面临着财务管理引进的新技术及设备与财务管理系统之间的不协调问题,在原有的系统和机构下进行工作,导致财务管理的一系列漏洞,如管理效率低下、反馈结果不及时、信息处理不当、工作产生重复累赘等情况。另一方面,有些妇幼保健院在对原有财务管理系统进行改革和休整时若有操作不当、对原有系统分析不够到位、改进失误等情况,都会导致系统无法跟进新设备与新技术来进行业务规划。
4.岗位配置与人才的稀缺
在这样一个新的市场形势下,妇幼保健院对于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自身的岗位配置要求也越来越高。首先,想要实现财务管理上的精细化,就必须为财务管理的流程配置足够的财务岗位,以提供相关人才更好地实现医院的财务管理要求与流程,使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完整的运转起来。其次,在岗位配置上安放高素质的人才才能更好地实现目标,现今的财务管理工作在要求财务工作人员掌握会计相关基础知识、会计制度与国家法规之外,还要求工作人员能够快速、系统、完善的掌握对于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学习。此外,对于计算机系统、相关财务软件和财务系统管理的维护与更新也需要有相应的人才来进行一个系统化的学习。但纵观现在的妇幼保健院财务工作人员,水平的高低不均,知识跟不上更新速度,学习能力不高,因此财务管理人员的稀缺是妇幼保健院财务管理机构上的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二、如何完善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1.完善财务管理体制
为了更好地完善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就应当从财务管理体制入手,积极改进创新,力争优化。首先,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并实施财务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相互制约、拥有共同管理核心却又彼此分开的涉财人员管理制度。要避免任人唯亲,从而减少制度上的漏洞,确保财务工作的安全。其次,制定检查、考核、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定期对于各部门财务工作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最后,为了将医疗业务管理系统、经济管理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更好地相互结合,必须加强医院网络架构和会计电算化的实施。令计算机可以自动从各个管理系统的层次和点面中获取需求的信息,从而实现妇幼保健财务管理的实时监控效果,也大大提高了财务管理的分析,统计能力。
2.完善医院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首先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以便计划财务,使财务科附有预算职能,根据预算原则将医院的收支纳入其中,更加合理的配置医院资源。建立完善的预算考核制度,定期对各个部门进行执行情况的考核。第二,对于固定资产和药品等物品的采购预算要做好计划,将各类药物及材料的采购严格管理,按计划纳入预算之中,避免盲目采购药品,物资囤积等情况。第三,对于工作运营资金要进行严格管理,将资金纳入整体预算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货币资金的存量充足而不过量,以防营运资金不足,货物供应不上或营运资金富余,货物大量囤积等情况。第四,加强流动性资金的收支管理,根据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将一些流动收支,如短期借贷、工资、税金等纳入预算情况中,及时回笼资金,以免出现坏账,控制收益风险,使经济效益最大化。
3.加强财务管理内部系统控制
首先,控制药品、材料、设备成本,提高资产利用率,建立完善的成本指标体系与成本监控核算系统,最大限度的降低不必要的消耗。其次,加强筹资安全性,分析并解剖妇幼保健院自身的现有的经济结构,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与发展前景决定未来资金来源,防范资源浪费等筹资风险,利用杠杆原理控制资金的收支平衡。再次,完善药品与医疗服务的定价体系,尽量保持药品收入与正常事业收入的比例。积极发掘现有医疗资源,以更好地提升服务质量,扩大医院经济效益。另外,完善内审部门,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内部控制考核评价机制也刻不容缓。
4.培育人才团队,提高人员素质
财务管理作为直接最终影响到医院的工作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核心工作,工作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影响到财务工作完成度和效率,进而影响到医院的经济效益。因此,妇幼保健院更要加强对于财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与人员配置的管理,力求组建一个完整的,高水平的,专业化的团队。一方面要加强对于财务部门的管理,完善人员配置和工作结构,大力对财务工作人员组织工作培训,参加各类专业考试,与职称评定,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自身也应当抱着一种终身学习的态度去面对各类培训与新式技术,不断更新自我,开拓思维,改变传统的思想模式,认知到自身是财务管理的主体。
三、结束语
1.比较2006年和2015年科室设置情况发现,在全市18家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中,设有独立群体信息管理部门的机构由2006年的2家增至2015年的9家,增加了3.5倍。其他未设独立群体信息管理部门的机构,其群体信息管理人员分别分布在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健康教育科、医院信息科及其他科室,部门内人员为专职或兼职从事群体信息管理工作。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全市18家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专职从事群体管理的工作人员仅6人,兼职人员多达77人;2015年共有群体信息管理人员58人,其中专职人员24人,所占比例大幅增加至41.4%,比2006年的专职人员增加了3倍。2015年专职从事群体信息管理人员中,负责信息化管理的人员22人,占84.6%;兼职人员中负责信息化管理的人员10人,占31.3%。2.2群体信息管理人员基本情况2015年对区级群体信息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显示,人员的年龄以30~39岁的中青年为主,最小为25岁,最大为60岁;从事妇幼工作的年限多为1~10年;学历以本科为主,所学专业以医学背景为多,职称以中级和初级职称为主。
2.各区县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2006年调查统计显示,全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机构用户数为242家,人员用户数为397人。2015年调查统计的各区县机构用户数和人员用户数较2006年统计的用户数分别增长了8.64倍和21.22倍,区县信息化管理人员人均管理的机构用户数为73个,人均管理的人员用户数为276个。见表3。2013年,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群体信息管理人员除了完成日常的信息管理工作以外,重点工作为配合开展“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二期工程(简称妇幼二期)”的推广应用工作。北京妇幼保健院组织开展对区县和机构妇幼保健人员关于妇幼二期信息系统的业务应用与管理培训,全年举办了31期师资培训与基层应用培训,相关人员共计2078人次接受了培训,开展专项调研与业务咨询指导12次。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化管理人员依据本区系统应用的进度对辖区内各机构的系统应用人员分专业开展了妇幼二期应用的区级培训与督导,通过培训与现场指导,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妇幼人员的系统应用能力与信息管理水平,各区县全年共开展培训166场,培训人数达9175人次,组织专项调研与现场督导共计436次。
二、讨论
1.随着妇幼网络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妇幼信息化应用的机构和人员用户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妇幼信息化一期工程于2004年开始建设,系统通过市级信息平台的统一建设,实现了各业务统计报表和部分业务个案的事后一次性录入,用户主要为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孕产期保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机构,全市机构用户数量为242家。自2011年起开始实施市级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二期建设,实现了所有妇幼业务个案信息在市级平台的实时采集,用户包括全市承担妇幼保健服务与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机构用户数量高达2332家。2015年较2006年用户数量的明显增加,显示了2015年妇幼信息化应用在全市的普遍开展,各区县与妇幼保健相关的个案及报表信息的采集与统计上报工作已覆盖到更多的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及托幼机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被提高到非常重要的位置,成为评价项目工作进度、进行项目绩效考核和卫生决策的重要依据。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的实时运行,为上述信息的收集统计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区级信息管理人员可以依托信息化手段指导基层机构开展个案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与质控。
2.作为妇幼群体信息管理主力军的区级妇幼信息管理人员,承担着市级妇幼信息系统在各区县推广应用的工作任务,不仅要了解与信息化相关的妇幼业务工作,还要熟练掌握妇幼信息系统的操作方法,对辖区基层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应用的培训与指导,及时指导基层解决系统应用和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区级层面保障信息系统在区内稳定顺畅的运行,同时通过加强区级管理,推动信息系统在基层机构的应用覆盖。随着妇幼信息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规范,部分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设立了独立的群体信息管理科室。截至2015年,全市有半数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成立了独立的群体信息科,由群体信息科牵头开展区内妇幼信息管理工作。研究显示,虽然2015年区级群体信息管理人员的总数较2006年有所减少,但其中专职人员的总数及所占比例明显增高。可见,随着全市妇幼信息化工作进程的推进,各区县已逐步重视专业信息管理人才的配备,通过几年的努力,全市已初步建立了一支年轻化、具有较高学历的区级妇幼信息管理队伍。这对不断提高区县级妇幼信息管理水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还显示,信息化管理人员人均管理的用户数量偏多,区级信息化管理人员相对不足,难以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妇幼业务与统计信息工作开展精细化的管理。各机构应根据辖区内服务的人口数和机构数,配备充足的人员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妇幼卫生群体信息人员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化是妇幼保健工作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当前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妇幼卫生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基础。区级妇幼信息化管理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一方面要为基层应用提供培训、指导等技术支持,需要具备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另一方面要做好数据分析利用以辅助科学的管理与决策,需要具备妇幼卫生、流行病统计学背景的业务人员。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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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灾害的后果最终是以居民生命和财产以及社会各种公用设施的被害程度来体现的。目前我国的防洪重任主要是交给水利部门修堤筑坝,并依靠在汛期进行抢险救灾来确保社会的安全。近年来由于注重宣传水利建设成就,对于我国70余万km2的广大洪泛平原所存在的洪水风险宣传不够。除江河沿岸的广大居民对洪水灾害的严重性有一定体验外,大多数地方领导及群众对洪水风险认识不足。在地方的经济发展中没有考虑足够的防洪减灾对策。比如,在低洼易洪易涝地区建设经济开发区;由小城镇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城市对洪水不设防;城市地下建筑物没有防洪涝设施;大量病险水库下游的城市及居民区没有对应大坝失事的预警系统;蓄滞洪区内安全建设不足,居民安全缺少充分的保证;对易洪易涝地区的房屋建设没有明确的安全要求;…。以上种种都充分说明,我国在发动全民投入防洪减灾方面存在严重缺欠,宣传不足。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存在着严重的麻痹思想,又缺少足够的防洪减灾知识,面对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束手无策,成为防灾弱者。在洪涝灾害发生的过程中不但不能成为防灾减灾的积极因素,反而成为需要救助的对象。因此加强对防洪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使广大洪泛区内的群众面对洪水能够自救、互助,确保个人、家庭及身边公用设施的安全,应当是今后动员群众的一个主要目标。为此需要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普及洪涝灾害风险教育,灾害情报向全社会公开
尽管我们已修建了许多防洪工程体系,但由于标准较低,隐患较多,发生溃坝、溃堤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应当让广大群众准确地了解自己的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风险。即一旦现有防洪工程不能抵挡洪水而溃决后,洪水会淹没多大范围、自己所在位置会淹多深,持续多长时间,洪水水流流速有多大,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自救措施,如果需要避难应当在什么时间,通过哪条路线向何处避难等。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编制洪涝灾害风险图并向社会公开发行和销售,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实时公布每次洪水所发生的灾害过程和受灾情况。无论是公布灾害风险图也好、公布受灾害情况也好,无非是为了提醒广大群众注意自己身边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使大家更好地防范洪水,对洪水灾害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只有当广大群众充分掌握了灾害情报时,在洪水灾害发生时整个社会才会冷静而有序地开展防洪减灾和自救。这样就可以增强整个社会对洪水灾害的防御能力。因此灾害情报公开是防洪减灾的首要条件。
各级政府认真抓好洪泛区域的管理
防洪减灾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防洪和减灾。防洪是指用防洪工程体系,加上洪水预报、调度等手段,使洪水顺利下泄,不致泛滥成灾;减灾是指通过对洪泛区域的日常管理,加强洪泛区应对洪水灾害的能力,一旦发生洪水泛滥也会将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压缩到最低程度。目前我国在防洪方面所做的工作较多,但在减灾方面工作还很薄弱,甚至是空白。比如美国在进行洪泛区管理时,将100年一遇洪水的淹没范围定义为洪泛区。在该区域内的一切建筑都要取得许可证。建筑物要达到一定的耐水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取得政府贷款,不能参加洪水保险。在该区域内的建筑物多次被淹或淹没一次其修复费用超过房屋产值50%以上的国家要强行收购,住户向其他地方迁移。同时政府要求在该区域内的城镇必须达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在此基础上开展洪水保险工作。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准参加洪水保险,…。对于所划定的洪泛区域,是不允许自由开发和发展的,其发展是受国家设定的各种条件限制的,这些条件能够充分保证在洪水泛滥时,该地区是相对安全的,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通过这样的管理,大大提高了地区自身防御洪水灾害的能力。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对防洪工程的依赖和压力。
二流域管理机构要管流域的事
目前我国已设立了七大流域机构。按水法规定流域机构是由国家授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水利部行使水管理权。但目前各流域机构主要是管理河道水系的规划和开发治理,而对流域内各种对水系有影响的行为,不利于防洪减灾的各种开发行为没有干预能力。目前的流域管理机构只管理水系而没有管理流域。可事实是流域内的许多不合理开发活动都会影响到水系的管理,如水土流失、水质污染、水资源的无序开发利用、洪泛区内人口和财产的集聚等。为了让流域管理机构真正管好水系必须授予流域管理机构更广泛的权力。让流域管理机构能参与流域内各种开发保护规划。对流域内各种不利于水系管理的开发活动有干预权和否决权。如对有可能造成水系污染、淤塞、危及水利工程安全、计划外引水及在高风险区内等的开发项目,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有权制止和否决。因为流域机构代表的不是某一地方的利益而是整个流域的利益。
从防洪减灾的角度来讲,流域管理机构除了制定江河的防洪规划之外,还应当制定流域洪泛区减灾规划,负责编制洪泛区的洪水风险图,对不同风险区内的防洪减灾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洪泛区管理条例,对洪泛区内各种开发活动提出控制原则。协助地方行政部门开展防洪减灾知识的普及,对地方防洪减灾社团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流域管理机构从水系防洪管理跨向全流域的防洪减灾管理也是实现全民防洪减灾体制的重要条件。
三结论及建议
面对日益增强的洪涝灾害,需要逐步改善我国的防洪减灾体制,建立全社会的防洪减灾保障体系。增强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能力,共同迎接洪水灾害的挑战,应当是我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为此建议尽快开展以下工作。
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布我国洪涝灾害风险图
目前制作洪涝灾害风险图的技术已趋成熟,建议由国家防办指定编制单位,首先编制各流域洪涝灾害风险图。之后,再指定各省、市、自治区的防洪主管部门在流域洪水风险图指导下编制各省、市、自治区的洪涝灾害风险图。各地、市、县可根据地方特点决定是否有必要根据省级洪涝灾害风险图编制本地方的详细洪涝灾害风险图。编制风险图所需费用可在防洪费用中开支,但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成果由指定专家验收。风险图完成后要广泛地宣传和提供给居民使用。
制定我国洪泛区管理条例
由于我国各流域防洪标准较低,洪涝灾害频繁,而作为承灾体的广大洪泛区不能盲目发展。应当根据洪涝灾害风险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发展计划。建议国家防办应尽快着手制定《洪泛区管理条例》,对广大洪泛区实施风险管理。(注:目前我国将未破堤情况下行洪的淹没范围称作洪泛区。而将破堤后可能淹没的广大洪泛区称为堤防保护区。此种提法有许多弊病,值得商榷。)《条例》的内容包括:
1洪泛区的界定。
2洪泛区洪涝风险的界定。
3洪泛区洪涝风险的管理,包括防洪管理、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
4洪泛区内开展洪水保险的基本原则。
5流域机构、地方政府、社团、个人在洪泛区管理中的责任和权力。
6洪泛区内安全建设及管理资金的分担。
制定我国流域管理法
鉴于流域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保证流域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开展以流域为单位的国土综合整治。防洪减灾也要由单纯的水系防洪工程建设扩大到洪泛区的减灾管理。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机构职能难以胜此重任,因此需要扩大和明确流域机构的职能。同时现代流域已不再是封闭的系统,为协调流域圈与行政圈、经济圈、供水圈的关系,需要有《流域管理法》尽快对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流域管理法》应由国家制定,并授权有关部门针对各流域的特点,制订分流域的《补充说明》。《流域管理法》应包括的内容有:
1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性质。
2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
3流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的制订。
4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5流域专业规划的协调,包括农、林、水、土等资源发展规划的协调。
6流域管理机构与流域内地方政府的协调。
7流域管理机构与其他流域间的协调。
8流域管理机构的经费保障与管理
为尽快建立起我国全社会的防洪减灾保障体系,减少国土对洪涝灾害的脆弱性,提高国土的安全度,需要通过法规制定将中央、省市、地方各级政府及社团、个人的职责和权限加以明确划分,使整个社会能共同面对洪涝灾害,完成各自的使命。这一体系的建立将使我们的社会面对洪水不再是一盘散沙,而成为一支强大的防洪队伍,那时洪涝灾害就不再可怕。
专家点评:
洪水灾害往往表现异常凶猛,具有巨大的破坏力量。我国过去的防洪抢险工作多注重工程建设,依赖专业队伍和的力量,忽视了发动全社会来共同抗御洪水。而全社会的防洪减灾行动需要用法规来规范社会行动,有序地完成防洪减灾行动。作者建议
(1)公布我国洪涝灾害风险图
(2)制定《洪泛区管理条例》
(3)制定《流域管理法》
全社会防洪减灾保障体系与现行防洪保障体系的不同在于:
(1)在强调防洪的同时注重减灾工作,
(2)从单纯的河道防洪建设扩大到洪泛区的风险管理,
关键字: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问题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突飞猛进,社会大众对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提出了更加严格与具体的要求。其中,工程管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不断的充实与发展过程中,逐步成为了对工程效益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对于建设(总包管理)单位而言,搞好工程管理对于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而言均是极为关键的。然而,在现阶段在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缺失,这就需要各方重视对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完善。本文即针针对以上相关问题做详细分析与说明。
1 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建设(总包管理)单位而言,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开展工程管理工作的最核心目标在于:建立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承包合同所覆盖条款与规范的基础之上,以承包单位为对象,以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为主要内容,覆盖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在现阶段的工作开展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建设(总包管理)单位所开展工程管理未能够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即现阶段,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多将工程管理工作的重点集中于项目施工阶段,对于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关注度不够。(2)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够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施工过多的干预;二是面向施工单位所下达指令不够规范,未通过面向监理方的方式直接下达;(3)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中的相关责任界定不明确。
2 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的完善措施
2.1 对准备工作的严格规范
在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开展工程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需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工程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其目的在于确保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得以顺利的完成。具体来说,在准备工作阶段,关键性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建设(总包管理)单位针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建设程序开展各项工作,自工程项的论证、到项目决策、到项目立项、再到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直至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按照上述流程,方可确保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的有序与有效;第二,在工程项目开工作业之前,需要由建设(总包管理)单位积极做好各项工程准备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当中所包括的准备工作内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②.对工程项目建设区域的地质资料进行收集与勘探;③.对工程项目设计档进行详细的审定;④.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合理规范;⑤.对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合理的选取;⑤.完成开工前包括施工许可证、以及质量监督证在内的手续办理工作,确保后续施工作业开展的有序与稳定。
2.2 需要在工程管理中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
对于建设(总包管理)单位而言,在工程管理工作当中需要对现行的技术规范进行不断的学习,更新自身对于操作规程的认知。同时还需要对整个施工项目的图纸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只有达到了上述要求,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人员才能够在施工过程当中就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与监理单位及时交换意见。对工程项目建设材料的进场、质量检查、以及工程变更等相关问题做好及时的记录与分析。不但如此,建设(总包管理)单位还需要自觉地接受质量监督部门针对工程项目所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以确保整个工程建设质量的稳定可靠。还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工程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与整理,特别是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收集,应当全面与真实。通过对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能够很好的将整个建设施工的动态变化反应出来,为保障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奠定基础。
2.3 需要做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与控制工作
对于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而言,在其中做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与控制工作,核心的目的在于:确保整个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目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当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新建工程项目而言,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在开展工程管理各项工作时,必须确定一个完整且合理的项目建设目标,这也正是工程管理的目标所在,通过设置建设目标的方式,能够方便整个工程项目通过建设施工达到预定的效果。按照目标所属属性的不同,建设目标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质量方面的目标;二是工期方面的目标;三是投资方面的目标。最合理的工程项目建设目标应当是以高质量为基本前提,短工期、以及低投资的实现;(2)在有关工程项目项目计划的确定工作中,需要具体到对项目目标方法、预测方法、决策流程、以及计划原则的确定工作。同时,还需要在此环节工作中做好对工程项目的结构分析工作;(3)需要在工程管理中对工程进度控制计划以及投资计划进行科学且合理的编制。其中,对于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需要具体到工程前期准备、施工作业、以及竣工验收这几个方面。对于跨年度的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编制中还需要按照总进度、年进度的方式进行配合编制。而在有关投资进度计划的编制中,则需要工程管理中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总成本、预算成本、合同价款、目标成本来进行管理;(4)需要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实施对项目整体的控制工作。通过此方式,可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目标的科学与合理。针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出现的偏差,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必要的纠正与处理,以便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不但如此,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势必会更加的清晰。在此基础之上划定为设计概算、设计预算、承包合同价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通过此方式,检定在施工过程中,投资目标的执行情况。
3 结束语
通过本文于以上分析,首先提出了在现阶段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开展过程当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当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总包管理)单位所开展工程管理未能够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2)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够规范;(3)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开展中的相关责任界定不够明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当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准备工作进行严格的规范;(2)在工程管理中做好对各方的协调工作;(3)做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与控制工作。希望能够同过各方工作人员的通力合作,确保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与可靠,以更好的实现其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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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成立的保监会,无疑应根据新的监管体制和我国未来保险业的发展确立其监管任务、内容和原则等。因为,此次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宗旨显然不应局限于监管组织形式上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方式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我国保险监管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并联会改变。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保险业短短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保险监管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愈加明显,打破这种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已具有客观必然性。198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应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垄断经营模式,从而掀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篇章。从理论上说,制定这一法规的基本目的在于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体制,推进保险经济发展;制定这一法规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具有提高经济活力、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保险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运行和发展时,保险是否应被监管?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销售过程的特殊性、保险经营对象的负债性、保险基金的返还性、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影响的广泛性等。事实上,上述经营特殊性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上每一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等于边际费用,在这一点上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场并非万能,也有弱点和平共处足。当市场信息能够在完全竞争方式下运罢,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就付也代价便可行到处自外部经济的女处。(2)市场竞争失灵。例如,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往导致垄断,而垄断的存在会产生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的损失。(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买者和卖者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此外,竞争者会以另一方的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发生扼止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从我国保险实践看,同样存在着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如:有的保险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强制的展业方式;有的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并形成垄断势力;由于保险经营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市场调节信号缺乏敏感性,人个寿险市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会由于虚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对称进行逆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和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管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和性质
“保险监管应当干什么?”,也就是说,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是什么?首先,应明确保险监管中监管的含义与管理和监督、管理经济计划中的含义不同。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一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发展。保险监管的性质是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国家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得,又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具体而方,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1)确立法律体制;(2)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3)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4)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业而方,国家的干预职能同样表现为规范和调控。就调控而言,国家对行业的调控主要表现为制定产业政策。所谓产业政策是指国家规划、干预和诱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优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产业结构,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预。具体手段有直接投资、强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经济手段。采用有差异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等,来改变其产业所处的环境条件,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动,扶持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3)立法措施。通过立法,干预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形成。(4)指引和协调。主要是按照市场原则和市场信号提供信息服务。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样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消除“市场失灵”情况的同时,应制定保险产业政策,调控保险业的发展并同样应采用上述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经程度较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也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险资源的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国保险监客实践中,应当注意把保险监管的这两部分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当然,在保险监管中,也应防止出现以下两种倾向:一是干预的范围超越了弥补市场发育不足的职能,妨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二是过份强调政府的调职能,忽视了完善市场机制的任务。也就是说,应防止国家监管变成经济计划管理的情况发生。
还需指出,在履行调控保险业发展这一保险监管职能时其中重要一点是如何使用权保险业发展能满足企业、家庭和个人处理风险的要求,对于这一监管任务,可以视了保险监管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往往将保险监管的伤
和目的简单地限定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虽然,这一监管任务并没有错,但是这种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险监管者的视野,忽视了社会上非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业所承担的风险,因顾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终限于传统的风险种类而没有发展时,那么保险监管者与保险经营者事实上处于同一地位。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运行的基本问题:一是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即谁来管;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即管理什么,及通过监定活动应达到什么预期的结果;三是有明确的监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监管目标是监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监管活动的基础。
监管目的可分总目标和一定时期的目标。一般来说,总目标往往是一种理论概念和一种总体性认识,缺乏实际操作意义。因为,总目标没有解决在一定时期内监管者具体的监管内容和任务的问题。例如,企业管理的总目标是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交并取得最大利润。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还应确定一定时期更专一的目标,以及所必各部门的若辅助目标,否则,企业的总目标就难以实现,也无任何意义。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还提出保险监管的目标。从内涵上看,监管目标也就是通过监管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但是,监管目的与监管目标还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监管目的更具有内在规定性。类似于监管总目标,而监管目标则具有阶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保险监管目的应当是明确的,相对缺乏理论研究意义和价值,而保险监管目标则因各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和环境不同具有一定差异性,存在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就我国保险市场监管而言,保险监管的总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总目标的确立与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内在联系,其主要内容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对此,我国《保险法》在第1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法律监管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应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仅益,但我们并不能认为,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政府监管政策的失败,政府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的总目标是保障保险事业的安全运行,而不是保证保险事业中的保险公司不破产。
就保险监管目标而言,问题主要在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阶段,如何确立一定时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险监管目标,这也是保险监管基本职能的具体要求。此外,保险监管总目标身躯也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例如“保护保险当事人利益”,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发展意味着保险费收入不断增加,保险利润不断增加,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则表示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丧失,同时应使用权被保险人交纳尽可能和的保费,得到尽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据保险业务阶段的自身特点和环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险人世间被保险人发中作出最适当的抉择和取舍,也是保险监管者在某一时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监管者倾向于重视保险业的成长,培育保险市场,而在保险业相应成熟时期,则更多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保险监管在未来一段时间(三到五年内)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保险市场,增加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形式多样、地区分布鞋合理、市场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险业为主导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国保险业总体水平还偏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较,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业的作用无论在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从总本上看,这种失衡表现为保险供给小于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缺乏市场创新,保险需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满足。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依然非常明显。此外,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鞋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
当前我国保险业已步入最佳发展时期。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传统的“市场蛋糕理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准确的。此外,经过前一段时期对保险市场的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明显趋于规范化。经过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对保险业的冲击,保险公司经营者也更加成熟。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比以前更加完善。无论在保险监管方法、监管手段,还是监管的法律依据都比以前有明显的加强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国保险监和委员会的成立,不能再以监管力量不足为理由而推迟保险市场主体培育的步伐。
从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总体数量看,民族保险公司的数量已不占优势,尽管目前民族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依然较大,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但是,从未来发展看,这咱中资历和外资公司数量上的关系,显然不利地我国保险业发展。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条例》、《1981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日本的保险立法主要是《保险业法》,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督法规和有关经营者的组织及行为的规定。
3.保险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大体相同。三国保险监管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合同、财务检查市场行为,其中核心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差异之处
1.监管体制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成立保险署并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署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提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英国采取的是一级监管体制。1997年以前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将英国原有的八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于一体。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r”。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金融监管厅,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后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2.保险监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国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美国的两级多元、分权制衡的保险监管模式现实决定了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建立在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英国的保险监管以高度自律为基础。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英国一贯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则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日本是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保险监管却量具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日本的大藏省对国内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使得保险市场一直控制在少数保险公司手中,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3.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系不同。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人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之间相互渗透。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r41。英国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的,之后过渡到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8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组成。现在FSA一共监管着全英国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个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及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前后经过3年的调整期从分业走向了统一。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现在的金融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借鉴及战略调整思路
每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历史长短有关。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产业,保险业监管历史较短,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却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贸、国际化接轨等新的形势和背景,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当务之急应是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以灵活应对我国国情。
(一)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重行政监管转变为依靠法律来实施监管。从前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新兴国家暂时还不存在,日本浓厚的行政监管却是我国正在所扬弃的。在实践中,美国的相关保险法规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无论是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完备的法律作为实施监管基础的理念,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险业监管。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保险立法还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入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一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如何落实。对此,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要加快制订保险业法的步伐,把所有的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制定有关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险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二)保险监管重心应从针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转变为针对保险公司财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从美英日三国保险监管实施来看,对保险监管普遍采用松散监管模式,保险监管主要内容的核心已转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跟踪分析。针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错位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以保证。
1.资本充足性要求
各国对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都作了限定,不仅开业时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就是在营业中,也要求保持资本的最低限度。如韩国1989年将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2亿韩币提高到100亿韩币,将非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3亿提高到300亿韩币;日本1996年保险法把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3000万日元调高到10亿日元;德国人身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不得少于300万马克;在美国纽约州,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经常维持的最低资本金为200万美元,其初期资本则为最初资本的两倍或400万美元,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必须经常保有的最低资本金为10万美元,但是初期的资本需要15万美元的现金;欧盟的保险监管局还以收入指数和偿付指数两个指标来要求保险公司展业的规模与自有资金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偿付能力边界
现在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偿付能力边界的管理模式,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与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相比较,来评估其经营状况。以最具代表性的英国为例。英国保险监管局对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有不同的规定。①经营寿险业务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以下两项之和:第一项为责任准备金的4%、1%或0%,百分比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的资本保证金来确定;第二项为风险资本(即保险金额与责任准备金之差)的0.3%.②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有两种计算方法,两者以高者为准。一种是以上一年的保费收入为基础。上一年保费收入低于或等于1000万ECU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上一个年保费收入的16%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上一年保费收入超过1000万ECU的,则为上一年保费收入的18%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的总额之比。另一种是以过去三年的已发生赔款额为基础。过去三年已发生赔款平均额小于或等于700万ECU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等于平均额的23%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平均额超过700万ECU的,则将700万的26%与超过部分的23%之和,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如果保险公司成立的时间不到三年或经营的险种不到七年,则以所经营的年份计算。
3.负债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负债管理主要是对准备金的管理,包括未决赔准备金和寿险准备金。各国法律通常都对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足各种准备金,若提取比例低于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比例。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则是侧重于资产和负债的对应管理,将资产和负债按其现金流和风险特点进行组合分类,利用凸性和期间等预测性指标对资产和负债的组合类别进行分析,然后将期间和凸性匹配的资产和负债结合起来管理。在此过程中,用模型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测,从而修正可能出现的偏差。主要分析方法有:①现金流测试,采用动态模型对寿险公司未来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分析,分析其预测与期望之间的偏差;②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模拟在不同利率下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找出可能影响公司长期财务状况的因素。资产负债管理主要是使保险公司投资的现金流入与赔款的现金支出相匹配,以控制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保持公司经营的财务稳定性。
4.资金运用渠道。
资金运用实际上就是对保险资产作出合理的分布。一般说来,各国法律大都不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作直接的规定,保险公司可根据业务经营情况自主地决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但多数国家禁止或限制将保险资金投资于流通性较差和风险较高的领域,如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非抵押或非担保的贷款等,在此前提下,对某些类别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加以限制,力求资产投向多样化,资产规模分散化。①对投资于某种形式的资产的最高比例加以限制。如日本规定投资国内股票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0%,房地产投资不能超过总资产的20%,外汇资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0%,信用风险高的贷款、公司债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金银、期货方面的投资也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②对持有每一公司证券数量的限制,以避免保险公司资产运营与某一公司存在过度关联,也可以防止市场的垄断。如美国的寿险公司持有的每个公司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5%,对每一抵押贷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0.1%,投资于每一企业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2%.
5.财务报告、财务检查
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以报告的形式向保险监管部门做出经营情况的汇报。报告不仅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还包括由指定的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计报告和由独立精算师出具的精算报告。监管者根据报告提供的信息,对保险人的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利润率、现金流量、财务杠杆和流动性等进行评估,分析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内控制度的充分性以及投资组合的质量和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以发现需要引起注意的保险人。
财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通过连续收集保险公司分散的汇总的报告和统计数据,按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准、动态分析,检测评价保险公司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现场检查主要根据非现场检查的结果或保户的举报,现场稽核保险人,查证问题,追查原因并限期改正。
6.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
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制定了一系列指标,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减率,投资收益充足率、盈余调剂比率、产品综合变化率等十二个指标,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一比率的正常区间。每年NAIC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计算IRIS指标,若指标的值落在正常区间内,就意味着公司通过IRIS统计阶段,也就是通过了IRIS监测;若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的指标超出正常范围,或盈余调剂指标显著增加或减少,或对某一分支机构的投资大于公司的总盈余,则意味着没有通过IRIS统计,NAIC将实施下一步骤——IRIS分析阶段,用一些数量和质量指标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并根据分析结果给出四个优先级别。若某一公司的IRIS结果显示异常,则NAIC会将此结果通报该公司注册地的主管机构,以及该公司开展业务的其他州,因此若IRIS结果不佳,通常意味着要受到所在州保险监督机关的进一步调查。IRIS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初步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起了有效的警戒作用。
二、对我国保险财务监管的借鉴
1.资本金要求要落实到位,使资金规模与业务规模相适应。我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但实际上,就连在中国市场上享有垄断地位的中国人寿都不能完全符合此规定。如1997年,当时的中保寿险公司实收资本8亿元,资本公积11.8亿元,但保费规模却在300亿元以上。资本金仍偿付能力之根本,无视自身资本实力盲目扩大业务规模,严重增大公司的财务风险,无疑是在玩火。因此,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应只作法律上的规范,而应加强实际监管和控制,使保险公司的资本无论是开业时还是经营中,都满足法律规定的标准。
2.偿付能力监管应成为财务监管的重点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财险公司的每一标准都与上一年的自留净保费收入相联系,寿险公司的每一标准与其实际负债挂钩。但是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依然薄弱,如中国人寿1997年度的最低偿付能力数值的负值,平安公司同一指标标准与最低标准也有7.79亿的差距。省级以下的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均为零,资本金、公积金由总公司掌握,只核定部分营运资金给分公司,造成这些公司无法按法规确定自留保费和提足准备金,没有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挂赔现象严重,总体偿付能力缺口惊人。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3.适当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管
我国近年来通货紧缩的局面一直没有改观,数次降息之后,保险公司的利差倒挂现象越来越严重,而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过于依赖银行存款,又使得利率风险增大,产品定价极为被动,而且由于缺乏与长期负债相匹配的长期投资,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出现配比失衡。另外由于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利用率已降至临界点,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将使保险公司难以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甚至出现保费收入越多,偿付能力越低的情况,因此,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就显得很有必要。但由于目前我国宏观金融环境还不够完善,各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到位,所以资金运用方式的选择还要慎重,做到逐步放开,审慎适度,保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统一。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监管方式,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管,限制高风险投资的比例,规范资金的流向,力求保险资金的运用在方式上灵活合理,在风险控制上安全有效,在收益上稳定可靠。
4.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国无论是财务报告还是财务检查在制度上都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报送报表不及时,信息传递滞后;财务数据不完整,未经独立审计师审计,无法保证真实性;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脱节,难以实现信息的标准化;未实现监管信息电子化,信息收集的效率低下;现场检查只注重合规性检查,忽视安全性检查和风险评价,实际绩效大打折扣;监管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等等。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作为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本应在监管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却因为一些人为的因素降低了实际效果。因此有必要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方法体系,避免沿袭以往的错误做法,建立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系统,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充实监管机构的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真正成为衡量保险人经营状况的有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