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7 02:33:1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保先教育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一、思想、情感上发生了明显变化。找到了一些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感觉。走出机关来到农村,由 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变成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整天面对的由抽象的文字材料变成了实实在在的事和活生生的人,这种变化对我的思想、情感的影响是巨大的,也是深刻的。比如,同样是对待土地征用和农民失地问题,过去从材料和新闻上看到他们,我可能会产生一些同情;但是现在,当我实实在在面对这些事,面对农民兄弟,望着他们期盼的眼神时,我感觉到的就不仅仅是同情,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了。过去看到这种情况,我总希望别人去做点什么,现在却想我能为他们做点什么。类似这样的变化,半年来经常发生着,而且在许多方面正在发生着。我相信这种变化会影响到我的今后,我永远都不会忘记我在三岔“三同”的日子。六个月对农村的耳闻目睹,亲身体验,与农民兄弟的促膝交谈,也让我看到了、听到了、认识到了、体会到了市委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开展“千个支部帮千村,万名干部下基层”活动的良苦用心。换句话说,我们到基层锻炼,就是了解民情、听取民意、关注民生,服务民利,将“三同”融入“三农”。锻炼我们的思想、作风、意志、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通过调查研究,初步了解了一些村情民意。“三同”期间,我比较注意调查研究。为期六个月的“三同”活动,我既要当好农民,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农民。按照市委提出的“三个为什么”(到基层锻炼为什么,锻炼期间做什么,锻炼之后留什么),认真思考西片区发展中的一些共性和热点问题,开展一些社会调查和走访活动。虽然我生在农村,但长期在外学习工作,现在农村的条件、环境、现状都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仅仅凭印象、凭经验已经不能准确把握农村工作的特点了,难以适应“三农”工作的需要。
不到农村不知道,一下基层才知道,农村工作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农村工作事情非常具体,鸡毛蒜皮一大堆。我没有实际工作经验,为了熟悉农村工作,我经常跟着村组干部到村子里看看问问,慢慢熟悉环境,经常和村干部促膝交谈,虚心向他们学习,到村子里进行村情民意调查,了解农民关心什么,需要什么。
我所在的三岔村委会地处原西山乡政府所在地,是这里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三岔村民委员会共有4个村民小组,1035户农户,人口3787人,人均有粮414公斤,农民人均纯收入2543元,人均耕地只有0.41亩。由于近年来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征用了大量土地,大多数劳动力外出打工,三岔农民一年时间是“一个月种田、一个月过年、十个月外出打工挣钱”。三岔属城郊结合部,经济相对发达,目前正抓紧小康村的建设,大多数农户基本不干农活或干农活的时间很少。我所在的农户家户主是村民小组的副组长,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基本上无农活可干,针对他家的实际情况,“三同”期间,我主要是帮助他们做点家务,收割季节帮助收割谷子、玉米,辅导两个子女的学业。对村委会的工作则尽力而为,列席部分会议,积极提一些意见和建议。针对三岔土地被征用,农民失地、农民外出打工的实际,对三岔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发展城郊经济我作了一些调查,可以说,这些调查虽然是初步的,但却是活生生的,是在办公室的文件材料中读不到的。到农村后的感受是在机关里无法找到的,一些鲜活的知识也是在机关无法学到的。
三、开阔了眼界,改变了观念。过去在机关工作,形成一套固定的思维、观念以及方式,对机关以外的情况和工作,尤其是对农村现在的情况和工作都不了解,也很少去关心。通过六个月的“三同”活动,使我对“三农”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对农民有了更加深厚的感情。当年对知识青年说,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这句话用来形容我现在的感受是最恰当不过了。我很荣幸自己能够参加“三同”活动,亲眼目睹了农村现在的变化,尤其是开发区取得的辉煌成就以及西片区的开发建设给西山带来的巨大变化。我还亲自感受了市委、市政府,开发区党委对农民的关心和爱护。这使我发现,农村工作原来这么有意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原来可以这么直接、这么真切在农村得到体现。这段经历使我对所从事的机关工作和“三同”活动有了新的认识,我相信有了这番经历之后,再回到机关时,我会尽自己所能,尽力干好本职工作,为农村工作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服务。
教师这一社会群体有着自身的特点:第一,长时间的繁重与高压力的工作使教师们的身体状况普遍较差。慢性咽炎,静脉曲张,各种眼部疾病甚至于恶性肿瘤都是教师的高发病种。第二,教师工资稳定,退休后基本没有其他收入,因而休后的生活待遇问题值得关注。第三,教师长时间从事教育工作,较常人更注重对子女的教育,因而对这方面的投资比重往往要比其他行业要高。第四,工作在农村基础教育一线的中小学教师,至今还有不少人未能走出令人尴尬的低谷,甚至有5%的教师还生活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因而,切实解决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提高农村教育水平的当务之急。针对教师的种种特点,我们都可以巧妙的利用保险,发挥其损失补偿、社会管理等功能,在保障教师利益的同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一、教师与医疗保险
由于教师的工作属于高强度脑力工作,精神上要面对教育科研双重压力,在平日生活中又缺少锻炼,从而造成身体免疫系统失常,处于亚健康状态,因而在教师的医疗待遇问题上,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事实上,国家一直很重视对教师的医疗保健工作。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制度,并且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医疗与当地的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这一系列措施都使教师的就医问题有了比较可靠的保障。或许正是国家政策的原因,使教师们在选择医疗保险是存在着两大误区:一是认为医疗费用单位会实报实销。根据调查,实际上对于住院费用,均按各级医院的等级设定费用报销起付线,起付线下需自己负担。另外,还有重大疾病共付部分个人也要支付一部分费用。一般而言,目前每年打入职工的医保卡内的款项是很少的。统计显示,广州市区35周岁至45周岁有广州户口的职工医保卡每年仅有约800-900元的费用。教师们应明确认识到,由于自己属于多病种人群,单靠学校办置的医疗保险,很多时候是不能满足自身的医疗需求的。然而,教师收入稳定有限,一旦遇到重大疾病需要大而开支时,自身的经济状况是很难维持的。因而,教室在购买保险时,应该考虑购买的险种能够与单位的社会保险形成互补关系,计算好可能出现的缺口问题,达到全方位的保险作用。二是认为小毛病不需要买保险。由于教师是脑力劳动者,平时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状态都相对单一,不少教师都出现不同程度的职业病的症状,如:静脉曲张、肺部或气管炎症、咽喉炎等。尽管这些职业病看起来并不很严重,但若不加重视,往往会导致恶劣的后果。从这两点误区我们应看到,教师十分有必要根据自身健康状况为自己额外办置若干份健康保险和一定的普通住院险,降低风险的同时也减少了重大疾病带来的损失。例如,重大疾病保险中有一种类型始终身分红型,由于此种保险因分红不断提高大病的保障额度,既保障了社保范围以外的疾病,也可通过退保得到治疗金。事实上,这一部分的市场需求是比较大的,因而各个保险公司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缺口,针对教师这一特殊群体,开发出适合其购买的健康保险类型。
二、教师与养老保险
教师平常收入稳定,很难有大额储蓄,退休后除了退休金基本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而对于教师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我们也应该给予关注。
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率。教师作为一种高尚的职业,其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社会优待。
尽管国家及社会在教师养老金问题上给予如此多的关注与优待,但有一个明显的变化不容忽视,就是退休金的相对购买力减少。据调查显示,十年前,一位退休老教师的退休金虽然不多,但是基本与退休前工资持平,甚至略高。但如今,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基本是退休前工资的40%-50%。并且,当今的物价指数不断上涨,仅仅退休金是无法满足来教师的生活需要的。据保险专业人士介绍:我国目前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得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因而,购买一定的商业养老保险,是对老年生活的有益的补充,不失为日后老有所养,满足自己的休闲需求,减轻子女负担的好方法。在众多养老保险种类中,分红保险是一种很适合教师的一个险种。此险种不但免去个人所得税,被保险人还可以每期以红利的形式分享保险人的盈利。由于大部分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较于其他职业对风险有抵触情绪,不愿意把多余的钱进行股票债券等投资,分红保险恰恰弥补了这一缺口。当然,这种方式也会产生风险,同样属于一种投机,但被保险人可以采用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及更高的预定费用率来降低风险。在将来有一份养老保障的同时,也预防了物价上涨带来的实际消费能力的下降。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也应开发出更多使用的险种,供教师选择。
三、教师与子女教育险
作为从业教育者,教师们深知教育对一个人发展的重要性,教育意识也更强,因而相对于其他父母,他们更愿意对孩子进行教育投资。加之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群体,受教育程度较高,相对于其他人,他们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更高,观念更新也比较快。对于子女教育保险,他们接受程度也是相对比较高的,并较少发生退保情况。
虽然中国当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并且尽量减少对学生的各种收费,但是,随着人们对教育重视程度的增加和教育方式的多元化,教育费用在不断增长。横向来看,几十年前,大部分人学历仅为高中毕业,大学生很少。而现在,人们学历普遍提高,大学读完还要继续念研究生,有的人则出国。工作年龄越来越滞后,教育费用也要求更高。总向来看,一个孩子教育费用的支出往往从他们进入幼儿园就开始了,从小学到中学,从中学到大学,各种书本费、补课费,课外特长学习费用层出不穷。据统计,在广州这样较为发达的城市,孩子从出生到大学这二十几年中,教育费用高达30多万。如果将来还有出国等的打算,那么费用将更高。这种高额的教育费用会占一个家庭支出相当大的部分,以常规的储蓄方式来积累这笔费用往往比想象中困难,毕竟还可能存在很多以外的支出。因而,重视子女教育的教师父母就会选择购买子女的教育保险,从而达到了强制性储蓄的效果。一般来说,一个孩子在小学及中学阶段,教育支出相对整个过程来说所占比重较少,并且此时,他们的教师父母正处壮年,收入相对较高。随着孩子学历的提高,进入大学后,教育支出开始增加。甚至于就业后,可能会涉及到创业初识资金问题,这些费用可能都需要父母来承担。而此时,他们的父母也慢慢进入老年时期,收入减少的同时,自身医疗费用也会增加,这都对教育费用的支出产生不良影响。而子女教育保险证弥补了这一不平衡。它一般是在孩子成长期的前十几年进行投保,当孩子到大学甚至开始创业的时期就能够得到资金的返还,既保证了子女能够拥有完整的教育过程,又对家庭其他成员的正常生活不产生影响。
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社会保障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而言,农村教育的重要性可想而知。然而当今许多农村基础教育教师还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他们在传播知识、驱逐贫困的同时,确时时被贫困所困扰。在许多边远山区,医疗条件很差,看病吃药也很很成问题。教师们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到医院进行治疗的。现如今,不少农村教师仍未实行医疗保险,没有医疗费用。小病就挺着,一旦患大病,只好举债。与此同时,许多农村教师的工资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不但没有如国家政策中所说的工资掉整,许多地区甚至还在拖欠,使教师们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至于养老保险,则更是不可能实现的了。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导致了教师的外流,从而引起师资不足,进而恶化了农村的教育状况。
面对这一严重状况,我们因该重视起来,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在我看来,国家应该加大对医保的投入,完善教师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村教师能与城市教师一样,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同时,也要确保对农村教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经费的投入。目前,农村教师的工资水平比较低,短时期内只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因而,商业保险似乎还不太适合这一群体,因而,避免教师医保商业化运作也是十分重要的。还有一方面应该切实解决,就是政府对待农村教师的态度上,应该真正做到与城市教师“一视同仁”。农村教学环境恶劣,那里的教师往往付出了更多的汗水与努力。如若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再忽视了他们,那么农村教师的“出走”也是情有可原的。因此,同样面对农村教师和城市教师,政策适当的倾向于前者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切实解决了农村教师的切身利益问题,使其生活无后顾之忧,他们才能更好的投身于教育事业。也只有这样,我国农村教育水平才能有所提高。
人们常用“春蚕到死丝方尽”来形容教师这一高尚的行业。正是教师的付出才培养出了一批批优秀的人才,促进社会的极大发展。因而,应积极将保险与教师结合起来,发挥这一经济行为的特殊作用,保障教师切身利益。同时,也通过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带动保险业——21世纪朝阳产业的新的进步。
【关键词】教师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子女教育险 农村中小学教师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才成为当今社会越来越珍视的资源。而一国人才的培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国教育水平的高低。因而,在中国,教师作为培养社会人才最前沿的群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教师这一社会群体有着自身的特点:第一,长时间的繁重与高压力的工作使教师们的身体状况普遍较差。慢性咽炎,静脉曲张,各种眼部疾病甚至于恶性肿瘤都是教师的高发病种。第二,教师工资稳定,退休后基本没有其他收入,因而休后的生活待遇问题值得关注。第三,教师长时间从事教育工作,较常人更注重对子女的教育,因而对这方面的投资比重往往要比其他行业要高。第四,工作在农村基础教育一线的中小学教师,至今还有不少人未能走出令人尴尬的低谷,甚至有5%的教师还生活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因而,切实解决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提高农村教育水平的当务之急。针对教师的种种特点,我们都可以巧妙的利用保险,发挥其损失补偿、社会管理等功能,在保障教师利益的同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一、教师与医疗保险
由于教师的工作属于高强度脑力工作,精神上要面对教育科研双重压力,在平日生活中又缺少锻炼,从而造成身体免疫系统失常,处于亚健康状态,因而在教师的医疗待遇问题上,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事实上,国家一直很重视对教师的医疗保健工作。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制度,并且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医疗与当地的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这一系列措施都使教师的就医问题有了比较可靠的保障。或许正是国家政策的原因,使教师们在选择医疗保险是存在着两大误区:一是认为医疗费用单位会实报实销。根据调查,实际上对于住院费用,均按各级医院的等级设定费用报销起付线,起付线下需自己负担。另外,还有重大疾病共付部分个人也要支付一部分费用。一般而言,目前每年打入职工的医保卡内的款项是很少的。统计显示,广州市区35周岁至45周岁有广州户口的职工医保卡每年仅有约800-900元的费用。教师们应明确认识到,由于自己属于多病种人群,单靠学校办置的医疗保险,很多时候是不能满足自身的医疗需求的。然而,教师收入稳定有限,一旦遇到重大疾病需要大而开支时,自身的经济状况是很难维持的。因而,教室在购买保险时,应该考虑购买的险种能够与单位的社会保险形成互补关系,计算好可能出现的缺口问题,达到全方位的保险作用。二是认为小毛病不需要买保险。由于教师是脑力劳动者,平时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状态都相对单一,不少教师都出现不同程度的职业病的症状,如:静脉曲张、肺部或气管炎症、咽喉炎等。尽管这些职业病看起来并不很严重,但若不加重视,往往会导致恶劣的后果。从这两点误区我们应看到,教师十分有必要根据自身健康状况为自己额外办置若干份健康保险和一定的普通住院险,降低风险的同时也减少了重大疾病带来的损失。例如,重大疾病保险中有一种类型始终身分红型,由于此种保险因分红不断提高大病的保障额度,既保障了社保范围以外的疾病,也可通过退保得到治疗金。事实上,这一部分的市场需求是比较大的,因而各个保险公司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缺口,针对教师这一特殊群体,开发出适合其购买的健康保险类型。
二、教师与养老保险
教师平常收入稳定,很难有大额储蓄,退休后除了退休金基本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而对于教师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我们也应该给予关注。
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率。教师作为一种高尚的职业,其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社会优待。
尽管国家及社会在教师养老金问题上给予如此多的关注与优待,但有一个明显的变化不容忽视,就是退休金的相对购买力减少。据调查显示,十年前,一位退休老教师的退休金虽然不多,但是基本与退休前工资持平,甚至略高。但如今,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基本是退休前工资的40%-50%。并且,当今的物价指数不断上涨,仅仅退休金是无法满足来教师的生活需要的。据保险专业人士介绍:我国目前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得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因而,购买一定的商业养老保险,是对老年生活的有益的补充,不失为日后老有所养,满足自己的休闲需求,减轻子女负担的好方法。在众多养老保险种类中,分红保险是一种很适合教师的一个险种。此险种不但免去个人所得税,被保险人还可以每期以红利的形式分享保险人的盈利。由于大部分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较于其他职业对风险有抵触情绪,不愿意把多余的钱进行股票债券等投资,分红保险恰恰弥补了这一缺口。当然,这种方式也会产生风险,同样属于一种投机,但被保险人可以采用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及更高的预定费用率来降低风险。在将来有一份养老保障的同时,也预防了物价上涨带来的实际消费能力的下降。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也应开发出更多使用的险种,供教师选择。
三、教师与子女教育险
作为从业教育者,教师们深知教育对一个人发展的重要性,教育意识也更强,因而相对于其他父母,他们更愿意对孩子进行教育投资。加之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群体,受教育程度较高,相对于其他人,他们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更高,观念更新也比较快。对于子女教育保险,他们接受程度也是相对比较高的,并较少发生退保情况。
虽然中国当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并且尽量减少对学生的各种收费,但是,随着人们对教育重视程度的增加和教育方式的多元化,教育费用在不断增长。横向来看,几十年前,大部分人学历仅为高中毕业,大学生很少。而现在,人们学历普遍提高,大学读完还要继续念研究生,有的人则出国。工作年龄越来越滞后,教育费用也要求更高。总向来看,一个孩子教育费用的支出往往从他们进入幼儿园就开始了,从小学到中学,从中学到大学,各种书本费、补课费,课外特长学习费用层出不穷。据统计,在广州这样较为发达的城市,孩子从出生到大学这二十几年中,教育费用高达30多万。如果将来还有出国等的打算,那么费用将更高。这种高额的教育费用会占一个家庭支出相当大的部分,以常规的储蓄方式来积累这笔费用往往比想象中困难,毕竟还可能存在很多以外的支出。因而,重视子女教育的教师父母就会选择购买子女的教育保险,从而达到了强制性储蓄的效果。一般来说,一个孩子在小学及中学阶段,教育支出相对整个过程来说所占比重较少,并且此时,他们的教师父母正处壮年,收入相对较高。随着孩子学历的提高,进入大学后,教育支出开始增加。甚至于就业后,可能会涉及到创业初识资金问题,这些费用可能都需要父母来承担。而此时,他们的父母也慢慢进入老年时期,收入减少的同时,自身医疗费用也会增加,这都对教育费用的支出产生不良影响。而子女教育保险证弥补了这一不平衡。它一般是在孩子成长期的前十几年进行投保,当孩子到大学甚至开始创业的时期就能够得到资金的返还,既保证了子女能够拥有完整的教育过程,又对家庭其他成员的正常生活不产生影响。
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社会保障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而言,农村教育的重要性可想而知。然而当今许多农村基础教育教师还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他们在传播知识、驱逐贫困的同时,确时时被贫困所困扰。在许多边远山区,医疗条件很差,看病吃药也很很成问题。教师们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到医院进行治疗的。现如今,不少农村教师仍未实行医疗保险,没有医疗费用。小病就挺着,一旦患大病,只好举债。与此同时,许多农村教师的工资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不但没有如国家政策中所说的工资掉整,许多地区甚至还在拖欠,使教师们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至于养老保险,则更是不可能实现的了。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导致了教师的外流,从而引起师资不足,进而恶化了农村的教育状况。
看透本质才是父母要做的
教育期间主要包括学杂费和日常生活两项费用支出,而高等教育的学费增长率一般高于CPI,所以筹备教育费用资金时需要考虑综合收益率高于学费增长率的工具。
保险本有其独特的内在价值,保险产品的强制功能和专款专用的功能、尤其是固定领取及保费可豁免等特殊功能是其他金融产品无法替代的。很多父母,宁可自己省吃俭用也要给孩子投保一份教育保险,究其心理,一是确实想让孩子获得一定的保障;二是担心孩子长大时缺乏必要的教育费用;三是攀比心理,所谓的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别家孩子有的东西自己的孩子也要有。但是,看到这一工具的本质才是每个父母最应该做的。
学费高企VS收益不高
储蓄性的教育保险其实“收益”并不高,甚至很多时候还不如5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而知道这一事实往往是在投保之后,这不禁让很多父母内心纠结。
以某款产品为例,被保险人0周岁,交费1万元/年,交费期9年,被保险人享有以下利益:18岁领取28702.5元,19~21岁每年领取17221.5元,22岁领取34443元,5次共领取114810元。固定收益方面,总收益为27.57%,内部收益率为年复利1.62%,另外每年可以参与非保证的周年分红。从过往分红保险的历史情况看,各保险公司的分红类保险总收益率总体在年复利3%~4.0%,万能险总体在3.5%~4.5%。所交的保险费需要扣除各项费用后才能参与收益结算,考虑到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可分别取中间值3.5%和4%。通常情况下,储备教育金时需要考虑资金的收益率要高于学费和CPI(过去10年官方公布的CPI每年平均增长2.63%)。从过往经验看,可以考虑CPI的年增长率为3%和学费增长率为5%较合理。可见,保险作为筹备教育金,从追求收益的角度确实没有多大优势,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4个方面。
利率的确定
保险利益的厘定是按一定的预定利率精算出来的。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过去很长时间的保险预定利率都是不高于2.5%年复利,如果不考虑分红,固定收益并不高。
投资保守
由于教育储蓄类保险从交清保险费到领取保险金的时间跨度较小,可供保险公司投资的时间也相对较短,在投资产品的选择上也就必然较保守,带来的收益自然就会相对较低。
经营成本
作为商业性的保险公司,还需要考虑合理的利润和各种经营成本费用等。
监管过严
保险公司投资水平参差不齐,同时还受到严格的监管控制和缺乏较好的可投资渠道。
强制储蓄VS投保人容易动摇
从理性的角度看,对于那些难于长期坚持、耐力不足、容易受外界诱惑和干扰的父母来说,在经济能力许可范围内,适当通过保险为孩子储备一笔教育准备金还是非常可取的。反之,对于能长期坚持且习惯较好的父母,也可以选择其他金融产品来储备教育金,会有相对较好的收益。比如定期定额投资债券型基金就是个不错的选择,有条件的还可以组合考虑一些境外金融工具。
保费豁免条件多
保费豁免是教育金保险的一大特色,但真正实施起来限制条件也不少。
保费豁免需支付
保费豁免并不是保险公司施赠的免费午餐。业内人士指出,不管是以附加险形式出现,还是直接出现在主保险的合同条款中,投保人都要为这一额外保障支付保费,一般会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增加5%~10%。如某投连型产品,附加了“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除了每月交1000元主险合同的保费,每月还得额外交93元的“重疾豁免”保费。
并非所有伤残都符合豁免条件
豁免条件有3种,即全残、身故以及重疾。因投保人全残而保费豁免的情况就常出现,但要注意的是,不同险种中保费豁免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并非所有伤残都符合保费豁免条件。比如A保险公司某款产品给出的附加保费豁免保险条款写明:“在分期交付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残,自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的下一个交费日起,可申请免交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应交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这是一款少儿教育金保险的附加豁免条款,该条款仅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全残豁免保费,豁免范围较窄。如果投保人因为非意外原因,比如生病导致了残疾,那就无法获得保费豁免这一重大利益。
豁免不是永远免单
【关键词】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信用建设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不能够维持生活时给予必要的特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以国家作为强大的后盾,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广大的劳动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所以在全社会来说,公信度比较高,参保人数基本上达到了全覆盖,而且从调查结果来看,参保者的大部分人都对其持支持态度,比较相信它,这样反过来又有利于它推广其它的保险,是一个良性的循环。
商业保险完全是采用商业化的模式来运行的,由保险公司来具体操作,公司自负盈亏,所以说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商业保险公司都会采取各种方法达到盈利的目的,所以有时在获利的过程当中会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手段,会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这样子的话其社会信用度不高,带来的结果就是参保人员就会减少,公司收益会减少,为了维持经营可能会继续危害参保人员的利益,这样就陷入了一个恶性的循环,对整个商业保险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从它们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的历史相对更加久远,而且 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非常重视它的发展,它在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中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在立法的完善性方面也处于较高的阶段,而且在险种以及理赔方面都不断丰富完善,不断扩大受益人群,所以相对而言优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虽说历史不长,但是发展迅速,在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求方面有着一席之地,填补了社会保险的许多空白。因此商业保险应该抓住机会健康发展,和社会保险协调健康发展。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在社会信用方面是优于商业保险的,但是也不能说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据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共有3800万人弃缴社保,加大了个人账户空账压力。这从某些方面折射出了社会保险的信用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提高自己的信用度。而商业保险更需要加强自己的信用,信用对于公司的运营来说是非常珍贵的无形资产,口碑好的公司可以长久运营,口碑差的公司寿命一般都不会太长。
二者的发展不尽相同,都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因此都需要不断的完善,在提高社会信用方面也是有借鉴的方面的。
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缴纳个人工资的12%,而企业需要缴纳全部工资的32%左右,这无论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而且由于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较长,受益年龄较晚,中间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近年来发生的许多地方养老保险金被挪用等负面新闻的报道,养老保险金受通货膨胀带来的保值增值的压力等等,都对社会保险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强并完善。
各地应该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认识,最主要的方法还是应该加强立法,用法律来保证它的安全,提高参保人员的信心。诚信缺失的根源就在于产权关系的模糊,诚信和产权制度是相互依存的。明晰的产权应该是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可以保障市场交易者利益获得的权利,有助于坚若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并最大限度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同时采用一些提高基金保值增值的方法,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国家应该适当的不断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的负担,对个人来说,能够提高个人的生活水平,可以有多余的资金来提高身体状况,减少疾病的发生率,从这方面看的话减少了医疗保险的费用,对于个人和国家来说都是有益的。多于企业来说,可以用节省下来的钱提高员工的福利、引进新的设备、提高企业的生产率等等,最终会提高企业的盈利,对于国家来说可以有更高的税收收益,这对于企业和国家都是有益的。国家还应该不断简化许多手续,特别是医疗和工伤,由于其繁杂的手续和较长的等待期,导致许多应该受益的参保人员由于许多因素不能享受到这份福利。其实还有许多细节的问题可以不断改善,这些细小的问题在人口众多的中国都不是可以忽视的小问题,都应该予以重视,并且要采取切实的行动落到实处,这样不仅能提高社会保险的公信度,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对于商业保险来说更应该采取措施提高社会信用。首先在设计险种方案的时候不应该只考虑到公司的利益,要本着顾客是上帝的原则,考虑到参保人的利益,把参保人当成是亲人,这样才能赢得参保人的信任。其次不能只设计一些针对高收入人群的保险险种,应该把广大群众都列入公司的参保人当中,他们都是公司的重要的潜在客源,可以积少成多,为公司带来不少的收入。然后最重要的是在理赔方面,只要参保人的利益受损并且符合受益条件时,应该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理赔,不应该以各种理由进行推卸,否则的话会带来不好的口碑,这样的话会在参保人的关系群里边带来不好的影响,不利于其他人的参保。最后应该加强广告宣传,不断提高大家对商业保险的认同,提高其业务员的素质,提高其在社会群众中的形象,在企业文化方面也需加强。这些只是一些方面而已,在许多其它方面也可以采取措施的,企业是一个整体,有许多部门,要协调发展,各个方面都要共同改进,这样才能形成整体的生产力。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北京:三联书店,2001,11.
根据我国《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农业保险按保险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种植业是指以各种粮食作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养殖业保险是指以饲养、繁殖的各种畜禽、水生动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森林保险是指以树木为主要对象的保险。研究将从补贴品种、补贴比例、保险责任、保障水平等方面分析农林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差异。
1、补贴品种
2012年1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针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畜产品,继续增加保费补贴范围。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13个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补贴范围。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政策都实行了较高标准的补贴政策,同时补贴品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实行差别保费补贴,坚持险种差别费率原则。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得更多农民受益。我国森林保险的补贴范围为生长、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从试点省区看,不同地区的商品林的种类差别很大,对应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大不相同,现有的森林保险产品没有区分不同标的物等具体情况,采取统一费率,导致保费补贴品种有限,不能适应不同林业经营者的需求,森林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使得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影响森林保险工作的开展。森林植被丰富,品种繁多,价值差异也非常大,将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树种归为一类的做法,不利于保障全国各地区的不同林业生产者的利益,对我国森林经营的长期发展也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扩大森林保险补贴范围,增加森林保险补贴品种。
2、补贴比例
从政府财政补贴形式上来看,森林保险试点省(区)的财政补贴形式主要是对被保险人提供保费补贴;从政府财政补贴比例上来看,政府财政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不够,补贴额度总体相对农业保险明显偏低。从我国农业保险各补贴品种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统计(表1)可以看出,我国种植业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达到了40%(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补贴比例为35%),其中部分地区最高达到了65%;而养殖业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则达到了50%,其中部分地区最高达到了80%。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均达到了较高水平。相对农业保险而言,我国森林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却存在补贴比例低等问题,从我国森林保险第二批试点省份的保费分担比例来看,对于公益林来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50%,但是商品林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仅有30%,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比例因经济发展水平、对林业重视程度等原因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比较结果,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上来看,中央财政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不够,补贴比例总体较农业保险明显偏低。
(1)商品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较低。目前中央财政对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比例仅为30%,而对水稻、棉花等其他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则达到了40%,高于森林保险10百分点,因此相对农业保险来说,我国商品林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还有一定差距。
(2)商品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明显低于公益林。商品林主要是发挥经济效益,满足社会对林业有形产品的需要,但同时也发挥了较大的生态效益,特别是在被调研省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森林覆盖率,对商品林设置了严格的采伐指标限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商品林发挥的生态效益比经济效益大,因此政府财政应加大对商品林的保费补贴力度。
(3)目前的保费补贴结构增加了县级财政的支出压力,尤其是经济欠发达、森林资源丰富的县域。森林面积越广,需要配套的财政资金就越多,给经济相对落后的县级财政造成了更为沉重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基层政府推动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3、保障水平
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尽管我国各省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各不相同,但是总体水平较高,例如,水稻保险金额达到9000元/hm2以上,杂交水稻单体保险金额达到15000元/hm2,能繁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达到1200元。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现有森林保险一般以单位面积为投保计量单位,不分树龄与树种。虽然我国各省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也各不相同,但是普遍金额较低,公益林的保险金额为6000元/hm2,而商品林的保险金额也不超过12000元/hm2。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相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来说,我国森林保险金额偏低,无法给林农和林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带来保障。
二、我国森林保险补贴的发展对策
我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经过3年的发展,在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广大林农参与森林保险的意愿不强,形成了“上热下冷”的局面,表明森林保险制度还不够成熟,特别是财政补贴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从补贴品种、补贴比例、保险责任、保障水平等方面比较了农业保险和森林保险的不同之处,提出如下建议。
1、增加补贴品种,扩大补贴范围
林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但我国的森林保险覆盖面较窄、补贴品种少,目前森林保险补贴品种仅区分公益林和商品林,不能适应不同林业生产者的需求,导致林农投保积极性不高。我国林木树种繁多、价值差异较大,而且从我国森林资源的分布来看,不同省份的林木树种也有较大差异,因此,要针对不同树种设置不同的补贴比例,增加补贴品种,扩大补贴范围,从根本上刺激林业生产者对于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
2、提高补贴比例,增加补贴额度
对于公益林来说,虽然补贴比例与农业保险相当,但是公益林是为了保证整个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具有很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保费的支出理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承担。而对于商品林来说,也同样发挥了较大的生态效益,在林业生态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国家政策取向下,使得商品林更具有偏向公共物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因此,商品林的保费支出应由中央、省财政和林地经营者共同承担。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部分省区的公益林保险财政补贴仍未达到100%,而商品林的财政补贴仅有55%,应进一步提供森林保险补贴比例,增加补贴额度。
3、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障水平
一、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确认时点的比较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要求分保分出入于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出保费及各项摊回费用,现行的再保险会计实务中也是如此。再保险业务的核算是在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分保账单进行,分保业务账单是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核算分保业务的主要凭证,账单中一般载明分保费、分保手续费、分保赔款、分保准备金等内容,双方分别根据账单中借贷方的差额确定是应收还是应付。由于分保业务账单一般按季度编制,使得分出保费及各项摊回费用的确认时点滞后,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新准则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的惯例,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对分出业务相关收支和债权债务一般在与确认原保险合同相关收支和债权债务相同的期间确认。据调查,我国保险公司赴美国、香港上市,当地均要求对分出业务按国际惯例进行处理。因此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
(二)单独核算原则的比较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要求专业再保险公司对分出、分入业务要分设账户,相对独立核算,对分入业务发生转分保的,纳入分入业务一起核算;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一般将分人业务单独核算,将分出业务与直接业务一并核算。新准则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核算原则。IFR4、SFAS113均要求单独核算分出业务产生的收支和债权债务,因此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
(三)核算内容的比较在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中,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除了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
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入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入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末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入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确认时点的比较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及实务一般是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新准则明确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应按权现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进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人、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人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入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
(二)核算内容的比较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及新准则关于再保险分人业务的核算内容都涉及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存出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收入等内容,两者核算内容的差异在于准备金的核算。我国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中,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依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下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止时结算损益。因此准备金的核算要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
益,分人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三、再保险合同的列报
(一)分出业务列报的比较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赔款和摊回手续费,但不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掩盖了部分信用风险。新准则借鉴国际惯例(IFR4、SFAS113均要求单独列报分出业务产生的收支和债权债务),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中都单独列示分出业务产生的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允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有关的项目有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应付分保账款。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有关的项目有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十、十成本、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以及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关键词】保险产品定价 保险精算学 保险经济学
精算一般是指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以及人口学等学科知识和原理,定量解决工作,尤其保险经营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而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精算和保险的结合形成保险精算,保险精算是精算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运用经济学原理来分析、研究关于保险领域问题的一门学科。从微观层面来看,保险经济学研究个人、保险人、保险中间人、保险监管者在市场中的行为决策,如何在有限资源下达到效用最优。从宏观层面来看,保险经济学研究保险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及影响。在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学科中,保险产品定价是它们共同的重要内容,究竟这两门学科中保险产品定价有何异同,这正是本文所要尝试探讨的问题。
一、保险定价的数理基础
(一)保险精算学中保险定价的数理基础
大数定律在保险定价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贝努里大数定律和泊松大数定律来估计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二是利用大数定律来分散和降低风险;三是大数定律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数理基础;四是大数定律也是再保险的数理基础。
保险精算一般分为寿险精算和非寿险精算,它们具有不同的数理基础。寿险保费的计算涉及的数理基础主要有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人口数学、利息理论和生存模型等。非寿险保费的计算比寿险保费计算更为复杂,因为非寿险中损失次数和损失额都是随机变量,其涉及的数理基础主要有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信度理论等。
(二)保险经济学中保险定价的数理基础
保险经济学的建立与发展有赖于不确定情况下的经济分析工具的发展。金融定价模型,如投资组合选择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最佳证券投资理论、跨时期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理论、期权定价理论、折扣的现金流模型等,在保险定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保险经济学中保险产品定价的重要的数理理论基础。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应用到保险业后可以发现,均衡保险价格反映了保险经营中的不变风险。如果保险风险和金融市场风险没有统计相关,那么均衡保险价格是以预期索赔成本的现值厘定的。如果它们是统计相关的,那么均衡中会出现正的或负的保险附加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一个主要局限在于其没有考虑诸如有限责任及不对称税收计划等要素引起的非线性影响。
(三)保险定价数理基础的差异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精算学中定价的数理基础是纯数学的、概率统计的,而保险经济学中定价更多的是基于金融数学、随机过程。尽管二者都采用了数学分析手段,但各自的侧重点不相同。
二、保险定价的基本原理
(一)保险精算学中保险定价的基本原理
保险精算学中保险定价的核心内容是厘定纯保费,用E表示。纯保费厘定的基本原理是收支平衡原理,厘定结果为精算公平纯保费,即纯保费与保险人未来预期保险责任赔款损失相等。用L表示保险人在签单生效时的损益,表示保险人未来预期保险责任赔款损失现值,X表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纳的纯保费的现值,则保险精算学中保险定价的收支平衡原理可以表示为E(L)=0,即E(Z)=E(X)。尽管寿险精算和非寿险精算所处理的风险性质不相同,但是纯保费厘定所适用的原理都是一样的,只是在具体的厘定纯保费模型上有差异。给定了预定死亡率(非寿险为预定损失率)、预定利息率(非寿险是短期险,一般不考虑)、预定费用率以及安全加成或利润因素等,采用收支平衡原理厘定毛保费。在保险精算中,这些预定的定价因素是从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以往经营中得到的经验结果,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可能会存在个体差异性。
(二)保险经济学中保险定价基本原理
保险经济学中保险定价和保险精算学中保险定价的不同之处在于,保险经济学定价在保险价格的决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市场的作用,应用了经济学中的均衡价格决定原理。因此,保单价格应该是风险和收益的一种均衡。相对而言,保险精算中的精算保费模型是从供给方面着手,它假定价格由保险人单方面决定。在保险经济学中,由精算学者和金融经济学者共同发展的保险金融定价模型成为了保险定价的主流趋势。在保险经济学中,在不同的保险市场和经济条件下应用经济学理论来考察保险定价。在完全市场模型下,认为由竞争决定的长期均衡保险费即公平保费与索赔、销售费用、所得税和其他成本,包括税收以及资本成本等的预期现金流的风险贴现值相等(Myers and Cohn,1986)。保险经济学者也在资本冲击、价格管制等经济条件下来考察对保险定价的影响。
三、保险产品定研――保险精算学与保险经济学研究比较
通过上面的分析,对于保险精算学和保险经济学中关于保险定价的一些联系与差异,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探索性的结论:
(1)从数理基础上看,保险精算学偏重于纯数学的、概率统计的的数学工具,而保险经济学侧重于应用的、随机过程的、和金融市场结合紧密的数学工具。
(2)从定价的基本原理上看,保险精算学立足于计算公平保费,使用的是收支平衡原理。保险经济学立足于计算市场均衡保费、最优保险保费等,充分利用了经济学原理,如供求均衡原理、效用最大化原理、市场结构理论等。而且,在保险经济学中,保险被看成是一种金融产品,在其价格确定时,也充分利用了金融产品价格确定的金融数学模型。
自己交社保没有生育险。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生育险是由公司及企业替员工统一交纳;二、为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公民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待遇以及使公民共享劳动成果,也只有当地政府采取了生育保险的政策时,个人才能自己交纳。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文章屋网 )