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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管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05 0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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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管理论文

第1篇

1农村在卫生等方面工作较为薄弱,不同地区间卫生发展极不平衡。表现:①中国沿海地区以及内陆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主要原因是经济实力的差异,以上海市为例,每年卫生防疫站的收入可能超过千万元,但是内地的收入仅仅为几百万。②省会城市等与基层县市之间也存在不平衡,前者无论是从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都远远超于后者。③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不平衡,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百分之七十的人口为农村人口,因此农民迫切需要获得必要的预防保健服务,但是在该地并没有先进的技术以及发达的经济作为支撑,当然也不可能享受到相应的服务。

2在经费投入方面也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够合理配置相关资源。作为社会性工作中的一种,预防保健工作无论是从工资还是疾病疫情处理方面,所有的卫生活动都需要国家资金的投入,但是从事实来看,这方面的国家投资少之又少。

3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内部约束收效甚微。省会城市中包含了三级防保机构,分别是省、市以及区,而地级市中则为两级并存,人员以及相关经费的管理需要受到市以及区两个政府的管理,因此若想对业务进行协调统一,极为困难。

4群众对卫生服务质量要求与事实之间存在差距。目前的相关保健机构,其职能不能被完全发挥出来,如服务以及收费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正确处理,争取社会以及经济效益相协调。

5全社会关于卫生防疫问题并不能够充分重视起来,人们的观念还停留在重治轻防上,这一观念从未被真正改变过。很多人为了省钱,不愿意花钱打几十元的预防针,而在后期花费上千元医疗费。因此,诸多预防机构也因此不能够获得周转资金,很多机构出现了半饱半饥的问题,一些机构甚至出现了外债,这些都打消了该行业从业者的劳动积极性,因此业务发展也无法迅速开展起来。

二、加强经济管理在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应用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保健机构正在寻求新的发展途径,进行新的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管理措施也有待加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之下,想要预防保健工作与之相适应,就必须要为人民健康更好的服务,因此笔者提出了下列想法。

1开辟资金来源渠道,拓宽补偿机制

从多年实践经验来看,若想使得预防医学得以振兴,需要保证预防保健机构的正常发展,首先需要满足人民大众相关需求,若仅仅依靠国家支持,这是远远不够的。想要促进预防保健事业快速健康发展,需要通过诸多途径获取广泛财源。首先:需要积极争取卫生经济政策,以期望政府能够加大对该事业的投资力度;其次:从社会方面来看,需要想方设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事业的发展;第三:业务范围比需要扩大,可以通过有偿服务来为自己创造相应的价值;四是试行预防保偿制,围绕各类保偿开展全程优质服务,组织风险性财源;五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提高业务收入中的科技含量,降低成本;六是兴办第三产业,开展以副补主,以工助医为补偿的经营活动。

2加强经济管理,强化约束机制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预防保健工作有着广大的工作范围以及较宽的服务领域,可以说每分每秒都出现了经济活动。所以,这一过程正是经济活动的过程。首先可以保护劳动人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可以从劳动人民身上获取经济利益。因此,虽然这个过程对相应的人力物力等有所消耗,但是同时也在创造着劳动价值,因此这是一个极为完整的经济活动进程。所以,若想进行该机构的深化改革,则需要把握好对它的经济管理。笔者有如下想法:其一:通过建立健全的经济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预算之内的资金进行良好的管理,预算外的资金也需要管理好。其二: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对于药品以及相关材料的数量计算,收发制度要加以完善,对过去的实报实销方法进行改善,改为实耗实销的制度,尽量避免卫生资源的浪费。另外对于管理费用的分配也需要保证好,能够为后期业务活动的评价提供十分有用的依据。其三:把握好效益分析,事业计划完成状况如何,对固定资产以及设备的投资效益等进行分析,另外如费用结构的合理性分析也需要包括其中。经过上述分析之后,单位可以获取节约支出的潜力,在经济管理中的相应问题也可以被解开,随后可以进行经验总结,让机构获取更多的社会以及经济效益。

3强化内审职能,发挥监控作用

第2篇

1.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后

财务管理作为一个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机构控制并协调医疗资金的来源、筹备及分派使用计划的综合工作。目前的妇幼保健院机构还停留在手工进行预算和核算为基础的落后的财务管理制度上。财务管理制度尚还不够完善,缺乏对于财务管理功能的了解与认识,过分重视了人工会计对于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忽视了对于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的宏观掌控,而是将财务工作范围局限于预算、核算、报账上。

2.对财务管理的认识不足

财务管理作为直接影响到妇幼保健院的经济效益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成效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当前的计划经济体系下,仍有许多妇幼保健院依然固执得认为财务管理只需要医院财务部门对之进行管理即可,而医院的重点应该放在积极开拓医疗事业及业务上。

3.财务管理系统与设备问题

妇幼保健院现在面临着财务管理引进的新技术及设备与财务管理系统之间的不协调问题,在原有的系统和机构下进行工作,导致财务管理的一系列漏洞,如管理效率低下、反馈结果不及时、信息处理不当、工作产生重复累赘等情况。另一方面,有些妇幼保健院在对原有财务管理系统进行改革和休整时若有操作不当、对原有系统分析不够到位、改进失误等情况,都会导致系统无法跟进新设备与新技术来进行业务规划。

4.岗位配置与人才的稀缺

在这样一个新的市场形势下,妇幼保健院对于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自身的岗位配置要求也越来越高。首先,想要实现财务管理上的精细化,就必须为财务管理的流程配置足够的财务岗位,以提供相关人才更好地实现医院的财务管理要求与流程,使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完整的运转起来。其次,在岗位配置上安放高素质的人才才能更好地实现目标,现今的财务管理工作在要求财务工作人员掌握会计相关基础知识、会计制度与国家法规之外,还要求工作人员能够快速、系统、完善的掌握对于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学习。此外,对于计算机系统、相关财务软件和财务系统管理的维护与更新也需要有相应的人才来进行一个系统化的学习。但纵观现在的妇幼保健院财务工作人员,水平的高低不均,知识跟不上更新速度,学习能力不高,因此财务管理人员的稀缺是妇幼保健院财务管理机构上的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二、如何完善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1.完善财务管理体制

为了更好地完善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就应当从财务管理体制入手,积极改进创新,力争优化。首先,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并实施财务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相互制约、拥有共同管理核心却又彼此分开的涉财人员管理制度。要避免任人唯亲,从而减少制度上的漏洞,确保财务工作的安全。其次,制定检查、考核、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定期对于各部门财务工作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最后,为了将医疗业务管理系统、经济管理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更好地相互结合,必须加强医院网络架构和会计电算化的实施。令计算机可以自动从各个管理系统的层次和点面中获取需求的信息,从而实现妇幼保健财务管理的实时监控效果,也大大提高了财务管理的分析,统计能力。

2.完善医院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首先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以便计划财务,使财务科附有预算职能,根据预算原则将医院的收支纳入其中,更加合理的配置医院资源。建立完善的预算考核制度,定期对各个部门进行执行情况的考核。第二,对于固定资产和药品等物品的采购预算要做好计划,将各类药物及材料的采购严格管理,按计划纳入预算之中,避免盲目采购药品,物资囤积等情况。第三,对于工作运营资金要进行严格管理,将资金纳入整体预算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货币资金的存量充足而不过量,以防营运资金不足,货物供应不上或营运资金富余,货物大量囤积等情况。第四,加强流动性资金的收支管理,根据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将一些流动收支,如短期借贷、工资、税金等纳入预算情况中,及时回笼资金,以免出现坏账,控制收益风险,使经济效益最大化。

3.加强财务管理内部系统控制

首先,控制药品、材料、设备成本,提高资产利用率,建立完善的成本指标体系与成本监控核算系统,最大限度的降低不必要的消耗。其次,加强筹资安全性,分析并解剖妇幼保健院自身的现有的经济结构,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与发展前景决定未来资金来源,防范资源浪费等筹资风险,利用杠杆原理控制资金的收支平衡。再次,完善药品与医疗服务的定价体系,尽量保持药品收入与正常事业收入的比例。积极发掘现有医疗资源,以更好地提升服务质量,扩大医院经济效益。另外,完善内审部门,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内部控制考核评价机制也刻不容缓。

4.培育人才团队,提高人员素质

财务管理作为直接最终影响到医院的工作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核心工作,工作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影响到财务工作完成度和效率,进而影响到医院的经济效益。因此,妇幼保健院更要加强对于财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与人员配置的管理,力求组建一个完整的,高水平的,专业化的团队。一方面要加强对于财务部门的管理,完善人员配置和工作结构,大力对财务工作人员组织工作培训,参加各类专业考试,与职称评定,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自身也应当抱着一种终身学习的态度去面对各类培训与新式技术,不断更新自我,开拓思维,改变传统的思想模式,认知到自身是财务管理的主体。

三、结束语

第3篇

1.比较2006年和2015年科室设置情况发现,在全市18家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中,设有独立群体信息管理部门的机构由2006年的2家增至2015年的9家,增加了3.5倍。其他未设独立群体信息管理部门的机构,其群体信息管理人员分别分布在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健康教育科、医院信息科及其他科室,部门内人员为专职或兼职从事群体信息管理工作。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全市18家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专职从事群体管理的工作人员仅6人,兼职人员多达77人;2015年共有群体信息管理人员58人,其中专职人员24人,所占比例大幅增加至41.4%,比2006年的专职人员增加了3倍。2015年专职从事群体信息管理人员中,负责信息化管理的人员22人,占84.6%;兼职人员中负责信息化管理的人员10人,占31.3%。2.2群体信息管理人员基本情况2015年对区级群体信息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显示,人员的年龄以30~39岁的中青年为主,最小为25岁,最大为60岁;从事妇幼工作的年限多为1~10年;学历以本科为主,所学专业以医学背景为多,职称以中级和初级职称为主。

2.各区县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2006年调查统计显示,全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机构用户数为242家,人员用户数为397人。2015年调查统计的各区县机构用户数和人员用户数较2006年统计的用户数分别增长了8.64倍和21.22倍,区县信息化管理人员人均管理的机构用户数为73个,人均管理的人员用户数为276个。见表3。2013年,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群体信息管理人员除了完成日常的信息管理工作以外,重点工作为配合开展“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二期工程(简称妇幼二期)”的推广应用工作。北京妇幼保健院组织开展对区县和机构妇幼保健人员关于妇幼二期信息系统的业务应用与管理培训,全年举办了31期师资培训与基层应用培训,相关人员共计2078人次接受了培训,开展专项调研与业务咨询指导12次。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化管理人员依据本区系统应用的进度对辖区内各机构的系统应用人员分专业开展了妇幼二期应用的区级培训与督导,通过培训与现场指导,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妇幼人员的系统应用能力与信息管理水平,各区县全年共开展培训166场,培训人数达9175人次,组织专项调研与现场督导共计436次。

二、讨论

1.随着妇幼网络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妇幼信息化应用的机构和人员用户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妇幼信息化一期工程于2004年开始建设,系统通过市级信息平台的统一建设,实现了各业务统计报表和部分业务个案的事后一次性录入,用户主要为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孕产期保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机构,全市机构用户数量为242家。自2011年起开始实施市级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二期建设,实现了所有妇幼业务个案信息在市级平台的实时采集,用户包括全市承担妇幼保健服务与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机构用户数量高达2332家。2015年较2006年用户数量的明显增加,显示了2015年妇幼信息化应用在全市的普遍开展,各区县与妇幼保健相关的个案及报表信息的采集与统计上报工作已覆盖到更多的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及托幼机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被提高到非常重要的位置,成为评价项目工作进度、进行项目绩效考核和卫生决策的重要依据。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的实时运行,为上述信息的收集统计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区级信息管理人员可以依托信息化手段指导基层机构开展个案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与质控。

2.作为妇幼群体信息管理主力军的区级妇幼信息管理人员,承担着市级妇幼信息系统在各区县推广应用的工作任务,不仅要了解与信息化相关的妇幼业务工作,还要熟练掌握妇幼信息系统的操作方法,对辖区基层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应用的培训与指导,及时指导基层解决系统应用和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区级层面保障信息系统在区内稳定顺畅的运行,同时通过加强区级管理,推动信息系统在基层机构的应用覆盖。随着妇幼信息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规范,部分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设立了独立的群体信息管理科室。截至2015年,全市有半数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成立了独立的群体信息科,由群体信息科牵头开展区内妇幼信息管理工作。研究显示,虽然2015年区级群体信息管理人员的总数较2006年有所减少,但其中专职人员的总数及所占比例明显增高。可见,随着全市妇幼信息化工作进程的推进,各区县已逐步重视专业信息管理人才的配备,通过几年的努力,全市已初步建立了一支年轻化、具有较高学历的区级妇幼信息管理队伍。这对不断提高区县级妇幼信息管理水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还显示,信息化管理人员人均管理的用户数量偏多,区级信息化管理人员相对不足,难以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妇幼业务与统计信息工作开展精细化的管理。各机构应根据辖区内服务的人口数和机构数,配备充足的人员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妇幼卫生群体信息人员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化是妇幼保健工作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当前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妇幼卫生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基础。区级妇幼信息化管理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一方面要为基层应用提供培训、指导等技术支持,需要具备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另一方面要做好数据分析利用以辅助科学的管理与决策,需要具备妇幼卫生、流行病统计学背景的业务人员。

第4篇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第5篇

关键词:工程承包项目管理工程合同

一、项目的概念及特征、项目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特点

(一)、项目的概念

项目的概念“项目”的提法由来以早,建筑业及军事领域最早运用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方法。项目的定义有多种,但都围绕着项目的基本概念而归纳的。ISO10006中规定项目为“具有独特的过程,有开始和结束时间,由一系列相互协调和受控的活动组成。过程的实施是为了达到规定的目标,包括满足时间、费用和资源的约束性条件。”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在PMBOOK(2000版)给出的定义为:“项目是为了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或服务而作的一次性努力。”德国国家标准DIN69901地应项目为“项目是指总体上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唯一性的任务。(具有预定目标,具体的时间、财务人力和其它限制条件,具有专门的组织)。”

(二)、项目的特征

项目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目标——一个期望的结果或产品。一个项目的目标通常依照工作范围、进度计划和成本来定义。例如,一个项目的目标可能是在10个月内把一种满足预选规定的性能规格的新炊具,按50万美元的预算推销给予市场,而且期望工作范围能够高质量地完成,使客户满意。

项目的执行要通过完成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任务,也就是许多不重复的任务以一定的顺序完成,以便达到项目目标。

项目需运用各种资源来执行任务,资源可能包括不同的人力组织、设备、原材料和工具。例如,一次婚礼就是一个可能包括筹备人、鲜花商、大型高级轿车和接待大厅等资源的项目。

项目有具体的时间计划或有限的寿命。它有一个开始时间和目标必须实现的到期日。例如,整修一所小学可能必须在6月20日至8月20日的时间内完成。

项目可能是独一无二的、一次性的努力。某些项目,如设计和修建空间站,就是独一无二的,因为以前从未试过。另外一些项目,例如开发一种新产品、建一幢房、筹划一次婚礼,则因其特定的需求而成为独一无二的,例如,一场婚礼可能是一个简单而随便的场合,让许多朋友来教堂而已,或许它也可能是一次为王子筹划的场面富丽的活动。

每个项目都有客户。客户是提供必要的资金,以达成目标的实体,它可能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或由两个或更多的人构成的一个团队,或是许多个组织。当一个承约商为一对夫妇建一幢定做的房子时,这对夫妇就是资助这一项目的客户。当一个公司从政府那儿获得资金开发一种处理放射性原料的自动化设备时,客户就是政府机构,当某个公司提供奖金给一组雇员,来升级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客户这个词将具有一个更广泛的涵义,不仅包括目标资助人(公司管理层),而且包括其他利害关系方,例如,将成为信息系统最终用户的人们。管理项目的人员和项目团队必须成功地完成项目目标,以使客户满意。

最后,项目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个项目开始前,应当在一定的假定和预算基础上准备一份计划。用文件记录这些假定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们将影响项目预算、进度计划和工作范围的发展。项目以一套独特的任务、任务所需的时间估计、各种资源和这些资源的有效性及性能为假定条件,并以资源的相关成本估计为基础。这种假定和预算的组合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影响项目目标的成功实现。例如项目可能到预定日期会实现,但是最终成本可能会由于最初低估了某些资源的成本,而高于预计成本。在项目进行之中,一些假定将会被精炼掉或被实际资料所取代,例如,一量公司年度报告的要领设计被定型,全面的细节设计和打印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将会被更完善地予以估计。

(三)、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发展的特点

作为现代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工程项目管理”,1982年引进到我国,1988年在全国进行应用试点,1993年正式推广,至今已经10多年了。在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和全国工程界的努力实践下,形成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四大特点:

1、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相结合。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新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与工程建设的目的相一致,是以工程项目为出发点、为中心、为归宿的管理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的以政府集中管理为中心的计划管理方式。这一改革极大地解放和提高了我国工程建设的生产力。

2、工程项目管理与我国建筑市场的建设与发展相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建设与发展首先是围绕建立合格的市场主体展开的,即形成合格的项目法人(买方),承包单位(卖方)和监理单位(中介方)。这三者是围绕工程项目管理这个中心联系在一起的,并由此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四大主要内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这四项制度是围绕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的。

3、已经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三个一”,即一门工程项目管理学科理论体系、一个工程项目管理方法体系、一大批典型的工程项目管理成功案例。这“三个一”是我国继续发展工程项目管理的坚实基础。

4、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学术活动活跃。在大学里已经将“建筑管理工程专业”更名为“工程管理专业”,说明这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造就项目管理人才。在继续教育方面,工程项目管理的教材有: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教材、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全国工商管理建筑业培训《工程项目管理》教材等等。已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知识学习的达一百多万人(含学习工程建设监理知识者)。全国从事项目管理研究的学术团体有“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项目管理学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统筹管理分会”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学术研究的专家、教授是一支很大的队伍。每年发表的工程项目管理研究学术论文、科研成果都很多。另外,我国与香港、台湾和国外工程界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也很频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要业务内容的“注册建造师”制度,正在酝酿建立。

(三)、项目管理就是为了实现项目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的组织、筹划、激励、沟通、检查、控制活动。项目管理是通过一个组织来实施的。常使用目标管理的方法。

项目管理所涵盖的知识范围很广泛,几乎包括了管理学的所有知识,美国项目管理协会提出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包括:范围管理、成本管理、时间管理、质量管理、采购管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综合计划管理。比较常用的项目管理工具,如“网络计划技术、资源平衡技术、挣值法进度成本分析、WBS工作结构分析、责任分配矩阵等等。项目管理工具的应用,令项目管理具有很强的整合能力和计划能力,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工作,可是项目整体效率提高。对外部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正是项目管理的一项基础能力,分承包方式将在项目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现代的管理工具,是在国外完善的分包体系里发展出来的,适应于分包体系的环境,要全面的使用项目管理工具,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必须建立完善的分包体系。

(四)、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特点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1、复杂性程度高建筑工程造价高,参与人数多,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都比较大,时间长,所以相对于其它的项目而言,其复杂性程度高。

2、项目进行中不确定性程度大建筑工程项目复杂性高,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如天气、原材料价格、政府法规变化、周边社会关系等较容易影响项目进程;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如业主、监理、总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政府监管机构,变数较大;加之项目自身建设进度也在不断进行,其不确定性程度高,管理过程应牢牢把握渐进明细的特点。

3、建筑工程项目目标较易明确,多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相对稳定建筑工程项目较之其它技术开发项目,目标较稳定,建筑工程项目化管理已实行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资料和经验,所以项目目标一般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也多数采用目标式的责任承包管理。

4、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多年,但与国外先进的管理尚有一定差距。除部分专业程度较高的工程分项由专业分包商完成外,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建筑总承包企业将劳务队和自有机械设备,自供材料组织起来完成的。专业化程度低,劳务队伍素质不稳定,总承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资源投入劳务队的管理,总包方的管理水平也被拖住,不能提高。由于缺乏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现代的项目管理工具也不能有良好的应用条件。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粗放型的阶段,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提高,国外的建筑投资商和承包商的进入,政策法规逐渐国际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正向现代的项目管理方式转型。

以上是对项目、项目管理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些看法,想说明一点:由于项目管理的独特特点,而产生的现代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思想,对分承包形式的管理有着很强的整合与管理能力,是与分承包体系相适应的。对分包商的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建筑工程项目加强分承包管理的必要性

(一)、建筑市场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

1、建筑市场竞争加剧,分工更趋专业化建筑市场早已是卖方市场了,夺标竞争激烈无比,利润空间被压缩得越来越小。提高竞争力,将集中于提高专业技术能力,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本专业的知识信息深度,即在产品的附加值上展开竞争。市场的变化速度也在加快,建筑市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更新速度变快。顾客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社会发展总是向更高效的生产方式发展的,专业化趋势正体现了这一要求。激烈的竞争和市场的多变,要求企业更专注于核心竞争力,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

2、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需要,促使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的分包企业的分化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以顾客为中心的管理观念得以突出。对顾客来说,顾客的要求和顾客所掌握的知识同时增长,都越来越高、越来越挑剔,顾客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总以其价值最大化,而非价格最低,为判断标准的。产品的价值由基本值和附加值构成,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基本值已相近,产品价值的提高便更多体现在附加值上,专业化的生产,是提高附加值的途径之一。专业化一方面提高了自身的技术管理能力,生产质量有所提高,一方面专业化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成本,顾客将选择对顾客来说更有价值的供应商,必然引发企业走专业化的道路。

3、国家政策法规将促使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完善新的建筑也资质划分,已经说明了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向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的趋势。新颁布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也预示了项目管理的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的分包体系。

(二)、建筑企业的专业化趋势

1、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大型建筑总承包企业来说。所面对的顾客,要求其具有良好的管理服务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目前的建筑企业,为压低成本,不得不仍使用企业自有的机械设备和劳务队伍,一方面企业必须为这些付出资源低效使用的时间成本,一方面由于需要投入人力和精力来管理这些低端的生产资源,其管理水平和能力被拖住,不能提高。虽然表面上看,业主付给承包商的费用并不高,但实际上由于总承包的能力不足,业主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更多的参与项目的一般管理中去,实际上业主自己付出了本应有承包商付出的成本,承担了本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而总承包商由于自己的能力不足,白白错过了获取更高利润的机会。出于增强管理能力,提升管理层次的需要,大型建筑企业必将甩掉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对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队来说,由于顾客要求的提高,提高管理能力,培育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机械设备,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劳务队将发生分化,劳务队中的优秀管理和技术人员将逐渐稳定下来,成为固定的职业人员,而非农民工,劳务队将由自身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异,分化为大大小小的专业承包企业,既走劳务承包,又走专项工程承包的道路。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生产率的需求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其承包的施工项目是企业产生利润的中心,项目是生产一线,直接发生产值,是企业利润的源泉。企业的生产管理必须围绕着项目活动而进行,企业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都是围绕项目工作而展开的。对项目生产之外的,企业核心竞争力之外的资源应尽可能的放弃。如低级的小型设备,对低层次的劳务管理,后勤服务等。虽然这些生产资源可能仍然可以产生利润,甚至可能利润可观,但可以通过对比甩掉这些“包袱”之后,产生的效益提高来进行判断决策。大型建筑企业,一旦抛弃这些低端资源,必定更多的将依赖于分包商来完成任务,分包管理能力要增强。这样做,一方面更突出了项目在产生利润为主的地位,专注于项目的管理,可以降低管理不当引起的资源浪费,压缩了企业规模,非常有效的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核心竞争力,增强了企业的市场能力。对专业的分包队伍和劳务队来说,使用农民工,使队伍不稳定,技术水平低,机械化程度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可能会使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在竞争加剧的环境里,必须提高管理能力,技术水平,使用机械设备,提高生产率,来降低成本。趋专业化的分包企业,不仅产品质量有所进步,而且由于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将获得更高的生产率和利润率。

3、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在大型的建筑企业中,由于项目直接面对顾客,对顾客的需求变化以及市场的变化,能更敏锐的感觉和更深刻的理解,企业要想更快的了解变化,为顾客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必须更贴近顾客,减少中间层,以便信息能更快的传递,行动能更快的被理解被实施。为了适应变化,企业会授予项目更多的处理变化的权力,经过压缩的企业组织,会更多依赖外部资源。所以为了提高效率,对分包的管理将越来越重要。专业的项目管理,最终使项目变得更有效率。对小型的专业施工队伍和劳务队来说,组建专业化的施工企业,使管理和技术能力提高,可以使单个企业的竞争力加强,在市场中获取更多的业务,这样其企业人力、设备资源能得到更多的利用,生产效率提高。利润增加,将增加其对抗风险和应对变化的能力。对社会来说,专业化分工,使资源的利用更有效率,多余的消耗减少,基础的施工能力提高,减少了直接的生产物质消耗,变成利润储存起来,社会生产发展总是向资源的更高效利用发展的。

(三)、国外建筑市场分包体系简介发达的分包体系是国外建筑业的特点之一。国外的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同国内的工程公司相比,管理人员比例高,某些总承包企业是纯粹的管理型企业,管理人员素质高,在承担项目时,将所有的具体施工任务分包出去,专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最终会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中小型的专业分包公司人员专业素质高,专业设备齐全,公司规模小,易于管理,专业划分详细而全面,专业分包商在激烈竞争中求生存,提高自身的同时,也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另外,为了防止过多的分包层次,国外也要求承包商在项目管理中,自己负责施工和分包管理相结合的形式。自己负责的施工内容,往往是承包商最有施工实力的一部分,业主在资质审查中着重要求的部分。这与当前采用的大多数项目管理模式相近。就工程项目管理而言,分包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顾客要求的逐渐提高,促使建筑市场由原计划经济的残留格局,向适应现代项目管理的成熟发达的专业分包体系过渡。对于大型建筑企业,加强分包管理是迫切而重要的工作。

三、分承包管理模式的探讨

(一)、发包模式就总包方内部而言,按发包方层次的不同,可分为公司集权式组织发包和项目团队组织发包两种方式。

1、公司集权式的发包方式这是应用较为广泛的分包发包方式。分包商与总包商都以法人的地位签署分包合同,合同的法律地位自然。由公司的发包职能部门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承揽总包项目的分包工程,签定分包合同,其工程施工交由项目团队管理执行。这种方式,公司掌握着较项目更为广泛的信息渠道,公司的采购发包管理更为规范和程序化,又有能与承包商建立长久合作关系的优势,公司集中管理发包,能够在市场中找到更有价值的(性价比最佳)分包价格,有利于公司对项目成本的宏观控制。缺点是,项目团队在执行中,存在一些信息不明,形成“难管”局面,但通过建立良好的管理组织架构和沟通渠道,这个问题是可以克服的。

2、项目团队发包这是由项目团队根据项目需要,自行寻找和选择分包商,由公司授权项目与分包商签定分包合同,工程管理由分包商直接管理。这种方式效率高,发包便捷,更贴近实际,项目管理较为有力。可在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上,取得意想不到的效率和成绩,如融垫资、超范围施工等等。缺点是,由于项目自身的局限性,不能找到最低价格,宏观上对成本控制不利,管理上一旦发生恶性的事件,互相推委,出现失控局面。

3、公司发包与项目发包结合式这是上述两项的结合,对大中型的、复杂程度高的、合同额较大的分项由公司集中控制;小型的、简单的、合同额不大的采用项目自行处理,公司审批的方式。笔者认为,发包方式应以公司集权的方式发包为主,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管理均由项目团队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这样既能便于宏观控制,又符合分包是项目分项工程的分包,这一事实,调动项目团队的积极性。

(二)、组织结构以下按上述由公司集中发包的方式,讨论管理组织结构研究项目在分包管理时的信息沟通渠道,可以发现,不论总承包商、分包商、总包项目团队、分包项目团队都是由项目工作联系起来的,分包商项目团队被两个“领导”管理:总包商项目团队和分包商企业,以下是分包管理的组织图:上图说明:总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无论是在企业级还是项目团队层次,都是以合同关系来联系的,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总包商内部或是分包商内部则是一种行政的关系。分包商项目团队受到来自总包方和企业上级的双重“管理”关系。基于这种特点,总包方在此可采用矩阵式的组织管理结构:如下图所示矩阵式的组织结构对总包来说是一种内部矩阵的自然扩展,总包项目团队可根据项目任务情况灵活机动的组织相关分包商,形成任务小组,分包商项目团队有两条上级沟通渠道,也有利于在管理中找到平衡,转化冲突。但必须强调的是,总包方不论在项目团队,还是企业管理层都必须安排有专门的人或部门负责协调各分包商的工作,尤其在项目团队里面。由于这种组织结构是以项目分包合同为基础的,较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有很大的不同,带有强烈的法律契约色彩,这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在法律约束下,对分包商的激励、处罚、控制将与行政关系下有着很大的区别,难度有所增加,但却强化了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也可以视为一种内部的合同,而分包是一种外部合同,违反内部合同只会引起轻微的处罚,而违反外部合同,就可能带来诉讼。我们必须非常的重视合同管理。

(三)、合同管理(分包)

1、合同类型以下为按合同支付方式分类的合同类型:

(1)、总价合同也称约定总价合同,一般是投标者按招标要求,与招标方达成一个总价,在总价格下完成合同规定内容。总价合同分以下几种:

a、总价固定合同这是在没有大的变化情况下,以固定不变的合同总价发包的方式,适用于工期不长,工程施工内容明确的项目。承包商将承担大量的风险,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这种合同方式应用较多。业主愿意采用此方式,往往明知道变化会比较多,却仍采用,是因为可以将风险转移到总包商身上,总包方也可以用这种形式将风险转移到分包方身上。

b、总价调价合同这是双方约定在项目过程中,允许因业主变更、通货膨胀、材料价格变动、汇率变化等允许因素,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合同方式。

(2)、单价合同

a、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以估计的工程量为依据,投标者只填报单价,而计算出的合同价格的发包方式。项目结束后,按实际量结算,或在月工程款支付中,按实际量支付。也有规定只有相差超过一定数量时,方才按实支付的。

b、纯单价合同工程量未知,仅以单价签定合同

c、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结合对工程量明确的部分,可使用总价合同,变化较大,不确定的以单价合同签定协议。

(3)、成本补偿合同也叫成本加酬金合同,指业主在支付工程实际成本后,再按实现约定的方式支付给承包商管理费用及利润(酬金)。这种合同方式灵活机动,应用的巧妙的话,可起到非常好的激励作用。

a、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这是根据双方协议,工程无论成本多少,其承包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费全部按实报销,然后再给予承包商一笔固定的费用,作为承包商的酬金。

b、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即承包商的酬金以完成的工作量为计算基数,按协议比例提取酬金的合同。

c、成本加目标奖金合同即在成本费用之外,发包方制定若干目标(如成本目标、质量目标、工期目标),若承包商实现目标,则按规定支付奖金报酬的合同。

d、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即双方协议一个最大的成本加固定酬金金额合同。并规定,当实际费用超过合同规定后,多余部分由承包商自理;当实际成本低于合同费用时,除付给承包商报酬外,多余部分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分享。

e、成本加提成合同即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实际成本后,将发包方因本项目产生的利润,进行利润分成,作为给承包商的酬金。这种合同方式可以作为一种项目入股或融资的方式。以上各种项目合同方式,使用时并不局限于这几种或多种方式,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同双方情况,灵活而多变地采取或创造性的使用。

2、合同准备项目分包合同准备包括下列内容:分包计划―合同范围确定―询价(招投标)―合同谈判―形成合同文件

(1)、分包计划由总包商。总包商应在对业主的投标期间,就着手拟订项目分包计划,初步确定工作范围、数量、开竣工时间等。若中标,则对分包计划进行修正和细化。制定分包计划的好处是,一、可将项目的工作进行细化管理,二、可便于送业主审核和协调指定分包,三、能在前期了解项目成本,分包计划应与项目进度计划紧密结合,应与项目工作分析结构内容相一致。

(2)、确定合同范围根据分包计划,便可对分包工程进行合同内容确定。这里所说“合同范围”不仅指工作内容,而是指“对分包工程合同价格构成影响的所有因素”,包括工作内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材料规格、开竣工时间、进度安排、责任和义务、使用设备、技术和管理人员、风险分摊等等因素。对多承包商构成的项目,合同管理的关键是理清各承包商之间的责任和组织界面。即“什么该谁做?该谁负责?”的问题。确定合同范围正是理清的基础和理清的依据。确定合同范围,必须采用穷举法。即对构成合同价格的所有因素,包括细节,进行罗列,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辑。合同范围的描述要尽可能的清晰和准确,减少模棱两可的,工作内容、技术规范、材料品质和规格、进度安排、双方责任和义务,要细致而准确。总包与分包之间,分包与分包之间责任归属要明确划分。如因信息不足,无法明细的情况,也应依据经验判断说明和列举可能发生的情况。必要时,可以用否定语言规定合同约束以外的情况。确定的合同范围就可形成分包工程的项目招标书,或询价依据。

(3)、询价是一个选择分包商的决策过程。询价过程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分包合同范围说明,一般从下面4个方面选择分包商:

a、报价的合理性分包的报价应使总包获得合理利润,指定分包的报价应使总包获得管理费,总包首要工作要评估报价合理性,防止不均衡报价的手段。

b、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需要考察包括管理能力、技术工人素质,施工设备、相关经验等方面。

c、财务力量对有融资因素的分包商,必须考察资金财务能力。

d、信誉询价过程的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业主要求、资料表、投标技术方案,中标函、各种保证金,承诺书,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注意询标的严格性。

(3)、合同谈判一般要对以下几点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澄清:

a、合同范围因合同范围一般由总承包方拟订,对总承包有利,分包商往往对合同范围要进行讨价还价。

b、变更进一步明确,变更的处理程序和办法、费用。

c、甲乙方责任和义务

d、违约责任明确包括质量、工期等方面的惩罚规定

e、支付方式或条件总包商要依靠合同谈判获得更有价值的价格,分包商也可通过谈判得到有利的合同支付条件。良好的支付条件可以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激励措施,而不用增加成本。

f、风险和保险

g、争端和仲裁

(4)、形成合同文件经过合同谈判,将谈判结果整理,双方签署认可,即形成正式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一般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函、投标函、合同条件、业主要求、资料表、投标方施工技术方案和其他应该成为合同内容的文件。

3、合同执行执行阶段的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实质是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努力促使合同卖方按合同要求认真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执行阶段的管理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不断明确和深化合同范围合同开始执行后,项目也就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合同管理的目的是努力确保合同被按要求履行,合同的要求,就体现在合同范围内。不断明确合同范围就是监督分包商履行合同的过程因项目有渐进明细的特点,随项目的不断进行,许多前期没有明确的问题,逐渐的清晰起来。这些问题不断已有的合同规定形成挑战,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就必须不断向分包商予以明确和理清,所以总包商必须时刻的解释、理清合同范围,甚至重新定义合同范围,这是合同管理在执行阶段的重要工作。另外,不断的理清合同范围,起了监控分包商按合同履行的作用、和主动协调分包商的作用。对合同范围的管理,有下列管理过程来实现:

a、实施计划以总包商按合同规定要求分包商执行进度计划;

b、检查绩效不断检查分包商是否按计划展开工作;

c、质量控制监控分包商工程质量和服务是否满足合同规定;

d、变更控制因渐进明细的特点,变更在所难免,按合同规定程序处理变更,既公平合理,又有效率。合同执行的第一首要任务,就是监督分包商履行合同义务。

(2)、验收交接和缺陷修补

a、合同内应规定验收程序和交接程序,验收包括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分包商认为完工可验收时,应通知总包方,总包方不得无故拖延,如因总包拖延造成的损失,分包可以索赔;总包视情况可对分包工程部分或全部接受;由于总包向业主的移交与分包商向总包方移交并非同时,一般要规定,分包商在其分项工程完工后,仍负有照管责任,直至工程顺利交接。

b、缺陷修补对缺陷应规定缺陷通知期(保修期),在此期间内,分包商有义务无条件修复缺陷,若分包商未能按时保质修复,总包商可自行修复,费用由分包支付。但分包商以外的责任造成缺陷,分包商可按变更要求索赔。

(3)、合同变更项目变更必然发生,总分包双方应在工程开始之初就在协商定变更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并写入合同文件。一般来说,分包商在总包提出变更之前或之后,有义务就变更内容提交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变更前当时的状况,实施变更后对进度的影响和价格的调整。总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一般14天,予以回复,否则视为默认。

(4)、合同支付应在合同签定时确定。合同支付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手段。合同支付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良好的合同支付方式值得深入研究讨论。例如对工期较紧的工程,可以采用按实物完成进度支付工程款,即基础完成支付15%,主体完成支付15%,砌筑完成支付15%……;对变化较多的工程,为使变更及时执行,可规定将变更的工作量计如进度款内支付;有时,工程后期因工作零星或难度大,分包商积极性不高,可以提高后期完成的工作内容的单价或提高后期的工程支付额度。合同支付是建立信誉的最根本体现,必须尽可能按合同履行支付义务,否则上述作用或更多的作用将失去意义。

(5)、风险和保险风险分担应在合同订立时确定,一般总包方在发包时将风险转移到分包商身上,但在执行合同时,分包商往往将一些风险向总包转移。如材料价格上涨后,分包商为降低成本,材料以次充好,减少用工量,施工质量逐渐下降,为总包埋下质量隐患;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分包商减少投入,将安全责任向总包推卸,文明施工依赖总包协调。必须在合同之初,明确合理分担风险,在总价固定的合同下,承包商的利润往往就是对风险管理的节余。保险方面,总包商一般承担了较多的风险,其风险可能来自于业主、监理、分包商、政府、自然环境等,对总包商来说,应进行综合保险,以避免损坏。分包商可投保工程一切险。

(6)、索赔、争端、仲裁

a、索赔时总分包双方都可运用的武器。一般索赔在发生索赔事件28天内要发出索赔通知,随即提报索赔资料,42天内报送完整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包括:概述事项、索赔根据、索赔量计算内容、索赔证据。注意索赔的时间效力,如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赔偿责任将被解除。无论总包还是分包,当发生可以进行索赔的事件时,应当有进行跟随记录的习惯,不论责任归属,应先采取同期记录的方式,收集证据。如遇连续的事件,应及时的在索赔事件发生时,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交临时报告,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详细报告。索赔批准应是书面的批准,分包商有权得到能足以证明其损失的次部分费用。注意违反索赔的有关规定的违约行为,将影响索赔结果。

b、争端一般来说,合同双方必然会发生争端,解决争端应在合同订立时就争端的解决程序和规则达成协议。争端发生可寻找第三方或组织予以裁决,第三方的选择应得到双方认可。

c、仲裁当争端在第三方裁决后,不能解决,则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直至法院诉讼。以上关于合同执行的看法,仅仅是合同管理知识的冰山一角,笔者无力综合归纳,如有需要,应查阅相关书籍。

4、合同文件管理系统建立合同文件管理系统是合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合同文件管理系统应有两方面的工作:合同文件的文档化管理、合同事件的程序化管理。

(1)、合同的文档化管理合同文件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正式合同文件、来往信函、会议纪要、各类支付款记录、变更文件、施工记录、财务报表、索赔文件、进度报表、开竣工文件、技术质量文件等。合同文件因为涉及财务信息,故应以财务方面的合同文件为主体,其次辅以技术的、质量的、进度的进行完善。项目应建立专门的合同文件管理系统,此工作对总包、分包商均有重要意义。实际中分包商由于办公的局限性往往只注意干活,不注意收集整理相关文件,又与总包了解信息不平等,故经常使分包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应当建立合同报表,合同报表包括合同支付汇总表、批准变更汇总表、索赔汇总表、分包合同支出预算表、分包合同汇总表等。

(2)、合同事件程序化管理一般包括,合同前期管理程序、合同执行管理程序、变更控制管理程序、索赔程序等。

(四)、分包生产过程管理分包生产过程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质量管理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工程具有任务型工作的特点,它区别于工厂重复性作业的特点。笔者认为传统的质量保证体系起源于工厂作业型的质量生产方式,并不适用于任务型的生产方式。传统的质量保证体系认为合格的输入和合格的生产过程就能够得到合格的产品,偏重于过程控制。但项目生产的特点,以及强调满足顾客要求为中心的今天,项目质量管理不仅要关注过程,更要关注结果(目标)。因此新版的ISO9000也提出了如何在项目环境里建立质量体系的问题,项目多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完成任务。新版的ISO9000弱化了建立庞大的刚性体系内容,转而突出了柔性的8大质量管理原则。笔者认为,对分包的质量管理,应以目标管理的方式,贯彻质量管理原则的过程,来完成分包任务。目标融入过程,过程实现目标。

(1)、确定刚性化的目标总包商必须与分包商共同制定具体可行的目标,并能逐级分解,使分包商深刻理解,使目标能出现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2)、柔性化的过程实现目标的过程,因项目的不确定性,不必要也不可能制定刚性的过程,但为了使过程保持合理性,必须贯彻8大质量管理原则。①、顾客中心:顾客包括潜在的顾客,满足顾客的要求是广泛和深刻的,必须让分包商认识到这一点;②、领导推动:总包商是合同规定的“领导”,可以通过合同要求分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但分包商不会自愿付出多余的质量管理成本,所以在生产过程中,总包商要监督推动分包商的生产行为,并使其持续改进,实现目标;③、全员参与:必须总分包共同参与,才能系统的控制全局;④、系统的观点:质量生产乃至项目都是一个系统,采用系统论的观点,才不至于此强彼弱,埋下质量隐患;⑤、过程方法:项目渐进明细的特点,要求总分包双方,必须时刻关注过程,才能逐渐明确内容、目标;⑥、持续不断的改进:因为以顾客为中心,顾客的要求会随着质量的提高而逐渐提高,项目是变化的不确定的环境,渐进明细,要求必须持续不断的改进,才能在不确定的环境中保持有序和计划;⑦、基于事实的决策:实事求是;⑧、供方受益:笔者经验感受,当供方(分包商)的利润受到威胁时,除非存在更大的利益交换使供方(分包商)作出暂时牺牲,供方(分包商)将不会顾及信誉,必定会采取偷工减料、消极管理来降低成本。可以说利润是获得良好服务的前提。保证质量必须保证供方受益,但限制供方获取暴利的方法是尽可能的了解对方。

2、进度控制根据前面分析,进度管理仍然要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总包方应做好下列工作:

(1)、制定目标,计划进度分包商的工作不一定是象总包那样,生产是连续的,分包商只承担了工程的某一个部分的工作,受其他分包影响,分包的工作可能是间断的,所以总包对分包的工期目标或进度计划也是动态的,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的,总包商要让分包方认识到这一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免分包商因非自身原因的工期耽误,向总包提出过多索赔。总包的计划或工期目标,务必要仔细计划,符合实际。

(2)、整体协调由于上面的原因,总包商在指定计划时,必须整体协调,不能专注于某一项,整体协调包括时间上、空间上的、与其他施工单位的系统协调,这是总包在项目管理中必须要做好的管理义务。

(3)、动态检查进度管理的基本工作就是进度检查,这跟过程方法时相一致的。“加快进度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缩短进度检查的时间间隔。”项目进度在不断变化,只有动态的检查进度,才能控制进度。检查进度不应局限于完成工程量上,应包括分包商的人力设备投入、材料供应、工作面的协调等方面。进度检查的重点是关键线路的进度。对分包商的进度计划管理是动态的、变化的。这种计划安排,由于在时间上的不均衡,使分包商的工作时而忙、时而闲,可能造成分包商在成本上的损失。总包方应允许分包在报价时考虑这种进度上的风险,但双方一旦接受合同,分包商就必须面对这种风险。

3、安全文明施工根据笔者经验,因专业化的分包队伍,素质高管理规范,责任明确,文明施工做的均比使用劳务队的情况要好,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责任和目标:在合同协议内明确分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事项,及文明施工的目标;

(2)、注意过程检查和控制:对分包商的施工生产,总包方应现场专人负责勤检查勤督促;

(3)、作好系统综合管理:对有多个分包商的项目,多分包商同时施工,容易交叉污染,造成相互扯皮,必须清楚的明确各方责任,出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一家的破坏,使其他分包单位受影响,挫伤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

4、总分包协调项目总分包之间是由合同这一法律关系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企业内部的行政关系不同。并且项目工作内部,各分包与分包之间也只是因其工作而发生联系。这就形成一种局面,总包与分包之间,分包与分包之间本质上是平等协商的地位。但项目又必须是一个高度系统的整体,总包商需要建立总包的权威地位,以便使分包商作出与总包或其他分包商之间协调一致的努力;对分包来说,出于自身利益和合同的关系,分包商总是只顾自己工作的,而且是千方百计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总是内敛的)。总包单位在这样一种带着点矛盾色彩的管理环境里,在以下两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

(1)、对分包商的激励:①、在分包合同中,事先要求分包商有义务将与总包或其他分包进行协调配合,说明可能需要配合的事件,并且分包商有权收取协调配合费。使分包商明确知道,有义务配合总包和其他分包商工作,并且主动的参与项目管理可以获得报酬,否则则可能失去更多利润。必须改变收取分包商管理费的做法,采取务实的态度来对待。②、采用巧妙的支付手段来激励分包商工作。选择适当的合同方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再配以巧妙的支付条件,需要在合同谈判时,仔细研究分包商特点和项目特点,实事求是创造性的利用合同支付方式,如对深基坑挖土,上面的土挖起来快,容易,下面的土难度大,速度慢,分包商到后来往往积极性不高,所以可以规定上面的土单价低,下面单价高,并按完成进度付款,这样来激励分包商工作。支付手段还要注意一个支付量的问题,支付量是否恰当甚至决定了激励效果,用一句俗话来说就是“钱少了,喊不动。”另外建立良好的支付信誉,有助于提高总包的权威。③、任务型工作需要施加高压力。有调查显示,任务型的工作,在高压力和紧张的环境力完成的质量和进度,都比宽松舒适的环境里要好。这也说明,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粗暴的项目经理比温和的项目经理在完成任务的情况来说,都比较好。在建筑工程项目里面,有其特殊性,针对分包工程的管理,仍然需要施加压力,创造一个紧张的工作氛围。但在长期合作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善意的、宽容的、坚决的、简单务实的”态度,会比较好一点。

(2)、团队建设因为分包商掌握着生产最直接的资源,所以项目团队建设,必须扩大到分包商,应将分包商的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纳入总包项目团队来。①、团队会议组织正式或非正式的会议,尽可能的使分包商参加。正式的如周例会、总分包会议、图纸会审、技术方案讨论、各种交底会议等,非正式的有专项讨论、学习、吃饭、聚会等。通过团队会议使分包商切实感到项目团队的存在,是项目的一部分,会议可以是多层次的多角度的。②、增加信息的开放度,加强沟通增加沟通一方面可以促进项目团队建设,一方面可以缓解冲突的不良影响。开放更多的项目信息,有助于给分包商施加更大的责任,相当给予了更的分包商更大活动空间,有助于扩大沟通的层次和深度。③、授予分包商更多的权力项目强化目标管理,必须授予分包商更多的权力,可以使用项目更多的资源,这样有利于项目目标任务的完成,授权应以签定补充或变更协议的方式进行,授权意味着分包商有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理应得到更多的报酬。对分包商的授权,同时也是对项目团队成员的授权,有助于成员的能力提高。表现良好的分包商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充协议和报酬,工作受到激励,授权可以起到双重作用。

(五)、实践中分包管理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1、分包商工程质量不佳

(1)、分包商材料方面质量问题,以次充好。这一点,无论分包商信誉好坏,均有可能出现。因为分包商在本专业上有信息优势,技术价格知识较非专业人员丰富,在投标竞争中,得标价已很低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最大利润,最佳选择就是以次充好,鱼目混珠,材料性能上相近,但品质价格上相差很远,这样做既隐秘又安全。如防水涂料,油性的和水性的,结果相近,但价格相差很大;如铝合金门窗,同样的样式,但材料壁厚或合金品质不同,价格悬殊很大;如钢筋可能检验实验结果均合格,但出产厂家的不同,其质量和价格也相差很大,焊接上就会出问题;如水泥可能实验结果也合格,但旋窑和立窑水泥的稳定性和价格就会有很大差别;如胶合板几乎相同的板材,但执行新标准(环保)的和执行旧标准的价格就差别悬殊。材料问题可能使总包方付出了成本,埋下隐患,质量风险还要承担。材料质量问题很普遍、很隐秘、也很敏感,比较施工质量问题在价值上的损失更大。对策:合同中详细指明材料品质、品牌、性能参数等,现场严把材料关,总包方应深入了解相关材料技术知识和市场信息,提高业务能力,赌住分包商的空子。

(2)、施工质量问题,不符技术规范。这种问题较表面化,容易引起重视。此问题各种研究非常多,此处省略。处理对策:动态检查,研究质量缺陷、分析原因,指定改进计划,实施和敦促承包商改进。

2、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由于部分分包商从事简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对策:合同询价阶段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的方法,实际考察,防止低劣素质人员进入;总包方要坚决督促分包商采取措施增加投入,更换或培训或改善现场人员;必要时总包方也可直接介入,安排专人专项管理,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商,弥补分包商的能力不足情况。

3、分包商工期拖延工期拖延的原因很多,一般来说,双方都有原因:总包可能整体计划缺陷,工作面没有创造出来,协调不够;分包方可能人力物力投入不足,人员、机械周转不及,管理不善。对策:总包应先加强现场实际进度的检查监控,缩小进度更新周期;了解实际的情况制定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赶工措施,包括激励和惩罚措施;充分沟通,谋取业主和相关各方的理解支持。此问题各种研究非常多,此处略。可查阅相关资料。

4、分包商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这是分包管理常见问题,处于节约成本,保护自己,分包商总是专注于个体的施工管理的,并且总是内敛的。主要表现在:文明施工逃避责任,可能是别人造成的,不管;生产质量推卸责任,别人污染的缺陷,不修;工具和材料、工作面独占使用,宁可作废决不予人。这种局面给项目的管理造成很的困难,总包管理人员往往主要是协调这些东不沾边西不靠的事情,而且由于相互推委,往往不能很好解决,不仅增加项目成本,而且降低项目整体效率。对策:如前所述,在合同中要求分包商有协调配合义务。现场管理要通过日常协调事件的处理,采用奖励惩罚等激励手段,强化分包商主动配合总包商管理的行为,弱化分包商内敛行为。教育分包商树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

5、总包商逃避自身义务一般来说,总包商由于自身的地位优势,较容易逃避义务,总包方逃避义务,一定是在分包逃不掉的,能逼使分包方接受的情况下发生。所以对分包商来说,总包逃避义务,则一定面临损失。对策:分包商应经常的提醒总包商: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对项目造成危害。区别的对待具体事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总包逃避义务,我将面临损失,如不接受,将有更大损失,则考虑接受;如接受与不接受,其损失相当,则考虑不接受,同时要有同期记录的观念,以便作为日后谈判的条件。

(六)、对未来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探讨

1、专业化程度更高专业化程度更高,使总包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则向专业施工更精分化。总包对分包的依赖度要增加,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分包商来完成;分包商将专注于其专业核心竞争力,分包商的一些不重要的辅工作将会外包,由更专业的分包商来完成。

2、组织更灵活,组织界限将模糊,总包项目团队也将出现分化,总分包将更多的以针对任务的临时性团队组合(任务小组)来完成工作。项目组织将会更趋灵活的组建,分包商会更多的参与总包的项目团队工作,合同的联系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项目会有更多的补充协议。

3、管理将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项目正式信息沟通会更规范,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严格。

4、分包商授权度更高分包商权力会增大,总包商会更趋向于向业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对分包商的授权会增大,更多的具体施工由分包商完成,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商更受欢迎,分包商将趋于更多的自我管理。

第6篇

关键字: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问题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突飞猛进,社会大众对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提出了更加严格与具体的要求。其中,工程管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不断的充实与发展过程中,逐步成为了对工程效益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对于建设(总包管理)单位而言,搞好工程管理对于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而言均是极为关键的。然而,在现阶段在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缺失,这就需要各方重视对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完善。本文即针针对以上相关问题做详细分析与说明。

1 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建设(总包管理)单位而言,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开展工程管理工作的最核心目标在于:建立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承包合同所覆盖条款与规范的基础之上,以承包单位为对象,以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为主要内容,覆盖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在现阶段的工作开展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建设(总包管理)单位所开展工程管理未能够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即现阶段,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多将工程管理工作的重点集中于项目施工阶段,对于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关注度不够。(2)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够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施工过多的干预;二是面向施工单位所下达指令不够规范,未通过面向监理方的方式直接下达;(3)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中的相关责任界定不明确。

2 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的完善措施

2.1 对准备工作的严格规范

在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开展工程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需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工程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其目的在于确保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得以顺利的完成。具体来说,在准备工作阶段,关键性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建设(总包管理)单位针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建设程序开展各项工作,自工程项的论证、到项目决策、到项目立项、再到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直至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按照上述流程,方可确保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的有序与有效;第二,在工程项目开工作业之前,需要由建设(总包管理)单位积极做好各项工程准备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当中所包括的准备工作内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②.对工程项目建设区域的地质资料进行收集与勘探;③.对工程项目设计档进行详细的审定;④.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合理规范;⑤.对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合理的选取;⑤.完成开工前包括施工许可证、以及质量监督证在内的手续办理工作,确保后续施工作业开展的有序与稳定。

2.2 需要在工程管理中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

对于建设(总包管理)单位而言,在工程管理工作当中需要对现行的技术规范进行不断的学习,更新自身对于操作规程的认知。同时还需要对整个施工项目的图纸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只有达到了上述要求,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人员才能够在施工过程当中就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与监理单位及时交换意见。对工程项目建设材料的进场、质量检查、以及工程变更等相关问题做好及时的记录与分析。不但如此,建设(总包管理)单位还需要自觉地接受质量监督部门针对工程项目所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以确保整个工程建设质量的稳定可靠。还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工程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与整理,特别是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收集,应当全面与真实。通过对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能够很好的将整个建设施工的动态变化反应出来,为保障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奠定基础。

2.3 需要做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与控制工作

对于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而言,在其中做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与控制工作,核心的目的在于:确保整个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目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当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新建工程项目而言,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在开展工程管理各项工作时,必须确定一个完整且合理的项目建设目标,这也正是工程管理的目标所在,通过设置建设目标的方式,能够方便整个工程项目通过建设施工达到预定的效果。按照目标所属属性的不同,建设目标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质量方面的目标;二是工期方面的目标;三是投资方面的目标。最合理的工程项目建设目标应当是以高质量为基本前提,短工期、以及低投资的实现;(2)在有关工程项目项目计划的确定工作中,需要具体到对项目目标方法、预测方法、决策流程、以及计划原则的确定工作。同时,还需要在此环节工作中做好对工程项目的结构分析工作;(3)需要在工程管理中对工程进度控制计划以及投资计划进行科学且合理的编制。其中,对于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需要具体到工程前期准备、施工作业、以及竣工验收这几个方面。对于跨年度的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编制中还需要按照总进度、年进度的方式进行配合编制。而在有关投资进度计划的编制中,则需要工程管理中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总成本、预算成本、合同价款、目标成本来进行管理;(4)需要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实施对项目整体的控制工作。通过此方式,可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目标的科学与合理。针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出现的偏差,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必要的纠正与处理,以便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不但如此,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势必会更加的清晰。在此基础之上划定为设计概算、设计预算、承包合同价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通过此方式,检定在施工过程中,投资目标的执行情况。

3 结束语

通过本文于以上分析,首先提出了在现阶段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开展过程当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当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总包管理)单位所开展工程管理未能够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2)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够规范;(3)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开展中的相关责任界定不够明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当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准备工作进行严格的规范;(2)在工程管理中做好对各方的协调工作;(3)做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与控制工作。希望能够同过各方工作人员的通力合作,确保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与可靠,以更好的实现其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 成虎,韩豫.工程管理系统思维与工程全寿命期管理[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4(2):36-40.

[2] 吴文武.工程管理的两种思维方式及工程管理的检验标准[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26(21):66-67.

第7篇

新近成立的保监会,无疑应根据新的监管体制和我国未来保险业的发展确立其监管任务、内容和原则等。因为,此次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宗旨显然不应局限于监管组织形式上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方式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我国保险监管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并联会改变。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保险业短短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保险监管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愈加明显,打破这种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已具有客观必然性。198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应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垄断经营模式,从而掀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篇章。从理论上说,制定这一法规的基本目的在于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体制,推进保险经济发展;制定这一法规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具有提高经济活力、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保险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运行和发展时,保险是否应被监管?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销售过程的特殊性、保险经营对象的负债性、保险基金的返还性、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影响的广泛性等。事实上,上述经营特殊性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上每一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等于边际费用,在这一点上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场并非万能,也有弱点和平共处足。当市场信息能够在完全竞争方式下运罢,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就付也代价便可行到处自外部经济的女处。(2)市场竞争失灵。例如,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往导致垄断,而垄断的存在会产生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的损失。(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买者和卖者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此外,竞争者会以另一方的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发生扼止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从我国保险实践看,同样存在着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如:有的保险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强制的展业方式;有的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并形成垄断势力;由于保险经营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市场调节信号缺乏敏感性,人个寿险市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会由于虚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对称进行逆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和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管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和性质

“保险监管应当干什么?”,也就是说,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是什么?首先,应明确保险监管中监管的含义与管理和监督、管理经济计划中的含义不同。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一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发展。保险监管的性质是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国家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得,又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具体而方,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1)确立法律体制;(2)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3)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4)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业而方,国家的干预职能同样表现为规范和调控。就调控而言,国家对行业的调控主要表现为制定产业政策。所谓产业政策是指国家规划、干预和诱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优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产业结构,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预。具体手段有直接投资、强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经济手段。采用有差异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等,来改变其产业所处的环境条件,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动,扶持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3)立法措施。通过立法,干预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形成。(4)指引和协调。主要是按照市场原则和市场信号提供信息服务。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样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消除“市场失灵”情况的同时,应制定保险产业政策,调控保险业的发展并同样应采用上述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经程度较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也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险资源的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国保险监客实践中,应当注意把保险监管的这两部分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当然,在保险监管中,也应防止出现以下两种倾向:一是干预的范围超越了弥补市场发育不足的职能,妨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二是过份强调政府的调职能,忽视了完善市场机制的任务。也就是说,应防止国家监管变成经济计划管理的情况发生。

还需指出,在履行调控保险业发展这一保险监管职能时其中重要一点是如何使用权保险业发展能满足企业、家庭和个人处理风险的要求,对于这一监管任务,可以视了保险监管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往往将保险监管的伤

和目的简单地限定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虽然,这一监管任务并没有错,但是这种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险监管者的视野,忽视了社会上非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业所承担的风险,因顾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终限于传统的风险种类而没有发展时,那么保险监管者与保险经营者事实上处于同一地位。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运行的基本问题:一是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即谁来管;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即管理什么,及通过监定活动应达到什么预期的结果;三是有明确的监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监管目标是监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监管活动的基础。

监管目的可分总目标和一定时期的目标。一般来说,总目标往往是一种理论概念和一种总体性认识,缺乏实际操作意义。因为,总目标没有解决在一定时期内监管者具体的监管内容和任务的问题。例如,企业管理的总目标是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交并取得最大利润。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还应确定一定时期更专一的目标,以及所必各部门的若辅助目标,否则,企业的总目标就难以实现,也无任何意义。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还提出保险监管的目标。从内涵上看,监管目标也就是通过监管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但是,监管目的与监管目标还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监管目的更具有内在规定性。类似于监管总目标,而监管目标则具有阶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保险监管目的应当是明确的,相对缺乏理论研究意义和价值,而保险监管目标则因各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和环境不同具有一定差异性,存在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就我国保险市场监管而言,保险监管的总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总目标的确立与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内在联系,其主要内容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对此,我国《保险法》在第1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法律监管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应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仅益,但我们并不能认为,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政府监管政策的失败,政府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的总目标是保障保险事业的安全运行,而不是保证保险事业中的保险公司不破产。

就保险监管目标而言,问题主要在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阶段,如何确立一定时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险监管目标,这也是保险监管基本职能的具体要求。此外,保险监管总目标身躯也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例如“保护保险当事人利益”,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发展意味着保险费收入不断增加,保险利润不断增加,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则表示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丧失,同时应使用权被保险人交纳尽可能和的保费,得到尽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据保险业务阶段的自身特点和环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险人世间被保险人发中作出最适当的抉择和取舍,也是保险监管者在某一时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监管者倾向于重视保险业的成长,培育保险市场,而在保险业相应成熟时期,则更多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保险监管在未来一段时间(三到五年内)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保险市场,增加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形式多样、地区分布鞋合理、市场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险业为主导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国保险业总体水平还偏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较,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业的作用无论在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从总本上看,这种失衡表现为保险供给小于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缺乏市场创新,保险需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满足。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依然非常明显。此外,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鞋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

当前我国保险业已步入最佳发展时期。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传统的“市场蛋糕理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准确的。此外,经过前一段时期对保险市场的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明显趋于规范化。经过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对保险业的冲击,保险公司经营者也更加成熟。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比以前更加完善。无论在保险监管方法、监管手段,还是监管的法律依据都比以前有明显的加强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国保险监和委员会的成立,不能再以监管力量不足为理由而推迟保险市场主体培育的步伐。

从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总体数量看,民族保险公司的数量已不占优势,尽管目前民族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依然较大,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但是,从未来发展看,这咱中资历和外资公司数量上的关系,显然不利地我国保险业发展。

第8篇

1.资本充足性要求

各国对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都作了限定,不仅开业时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就是在营业中,也要求保持资本的最低限度。如韩国1989年将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2亿韩币提高到100亿韩币,将非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3亿提高到300亿韩币;日本1996年保险法把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3000万日元调高到10亿日元;德国人身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不得少于300万马克;在美国纽约州,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经常维持的最低资本金为200万美元,其初期资本则为最初资本的两倍或400万美元,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必须经常保有的最低资本金为10万美元,但是初期的资本需要15万美元的现金;欧盟的保险监管局还以收入指数和偿付指数两个指标来要求保险公司展业的规模与自有资金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偿付能力边界

现在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偿付能力边界的管理模式,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与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相比较,来评估其经营状况。以最具代表性的英国为例。英国保险监管局对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有不同的规定。①经营寿险业务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以下两项之和:第一项为责任准备金的4%、1%或0%,百分比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的资本保证金来确定;第二项为风险资本(即保险金额与责任准备金之差)的0.3%.②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有两种计算方法,两者以高者为准。一种是以上一年的保费收入为基础。上一年保费收入低于或等于1000万ECU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上一个年保费收入的16%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上一年保费收入超过1000万ECU的,则为上一年保费收入的18%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的总额之比。另一种是以过去三年的已发生赔款额为基础。过去三年已发生赔款平均额小于或等于700万ECU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等于平均额的23%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平均额超过700万ECU的,则将700万的26%与超过部分的23%之和,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如果保险公司成立的时间不到三年或经营的险种不到七年,则以所经营的年份计算。

3.负债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负债管理主要是对准备金的管理,包括未决赔准备金和寿险准备金。各国法律通常都对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足各种准备金,若提取比例低于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比例。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则是侧重于资产和负债的对应管理,将资产和负债按其现金流和风险特点进行组合分类,利用凸性和期间等预测性指标对资产和负债的组合类别进行分析,然后将期间和凸性匹配的资产和负债结合起来管理。在此过程中,用模型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测,从而修正可能出现的偏差。主要分析方法有:①现金流测试,采用动态模型对寿险公司未来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分析,分析其预测与期望之间的偏差;②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模拟在不同利率下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找出可能影响公司长期财务状况的因素。资产负债管理主要是使保险公司投资的现金流入与赔款的现金支出相匹配,以控制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保持公司经营的财务稳定性。

4.资金运用渠道。

资金运用实际上就是对保险资产作出合理的分布。一般说来,各国法律大都不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作直接的规定,保险公司可根据业务经营情况自主地决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但多数国家禁止或限制将保险资金投资于流通性较差和风险较高的领域,如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非抵押或非担保的贷款等,在此前提下,对某些类别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加以限制,力求资产投向多样化,资产规模分散化。①对投资于某种形式的资产的最高比例加以限制。如日本规定投资国内股票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0%,房地产投资不能超过总资产的20%,外汇资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0%,信用风险高的贷款、公司债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金银、期货方面的投资也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②对持有每一公司证券数量的限制,以避免保险公司资产运营与某一公司存在过度关联,也可以防止市场的垄断。如美国的寿险公司持有的每个公司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5%,对每一抵押贷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0.1%,投资于每一企业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2%.

5.财务报告、财务检查

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以报告的形式向保险监管部门做出经营情况的汇报。报告不仅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还包括由指定的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计报告和由独立精算师出具的精算报告。监管者根据报告提供的信息,对保险人的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利润率、现金流量、财务杠杆和流动性等进行评估,分析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内控制度的充分性以及投资组合的质量和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以发现需要引起注意的保险人。

财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通过连续收集保险公司分散的汇总的报告和统计数据,按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准、动态分析,检测评价保险公司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现场检查主要根据非现场检查的结果或保户的举报,现场稽核保险人,查证问题,追查原因并限期改正。

6.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

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制定了一系列指标,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减率,投资收益充足率、盈余调剂比率、产品综合变化率等十二个指标,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一比率的正常区间。每年NAIC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计算IRIS指标,若指标的值落在正常区间内,就意味着公司通过IRIS统计阶段,也就是通过了IRIS监测;若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的指标超出正常范围,或盈余调剂指标显著增加或减少,或对某一分支机构的投资大于公司的总盈余,则意味着没有通过IRIS统计,NAIC将实施下一步骤——IRIS分析阶段,用一些数量和质量指标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并根据分析结果给出四个优先级别。若某一公司的IRIS结果显示异常,则NAIC会将此结果通报该公司注册地的主管机构,以及该公司开展业务的其他州,因此若IRIS结果不佳,通常意味着要受到所在州保险监督机关的进一步调查。IRIS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初步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起了有效的警戒作用。

二、对我国保险财务监管的借鉴

1.资本金要求要落实到位,使资金规模与业务规模相适应。我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但实际上,就连在中国市场上享有垄断地位的中国人寿都不能完全符合此规定。如1997年,当时的中保寿险公司实收资本8亿元,资本公积11.8亿元,但保费规模却在300亿元以上。资本金仍偿付能力之根本,无视自身资本实力盲目扩大业务规模,严重增大公司的财务风险,无疑是在玩火。因此,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应只作法律上的规范,而应加强实际监管和控制,使保险公司的资本无论是开业时还是经营中,都满足法律规定的标准。

2.偿付能力监管应成为财务监管的重点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财险公司的每一标准都与上一年的自留净保费收入相联系,寿险公司的每一标准与其实际负债挂钩。但是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依然薄弱,如中国人寿1997年度的最低偿付能力数值的负值,平安公司同一指标标准与最低标准也有7.79亿的差距。省级以下的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均为零,资本金、公积金由总公司掌握,只核定部分营运资金给分公司,造成这些公司无法按法规确定自留保费和提足准备金,没有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挂赔现象严重,总体偿付能力缺口惊人。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3.适当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管

我国近年来通货紧缩的局面一直没有改观,数次降息之后,保险公司的利差倒挂现象越来越严重,而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过于依赖银行存款,又使得利率风险增大,产品定价极为被动,而且由于缺乏与长期负债相匹配的长期投资,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出现配比失衡。另外由于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利用率已降至临界点,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将使保险公司难以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甚至出现保费收入越多,偿付能力越低的情况,因此,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就显得很有必要。但由于目前我国宏观金融环境还不够完善,各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到位,所以资金运用方式的选择还要慎重,做到逐步放开,审慎适度,保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统一。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监管方式,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管,限制高风险投资的比例,规范资金的流向,力求保险资金的运用在方式上灵活合理,在风险控制上安全有效,在收益上稳定可靠。

4.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国无论是财务报告还是财务检查在制度上都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报送报表不及时,信息传递滞后;财务数据不完整,未经独立审计师审计,无法保证真实性;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脱节,难以实现信息的标准化;未实现监管信息电子化,信息收集的效率低下;现场检查只注重合规性检查,忽视安全性检查和风险评价,实际绩效大打折扣;监管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等等。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作为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本应在监管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却因为一些人为的因素降低了实际效果。因此有必要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方法体系,避免沿袭以往的错误做法,建立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系统,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充实监管机构的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真正成为衡量保险人经营状况的有用的工具。

第9篇

在美国,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购买保险者较少,保险市场很小,故各州的保险管理法规很少,如对保险公司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不利,对保险的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公众要求保险业加强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随后,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险种,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一、州保险业监管的模式

美国各州对其州内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监管模式。

(一)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均制定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法律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其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准备金,费率的制定标准,资金的运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著名的纽约州保险法(NewYorkStateConsolidatedLaws)共99条,约200万字以上,内容主要以保险业法为主,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均有详细的规定,对其他州保险法的制定影响较大。而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的保险法主要以保险合同法为主,侧重于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双方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进行判定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法院具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另外,州法院被赋予其他一些权力,如审定州保险法规的合宪性和检查州保险监管部门行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监督管理

州保险的行政最高监督权由州保险监督官(thesuperintendentOfinsurance)执行。其中有的监

督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的则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外,各州往往另设保险监督副官若干名,以协肋监督官执行工作。保险监督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核发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管制保险险种的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当然,以各州保险监督官为成员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各州保险监督官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的组织体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务是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定期相互交流保险监管的信息与观点,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同时,由于NAIC拥有大量的财务和市场数据,因此它还制定保险教育和培训计划,起草规范的财务报表,出版保险刊物,以协助各州保险监督官之间分享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技术。虽然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拥有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且有可以压缩90%文件的计算机磁盘存储技术,从而它的数据库信息包括了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10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数据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进行保险业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实现其他金融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险业监管的手段

(一)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一般均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应按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批准不得动用。较早建立该保证金制度的分别为纽约州(1947),新泽西州(1952),马里兰州(1965)。1989年,NAIC制订了保证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证金在全美累积已达到42亿美元。当保险公司的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这种介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监管部门便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险公司,州监管部门便会让大公司兼并该小公司,或动用保证金对该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险公司,就采取包括没收财产、令其停业整顿、清理债务和宣布解散等措施。当然这些都须事先经法院批准。

事实上,无论大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都会使被保险人失去原来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将不能得到保险合同中许诺的投资回报。各州对受损的被保险人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必须视各自的条件而定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如一些州补偿个人被保险人时明显优于公司被保险人。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资金准备。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州监管部门正是通过监管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合理地使用好准备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经营。

1992年以前,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单一的准备金,即强制的证券价值准备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备金,即资产价值准备金(AVR)和利息保持准备金(1MR),以保护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带来的损失。AVR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保险公司资产在销售时低于资金成本所作的储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普通股和优先股、抵押贷款、房地产等的投资风险。公司必须在NAIC提出的指导比例下,根据自己的资产情况,在AVR账户下存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指导比例是1%,抵押贷款的指导比例是3.5%至10.5%。IMR则是为了由于政府债券利息的变化引起保险公司损失而作的资金准备。

(三)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各州保险监管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并邀请其他州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而NAIC的审计则是把全国分为6个区域,各区域有一名代表参加。

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前,对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过电脑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新的资金要求系统(RBC),以防范新的风险。后来又将之扩展到财产保险公司。RBC的标准和原来IRIS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资本金数额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信誉风险、承保风险和巨灾风险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等。第二,RBC考虑了保险人在承保险种和投资方向上的不同。如两个保险人在规模方面虽然类似,但一个保险公司经营保守,而另一个较为大胆创新。在以前的规定下,两个保险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资金额,但在RBC下,后者将被要求更高的资金额。采纳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险人的经营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很显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适合当今美国的保险市场。如果现在保险人不能满足RBC的要求,当它达到严重程度时,保险监管当局将会采取相应的对策。虽然NAIC禁止RBC公开使用,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等级的工具。但这种系统却很容易被公众所了解,而许多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也开始想方设法改进RBC测试的结果。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过会注重投资和承保的决定,而反过来会影响保险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

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价格过低,虽然若干年后才会发现,但仍会导致保险人最终破产。而过高的不必要的高价,又会导致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国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近期目标是:保险费率公平、足够和无歧视。公平意味着费率对于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来说并不太高;足够意味着在精算的基础上,费率又不太低;无歧视意味着相似的风险应有接近的价格。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对于商业公司的被保险人而言,个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更容易由于保险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保险险种的费率管理更加严格。而对于保险人在制定商业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费率时,由于被保险人往往是企业,所以,保险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

现在美国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种价格管理方式:(1)事先批准式。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某险种费率前应得到州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纽约州规定,劳工赔偿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拥有权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的费率,必须事先向州监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保险公司方可按其申报的费率承保业务。其费率只能在2%幅度内上下浮动。(2)开放费率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己选择的费率,但使用后必须将费率在州监管部门归档,并允许监管部门随时提出废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费率。各州监管部门一般对个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等费率,均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既保留了保险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费率的权利,又保留了州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利。(3)统一费率式。在某些险种中,如汽车责任保险和火灾保险,各保险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国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局(ISO)、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和全美劳工险联合会(NCCI)等费率组织提供的统一费率。但这种方式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有联合制定价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统计数据齐全,明显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员保公司提供费率,以后只是提供损失成本的趋势,成员保险公司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损失数据,然后结合自己的费用来制定自己的费率。从1990年开始,其他费率组织也相继采取了这种措施。

(五)投资活动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并不可随意投资,因为拙劣的投资可以导致保险人破产,最终也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投资种类等。

一般地,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对象为:美国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加拿大债券、抵押贷款、高质量的公司债券、限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纽约州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政府债券除外)不得超过其被州监管部门承认的总资产的10%。

另外,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储蓄金,而且人寿保险合同持续时间较长,所以监管部门都严格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严格规定执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纽约州,这比例应是保险人可被承认的财产的10%。而且,如果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以投资为基础的新险种(如变额人寿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还必须遵守其特殊的规定。相反,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范围方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度。

(六)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办前都必须符合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多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最低数目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不同类型的保险人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会不同。例如在佐治亚州,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为300万美元。而有的州标准很低,如科罗拉多州,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仅需6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金。如果外州保险公司到其他州去营业,还必须拥有该州的营业执照,即也必须符合该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这种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险公司在该州的经营。

总之,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最终目标是:(1)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2)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3)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对保险投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

四、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借鉴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监管的方法、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保险业监管系统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监管经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建立保险监管责任制,逐步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手段。

1.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WTO的加入,意味着今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虽然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在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相关的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尚未形成规范保险市场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因此,我们现在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状况,参照国际惯例,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以便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业的执法水平,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建立我国自己的保险业早期警戒系统指标体系监管体系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突出监管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是加强保险监管、改善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我们应参照美国IRIS比率指标体系,建立自己的保险监管指标监控系统,如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监管方式,从静态监管变为动态监管,把偿付能力监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终监管转变为以信息制度为基础的经常性监管,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时监测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另外,应逐步做到将监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的建设财务报表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切实提高报表的分析质量,充分地利用设计科学的报表和指标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测及监管,是对保险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前提。为了达到利用报表进行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报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第三,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及时分析财务报表,将风险抑制在萌芽状态。第四,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以便早日发现问题。第五,保险监管人员在审核时,不仅要看该保险公司最近年度的情况,还要研究数年来的模式和趋势,以便提高分析的质量和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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